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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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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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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4/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09:30] 開庭

D1代表指由於星期五打風,自己原需出席星期五下午的PTR可能會順延至週一上午,因此希望法庭可以週一下午才開庭。李官指如明天開庭可留待明天才再決定。

控方指已呈交最新去除圖像的文字描述列表:CCTV片段是MFI 2,公開錄像是MFI 3,警方片段是MFI 4。

傳召PW4 11719 范志皇(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被派於灣仔往銅鑼灣方向掃蕩,約於1800時到達莊士敦道面向銅鑼灣,先於譚臣道佈防,逗留約10分鐘,收到指示沿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推進,其後向298號外人士跑去驅散,之後跑往銅鑼灣方向約100米,於319號截停一男子,即本案D2。

截停D2經過:
證人啱啱跑過咗杜老誌道電車站,有示威者跑緊,見到D2掉頭跑,喺馬路最左線,過咗馬路後見D2跌倒,就上前控制及宣布拘捕並表露身份。當時D2在地上掙扎特別犀利,想再起身。

D2當時衣着:
黑tee,黑短褲,入面有長嘅緊身褲,黑波鞋,手上有開着的遮,孭住淺色背囊,腰間有斜孭袋,帶住護目鏡,戴白色勞工手套。

睇P59截圖冊CCTV1b 28號相,不爭議是軒尼議道319號外情況,實時為18:12:19。圖中紅圈者是D2。30號相是D2跌到,證人接近並嘗試拘捕。

睇P69灣仔地圖:
證人於地圖上標示出319號外截停D2位置,列作P69。控方指當時約1812時,證人更正:睇過時間是1815時左右,以非法集結罪拘捕。

主控先以常速播放OS12大紀元片段 (0.18-0.30),是沿軒尼詩道追趕的情況。睇定格0.29,是截停D2一刻影像。畫面正中位置左右,背部有藍燈的2人中,證人指右邊無橙帶是自己,其實有綠色帶,並且圈出,列為P70。白藍燈是特別戰術小隊之辨認記號。

以慢鏡約1/5速播0.18-0.30,停於0.24。證人盞燈狀態是閃緊的。另一位警員10724的燈是長着的。當時證人狀態是半跪,地下是D2及遮,是向前仆倒的狀態。片段播放至0.34畢。主控問當0.32時證人消失於鏡頭,再見到已在馬路,證人指因見到D2向左前傾跌倒於行人路,就見到而家的景像。證人指有警告他唔好郁唔好反抗,是想拉佢隻手出來上手扣,當時用膠索帶,佢隻手收到好埋喺心口,繼續掙扎,唔成功,就向佢揮咗一下警棍向佢左腳大脾,都不成功,D2繼續雙手握拳背向證人面向地下,證人不停叫佢唔好郁唔好反抗,有講再反抗拉埋佢拒捕。

播OS12(1.09-1.26 )常速播放:證人指片中自己賞試猛D2隻手出嚟。再播放至2.02即約30秒多少少,片段其後就無再影到證人。片段內證人未上到手扣,直至綠色防暴同事及另一名接手的刑事部同事來才成功上到手扣。證人交待拘捕細節給接手同事。

李官總結需4名警員才能制服D2。證人同意。指將D2搬上車後便沒再接觸。

李官想搞清時序:
是D2跌倒,證人上前㩒住時已宣布了拘捕。證人同意。

🔸D2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片段中證人沒有宣布非法集結,沒有宣布拒捕,亦沒有畀警告,證人均不同意。辯方指睇畢整段OS12亦未見以上行為,指出證人是不誠實證供。證人不同意。

根據證詞,並不是一開始跑就見到D2,是追趕至杜老誌道才見到D2,因此事實上D2之前做過咩證人並唔知,街有示威人士亦有途人,不能排除途人穿深色衣。證人同意。

辯方指當證人拘捕D2指非法集結,D2想起身走,之後跌到,至宣布拘捕。其實D2從來無想走。證人不同意。再指出根本無提過拘捕,無反映要求被告擺出手上手扣,及證人無收埋手。證人均不同意,指有警員曾放胡椒噴劑。

當證人屈一屈自己壓着D2時,唔知D2痛唔痛,但同意自己係大力嘅。證人有不停拉D2隻手,但不是屈曲,只是大力,不同意有打D2身體各處包括頭部,只同意有打一下,不同意糾纏間同事不時打D2。

證人亦不同意:
- D2無反抗
- D2話要去醫院
- 片段尾聲影唔到上膠手扣
- D2不斷大叫要去醫院
- 其實當時D2根本無力,行唔到,所以要由警員抬上警車
- D2無阻止拘捕
- D2無不合作態度

證人有跟上警車,交接完就落車。無見到同潦於警車用腳踢了被告頭部。同意上手扣時是大力扯佢,但不同意於片段後有數分鐘不時打被告。

🔹控方覆問:
有一個階段有人噴胡椒噴劑,是警員10724使用,是發出警告後,宣怖拘捕前,即行人路上時段。

傳召PW5 10724譚亦倫(音)作供

🔹由另一位女檢控員負責
證人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沿干諾道中向銅鑼灣掃蕩,1800時左右喺莊士敦道設立防線,逗留約10分鐘,接着收到指示沿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方向推進,驅散集結人士。

到319號外見拍檔11719作出拘捕,制服時於馬路,前方仍有示威者,但見到拍檔需幫忙,眼尾見到該示威者起返身,所以幫忙制服。

D2一開始係面向地下。因為地上磚已被掘走,3個人喺沙地糾纏。證人同11719都有叫D2唔好再反抗,講咗多過2-3次,但講完無效果,繼續嘗試拘捕D2,徒手將被告手扣落膠手扣。11719負責試扣,自己負責捉住D2手。

證人形容過程辛苦,因D2手收埋心口,但最尾成功扣到。證人指11719畀咗2次警告後無用,而自己有用胡椒噴劑噴落D2面嘗試制服,噴咗都上唔到手扣。指印像中另一位防暴出現後2-3分鐘先上到手扣。雖然上咗手扣,但D2仍唔合作唔起身。

睇P69地圖確認制服位置就是標記位置,睇OS12(0.18-0.30)確認見到自己,用藍筆圈出,指旁邊黑色係D2,再旁邊係11719,截圖成為P71。同意片段中睇唔到使用胡椒噴劑。

李官問點解是4人合力?證人指因有其他警員幫手。

🔸D2代表盤問
證人不同意:
- 無作出警告
- 無講反抗當拒捕
- D2任何階段無想逃走
- D2無唔合作
- 即使D2手放心口但並非不合作
- 警車上有警員不時打D2
- 曾打D2頭腳或身體各部
- D2根本起唔到身
- D2有不止一次要求去醫院
- 片段尾豬咀警員出現時D2隻手已上膠手扣

同意11719同自己有用力,上警車後11719同另一同事交待完便離開;見唔到有人踢D2。同意上警車時間好短。(sorry忘記了證人同意或不同意)片段無反映到有向D2表明身份。

辯方指出由始至終D2無作拒捕,證人不同意。

🔹控方無覆問

[11:25] 雙方留意到時間,明白李官想1230完庭,故控方會減少主問,辯方亦會減少盤問。李官批准休庭15分鐘。

[11:38] 傳召警員15436 李永成(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為應變大隊刑事小隊,連同其他警員於灣仔進行掃蕩,1810時向位於軒尼詩道集結人士進行驅散,自己在後排,為大隊作支援,沿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跑,到319號停低協助。

睇P69灣仔地圖,確認標記是319號外協助2位警員(11719, 10724)制服一男子,確認是D2。

證人到達時約1815,當時D2未被扣上手扣,D2面向地下不斷掙扎想擺脫控制。證人喺側邊叫佢唔好郁,去到較後時間先有埋D2身問佢知唔知發生咩事。

當時除特別戰術小隊同事,仲有水警梯隊同事和上司,所以無埋身,只叫佢唔好反抗。由第一次到319號後計,相信3-4分鐘後先上到手扣,上手扣前同D2無接觸,自己無用硬物襲擊D2,亦無見到同潦襲擊D2。

