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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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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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0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6/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其他案件

D2:顏(33)
D3:張(33)🔴因另案還押中
D4:何(39)🔴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
D2是次沒有律師代表,法庭提示被告下庭記得找律師代表,被告希望押後8星期處理,而擔保條件照舊。

D3、D4代表大律師表示,希望押後8星期,以索取進一步的文件,兩名被告因其他案件還押故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9:30於14庭處理答辯,期間D2繼續保釋,D3、4繼續還押。
【08月2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10]

🕦11: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2/3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答辯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花園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上述控罪指向全部被告)

控罪11:刑事損壞 (指向D1)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新界圓敦圍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一條燈柱及一個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2:刑事損壞(指向D2,3)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龍翔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新光中心電房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3就控罪1-8認罪並同意案情
控罪9-12撤回。

D1有1次同類記錄, 但和政治無關, 為藝術塗鴉。D2及D3沒有刑事記錄。

D1和D2為情侶關係, 現均從事舞台工人。二人品格良好, 受到社會氣氛影響, 在被捕後的一年多以來有努力改變自己。希望法庭考慮案件涉及的12項控罪於同一日發生,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予二人原有條件擔保。

D3代表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D3從事設計工作, 於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自責及懊悔, 從此會遵守法律。D3代表指案件只發生於一晚, D3於案發後沒有類似的行為, 希望法庭考慮她初犯, 第一時間認罪,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同庭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每人今日內需繳付$417給香港政府作清理費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4/4]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8/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8]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不早於)11: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3/15]

(截至124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判刑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3就控罪1-8認罪,所以控方撤回控罪9-12。

===========
今次D1係第二次刑事毁壞案,官話下一次一定監禁。

對此案3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減省法庭時間,各人有正當職業,報告正面,顯示有悔意,重犯機會低,故判:
D1: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 D3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其他案件 #答辯

D2:顏(33)
D3:張(33)🔴因另案還押逾41個月
D4:何(39)🔴因另案還押逾41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
0920 由於另案被告眾多,包括親友在內全部旁聽席移至同層 12 庭。唯一保釋在外被告身穿海軍藍色西裝褸到庭,精神飽滿。

1032 開庭,未見兩名還押被告。

1147 五名懲教人員押送兩名還押被告出庭,二人不認罪,張姓第三被告更表示自己被害變被告。獲准保釋第二被告則認罪。

1150 控辯雙方確認第二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另呈上六封被告本人、父母及親友撰寫求情信,並透露大學畢業被告與年邁雙親同住,為照顧長期患病老父任職工作時間較有彈性之外賣員。第二被告於案中並無得益,並引用案例請求法庭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准許保釋。

1206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判監為惟一合適刑罰,量刑起點為三個月,D2認罪,扣減至判監兩個月。

案件押後至 11 月 22 日上午再訊,處理D3 & D4。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袁(2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佈、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辯方代表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

判刑理由:

被告承認分別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佈共13則具煽動性的帖文,當中Facebook為公開帳戶,而Instagram則是只容許追蹤者閱覽的帳戶,而被告是知道可以讓人看到帖文內容的;被告被捕後,警方亦在其手提電話中找到有相關影片。

被告初犯,眾多求情信均表示她有悔意,辯方請法庭考慮緩刑。

法庭考慮到帖文讚好的數量不多,影響力不大,但鑑於被告沒主動刪除帖文,法庭首要考慮具阻嚇作用的刑罰。

Facebook在13則帖文中佔12則,而且是公開帳戶,故法庭認為有持續性和永久性,而且部分帖文有日本文字的信息,或能令在港能閱讀日文的人看到後被煽動。

法庭認為帖文的原創性不高,而約四年期間只有13則帖文,數量不算多,但當中亦有反覆宣傳、煽動的作用,故法庭決定採即時監禁形式,量刑起點為三個月,認罪扣減至兩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答辯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在處理本案之前,法官今日已經無數次勞氣問不同當時人為何未有律師代表,然後申請押後,再一次浪費法庭的時間和全香港700萬人的公帑。法官亦指出每一日幾乎都有一半時間是要處理這類浪費時間的程序,故必須嚴厲處理和警告當事人。法官每一日都要認真看待每宗案件,因為牽涉到的是人的自由,故亦希望正面對可能監禁的每位當事人認真對待案件,找律師協助他們處理案件的答辯和爭取利益,亦避免法官浪費時間處理不能接受的答辯。

