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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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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淑嫺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 1430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辯方之前因有同類案件在高等法院進行上訴,申請押後以等待上訴結果。該案為2020年五一勞動節,工黨及社民連共8人在金鐘遊行,被裁定違反限聚令,各判囚14天、緩刑18個月。8人早前提向高院提出上訴遭駁回,其中7人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高等法院黃崇厚法官於12月29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上訴申請許可。

———————————

📌答辯: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辯方表示有法律爭議,除被告沒有其他證人。雙方同意安排兩天審訊已經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2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兩天英文審訊,同意事實需在開審前2天存入法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提堂 #傳票案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但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

📌答辯:4人均否認控罪

控方指有6名證人,口供大部份以65b呈堂但辯方或會作盤問,沒有警誡供詞,另有8張光碟內有13段片段約90分鐘呈堂作證物,辯方則有1至2名證人。雙方同意3天審訊應可足夠。

案件排期至5月8日 0930於東區法院第四庭作三天中文審訊,雙方同意事實需於3天前交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0430灣仔
#提堂 #傳票案

👥黃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社民連成員
🛑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5項違反限聚令
各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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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正於另一法庭進行47人案審訊故缺席,但上星期五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另外黃浩銘開庭後也表示會認罪。

📌答辯:
黃浩銘: 認罪‼️
陳寶瑩: 認罪‼️
周樹榮: 認罪‼️
梁國雄: 認罪‼️(信件型式)
曾健成: 認罪‼️

答辯期間有被告表示距離有1.5米,但同年5月1日一同類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判詞指有共同目的雖距離1.5米也不可作合理抗辯,案件擾攘3年後無奈認罪。

📌裁決
五人罪名成立‼️

📌求情
黃浩銘親自表示承認控罪,但不同意政府限制市民活動。
三名出庭被告代表律師指當時各人對限聚令理解同終審法院判決有出入,各人其實有保持1.5米距離非存心挑戰,本案有2人去年認罪罰款$4500希望法庭作參考。

📌判刑:
各人沒有相同定罪紀錄,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法庭判各人罰款$4500,梁國雄將由妻子陳寶瑩今日代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1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7/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8/4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7]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5/6]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志輝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傳票案  #提堂

李(24)

控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59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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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因裁判官講得又快同太細聲,罰款數目不詳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1011金鐘
#覆核聆訊 #定額罰款通知書

曾健成

控罪: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

背景
社民連4名成員去年10月11日到政府總部外請願,促請政府撤銷限聚令等措施。社民連片段顯示,請願結束後成員曾健成放下兩件寫有「安心口罩何時了 限聚還要限多久」的示威道具,要求政府接收。在場警員指無人接收,並稱已多次要求曾健成自行清理不果,最終向曾健成發出1500元定額罰款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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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稱沒有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早前才收到通知書,今日申請覆核。

2022年10月發出之定額罰款作供稱在2023年2月才收到手中,庭上確認紀錄住址為自己向警方提供,是與前妻同住之前居所,當時2022年兩人已經不同住,沒有信箱鎖匙,也不清楚前妻通常收信後處理方法,承認可能是自己疏忽沒留意,但不同意警方所作之檢控。

📌裁決
定額罰款地址是被告提供,卻不是當時自住住址也沒有途徑收信,是被告人疏忽所致,法庭拒絕覆核申請

被告明白但表示反對票控,問裁判官可以點做?何官指收到十天內要作反對申請,現已超越時刻。

📌判刑
維持罸款,附加罰款及堂費一共$3300,須今日內繳交。

💛感謝報料💛
【05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4/9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3]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5/18]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蔡(19)

傳票1:違反公安條例
被指於2020年7月1日下午約4時10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車AM7702投擲竹枝於行車線,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傳票2:違反警隊條例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約下午4時13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近燈柱39163B,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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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沒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候再訊,押後日子另定。

💛感謝報料💛

按:紀錄上被告已經多次沒有應訊,也從來沒有代表律師。
【07月1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4/2]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7/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3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善彤暫委裁判官
#20220911銅鑼灣 #提堂

余煒彬(30)/社民連內務副主席

控罪: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被控於2022年9月11日下午4時分 至同日下午4時40分期間,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港鐵銅鑼灣站 E 出口對面行人路,展示一張約1米X2.5米的橫額,印有梁國雄、岑子杰、陳皓桓的中文姓名及其相片和一句口號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14:34開庭]

裁判官表示本案已排期2024年9月4日至5日審議。

法庭收到辯方申請押後到潘連花案審結;控方反對,並指出控方認為吳靄儀案(818流水集會案)及潘連花案與本案沒有相關性。

辯方認為此兩案無論勝負都影響被告人之答辯,因此即使裁判官建議在原來審訊日先處理證據,陳詞層面則押後,但辯方都不同意。

主控提出,他覺得潘連花案已有結果及事實裁決;與被告提出的執行相稱性無關;另外,基於刑事案件應盡快審訊的原則(控方原來安排了一位食環處人員會作口頭證供,擔心2022年9月案發日期距離目前為止已經兩年,恐怕太久會影響作供)。

最後,裁判官指出,上級法院就同一議題都未有裁決,下級裁判法院都應該等上級法庭的判決結果才能審議本案。

另外,被告人表示,收到控方提供食環指引文件,但內容很多被塗黑,尤其重要的關於如何執行此法例的段落完全被遮蔽,被告期望可解除刪減部分再重新交送給他。

控方回應遮蔽那些段落,是因為控方覺得
(1)該些被刪除的內容與執行相稱性無關;
(2)內容涉及公眾利益,
所以控方堅持,除非法院裁決必須披露,他們才會向被保方披露刪了的內容。

[13:26休庭]
[15:41開庭]

裁判官決定批准押後審訊,基於案發後兩年不算過長,而9月26日潘連花案將會有陳詞及可能有裁決,因此,安排為10月31日。如果潘案與預期有差異,雙方可用書面向法庭申請更改提訊日。

有關更改刪除重要段落的資料文件,裁判官認為今日法庭處理不到,待潘案有明確資料後,再在提訊日審議,原訂9月4-5日審訊日擱置。

案件押後至10月3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10號法庭提訊

[15:5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