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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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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2/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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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9 開庭

D5代表指今早至9時才聯絡到被告,至開庭時乘坐的土在東區隧道遇上塞車,估計十時前才到,申請押後至1000 開庭。

0941 休庭

1002 再開

D5代表指D5在0955 到達,得悉被告今早0900 才起身,0918離家乘的士,明白遲到可致取消擔保,向法庭致歉。

📌傳召 PW2 陳真 (服刑中)
🔸盤問
▪️D4代表
-同意自己在高等法院因3 項蓄意嚴重傷人及 1 項普通襲擊罪被定罪判處14年半監禁,但被告補充有證人造假。同意從呈堂蘋果日報片段PD12自己有襲擊途人,但指是有人打自己才作出襲擊,是被扭曲因果。
-片段有一綠色衣女子及男子被襲,同意身旁刀是自己,指自己日日行山切生果用,時常帶在身。並指香港律師時常幫助弱者而違背良心協助指控誣告自己。自己在案發時不清楚有傷過人,翌日後來在醫院清醒才知悉事件,再次重申自己被人打才作出襲擊。
- D4代表指他襲擊一男一女之後再咬甩趙家賢耳仔,PW2指是因有人先打自己,但欠缺CCTV拍到有人打自已先,高等法院依賴2證人頂證自已先作襲擊才入罪,聲言是有人造偽證。
-同意片段見自己之後再襲擊花藍色上衣男子,再次指自己不知當時做過甚麼。播放TVB片段,被告用手扯住一穿花衫男子頭髮,一穿深色衭穿皮鞋男子(D4)用腳踢PW2背三下想令他放手,證人不同意。再播PD06, PW2被人㩒在地上想反抗,之後穿皮鞋男子屈曲其腳同時用手撥開其他想打PW2的人,問在場不是所有人也是襲擊他,證人不同意再次說是大家扭曲了先後次序。
▪️D5代表
-案發前自己去康怡居(應是康蘭居)焗桑拿,當日晚飯飲了酒才打算去出汗消除酒氣,飲了約六七杯每杯三百毫升洒,自己冇錶不清楚食飯,浸桑拿及外出時間。
-自己為此案落了2份口供,對事件發生2份文件不同解釋因寫第一份是入院時對剛剛發生事件忘記,第二份在事後看過片段及見到自己傷勢才填寫所以詳細寫下經過,包括見到20示威人士聚集及叫「光復香港」,自己貪玩說過「光復台灣」,不同意是自己挑釁各人。
-自己每天也一定行山或去康怡居做運動,行山會由柏架山去赤柱,習慣在鰂魚涌買生果好似蘋果啤梨,所以一定帶刀出街,對於自己用刀傷人完全無印象
🔹覆問
- D4代表腳指其被人屈曲腳部,那人幫手撥開襲擊的人為何不同意?證人語無論次回答。

-證人作供完-

📌傳召 PW3 偵輯警員12315余思遠(音)
🔹主問
2021年4月駐東區反黑組,上司委派於網上搜尋𘶹於2019年11月3日太古城之事件。
📎11月3日太古城集會
調查下PW3在Telegram 兩個頻道分別為「香港人抗爭日程文宣」及「香港人抗爭日程表文宣」頻道找到資料,頻道分別於19年10月29日及11月2日發訊息,是文宣號召示威者在19年11月3日去太古城商場中庭作集氣,罷食美心,叫口號及組成人鏈,集合時間是1700,集會在1800開始,自己將文宣作截圖呈堂P20。
📎辨認D6身份
-確認2022年1月5日自己替D1- D6 各人在警署拍攝了正面相片,自己再將D6同手上片段人物對比及作了4張對比截圖P21呈堂,以面貌及身體特徵得出結論是同一人'包括左眉毛偏高,右手紋身圖案,文字方向及位置相同。
📎製作精華片段
確認今年10月20至11月14日為本案製作了一段約長9分鐘精華片段,即呈堂片段P22。其後將片段中D4至D6出現作截圖
🔸盤問
▪️D4
-同意為本案製作了草圖,自己寫IKEA位置更正在2019年應是IT
▪️D6
- 2022年1月替本案6疑人拍照,目的是紀錄樣貌及特徵,同意沒規定要影咩特徵,也不知各人在2019年11月21日曾被警方拍照,當時D6有眼鏡,自已有比對過檢取眼鏡之相片。
-問到呈堂對比相片一張是用2019年11月21日警方所拍,D6眼鏡不同2022年照片,PW3指口供辨認沒提過眼鏡是衣物,辨認是用衣物及身體特徵,法官指呈堂有些片段相信是清𕇦,會作參考。
-不同意2019年片段中指稱D6紋身不清晰,回答可在庭上將片段播出來再看,並教導庭上各人指Windows有一個放大鏡功能
-同意2019年時警方沒有為D6之紋身拍相片,但在片段中可截圖,庭上即時播放截圖P31。
🔹沒有覆問

控方沒有其他證人,完成控方案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22午休,下午1430繼續
由於D4上午表示身體不適,下午視乎其身體狀況是否可開始D4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2/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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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案件管理
法律代表表示D4會作供,由於D4仍然身體不適,申請將案件審訊押後至明天。
D5代表指被告初步表示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6代表指被告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434 今日完畢,明天 1000繼續,將展開 D4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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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3/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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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2 開庭

🔺D4法律代表指被告服藥休息後今天可以作供
🔺D5法律代表表示剛收到被告新指示,申請押後至1030開庭以便確認指示獲批

1005 休庭

1026 書記通知1100 才開庭

1103 開庭

🔺D5代表向法庭指因被告有新指示(同是否聘用現時法律團隊有關),團隊向法律援助署匯報後獲答覆按情況需要押後D4今日作供,但今天可先傳召D4兩名證人,因2人證供只是本案事件發生前事項,法庭同意今天只傳召2人,提醒D5代表趁這兩天向D5解釋現階段解僱/更換律師後果

🟢D4案情
📎DW1 嚴女仕 作供
🔸主問
現在是診所助理,做了2個月。2019年是全職傳道員。認識D4夫婦四十年多,確認2019年11月3日 1430-1450 時為自己母親出殯儀式,呈上殯儀館靈堂儀式相片可見D4夫婦出席儀式。
🔹盤問
知道D4涉及刑事案件,雙方冇討論過,同意自已不在案發現場目擊事件。當日最後見到D4是1450,同意他之後做甚麽自己不知道
🔸沒有覆問

