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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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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7/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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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3  開庭

表證成立,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0:00結案陳詞

11:49 今天審訊完畢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仍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4]
2022.10.3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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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廖(17) #宣布決定理由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6日被判處31個月監禁(連同另案),於2022年9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吳(29) #宣讀判詞 (#1108黃大仙 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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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雷,黃,陳(18-33) #續審 [8/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簡,連,卓(19-24) #續審 [16/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29)🛑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馮,歐陽,古,李,張,陳,邱,林,林,謝,陳(20-41)🛑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14:30
👤羅(26)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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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何慧嫻裁判官
🕞15:30
👤朱(19)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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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29-47)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陳(23)🛑已還押14日 🔥#判刑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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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45-90) #裁決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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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原訟法庭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於11月9日被上訴法庭拒絕,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亦於11月21日被拒絕。)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8/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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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12 開庭

11:03小休

11:22今天審訊完畢

本案有兩名被告在審訊第一天已認罪,已安排12月7早上10:30判刑,但法庭保留當天未能準備本案三名被告的於同一天進行裁決,因此預留多一天裁決日期2023年1月3日中午12:00。

案件柙後至12月7日早上10:30判刑及裁決,五名被告需出席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需要維持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6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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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10:30
👥雷,黃,陳(18-33)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何,*(15-21)🛑兩位已還押24日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續審 [5/2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0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鄭,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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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朱,劉(25-31)🛑兩位已還押3個月 #提堂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50
👤胡/網媒記者(45) #裁決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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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 (#20220523爆炸品 企圖製造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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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2/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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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5/5]

#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21:55 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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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41 開庭

10:46休庭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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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10:41 開庭
法庭先派發判刑書予雙方及傳媒代表,休庭時以便辯方解釋判決結果給各被告人。

[10:46]休庭

[11:23] 開庭
處理各被告的求情補充;法庭特別要求A5法律代表讀出A5自己及其嫲嫲的求情信。

裁決:
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

期間各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4日早上9:30判刑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4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兩位已還押24日

控罪:
(1)暴動 [A1 及A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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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於本年11月14日於李慶年法官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案件需柙後連同同案三名被告一併處理

案件柙後至2022年12月14日
早上9:30判刑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4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3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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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鄒幸彤(36)🛑服刑中 #宣讀判詞 (#2021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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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雷,黃,*,陳(15-33)🛑何,*已還押1個月;其餘三位已還押8日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7/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2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14:30(不設旁聽)
👥鄧,余,何,施,李,李,翟,陳,陳,周,周,朱,洪,黎,林,李(16-32)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法⽤途的⼯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4/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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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麥(28) #裁決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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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49歲男子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當時人資料 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0:30
👤徐(18)🛑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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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審訊 [1/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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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45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23:15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何(21)/ A2雷(18)/ A3黃(33)/ A4 *(15)/ A5陳(22) 
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何,*已還押1個月;其餘三位已還押8日

控罪
(1)A1-A5暴動
(2)A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 #關文渭大律師
A2 A4 #田思蔚大律師
A3 #潘兆斌大律師
A5 #蘇俊文大律師

A1及A4於本年11月14日承認暴動,而控罪(2)(3)留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A2、A3及A5經審訊後同年12月7日裁定暴動罪成

[0939]開庭

懲教署今早通知A3因確診缺席,律師徵詢過其家人,同意在沒有反對下繼續宣讀判刑。律師承諾會將判刑文本儘快轉交懲教署職員再轉交被告。法庭宣在14天內被告有權向法庭申請開庭向被告宣讀判詞。

由於A1及A4在審前覆核後才認罪,故只能獲得1/4或1/5扣減。

📌證據分析及裁斷-微觀分析

🔸針對A2證據
被截停前的一刻身穿黑短袖衫、灰短褲、面上戴著藍面巾,手持一把橙黑色雨傘,背著藍背囊。警方從該背囊搜出一個白頭盔、2個粉紅色過濾器、一個透明眼罩、一個灰藍防毒面罩、一隻灰黑3M手套、2隻牛皮勞工手套、一包共57條膠索帶 (長370mm)、一個綠外科口罩。

🔸針對A3證據
被截停前一刻身穿黑短袖衫、黑短褲、黑波鞋,手戴黑手袖、多用途運動手套,頭上戴有黑頭套、一個透明護目鏡,背著灰背囊。背囊裡被搜出一個黑單車頭盔、一個粉紅色過濾口罩、一件黑短袖衫、一件灰色袖衫和2個灰色過濾器。

🔸針對A5證據
被告在兆康西鐵站E出口地面往屯門方向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上。當時她戴口罩,身穿黑衫、黑褲、深色波鞋,手持一把黑色長傘,背著深綠色背囊。背囊內有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一件白T恤、一對勞工手套及一副護目鏡。

