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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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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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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旺角



控罪: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修訂傳票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號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1/2]

傳票1: 伍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

答辯意向:
傳票1被告不認罪

為保護少年被告,裁判官提醒控方不得在公開法庭提述傳票2被告的姓名。

傳票控罪作字眼修訂。

控方陳述案情。

傳票1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被告今日及全程不出庭,但會於庭外等候,但從無就此安排通知法庭。

裁判官詢問律師是否已得到被告授權,律師要求押後15分鐘處理。

1100 再開庭。

傳票1被告代表律師繼續就被告審訊期間缺席與裁判官爭論。
律師指出無條例或程序去要求如何正式通知法庭。
裁判官不滿,表示律師所提出不能令法庭確立律師有收到充分指示及專業法律意見,並做出自己不出庭的選擇。
律師希望呈交被告的書面指示及案例參考。
裁判官表示現在是審訊而不是簡單程序例如答辯,會有不能即時獲取被告指示的風險。同時此案有一定嚴重性包括監禁。法庭也不會再給予時間讓律師及被告就庭上各種事宜討論或給指示。
裁判官再重申法庭關注被告的利益,關注是否充分考慮並收到足夠專業意見,就以上事情及風險是否為了證人認人的考慮所以做出以上決定。
裁判官要求主控回應關於律師做法對於法律程序的影響。

1125 再押後待控辯雙方處理裁判官的要求,並索取被告指示。

1140 再開庭。

傳票1被告代表律師重申已向被告澄清,確認申請不親自出庭。

控方指法例上被告有權申請,如辯方對追截至票控過程無爭議就不反對,若否則會反對,擔心引起連鎖反應。

裁判官批准在傳票1被告缺席下開審。

答辯意向:
傳票2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警察證人、2現場草圖(由證人繪畫)、3光碟(警方拍攝片段)呈堂。
無雙方同意事實。

傳票1被告有1辯方證人(事實證人),4段片段(控方未觀看,如控方反對會傳召多1證人)
由於可能增加證人可能要加審期

傳票2被告不會傳召證人,亦沒有辯方證物。

控方呈上案發當日599G條例,為規範8人以上聚集。

📌傳召PW1 督察陳家豪,為東九龍第二梯隊第三小隊指揮官。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2/2]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

📌傳票 1

上午經被告出庭作供後,控方要求傳召新證人作供,裁判官批准。該名新證人為當晚有份追捕圍聚市民之警司梁頌民(音)。

控方證人口供紙到庭時間約1525,1530交到辯方律師手中,辯方律師現庭上申請15分鐘時間細睇內容。

1553休庭
1610 開庭
1625 結束是次審訊

基於控方臨時傳召新證人PW5,未有及時預備人手於庭上使用電腦播放作證之影片,故未能繼續進行審訊。

📌傳票 2

被告上下午全程參與聽審,未有作供。


案件暫定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3/2]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雙方結案陳詞完畢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19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提堂

陳,楊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罪詳情: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P地下,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
當日為周梓樂離世半周年;在旺角,晚上有人群聚集,大批持防暴槍及盾牌的防暴警察到場驅散;警員又拉起封鎖線,截查市民,並以「限聚令」為由,向多人發出告票。

───────────────

被告不認罪

控方申請將兩張傳票合併處理,辯方無反對。

控方將會傳召三名證人,無警誡供詞。

辯方指,D1將會傳召兩名事實證人,而D2將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控辯雙方認為一天審期已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2日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審訊 [3/2]

~補回1月26號審訊詳情,非即時~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
📌傳票一
控方傳召證人PW5-高級警司梁頌民(音)
🟡控方主問

警員係2020年5月8號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當時行動時間係由1600至行動完結。當天有著制服。控辯雙方無爭議警方於西洋菜街派一帶出定額罰款告票。

🎞播放片段D1
0058-0108 證人認出自己於面對7-11
當時見到懷疑當日較早前係百老匯附近曾經觸犯限聚令嘅人士,因此進入左7-11查問點解兩人會係現場,即7-11內頭髮比較長嘅男士,佢當時同金色頭髮女子一齊。警員問道「點解你地係到?」男子回應自己係社工。但警員知道限聚令並不豁免社工,其後警員就帶左兩位人士去左同事個邊作票控工作。

🟡辯方盤問
警員係2019年8月調任至副指揮官,直屬有40人員,而整個公共關係科有200人。證人2019年8月份開始作為指揮官。案發當時係進行緊「踏浪者行動」。證人曾經於法庭上作供。於2020年5月以自己嘅警階安排,會有人幫佢紀錄當天發生嘅事。今天作供前有睇過口供紙。Incident log係由同事寫完,然後由自己再核對。

