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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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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9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23 督察韓繼榮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8。

控方主問

23:26他與大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約10分鐘後於23:36制服了一名男子,制服男子後見到小隊同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面向尖沙咀方向築起一條防線,也在碧街與彌敦道近天仁茗茶位置、面向東面築起另一條防線;他完成拘捕後已見到這兩條防線成立,為同事自發設立,他自己沒有下指令。

23:45關於設防的指示由大隊發出,其實只是維持不變,要他們企在原位繼續留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4 警長52020謝潤祺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50。

控方主問

23:45他帶領隊員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封鎖線,當時已經有其他警員設立了封鎖線,他和隊員去只是加入鞏固防線,面向尖沙咀方向。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只餘一名原本不在證人列表的證人待傳召,安排了證人明天到庭。

[15:20完庭]

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PW25 督察譚健燊

🔹控方主問

案發時他擔任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當晚23:06接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到油麻地窩打老道支援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由旺角警署出發,去到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時,他遇到一批示威者,前方亦有大量路障,所以無法沿彌敦道向南前往窩打老道,於是折返旺角警署候命,並通知指揮中心他們無法前往目的地。

他在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見到所有行車線上都設有大量路障,亦有示威者在該處向警方投擲雜物與燃燒彈。路障包括垃圾桶、膠水馬及大量垃圾,當時彌敦道上沒有其他車輛行駛。他停低的位置距離路障約30米,大約是彌敦道、弼街位置。

23:47他接到指令前往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接手管理防線,稍後亦有驅散行動。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書面證供
需要傳召的控方證人已全部作供完畢,餘下不需傳召的證人書面供詞以65b呈堂。

📍PW26永僑大廈保安員【P0153】
📍PW27永僑大廈住客【P0154】
📍PW28油麻地正品堂職員【P0155】
📍PW29寶寧大廈店舖售貨員【P0156】
📍PW30港鐵職員【P0157】
📍PW31港鐵職員【P0158】
📍PW32 港鐵職員【P0159、P0160】
📍PW33小巴營運公司職員【P0161】

承認事實
讀出控罪所指被捕人之一梁XX的被捕資料

[11:19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兩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兩位被告初步均傾向作供,辯方今早已向控方提供部分相關文件,控方需時處理,雙方亦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本星期五不開庭。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6日) 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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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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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是大律師身體不適缺席,控方申請押後至明天才繼續審訊。兩位被告皆會作供,預計星期三可完成所有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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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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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辯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D2
-局部放大版地圖為辯方證物D1,圖中標記A點與B點距離為110米,B點與C點距離為90米;
-地圖上另外兩個標記位置確實地點;
-D11妻子於2019年11月19日從尼泊爾抵港。

辯方案情

📌傳召D10潘先生作供

潘先生案發至今一直任職室內設計助理,主要工作為設計平面及立體圖、到地盤視察工程進度;案發時他正負責兩個項目。案發至今他一直沒有任何特別政治聯繫。

他同意案發當晚約23:26後警方就把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位置封鎖,亦包括碧街的A1與A2出口,而他在封鎖範圍內被警方截停。他當晚是從咸美頓街行入彌敦道近九龍行位置。

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約上午11點返到公司,因交通問題而遲到,平常他的上班時間為10:00-19:00。他居於葵涌,住所離地鐵站一段距離,而小巴站十分近,所以平日上班都是搭小巴到上海街、弼街的十字路口落車。

當日他下午約5點半離開公司,前往大角咀福全街、必發道一帶,為一個工作項目購買啞黑色的不銹鋼板,但找不到合適的不銹鋼板,所以最終沒有買,只在「湯始五金」店舖訂購了一本讓設計師對顏色的樣板。其後他在洋松街一間茶餐廳食飯,食完約9點,打算到旺角電腦中心買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電腦器材。