📎DW2 鄭 修女作供
🔸主問
服務天主教寶血會達63年,2019年11月3日 1500至1700負責在九龍華仁書院主持一個靈修課程,D4夫婦出席課程後用車送自己回跑馬地住所,約1730 回到家。形容D4為人有禮,尊敬別人及具正義感。
🔹盤問
-早幾個月收到通知要為本案作證人
-同意D4在當日 1730後做過咩唔知
🔸沒有覆問

1132 今日完畢,星期一0930繼續,將處理D5 新指示及D4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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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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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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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書面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1021 各方商討後,書記通知1130 才再開

1110 再開

📌D5重新答辯
D5代表確認 被告新指示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2)‼️
控方表示明早可預備好案情擇要

📌D5保釋
主控反對D5擔保指警署報到紀錄曾有10次遲到,被告代表指其近期紀錄改善,早兩天也遲到出庭,法庭也向其表達後果,希望可給予多一次機會。法官今日准許D5繼續擔保,但明言明天同意案情被定罪後極大機會撒銷其擔保。

📌案件管理
法官明白D4希望盡早今天作供,但有見D5之案情摘要未完成甚或有新指示等變數,無奈下再押後其作供,而明早D5代表因有事需延至11時才開庭。

1119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審訊至明早11時。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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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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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城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辯方主問
D4 任職律師樓文員,居住在太古城超過30年,無政治立場,無仇恨警察,無憎恨政府。

2019年11月3日上午11時許去參加彌撒,午飯後去參加喪禮,DW1 嚴女仕 作供;三點至五點去參加靈修講座,DW2 鄭修女作供,之後揸車送鄭修女返跑馬地,約17:30去北角買餸,返屋企後再去筲箕灣買燒鵝,呈上單據D4-2,時約18:15,返太古城在地鐵站放低太太,她約姐姐交收手信,D4泊車後去搵太太,途中收到電話,已經攞咗手信,相約在北面商場Starbucks等,行返屋企,路程約3~4分鐘,去到北面商場西出口見到太太,此時見到陳真襲擊他人。

D4曾經在高等法院就陳真案做證人作供,陳真用刀插温先生背脊四下,辯方不重複其他內容。

D4見到襲擊,未見過斬人,感到好震驚,叫太太報警,他跑返入商場,目的係叫人協助,入咗商場,回頭見唔到太太,又好驚,返出去搵太太,在西面商場嘅停車場出口見到太太,佢同一個小朋友一齊,問太太點解跟住入商場,佢話因為要照顧小朋友,被襲擊嘅綠色衫女士係佢媽媽,同小朋友行去遠處;D4就想行過去同綠色衫女士講,太太照顧緊佢個仔,在行緊嘅途中,就目擊陳真咬趙家賢嘅耳仔,其後陳真撲向花藍色衫男子身上,掹住男子嘅頭髮和耳仔。

🎥PB10 & PB13 TVB 片段,影到D4踢陳真,解釋係想拯救花藍色衫男子,令佢唔好受傷,同意係用力踢,係合理嘅武力,令陳真分散注意力,放開花藍色衫男子,力度合理,形容係細力,踢完約3秒後花藍色衫男子就逃脫,見到花藍色衫男子走咗就無再踢;當時踢陳真唔係同其他人一齊襲擊佢,唔認識其他人,唔係因為其他人呼籲而踢佢,唔係“私了”,唔接受“私了”行為。

🎥PV06 @02:10:17 影到D4摺疊陳真雙腳,解釋係因為陳真向上申腳,佢反抗,想起身,想減低佢嘅活動能力,唔想佢襲擊人,等警察到場;有一名灰色衫男子想襲擊陳真,因為反對“私了”於是用手推開佢,D4本來用手壓住陳真,佢好大力反抗,改為用膝頭壓住佢雙腳;D4推開灰色衫男子時失去重心企唔穩,感覺到無能為力,就放手離開,無再接觸陳真。

片段03:39:40~42 見到D4留低,交卡片和身份證俾警察,做好市民嘅責任,願意做證人指證陳真;未接觸警察之前有接觸太太,唔離開嘅原因係因為太太照顧傷者嘅小朋友。

D4唔知當日商場有人鏈活動,當日不在太古城,唔關心呢類活動,當日行為嘅動機係制止罪案發生,陳真係危險人物,持續襲擊,之以前未見過。

[12:29] 🔹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D4在高等法院畀口供嘅藤本,問當中有多段提到「震驚」,D4解釋係驚佢埋嚟傷害自己,驚自身安全受威脅,叫太太報警,自己入商場搵人協助,制止陳真傷害人,預期有人幫手,無引領佢哋,在人群中跑返出去,去到西面出口,見陳真好瘋狂,當刻唔知太太有無報警。

🎥PB01 & PB02 同係大紀元片段,見到D4踢陳真,解釋係見到陳真襲擊花藍色衫男子,盡市民責任救佢,唔同意控方指陳真倒在地無攻擊力,因陳真抓住花藍色衫男子。

現場好混亂,聽唔到「打佢,打死佢」,同意畫面見到有人攻擊陳真。唔同意踢陳真係救唔到花藍色衫男子,陳真有鬆手。當時聽唔到「手足撳住佢」,唔係聽到先過去。灰色衫男子踢陳真,D4用手推開佢,當刻接近失去中心。

唔同意使用非法武力,唔同意令到陳真身體受傷,唔同意有好多機會報警,唔同意留低係參與暴動,只係制止罪案發生。

[13:10] 🔸辯方覆問
指PB01大紀元片段之中,動作係一致係用腳踢,唔係“私了”。

點解唔持續拯救?因為花藍色衫嘅男子已經走咗,無參與暴動,穿着黑色衫黑色褲,係因為去參加莊重嘅儀式。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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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人變成被告,但又唔見告721案中證人A女士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下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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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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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傳召DW3 黃女士(D4太太)

🔸辯方主問
11月3日由上午11時至下午五時,黃女士一直與D4一齊,期間去咗望彌撒、參加喪禮、靈修講座、去買餸、買燒鵝,去地鐵站攞手信,想去超級市場,但無開門,改在Starbucks與D4會合返屋企,出商場門口見到陳真襲擊一男子,有兩名女子與他糾纏,D4叫她進入商場和報警,她無跟隨入商場,因為見到有一名8~9歲小朋友無人照顧,和見到有一名傷者(温先生)在傷殘人士通道,就帶咗小朋友離開現場,去停車場入口,該處較安全;稍後D4回來揾她,問點解唔入商場,她解釋其中一名與陳真糾纏的綠色衫女子係小朋友的媽媽,於是D4就走向該女子,之後就唔知D4發生的事;當晚與D4留低提供資料協助警方。

