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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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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新案件🌟 #20230604維園

區(53)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

辯方指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及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9日 再訊。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D1 何(33)
D2伍(34)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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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11星期再進一步調查,法庭拒絕2人保釋申請。兩人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 0930處理保釋覆核,另定下2024年2月20日 0930再訊,🛑期間2人需要還押

💛感謝報料💛
【12月0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提堂

D1 何(33) 🛑已還押16日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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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覆核
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拒絕D1 保釋申請

辯方表示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 0930 再訊處理保釋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001銅鑼灣   #提堂

容(3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指於2023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2306及警員18011。【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背景:
2023 年 10 月 1 日,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色 T-shirt,並舉起白花,警員截查時指其不出示身分證作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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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律師指所有文件早前已交對方,昨天剛收到辯方信件希望商討以其他方法處理,申請押後答辯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 09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0604維園 #提堂

區(53)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

辯方指仍需索取進一步控方文件及同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申請押後及以原有條件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3日 0930 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煽惑不投票

楊(51)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她於2023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期間,在香港2023 年區議會一般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使用名下「xx Young」的 名下Facebook 帳戶,在一個名為「西環變幻時」的 Facebook群組上,展示一篇日期為 2023年12月3日的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下述方式處置發給該另一人的選票:任何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的方式。

==========

控方代表:ICAC檢控代表
被告代表律師:楊大律師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大意是被告轉貼前議員李文浩貼文呼籲杯葛選舉,自己在貼文有加上說明,指選票上加上身份證號碼及名字便成廢票,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案底,工餘亦要照顧中風父親,事後同ICAC合作承認大部份案情,犯案只因一時愚蠢,現在深感後悔,明白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呈上幾封求情信,可見一向有做義工及工作認真,法例係新法例,現在明白法例不容許所作行為,今後承諾絕不再犯,代表指出同類案件全是認罪判處二個月監禁援刑十八個月,希望法庭可以參考。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同意有穩定工作為同一僱主工作多年,犯案因一時愚蠢,但行為比同類案件多了加上自己說明叫人在選票上寫身份證號碼及姓名變成廢票,法庭考慮以上各因素及求情後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001銅鑼灣   #提堂

容(3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指於2023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2306及警員18011。【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背景:
2023 年 10 月 1 日,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色 T-shirt,並舉起白花,警員截查時指其不出示身分證作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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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師指同控方磋商已有結果,需時提供法律意見並可在下次答辯,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3月1 9日 09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控方指調查工作未完成,證物仍待化驗及撰寫專家報告,政府化驗師表示估計仍要6個月時間化驗,控方先申請押後3個月,兩人代表律師指沒有保釋申請也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 0930再訊,🛑期間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30604維園 #提堂

區(53)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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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商討後達成協議同意被告以自簽守行為處理,律政司撤銷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以下非原文):
2023 年6月3日至5日有愛國組織租用維園聲稱舉辦展覽,被告在敏感日子即6月4日敏感時間於維園噴水池位置用手機展示一張白色蠟燭相片,一隊愛國愛黨維護國家安全之中國香港警察在埸戒備,見到情況立即用攝錄機拍下過程,帶隊中國香港督察上前調查並要求出示身份證,被告答自己沒有犯法拒絕出示,其後被拘捕帶到警署。

法庭判處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及繳交200元堂費,被告同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001銅鑼灣   #提堂

容(3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指於2023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2306及警員18011。【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背景:
2023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色 T-shirt,並舉起白花,有見梁健輝 事件愛國愛港便衣警員不時巡邏見到被告,警員截查時以粗口責罵兩名警員,要求兩次出示身分證被拒後作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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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丘律邦律師

📌答辯:承認控罪‼️
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確認有一案底同本案相同。

📌求情:
被告現年40歲,辯方明白控罪屬於人生侵害條例,呈上求情文件包括醫生證明其身體狀況及數宗案例,最近一宗原判7日監禁高院上訴後改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總結同類案件多是罸款或社會服務令。被告沒有政治立場,講粗口只是溝通及理解能力差(見醫生證明)衝口而出表達情感,事後有回應捉問非完全不合作。數封求情信包括教會朋友可見為人隨和,認罪是最大求情,希望法庭判以罸款,緩刑、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如果法庭最終認為只有監禁合適也希望在10日以內。

📌判刑:10日即時監禁🛑
簡短原因
每宗案件皆有獨特性,不可一概而論,辯方案例僅以參考。案發日為國慶日公眾假期,地點為銅鑼灣鬧市便衣警察執法時出示證件,案發有二三十人圍觀及叫囂,被告行為有機會增加社會秩序風險,考慮整體後認為需判以即時監禁,以15日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29筲箕灣
#轉介文件

👤施(29) 🛑因另案服刑中

修訂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於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灣某單位,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槍械及彈藥經營人牌照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枝手槍、一個彈頭、一枝長槍連同槍口裝置的及53枚膠彈殼。

案件排期於24年4月16日 1015 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6/70]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