辯方呈上已標示的路線圖:潘先生當晚離開洋松街後經松樹街、西九龍走廊到弼街,經上海街到通菜街後南行至亞皆老街,再經西洋菜南街到達奶路臣街;沿途他都見到有路人。他進入亞皆老街之前一切正常,到亞皆老街就見到該處商舖已關閉,除此之外沒有特別,有車停泊,沒有車在路上行駛。他在亞皆老街沒有見到穿黑衣、看似示威者的人。

他經過D2地鐵站出口時見到已落閘,沒有留意D3出口情況。約9點半他去到旺角電腦中心,見到沒有營業;當刻他不清楚電腦中心是提早關門還是全日沒有營業,因他出發前已上網查過電腦中心營業時間,相信有開。其後他在附近逛,去到洗衣街和豉油街都見到該處商舖沒有開門,街上有途人,路面沒有車;於是他打算回家,去上海街搭小巴。

去到小巴站他逗留約20分鐘都沒有車,於是去了登打士街、上海街附近的公園坐低,打算查找其他可以離開的交通工具和了解情況;沿途他都不見有特別狀況發生,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他上網查適合的巴士路線,但幾條線都沒有班次,Uber亦不能使用。他有透過Instagram睇新聞,嘗試了解現場情況。當時電話上網速度極慢,基本上無法睇影片,只能睇圖片和文字訊息;他得悉佐敦道附近有示威,但不知道實際位置。

他在小公園逗留了約50分鐘,認為再等落去都唔係辦法,打算到住在佐敦渡船街的親戚家過夜。當時約23:20,因他不知道佐敦實際情況,他決定先行出彌敦道觀察一下。他在咸美頓街見不到示威者,路面沒有受破壞,沒有車輛行駛。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見到有零散示威者分布於十字路口,南方則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估計不到人數,好多,示威者最後方在接近碧街位置;他見到窩打老道有煙,稍為前行靠近後就見到有火光。他聽到大聲的敲擊聲。

他見到有煙仍向前行,因他想看看能否去到親戚的家;見到有火後他就在九龍行位置停低1分鐘,觀察環境。他認為自己位置與煙霧來源有一定距離,沒有即時危險,所以停留。其後他見到彌敦道北行線有大量示威者向北走,同時聽到爆炸聲;他自己沒有走,只被示威者撞至九龍行牆邊位置。

他的眼睛、喉嚨都受到刺激,估計是吸入了催淚氣體;當時他沒有戴口罩或任何防護工具。因人群擠擁,他仆倒、跪在地上。他想爬起身離開之隙,頭頂感到被硬物打了一下,隨即感覺到被警員從後拉扯衣領並對自己使用胡椒噴霧——因他之後就被警員拘捕,因此估計該人為警員。警員把他在地上向南方拖行,到某位置後把他按壓在地上和鎖上手扣;當時他視線不清。一陣之後他被警員扯起身,帶到另一位置,交給另一名警員。由他在九龍行見示威者向北走直至被警員交給另一警員,大概是20-30秒之間的事。

接手處理他的警員指示他坐低,隔一段時間後用水幫他洗面。眼睛受刺激後、洗面之前,他的視線都很模糊。他視力恢復時已身處A1出口近寶寧大廈,背向彌敦道。他向警員說頭痛,稍後被帶到醫療區,由醫護人員為他包紮頭部,其後返回A1出口位置坐低。

他確認當晚身上被搜出一個口罩和一對手套,被捕前沒有戴過。

[11:32休庭至12:09]

📎可重用黑色口罩:他每天都會攜帶,以備落地盤時使用,而他工作有時會突發要到地盤。口罩是他自己在便利店購買。

📎工程用黑色手套:由於他當天要到大角咀買不銹鋼板,原本預計買完要帶返公司,所以5點半離開公司時帶備了這對由公司提供的手套,放在背囊內。

控方已呈堂的案發日運輸署公告、政府新聞署公告、警察公共關係科帖文,潘先生都沒有睇過,但知道理大、即尖沙咀與紅磡一帶發生暴動;被捕之前他亦沒有看過相關連登討論區帖文和Telegram頻道訊息。

