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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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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4/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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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PW1及PW2作供己交代7月23日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搜出證物情況, PW3負責化驗,三人口供可靠。D2作供提到同D1一起到灣仔但不知道D1放置發煙霧裝置,控方認為作供不可靠。相關煙霧彈特性為延後爆炸、出白煙,遺下殘餘物質,PW3證實三種在D2家中及教育中心找到物質混合可產生煙霧彈,特性同上。D1及D2七月一日先孭背囊上教育中心,之後離開不見背袋去灣仔即發生煙霧彈爆炸,法庭可作推論3樣物品於7月1日也在教育中心存放。當日屬特別日子現場有不少人聚集,樓上商業樓宇亦有不少人。爆炸品必然影響當時市民對治安產生恐𒣷。
🔸辯方陳詞及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證物 P14片段,電梯內見到被告D1曾插樽在後褲袋同另一段片見樽蓋不同顏色。控方本案控罪原為爆炸相關,但最後改為現在控罪,實際是否爆炸同本案冇關,希望法庭對控方剛才提及爆炸不作考慮。
本案7月1日發生,警方7月23日上門搜到可作引起煙霧物質,但如PW3報告所言物質非罕見並有很多用途,是漂白丸消毒劑、機油、剎車油。片段也沒見D2曾拿爆炸材料。
控方指2人1917時一同入洗手間,D1 在1919離開,D2遲廿多秒1920 時離開,數字上D2花了3分鐘去廁所並同D1對話並非不合理。
控方指2人在快樂𑶶廁所混和物品,由D2提供物品,但片段見D2離開廁所攜有黃色樽'如已混和為何仍帶住用剩物品引人注目?其實該樽只是作供提及飲品。再者混和只需一人,2人進入厠所亦會令人起疑。引用同控方相同案例指公眾妨擾要證明對公眾有重大影響如多人受影響,本案沒有證據煙霧濃度,實際有沒有發出有害氯氣,法庭是否可作足夠合理推論。法官反問指除實際效果,亦可能因行為令社會對治安產生不安恐慌。辯方指該物品產生煙霧及聲響不大,譖在影響很難以客觀量度,並以食煙雪茄及炒餸產生煙火比喻,難以控告公眾妨擾。

D2案件押後至6月10日 1000 D2作裁決,期間加回警署報到條件繼續保釋

認罪D1判刑視乎D2裁決再定日子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裁決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原(30) 4月21日去信法庭改為認罪,🔴5月22日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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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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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控方證人證供與分析
(🌟按: 王官只引述控方證人供詞,不見對證供作出任何分析或評估)
是次審訊,三個控方證人被傳召上庭作供。

搜查警員
兩證人為搜查及拘捕被告的警員,其證供集中搜查被告住所及工作處所的過程。 主要爭議為P29紅色背囊及P71紅色行李箱被發現的位置。前者控方證人指在大廳檯邊找到,後者在房間及廁所中間的走廊搜到。辯方則稱前者在檯底,後者在房間及廁所中間的走廊黑色行李箱內。 王官指出物品在被告家中何處搜到根本沒有影響,證人亦沒有需要講大話,重點是該些物品均在被告家中搜出。

政府化驗師
1個為政府的化驗師陳凯裕博士(音),當時負責化驗從案發現現場,被告居所及工作地點檢取的多樣證物。 其中於案發現場Vita紙盒附近有3~4厘米的燃燒範圍,內有殘餘的白色粉末、已燒焦的膠樽及一個寶礦力膠樽。
其證供將證物大概分為三類:
1) 含有三氯異三聚氰酸(按: 清毒劑)的證物:
證物P29紅色背囊的固體物、P31&32密實袋內的MRS膠罐、P41薯片紙筒、P60心形盒內的白色粉末。
2) 含有次氯酸鈣(按: 粉劑漂白丸)的證物:
P75餅罐、薯片膠筒、P77&78量杯、密實袋及膠袋。
3)雜類
P39&40密實袋及1灰粉末、65白色粉末、P47紙包盒、P60心形人廿內的固體物、P77 8毫升的機油。
在工作場所來取的P81深色鋁罐內有1漂白水、P81薯片紙筒內的白粉末、P85淺藍膠罐及量杯。

陳專家證人證供顯示,將以上的化學品混合後會上生火焰。認為案發現場發現燃燒過的的Vita及膠樽有可能由以上化學物品所致。 測試結果指出將化學品混合後會產生煙霧的效果。如p83&85;p81&82;p77、45&82;p81&85;p81&87或p47&45的組合均有機會產生煙霧。

