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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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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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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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0707旺角 #判刑

張(66)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在呼氣中的酒精湛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案情簡介﹕網民去年 7 月 7 日發起「九龍再遊行」,示威者與警方在旺角爆發衝突。一名的士司機被指把的士橫泊在彌敦道分隔示威者及警方,並橫跨兩條行車線,沒有按警方要求將車駛走。的士司機早前承認醉酒駕駛罪,但否認阻差辦公及襲警。 (立場新聞 27/8/2020)

判刑:
-控一:兩個月
-控二:六個月
-控三:30天量刑起點
-停牌三年

❗️同時執行,需監禁六個月❗️

辯方指會就襲警罪及阻差辦公罪會上訴

申請擔保條件:
-現金五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每週到警署報到
-居住報稱地址

上訴期間保釋申請獲批
*詳情稍後補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子豪暫委裁判官
#20200814九龍城法院大樓 #提堂

馮姓女

控罪:違反限聚令

案情:
被控於2020年8月14日1730時至1742時,在九龍城法院大樓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831太子站」襲擊當晚,一名男子在太子站被指藏有丫叉、螺絲帽、鐳射筆及對講機被捕,在2020年8月14日經審訊後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大批市民希望隔住囚車為手足打氣,惟被警方用封鎖線包圍及票控「違反限聚令」。
#0831太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27

========================

無法律代表

‼️認罪‼️

求情:
被告與其他人有沒有共同目的,是保證不到,因為與他人不認識。希望法庭下調罰款,並分期付款。

判刑:
罰$2000,分開四期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劉(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案件原定押後至2021年11月2日14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審前覆核。

被告因多次違反宵禁令🛑需即時還押🛑下次提堂再決定會否再讓被告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裁決

劉 (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裁決判辭

📌所有警員均為誠實可靠證人
簡單而言,所有控方證人皆誠實可靠,三名警員清楚中肯;其中一名否認毆打被告
,指是被告情緒激動,才會與同僚制服被告,又承認看見被告臉上有傷;官認為毆打被告的情節與控罪無關,故不會就此事作出裁定。

📌官指被告證供自相矛盾,係理工彈出彈入
官認為被告證供多處自相矛盾、自圓其說。被告自辯時指支持和理非,但後來見有示威者砍樹,行為越見激進,遂決定中途離開。惟途中看見有人手持鎚揚言要回理大,被告見狀又跟他回去,官直言其行為於理不合。現場相繼離開 被告選擇留下 但又另一邊廂話自己感到害怕

📌稱攞鉸剪唔俾人整汽油彈,官:攞走兩把有乜用
被告指涉案六角匙是於物資站索取,以作踩單車之用;但被告其後指不懂得使用六角匙,甚至開初不知道索取之物是六角匙,官直指說法矛盾。至於攜帶鉸剪,被告解釋拿走鉸剪,他人就難以製作汽油彈,但官認為說法牽強,「鉸剪周圍都有,攞走兩把有乜用」。

📌被告扮示威者又扮記者,官斥矛盾
被告又指管有物品,是為顯示被告示威者是同一陣線,但他又指穿記者反光衣,是為顯示立場中立,官直斥證詞矛盾。至於𠝹刀,被告聲稱使用𠝹刀起杯面山,官認為處理食物後,「根本唔使帶係身 」。至於背囊中其餘物品,官指出它們均為示威者一般使用的物品,亦即耳罩、眼罩、手套、電筒、望遠鏡、雷射筆等等。

總結:被告意圖十分明顯,管有物品用作非法用途,故第一項控罪成立。

📌偷兩張箭會會員卡扮學生 盜竊罪名成立
至於兩項盜竊罪,被告取去兩張箭會會員卡時,已知卡並不屬於自己。他亦親口承認索取會員卡,是以扮作學生,以方便出入示威者於理工設立的關卡。官指被告意圖永久剝奪原物主持有的箭卡,據為己有,裁定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被告拒絕求情質疑法官學歷係點得返嚟
被告:無求情唔該晒多謝晒有心拜拜,我完全理解唔到你呢個裁判官係點解可以判定到對方嗰邊係……一個可以係誠實嘅證人?而你可以判定到我嘅說話矛盾重重嘅話……我唔明你呢個法律嘅學歷係點得返嚟。