[12:50休庭]

14:3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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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

📌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控方盤問

潘先生主問時稱工作要落地盤,指的其實是裝修單位;他去單位除了是視察工程進度,有時都要為傢俬拆箱、度尺和劃出位置等。身為設計助理的他不只要處理設計圖;他不同意控方指他稱出入地盤要戴口罩是廢話。

他的公司與湯始五金有合作開,但案發當日他去買不銹鋼板之前沒有先打電話問有沒有貨,因平日是另一位同事負責聯絡,而當日算是緊急需要買不銹鋼板,所以他直接去店舖。出發前他並不知道能否買到不銹鋼板、不銹鋼板有多重;之前他有買過不同尺寸的不銹鋼板,知道賣家會如何包裝讓他帶走。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就當日管有手套所作辯解為砌詞,不同意管有手套是有不法意圖。

當日他上班因交通擠塞而遲到一小時,估計與理大事件有關;返工時他甚少做其他不相關事情,所以沒有刻意查看發生什麼事。案發前一星期他已遇到少許交通擠塞,但沒受太大影響,而他平日上班都不太準時。下班後他沒有馬上回家而是選擇去買電腦配件,因電腦中心就在他搭車回家的位置附近;沒有那些配件他仍可用電腦,當日不是緊急要買。之前他有去過電腦中心,但未曾在晚上9點幾去。他試過晚上9點幾在亞皆老街;案發當晚他去到亞皆老街,見到店舖全關、路上沒有車也覺得一切正常,因仍見到途人,而且沒有破壞,沒有任何很特別的事情發生⋯⋯現在他更正說法,所謂「正常」其實他當時也有感到現場情況有不尋常,但自己沒有太大憂慮。

等不到小巴後,他上網查到附近有站的33A與37號巴士都可回家,但巴士app顯示兩條路線服務都受影響——只是受影響,沒有寫停駛。一直找不到車回家,他打算去住佐敦的親戚家中暫住,但沒有想過要打電話去問那邊情況、可否留宿。

他知道佐敦有暴動,但不知是佐敦哪個位置、沒有指是在彌敦道上發生。他不同意主控所指,他聲稱沒有望向砵蘭街的原因是當時砵蘭街與碧街已有大量示威者聚集。他在咸美頓街望到示威者隊尾到碧街,更遠處有煙霧,當時意識不到危險。他繼續前行至九龍行並停留少於一分鐘,因想望清楚前方情況、自己可否不受阻礙去佐敦。當示威者轉身向北走,應該是警察開始追捕,而他沒有跟住走。

庭上播放數段現場影片,皆沒有顯示到潘先生或任何身穿白衣的人在他供稱出現的位置。他案發時身穿的白色短袖衫和黑色長褲都有被檢取為證物,警方照片沒有反映他供稱曾被警員在地上拖行過的痕跡。

謝沈法官詢問控方,警方刑偵隊有沒有彌敦道北行線的片段?控方未答到,盤問未完。

[16:3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D10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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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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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D10潘先生作供

🔹 繼續控方盤問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確認,片段如實反映當日自己衣著,即其白色上衣沒有攝入黑色褲內,但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本身是孭在背後、兩條肩帶掛在雙肩,不是如片段中顯示般單肩打斜孭在前方。

📎播放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面向寶寧大廈、身穿白色上衣和背後孭住有一白色logo的黑色背囊的人士有可能是自己。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潘先生同意,片中被制服人士衣著和打扮與自己吻合,不清楚是否確實是自己,只認為片中人與剛播放片段中面向寶寧大廈的人為同一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6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播放警方推進後現場片段
畫面見到一人被警員壓住趴在地上,潘先生同意片中人外形與自己相似,但畫面不清晰,不能確定是否自己本人。主控指出,畫面實時為警方推進後約2分鐘時間,當時潘先生已經被制服。

