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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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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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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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求情 🔥#判刑   #英語聆訊

👩🏻葉(20)

控罪:藐視法庭

涉於2020年9月在Facebook發文,內容涉及對一名警員「起底」,她涉違反法庭頒下的禁制令(該禁制令於2019年頒發,禁止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等) 被控以控藐視法庭。

被告於2022年1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法律責任,原定12月3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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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1032開庭]

🔹控方指出收到通知被告昨天向法援作第二次申請,根據程序需在42天作內自動終止聆訊,除非法庭下令不終止。是次為第二次申請但沒有重要改變,律政司提出申請要求免除終止聆訊,

🔸被告初指第一次申請因疫情、工作及學習忙碌未能提交文件,但控方指出是申請被拒後被告同意。被告指希望押後6星期作預備求情文件。

法官明白本案原在去年12月判刑但已作一次押後,並要求被告3月27日前將文件存擋法庭但最後沒有收到,而被告也從沒去信法庭或律政司通知押後再申請法援或要求延期判刑。

法庭聽罷雙方陳詞,下令不終止聆訊,今日照常處理求情、判刑及處理律政司之訟費申請。

📌求情、判刑及訟費陳詞

🔹律政司代表提出雖然被告有在社交媒體帖文上寫出請不要分享出去,但其實含意是想人傳出去;而被告使用了的媒體是個公開帳戶;認為不應為該些行為妥協,上述為法庭可以考慮之因素。

👨‍🏫法官容許被告自辯求情理由及陳述財政狀況,因控方建議被告需付超過十六萬的訟費(簡易訟費評定),法官讓被告陳述協助作訟費裁決根據

🔸被告(自辯)初犯只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轉載一些個人資料,但第二天早上便立即刪除,即使這樣都隨即收到律政司控告信件!另外,被告希望能在訟費上作較輕分擔因自己財務上十分困難,更由於家庭理由需照顧母親及弟弟。被告每月收入只有5000,母親沒有工作,需由她分擔部分家庭開支!法官問被告人生規劃,被告希望在本年7月完成學業後學以致用投入酒店業。

被告已經明白守法之重要,感到後悔及抱歉,知道事件影響了被起底人士承諾不會再重犯。由於經濟能力有限,律政司提出十六萬多之訟費申請,自己最多只能支付3成訟費。

[1121休庭]

[1128開庭]

📌判刑速報
21天監禁,緩刑12個月

📌訟費
法庭頒令被告需支付3萬元訟費,被告可同律政司商討分期。

(書面理由2天內上載)

[11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1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1/33]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求情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4/9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9/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8/2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原訴傳票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控罪:藐視法庭
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背景:涉嫌在2020年6月先後在社交專頁發佈三個帖文,轉發包括案中警員及家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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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答辯: 認罪🔴

📌求情:
事件發生後已刪去涉案帖文,沒有再使用任何社交平台。因事件感到沮喪,後悔其愚蠢行為。

📌判刑:
監禁21天,緩刑一年。另需向律政司支付8000元訟費

💛感謝報料💛
【07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8/4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答辯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覆核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原訴傳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1/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5/9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求情 #判刑 #原訴傳票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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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求情 #判刑

李(36)

控罪:藐視法庭
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

在2020年6月2日於Facebook分享法庭頒布匿名令的新聞報道,並發帖指:「無人知你個名係XXX」,披露了涉案警員的中文全名。李於2020年6月24日因藐視法庭罪被捕,並在警誡下解釋他知悉法庭頒布了匿名令,其行為是爲了喚起市民對西灣河開槍事件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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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答辯人雖知匿名令已頒布但不知其詳細內容,而他在協助警方調查後已即時刪除涉案帖文,希望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

📌判刑:
監禁21天,緩刑一年。另需向律政司支付5萬元訟費。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4093&currpage=T

💛感謝報料💛
【08月1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1/7]

🕙10:00
📍#高等法院第四庭 #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求情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5/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9/30] #求情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審訊[1/4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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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0月1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2]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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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D1區,D5蔡, D6何(23-25)

控罪: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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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經聽取D1及D5雙方陳詞,惟午飯前預計D6代表未能完成,法庭押後1430 再處理D6。

1243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D1區,D5蔡, D6何(23-25)