證人指之前有表示要帶D2上車,但D2仍拒絕行埋警車,多次警告如果唔合作會用「4人搬離法」搬D2上車,其後證人等抬D2上車,當中包括11719及10724。

問由319號外至帶上警車階段,有無聽到D2話要去醫院/睇醫生?
證人指無,帶D2上警車後11719及10724就離開咗,只淨證人、警長1773及司機。抬上車後想安排D2坐低,但D2仍不斷掙扎,表示抖唔到氣,證人即刻問D2邊度唔舒服同點抖唔到氣,有問要唔要去醫院,但D2講「放我走」。

證人指其後帶D2往香港仔警署,警車上D2無被任何人踢過。指帶返值日官前D2表示想睇醫生,便搜身及帶去睇醫生。

不爭議D2身穿衣物是第二日下午才檢取,是黑衣黑褲運動鞋。除了3樣衣物外,有檢取D2其他衣物,包括一隻勞工手套,列為P37。證人於當晚約11時後無再接觸D2。

🔸D2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D2曾要求鬆開手扣,但唔記得有無回應,指要先上警員手扣才可解開膠手扣。唔記得最後有無幫D2鎖上警扣,但無解開膠手扣。

證人確認自己是較後時間才到,實際上唔知11719有無表達身份、有無宣布拘捕、有無講關於拒捕。唔同意聽唔到11719有無警告。唔記得有無見證11719拉D2雙手再鎖手扣。

證人唔同意:
- 過程中有不時打D2
- D2曾要求去醫院,被拒絕,無人理
- D2放軟身是無力
- D2於沙地上無抗拒拘捕行動
- 警員由此至終無提出如唔合作會用4人搬離法

🔹控方無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李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2位被告需要答辯。2位辯方指需要取指示,但2位都沒有辯方證人。

D1代表指如明天照開庭,明天半天應可完成D1證供。

李官同意如明早開庭就9:30開始,如果唔開就星期一1430開庭。

[12:16]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4/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4:30] 開庭

D1律師告知法庭,被告會作供,無辯方證人;但剛剛得悉他發燒唔舒服,要去睇醫生,申請明天才開始。

李官表示理解,控方無異議。

案件押後至明日(5/9) 10:00 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6/10]

❗️庭外消息❗️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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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身體不適。

案件押後至明日(6/9)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7/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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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D1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年55歲,任職自僱髮型師,2019年10月1日在美孚返工,大約3~4點放工,搭地鐵去跑台山,約4~5點出閘,行去銅鑼灣,打去行街買嘢,但買唔到;當日穿黑衫黑褲,無特別原因。

晚上18:15在軒尼詩道316號被警員15611拘捕,當天沒相約任何人參與示威或非法集結。無爭議是9916向他搜身,期間檢取了黃色安全帽和黑色泳鏡。被告指黃色安全帽喺路邊執,應該是灣仔的地方。因當時很混亂,有人扔石,覺得危險所以帶上。黑色泳鏡因成日游水會常放袋中。被15611拘捕時,泳鏡是戴在頸上,因為當時有催淚煙,所以戴上保護對眼。

被指於晚上於軒尼詩道298號附近向15611方向叫囂。被告指當天晚上無喺附近向15611方向叫囂。亦無於大約1810時左右於灣仔附近扔磚頭向15611方向。
D1主問完成。

🔸D2代表盤問
被告同意當時多途人,著深色、淺色衫嘅人都有。有鋪頭有開門、有鋪頭關門。軒尼詩道人來人往。可以形容為和平。沒有人故意辱罵警方。唔知有火種。

🔹控方盤問:
控:點解喺銅鑼灣之後會到了軒尼詩道298號附近?
D1:目的係喺銅鑼灣至灣仔範圍買野,附近位置都係多人行。
控:既然想去銅鑼灣,點解喺砲台山落車?
D1:無記錯係銅鑼灣一帶封站,所以去最近的砲台山落車。
控:當天其實天后無封。
D1:唔知天后無封。
控:行去灣仔有無留意好多商鋪無開?
D1:係有舖頭無開,其實好多都仲有開,連2蚊店都有開。
控:當天其實想買乜?有咩在銅鑼灣買唔到,要去到灣仔?
D1:衫褲鞋…有權選擇岩先買,睇岩價錢先買。

被告指自己約6點多啲到附近,就即刻被捕。被捕前幾分鐘才執起頭盔。同意有人扔石先執安全帽,是拘捕前幾分鐘。因有催淚煙才帶上泳鏡,是執安全帽的階段。

被告同意時序形容為:見有人扔石同有催淚煙,幾分鐘後就執到安全帽並帶上。有諗過離開現場,但趕不切走就被拘捕。之前無提起想過離開,係因控方無問所以無提。

問是否帶咗安全帽後覺得危險所以想走?被告指是執到後想帶住走。由有人扔石及催淚煙果3-5分鐘有想走,但3-5分鐘好快,是電光火石間,想向銅鑼灣方向走。喺灣仔軒尼詩道即被捕位置想走,但走唔到就被捕。無諗過向史釗域道走。

指出發時是知道灣仔、銅鑼灣是示威核心區?(唔同意,亦唔同意去購物是冒險,出發前無查看示威情況)
指買衫褲鞋物是一般性的物品,點解去灣銅買?被告稱因為經常去開。當天無約人。
指出九龍區都做到。被告指唔啱自己,自己經常去呢啲地方,自己有選擇權。
指在軒尼詩道316號附近有無留意火種、汽油彈。D1確認聞到催淚煙,聽唔到警告,見到附近人有黑色裝束,同意2019年9-10月示威活動參與者都係黑色裝束。當日自己都係,無諗過好易被誤會,唔同意會被誤認為參與者。

指新官肺炎未開始,喺背囊搵到2個未開的口罩,有咩用途?被告指因為鼻敏感,成日會咳,自己今天都有戴上庭,當日行街唔記得有無戴。

背囊內有紅灰色上衣,睇相冊p62第12號。被告指天氣熱,背囊咁大,所以帶多件衫替換,無特別原因着黑色衫帶紅色衫換。同意有執背囊先出街,但會帶無謂野出街,因背囊大唔會專登執,無咩就補充,但唔會專登執。

因會去游水,帶泳鏡想方便。被質疑無帶泳褲,解釋有可能去沙灘,沙灘唔洗,但要泳鏡,因為沙灘係鹹水更加會帶。被告稱有手袖是好普遍的事,不用拉傷對手,保護對手好正常。無規定幾時會戴,想戴就戴,可保護對手。唔記得當日有無戴。但當日有諗過戴,所以先有帶喺身。多餘嘢唔會執出嚟,因為唔大件又唔重,所以唔執出嚟。

身上有張卡片(睇相片16號),卡上有被捕支援熱線。係之前有人派所以收到,應該是當日才收到,大約喺銅鑼灣至灣仔收到。

控方指出案情:
現場聞到有催淚煙同見到扔石,於316號附近,選擇留喺現場(不同意)
現場見有人扔石,知道有聚集人士有暴動情況發生(不同意)
安全帽不是路邊執(不同意)
安全帽屬於被告自己(不同意)
當天有份參與集結(不同意)
曾有向15611叫囂(不同意)
有向警員扔磚(不同意)

控:當日點解有帶勞工手套?
D1:行街執帽時有對手套喺入面,就戴埋。
控:如果無用點解戴?
D1:當時雞飛狗走,有乜都戴埋上手,連頭盔都有戴,所以就戴埋上身,因當時好亂。
控:點解仲花時間戴?
D1:戴好快。

控方指出:
勞工手套屬於被告並不是執(不同意)
是用嚟扔磚搬嘢(不同意)
泳鏡係集結時保護雙眼(不同意)
手袖用途保護雙手避免受催淚煙影響(不同意)
未用口罩是有需要時掩飾面容(不同意)
灰紅衣是後備衣,可更換掩飾身份(不同意)
去灣仔銅鑼灣一帶是參與集結(不同意)
喺灣仔298號,316號附近是參與暴動(不同意)
目的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不同意)
透過留守蓄意成為其中一份子(不同意)
留喺現場係鼓勵在場其他集結者(不同意)
目的係壯大聲勢(不同意)
並非無辜被困(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無覆問,無其他證人,D1作供完畢。

