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2將軍澳 #新案件 #傳票案件
李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2日 01:48在將軍澳寶順路管有一支鐳射筆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2將軍澳 #新案件 #傳票案件
李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2日 01:48在將軍澳寶順路管有一支鐳射筆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2,000
報到:每周1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傳票案件 #新案件
張 (24)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人告發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 一個士巴拿
上堂未出現,控方申請重新發出傳票今到庭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可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居住報稱地址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傳票案件 #新案件
張 (24)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人告發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 一個士巴拿
上堂未出現,控方申請重新發出傳票今到庭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可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居住報稱地址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傳票案件
關 (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人告發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2捆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希望與律政司商討其他方法處理
🚧押後至8月12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原條件保釋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傳票案件
關 (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人告發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2捆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希望與律政司商討其他方法處理
🚧押後至8月12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傳票案件
鄭 (26)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人告發於2019年10月27日,在彌敦道614A外管有3捆索帶
辯方申請不答辯
🚧押後至8月12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傳票案件
鄭 (26)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人告發於2019年10月27日,在彌敦道614A外管有3捆索帶
辯方申請不答辯
🚧押後至8月12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傳票案件
黃(31)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站D出口附近沒有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彈藥,即2粒已使用的多發性煙霧彈。
案情:
黃為記者,在2019年11月18日0125在紅磡站D出口附近停泊車輛,被搜查時在車上發現2粒已使用的多發性煙霧彈。黃指在理大範圍發現煙霧彈,打算檢驗該煙霧彈有否有毒物質。經政府化驗師及警方武器專家檢驗後,因該煙霧彈為不可重用,彈內已沒有彈藥,亦沒有威脅。
✅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
須付300元訟費
所有證物充公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傳票案件
黃(31)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站D出口附近沒有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彈藥,即2粒已使用的多發性煙霧彈。
案情:
黃為記者,在2019年11月18日0125在紅磡站D出口附近停泊車輛,被搜查時在車上發現2粒已使用的多發性煙霧彈。黃指在理大範圍發現煙霧彈,打算檢驗該煙霧彈有否有毒物質。經政府化驗師及警方武器專家檢驗後,因該煙霧彈為不可重用,彈內已沒有彈藥,亦沒有威脅。
✅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
須付300元訟費
所有證物充公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430將軍澳 #傳票案件 #新案件
陳(17)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控方指由於案件牽涉社會事件,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430將軍澳 #傳票案件 #新案件
陳(17)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控方指由於案件牽涉社會事件,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成 #傳票案件#疑似手足 手足已FC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459 開庭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情: 於2019年 #1113將軍澳 PW1-4於警車上巡邏至翠嶺路及寶順路交界,發現一群示威人士使用雪糕筒及雜物阻塞道路,因而落車追截,人群四散。最後PW1截停拘捕被告,於搜身時發現背囊內有電話、帽、豬嘴、濾罐、急救用品、口罩、手套、手袖等。警誡下被告指「行動並非傷害他人,只係想政府正視問題」,其後錄影會面時被告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案情及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有關阻礙公眾地方的控罪,亦需繳付堂費1000元。
證物3-5歸還被告,6-13 充公。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成 #傳票案件
1459 開庭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情: 於2019年 #1113將軍澳 PW1-4於警車上巡邏至翠嶺路及寶順路交界,發現一群示威人士使用雪糕筒及雜物阻塞道路,因而落車追截,人群四散。最後PW1截停拘捕被告,於搜身時發現背囊內有電話、帽、豬嘴、濾罐、急救用品、口罩、手套、手袖等。警誡下被告指「行動並非傷害他人,只係想政府正視問題」,其後錄影會面時被告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案情及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有關阻礙公眾地方的控罪,亦需繳付堂費1000元。
證物3-5歸還被告,6-13 充公。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陳(17) #提堂 (#20200430將軍澳 #傳票案件 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控罪: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30日凌晨約5時,於尚德邨A座停車場,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1053 控方提出可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傳票,裁判官詢問控方希望被告如何守行為,控方要索取指示。
1121 控方提出被告簽保需承諾未來不再犯同類控罪。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需自簽$1000,守行為24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同類控罪。需繳付堂費$300,七日內繳交。傳票撤回。
裁判官最後指出「即使有任何意見,亦絕對不能夠犯法」。
#莫子聰裁判官
👤陳(17) #提堂 (#20200430將軍澳 #傳票案件 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控罪: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30日凌晨約5時,於尚德邨A座停車場,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1053 控方提出可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傳票,裁判官詢問控方希望被告如何守行為,控方要索取指示。
1121 控方提出被告簽保需承諾未來不再犯同類控罪。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需自簽$1000,守行為24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同類控罪。需繳付堂費$300,七日內繳交。傳票撤回。
裁判官最後指出「即使有任何意見,亦絕對不能夠犯法」。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件
鄧
兩單傳票分別為
控罪: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
當事人沒有到庭。
主控表示當事人已離港,未返港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感謝報料💛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件
鄧
兩單傳票分別為
控罪: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
當事人沒有到庭。
主控表示當事人已離港,未返港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