重申控方提供的環境證據充分,2125至2138時西鐵站和輕鐵站被大肆破壞,2138時警方開始追截和圍捕。大部分示威者走到地面,魚貫地向地面輕鐵站或附近四散逃走,加上A2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所佩戴和管有的東西,證明他是知情及蓄意留守的人。

雖然辯方猛烈抨擊某控方證人可信性,其實單憑控方提出的片段,A3沒有爭議佩戴的東西和管有的東西,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他是有備而來,既佩戴也管有示威裝備,當時是否逃跑變得不關鍵,單單逃跑不代表有罪,鎮定不代表無辜,要情景化看事實。肯定他不是一名無辜的途人,也不是一名準備騎單車的人,或騎完單車的人。他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提供鼓勵。他預期亦知道示威者當中有人會進行破壞,亦實際進行了破壞。

強調控方提供的片段,A5佩戴的和管有的東西等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她是蓄意留守提供鼓勵的人士,而非無辜的途人。辯方沒有爭議暴動的發生,她被截停的位置是靠近E出口近樓梯口的地面。沒有爭議在截停之前戴上口罩,當時無新冠肺炎和口罩令。她的背包內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勞工手套等示威裝備。加上當時當地剛發生完暴動,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她是預計會有人進行破壞亦知悉有人實際進行破壞,明顯有備而來,戴上口罩,逃避偵查。當時有否逃跑也變得不重要。她是蓄意留守,提供鼓勵,壯大聲勢的情況下,參與暴動。

📌求情

🔸第一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審訊前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雖然暴動最高峰有約280人,維時約13分鐘,當中部分示威者曾大肆破壞鐵路設施亦作出堵塞路軌行為。但無證據顯示A1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他只是曾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③關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但是, 2021年9月 (姚勳智法官DCCC314/2020);2022年1月 (林偉權法官DCCC234/2020及陳仲衡法官DCCC871/2019),都不乏例子顯示年青的暴動參與者,若然參與程度較低,不是判處教導所命令,就是以約39至40多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關大律師進一步主張勞教中心最適合第一被告,建議法庭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最後,關大律師認為案件發生至今超過3年,期間第一被告努力更生,構成延誤,要求減刑。

勞教中心報告顯示第一被告並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原因是他的體能較弱,不能承受勞教中心的訓練。

🔸第二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整個暴動維時約13分鐘 (2125至2138時),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田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被告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為3年9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減刑至3年6個月監禁。

🔸第三被告
其代表陳詞重點如下:
①被告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潘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A3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為3年6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減刑至3年3個月監禁。

🔸第四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及早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雖然暴動最高峰有約280人,維時約13分鐘,當中部分示威者曾經大肆破壞鐵路設施,亦作出堵塞路軌行為。但無證據顯示A4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只是曾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③呈上多封求情信,顯示他品學兼優
④一向有需要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⑤屬於案例所說的「極度年青」,可視為「例外情況」而需要平衡更生和懲罰,主張更生的成份比起懲罰更重要。田大狀援引多宗案例,指出上訴庭也曾經在嚴重的暴動案,判刑覆核時考慮更生方案:CMT [2021]1 HKLRD 1、SWS [2021]1 HKLRD 1117。另外,同級法院也曾經在暴動案判處被告人勞教中心命令:[2021]HKDC 334、[2021]HKDC 694。

🔸第五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被告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蘇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A5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應和其他被告相若,扣減真正悔意 (雖遲來) 、重犯風險低、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可減盡減。

📌判刑考慮
控辯雙方均提及梁天琦案 (CACC164/2018),在該案的第79段,上訴庭提及暴動案的判刑考慮,包括以下12點: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似乎主張法庭就本案量刑基準,以暴動「中度」嚴重性的刑責及被告們「蓄意留守」的罪責,不應高於3年6個月監禁。

本案暴動發生在2019年10月7日,是一連串暴力事件期間發生。套用梁天琦案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
①明顯是預先計劃的,示威者大部分都戴上口罩,手持長棍,明顯是有備而來
②最高峰有約280人參與,他們從屯門兆康西鐵站走到屯門兆康輕鐵站,大肆破壞鐵路設施
③本案特別情節是暴徒所使用的武器大多是棍狀硬物,大肆破壞鐵路的設施,包括入閘機、顯示屏、廣告燈箱、閉路電視、消防設備等,亦有人曾經把雜物掉進輕鐵站路軌
④規模大,包括人數並波及屯門兆康西鐵站和輕鐵站的地方
⑤歷時10多分鐘,但是破壞程度嚴重,除維修費達到800多萬元,亦嚴重影響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⑥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屬於高,至少公共運輸工具需要即時停駛,及往後需要時間維修才能重啟
⑦事件明顯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⑧片段亦拍到期間有幼童經過,市民在拍攝暴徒大肆破壞時有小孩明顯感到害怕的聲音,要求父親駕車載他上學