官:怒視……我唔會同你有口舌上嘅爭辯。

❗️全部罪成❗️

被告需還押至2022年2月4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9]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4/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新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進一步陳詞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提訊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林子康裁判官 #答辯
👤譚(25) #0831太子

控罪:刑事毀壞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警車,車牌AM7233,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指經控辯雙方商討後,控方接受本案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辯方亦指被告同意控方案情、願意遵守守行為命令和負擔警車的維修費用,即港幣$2400。

控方案情如下:

背景:

在2019年8月31日下午,「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最後,相關集會和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導致港島及其後九龍多處遭受示威者的大規模破壞公物的情況。

於同日約21:00時,示威者於尖沙咀設置路障和不同地點縱火,亦在旺角和太子作「快閃」行動。

於同日約21:30時,示威者因警方驅散行動,而湧入旺角區。

於同日約22:00時,數百名身穿黑衣、蒙面、和佩備保護性裝備的示威者在旺角站外設置路障,使交通受阻。其後,示威者進入旺角站破壞公物。

於同日約23:10時,PW1至PW3到達案發地點(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當時他們都身在帶警徽的警車,PW1是涉案車牌為AM7233的車輛的司機,而PW2和PW3是位處涉案車輛後方的車輛的司機。

被告的作為:

於同日約23:15時,被告走近涉案車輛。被告首先激動大叫,其後走向涉案車輛的後方用腳踢向車身,造成一個6吋乘6吋的凹痕。

上述整個過程都被PW2目睹,而PW1亦聽到一聲巨響。PW1和PW2 因此上前追截被告。在追截過程中,PW2曾捉到被告的手臂但掙脫。最後,PW3和其他警員前來協助PW2一同制服被告,然而被告在過程中仍有激烈反抗。

犯案原因: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犯案,並表示他犯案是因為下班後不能乘港鐵回家,所以一時間用腳踢向涉案車輛發洩。

法庭的考慮:

裁判官考慮到:

⁃ 被告是獨自犯案和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或裝備;

⁃ 被告有悔意和重犯機會低;

⁃ 被告願意作出賠償;和

⁃ 被告犯案原因相信是如他於被警誡下時所說。

基於以上,裁判官同意本案適合以港幣$2000自簽守行為1年6個月處理。其間被告不得再犯涉及暴力、威嚇使用暴力、和損壞財產背景的刑事罪行

裁判官另下令:

⁃ 被告須向香港政府賠償港幣$2400,相關金額會由法庭交予香港政府;和

⁃ 被告須支付堂費港幣$300
===================
今日是林官首次正式處理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背景的案件。(本身林官會於2023年6月7日處理一宗涉及攻擊性武器的審訊,不過該案已延至2023年10月10日才開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裁決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2月7日約22:02時,在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用鉗在一張屬於民建聯的1.5米乘1米橫額海報鎅出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當警員截停被告後,被告於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辯方指被告於案發時沒有手持涉案的鉗,此外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

辯方另爭議被告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理由簡單指被告在驚慌的情況下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他的招認和警誡供詞。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以交替程序的方式處理。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依賴PW1的供詞。簡單而言:

⁃ PW1與其他四名同事與2023年2月7日約21:30時起,在鳳德道一帶進行反刑事毀壞行動。

⁃ 於同日約22:02時,PW1見到被告初時走到涉案橫額背後約1米的地方徘徊和東張西望,其後就用右手在自己身穿的外套的右邊袋中拿出鉗,且蹲下向涉案橫額垂直由上而下鎅了兩次。

⁃ PW1見狀後馬上上前截停被告和表露警員身份。PW1其後亦從被告的右手檢取了一把紅色鉗,和發現涉案橫額被鎅了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

⁃ 被告在PW1的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 於同日約22:45時,PW1在警署向被告發出、解釋、和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沒有作出任何要求,並於約22:52時簽收。

