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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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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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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1224朗豪坊 #1224旺角

D1:蔡(22)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1-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3)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控方今天已預備好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後的首個星期一,即3月7日,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D4另向法庭申請押後至2月4日再訊,法庭批准。

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並要求加設條款,法庭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今天1600時前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包括BNO,如有)
。於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D1-3,5-6案件押後至3月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法院再訊,D4則押後至2月4日不早於1130時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 — — — —
截至1135時,#0825荃灣 案件仲未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提堂

D1:蔡(22)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1-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3)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修訂為抗拒)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 - - - - - - - - - - - - -

【1458開庭】

D1申請押後案件至6月6日再訊,以準備答辯。D2-5代表律師雖無申請押後,亦指已準備好答辯,但為統一程序亦同意押後。D6正申請當值律師服務,不反對押後案件,待完成手續。

控方申請修訂D4面對的控罪(7),改為被告在旺角朗豪坊抗拒警員20294執行職務。

D5申請更改保釋日子獲批其餘被告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6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答辯

D1:蔡(22)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1-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D6不認罪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認罪❗️

(3)D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D1認罪❗️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D2不認罪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D2不認罪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D3不認罪

(7)D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修訂為抗拒)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D4不認罪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6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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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就控罪(1)-(3),D1認罪❗️
就控罪(1),(4)-(8), D2 至D6不認罪

D1同意案情:
案發日為12月24日下午3時,響應半夜telegram旺角公海群組發起的平安夜「和你shop」,群眾身穿黑色衫戴口罩和帽,破壞目標店舖後扔槌,換回衣服扮普通市民。案發當日警方收到報告starbuck外有示威者正在破壞電梯,4樓中庭有多於100名示威者包圍警員,高叫反警察口號。在越南餐廳「火車頭」外,starbuck對面群眾高呼「死黑警」,「攬炒」,情況構成非法集會。
控方10名證人設警方防線進行驅散,群眾拒絕離開。在starbuck與火車頭中間的pop up store,有警員身穿戰術背心,印有警察字眼。D1無理會警告,處於人群中手持杯,其後向警方第二證人潑啡色液體,第二證人未來得及進行警告之際,D1行動升級,把餘下液體潑向警方第一證人。警方第四證人大叫襲警,其後拘捕被告。

控方播放1段約10秒的短片,就着片段所反映,D1是同一時間潑向兩位警員再把杯子向上扔,法官認為案情說法嚴重過影片片段所反映,文字上的案情未能與影片相符,被告行為沒有明顯升級。控辯雙方休庭商討。

休庭後,控方對第6段第4行作出修改,對影片顯示內容攞取指示。
修訂為:
D1站在控方第一,二證人4尺前,手持杯於人群前線無理會警告,向警方第二證人潑啡色液體,第二證人未來得及進行警告之前,把餘下液體潑向警方第一證人。第一第二證人衣服濕了,警方第四證人目睹,其後拘捕被告。把暴力升級省卻。

求情:
辯方呈上求情文件夾,包括被告人,母親,哥哥,前僱主,前同事,現僱主的求情信。被告對犯案有悔意,明白後果並願意承擔,沒有刑事記錄。

有機會攞取背景報告,押後期間希望可以攞取社會服務報告。

當時情況,被告人情緒一時失控。案發當日的情緒低落,父親懷有重病,即將進行手術。父親自2018年開始病發,每一段時間就要進行小手術。因擔憂父親情況,情緒低落,被告去朗豪坊的目的是散心,當日8:00約了朋友食飯。
被告7:00到場,7:45涉案警員到場,當時的確加入了人群,但逗留時間不長。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不是一早預謀參與活動,沒有直接証據有參與暴力行動。萬幸杯中液體是飲品,相對同類型襲警案件,是較輕微的。

被告人在2021年獲合資格幼兒教育學士,並獲幼兒園聘請,是持牌的幼稚園教師。因為今次事件,不希望影響到下學期任教的學生,於是忍痛於二月辭去職位。

2013至2017年一直有做社會工作,包括軍校訓練,協助內地來港人士適應更生,現在於慈善基金會工作擔任文職,為人有愛心及耐性。被告人的確決心改過,承諾會好好學習情緒管理。今天正面面對控罪,儘管佢知道有機會失去教師資格,但她希望做負責任的導師,用自己生命影響生命。

同意把証物1-3充公,但希望可以申請攞回証物2中D1的手機,以便攞取與父親的影片及相片相關內容。

判刑:
被告面對三項控罪,性質嚴重。案情指出當天環境緊張,超過100名示威者,現場氣氛不理想。影片中,被告與警員對視,但仍把液體撥向警員,有機會挑動群眾情緒。考慮到事件嚴重性,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不考慮索取社會服務報告。由於時間關係,未能仔細閱讀求情內容,將押後兩星期攞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 1430在同一法庭再訊,期間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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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D6:
控方共有12個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另外有2條30分鐘影片,控辯雙方認為需有審前覆核。

D2,D4豁免今晚不用到警署報到
D6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8日 1430在同一法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條件批准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審前覆核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2-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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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點:
(1) 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2) 各被告當時是否參與其中

本案排期於10月10-14日、24-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D3、D4原有法律代表檔期比較滿,而法庭不想拖延案件太久,或需更換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開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