D2代表律師指自己有感冒,申請明天下午才開庭,控方不反對,但李官希望上午開庭,擔心時間不夠,最後同意下午開庭。

[15:34]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7/9) 14:30 同庭續審,將會由D2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8/10]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下午審訊內容 🖇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4:30] 開庭

D2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是賣電線工程材料,與父親同住。當天是公眾假期。下午大概16:00~16:30由藍田家出門,去銅鑼灣波斯富街近海塝的健身室健身。當日去到見到無開門,但平時是有開的。當時已差唔多天黑約6點左右。被告帶咗啲行山裝備打算順便去行夜山,約6點-8點幾左右。被告指通常做gym 40分鐘左右,行山行兩個鐘內。帶了羽毛球拍因一早book咗場9點,幾喺港島東嘅體育館。呈上康文署book場記錄,收件者為被告email,是一星期前即9/24訂,是被告自己付錢,是訂夜晚9-11點場。該體育館近西灣河與太古之間。被告說email無作干擾及刪減。另有用meetup軟件約唔認識嘅人一齊打波或行山。由2015年開始用到現時即2023年,會搵到人打波,入面的人是完全唔識的,有的會見過1-2次但唔會傾計。呈上meetup記錄為D2(3)。被告打算沿軒尼詩道去行山入口,即合和中心後的樓梯。

無爭議當天有同警員糾纏
被告指行去行山入口途中無聽到有人叫囂搞事等,無見到雨傘陣,無見人掘磚,無聽到辱罵等。鋪頭均有開,但趕住行山無留意是咩鋪頭。最短行山路徑是軒尼詩道轉入灣仔道,會上寶雲道再上金督馳馬徑,落山經柏架山道往港島東。此路徑每年會行幾十次。2014年開始行山,每年會行40~50次夜山。肯定可於9點前到達打波,因為平時成日行。跟據OS12片段或截圖都見被告手上有遮,被告指因行到中國人壽大廈附近有火堆,驚會打中羽毛球拍。跑係因為驚有危險。李官想搞清時序:證人表示見到前面地上有火,火堆距離百多米,驚有危險,所以跑,開遮驚打中自己背囊及羽毛球拍,因為唔知仲有無火堆喺度。原本帶遮是行山時用嚟扶住行路因有樓梯。帶勞工手套目的是之前執垃用,是行去gym room前喺天后的時候。李官唔明時序關於被告指去健身室前執垃圾,被告指喺炮台山落巴士,轉車去銅鑼灣,但搵唔到車(電車或巴士),最終是行去銅鑼灣的健身室。當行到天后見到有垃圾就執垃圾。平時有執垃圾習慣。

睇證物P63第12張相
此美國旗是由銅鑼灣行去灣仔時執的。執完諗住拎去掉或回收。另有一隻綠色青蛙拎住枝旗寫住fight for hk,都係執的諗住回收。其他垃圾都係執去回收的。當時唔即刻掉因趕住過去沿途搵唔到回收箱。

該體育館自己book咗好多年,由2016年已有租用,無更改過訂場記錄,呈上為D2(4)。

被告指由2014年開始都會行山同執垃圾。呈上《香港01》報道,顯示被告參與東龍島執垃圾的義工服務,最後一版有一白衣人帶上手套,相中是被告本人,於2017年拍攝的,被告指相片無經修改,呈上為D2(1)。被告同意自己見到有垃圾會忍唔住想執乾淨,當日有部份掉入垃圾桶,有部份想回收。

原本把遮是沒有開的,是見到火堆才開。跑之前未見到任何人有搗亂行為。自己不是故意逗留參與搞事,自己無扔磚,無參與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等。

當日所穿是功能體育吸汗衫,平時着開,不是穿去參與搞事行為。該深色衫已穿約2-3年,同10.1無關。

被告指無拒絕警員11719同10724拘捕,無唔畀佢地上手扣,無聽到拉非法集結罪,無聽到有警告,無聽到警員表露身份。開頭唔知佢哋是警察,是於上膠扣嗰時先知。警員佢哋壓到被告頸部同心口都好痛。上完膠扣好大力扯右手,同一時間有硬物襲擊頭同身體持續幾分鐘。有講要去醫院,但警員佢哋無反應。

被告指無對警員唔合作。自己有講去醫院但佢哋無理,叫被告自己企喺身,但自己企唔到,之後被警員抬上警車。被告指自己無逃跑。上到警車感覺有腳幾大力踢到頭1-2次,跟住聽到有警員問有無人見到有人踢被告,其他人回答無。自己有同15436講去醫院同想鬆手扣,但警員話要先上警扣才可鬆膠手扣,但因搵唔到較剪,最終上了警扣亦無解膠手扣。
被告指自己無不合作,但畀警員大力拉。

被告指帶透明雨衣連膠袋,是驚落大雨。太陽眼鏡平時都有帶。行夜山會用電筒照路。護目鏡是行夜山路上會有蜘蛛絲痴眼,而自己驚蜘蛛。當日有帶兩筒羽毛球,但喺醫院警員已畀返佢。腳套是因有時小腿痛。急救包有膠布,紗布,生理鹽水,消毒藥水,因驚打波整到partner。場內無急救箱,同10.1無關。當日都有帶會員卡喺身,其後由證物警員歸還。唔知當日灣仔有改道,好晏起身唔知。炮台山落車至軒尼詩道見到火種成個過程中,無見人搞事,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行軒尼詩道不是支持示威者。無爭議後來有睇醫生,指傷勢是警員壓低佢時整到。行軒尼詩道時諗住喺英皇中心轉入灣仔道,因是最簡單唔會行錯路。亦有傷勢是有重物打到頭及身體整到,而自己無自殘行為。

🔹控方盤問

主控指被告計劃周詳,諗住做gym行夜山再打羽毛球。被告回應指plan好左,平時都係咁。
控方指行山有電筒,把遮做扶手,有雨褸等,都係事前準備,問被告會否話自己算幾細心?被告回應指平時打波會準備。被告指帶黑色前臂手袖,是抹汗防曬,平時都會咁着,都可以防蚊,夜晚行山好多蚊。指被告行山時間上預測應該準,質疑被告無帶水。被告指有帶水袋,但證物警員畀返佢。

被告指搭613過海,總站可以去到筲箕灣。控方問點解唔搭603,619。被告指603去唔到,而619唔到被告家,所以揀最近路線613。

控方質疑被告上車前無作查證,被告指因平時都要轉車,603喺灣仔舊警署轉,613喺健康邨轉車,其實該站喺北角同炮台山中間,自己間中叫會北角間中會叫炮台山,落車後會轉電車或巴士, 去銅鑼灣無更直接方法,巴士轉巴士或電車最快。其間就執咗啲垃圾。

對於控方質疑被告個人算有計畫,但無作查證。被告指因為當日好晏先起身,同意用電腦電話可查,但無做到。

被告指健身室無寫點解無開門。平時健身無跟教練。自己是premium會員,但其實所有會員都用到入面啲野。控方質疑該健身中心有好多分店,如旺角,九龍灣,會較近。被告指銅鑼灣也是最近之一。控方指藍田最近是megabox,被告回應指銅鑼灣方便啲。

控:喺天后是否見到好多垃圾忍唔住要出手執?
D2:電車站巴士站會多啲,飛起哂跌咗落地。睇12號相,被告指有幾個這款旗喺地。14號相的款式,無數因趕住走。15號相的款式,有十幾廿張以上,已經執咗啲掉左,有啲想回收。