潘先生較早前供稱,他在九龍行被警員按壓在地上並往尖沙咀方向拖行時,示威者仍在向北逃跑,即是當時警員拖行他是與示威者相反方向行。

🔸辯方覆問

不爭議碧街與咸美頓街相距90米;當時他自己與在碧街的「隊尾」示威者距離大約40米,示威者往北逃跑、衝向他約10秒時間。

📎潘先生身處臨時羈留區片段截圖
畫面見到,背向鏡頭的他左手有污漬,應該是被警員拖行所造成。

📌傳召D11 Mr. Pun作供

Mr. Pun今年39歲,已婚,在尼泊爾出生,在村莊接受教育,教育程度至七年級,其後以務農為生。

2008年他約24歲時來港,現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的太太同樣來自尼泊爾,二人沒有子女,香港住所位於吳松街。來港後他沒有再讀書,有工作;案發時他從事斜坡工程建築工人,工作由同樣來自尼泊爾的朋友介紹。

他不太懂廣東話,只懂少許與工作相關內容,讀寫聽講也不能;他懂少許簡單英文字。2019年他不知道香港正發生社會事件——當時他知道有時有發生打交、有時地鐵站會關閉,但不太影響他的工作和自己生活,而他亦不知道這些事情發生的原因。他沒有本地朋友。

案發當日他需要在南丫島工作。根據已呈堂的八達通紀錄,當日早上7:23他曾身處西貢街的7-11便利店,因口渴而去買寶礦力飲,其後在尖沙咀碼頭乘搭了天星小輪去中環。他由西貢街7-11徒步前往碼頭;前一晚他在印尼友人位於油麻地碧街的住所過夜。

他當日搭天星小輪到中環後,再搭船去南丫島,然後就開始工作。17:08他再使用八達通,繳付返中環的船費;他當日的工作已完成。17:45他在中環天星小輪閘口拍了卡付費,但最終沒有搭到船,因有太多示威者,不能通過。一起工作的兩位友人說應該去灣仔搭船,所以他們就去灣仔碼頭。他們告訴職員之前已在另一處拍了卡,所以獲得代用劵搭船,無需再拍八達通付船費。最終他們大概18:40到達尖沙咀碼頭,其後到了一間在上海街附近的尼泊爾餐廳食飯,食了大約一小時或更短時間。其中一位友人飲醉酒,他送友人到家樓下就離開,去了OK便利店用八達通卡買東西,之後約20:30或20:45左右再到印尼友人油麻地的家,逗留至11點幾離開。落樓後他發現口袋沒有香煙,於是打算在附近一間尼泊爾店舖購買,但去到店舖位置見到已關門。他聽到聲響,於是去彌敦道看看什麼事。

他在彌敦道看到遠處有警方與示威者衝突,於是後退,想回家。他在停低的位置聞到燒焦氣味,眼睛有點𔆥熱感覺。他想經A出口闊巷回家,突然好多人過來,他想避開人群,移開到一旁但被人推倒在地上。過程中他左手臂受傷、疼痛,隨後警察就來到把他帶走。稍後他被安排進入臨時羈留區,警員用英文問了他三個問題,他明白其中兩個問題,另一問題就不太理解。

📎播放臨時羈留區片段
警員問他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他都有回答;第三個問題他聽不懂(按:問題是他的出生日期),但答了警員自己是工作完回來。

他被捕時穿灰色衫褲和黑色拖鞋;工作時他要穿安全鞋,下班就換拖鞋。他當日有帶雨傘,但一直放在背囊內,沒有拿過出來用。他當晚沒有戴過眼罩或任何蒙面物品,被捕前沒有脫下身上任何物品。剛到彌敦道時他聽到警方有說話,但不明白內容。