另有控方以65B形式呈上三個證人的供詞:
醫學病理醫生
指出案發的化學物有機會刺激肺部,長期暴露者,化學物會經肺氣管進入刺激肺氣泡,從而引致更大健康風險,如窒息。

爆炸品警方證人 李展超警司 (音)
指出P65有160克的爆炸物品,經燃燒後會產生熱效應,略為1米。 如配以點燃系統在一密閉空間則有機會產生爆炸。 本案則沒有發現類似裝置。確認現場發現的殘留物沒有爆炸性,無法得知混合其他化學物會否有爆炸性,因自己不是該方面的專家。

警員PC9511
書面證供指出案發時,灣仔道附近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挖磚頭及阻塞交通,當時聽到爆炸聲響,見集成中心有白煙冒出,確認現場無人受傷,沒有燃點裝置。

🌟王官指出觀察三個作供的控方證人在庭上的神態表現,認為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而另外3人的書面供詞,因辯方無對其供詞提出質疑,故此接納全部控方證人的書面證供。

📌辯方證人證供與分析
辯方只有D2作供,D2案發為炮台山一教育機構任與趣班導師,沒有學過或教授化學相關課程,不肯定其他導師有冇任教與化學相關的課程。並指出中心的教學物品都是隨處擺放,沒有個人儲物櫃。

D2指出與D1在飲食群組認識,當日相約在炮台山的工作處所內吹水睇戲。其後前往灣仔道的298商場睇電腦零件,中途D1表示過有事要做。相約在集成中心地下會合,之後與D1一同在快樂蜂用餐。

王官指已經小心考慮,認為D2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1)D2稱與D1相約在其工作場所睇戲吹水,但不太可能,因兩人在此之前只見過一次,最多都只是乏乏之交,不太可能會讓D1上自已的工作場所。
(按: D2作供提及雖與D1只相約過兩次,但期間一直有通訊。)
2) 從另一角度,如D1當日另有任務在身,D1根本不會有心情睇戲,也不會陪同D2在作案地點附近的298商場睇電腦配件。
3)2人離開炮台山工作地點,閉路電視畫面見兩人沒有攜有背囊,奇怪去買電腦零件為何要放下背囊。
(按: D2作供時提及預計會在298買多零食回中心。更何況買電腦配件一般會有購物袋提供。)
4)D2稱先要去鵝頸橋見朋友,指示D1在灣仔道等待。閉路電視畫面見2人相隔只有12秒,不明為何不直接在298商場會合。
5)D2提到應D1要求在麥當勞會合,這只是D2解釋在為何集成中心盤迴時3分鐘,完全是畫蛇添足。
6)在3分鐘內,畫面二人曾擦身而過,沒有交談似互不相識。D2指當時一心找方法進入M記會合D1,但明明D1當時擦身而過。
(按: D2作供時提及當時聽緊手機語音短訊,有所分心,亦一心找入口,所以沒有留意到D1)
7)D2稱準備去快樂峰廁所時收到D1電話,於是返回地面。王官指令人無法信納。
8)觀察畫面截圖,兩人進入快樂蜂廁所後,離開時間只相隔1分鐘。王官不明D2為何叫D1先去198商場,明明只是隔1分鐘。
9)D2稱走到集成中心通道時,收到D1電話,稱298商場已落閘。王官稱此不太可信,明明D2當時身處的位置與298商場相距不遠,去商場查看本是很容易。
10)D2指D1交代過有事要辦,1小時後才返回炮台山。王官不解為何D2會獨自返回,更要等待長達1小時之久。
11)針對搜屋的證言,D2稱背囊與行李箱的確實存放位置與控方兩證人的供詞不同。王官直指這根本是子烏虛有,放在客廳定走廊根本沒有任何影響,控方證人根本毋須因此而講大話。所搜到的物品在居所何處搜出根本不重要,明顯均屬D2擁有。

📌回應辯方議題
針對辯方指控方大部份化學物都只屬一般的家居清潔用品:
王官指出這說法站不住腳,稱所有物品非以一般家居器皿盛載,放置位置亦非廁所或廚房。加上D2家中搜出的膠喉駁通、手套、針筒亦非一般家居清潔用品。

針對辯方指所搜出的物品與案發時有否關連,亦無證據顯示D2知悉其性質:
王官指出這些物品是否是在2020年7月1日後放存放於居所或工作地點,根本不重要。控方證據已可作出進一步推論。而D2為該些物品的擁有人,必然知悉物品的性質。