控:乜野導致你分邊啲要掉邊啲回收?
D2:無分架,想盡快做gym,邊行邊執。此時律師指被告的供詞中提過完整會回收,非完整會掉。

控:但回收無一個要求要完整?
D2:係我從回收角度諗,乾淨完整就回收,污糟就當垃圾掉,方便啲,皺我就會掉。

關於軒尼詩道火堆
被告指因睇唔清楚情況,驚會燒到背囊及球拍,驚掉中自己。控方質疑啲火喺地下,憑乜會覺得會掉中自己。亦質疑點解認為開遮可以擋火。被告指當時驚到覺得只得呢個方法,本能地驚打中自己。而自己無見到火扔嚟扔去,因為危險所以作咗開遮擋此行為。指前方要經過嘅地方已經有火種,所以向銅鑼灣方向走,嗰度係軒尼詩道面向金鐘方向,火堆是前方軒尼詩道,但如要去就要經過火堆。控方質疑指唔需要經過,被告指其實是去唔到。

當時頸已帶着護目鏡,被告指驚整到眼,但最後無戴上,打算如果真係再有火種就會戴上,所以應該是揸住,驚有啲火有煙味會整到眼,所以擺咗個方便位,如果再見到會即刻開遮或者戴,護目鏡係扣咗喺頸度。

李官不明時序,被告再解釋,是因見到火種,就喺背囊取出護目鏡,只掛在頸中因為好鬆,因為好急所以未拉緊護目鏡便先扣在頸中;之後好驚想走便開遮。

當時被告自己一直帶住手套未除,因沿途都有執垃圾。控方問是否銅鑼灣都有,被告指淨係天后有執,但之後趕住去gym所以無除。垃圾諗住沿途見到就掉,回收箱或者體育館都有。

被告指前臂手套是當天衣着,出門口時已有。嗰個是腳套,是小腿套,是打羽毛球時用。

去近西灣河的體育館,是康文署核下室內體育館。對於被告身上有急救用品,控方指打羽毛球無需身體接觸。被告指會,因為程度是中級,有可能會打到partner手,因為大家都掙住搶波打。唔同意體育館一定有救護裝備,因為自己試過,打咗好多年波,2015年時試過搵唔到急救用品,所以之後自己帶。

於被截停階段,被告指聽唔到警員叫佢唔好郁。喺地上時感覺有硬物打頭,有機會造成嚴重傷害。左手一直擺胸前,因為被壓得太痛,所以擺喺度。而自己郁唔到,又痛又郁唔到。有諗過要保護頭但做唔到,因已上膠扣。抬上警車之後,被告面貼地趴在地下,警員無扶起被告,被告起唔到身。被告有話「送我去醫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9/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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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譚耀豪
辯方代表:#陳世傑大律師

📌答辯:控方讀出案情撮要,被告同意並認罪

控方指出有11小時精華片段, 已在審訊時播出, 辯方同意無須再播。只有一張電視取得的截圖,有人在主席枱撕爛基本法小册子,主要册子上套取多個被告手指紋印。

📌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 2024年2月1日待同案審訊被告裁決及已經認罪被告一併作出求情。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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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聆訊訂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約兩小時討論主要圍繞特權法控罪[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D1、D3及D7不認罪;D8和D11認罪但案情有爭議,需要紐頓聆訊]之法律原則——本控罪是否需要證明犯罪意圖?被告人是否需要知悉有關指令[即所有人須撤離立法會],即有犯罪意圖(mens rea)?法庭認為,不遵從命令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不明部分辯方陳詞中視之為犯罪意圖的原因。

【按:討論以Hin Lin Yee一案*為基礎——終審法院在該案確認確立法律責任的5個可能基準(今天聆訊統稱為”five alternatives”),由須證明全部的犯罪意圖(full mens rea)至施加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不等,中間還有3個可能性。 】

👨🏻‍⚖️
法庭初步認為,紅色警示之立法原意似乎沒有halfway house(若犯罪意圖推定被排除,控罪就是絕對法律責任)。

🔹控方立場

控方指出,相關控罪來自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行政指令是382A章之附屬法例的第11條[*遵守秩序的規定: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控方立場是,如果被告人不知道第11條行政指令存在,不能以此作抗辯理由("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excuse.")。行政指令有兩項元素,分別是(1)遵守秩序,及(2)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要證明被告人當日知道警示已發出及其內容,如果知悉仍不根據內容做即是犯罪行為。

沒有遵從指示是嚴格法律責任罪行(strict liability offence)。根據Hin Lin YeeKulemesin案例,如需證明犯罪意圖,蓄意不遵守指示已是意圖,不需證明被告人刻意挑戰或罔顧指示;若其不遵從指示的理由合理就成立(普通法答辯common law defence適用)。至於不遵守秩序,只需證明被告人有意圖作出該行為,被告人不需要知道該行為會否被視為不遵守秩序。

控方重申,符合不遵守秩序不需要明知已發出紅色警示,也不需知道警方將會清場,只需當時有不遵守秩序行為,但不需知道該行為是不守秩序或刻意做該動作去破壞秩序;行為是否構成不守秩序,由法庭裁決,不需考慮五大基準。

🔸辯方立場

D3與D7立場一致,主張控罪的兩個部分均需要證明犯罪意圖——被告人需要知情、懷有意圖或罔顧。


👤D7
被告人沒有不遵守秩序,而即使被裁定有作出此為,其抗辯理由就是真誠錯誤相信(honest and mistaken belief)之普通法答辯。如果他知道有紅色警示並適用於記者仍做出行為,就足以證明其犯罪意圖,不需考慮五大基準;他必須知情而有意圖地做出行為。


👤D1
法理上紅色警示與撤離令不同——證人都說警示是勸喻式,而陳維安向秘書處同事唯一指示是他已向立法會主席取得指示要發出紅色警示(非強制性);所有「必須撤離」指示是由秘書處發出,而秘書處不是立法會人員。即使確實有指示所有人必須撤離——假設是由陳維安發出—— 被告人誠實及合理地相信,撤離指令不包括記者,因而不適用於自己。被告人在庭上作供,有出示記者證及其採訪內容,已滿足其提證責任。若然根據full mens rea基準裁定被告人有罪,就要證明他當時一定不是以記者身分進入立法會。

控方回應:
不依賴在大樓內的保安叫人離開之指示,只針對由秘書長所發出指令。控方亦澄清,針對D1的檢控基礎不只是他在紅色警示下兩度進入立法會;在當時環境下,其舉止行為「明顯不恰當、不遵守秩序」。

辯方指,應考慮案發的時間、地點、情況,被告人見到其他記者都進入立法會於是也一同入內;在立法會內的全部行為都是以記者身分作出,包括接觸《基本法》拍攝(附近的警察沒有阻止)、坐議員席飲水、叉電,因此沒有不遵守秩序。

如果撤離指示是法例,這個情況就不能以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而控方接受指示是事實。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知悉所有人——包括記者——必須離開而故意逗留,不知情則未能證明控罪元素。

控方回應:
有證據會議廳不准記者進入,而被告人以記者身分進入,已是不遵守秩序行為。

辯方指,無線等其他新聞機構都有記者入內;如果入內採訪不犯法,被告人在內所作之行為都是採訪,沒有犯法。


👤D3

法庭詢問控方,關於D3沒有遵從指令之反證責任有何取態;控方依賴「一個人知唔知自己做咩」之推定,同意辯方需在相對可能性下提證(有evidential burden)以否定此推定。

控方依賴呈堂片段,從事實證明D3的犯罪意圖。關於以無意識行為(automatism)作抗辯理由,上訴庭案例裁定辯方肩負提證責任;本案辯方爭議被告人的精神狀態影響其作出犯罪行為,而就暴動罪控方需證明其犯罪意圖。被告人沒有在庭上作供,於錄影會面亦能清楚講出事發經過;就此控罪辯方沒有提證責任,但如果能夠提出合理疑點(raise reasonable doubt),被告人就可獲判無罪。控方立場是,沒有任何證供證明當日被告人有幻聽。


其他

👤D8
有客觀證據證明被告人進入立法會交充電器的說法。應考慮其個人性格、支持和平理性非暴力取態;控方沒有證據他在立法會大樓內的行動涉及暴動,只有拍膊頭等正常合理反應,並非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純屬友善表示。

🔸沒有爭議立法會內外於相關時段有發生暴動。

就今天聆訊有關特權法之法律原則討論,D1、D3、D7和控方需要再提交書面陳詞,暫定12月29日1400再開庭處理,若法庭閱畢書面陳詞認為無需開庭,則取消該天聆訊。裁決日維持在2024年2月1日。