當日黃女士曾經打電話報警,但打唔通,估計係太多人打。

黃女士無政治立場,當日唔知有示威活動,途經該處係返屋企途中;今日作供無偏幫D4,形容D4係善良嘅人,有正義感,唔係好勇鬥狠,無政治立場。

[15:00] 🔹控方盤問
黃女士見到小朋友單獨企喺度喊,叫媽媽,所以照顧佢,去到停車場出入口時打電話報警,打咗一兩次,見有好多人走出嚟,估計有人打緊,唔想重複,阻住警方。

唔記得有無同D4講報咗警,可能有,重點係講小朋友,所以D4行去綠色衫女士方向,同意見唔到D4做咩。

辯方無覆問。

[15:05] D6 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高官查詢D4的抗辯方向,係為咗防止其他人襲擊,所以用武力阻止;查詢控方對D4 & D6 的立場係身處現場,鼓勵暴動。指示雙方在結案陳辭中表達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那一刻,雙方對片段的演繹。

📌案件管理
法庭指示控方在12月29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4年1月29日回覆,在2024年2月8日10:30同庭作口頭補充。D4 & D6 申請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15:20] 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求情

D1:張 / D2:容/ D3:鄭/ D5徐(20-32)🛑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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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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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打算推番認罪答辯
法援委派之大律師代表指被告開庭前最新指示為打算推番控罪(1)及(2)之認罪答辯,故法援團隊今天不再代表被告,法官提問下D5確認今天自己處理,解釋同意案情內有細節不完全同意,進一步指控前代表律師可能溝通時有誤導。法官追問此情况下不可能再有法援處協助是否有經濟能力及已經找到新代表,D5 支吾以對。

1025 小休至 1046 各代表商討

法援處代表庭上指D5今天開庭前一分鐘才指示推番答辯,由於事出突然,需押後向上級匯報及請示才知法援處將如何處理,希望法庭押後處理D5

▪️擔保
D5陳詞希望以原條件保釋被拒,由於現狀况仍是認罪,D5需要即時還押🛑

法庭將D5案件押後至18 1130 再提訊,D5須告知是否已聘私人律師代表。

🔹D1、D2及D3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只口頭講出重點
▪️D1
初犯沒有定罪,有穩定職業,較早階段PTR前認罪,片段中只徒手打了受害人幾下,沒有預謀,對事件有悔意,計劃獄中進修運動相關科目,希望兩罪可同期執行
▪️D2
事件受害只有一人,因見到咬傷人衝動下才犯法,事件只有6分鐘,也沒預謀,亦是一早有悔意認罪,也希望2罪同期刑期可以同期,希望早日回家服侍雙親。
▪️D3
最大求情是有悔意認罪,被捕後至還押仍在狗場做義工,「私了」時使用身傍垃圾桶等武器因是因見到陳真用刀傷人及咬甩議員耳仔,年輕衝動下才去打受害人,暴動過程只有6分鐘,沒有預謀或參與非法集會,參與度低,希望考慮2罪同期執行

案件判刑暫時押後至2024年5月22日 1030,🛑期間3人須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提訊

D5徐(20)🛑已還押16日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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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詞

D5上次開庭前一分鐘才指示申請推番認罪答辯,其法律團隊辭任,法庭押後讓其再找私人法律代表,今天再作提訊。

D5指出因還押未能找到合適律師,家人曾接觸律師但因欠缺文件至今未成功請到私人律師。

📌保釋申請
聽罷雙方陳詞,拒絕批准保釋

D5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4日 1430 再訊,無論有沒有聘請律師,1月22日前需將推翻認罪誓章存入法庭以便處理,🛑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提訊

D5徐(20)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背景: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後來申請推翻認罪,指被誤導。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辯方代表: #施臻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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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知道被告要在1月22日交誓章,指示律師已經向法庭申請延期,與被告見咗三次,亦已申請取得法庭錄音,現確認係推翻認罪。

高官問被告的理據,辯方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比正常人要多好多時間去理解問題,上手律師可能覺得時間已經足夠。

高官稱曾處理過這類個案,理解過度活躍症唔會影響認知,審訊期間D5律師曾多次申請押後,法庭無對律師團隊有任何時間上嘅壓力。現在D5係咪指控上手律師,會牽涉頗多證人,希望知道辯方方向。

辯方稱主觀係有指控,可能只係律師唔夠敏感,俾唔夠時間了解,而俾咗法律意見,現申請延遲至2月5日交誓章。

法庭指示辯方在2月5日中午交誓章,同時交予審訊期間代表D5嘅大律師、律師和法援署,各方在三星期內,即2月26日09:30前回應,法庭需要精神科醫生出庭,讓法庭了解情況,3月15日提堂。

辯方有保釋申請,高官指情況無變化,拒絕申請,被告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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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有訟費申請,被告申請法援,法援署在1月12日批准,到1月22日交誓章,有10日時間足以做誓章,後來被告轉聘私人律師,浪費多方時間,因此申請訟費。

高官表示絕對理解,表面上有好強理據,而且要求的金額並不高。律師表示沒有指示,也未看剛收到的文件,申請在下次處理。

高官指若被告要反對這個因被告不作為而浪費時間的訟費申請,需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3天呈交反對理由,並指示除案例外,反對理由書不得多於三頁。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15日在區域法院繼續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6/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D4: 高(61) / D6: 鍾(36)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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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開庭

雙方交咗書面陳亂,今日作口頭補充,詳情後補。

因應案中D5的案情有所轉變,法庭會安排在4月聆訊,本案只能暫定在5月10日10:30 作裁決,5月22日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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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控方口頭補充
(大概)
陳真無疑係作出襲擊,D4目睹陳真持刀傷人,係最暴力嘅時刻,佢無阻止,反而入商場叫人班救兵,聚集中人之力對付陳真,唔係叫人走;再返到現場,D4都無阻止,最後到陳珍襲擊紅衫男子和花藍色衫男子,在地上扭作一團,D3用垃圾桶掉向陳真,D4用腳踢陳真,話見唔到D3用垃圾桶,控方說法係無可能,係刻意迴避。如果D4係救花衣男子,可以拉開陳真,無必要踢佢。