他對香港政治不感興趣,甚至不知道衝突、爭拗的原因。他沒有使用Telegram,沒有上過連登討論區。他當日沒有意圖參與或支持暴動。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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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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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開庭]

📌繼續D11作供

🔹控方盤問
D11在2008年來港,第一份工作是機場貨運,其後在灣仔從事廚房清潔;除此之外他也曾在南丫島、薄扶林、啟德、中上環工作。縱使來港逾十年,他並不是對香港所有地方十分熟悉,因大部分時間都有朋友同行,自己不認得路;上班的路則在返了幾日工後會記得。案發時他在南丫島的工作已進行了兩個月,每天上下班都是搭天星小輪往返尖沙咀和中環,放工後有時由尖沙咀步行回家,有時會搭車。他自2009年起已住在吳松街,對住所附近一帶熟悉。

D11在2011年認識居於油麻地碧街的印尼友人,當時對方已住在該處,之前則不知道。認識友人後他有時會去其住所見面,有時會留宿;有時他是放工後直接到友人家,有時放工後與其他朋友食完飯再去友人家。之前他都有去過案發當日與一同工作之朋友去的尼泊爾餐廳,熟悉由餐廳去友人家的路線。

2013年與太太結婚,太太2017來港定居,與媽媽及自己同住。婚後他仍有到印尼友人的住所過夜。去友人家時,若他遲到就會搭的士經彌敦道前去,但較常徒步行去,取道廟街。通常他會由餐廳行去友人家,但案發當日是由OK便利店行去友人家——之前他未曾行過這條路線,當日是第一次這樣行。

他按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日路線後,主控問他為何要行如此轉折的路線,而非直接由上海街直行到碧街再轉入去,他表示平常都是這樣行——通常他由尼泊爾店舖行到剛於庭上標示的路線部分,沿標示路線去友人家。當日他行這條路線大概行了十分鐘,沿途沒有留意到有特別事發生,只是經過C出口時聽到聲音但沒有理會,只繼續前往友人家;他見到行人路上有磚塊和垃圾而沒有車駛經,沒有認為有任何不尋常,只是一心想去友人家。

他見到窩打老道路上都佈滿磚頭和有雜物堵塞,不能通車,亦有黑衫黑褲示威者,但自己沒有特別注意。他有想過為什麼馬路被阻塞,但仍然繼續前往友人家。友人家在砵蘭街與碧街交界一帶,他前去途中已見到有人聚集;馬路沒有車行駛,他行的是行人路。

他不記得離開友人家的確實時間,但落到樓下已見到多人聚集,預視到會有更嚴重的情況發生,但沒有選擇即時回家,而是想去買煙,認為行彌敦道較快捷。去友人家之前他曾去OK便利店,該處都有煙買;但他之後仍要去尼泊爾店舖買煙,因他本身的煙遺留了在友人家。雖然去友人家途中已見到周圍商舖關閉,但當時他認為尼泊爾店舖仍有開。

他去彌敦道想觀察情況,逗留一陣後情況變得嚴重,認為無法經該路線回家,所以打算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在尼泊爾店舖位置的時候已聽到bang bang聲響,知道有事發生;案發當晚之前他已知道有很多衝突情況出現、會危險,但當晚他仍選擇去睇現場情況而非立即回家,因他認為行彌敦道會較近——雖然是要兜路而不是直行,但他認為是較短的路程。

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時已見到彌敦道有大量示威者面向尖沙咀方向聚集,其中離他最近的示威者已差不多到碧街A1出口位置,但靠近他的只有一兩人,較遠位置才有很多人。他見到碧街往窩打老道方向有煙、汽油彈火光、示威者以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用強勁電筒光照向示威者。他知道前方靠近示威者會更危險,但他想稍為向前行以了解情況,若然可行就直行,若無法通過彌敦道就改為經A1出口回家。他沒有選擇調頭經咸美頓街回家,因為他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主控指出,既然他常去原本想買煙的尼泊爾店舖,又懂得店舖到友人家的路線,又熟悉由友人家回到自己家的路線,怎會不熟悉那一帶路線?!他解釋,因剛與友人爭吵,自己精神狀態不穩定,所以當刻只想到經A1出口回家。

