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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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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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

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

[15:35 開庭]
辯方交待D1因留院缺席是日聆訊,並透露其主診醫生指示D1需進行手術。控辯申請D1部份押後至下周四上午,法庭批准。

控方呈上同意檢控書,及申請被告今日毋須答辯。另申請案件押後8星期有待警方調查,當中包括:
(1)認人手續、
(2)檢視本案店舖檢獲超過1000件物品/項目、
(3)檢視經檢獲被告的手機、
(4)檢視租約,調查租約人、及
(5)檢視案發地點CCTV。

書記讀出控罪,D2和D3表示明白控罪。

[15:43 保釋程序]
控方就D2和D3保釋陳詞。
辯方分別就D2和D3保釋申請陳詞。

[16:19 休庭]
羅官聽取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及檢視文件。聆訊押後至17:00再續。

[17:08 開庭]
羅官現處理D2和D3的保釋申請。

[17:19 宣布決定]
法庭拒絕二人保釋

辯方確認二人均放棄其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辯方指時間不早,要求法庭准許律師與當事人會面;羅官指懲教警方會協助安排。

[17:23 散庭]
D1部份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1:00
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期間交由警方看管。法庭倡許可情況下應儘早帶D1提堂。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
按:感謝親友反映是日安排混亂💛
D2出庭時向公眾席拍拍胸膛點頭示意,而D3則豎起拇指 ;散庭時入cell前二人向公眾席揮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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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今日原表示答辯認罪,但羅官指控方控罪書包括2000多件與控罪不相關之商品,要求更改才作答辯。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0930作正式答辯,期間3人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91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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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今日再作求情,羅官押後至今日16:00同庭判刑。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91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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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係影衰me東主,但因為身體情況參與,少作積極參與,量刑起點為10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還押期間健康急速轉差,有手術後遺症,酌情扣減兩個月,總刑期為5個月。

D2 在Facebook推廣書本,在攤檔協助銷售,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8個月。

D3 安排訂製書刊,租攤檔,精心策劃,核心犯案者,量刑起點為15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10個月。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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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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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四人於上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上週四求情,本日續處理求情事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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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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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辯方改為延聘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處理求情。

(求情內容及法律爭議後補)

押後至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判刑,其間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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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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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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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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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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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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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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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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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文浩正律師

[09:56]開庭

各被告答辯:不認罪

將有12名證人,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證物鏈雙方沒有爭議;兩被告人沒有證人。

[10:01]完畢

案件已排期本年6月27-28及7月2日
早上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號法庭(庭號有機會更改)以中文進行三天審訊,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按:法庭職員:「court」,鄒家成才進入犯人欄,他有多位親友到庭,精神不錯,有與親友揮手及散庭向親友道別。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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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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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速報:

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明顯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
10:08
開庭,#彭耀鴻資深大律師#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無法出庭致歉,指自己會盡力完成口頭陳詞,並會採納後者撰寫的書面陳詞。

庭上上訴方指,原訂各被告約6個月後會服畢刑期刑。

📌A1 上訴陳詞
理由一: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證據,亦採納了對被告較不利的證據分析,甚至有與證據不符的判刑原因。
其中,原審法官對港大評議會的理解沒有考慮港大學生會憲章第2部第2及7條。港大學生會幹事會負責學生會日常事務,職責如行政人員,評議會的角色則類似董事。評議會是學生會架構內除全民大會、全民投票外最高權力機構。學生會的目的包括「辨識學生團體中存在符合香港人民利益的社會議題(identify the student body with social issu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A1作為評議會主席,負責收集成員的建議並撰寫會議議程,包括討論梁健輝先生之死。會議由晚上7時14分開始,至10時結束,與此議程有關的討論由約7時20分持續至7時32分,其後會議討論其他如此完全無關的議程。
上訴方強調,A1作為評議會主席,根據憲章不能提出動議、參與討論或投票。A1撰寫的議程只包括對梁的「討論」,會議最終就此議題通過一項動議,並非A1決定或能左右。提出動議的是A2、和議的是A3。此動議並非在A1當初撰寫的議程上。但哀悼一人的死亡是出於悲傷,提出默哀一分鐘也只是對生命的悼念。上訴方認為「honourable sacrifice(光榮犧牲)」已經最中性的詞彙,而且A1只是撰寫「討論」議程,討論本質可以容納正反兩面意見。但上訴方同意,經過時間沉澱後A1可以認為本來的撰寫方式並非最理想,正如大律師出庭後檢討,也會覺得自己能作更好的陳詞。

法庭指,各被告以評議員身份犯案,已經超越個人行為。而且整個會議被校園電視全程作直播,並吸引了超過1000個讚好。上訴方回應,去多讚好和分享皆是案發後一段時間才出現,會議結束之時並沒有引起太大迴響。以30多名議員的評議會計算,4570名Facebook追蹤者只是少數,比網絡上很多KOL遠遠更少。