現場有人叫囂:打死佢、撳住佢,D4身在現場,無可能唔知道其他人激動,已經有人撳住陳真,D4響應其他人講法,屈住佢隻腳。

辯方話D4有擋住其他人打陳針,但片段見唔到;話因為失重心,所以抓住灰衣男子,如果係咁,該男子應該後退,片段唔支持,剛剛相反,灰衣男子失重心,D4托住佢。

D4參與其中使用暴力,係有意圖;辯方批評控方無向D4 put case 係錯嘅,呈上法庭錄音的謄本。

D6 爭議嘅係身份辨認,PW3 係靠睇片和大頭相作辨認,解釋咗觀點支持佢嘅說法,結果由法庭決定,如果法庭接受,D6用遮攻擊陳真,如果係出發點係救人,就係協助參與。

🔸D4 律師口頭補充(大概)
採納詳細的書面陳辭,回應阮專員(主控)指D4無阻止,佢即時入商場揾人制止,每個人見到兇殘嘅事嘅反應都唔同,陳真高大,有武器,D4 只係想揾多啲人幫手,只係反應唔同。

D4 無政治立場,佢唔係叫黃絲出嚟幫手,出嚟嘅人有商場保安,有人協助傷者,有人救趙家賢,有記者,做法合理,D4 只係做有公民責任嘅人,佢叫太太報警,叫太太睇住傷者嘅小朋友,控方指責不公。

點解D4唔阻止陳真?無人會估計到,客觀係見到好多人已經拍打陳真,D4 企得較後。陳真咬斷咗趙家賢嘅耳仔,再撲向花衣男子,陳係持續不斷,突然其來。

D4 踢咗陳真背部三至四吓,唔係重要部位,踢完見到花衣男子走咗就無踢,陳的醫療報告,背部無受傷。

控方指D4屈住陳真雙腳,辯方指係摺疊,每個人失重心嘅情況都唔同,無後退唔等於無失重心,D4唔係同其他人夾手夾腳,撳住陳真一齊打佢。

陳真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指佢要入院接受治療,免其他人受到危險,可見佢嘅精神狀態。

D4留低協助警方調查,家住太古城,係返屋企途中,如果係暴動示威者之後會即刻走。控方指當日嘅大環境,有人鏈有人唱「榮光」,但與D4無關,當日佢出席靈修活動,出席葬禮,只係在不幸嘅時間遇到瘋狂嘅人。

🔸D6 律師口頭補充(大概)
採納書面陳辭,請法庭留意兩點,辯方有身份嘅爭議,PW3係協助調查嘅角色,無講到睇片睇咗幾耐,無講過有無受人面識別嘅訓練,希望作為陪審團嘅法官,留意番法例對辨認嘅要求。

🔺高官詢問辯方
假設法庭接納係D6,在佢無作供嘅情況之下,法庭點考慮被告的心態,D6使用暴力,係要保護/拯救其他人?

🔸辯方表示法庭只可以根據片段見到被告嘅情況,推斷被告所見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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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高官主動提到案中D5的情況,因為可能會影響本案進度;剛收到D5的誓章,範圍頗大,牽涉唔少人,估計要審訊兩三日,希望可以安排在四月進行,四月尾裁決,案件有可能分拆,亦可能繼續,本案只能暫定在5月10日10:30 作裁決,5月22日作判刑,如有改變再作通知,兩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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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再次見識顛倒是非黑白,原告變成被告。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提訊

D5徐(20)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背景: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後來申請推翻認罪,指被誤導。

被告已交誓章正式推翻認罪,依賴患有過度活躍症,比正常人要多好多時間去理解問題,有醫生報告可以提供,被告指控原審代表大律師唔夠敏感,沒有予足夠時間了解,因而溝通出問題致錯誤認罪。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 #施臻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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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私人聘請代表大律師指今天將處理2事項:

1) 控方申請上一庭聆訊之訟費
陳詞己在3月11日存檔法庭,法官指示等待推翻認罪裁決後才處理

2) 推翻認罪程序進度
代表律師抱歉告知發生頗多波折以致延誤進度。首先被告財政不可再負擔私人律師費用,未能繼續聘用,自己不可再進一步代表處理,今天仍會努力盡力協助

被告表示將再次申請法援律師,正常需2星期,但不幸昨天被轉去獨立倉,跟身個人文件放在儲物櫃內被充公,估計申請法援需要更長時間,而自己同一直跟進之法援職員已經聯絡,是否批准仍待決定,大律師已經看過本案文件及聴了法庭錄音可轉交予下手法援大律師節省時間。

🔥高偉雄法官聴罷即指之前已經提醒被告推翻認罪並不簡單,涉及多天審訊費用不菲,造成今天情況是被告一手造成。其行為不但影響自己,同時可能延誤受審2人之裁決及認罪3人之判刑(排在5月10 及22日),法官嚴厲遣責被告不負責任行為!

1041 休庭

雙方同法援職員討論申請安排所需時間再匯報

1119 再開庭

估計申請法援要5星期,辯方大律師希望先定下審期在5月6日,上手大律師已交誓章反駁被告,被告指示可以不用傳召,會親自作供,不會依賴醫生報告。法官表示如依賴大律師溝通出錯及被告健康狀況推翻認罪,法庭需下令傳召醫生,呈交報告及傳召前代表法律團隊,要求辯方再索取被告清楚指示

1137 再休庭

1152 再開庭

辯方確認會依賴一份公立醫院顧問醫生於2023年11月撰寫之醫療報告,由於被告不同意原大律師反駁指控誓章部份內容故需傳召律師團隊作供。

法庭須發傳票傳召顧問醫生及被告前代表大律師及2位事務律師。法官關注如醫生及律師團隊在聆訊日子會否有工作在身未能出席,擔心有可能延誤原訂5月10日及22日同案被告之裁決及判刑,帷目前可做的只可定下日子希望按時順利處理。

1205 完庭

推翻認罪聆訊排期至5月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同庭處理,並預留5月7日及8日兩天,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柙🛑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星火同盟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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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開庭]
❗️罪名成立❗️
休庭30分鐘讓控辯方代表研究裁決理由

[14:49休庭]

[15:18開庭]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法官指17/4前需提交背景報告,同事安排
證物處理(包括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18xxx及$19xxx)
🔹主控建議立即充公,不需等沒收令裁決後一拼充公
🔸辯方申請押後處理證物現金的充公問題,並稱到時也不一定是自己被法援處指派代表被告?由於被告年輕,可否同時申通勞教中心報告?
◽️但法官指被告現年已22歲,案法例已不需要勞教報告
🔸拘捕與起訊間相距兩年,疑控方是否必須咁長時間,辯方代表對充公證物現金亦有保留,因而欲押後與充公令一同處理;