辯方律師多次要求警員讀出口供紙上嘅字句,並且重複問道警員是否知悉證供口供紙上嘅內容
唯裁判官指辯方盤問方法耽誤法庭時間,亦對案情沒有關聯

其後辯方大律師以PW1警員嘅說法向PW5警員問道說法是否正確
控方反對有關做法,裁判官亦指做法不妥當,不批准該問題繼續發問

辯方:你係口供紙講法以及剛剛庭上講法有出入?
證人:啱啱已經提到incident log係由同事寫,啱啱出庭前亦有查看過

🎞播放光碟一
1230開始播
警員見唔到被告兩人係片中
0030開始播
辯方大律師指警員口供紙聚集人數有上升150人,然後問警員現場有認係行人路上離開,又有人停留,確認現場有150人?警員回答話當時為數大約150人,無留意流動嘅人。辯方大律師問道警員係現場如何斷定有150,警員回覆憑肉眼。辯方再問道肉眼有咩準則後,裁判官打斷辯方大律師發言,指無謂斟酌現場人數,無論係149人150人甚至係151人,亦非辯方案情,盤問亦沒有意思。

辯方:案情當時情況混亂?
答:同意

辯方:人數係唔同群組嘅人?
答:當場有人聚集叫口號,所以認為佢哋係同一個群組嘅人

辯方:第一被告人並不在場?
答:唔同意

辯方:2020年5月無親自紀錄?
答:係


🟢控方覆問
Incident log係沒有確實時間做嘅,會叫同事係stand down情況下做,當第二天自己再核對。

📍控方結案陳詞
證供證人片段當時有一群人,無論係150個人或者149人都可以確認已經超過8人限聚令。辯方指PW5證供不可靠,但證人已經清楚指出出庭前曾經參閱incident log。片段中可以見到PW5向片中無爭議嘅被告查問其身分是否屬於豁免,確認後先請佢哋到同事到進行票控。
證人誠實可靠,亦坦白自己上庭前曾參閱incident log。最後結論係被告係係人群集結中嘅一分子。
就第二被告,雖然沒有直接證供指出被告係人群裡面,但係警方於圍捕中收到票控,希望法庭考慮周遭嘅環境因素。
就辯方第一證人即第一被告本人,證人口供前言不對後語,好多野解釋得唔清楚,例如被問到巴士站係邊講唔到,點解會出現係旺角站等等,因此證人證供並不可信。

📍辯方 #黃樂之大律師 結案陳詞
本案牽涉事實嘅證人為PW1、3、4,奈何以上證人都認唔出被告係人群之中。PW2 控方PW2認唔出第一被告人,雖然PW2指出目光沒有離開過。被告選擇作供表示自己並非參與人群集結。就控方PW1、2、3、4證人隻字不提。並稱道控方嘅說法係「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

📌傳票二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2021年2月19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進行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裁決

傳票1: 伍 (25)
傳票2: 少年手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速報:
第一被告:🥳罪名不成立🥳
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第二被告訟費被申請駁回
(詳情候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審訊[1/1]

D1: 陳 (17)
D2: 楊 (24)

控罪:
(1)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D2]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6(1)(a) 及6(2)條

案情:
有人提出告發被告2020年5月8日於旺角山東街40號,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與案相關的傳票曾經修訂,控辯雙方需時確認與法庭所持版本一致。就案件沒有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辯方將有片段播放,控方不爭議。

裁判官指一般599g案會考慮案發時有效條文,令控辯雙方準備同意事實,列出雙方共同確認案發時有效的規例。

休庭至1030
控方呈遞修訂傳票,控辯雙方以65c承認以下5點:
1. 兩名被告均無刑事記錄
2. 兩名被告於現場被截停,身份無爭議
3. 兩名被告於現場由警員直接發出罰款通知書
4. 2隻光碟證物,證物D1名「直播live」為市民拍攝,證物D2名「警方旺角」為警方頻道影片,兩段影片均拍攝案發現場。
5. 證物D3為案發地點的Google map截圖

讀出修訂傳票內容: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一名現場指揮官,兩名分別向兩名被告發出傳票之警員。

PW1 - 督察李偉雄(音)
現場指揮官,西九龍機動部隊Y1小隊

📌主問重點:
22:15 時PW1帶同隊員約30人於西洋菜南街及山東街交界設封鎖線,目的為協助其他連的隊員工作。

完成封鎖後,觀察到山東街前約30米位置有約50人聚集,講粗口辱罵警察。人群主要集中在兩邊行人路,每邊約20-30人,有不同衣著,基乎全部人士均有戴口罩,人與人距離不足1.5米。PW1認為人群聚集目的為辱罵警方。

