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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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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720荃灣 #提訊日

盧(27)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相關: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盧(27) #0720荃灣
🛑已還押逾1年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因被告轉換法律團隊,檢視法律文件須時。據悉控辯雙方會商討plea bargain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盧(27) #0720荃灣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控方指需要更多時間處理cctv影片,案件押後至11月9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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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陳(16-17) #1113上水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1:謀殺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罪3:暴動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最後一次押後,因為他們上星期收到片段,需要時間處理。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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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27)#0720荃灣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因為他們仍然與控方商討案件事實及確立控罪。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0720荃灣

👤盧(29)🛑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管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香港法例第200章54條(b)

案情:控罪指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被告認罪❗️

被告今日庭上認罪並同意案情,裁判官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判刑 。
[控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手足精神不錯,庭上不時望向公眾席。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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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案情簡要:

被告本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在2018年年尾時,被告向陳姓友人表示因香港民族陣線的貨倉被爆竊,希望另覓單位儲存貨物,陳因認識涉案單位業主,所以於2019年年初安排被告租用涉案單位,並由陳代被告人簽署租約。被告因此於2019年3月起租用這個位於荃灣一個工廠大廈的其中一個單位的板間房作為倉庫。

在2019年7月19日約22:30時,他在倉庫外被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倉庫單位的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中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被告人單位內檢獲1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警員當時以涉嫌製造炸藥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警方於2019年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印有「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香港民族陣綫」的小冊子、《反恐逃生密技100招》、《香港獨立論》,寫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的單張。此外警方在被告的手機中發現有簡體字檔案,內容提及供恐怖分子使用,關於介紹爆炸品的物質及製作程序。警方事後翻查閉路電視紀錄,被告曾於2019年6月至7月期間逗留單位達24日,並曾攜帶數袋物品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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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張卓勤高級檢控官代表。

📌引導法庭了解本案件:

控方指出被告的家庭及個人背景,並利用拍攝得的照片引導法庭了解在被告的家及倉庫被搜出的與案相關物品。

陳慶偉法官詢問控方是否沒就管有汽油彈作起訴。控方同意。

控方在庭上播放片段,是有關被告人被搜出的爆炸品材料若製成的爆炸品的爆炸威力,是可以影響5米以內的範圍。

📌應否扣除與本案無關的還押日子?

控方表示本案應與修訂控罪前的案件不相關,案件編號也不相同。雖然此為因律政司內部檢控程序出錯所致,但由於2宗案件不相同下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扣除被告人因最初的控罪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長,即約3個月。

📌炸彈性質:

控方引用炸彈專家的意見,因為TATP本質上不穩定,而且能在家自製下,因此TATP比TNT危險。但他們也同意若把TATP與TNT相提並論會對被告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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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求情內容:

辯方有數點求情希望特別在庭上指出。

1:沒有證據指被告會在何時何地使用上述物品

2:沒有證據可指出被告人製造爆炸品的目的

3: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會使用案情其他物品製造爆炸品

4: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是案情所寫的物品的實質擁有者

5:被告人過往沒有案底

6:被告人已及早認罪

📌回應應否扣除與本案無關的還押日子

辯方回應控方希望法庭在判刑不扣除被告因「另案」而被還押的3個月。他們認為2案是同一事件及背景,只是不同案件編號下,被告人遭還押的該三個月應可於刑期中扣減,並指如假設被告行為良好等因素,該三個月還押可被視為等於4至5個月監禁下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再扣除4至5個月監禁,而這與3個月監禁刑期也不差太大。

陳慶偉法官表示不能假設刑期。

📌量刑建議:

辯方向法庭建議12年的量刑起點,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及過往沒有案底給予被告人1/3刑期扣減。

辯方也回應控方向法庭呈上的葉繼歡案例,他們認為本案與葉繼歡案不相關,除存有爆炸品的份量有大分別外(相差1KG),2人的背景也大相逕庭,本案的被告是過往沒有案底,而葉繼歡則是犯案累累的罪犯,更有逃獄的前科。綜合以上他們認為葉繼歡案比本案嚴重。

📌TATP與TNT的分別:

辯方也回應控方TATP比TNT威力更大的說法,他們引用一份名叫Shock Waves的國際周刊的文章,引證TATP的爆炸威力只是TNT的70%(若處於超壓狀態),及55%(若來自爆炸的正面衝力)或是33%(若利用Hess Method)。但他們也同意TATP可以在家製造,對熱能敏感,是難以使用,不穩定的危險品;材料也可以在市面得到;以及人們普遍以TNT與其他炸藥比對,除了軍事炸藥外。

該論文為:Study of TATP: blast characteristics and TNT equivalency of small charges (2014)(Volume 24 Issue 4 P.439-445)

陳慶偉法官對此文章能否協助法庭有所懷疑。控方表示曾就此諮詢專家意見,對方不同意文章的說法。

陳慶偉法官要求控方指的專家證人就上述辯方就TATP和TNT的議題呈上的文章撰寫一份專家報告並呈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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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4:30繼續處理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的程序,期間被告人仍需還押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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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P及TNT的威力議題:

辯方同意並不爭議控方專家證人的報告內容,法庭亦已細閱當中的內容。

📌是否應額外給予被告3至4.5個月的扣減

控方不反對法庭就此給予扣減,但反對給予4.5個月的刑罰扣減,因為被告人可以因良好表現等獲得刑罰扣減,所以有機會出現「扣多咗」(Double counting)的情況,令被告人「坐少咗」。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完整的刑罰扣減,因事實是被告人是在同一背景下一直被還押看管。

辯方重申被告若沒有獲得完整4.5個月刑罰扣減,被告人因「另案」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間將不能計算在內,因這是兩宗不同的案件。