押後至4月17日下午2:30同庭判刑

辯方需於於判刑前提早呈交背景報告

[15: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判刑 🔥

👤余(19) 🛑已還押20日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

案情:
被控在 2019 年6月3日至12月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港幣約六十多萬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根據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 名相關人士於 2019 年被捕,包括本案17 歲余姓男生,22 歲雷姓女子、28 歲吳姓男子及 50 歲王姓男子。警方最後起訴余,指1人仍在調查中,餘下2人則已經潛逃離開香港,法庭批准申請充公2人控制之銀行戶口共7000萬款項。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 /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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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辯方代表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案例及求情信件,被告同意及明白索取之2份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報告指勞教中心合適,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採納建議。

本案較獨特,被告年青犯案,控方亦涉嫌有延誤,前後2次索取法律意見相差有11個月,2019年已經被拘捕,現時已經過了21歲判刑選項少了。最後呈上一封今天才收到被告之求情信件,主要道出明白香港作為金融中心之基石,知道其行為可以判處入獄,如時間可以倒流一定不會再干犯罪行。

📌判刑速報:1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犯案時17歲,為副學士學生,現年22歲為大學計算機學系學生,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辯方列舉案例金額較本案約60萬大而犯案時間亦較本案長,參考價值不高。法庭注意到本案沒有跨境及國際元素,手法也不複雜。

本案案情嚴重,雖然辯方呈上案例指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然而也有上訴案例對於判處勞教中心等刑罰指並不相稱,考慮案情法庭拒絕考慮勞教中心判刑。本案會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對於是否有延誤,警方對被告戶口調查工作需時,調查2年並非過長,但明白等待過程中難免有擔心焦慮,但被告努力學習由副學士升讀至學位課程,法庭考慮其成績及良好品格作扣減2個月。

【21:10 更正以下內容】
📌充公令按控方要求押後處理,辯方不反對

本案充公令押後至5月2日 1430 再提訊處理。

💛感謝報料💛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提訊

👤余(19) 🛑服刑中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

背景:
審訊後被裁決罪名成立,判處16個月監禁。
充公令按控方要求押後至今日處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71

控方代表: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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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控方向法庭表示剛知道被告申請上訴,提議押後提訊。

高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5日 14:30 再提訊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1/3]

D5徐(20) 🛑已還押逾4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受審D4及D6之裁決及已經認罪D1,D2及D3之判刑原本安排在5月10 及22日

被告已交誓章依賴患有過度活躍症,比正常人要多好多時間去理解問題,有醫生報告可以提供,被告指控原審代表大律師唔夠敏感,沒有予足夠時間了解,因而溝通出問題致錯誤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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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1 開庭

辯方代表報告同被告開了5小時會,但因被告比一般人溝通及理解需時,希望可以押後下午開庭以便處理確認文件,而因醫生只有今日下午可到,希望先由被告及醫生作供,前律師團隊明天才作供,法官指案件押後多次,誓章爭議很窄,不停押後對其他被告不公平因為裁決或判刑也要等候D5,再者其前法律團體今早已到庭,只批准押後至1130。主控提及被告前大律師團隊已到,可先傳召。

0951 休庭

1116 再開

📌傳召 PW1 黎大律師作供 (審訊時D5代表)
🔹主問
證人接手案件時知被告有adhd, 由指示律師告知,2023年11月29日(開審前7天)接手案件隨即翌日接見被告,自己是第四任接手大律師。2023年12月6日開審前同d5 開了3次會,即11月30日,12.月4日及12月5日。

證人指11月30日之會面已探討控罪、辯方案情,有播片給被告,同意被告看完表示不認罪,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被告有提理大暴動判刑,法律團隊有提向被告提其他案件刑期,長短扣減,辯護方向等議題。播歌嘅

誓章提到被告有提出要用方法詆毁法官施壓,意思是以網上平台披露法官資料,欲以此令法官用有利方法進行審訊,自己網上有許多追隨者。法律團隊表示會妨礙司法公正及干犯起底罪名。指被告聽到勸告後無特別反應。
證人指雙方討論議題時無發現被告精神紊亂,理解不足,或是精神不集中,亦無要求休息。
📎12月4之會面:
被告指忙,此會面用zoom。約一小時。過程商討同控傾的同意案情,醫療報告,被告會否作供事宜。證人指雙方討論議題時無發現被告思維狀態不佳,精神紊亂或不集中,指被告仲可俾指示。
📎12.5之會面:
被告有問擔保還押之問題,有查詢是否6人打陳真是否需要負相同罪責。當刻指被告確認不認罪,不會作供也無證人。大律師向其解釋開案陳詞。
📎審訊第一日12月6日:
指被告當日有遲到,午飯小休有問如當時認罪扣減幾多,認罪當日下午保釋機會,同控方商討認罪協議,指以上皆為d5自己提出。
指d5不滿大律師無教點樣俾指示,及無提供師爺教比抗辯指示。確認d5 當晚23:50表示不認罪,同樣期間無發現d5精神不佳,有冇表示不清楚程序。
📎審訊第2日12月7日
被告再度遲到,當日控方案情完,被告指示不認罪、不作供
📎審訊第2日12月8日
審訊前被告指想作供,及有好多補充指示,辯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一。12月8日當日午休時,被告又問認罪及扣減問題同提出品格證人事宜,指會用周末和家人商量點做。
當日確認不認罪但會作供。證人指當時指示被告星期日前要回覆會否作供及有否品格證人。證人星期日晚從指示律師得知被告想星期一早上改認罪。確認律師團隊無於星期六及日催促D5快啲決定是否認罪。
📎12 月11日星期一
PW1開庭申請押後,向被告講認罪意思及後果,有解釋控方案情。被告有問認及不認分別,扣減事宜,如果私了後果、保䆁清況。證人指有向被告提控罪之判刑,會盡力爭取求情。解釋後被告指認罪,無不明白。指被告無表現得不集中/不自願。
被告於當日庭上表示認罪。被告一出庭後在會議室開會,被告問可否改不認罪,因想保住擔保,想控方撤回自己報到不良紀錄。但最終沒有指示推翻認罪
📎審訊第五日12月12日星期2
證人指有向被告解釋。被告表示明白但表示無論認/不認都要保住擔保,並指想坐短d, 承認案情,書面認罪。被告期間無講控方案情有錯/不同意。押後至12月22日求情。
被告後有向事務律師指安排不當,指無教佢俾指示,指有法律背景的人問無法律背景的人拎指示好滑稽
📎12月21日
證人指事後知被告當日向指示律師有彈出彈入指示,指被告先認罪攞擔保,如失敗就不認罪,並提出無打陳真及控方案情中褲的顏色有錯。證人指如無打陳真便不需認罪。但被告當時無推番認罪
📎12月22日 求情
被告有帶求情信,之前無俾過律師睇,指被告維持認罪但無打過陳真,辯提醒如此需推番認罪,被告回覆會繼續認罪,被告後打了電話給朋友,回來後講無蓄意打陳真,是他地上碌過來自己身邊,問可否拖一陣,被告指要推番認罪。
🔹盤問
第一次見面
同意被告指想彼露和案有關文件。證人不同意被告有提及欲以其網上知名度多人追隨,令人關注審訊不公地方。證人指被告想披露有另一原因。辯方指被告聽律師團隊回覆後有表示不會披露,證人指記憶無突別表示,同意後無發現有披露。