——————
延伸閱讀:Hin Lin Yee一案[FACC7/2009] 列出排除犯罪意圖推定的5個基準

(i) 犯罪意圖的推定依然存在,控方必須就罪行各項元素證明被告人知情、懷有意 圖或罔顧後果(“第一項選擇”);
(ii) 控方無需證明犯罪意圖,但若然有可提出合理疑點的證據顯示,被告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能是出於他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他的行為所涉情況如果屬實,不會涉及法律責任,則他必會獲判無罪釋放,除非控方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沒有此等可開脫罪責的信念或並無合理理由存此信念,則作別論(“第二項選擇”);
(iii)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因此控方無需證明犯罪意圖,但被控人在下述情況下有充分的免責辯護理由:被控人能按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準則證明,他的作為或不作為乃是出於他真誠並合理地相信,他的行為所涉情況如果屬實,他不會觸犯有關罪行(“第三項 選擇”);
(iv)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而被控人只能依據法例明訂的免責辯護理由,而此等免責辯護理由的存在抵觸上文所述的第二及第三項選擇(“第四項選擇”);
(v) 犯罪意圖的推定被排除,而有關罪行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控方若證明被控人 的違禁行為或不作為成立,則會勝訴,不論被控人對罪行相關元素存何意圖亦然(“第五項選擇”)。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10/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今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結案陳詞中有相當篇幅講D1衣着關於黑tee及黑外套,承認事實中有提及衣着及有照片提出關於D1衣着,相片見有灰邊,似係摺起左嘅衫袖,可以解釋到長袖同短袖嘅說法。
針對D2,陳詞有提及關於拒捕。而因辯方回應指針對D2口供可信性,因之前無提及過,對D2唔公平。控方舉出上訴庭有案例指就不合理情節可不用花時間「??」(sorry唔記得字眼),並舉出案例CACC459/2011指判詞86-88段有提及。

D1辯方:
李官不明辯方陳詞指「PW2刻意淡化或睇唔清楚…」意思,D1代表指PW2可能其實係睇到但扮睇唔清楚,最後D1代表指會撤回這句。而PW2就住手套描述亦可能是睇錯了另一人,是錯誤辨別。
李官指辯方對暴動時間同範圍沒有提及,是否對控方所指無爭議。辯方指約6:09分,但李官指6:09分前亦有人擲磚及汽油彈,如不算暴動應如何計?!所以6點前其實亦有發生。D1代表指是緊接住6點前。控方同意。

D2辯方:
代表指不會爭辯時間,因D2只是路過。辯方舉出一案例指該案被告是故意到達防線,亦知悉該人是警員。假設當時無宣布拘捕,因當時D2是背向着該人,究竟被告當時知唔知該人是警員。而片段中聽唔到警員對D2作出拘捕。李官指大紀元記者與當時拘捕警員仍有5-6個人身位,所以未必錄到。D2代表指口供中亦沒有詳情提及。
休庭數分鐘準備播放大紀元片段。
觀看片段後,辯方有3點觀察:1)??「少一秒」;2)此片段拍攝器材會比家用好; 3)正常拘捕過程應會提出自己是警員的說話。
D2代表對控方回應,指關於法理會同意,但指是「give and take」嘅情況,因..(sorry唔記得左)…

李官不明辯方指「由4人抬上車」,但其後指「唔合憲,唔合法」。
D2代表指被告當時無抗議拘捕,但不知道是警員。現時指無需考慮此部份,可撤回。
李官又指關於D2被警員暴打,超越合理武力的部份,但根據醫療報告指只輕微受傷,並不如陳詞中所表達。辯方同意收回激烈字眼,改用較中性字眼。
對於控方證人口供,D2同意動作描述,但不同意意思,會依賴被告作供。

裁決訂於2024年1月4日上午11點。另D1報到時間有更改。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5/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 刑事損壞 >>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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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 開庭

承上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87
就有關特權法之法律原則討論,D1、D3、D7和控方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開庭處理,

李官已經睇咗各方的文件,控方對“遵守秩序”有新說法,辯方無回應,無嘢補充。

裁決日維持在2024年2月1日09:30。

[14:08]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1法律代表: 譚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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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開庭

📌裁決速報:
D1: 控罪(1) 罪名成立‼️
D2:控罪(1)及(2)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指暴動始終1730,片段可見有人開拆除磚頭及鐵欄移到軒尼詩道,是暴動前奏,辯方則認為是在1800後才發生。無論暴動何時發生,法庭肯定兩人在晚上6時後被捕身處暴動現場。

PW2在莊士墩道廣場附近佈防,推進時觀察了數分鐘見到D1叫囂及向警方擲磗,其後將其拘捕交PW3處理。PW4也在推進時留意到D2參與暴動將其拘捕時遇到反抗及掙扎,使用楜椒噴霧需在兩三同事協助下才將其制服及上手扣。

法庭拒絕接納D1 及D2作供分別解釋頭盔,掛頸護眼罩、被捕人士求肋資料卡、身上勞工手套,手袖等裝備之原因。不同意對控方證人之質疑如記事簿遣漏,認為以當日情況不足為其。

綜合D1 身穿黑色服飾及身上裝備如頭盔、眼罩及手䄂,及D2身穿全黑衣物及裝備如護眼罩、防毒面具、勞工手套、急救包、生理鹽水,雨傘,一支美國旗幟及Fight for Freedom 單張等,法庭唯一無可抗拒合理推論是2人到場參與暴動。

就控罪2,片段可見制服初時D2有掙扎,辯方稱拘捕警員沒有表露身份,但法庭觀察警員有穿特別戰述制服,前來協防暴警員也是穿着制服。對於D2醫療報告指頭部受傷,D2指控是被證人打傷,法庭認為傷勢程度不吻合被襲擊頭部說法,因制服地上反抗而造成受傷更為合理。

▪️認證口供
控方指D1 在1991及1994共有三項刑事紀錄,D2 則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1201 完庭

案件押後至 3月1日 0930作求情,書面求情14日前交法庭,如即日未能處理判刑法庭暫定3月8日 1430作判刑。🛑兩人需要即時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和A11已認罪

(7) 刑事損壞 >> [A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A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3法律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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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先處理 A1/3/7/8/11/14 裁決】

法庭會頒布100多頁書面裁決理由,庭上不會詳細讀出。


🔥速報:🔥
暴動:D1、7不成立,D3、8、11、14成立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D1、3、7成立
刑事毀壞:D14成立

給予法律團隊一小時研究判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1: 黃(20) / A2: 羅(20) / A4: 畢(24)
A5: 孫曉嵐(24) / A7: 馬(30) / A9: 沈(23)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沈已還押逾5個月;孫曉嵐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A9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錢純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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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4、9早前承認控罪;D7上週四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D1暴動罪脫、罪成。
案件分今日及2月21日兩天求情,3月16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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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被告案發當時為城大編委攝影、記者,案發至今仍然從事攝影工作。提交教授、導師、朋友、時任學生會署理會長撰寫的品格證明信,證明被告熱誠工作、為同學謀福祉、是有心的傳媒人。
D1以記者身分進入會議廳拍攝、採訪。D1接受當時有接觸基本法,但純粹為更好拍攝角度。當日未涉及肢體衝突、造成傷害,沒有使用暴力暴力、示威叫口號。為傳媒拍攝工作,不幸法庭認為違反法例。當時有警員目睹D1拍攝行為,並無阻止。作為學生記者,D1經驗有限。
重申D1無任何意圖干擾任何證物,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此動作令警方之後調查有困難,事實上亦沒有干擾證物。
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希望參考葉寶琳及方國珊兩案,採納罰款$1000方式處理。

