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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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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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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裁決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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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控方案情可分為(1)事件起因(2)襲擊過程(3)制服被告情況。除(2)襲擊過程有片段佐證外,其餘(1)(3)案情都依賴控方證人作供。他們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本案關鍵。但是證人的作供,對案發描述的重要部份,充斥著令人憂慮的地方

(1)事件起因:
2名證人指截停被告的原因,是聽到現場有人用粗言穢語罵被告人,因擔心他們安危而折返,勸喻他們離開,並非因為被告有可疑行為,或干犯罪行。

從呈堂片段可見,現場氣氛平靜,根本無人用粗口辱罵被告,亦無任何激動行為,警員更無勸喻被告離開。警員對當時的描述,就如辯方律師所講「出現了平行時空」。

更重要的是,片段清楚顯示PW2當時對被告人的第一反應,是態度輕蔑地指責仇小姐偷拍;而PW1的反應,是上前問被告:「你影完未呀?」,且似乎有阻撓拍攝的動作。

📌片段中完全無出現勸喻,且警員行為有其他不合情理之處:

1) 若果只想被告離開,向他們口頭指示就可以,為何要帶被告更接近聚集的群眾

2) 作為警員,為何選擇不處理更有可能造引發衝突,正在叫囂的人;反而將無可疑,沒有不當行為的兩名被告帶走?他的解釋是取易不取難。但是,警員的防暴裝備遠比現場聚集的「街坊」優良,亦可快速要求支援,沒有不處理聚集群眾的理由

📌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當時警員證人負責為人潮管制。各控方證人都指出,2名被告無任何可疑,亦無對人構成危險。從片段中,接觸被告的語氣、對話內容可見,他們心態並不是擔心被告安危,而是擔心被拍攝,老羞成怒截查被告。並非正當地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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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服被告情況📌
在被告表示痛苦之後,證人仍然用膝蓋跪在被告身上,而上索帶過程亦很粗暴。片段所見現場有不少防暴在場,被告亦無肢體反抗,只是叫喊表示痛苦。

即使為了制服被告,法庭認為粗暴行為絕無必要,箍住被告講成「扶起」,解釋亦欠缺說服力,直到有支援才把被告扶起,說法亦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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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兩名證人只在襲擊過程有大致相同的作供。當PW2被問到襲擊前後的經過,指當時只留意第二被告,無留意前方情況,在盤問時對現場事件的描述亦不準確。

兩名證人作供時,充斥著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描述與片段不相符、前後矛盾、互相矛盾。在盤問時答非所問,尤其在回答事件重點,一些會削弱證供可信性的問題,顧左右而言他,不直接回答。即使在辯方律師提醒,亦無改善,甚至出現PW1態度輕挑,PW2惱羞成怒的表現

觀乎他們的證供,不難發現與客觀事實不符,且不盡不實。盤問下砌詞狡辯,大話冚大話。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因此不會接納他們的證供。單憑法庭接納的證供片段所及,2位警員當絕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剔除他們的證供後,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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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官向主控Mr. Wong說,案中警員在沒有合理基礎下用武力制服被告。不論武力程度如何,亦希望控方可以關注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亦有一名事實證人。
辯方對控方呈堂的CCTV片段及警方現場錄影搜身片段不爭議。

📜承認事實(P1)
- 被告無刑事記錄
- 被告案發日15:09被告在北角電氣道169號理文商業中心後巷
- 理文商業中心的CCTV影到被告當日進出後巷及大堂的情況
- 相關CCTV片段燒錄成光碟(P2), 另有cap圖(P3)
- 警員6321(現為警長) 於15:13-15:20在現場拍攝搜查時的片段燒錄成光碟(P4), 另有cap圖(P5)
- 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背囊、木棍、棍套、軟墊、護踭/膝/脛及相同品牌的保護套、2張八達通、防毒面具,護目鏡、鴨舌帽...
- 警員17869截停並搜查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我驚出街比人打,我攞嚟自衛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17869 蘇鴻源(音)

💬控方主問
PW1案發當日駐守港島衝鋒隊,於更前訓示時指揮官唐督察表明北角當日將會有公眾活動,因此PW1在北角一帶巡邏。

PW1巡至電氣道169號時見被告頭戴鴨舌帽孭背囊拎棍狀物從後巷行出,之後「神色緊張」轉身向後巷方向離開。PW1有所懷疑上前截停被告,被告表示「喺上面做嘢,漏咗嘢,返去攞返」。

PW1向被告告知截停搜查的原因並搜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搜出承認事實上的物品後警誡被告。PW1問被告「我喺你背囊揾到呢啲物品同木棍拎嚟做乜」,被告回答「我驚比人打,所以拎黎自衛」,其後偵緝警員到場協助及搜證,15:22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播放警員6321(現為警長) 所拍攝的搜查片段(P2)

PW1確認當時在電氣道169號外後巷從被告身上搜出上述提及過的各樣物品,亦確認了搜出時各證物的狀態,當中包括木棍(P7)當時仍在棍套(P8)內。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PW1 警員17869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523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暫時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完結。
明天將到控方盤問被告,其後辯方會再傳召多一名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明天 0930 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作供完畢,暫時休庭。
(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DW2 作供完畢
(後補)

案件將押後至11月27日 1500 裁決
控辯雙方需分別於10月21日及11月4日前提交書面陳詞。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蔡(29) #0811北角
#攻擊性武器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罪名成立‼️

裁判官指PW1誠實可靠,接納其證供;不接納涉案木棍是用作自衛用途,不接納被告證供。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150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0811北角
#攻擊性武器

👤蔡(29) 🛑還押逾10日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辯方求請
被告人背景良好,教育程度高,有穩定工作。被告因案件還已押十多日並留有案底,亦失去原有的工作,因此未必需要判太重判罰作阻嚇,也可令被告吸收教訓。
希望裁判官考慮被當時只是出於法律方面較為無知而在沒迫切危險下管有木棍以作自衛而非想用木棍作傷人用途,被告工作的地區案發前一段日子的確如證物報導般發生過一些暴力事件,對被告有一定情度的擔憂,希望法庭判處被告一個短刑期監禁。

裁判官休庭閱讀13封求請信後判被告五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認為沒上訴基礎,但同意辯方指出如上訴庭開審時或已服一半刑期,因此批准保釋申請。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 10000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每星期三次
新增保釋條件
$30000人事擔保
宵禁令
居住於報住地址,更改前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2022.06.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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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3/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6:00
👤蔡(28) #宣讀判詞 (#0811北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9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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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林,莫,陳(16-19) #審訊 [1/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2項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8/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陳(22)🛑已還押逾6個月 #法律爭議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5/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8/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1/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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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6/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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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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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0811北角

蔡(2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後在崔美霞裁判官裁定罪成,於2020年12月9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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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上訴速報: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即時服刑

裁決書稍後上載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