11.30日
確認要三次開會見被告去解釋

12.4日
再向被告作解釋,不能確定是否要多次向被告解釋法律概念。接手知被告有adhd。就控方主問是否確認 d5 明白,證人同意沒有專業訓練只從表面觀察行為舉止。

12.5日
被告問保䆁還押問題,證人忘記對方有否問審訊完後會否還押事宜。辯方問是否至第三次議才堤及案件流程 ,證人指之前也有。

同意被告無法律知識,不同意被告原完全無認識,因被告會提及交替控罪、交替案情
不知被告是否對法律責任/保䆁有誤解。
不肯定被告對審訊責任有誤解還是「意見」

12.6日
上午被告突然問認罪,同意是等一次聽到此想法。被告聽完解釋後問保䆁事宜。下午開庭前被告有問刑期問題 ,當時辯方有就此問控方扣減立場。證人同意辯方指控方就認罪扣減無角色。

同意控指當日認罪則不反對1/5扣減。辯方問為何問控,證人解釋因d5好緊張。

同意被告不指一次問保䆁問題。證人指自己有解釋認同保䆁無突別關係。被告後來也再問。自己不知被告維持不認罪之原因。

12.7日
辯方問補充指示同意在誓章冇提有書面草稿紀錄?

證人大律師同意但補充實際有做草稿俾被告睇,被告亦有簽署補充指示,但補充指示涉及D5,怕影響D5抗辯所以在誓章沒提及書面草稿簽署確認

12.11日
有不只一次解釋刑期扣減及保䆁事宜。同意被告重覆詢問,議題間來回跳,不同意被告唔知自己想點,不同意是混亂情況。證人指從其行為表情對答中得出。

證人解釋指打俾法緩,因一藍子因素,有不尋常事情,包括報到遲到,缺席,時常改變指示,審訊第二日已有聯絡法緩職員黃先生。
辯問被告是否難搞,證人同意被告覆來覆去,轉換意見。辯問被告曾否表現激動,證人答唯一一次有係被告問點解控方有自己報到遲到缺席等不良記錄。

證人同意被告有一次在法庭走廊內大叫,後來有一名教友女士和被告一同祈禱,該名女士和被告進入會議室後法律團隊問D5是否希望該人在在場,該名女士後來離開。

證人指之前有其他人部陪伴被告開會,但當日女士無提供個人資訊,所以才請女士離開。證人再解釋女士有問被告需要人陪,被告叫出面等。

同意被告聚焦點在保䆁,不能確定被告是否不聚焦認/不認罪

小休

證人忘記被告罪成出來後有否指出襲擊陳真和褲顏色有錯的事宜

1252 作供完

下午1430繼續將會醫生證人及原代表指示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1/3]

D5徐(20) 🛑已還押逾4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受審D4及D6之裁決及已經認罪D1,D2及D3之判刑原本安排在5月10 及22日

被告已交誓章依賴患有過度活躍症,比正常人要多好多時間去理解問題,有醫生報告可以提供,被告指控原審代表大律師唔夠敏感,沒有予足夠時間了解,因而溝通出問題致錯誤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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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雙方同意先傳召辯方醫生證人。之後到原指示律師

📌傅召 DW1陳醫生 專家證人作供
🔸主問
為精神科專科副顧問醫生,確認呈堂醫療報告P1為自己應被告律師要求撰寫。2020年起為D5主診醫生,他患有ADHD過渡活躍症,主要有專注力不足,衝動性易受環境影響行事,不理後果影響社交及工作,但會知道自己做繄咩。一般都係會做一些頑皮及過界行為。知道D5早至8,9歲時曾診斷有對立性,但青春期後會減退。ADHD服藥後能改善情況減少衝動,但會影響睡眠。自2023年8月起替其更換血清素藥物減少副作用。確認衛生組織電子書P2有ADHD病徵D5除坐立不安其他都有。確認病情對D5行為有影響,易受環境影響。
🔹盤問
每年見D5一至二次,每次約15分鐘。至今見過D5五次,過往一直服藥沒有發現同其有溝通問題。服用抗生素血清素後從D5口中知有改善專注力不足及衝動行為問題,同意D5不會不知道自己作出甚麼決定
🔸沒有覆問