D2、9;D6:
採納書面陳詞。

D4:
D4現時因另案還押、在囚,另一暴動案預計本年6月刑滿。法官指會考慮判刑一致性。

D5:親自陳詞(非逐字稿)
「首次面臨刑事檢控定罪,到依家整整4年半。被告有『我冇嘢講』權利,被聽見聲音唔係非必然。今次係我第一次喺呢件案件中言語表達自己。
請法官睇到,律師早前呈交咗12封求情信,係好愛我、我好愛嘅屋企人、前輩同輩寫嘅求情信。有啲好德高望重,致力捍衛兒童權利,有啲給予厚望、悉心指導我,都有彰顯友誼光輝摯友陪伴,生命嘅另一半。我由衷感謝佢哋,希望儘早回報佢哋嘅愛。
睇到、理解到社會需要復和信息,同下一代年輕人嘅心。
(引用兩封求情信,提到“Young leader, New prevailing social culture…important, certain social problems…Integration of our torn society”; “Will not only make big difference to my life, show world HKSAR is generally humanitarian society. Not only fair, just, and also caring and unforgiving. Treasure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work…”
呢啲肺腑之言傳達嘅與我一直努力嘅人生方向都係一致。

留意大批未成年被捕,我開始關注少年司法制度。Best interest to child原則,研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比喺香港判刑得到實踐情況。

求情信睇到,我中學開始關心學童精神健康,2012開始擔任公職。直到案發前一日,仍然出席對年輕人喺反修例運動面臨精神情緒危機記者會,呼籲年輕人珍惜生命。
還押期間,經歷更嚴峻嘅學童精神挑戰,我仍然喺還押中盡力發聲倡議,希望年輕人感受被重視、感覺到有成年人同行、未來有希望同可能。還押250多日期間,我報讀咗2個課程,裝備自己。

希望香港司法系統未來可以走向restorative justice、轉型正義。
因此被告真誠公開嘅見證係必須嘅。喺追求公義體系當中,去聽取被告自述。

參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會議廳暴動,我有以下陳述:
作為一個生於香港、以香港前途為己任嘅香港人,投身反修例運動自然而然義不容辭。
有獨立理性思考嘅公民會關心反修例,見到人權、民主自由被挑戰,就會挺身而出。
2019年我正在修讀人權法碩士,深信憑知識、實踐會帶來可能。

本案發生時值紀念政權移交日子。示威者進入議事廳,顯出逃犯條例中政制缺憾,缺乏雙普選⋯⋯

❗️法官打斷❗️

跟住我會講認罪原因,希望閣下可以俾多幾分鐘時間。人民展現明確嘅政治訴求⋯⋯

❗️法官再次打斷❗️

我決定認罪,因為理解法律條文嘅字面涵義。我當日沒有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而對於人尊嚴重視,我從來冇使用暴力,都觸犯咗定義寬鬆嘅暴動罪。真正嘅罪名其實係追求民主自由。

❗️法官打斷並警告❗️

我仲有一段會講我個人背景。真誠面對自由嘅人呢⋯⋯」

‼️法官警告求情非宣揚政治理念場合,休庭讓大律師參詳被告求情陳詞內容‼️

大律師表示已經同當事人儘量溝通,明白法庭認為表述內容是政治理念,已經向被告解釋。

D5繼續親自陳詞:

「真誠面對自我嘅人唔能夠逃避思考判斷,我呢幾年從未停止。我當日冇預謀進入中門大開嘅立法會議事廳,但公民策略失敗,冇帶來更民主自由嘅香港。

❗️被打斷,法官作出最後警告❗️

雖然法庭唔能夠評論政治,但本案嘅政治性,犯罪意圖道德考量。法庭唔係追究背後歷史(?),但我有責任如實道出。

4年半嚟我冇放棄追求公義,一直喺兒童權利上努力。我會永遠敞開心窗、對人關愛,希望早日回歸自由。

未來我會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回報我愛嘅人同地方。」


法庭同意辯方3星期內將整理好的書面陳詞存檔法庭,作判刑考慮。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3: 何(21)/ A6: 潘(32)/ A8: 王宗堯(42)
A10: 劉頴匡(26)/ A11: 吳(26) / A12: 范(27)
A13: 鄒家成(24)/ A14: 林(25)
🛑何, 王宗堯, 吳, 林已還押20日;潘, 劉穎匡已還押逾35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5個月;范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57

控方代表: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副刑事檢控專員
A3 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6 代表:
A8 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A10 in person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A13 in person
A14 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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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辯方就求情的口頭補充:

A3 律師已經解釋咗兩份精神科報告畀被告知,但他唔係全部明白,醫生不建議醫院令,梁醫生指他有精神分裂,要服藥;呈上兩封由社工撰寫新的求情信。

回覆李官的詢問,同意本案不是突發,但被告不是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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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先向法庭致歉,上次被告未能出庭…李官問為何陳辭中有兩段删除咗?大律師表示因為不再倚賴,李官話如果有精神問題,法庭要考慮,和他的背景資料,叫律師再索取指示。

—————
A8 大律師讀出多封求情信的撮要,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大學畢業,演藝人士,剛新婚,品格高尚,熱心助人,不計較利益,在疫情期間,親身派物資;呈上案例,希望量刑以兩年到四年作起點,被告參與程度低,本案有四個階段,被告在第三階段出現,無破壞財產,無攻擊警方。同意本案不是突發。

李官指律師低估咗嚴重性,與控方確認辯方不同意案情中一些段落,但在審訊過程中無作出挑戰,承認控罪二,可以獲得4分1扣減。

—————
A11 採納書面陳辭,強調被告無使用武力;同意案發時間頗長,但無證據顯示有組織和有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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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採納書面陳辭,強調被告有上進心,在案發後和還押之後,都有報讀不同課程,求情信顯出被告係一個有愛心、孝順嘅人,事件與其性格不符,被告9年來都有捐錢比紅十字會,即使過程中有使用暴力,只係對死物,無人受傷,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給予多過四份一的扣減。

被告唔係有計劃參與事件。

李官不同意扣減會去到三份一,指因要照顧家人,而不在早期認罪,是其個人選擇,理應在犯案前考慮結果。

—————
A14 大部份求情信都指被告樂於助人,被告的願望係做社工,案發後知到無望,仍然有做義工,做鄰舍輔導員,弱智護老員,讀保健員課程,在內地被拘捕還押,希望法庭考慮;A14 被控告暴動和刑事毁壞,呈上類似案例,原審法庭和上訴法庭都同意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李官問控方有無被告在內地還押的資料。休庭待A6索取指示,和控方A14的資料。

—————
A6 確認不會倚賴該段內容,亦不需要索取相關報告。李官指求情信中只有神父提及他的家庭背景,而不是代表他的大律師,只能當作傳聞證供,在沒有他個人背景資料之下,難於作出判刑;最後辯方同意法庭索取背景報告。

關於A14,控方稱現場的盾牌留有他的指模,被告在2019年8月22日在內地被截停,警方在9月2日回內地確認,被告在10月8日被移交返港,認同在內地被還押與本案有關。

—————
A10 & A13 打算自行求情,A13 更希望在今庭完成,但李官堅持要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才作判刑。

A6, A10 & A13 的求情押後至3月6日10:00同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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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本案判刑日期:2024年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A14 遭內地公安扣留近兩個月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hk-court-06132023093909.html

7月1日警方從立法會撤退,係咪突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求情

D1:蔡(54) / D2:丁(39)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1法律代表: 譚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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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採書面求情,無補充。

D2 強調被告帶領盲人兒童跑步,充滿愛心,並請法官將案件之嚴重性與理大比較,非積極參予者,無破壞行為。D2 申請取回證物中的球拍連套,判刑當日處理。

法官指暴動人數為數百人,控、辯雙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3月8日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6: 潘
A10: 劉頴匡
A13: 鄒家成(24-32)
🛑潘, 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6,10,13審訊前已與同案A2,4,5,9,12已認罪;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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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開庭]

🔸A6法律代表表示,A6現階段不在法庭,他出了點狀況而且有情緒;代表欲再勸他,故申請離席,法官批准。

🔸劉穎匡在玻璃後直立宣稱:
報告內容有差異,但只屬細微事項,繼而補充他現時30歲,案發時25歲,來自基層家庭,因從小相信知識改變命運所以努力讀書,最終以六優三良的成績進入香港中文大學中文系,但因參與社會運動中的衝擊而中斷學業,所以還押期間在都大語言與翻譯繼續學業,希望盡早完成學位;2010反高鐵期間參與社運是欲改變基層市民生活,並因此而見識議會制度的不公平!另外,因參與校園全體投票事件,深信全民投票能文明解決問題;期間參加新民主同盟義務服務地區街坊,並開始全職區議員助理生涯,關注民生希望服務基層街坊,深深體會基層青年對前途感到無望!