22:20 PW1 以大聲公向人群作出口頭警告,指現場人士違反599G,要求離開及散去,否則票控。警告後人群無任何表示,持續以粗口辱罵警方。

22:22 PW1再次發出同一警告,遂帶同隊員於馬路及行人路上向前行,希望驅散人群。大部分人向後退及離開,只餘9名人士仍不肯離開,PW1遂指示隊員將9人截停並發599G定額罰款告票(包括D1, D2)。

📌盤問重點:
- 旺角當晚共有Y1-Y4小隊警員(約170名)執勤,但不同意掃盪會令市民不知應如何走動才不被認為是聚集

- PW1於行人路上截停9人,同意馬路被封,大部分市民位於行人路上

- 同意截停位置附近有小食店,有可能人群因光顧食店而停留,警方兩次警告相隔時間短,不足以讓行人路上的20-30人離開,但目測該9人並沒有意圖離開

- 不同意D1因當晚發生高空擲物駐足觀察而被截停,因見到9人由始至終與辱警人群一起

- 認同證物D1及D2均沒有拍攝到有人罵警方,但重申自己在場聽到

律師為證物D1及證物D2影片(皆無爭議為實時)準備謄本,記錄片段中對話。
📌證物D1重要時序摘錄:
22:13:44 有人呼叫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22:15:05 驅散記者,期間有市民稱「呀sir咁無用㗎喎,你叫我行呢邊街,又封條路」
22:16:04 於行人綠燈亮時仍有車經過,PW1同意市民過馬路危險
22:19:34 市民叫「喺彌敦道過啦」,同意警民一直未見衝突或肢體衝撞
22:20:33-47 PW1 第一次警告
22:21:18-30 PW1 第二次警告
22:22 有人高空擲物
22:22:50 9名人士被截停

📌證物D2重要時序摘錄:
22:24:32 另一小隊警員沿西洋菜南街向山東街推進,PW1不在現場,但認為「市民為配合警方執法而不敢走出馬路」的說法合理

22:32:58 有警員向D2搜身,從背囊搜出遊戲機手制紙盒,PW1沒有目擊
———————————————
辯方表示可減省向第一被告發出傳票之證人。

PW2 - 向第二被告發出傳票警員
西九龍機動部隊Y1小隊

沒有主問,盤問後證人指自己非搜查D2背囊之警員,亦沒有目擊事件,故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
📌中段陳詞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599G章第7條,指兩名被告皆干犯受禁羣組聚集犯第6(1)條所訂罪行,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以下行為,即為免責辯護。

而根據第7條(2),辯方以3項證物提供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而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即控方及PW1均對證物沒有爭議。辯方已帶出合理疑點,若控方不提出反對,則案件沒有合理定罪基礎。

控方回應:
控方就案件有足夠表面證據,PW1指案發時有多8人群體參與受禁聚集,而控辯雙方皆不爭議當法法例規定聚集人數上限為8人。

控方反駁599G第7條只是列明舉證責任,辯方提出免責辯護,但控方可排除。認為第7條於此階段不適用,因此案控方已有足夠證供。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指兩名被告皆會作供,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1/1]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D1: 陳(17)、D2: 楊(2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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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第一被告作供:
案發時D1中四,與朋友相約於山東街聚餐,會合朋友途中經過小食店時有人起哄:「有人掉嘢」,D1隨即見到記者行近,警方亦用電筒照射大廈外牆。D1順著警方照射方向望向大廈,嘗試尋找兇手。當時D1站在小食店外,協助警方尋找肇事單位,並未留意身邊環境,回過神來已被截停。

D1解釋身邊無人與自己聚集,亦沒有打算參與任何群眾聚集。到達小食店附近時並沒有聽到有人鬧警方,而自己一直行行人路,因當時車輛沒有遵從交通燈號行駛,馬路上亦有警員。

小食店附近行人路擠逼,D1沒有在任何階段企圖作出與警方敵對行為,於警方作出兩次口頭警告後才到達現場,從未聽過有關口頭警告。

📌主控盤問重點:
- D1與朋友相約10時半在奶茶店(近登打士街)外集合

- D1一人赴約,停留在小食店前因聽到有人呼叫「有人掉野」

- 警方第二次口頭警告至發生高空擲物相距約20多秒,若D1往小食店方向步行,推斷在警方發出警告時,D1約身處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位置。惟D1堅持聽不到警方呼籲。

- D1沒有留意當晚旺角警員數量是否特別多,因旺角一向有警員駐守,故沒有念頭「轉場」,主控指:「見到咁多警員都唔安樂啦」(直播員:😧),D1回應想先會合朋友再決定,但承認當時沒有想到用電話聯絡朋友