⁃ 於同日約22:56時,PW1在警署接見室6號房補錄警誡口供。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PW1將內容覆讀和叫被告閱讀,亦告訴被告可以修改口供的權利和請被告在口供上簽署聲明。被告最後在記事冊內簽署,過程中沒有說過或提出任何事情。

在特別事項中,辯方依賴被告的供詞。簡單而言:

⁃ 於案發前,被告是正打算向鳳德道的方向散步。然而,他走到涉案橫額附近時由於覺得右腳跟痛,所以走到涉案欄桿附近彎下身子,打算拿起鞋看看鞋底是否穿了。最後,他發現鞋底是穿了後,重新穿上鞋子並站起身。

⁃ 這時,被告聽到有人大叫,並忽然間有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從對面方向的馬路跳過欄桿迎面衝向他。由於被告當時以為有人想尋仇或想殺他,所以他因驚慌而呆站原地。

⁃ 當被截停後,被告的左手和右手各被一名人士捉著。其後,有人嘗試在被告身穿的風褸的兩邊袋作搜查,當有人在其中一個袋搜出鉗時,叫:「仲搵你唔到?」,並開心得將鉗丟在地上並拍照。

⁃ 其後,被告被推到牆邊,後來有人表示由於他弄壞物品,所以要拘捕他,並為他鎖上手扣。由於被告指當時很害怕,所以說了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然而,這不是被告想表達的意思,被告原本想表達「放過我,只是第一次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的意思,但由於他在很害怕下使喉嚨被「卡住」,令他不能向警員表達完整意思。

⁃ 被告否認自己曾說過類似「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的話,但指出他曾在警員詢問下表示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 在到達警署後,PW1曾在大堂打電話叫警員快點檢取橫額,亦說類似「五秒鎅兩條痕」的話。被告聽到後表明否認,但PW1叫他安靜,否則不讓他見CID。

⁃ 當PW1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沒有向被告覆讀相關內容,只給予他一張關於可修改口供內容的紙(即是同意聲明),並表明若他不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他不會見到CID和離開警署。被告在此情況下,再加上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

⁃ 至於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已忘記當時有沒有收取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亦不記得他是於何時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

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中主要是針對PW1的證言的可信性作批評,較重要的包括:

⁃ PW1沒有跟隨同事在鳳德道一帶巡邏,而且PW1與四名同事各自看守的範圍中的橫額分佈不同,令人奇怪。

⁃ 被告在常理下不會在可能會被公眾人士(PW1)看到自己的情況下犯案。

⁃ 涉案橫額的兩條鎅痕相距31吋,故被告一氣呵成地完成兩條鎅痕是不合常理。

⁃ PW1於案發現場時已量度涉案橫額的鎅痕長約50厘米,他沒有必要在警署時再向同事確認。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就補錄警誡口供和羈留人士通知書中負責的部分是很少的。

⁃ 按常理,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 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

於早前聆訊時,裁判官考慮過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據(包括現場環境的圖片、涉案橫額、羈留人士通知書、涉案鎅刀等)、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理由會於下文指出)

當裁判官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簡單而言:

⁃ 被告用了涉案的鉗約十多年,他會在工作時剪電線時使用。事實上在案發前數天的嘉年華會中,被告曾用這鉗剪索帶和電線繩,唯事後將涉案的鉗留在風褸袋中。

⁃ 被告在大樓電梯內時已經知道自己的風褸袋內有鉗,但他覺得沒有什麼事會發生所以照常出外散步。

⁃ 被告沒有不喜歡甚麼政黨和政治人物,自己亦沒有政治聯繫。

⁃ 其他內容見特別事項的部分。

辯方在一般事項的陳詞中大致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

📌 裁判官的考慮: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清白。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沒有案底,故他的證言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特別事項的裁斷:

由於本案只涉及PW1,故須特別小心考慮其證供。PW1的證言一貫合理,他在關於為被告處理羈留人士通知書和補錄警誡供詞的證言亦得到相關文件資料的支持,他在庭上亦承認他在補錄警誡供詞是只得自己和被告在場。因此,PW1有如實向法庭說出實情。