針對辯方提出D1有冇參與:
王官指根據證物P29~P80的關連,唯一合理的推論證明兩人是共謀。D2是化學品的提供者,事發數分鐘混合化學品,在快樂蜂地下廁所交予D1。對於是否用膠樽盛載並不重要。
而且證據充分顯示二人相約在廁所調合化學物,D1放置後。兩人在現場觀察成果,再往炮台山的工作地點取回背囊。
重要的是,法庭並不用理會兩人為何要分開攜帶化學品。

對公眾的影響:
辯方指出案發物品產生的煙霧及聲響不大,對影響的人不會太多。指出沒有傳召公眾人士上庭細說對公眾的影響。辯方表示該原則出卡英國上議院及本港原訟庭案例均有采用。
王官不同意辯方立場。指出不應忽視對途人的影響,醫生書面供詞亦有提及風險。
重要的是,在示威現場放置,更可能會對社會造成恐荒。針對辯方以食煙雪茹及炒餸的煙火類比。王官指出試想一個途人在街道行街,無故路面有煙,難道不會對公眾造成恐荒嗎?

📌裁決
D2雖沒有案底,應對采取對D2較有利的推論。唯本案唯一合理推論指出D2與D1共謀。
裁定D2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引述原訟庭Pearce案例,當時法庭指出應對沒有刑事定罪的被告處以非監禁式刑罰。
(按: 於2006年及2008年 「蜘蛛人」Matt James Pearce分別攀爬到中環一棟大廈外牆及青馬大橋的龍門架示威,其中青馬大橋交通被阻塞逾2小時。兩次事件中,Pearce被裁定公眾妨礙罪成,被判監21日及半年。其後提刑期上訴得直,均改判緩刑。)

辯方重申請以非即時監禁作判刑考慮,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 提出當時「佔中九子案」,中環交通被癱瘓超過2個月,案中各人判社會服務令、緩刑及即時入獄,最長也只是16個月。而本案與佔中案相比簡直是「蚊脾與牛脾」之別。

王官指出本案恐怕都要判監。

辯方指尊重法庭,但亦可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到時觀乎報告到作決定。 王官拒絕。指出為D1索取了背景報告,問及D2辯方如為D2同樣索取背景報告,有何意見。D2辯方對此沒有立場。

王官為D2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管理
王官望控方通知D1法律代表石大律師提早一星期呈交求情陳詞及要求控方提供相關案例。

[1146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8日(星期六) 10:00為兩位被告作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監房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求情 #判刑

D1原(30)
D2:李(31)
🛑原已還押48日,李已還押28日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在4月21日(約開審前一個月)去信法庭改為認罪,D2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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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梁麗慖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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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開庭

1126 完庭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19個月
D2: 即時監禁26個月

D1
求情信及陳詞已交法庭,控罪嚴重性視乎時間、範圍及對其他人之影響有多大。影片鏡頭見冒煙只有一分鐘,惟有一較大爆炸聲響,代表不認為涉案物品為煙冒彈。本案案情相對輕微,被告有悔意承認控罪,沒有領導角色,只是追隨者,D1被捕後搜屋沒有找到涉案物品,本案程度較控方案例輕微,法官反指本案在鬧市內發生,這方面較控方案例嚴重。辯方指D1犯案原只是惡作劇,角色比D2輕,明白審前覆核後認罪扣減不多,D1雖然已還押48天,扣減後根據監獄條例仍需至少服刑31天。除即時監禁刑罰選項,仍然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處理。

D2
同意背景報告內容,求情信件可見對工作及家庭盡心盡力,僱住願將工作留待被告服刑完畢重回崗位是對其工作表現肯定。控方案例煽惑、串謀他人可以有很大程度差別,同意案發在市區,但在鬧市放置煙霧裝置是否影響程度一定很大?「鬧市」也可以「不鬧」,地鐵站繁忙時間同尾班車時段人流可以分別很大,呈堂片段所見當時行人不多。事件實際影響有多大不能一概而論,事件中煙霧很快消散不多於一分鐘,爆炸甚至未能將紙燒著,之後亦有人走近拍攝。引用數單上訴庭公衆妨擾案例包括引起中環大塞車及馬場混亂規模都比本案大,最後全部以緩刑處理,本案判刑應比上述案例輕。被告背景良好有心從事教育行業亦建議法庭可考慮較長時間如3年緩刑。

📌簡短理由
同意D1大部份之求情理由,但事件有可能造成恐慌,沒有途人受傷只是不幸中之大幸。法庭不同意D1只是追隨者及沒有預謀,D1是放置裝置者及有一定準備,考慮情節及求情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必須,以起阻嚇作用。D1 以28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可作扣減25%,良好背景再扣減2個月。
D2同樣地以28個月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作2個月扣減。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1/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陳大律師、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答辯
兩位被告皆不認罪