📌傅召 PW2 李律師 (指示律師)
🔹主問
本年2月23日作了一份誓章並探納。確認2022年10月法援委任為指示律師,初時處理擔保。
📎11月30日會議
同意D5曾披露自己想向法官施壓,黎大律師及自己表示不要咁做,有法律後果,之後D5曾提出理大判刑
📎12月4日
以zoom刑式進行,D5有表示明白案情
📎12 月5日
約2小時,D5主動提及擔保同還押問題,冇表現出溝通問題,最後確認明白同意案情及簽署
📎12 月6日 第一天審訊
PW 2中午小休離開,回到區域法院時知道D5想認罪。當晚1050 D5確認不認罪
📎12月8日
收到D5指有很多補充抗辯指示,證人知道可能會涉同案其他審訊被告,當天D5仍維持不認罪
📎12月9日
早上D5向陳見習律師表示想找一位邱女士做品格證人
📎12月10日
被告晚上又表示改認罪,證人建議諗多一陣,12月11日星期一再決定,被告再問及認罪扣減及保釋問題。
📎12月12日
證人向D5解釋要有做過才認。黎大律師講解過程。D5問過最遲幾時要坐監並想用理大暴動案求情。其後D5表示要求打電話找人討論,其後D5再出庭又表示想改不認罪,因不想不可以保釋
📎12月21日
D5向法律團隊表示彈出彈入指示,即先認罪要求保釋,不批就改不認罪再申請保釋,再指案情冇打人及衭顏色不同
📎12月22日求情
同朋友到庭及帶同求情信,要求打電話,之後問法律團隊如果指不是蓄意打人可否拖多一堂?D5最後改為推翻認罪及解僱律師團隊。
🔸盤問
-同意沒有精神科訓練,由D5談吐行為,身體壯況認為其多次溝通沒有精神不集中或思路不清楚。
-自己從第一任指示律師接手,黎大律師是接手前任馬大律師。
-就抵毀法官不同意D5只是指將審訊文件放上網令追隨者可了解案件,解釋這做法會犯法,被告表示明白,證人知道最後D5冇放文件上網。
-同意黎大狀開審首天曾同控方查詢改認罪,控方不反對保釋及可扣減五份一刑期,但要在當晚1159 前通知,當時團隊在辦公室等被告以電話通知,但最終D5維持不認罪。
-有一份D5 在12月8 日簽署補充指示,證人認為可能影響其他受審被告,所以做誓章時沒有提及/附上。
-印象中D5在討論時沒有插咀
-索取法律意見時不覺D5會重覆多次,D5並非自己遇到首個ADHD客戶。
-被告曾致電陳律師問認罪扣減
-同意D5多次只關注可以保釋,判刑是否多少
- 12月11日認罪前簽署文件曾予解釋,D5從沒有表示不明白,也沒要求多些時間閱讀理解
- 12月12日求情日早上被告曾致電友人,之後被告在走廊大叫有一女友人走近之後隨律師入房,黎大律師指不方便並問被告是否想其在場,D5不想,該女友人離開房間
-同意D5經常遲到、更改指示及不停提問,但不認為是麻煩者
-不同意案情簽署後,D5指有2錯處包括冇打陳真及褲颜色
-不同意12月21日D5有彈出彈入指示前,被告沒有充足法律知識,如不知道不可將審訊文件放上網,只明白一些基本審訊程序
- 同意不清楚D5所受壓力及心態,他做決定前打電話比誰不知,同意D5提出過拖多堂及曾經申請押後。
🔹沒覆問

📌傅召 PW3陳見習律師作供
🔹主問
2023年11月初跟進本案,團隊有黎大律師,李律師。確認開審前自己有出席3次會議。第一次會內容頗多,多由律師提出,被告有問過一些案例及提及將一些法官資料及審訊文件放上網達致抵毀法官及起底從而施壓。第二次會面提及D5是否作供。第三次D5提及保釋及還押問題,亦有問6人打陳真是否共同分擔罪責。黎大律師有向D5解釋同意事實內容
開審日午休時D5有投訴過冇提供師爺教比指示及旁住抗辯,去到12月8日確認被告到庭後自己離開。
12月9日D5來電表示想認罪,也想協商認傷人罪,希望作最大扣減及找品格證人,PW3形容指示清𥇦。晚上D5以通訊軟件指示快找邱女士作品格證人,李律師聯絡後發現邱不太熟悉D5不適合作品格證人。
12月10日PW3 聯絡D5指翌日準時出席,也提醒預備求情信。
多次溝通中,每次D5也會說有新指示作開頭,認為其沒有思想不清晰,理解不足。
🔸盤問
-同意自己誓章從沒提及D5每次也說有新指示。
-不同意D5不時詞不達意
-其他盤問都是問及誓章內容,如12月10日電話中向D5指認罪與否不應受可否保釋影響,而是有冇做過控罪行為演員
-不同意被告指想網上披露案件文件是想令追隨者了解案件,被告提過披露目的是向法官施壓
-黎大律師及李律師對D5有提意見放文件或法官資料上網或是涉起底及妨礙司法公正引致審訊不公平。
-審訊首天知道黎大律師問過控方認罪處理,同意原要求晚上930答是否改認罪,D5原想1157才答,PW3反建議1145前答以便1159前覆控方,這不算催促對方,
-同意D5不停問保釋、刑期扣減
🔹沒覆問

1716 作供完,明天0930繼續,D5將會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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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太古 #法律爭議 [2/3]

D5徐(20) 🛑已還押逾4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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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大律師