上訴方亦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辨認A1為校園電視的幹事,為證據上錯誤。直播會議並非傳播此煽動行為,而會議上亦處理了不同其他學生事務。
在警方對A1的錄影會面中,A1承認自己的錯誤行為。法庭質疑,A1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當時並沒有自覺地決定撤回討論。A1清楚知道作為評議會主席有權打斷不恰當的發言,但為尊重與會者表達意見、秉持一向傳統,並恪守主席鼓勵眾人發言的職責,A1並不會打斷發言,認為這只是一項保留權力(residual power)。此外,任何動議通過後,未經會議眾與會者同意,不得隨便撤回。因此,除非有其他與會者提出另一動議撤回此項動議,A1作為主席無權撤回。至於A1宣布將動議「保留(reserve)」,並非意圖保留至下一會議繼續處理,而是打算轉為非公開會議處理。

原審法官亦指,各被告以評議會代表犯案,是濫權(abuse of power)的行為。上訴方指,被告的影響力、目標、發表方式,均顯示他們沒有濫權的動機。

其後上訴方補充,各被告利用學生會的平台並非有意圖藉此煽惑犯罪行為或宣揚政治理念,只是作為大學生對時事的關心,用平台錯誤地表揚了一個不應表揚的人,這並非有預謀犯案。

理由二: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明白各件案件需視乎各自案情,區域法院其他案例對本案亦無約束力。但根據上訴方援引的基於本次事件的案例,大部分均關於「煽惑他人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給予 潘榕偉 案及 葉倩敏 案錯誤比重,本案量刑起點過高。上訴方指 #謝沈智慧法官 錯誤解讀自己審結的 葉 案的涉及罪行,而該案涉及Telegram群組直接煽惑殺警察的言論,比本案更嚴重,該案量刑起點卻只是15個月,本案明顯過重。上訴方亦認為原審法官忽略各被告於案發後三日清晨迅速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及撤回該動議的事實,這是減弱煽惑影響的重要因素,也顯示被告明白自己的錯誤,應反映在判刑上。


📌A2 上訴陳詞
理由三: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判刑原因指,「D2有明確的事前協議將成為動議的發起者(clearly a prior agreement for D2 to be the proposer)」。上訴方強調,案發前5、6個月,A2於參選學生會幹事會會長時,完全沒有任何政治動機,只是希望建立更好的學生群體,參選的宣傳也沒涉及任何政治主張。這是院長及A2本人的求情信均有提及的。但人的思維會被改變,A2受他人說服,因而犯下本案。
事後,A2亦迅速承認錯誤,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希望透過此形式讓更廣泛的人清楚他們已經撤回議案。法庭質疑,記者會於政府及香港大學校方均發表譴責聲明後才召開,並非完全出自被告的悔意,致歉也不真誠和不堅定(not genuine and wishy-washy)。上訴方認為誰向A2指出其錯誤的分別也不大,重要的是A2察覺自己的錯誤並立刻採取行動補救,且其道歉絕對真誠。
法庭認為原審已經就此給予認罪扣減,上訴庭不會干涉下級法院判刑法官行,使的酌情權。

理由四:特殊情況
上訴方認為本案A2答辯中面對特殊情況,令其無法得到最高的25%認罪扣減,法庭應視乎特別情況給予更高折扣。
審前覆核期間,A2向法庭表明不承認兩條罪行,其後改變答辯意向,與控方進行認罪協議,最後承認交替控罪。由於不確定國安法下最低刑期這條新法律,又需等待終審庭對 呂世瑜 案判決,A2才會猶疑不決,後來因為改變答辯意向更換法律團隊,未能在最早機會認罪。
法庭質疑,交替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為何A2選擇承認這條罪行?A2認為這個認罪答辯是一個不確定的機會,希望爭取交替控罪3至7年的監禁,或可低於宣揚恐怖活動罪的刑期,因即使被界定為較低參與者,也受五年最低刑期所限。


📌A3、A4 上訴陳詞
法庭指日前已經收到上訴方來函,表示會撤回第一、二項上訴理由,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條相關。

理由三:
上訴方認為,潘榕偉 案中,被告人直接煽惑他人於新屋嶺扣留中心外非法集結。直接煽惑比比本案間接透過「表揚」過去的暴力行為煽動更嚴重。而 葉倩敏 案中,被告人更直接煽惑他人「殺狗(let’s go and kill dogs)」,更指出「71 101 係殺狗好日子」。這兩個案例涉及直接煽惑,量刑應比本案嚴重。

法庭指需宏觀整個案件背景,該兩案被告人「躲於鍵盤後」,而且 葉 案法官亦指出該案並非直接煽惑。
上訴方則指,煽惑導致的結果亦是法庭需要考慮,原審法官卻忽略了這點。

理由四: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援引 黃鈞華 案,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即港區國安法實施當日,在銅鑼灣一個暴動途中以刀刺向一名正在拘捕暴動者的警員的手臂。該實質的嚴重傷人罪,刑期為6年半。本案煽惑罪的起點為該實質罪行量刑的45%,對比之下明顯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