1149休庭
1217再開

印尼友人的住址他是在處理租約時聽過,但不知道租約有沒有寫,亦不懂得睇大廈門牌。控方展示街道圖,指出他庭上供稱友人的住址實際上是在東方街以東的碧街位置,並不是他供稱砵蘭街與碧街交界附近;他不同意控方指他說謊。(🔥辯方黎大律師指出,主問時被告有說過不清楚地址是碧街還是砵蘭街,謝沈法官肯定地說被告沒有這樣講過,更稱如有需要可以聽返錄音,用命令語氣「請」黎大律師坐低⋯⋯後來翻閱自己筆記後她見到自己也有抄低被告確實這樣說過。🔥

主控指出,他庭上證供只是為解釋當晚身處案發現場而捏造出來。控方展示Google路線圖,網站計算他供稱當晚所行的路線長超過一公里,步行需要17分鐘時間,與他供稱只花10分鐘就行到有很大出入。

他同意當晚有經過砵蘭街與碧街交界,從佐敦方向經碧街進入砵蘭街。

🎥快速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他在片段中看不到自己。

控方向D11指出當晚是參與暴動才被警察制服。D11不同意。

[1255完庭]

案件下午續審,控方繼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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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下午進度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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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再開

🎥正常速度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

主控指出,2025時他在OK便利店買完飲品,行了約十分鐘後到達友人家,所以片段必然會見到他出現,但他睇片兩次都見不到自己,即是當晚那段時間他並沒有去到友人家。他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證供為謊言。

🌟謝沈法官主動提出關於綠卡的議題

他持有的綠卡(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是上完課程並通過考試後取得,課程用英語進行,意即他的英語程度足以完成課程。

🔸辯方覆問

黎大律師問他上綠卡課程時是否明白課堂使用的英語,他指課程中有接受訓練,而有一位尼泊爾人用尼泊爾語言為他們進行訓練。課堂上有播放以英語說明的影片,他聽不明白,只知與頭盔有關;考試是多項選擇題。這個考試他曾經不合格一兩次,之後重考才合格。案發時他已通過考試而取得這張綠卡。

🌟謝沈法官就另一張工作相關資格證明提問:除了綠卡之外,他有上另一個課程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但這個資格只需上課就取得,不需考試。

1506休庭
1523再開

🌟謝沈法官表示,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過不少construction summons,熟知取得相關資格證明的要求。她知道要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需要上理論和考筆試,與被告剛才庭上證供不符。

自他太太於2017年來港同住起,當她在港的時候他就不會在印尼友人的家留宿,但會對太太說去探朋友。

-D11作供完畢-

1537休庭
1542再開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9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辯方需於10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10月26日開庭進行口頭陳詞。

1544退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6日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9:曾(16)/ D10:蘇(16)
🌟D9曾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D9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9),(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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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時認罪
D1早前已承認控罪(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D9早前已承認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裁決
D2, D3, D4, D5, D7, D10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D7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10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3, D4, D5, D10控罪(6),(7),(8),(12)蒙面罪名成立🔴

D6控罪(1)暴動、控罪(9)蒙面罪名不成立🟢

⏺️求情
D9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希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
D2同樣案發時16歲,現年20歲,希望法庭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作求情,8月26日作判刑,期間還押,並為D2, D7, D9, D10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各被判監41-45個月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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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各方對早前已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

法官因年尾多長case寫唔切判詞,訂於2024年5月24日14:30宣布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維持現有擔保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在場直播員按:謝官忙到年頭其他案件裁決已經咁講,真係年頭忙到年尾都仲忙緊,反正糧照出,嘢就慢慢做,對佢冇乜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