0937 開庭

辯方代表指D5下午要往醫院覆診,1230要離開,如作供未完將押後明天再續

📌傳召 D5 徐作供
🔸主問
確認自己撰寫誓章呈堂並採納作口供,內容屬實。
第一次11月30日開會同法律團隊對話,堅持不認罪,自已提出作為公眾人物希望將案件資料時、地、人公開披露,可以令公眾知道發生咩事,亦會加入個人睇法。律師團隊指出不建議咁做,會影響審訊公平性、法官、證人生活。律師認為D5應集中關注在案件,考慮比指示等,亦應多花時間在學業上。D5回應明白,指不會做犯法既事,沒有放資料上網
本身沒有法律教育或訓練,法律用語及字眼是從新聞及上網學習,亦有朋友及做過律師樓老師曾替自己分析過本案。法官問D5代表指D5比一般人更清楚自己法律權益,律師指陳詞會交代。
D5繼續指每次做指示會問三四次因為知道會影響自己定罪及入獄時間長短。自己多同陳實習律師聯絡,他曾經指出如有認罪指示在12點前通知,因刑期多以50至60個月,會有十多個月扣減。但D5覺得自己觀點是控方證據弱,有疑點利益不是歸於被告?D5多次溝通時提出自己意見,覺得沒受法律團隊重視或深思熟慮研究,感到不開心。自己法律知識例如12月8日同李律師提過傷人17罪要自己拿武器...代表指示不用說下去。
D5說黎大律師有不停指認罪有十多個月扣減,認罪文件只給很短時間自己睇,睇一陣很緊張便返回法庭答辯。
開始審訊首天晚上2359前決定認不認罪,知道控方只不反對有20%刑期扣減但沒有不反對保釋,做決定時思緒混亂,功課又忙,家人及女友健康也出問題,亦因此當時審訊及報到遲到。同意當日早上開會D5曾向法律團隊問認罪保釋會點,當時思緒混亂才提出。重申法律團隊不重視自己意見,案中疑點重重,所以當日仍未維持不認罪。
🔹盤問
同意法援曾委派有經驗之阮大律師,馬大律師,D5同意2人向自己作詳細分析,...法官提醒D5可以選擇不答],主控不再跟進下去
黎大律師23年11月29日才接手,同意11月30日開會有提及控罪,同意案情,刑期長短及認罪折扣但指律師只是好簡略講。同意自己提出過疑點利益是歸於被告,但理大判刑不是這次提。D5否認自己在會上提出過以輿論做壓力抵毀法官,做出有利自己審訊,不同意黎大律師及團隊忠告不要咁做。同意該日會議約2小時,反對自己當時全程精神高度集中也提出很多問題,D5中間有休息過形容當時對法律文件並不完全理解。同意當時清楚表達不認罪、不作供,不傳證人。
第二次12月5日會議是視象約個多小時,D5指有問過法律團隊案中6人對陳真受傷責任,澄清是想知陳傷勢不是自己打,自己是否仍有罪責。D5最後維持不認罪及不傳辯方證人。
第三次12月6日會議D5問及還押及擔保問題,黎大律師此外有解釋開案陳詞,同意自己維持不認罪、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不同意主控指其法律團隊在審前冇游說自己認罪,D5指3次會議自己精神壓力很大,黎大律師在三個會上曾提過同類判刑可達6年半,認罪扣減幅度有十多個月,自己認為律師是游說認罪而非解釋認罪扣減如何。
不同意開審首天有問過律師認罪扣減,但有問過認罪協商。當日曾問過是否有法律文員協助教導如何作供,不是虛構的作,是如何向法庭說事實提出疑點,但李律師回覆不會包括此服務。同意當日有約十個小時考慮晚上回覆會否改認罪,思緒混亂,不同意沒有催促壓力,同陳律師多次通訊,壓力很大,亦有很多事情考慮,但同意最後答維持不認罪。
有向團隊提出過搵一個巴士司機及消防員目擊證人,但黎大律師指事隔多年亦要警方協助但相信對案件有利。主控指此句誓章冇提?D5指當日太多野提過沒有逐一寫在誓章。
D5不反對第二天開審12月8日提出有很多補充指示
12月9日找陳律師提出找品格證人,同意律師說不用急,陳同他提醒準備求情信因自己提過想認罪。同意傾過認罪協商。
12月10日中午同陳律師提過認罪協商及扣減,不同意是自己主動提出,是一個3人會議由陳打來另有
法律助理Mandy。晚上自己先後打比陳及李律師,詢問有冇最後認罪opinion, 李律師指沒有太多時間快給一個決定,自己向李指得不到太多建議,自己有疑惑提出好多疑點卻爭取不到公義。陳律師說過不要急明天上午九時多到庭再傾。D5指當時太多問題諗打算翌日早上再諗。
12月11日不同意早上開庭前會議室自己問過團隊案情,擔保,最遲入獄時間及求情扣減。只是律師問過自己是否會認罪?自己只問是否仍有得打,之後再考慮。自己關心是否有保釋可以照顧家中兩老,未有決定是否改認罪。會議室內黎大律師又再提刑期6年半游說認罪可扣減十多個月,自己很亂緊張咩都冇做點解咁長?黎大律師指認有扣減,行為好再有三份一減刑,會努力爭取保釋但D5報到或審訊遲到紀錄會有影響。於是D5叫黎大律師先讀出案情,自己混亂下作錯誤決定認罪,不認同是個人自願及充足考慮下所作出決定。庭上宣讀控罪D5表示同意,D5指是迫於無奈,當時決定只是想有保釋可照顧家中2老。完庭走出庭外即問律師為何控方案情同開會談及不同?李律師即指如有問題要做紐頓聆訊,D5其後會議中表示想推翻認罪。(D5多次指當日認罪後控方讀出案情自己同意,但發現內容不正確。實際是案情在12月12日早上才讀出,或許是D5混淆時空)。D5補充12月11日較後時想推翻認罪以為意思是可隨時重新答辯不認罪,之後還押才知推翻認罪是甚麼。

1138 小休至1156

控方呈上文件:
2023.11.30 確認修訂𐄘認事實
2023.12.5 書面指示確認不認罪
2023.12.7 書面指示確認不認罪
2023.11.11書面指示確認𐄘認控罪
D5均有簽署,是當刻同意後才簽署,以可以有保釋才同意,但當時有猶疑,亦受健康情況影響。

2023.11.12書面確認修訂案情撮要,D5表示簽署時對內容有保留,因會議室內讀出撮要同控方庭上讀有不同,另在會議室內簽署後有向李律師指案有疑點,但李表示已簽好不可改,D5不同意是自願簽署文件
🔸覆問
盤問中多次提及不同情況思緒混亂,法律認知及不自願,三者互有影響。D5指自己目的是要有保釋,做決定受到外部干預如自身健康情況,不完全清楚案情,學業功課壓力等,法官即查問之前提及抗辯方向是受法律團隊影響決定現在又說受外部干預?D5 答是後者。

D5作供完

1227 完庭

📌案件管理
辯方已預備好一些文件給法庭及控方。法庭指示辯方書面結案陳詞在5月16日 1600交法庭及控方,而控方陳詞須在5月23日 1600前交。法官探討如結果D5推翻認罪,原審訊是否應分拆或繼續,控辯分析利弊。

案件押後至5月27日 1430 作口頭結案補充,同時定下6月17日 1430 作裁決,🛑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3/3]

D5徐(20) 🛑已還押逾5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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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第五位法援律師、第六位代表律師)

辯方及控方先後陳詞,辯方理據為被告患有ADHD,認罪指示模糊,法庭經考慮期身體健康狀況推翻認罪答辯。而控方反對以ADHD作擋箭牌,指現任辯方代表律師沒有參與之前審訊及早前之聆訊,被告之律師當時已因應被告狀況多次向法庭申請押後程序,其考慮及檢視資料時間已比正常人多。
法官指被告智力正常,觀察到被告有向當時代表大律師清楚表示唔可以向法庭披露身體精神狀況,留待需要時才可以透露。而更早時間填回問卷也沒特別提出身體精神健康狀況有特別,再者被告能夠清晰親自撰寫誓章指控原律師團隊及申請保釋陳詞。陳大律師回應被告是要在有壓力環境下其表現才會受到ADHD影響,相信每一個受審被告在庭上也有壓力。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 1430 宣布申請推翻認罪結果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