控罪: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於崔美霞裁判官席前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D1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D5及D6已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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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看完雙方陳詞,答辯方(律政司代表)邀請法庭先觀看數段片段約共長約50分鐘,但部份可作快播。

▪️P8(1) 有線新聞
1)沙田警署外順豐街初時二三十示威者集結叫駡口號,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途人通知防暴在商場武裝戒備後離開
2)十多示威者再集結,叫口號包括「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及用多支雷射筆照射警署。防暴趕至拘捕,拍到D6被截停制服地上作拘捕,圍觀市民不停叫罵而警員則叫不好用電筒照射。
▪️P8(2) 片段
1)示威人士警署外叫囂
2)示威者警署外繼續集結,叫喊「黑社會」、「黑警死全家」及「以眼還眼」等,有人不停用手敲打已落閘門,D6被拍到身處其中。之後防暴在馬路上衝出並將D6制服地上拘捕

D1
🔸申請方
片段可見警署外馬路並沒圍封,環境四通八達有途人及車經過,無辜途人見到示威場面未必會擔心而不逗留,對於法官質疑D1 有戴口罩但沒作供解釋,代表律師指2003後市民戴口罩非罕見,同意當時防毒面具及眼罩放在被告背囊內,但被捕位置非示威現場。P8(2)片段可見警察作逮捕前8分鐘D1 在另一遠離警署位置,控方舉證累積效應未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而本案口頭裁決同書面裁決書相差一年,而且有分歧指D1揮手示意聚集。
🔹答辯方回應引用盧健民案之參與意圖,警署附近為平靜屋邨,任何人在場必然相信已有非法集結發生。控方證人口供D1當時有手持雷射筆及有揮手示意其他人離開,雷射筆控罪脫罪只因證物鏈問題,而被告袋內還有面巾、手袖及對講機等

D5
🔸申請方
PW8所指拘捕之D5是否就是使用錄色雷射筆之灰衣人,當時照射30至40米外警方,控方檢驗後專家證實雷射筆光線非常弱,弱至相機也拍不到段面圖,代表指其實警方拉錯人。不同意裁判官指因晚上黑暗仍可照到30至40米。D5被捕在厚德街/源禾路位置也只是流動性推論非法集結延續位置。
🔹答辯方回應
雷射筆專家報告指能發射出錄色激光,是3R級。PW8追截D5是連貫,只中間有數秒視線消失。法庭可參考終審法院李永華案例對被捕位置同案發位置不同之判決

D6
🔸申請方
D6上訴理據同其他2人不同,裁決書對D6罪責追朔至午夜前,但D6在01:18 才被捕,反對利用午夜前所發生事項同D6扯上關係。同時爭議裁判官指驅散前警方發多次警告人羣也沒有離開。法官指如知悉有非法集結發生,有沒有警告只是較次要考慮。代表指D6停留警署閘門時沒有同其他人對話交流、也沒叫口號。法官再質疑如想逗留觀察可企對面街,也可在審訊時作供解釋,但了解D6選擇不作供。法官進一步指片段可見現場充斥挑釁,侮辱性漫罵警方,在場人士不用警方警告也應該離開,隨後問到D6身上物品,代表律師指D6穿黑色T恤、黑色短褲,有迷彩背囊及戴上黑色口罩,補充2019年8月雖未有疫情但也未有蒙面法,戴上口罩並非不尋常至法庭可推論參與非法活動。對於被告不作供解釋認為如非特別行為至有強烈證據被告有權不作供。最後代表指Pw17及pw19是同隊,當日紀錄相似疑是互相抄襲,法庭應不接納2人證供。
🔹答辯方回應
補充D6案發時身穿黑色衫,褲及鞋,戴上黑色口罩逗留現場外,袋內也有白色頭盔、防毒面具等。見到現場人士不停辱罵、拍打閘門等理應發現已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盧健民案上述衣著裝備逗留已構成鼓勵現場人士。而Pw17及pw19紀錄相似不能排除平日警察用字來來去去都是那些字眼,裁判官又作考慮。
🔸申請方補充背囊內物品當時並非穿戴身上,立場是不可推論作鼓勵在場人士。

法官指需時考慮及撰寫判詞,案件押後擇日宣佈結果,到時再通知雙方代表出庭,D1批准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