在上述背景下,法官在處理本案時問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打算如何做。被告表示想申請押後,但並非想浪費法庭時間。法官指被告事實上已經浪費法庭時間。被告表示明白情況,但因為申請當值律師服務時在程序上出錯,所以他未找到律師代表。在詢問當值律師服務後,相關職員著他向法庭申請押後4至6星期,以重新處理他的申請。法官表示會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2月23日09:30再訊,但警吿被吿需要從速找律師代表。

保釋條件方面,法官下令將保釋金加至港幣1000元,以及若果住所有變,被告需要通知所屬警署。
【02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提堂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10:30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並嘗試解釋因索取相關文件有延誤,所以遲了遞交申請,以致今天未能有當值律師代表。温官對此感到不滿(因在1月12日提堂都無律師),並開始大發雷霆質詢被告,要他列出事實、facts、timeline、何時做了什麼,及為何未能及時處理。温官強調每天在法庭都會遇上無數嘅人浪費法庭時間和公帑,並不解為何已經每次明確指示眾被告要積極處理律師事宜,但每次庭上仍須不斷重複無意義的對話、問被告申請押後原因,或來回問答聽到不負責任的解釋。温官說這對話本來就豪無意思,是不必要存在於世上的垃圾。他說如果他是被告的辯方律師,聽到他這樣的對答,會完全不知道可以怎樣應對。跟著温官又訓示被告不要再為自己的問題解釋「因為」,直接承認是自己的過錯,同法庭講唔好意思,反而冇咁觸動法庭。

由於被告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這次面對的控罪亦有嚴重性,有被判監的可能性,於是決定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押後。下次提堂日期為3月22日上午0930。因為被告今天浪費了法庭13分鐘時間,未能答辯和須要押後,罰堂費一千元,下午四點前要提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2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布判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2/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0/25]

🕚11:00(不早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0/80]

(截至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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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提堂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同庭有大量雜案,10:45才到周。

今日無律師代表,官問2次,都話想押後揾律師,問打算怎樣,被告答:我只係飲醉酒踢爛度門,我有錯,我認罪,我唔知點選擇,今日仍想押後揾律師,官話還押,休庭,被告情緒激動,大叫:咪住!咪住!

休庭5分鐘再開庭,做雜案至11:55,已有當值律師代表被告。

案情指案發當日被告步履不穩行至陳詠恩議員辦事處,踢門至門鎖掉地。官判刑毁罪成,賠償房署$500,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又問上一次定罪是何案件,答是縱火,酒醉燒垃圾桶。又問被告精神有無問題,律師答沒有。

官提醒願全數賠償,在下庭前辦妥是減刑因素,准許保釋,押後至2024年4月12日09:30同庭判刑。
完庭後被告痛哭,情緒十數分鐘才平服。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判刑 🔥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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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12個月感化令‼️

💛感謝報料💛
【04月1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9/6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0/80]

(截至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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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 何(24)

控罪1-2,4-5: 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
*匿名令繼續生效
*把兩宗案件合併
*准許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2000和不得接觸證人)

下次上庭:2024年6月5日星期三,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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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0927觀塘 #20230927葵涌 #20230930元朗 #20230930大埔 #20230930粉嶺 #20231004觀塘
#提堂

李(70)

控罪:
6項沒有許可奏玩樂器
6項沒有許可籌款
於2023年9月27日及10月4日在觀塘鴻圖道1號行人隧道內、同年9月27日在葵涌葵青劇院外的行人隧道內,以及9月30日分別在元朗港鐵站外、大埔墟港鐵站外的行人隧道內及粉嶺港鐵站外的行人天橋上,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擴音器,以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籌款活動

辯方代表:#黃立煒大律師

========

📌答辯:
承認6項沒有許可奏玩樂器 及 2項沒有許可籌款罪‼️,同意案情。

餘下4項控罪存檔法庭

法庭裁定八項控罪罪名成立

📌判刑: 即時監禁18日

法官指被告曾有相同定罪紀錄,而本案更在該案尚未裁決前犯下,可見冥頑不靈干犯同類案件,判處即時監禁,總刑期27日,認罪扣減三份一。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