- 行人路上多人,但與平時旺角情況一樣,不同意自己有叫口號,駐足原因亦非支持對抗警方,反而認為協助警方緝兇為市民責任

📌辯方覆問指D1於小食店駐足時間少於一分鐘。
———————————————
第二被告作供:
D2當日約22:00於好景商場購買遊戲機手制,證物D1片段22:34:35顯示相關手制被警方從背囊搜出。遊戲機手制收據呈上為證物D6。而D2當晚購物後就被罰告票,認為遊戲機手制的熱感紙能成為證據,故釘於罰款通知書上並呈上為證物D7。

D2當晚亦拍下證物D7照片,用以問朋友意見是否可成為抗辯理由。由於熱感紙已褪色,照片呈為證物D8,以還原熱感紙內容。

22:03買完手制後,D2曾到家樂坊門口陪朋友吸煙,小聚後各自回家。D2計劃到先達廣場乘坐巴士,沿西洋菜南街走到山東街,看到警方防線。當時行人路上較多人,前方有防暴警員向通菜街推進,故D2站在行人路上讓路,等待警方清場後再前行。

D2於22:21:50被警員截停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截停前並無聽到任何警方警告,於山東街路段亦無聽過任何市民指罵警方。D2不打算參與任何群組聚集或協助/ 支持任何對抗警方行為。D2亦無留意到高空擲物事件。

D2駐足因不想被警方誤會自己為示威者,當警方經過自己身邊時亦無向自己發出任何警告,故認為自己停留位置安全。最後被警員搜查背囊時,有向警員解釋自己只是買遊戲機手制後路過。

📌主控盤問重點:
- 家樂坊距離截停位置約兩個街口

- 律師指D2不想被誤會為示威者即當晚有示威,D2澄清當晚有人群聚集,但沒有聽到有人鬧警方

- 不肯定人群距離是否少於1.5米

- 承認警方推進時已有人離開現場,但自己停留原因為等待警方清場後繼續前往車站,並無留意是否仍有9人留在原地

- 不同意自己駐足為表示支持攻擊警方,反而是想方便警方執法
———————————————
辯方案情完結,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陳詞:
人群沒有共同目的而聚集,雖控方指人群聚集共同目的為指罵警方。但證物片段均沒有證據支持說法。人群駐足有不同目的,在無共同目的前提下,每人因自己理由駐足,逗留現場或為可取做法。

由警方發出警告至執法間少於一分鐘,沒有給予合理疏散時間,而馬路交通混亂,警方亦進行推進中,故大部分人群留在行人路上。街道擠逼,當日大量警員執法,警方亦沒有給予指引人群離開,令市民無所適從。

兩名被告有提出合理辯解而控方無法推翻,免責條文應適用於被告。兩名被告均沒有案底,希望法庭能判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暫定)裁決。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D1: 陳(17)
D2: 楊(24)

控罪:
(1)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D2]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6(1)(a) 及6(2)條

案情:
有人提出告發被告2020年5月8日於旺角山東街40號,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裁判官總結案情及辯方陳詞,詳見審訊內容:
審訊當日上午進度
審訊當日下午進度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
控方大律師:#莊大律師
———————————————
📌本案爭議點:
聚集的9人共同目的是否為指罵警方?

本案聚集地點為公眾地方,案發時生效法例條文版本為不多於8人聚集,本案主要依賴PW1證供以證明聚集群眾的共同目的為指罵警方,但於主問及盤問下都沒有帶出關鍵的證供,即指罵警方的內容。即使透過影片亦未能聽到人群鬧警方,法庭不知道相關指罵內容。

辯方提出D1只是路過及D2只是讓路為免責辯護。

就證據考慮,PW1同意案發時馬路被封,行人需留在行人路上;同意當日有4隊警察執勤,人數不少;同意市民並沒有足夠時間離場;同意有市民應到無所適從;同意有車輛在行人綠燈時駛過,行人過馬路會有危險;同意在片段中沒有聽到有人鬧警察以及警方兩次警告相隔時間短。

再者控方亦沒有草圖等證物,展示聚集人群位置,只是依賴PW1證供,指出行人路上有不同衣着打扮及戴口罩的人,但並沒有提及兩名被告是否一開始便處於人群當中。在警方發出告票時,9名被告人排成一排,兩名被告剛好在最左端及最右端。9人中曾有人向PW1詢問警方行動,PW1需解釋。

以上證據顯示控方未能排除所有疑點,即不能排除D1, D2所指的情況,雖然法庭認為兩名被告行為可疑,但可疑並不有罪。

裁決:2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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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法庭指兩名被告自招嫌疑,關鍵證物的影片辯方於審訊當天才呈上法庭,雖然其中一段片段為警方官方片段,另一段則為網上Open resources,但不能肯定控方有觀看。

裁決:2人訟費申請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