根據PW1證言,被告是沒有作出過投訴和表達過受不當的對待。此外,被告亦曾自己閱讀過記事冊和相關文件。

被告的證言不合常理,不應予以接納。被告提及當時有10多人衝前捉住他,但當時仍沒有人向被告提及拘捕和警誡的事情,為何被告會說出「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此外,被告在庭上承認自己在警署時曾看過PW1的記事冊和相關文件,他是得悉自己的權利,但未能就自己為何仍然在記事冊簽署作出解釋。

根據上述分析,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

🔍一般事項的裁斷:

控方在一般事項上都依賴PW1的證言。即使PW1是誠實,亦須仔細審視其證供。

不爭的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仍有機會認錯人。在本案,PW1觀察被告時視線沒有被阻擋,現場光線亦充足,事實上他的觀察亦與事實相符 - 被告被他看見曾在涉案橫額作出由上垂直向下鎅的行為,事後涉案橫額確是被鎅出兩條痕。

辯方批評PW1沒有即時檢取涉案橫額。然而,PW1的職責是處理和看守被告,而其他警員則處理和看守涉案證物,此做法並非不合理。

辯方認為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涉案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然而,涉案橫額本身有三個人樣,本身已經包括李慧琼議員的樣子,要宣洩不滿不一定要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在一般事項上,被告的證言有內在不可能,不應予以接納。被告的說法是自己在案發現場路過,但在沒有做過任何事下忽然有10多人跑向他,這是不合常理。此外,被告也在沒有任何的指控下說「放過我,只是第一次」之類的話,這是於理不合。事實上,進一步考慮現場的情況和環境後,當時有10多人跑向他的說法屬跨大。

根據上述分析,PW1的觀察是事實、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涉案橫額屬民建聯,當中包含李慧琼議員的樣貌。控方已就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判刑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控方申請賠償令,被告須要向民建聯賠償港幣$100。

辯方大律師提及被告有正當職業和過往沒有案底,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涉案橫額的價值低和被告願意作出賠償,以罰款方式處理本案。

📌 裁判官的考慮:

裁判官考慮到:

⁃ 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 被告於正值夜晚時在涉案橫額鎅兩刀渲洩對政治人物或政黨的不滿情緒;和
⁃ 涉案橫額的價值後,

判處被告罰款港幣$3500,另須向民建聯賠償港幣$100,在7天內完成。

由於上述共港幣$3600中的$500會在被告現時的擔保金中扣除,所以被告實際上只需繳交港幣$31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10:10] 原本法庭安排優先處理本案判刑,但由於懲教車遇上交通意外,被告剛剛才到達法院,辯方未有機會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故法庭書記決定先處理一些傳票案件,並將本案判刑暫時押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朱(38)🛑已還押15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2:31處理本案)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法庭於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的內容,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大部分相關報告的內容,相關少許要修改的內容並不重要。

根據背景報告,辯方指:(1)被告的身體不理想,縱然他想努力工作,但礙於身體上的限制,他並不能工作,只能依賴政府的援助;(2)被告雖然沒有家人的支持,但在社工的支持和協助下仍然努力生活,參與不同的活動。

辯方指被告明白監禁是不能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1)沒有警員受傷、(2)被告被捕後有重新生活,沒有再次犯案、和(3)被告的身體狀況和在服刑期間的不便。

口頭判刑理由:

1: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根據背景報告的內容和辯方的求情陳詞,雖然被告有著不幸的經歷,但他沒有案底,此外亦得到社工的強大支持和正面評價。

2:被告在2019年被捕至今已有4年,雖然不是說律政司有刻意延誤,但不能忽略被告在此段時間要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煎熬。

3:辯方有引述被告的身體狀況會為其服刑帶來不便,這點相信懲教會有合適的處理方法。

4:被告管有兩支3B級別的雷射筆,可以對人造成嚴重傷害,不過被告沒有使用相關的雷射筆,亦沒有警員和市民因此受傷。

5:辯方提到本案有另一被告於當日管有一支雷射筆,當時裁判官黃雅茵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這量刑起數於本案也是合適的。

6:基於第1段和第2段的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

(12:44本案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