本席顧及本案沒有涉及使用磚頭或汽油彈,也沒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所以把本案的情節以高中低分類,屬於中度。因此,量刑基準應按比例作出調整。

📌裁決
🔸A1量刑起點3年9個月,良好背景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減至3年6個月,認罪後扣減¼ ,總刑期為31.5個月

🔸A2 A3量刑起點同為3年9個月,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減至3年半

🔸A4判入教導所
若以即時監禁角度出發,第四被告的量刑基準約3年9個月監禁,扣減她犯案時極度年青和精神健康問題等因素,量刑基準可以下調至30個月監禁,再扣減認罪的 ¼,理論上刑期大約為22.5個月監禁。考慮有關案例、本案的犯案情節、個人參與程度等因素,就控罪一判A4進入教導所是合理和相稱。因此,如此頒令。

🔸A5量刑起點3年9月,扣減具悔意、重犯風險低、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最終刑期為3年半

[1015]完畢

* *

願大家保重
🔸「在文明崩壞時 把一笑與一語 默然藏心留念 伏於窗前 再許願 終一天 再遇見」
- -《圍牆倒下前》🔸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5]

D1:劉頴匡/前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
🛑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D5:黃(18)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督察級以上警員(即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3)暴動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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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答辯

❗️另涉初選案的D1否認控罪(1)(2),控方申請兩項控罪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主控原稱不提證供起訴,經法庭提醒此做法等同撤銷控罪後,改為申請存檔兩罪。)

D1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一場暴動延伸/兩場獨立暴動?

法庭就本案兩項暴動控罪提出關注。控罪(5)指稱在長江中心發生的暴動,歷時只有1分鐘,較為罕見,而控罪(3)指稱發生暴動的遮打花園,其實與長江中心相距不遠,只隔一條馬路。法庭要求各方表述立場,長江中心暴動是遮打花園暴動的延伸,抑或兩址所發生的是兩場獨立的暴動?

D2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爭議點只是被告是否在場參與;D2立場是沒有參與任何暴動。如果現在指本案暴動是由遮打花園延伸至長江中心,辯方會有爭議。

D3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只需要控方證明第一場暴動(遮打花園)已完結、第二場暴動(長江中心)才開始,因被告已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D3立場是沒有參與長江中心暴動,但傾向控罪(3)(5)指涉的其實是同一場暴動。

D4面對的兩項控罪只涉及長江中心位置,不爭議遮打花園在1628時之前曾發生暴動。

承認參與長江中心暴動的D5,立場是只於中途加入,並非從遮打花園開始參與暴動。法庭指出,按照盧建民案例,中途加入已經屬參與該場暴動;根據控方開案陳詞,發生追打警員時,有部分人由遮打花園跑到長江中心。本案到底是一場暴動或兩場獨立暴動?

控方表示,雖然暴動有流動性,但後來到長江中心聚集人士未必全部由遮打去到;片段顯示除了原本追打警員的人外,有好多人後來加入。遮打花園集會原為合法,某些人士令其後來演變成非法。證人走到長江中心外再被毆打,所以分為兩個暴動;長江中心從來沒有合法聚集。

法庭關注,若然最終裁定本案兩項控罪指涉的實為一場暴動,將會影響認罪D5案情。控方確認,控方現有證供只能反映D5在長江中心暴動的參與度,遮打花園部分無關。

法庭歸納辯方分歧:D3只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而不承認長江中心暴動,如法庭裁定實為一場暴動,定罪的控罪(3)暴動就會包含長江中心部分;D2情況則相反。

D3代表鍾大律師表示,被告角色被動,只能因應控方建構的控罪而作回應。(張官:我唔知我有冇權將兩條控罪合埋一條控罪喎。)辯方強調,暴動基本要證明開始和結束時間,而第一場結束與第二場開始時間息息相關。如果控方就第二場暴動舉證站不住腳,邀請法庭裁定控罪(5)罪名不成立;但如果暴動涉及已承認的控罪,或會有Duplicity/Double jeopardy風險。控方要證明到被告干犯控罪(5)(6)所指的罪行。

法庭最終表示,若然裁定控方證供未能證明長江中心發生暴動,就遮打花園暴動的判刑不會考慮長江中心部分案情。辯方接受遮打花園事件當作長江中心暴動的背景資料。

⏺️D2-5答辯

D3承認控罪(3)(4)❗️否認控罪(5)(6)
D5承認控罪 (5)❗️控罪(6)存檔法庭
D2、D4否認所有控罪

⏺️同意案情

📌D3案情(控罪3、4)