💬法官第一次打斷劉穎匡發言!

當時自己甚至覺得,如果將來體制不公,社會走向末路!讀書又有咩用呢?於是就無心向學並輟學。但係無放棄到關心社會,繼續做地區工作;

參與七一嘅背景:
係關乎2019年的社會運動,首先特區政府因應陳同佳案,提出逃犯條例草案。不提草案嘅優劣,但係不容置疑當時社會上有好多聲音;民陣開始搞咗好多遊行集會,希望要求撤回!

6月9號嘅大遊行有103萬人參與啦,打破晒回歸以來的紀錄;但咁多人表達嘅訴求,政府都無聽到!記得當晚政府發出新聞稿,就話雖然人好多,條例草案會如常在6月12號恢復。因為政府仍有好多議員的票支持立法。覺得係似曾相識;可能好似6月12號,原定草案通過當日,好多市民包圍立法會大樓嘅方式去阻礙通過議案。

七一當日,立法會都爆發好多衝突,加上警察的執法方式,令到香港人好似接收一個錯嘅訊息:就是以為和平爭取未必有用!

另外想提一提點解會參加呢一個暴動?6月15號開始,就有一啲人輕生,包括當日有位身穿黃色雨褸嘅梁先生,喺太古廣場平台就選擇輕生!當日的標語,都成為五大訴求嘅雛形;然後到咗六月下循,有兩位市民盧小姐同埋另一位小姐選擇輕生,我就好擔心呢啲事情會繼續發生,我甚至乎都會擔心會好多人會用一個以死相間嘅方式表達訴求!我有參與6月9號嘅遊行,但係說來慚愧我因為一早買機票去旅行,我錯過咗615等等的遊行,只可以在外地用手機睇新聞報導,之後六月中至尾,我就根據網上抗爭日程表去參加和平嘅活動,到六月尾,好多焦點擺在高峰會上面,甚至乎去到大阪峰會現場示威,我覺得當時香港人都藥石亂投,基本上就有得做就盡量去做;沒有考慮成效;希望100個行動裏面至少有一個能夠有效!

峰會過後市民就開始聚焦在七一這個傳統遊行集會日子;當時社會有唔少嘅聲音話係我哋嘅最後機會,甚至示威者要背水一戰,不成功便成仁。

我不能想像會有何事發生,我跟隨呼籲打算到金紫荊廣場,升旗禮現場附近表達訴求,活動應該幾和平!由6月30號深夜開始就喺金鐘一帶等待,到清晨發現好多條線基本上都封住,因太疲倦,不能參與;7月1號遊行之後就收到大學同學訊息話佢哋完咗遊行,叫我一齊出去食晚飯,到達之後,示威者已經在立法會門口,準備闖入!

我覺得好驚訝!但我自己都有關注世界各地嘅社會運動,好多地方都有衝擊佔領議會;亦都有諗過香港唔會有呢咁樣,但係我想像中,如果真係佔領立法會嘅話,只可能係議員打開門比人入去?或者係開放嘅時間你突然闖入去?無可能咁樣硬闖?撞強化玻璃係好難㗎!我覺得警察一定會果斷採取行動阻止事件?所以無諗過佢哋真係會成功入到去!所以當我收到呢個意料之外嘅消息嘅時候,我第一個反應係覺得事態好詭異,加埋剛才提過社會氣氛好絕望!好多人又話要輕生,令到我係非常之擔心,立法會大樓裏面示威者嘅安全!甚至好驚當晚喺大樓裏面會有流血事件發生!基本上無做過任何思考就決定要前往立法會大樓!

雖然我唔確定可以做到乜嘢?我覺得呢身處現場都有用過淨係喺遠處睇新聞直播;萬一我再次只能夠好似去旅行嗰陣時咁樣透過直播睇到悲劇發生而阻止唔到呢?我覺得我一定會非常之痛苦同埋愧疚!

由於我係即興決定去呢個立法會,其實當時我身上本身係無任何裝備,但知道大樓經過咗半日嘅衝擊,現場環境可能充滿危險?可能好多瓦礫碎片,所以見到派物資的人,我都揀咗防護性物資:包括黃色單車頭盔、護目鏡、口罩、勞工手套同包裹前備用嘅保鮮紙;記得現場有人派發一啲攻擊性嘅武器,或者係可以用嚟衝擊嘅物品例如雨遮、自製盾牌等等,我都無拎到,因為我從來無諗過要衝擊或者破壞任何嘢!只想保護自己安全;如果我連自己嘅安全都保護唔到,就更加保護其他人!我而且沒有需要掩護身份呀的打算,所以揀咗一個都幾容易辨認到我嘅單車頭盔,而無揀到一般的黃色安全帽;可以見到我都全沒刻意想隱藏我身份的態度;事實上控方就是認到我的單車頭盔而拘捕我的!

進入立法會大樓之後,第一件想做的事是搵到已經進入咗會議廳的示威者,希望了解佢哋嘅諗法同埋跟住落嚟想做乜嘢?可惜我對立會大樓的設計真係唔熟悉!而且現場環境凌亂,我在場的時間應該已是晚上九點多,這時候呢其實各種破壞已經發生了,我見到示威者都是四處遊走又或者在傾談,接觸到的示威者的意願都是希望好像台灣太陽花學運那樣,一齊佔領議會去表達訴求,雖然佢哋都話唔知道留守有無成果?但千辛萬苦先至入到去,沒理由白白的撤出,另外,有一位梁繼平先生在中央說,今次佔領不可以失敗,失敗的話,香港公民社會就會瓦解!可是,之後示威者的人數不斷減少,示威者嘅人數比記者還少!
我覺得好危險!加上警方隨時準備武力清場的消息不絕於耳,所以呢我就參與咗一場:大家是否繼續留守的討論;討論裏面我最關注就是在場人士安全!現時最安全嘅對策就是大家都一齊和平撤退!記得有一個畫面到而家都好難忘記:一位示威者當時望住我,用一個好冷靜嘅聲線同我講佢話就算剩返佢一個都會繼續留守!連遺書都寫好咗放在背囊裏面!見到佢眼神好堅定,我只能尊重!我就繼續準備同其餘大多數嘅示威者一齊撤出;示威者就讀出一份聲明!表明咗他們佔領會議不是為自己!亦都唔係單純想發洩,而係希望政府聽訴求,令香港變得更好嘅啫!之後就攞起個大聲公同在場傳媒表明我哋準備撤退計劃!

我相信警方嘅指揮官一定係有留意住現場直播,我希望佢會同我一樣:唔想今晚見到有流血嘅衝突,我相信警方應該能夠接收到我所發放的訊息,就讓整場嘅佔領和平結束。事實上大部份示威者順利和平從立法會大樓離開;落到去煲底時:我用大聲同在場等消息嘅人去交代最新嘅情況;最後,有人講我聽立法會裏面示威者都離開我就放心離開回家休息。

我的心願已經實現,那就是令到當晚傷亡減到最少,警方決定清場嘅時候無需要面對示威者反抗!我不知道如果我沒有入到大樓的喺蝴蝶效應會否有另一個結果,只係知道當日個結果是這樣;所以即使再重新揀多100次,我都會選擇進入大樓,即使明知會犯法,但係我寧願坐監都唔想見到當日有人流血。

不過7月1號事情,無論對於運動,或者對我個人都是個好重要的轉捩點啦!對於運動嚟講一個五大訴求,大家都見到要推動民主啦,對於我嚟講因為我非常之同情示威者爭取民主嘅訴求,加埋當日我親身感受到佢哋嗰個絕望,令到我都自覺有需要係做得更多!之後我由七日之前一個單純嘅參與角色呢變成更加嘗試積極去籌組不同嘅遊行集會,為香港人提供和平合法嘅發聲選項。

警方展開針對這事的拘捕行動,加上我自己八月尾都因為遊行被拘捕,令到我意識到自己可能會因為本案而被捕 ;當時有人強烈勸喻我短暫離開香港嘅,甚至有考慮避過刑事責任,有移居外地嘅朋友都勸我不要回去香港坐監,不如留在外地重新開始!