📌背景:

陳慶偉法官詢問辯方可否以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入立法會的事件作案件背景。

辯方不反對,但重申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人與這項事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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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就炸彈議題,控方專家證人指TATP比TNT危險,因為TNT是用引爆器才能引爆;但TATP是可以自爆及借身體接觸,靜電和動電引爆。

法庭不接納辯方向法庭呈上的論文,因為論文中的實驗是在受保護的環境進行,與實際情況有分別。

法庭指TATP的敏感度和易爆度高,對公眾的危險性大。在案發當日,警察爆炸品處理課人員需要即時疏散工廈和附近的市民才能引爆在桌上搜得的700G TATP。而控方呈上的片段也看見當時工廈的石屎牆和鐵閘均被其摧毀。爆炸品處理課人員亦認為該TATP是屬於高能量的爆炸品。

法庭指被告人在當時還被搜出TATP的原材料,即雙氧水等;攻撃性武器如彈弓、刀、發射器等;也有些已存放在冰櫃等的完成品,或是未完成的TATP;還有些書藉,即香港獨立論,也有政治單張及小冊子,內容有香港獨立、顛覆國家、分裂國家等;而被告人的手機也被找到兩篇文章,內容大概為不同化學品的特質、如何引爆爆炸品、不同爆炸品的威力及特性等。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存心傷害人及財產,十分邪惡。法庭考慮到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被告人想借準備高爆炸力的炸藥,意圖顛覆特區政府及推動香港獨立。

在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及參與暴動的人衝入立法會,損壞裏面的物件。雖然法庭同意沒有證據將被告人與此事拉上關係,但不爭的事實是此事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動蘯的環境發生。

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租用單位,他被搜出的物品及他出入單位的頻密程度,以及手機的資料後認為他是行動的主導者。

法庭雖同意不知道被告人如何使用TATP,但肯定的是被告知道此會對在城市內的市民和財產造成傷亡及損失,他亦知道此有能力危害人們生命及破壞財產。因此法庭同意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在葉繼歡案中,此類案件需判處極阻嚇性刑罰。

與葉繼歡案相比,法庭認為雖然本案涉及的爆炸品較少,但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對社會的危害十分嚴重,亦會對市民及警察的安全帶來風險下,罪責比葉繼歡更嚴重。

控方專家證人指出TATP比其他物品的潛在危險更高,他指出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在處理並引爆在桌中搜得的700G的TATP時出現意外,他們的生命會受威脅,甚至生存的機會很低。

法庭認為葉繼歡的目標可能是為了錢財,但被告人的目標是香港特區,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因此本案的嚴重性與葉繼歡案一樣,甚至更嚴重。

本案判刑:

因此法庭決定以18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獲1/3刑期扣減至總刑罰為12年即時監禁

至於到底是否給予3至4.5個月的扣減,法庭決定通知懲教被告人是在2019年7月19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押,所以刑罰扣減會由懲教處理。

Reason for sentence (Transcript of audio recording):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005&QS=%2B&TP=RS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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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已更新至原文,歡迎也感謝大家細閱。

原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5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4.23
2022.04.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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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盧(27)🛑服刑中 #宣布判決 (#0720荃灣 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4月23日被判處12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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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審訊 [1/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郭(18) #續審 [4/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3/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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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轉介文件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黎(36)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鍾已還押逾2個月 #轉介文件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3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逾28個月,張,張,嚴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製造或管有爆藥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2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
👤彭(33)🛑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賴(29)🛑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許(24)🛑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李(24)🛑已還押逾22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鍾(29)🛑已還押逾18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20)🛑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陳(27)🛑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00
👥謝,何,孟(20-24)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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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5/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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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戴耀廷,葉劍青,石守正(50-57)🛑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盧(29) #0720荃灣
🛑服刑中🛑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爆炸品

簡單背景:

上訴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原審法官陳慶偉聽畢陳詞後在2021年4月23日判處上訴人12年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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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討論:

針對此控罪,法庭指出當上訴人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親自製造或管有爆炸品其實已不是最重要,事實上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有這意圖。

上訴方在其上訴宗卷引用了一些毒品案例,法庭認為這是不合適,在於這類罪行重視行為大於意圖。

由於本案控罪是著重於意圖,法庭在量刑時要重點考慮涉案爆炸品的潛在或已造成的實際傷害。在本案,原審法官席前有專家報告指辯方在原審時呈上的期刊研究不能反映現實世界的情況;原審法官亦觀看了有關爆炸品在現場被引爆時的威力的片段。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認為檢獲的爆炸品能夠對生命和財產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而上訴人確是有這種意圖。

有關上訴人的角色,法庭認為在本案,上訴人手機內有兩份檔案,是有關爆炸品的特點;上訴人在答辯時亦已承認他管有爆炸品是有危害生命和財產的意圖;上訴人是一個完全了解爆炸品特性的管有人,法庭很難想像會有人會像上訴人一樣頻繁出入涉案處所,將自己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因此法庭認為明顯地顯然,上訴人的角色是積極、持久、和關鍵,原審法官有權認為他是主謀。

有關與TNT和葉繼歡案的比較,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動蕩的2019年間;上訴人管有主張顛覆特區政府和港獨的物品;除了被檢獲的爆炸品外,在涉案處所內還發現了更多能夠製造更多炸藥的化學品和設備,以及在2019年間,暴力示威者的常用物品。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指本案對公眾和警員的潛在風險和傷害較葉繼歡案嚴重並非不現實,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正確地指出葉繼歡是求財,但上訴人的是針對特區政府,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

結論:

基於法庭未能被說服本次申請是可爭辯,拒絕就刑罰批出上訴許可。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CACC000110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