劉頴匡申請2019年1月19日下午2-10時於中區遮打花園舉行集會,警方就此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反對中環至灣仔間的遊行。負責中區公眾活動管理的PW1由在2019年12月29日開始認識劉,隨後在公眾活動聯絡會議跟劉見面不下10次;劉清楚其警員身分及職責。

舉行集會當日,PW1-4及其他警民關係組警員到場,告知劉若然集會發生刑事罪行或破壞社會安寧,將會解散集會,勸喻劉好好管理集會。現場有約100名穿黑衣人士,有些戴上口罩、手持美國國旗揮舞,有人站上遮打花園簷蓬,構成危險,於是PW1要求劉呼籲遮打花園簷蓬上人士返回地面,劉有嗌咪呼籲但不被理會。

警方在集會期間於現場或附近拘捕了一些人,並搜出可疑物品,包括螺絲批、士巴拿、鎚子、噴漆及裝有易燃物品的瓶子等。終審法院有3個鏡頭被噴上噴漆。1541時PW1通知劉,要求劉控制集會人士及安排糾察到終院制止示威者破壞。1555時PW1從通訊機得知,美利道、會所街有黑衣人聚集,企圖堵路,遂叫劉管理集會人士,劉回覆會派人處理。約100名黑衣人從集會地點跑到德輔道中近雪廠街堵路,警方驅散不果。

此時劉卻呼籲逼爆會場之後可以流水式向金鐘方向離開。PW1指示劉到遠處傾談遭拒,劉又要求PW1出示委任證;劉有按警方要求,宣布集會終止,呼籲集會人士離場。約50-60名示威者圍住PW 1及其他3名警員,高叫「黑社會」、「死黑警」等挑釁說話,現場情緒高漲,多人叫囂,有一中國籍女子向警員吐口水。PW1等證人被腳踢、硬物擊頭,亦有人向警員拋水樽、雨傘。PW1等人逃跑到長江中心外,當時PW1頭部流血,仍被包括D3在內的示威者追擊。

事後PW1住院2天,獲批12天病假;PW2獲得2天病假;PW3留醫10天,獲103天病假;PW4留醫2天,獲27天病假。

警方於2020年3月11日在D3的住所拘捕D3。警誡下D3承認在遮打花園用腳踢了一名警員,因當時劉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有人包圍期間自己上前踢了一腳。有片段影到D3包圍及毆打PW1。D3從片段中指認出自己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

📌D5案情(控罪5)

(大致重複上述控罪3、4案情。)被示威者追打的4名警員及另一人到達長江中心外,發現大門鎖上,無法進入。人群繼續包圍5人,直至有人叫「防暴警到」才散開;D2、D3、D5在人群之中。D5從長江中心逃跑時被截停,警誡下保持緘默。他當時著黑衫黑褲,有護目鏡和防毒面具。

月後D5就傷人罪被捕,警誡下稱當時聽到有人叫「打狗呀」,於是走到長江中心,承認有意襲擊警員但防暴警已到場,自己未能出手。

⏺️D5減刑陳詞

辯方呈上4宗區域法院案件供法庭參考。
🌟DCCC314/2020 #1113旺角:案中D2只參與數分鐘,參與度較低,雖然開審前才認罪,扣減後被姚勳智法官判監27個月;
🌟DCCC234/2020 #1118油麻地:林偉權法官裁定9人刻意裝扮,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暴動不算大規模,案情亦非最嚴重,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
🌟DCCC23/2021 #0811尖沙咀:沒有證據被告直接使用暴力或暴動有預謀,游德康法官以3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
🌟DCCC106/2021 #1007屯門:李慶年 法官認為蓄意留守鼓勵的被告量刑基準介乎3-4年,除一人判教導所外其餘被告以3年9個月量刑。

本案D5不是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只在長江中心近滙豐、恒生大廈聽到打警察才前去加入,亦沒有直接襲擊,只是在暴動人群之中,警察到場馬上就走。

控罪指涉暴動歷時1分鐘,4名警及一市民的傷勢不是最嚴重,沒有證據公物受破壞。D5只是跟隨角色,沒有號召、帶領,沒有證據指他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他沒有直接襲擊事主。D5今年1月13日更換律師,2月3日已獲律政司同意認罪協商並去信法庭通知認罪意向,希望法庭採納25%刑期扣減。

D5現已21歲,錯過判教導所年齡,辯方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報告。法庭回應,被告面對暴動罪,勞教中心刑期較短,不能反映嚴重性,因此不會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播放兩段長江中心外片段(P210有線新聞直播、P204)。

⏺️保釋事宜

已定罪的D5保釋被撤銷,還押候判。其判刑及D3承認兩項控罪的判刑將會一同在審訊完結後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D3繼續還押,D2與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審訊當天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