雖然好吸引,但我好快就決定準時下一次警署報到日期之前返香港,接受我應該要承擔的責任!因為我不想一世都返不到我最愛嘅城市,更令到公眾覺得這場運動的門面人物都只顧住自己安全!

希望證明真的有人願意齊上齊落這個承諾?因我知道我的行為在法律框架之下是違法!我本身無參與過衝擊,但我的確有進入立法會!現場曾經發生過暴力嘅衝擊,亦都的確曾自認示威者一份子!知道呢啲都係構成暴動罪嘅定罪因素,既然這樣就係犯法的話,我願意負起相應嘅責任!

既然我同情示威者,我願意同佢哋一齊坐監,我係相信和平嘅人,我相信都無人覺得世界係已經達致和平,點解我會選擇參與政治呢?因為我相信政治是和平解決嘅方法,可而不是以打仗這樣解決問題!

法官閣下,多年來你做法官應該已經判了很多人坐監,你試過親身了解過坐監嗎?我發覺坐監會令我錯過咗人生好多好重要的階段!同我同齡嘅朋友,結婚、生子、發展事業或者追尋自己的夢想;我都有一個穩定的女朋友,拍拖九年了!要成家立室!她卻只能夠每日替我奔波,為我操心!甚至要犧牲埋自己生活!我唔知道我做過嘅呢啲行為有幾十惡不赦,愛我的人一定是無辜的,要她都一齊承受懲罰,實在係太過不公平,三年裏面有好多想法都改變咗嘅,其實我有諗過呢份求情裏面講可能更立場鮮明的話,但我都放棄,可能有支持者會對我失望,又或者可能我都已經不再是個稱職嘅政治人物?我現在最希望做的就是出去之後,做稱職嘅男朋友,過一個30歲的人生!不過我都沒有改變!我仍然好愛香港,仍然好愛呢個地方,和上面的人!

我仍然希望自己能夠保持住善良同埋純真,別人點樣睇我都好,我都希望我做人對得住自己對得住良心!

💬法官全程一共四次打斷劉穎匡發言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6: 潘
A10: 劉頴匡
A13: 鄒家成(24-32)
🛑潘, 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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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發言
真誠表達求情必先交代自己作的作的事情,我有在牆上面噴字 ,但在所有合法手段似乎都不能夠阻止政府時,基本人權被嚴重威脅時,有一種恐懼感驅使我以更加激進的方式抗議!所以我決定走入立法會,發出更大的聲音;要求全面撤回草案,釋放被捕人士,正如我在牆上噴上:反送中、釋放被捕人士,我見到立法會裏面有:「是你教我們和平遊係無用嘅」的一句時,我就知道呢一種恐懼唔係得我一個人感受到。

一直提倡和平理性示威的馬丁路德金就話:「暴動是不被聆聽者的語言」,當管治者選擇使用暴力卻不是用等同的力量去修正不公義的時候,一個地方只會是一次又一次的以暴力來反對!市民大眾突然之間變得激進的時候,我已經意識到呢一個行為是有重要嘅象徵意義,立會是主宰整個香港命脈的地方,但係會議廳從來都是欠缺民意基礎,一直以來,民主派都是在選舉持過半議席及票數,但就因為功能組別的存在,而在議會裏面永遠都係少數派,再加上主權移交之後,議員動議草案需要分組點票,非民選政府壟斷政策,所以香港市民從來都沒有實權去決定我們家園的發展,由2017年開始,政府一直未能夠說服我在內的大多數香港人,今日的選舉制度能夠保障港人!

當時示威行為只是因為逃犯條例的立法程序未能夠說服我們:立法機關有足夠權力將民意加進立法的過程!擔心基本法入面提及人權的承諾全部都落空!約束當權者權力沒有保障!政改三部曲變成五部曲之後特區政府就完全失去自行啟動正確嘅權力,選舉主任要取消民議員資格竟然因為主席不肯安排再次宣誓!到二零年基本法所賦予港人的公民權利就被國安法落實之後,全被剝奪。

💬法官第二度打斷鄒的及言,表示2020年發生的事與本案無關(法官共四度打斷鄒的發言)

🔸對我來講,進入立法會就意味着香港市民重新直接行駛政治權利,並唔係單純反對一個個別嘅法案,更加是反抗一個持續打壓的制度,要求民主化運動

💬又打斷:呢度唔係俾你發表政見的地方😔

鄒唯有跳過呢一部份
了解香港人從來都未當家作主!佔領立法會就唔應該被理解成為單純侵犯公共財產的事件!或被更不應理解成為踐踏民主制度嘅暴力衝擊事件!香港人質疑從來都不是選舉舞弊,而係成個選舉、立法會制度根本無法反映港人嘅意願同埋利益!亦都無法落實基本法莊嚴嘅民主化!同埋自治嘅承諾!驅使香港示威者進入立法會!

💬再被打斷時,鄒更稱:感受到閣下嘅忍耐!

觀察其實並唔係好似律政司所講,其實示威者裏面是肆意破壞…

💬又再被打斷…

當時見到有人保護立法會嘅圖書館,並且攞完飲品之後,就放低硬幣;所有嘅噴漆同埋口號同埋破壞都其實係表達緊政治嘅訴求,例如:後來被廣泛使用的:「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當中最深刻嘅例子就莫過於眾多立法會主席嘅畫像,就只有主權移交之後主席畫像被破壞;當時嘅環境雖然沒有人指揮,但示威者竟然堅守原則!井然有序!

我覺得最好嘅解釋就是,示威者其實都保持共同嘅理念進入立法會,最終係形成包含五大訴求在內的金鐘宣言!在會議廳讀出宣言,過程媲美太陽花學運(台灣人反對立法機關經審核之後,通過同中國嘅無貿易協議而起),其實運動裏面,示威者最終訴求牽涉政治改革:保障人權民主!佔領同埋破壞,最終目的其實想建立一個令到所有人而不是只有在位者安穩的制度!

我認為立法會入面嘅行為都持同樣的精神!政權如何看待意見,修正錯誤決定!閣下,無論法庭對我嘅處罰係點,未來我都係會繼續前行,將恐懼化成力量,就正如當日走入立法會一樣!

🔸A6法律代表表示A6仍不肯到庭,但經法律代表向他解釋後,同意背景報名的內容,只需修訂:綜援因被還押曾被取消這一點;

🗣️法官問有關是否可以缺席審訊?
律師代表選擇不需要再開庭。

🗣️法官稱有法律代表在場便可以。問16/3被告仍然不能到庭怎處理?
控辯方同意:解決方法是請代表律師早開庭前早少少見被告,因為3月16日 星期六是上午10時

[11:2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0701立法會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
A5:孫曉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A6:潘/畫家(32)
A7:馬/熱血時報記者(30)
A8:王宗堯(41)
A9:沈(23)
A10:劉穎匡(26)
A11:吳(26)
A12:范(27)
A13:鄒家成 (24)
A14:林 (25)

🛑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劉頴匡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6個月;羅已還押逾18個月;孫,范已還押逾9個月;沈已還押逾6個月;何,王,吳,林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承認控罪;A3,8,11,14審訊後罪成
🟢A1,7罪名不成立

(2)(4)(11)(12)(15)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3,7,8,11]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承認控罪;A1,3,7審訊後罪成

(7)刑事損壞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審訊後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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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罪責嚴重:7年起點
罪責中等:6年9月起點
罪責輕微:6年6月起點

⏺️扣減後總刑期
D1: 罰款$1500
D2: 59月7日
D3: 74月
D4: 59月7日,其中12月7日與現有另案刑期同期執行
D5: 57月
D6: 63月
D7: 罰款$1000
D8: 74月
D9: 55月7日
D10: 54月20日
D11: 80月
D12: 61月15日
D13: 61月15日
D14: 8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