開案陳詞
沒有讀出

承認事實

📌第一份P12:
2020年2月29日約2248時,警長34053駕駛七人車連同隊員經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警方沿彌敦道進行掃蕩,2317時於彌敦道610號位置圍封77人,當中包括本案兩位被告人。

山東街彌敦道交界自豉油街相隔距離110米。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案發相關時段現場情況,控方依賴當中分成20段、各長1分鐘的片段;畫面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若。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P2,39張截圖為P2a。

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20:23-22:20:40、22:47:18-22:47:30與22:49:40拍到D1出現;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29:48-22:32:00、22:25:19-22:25:40與23:13:13拍到D2出現。

當晚現場有不同傳媒拍攝、直播。獨立媒體的Facebook直播片段呈堂為P3,相關截圖為P3a,SocREC YouTube片段為P4,相關截圖為P4a。獨媒片段顯示時間2239-2309比實時慢約1分14秒;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54時拍到D2。SocREC片段播放器時間03:15-03:35實時為約2250時。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P5。

2020年3月1日0020時高級督察余承豐在彌敦道610號外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1,當時D1身穿灰色長袖衛衣、內穿白色T恤、黑色長褲、運動鞋。他被搜出管有一瓶10毫升生理鹽水。D2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樣以「非法集結」罪名被拘捕,當時他身穿黑色外套、間條T恤、灰色長褲、運動鞋。兩位被告被捕後分別拍攝了6張照片,照片如實反映他們被捕時衣著配備和管有物品。當時被圍捕的77人其後都有在警署拍照。

📌第二份P14:
由偵緝警員攝錄警方行動的片段P13記錄了2339-2352時於彌敦道610號外情況,反映D2被捕時衣著,相關截圖為P13a。

辯方身分爭議
在沒有同意的畫面中衣著相似、控方指稱為D2之人士,辯方爭議身分,其中2250時好望角大廈片段有「關鍵一分鐘」拍到控方聲稱是D2向警車投擲物件。

傳召PW1 警長34053 陳斌
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兼任總部應變大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PW1 負責駕駛車牌VT6909的銀色七人私家車,2240時從太子警察遊樂會出發至旺角一帶。同時共有3輛警方車輛出勤,他駕駛的是尾車。

約2248時他駛至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前兩車停下,他也有停車。他見到該處有好多人聚集,彌敦道南行線近山東街位置見到黑衫黑褲人及其他人向路面投擲雜物;3輛車上的警員落車,沿彌敦道追入山東街,他本人則留在車上。他見到有人用雜物、竹枝掟向前車(車牌VP473)。

他落車,望向彌敦道北行線見到約50-60人在該位置聚集,用物件掟向警方車輛,一邊走近一邊掟,於是掹槍戒備,並向前方人群發出口頭警告「唔好再掟嘢」、「唔好再埋嚟」,但不被理會。他當時著便裝但有警察背心,亦曾一兩次大聲表露自己警察身分,但人群沒有反應,繼續向警車投擲物件。

他見人多勢眾遂返回自己車內,稍後3輛車皆沿彌敦道南行線往尖沙咀方向離開。他不清楚落車追捕的警員有沒有表露身分。去到安全地方後他落車檢查,發現車輛有多處損毀:車頭冚、車頂、左右車身遭硬物弄花弄凹,而當晚出車前車身完好。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約2249時山東街近彌敦道交界位置情況

(直播員描述:黑衣人以工程圍欄堵塞馬路期間,3輛警方七人車駛至,黑衣人逃走,有人以竹枝等物件擲向車輛。)

🎥播放SocREC片段P4
警車沿彌敦道駛離現場情況

3輛警車被襲擊離開現場,期間一直都有人從左右兩方投擲雜物,其中一名黑衫、白底黑鞋男子用腳踢車門,亦有人向車飛遮。

🔸D1盤問

案發當晚2248時PW1駕駛的VT6909是私家車、沒有警方標示,一般市民從外觀上不能看出是警方車輛。他不清楚2235時之前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是否已被警方確定為已發生擾亂公共秩序;他只收到訊息多人聚集、但不在固定點。他不知道警方約2313-2317時曾向在山東街和豉油街之間的彌敦道集結人群發出一連串警告,要求他們散去。

🔸D2盤問

他主問時稱,當時彌敦道南北行線之間沒有分隔物,只是指他自己停車的位置,因接近紅綠燈位才沒有分隔物。

傳召PW2 高級督察14842 余承豐
案發時職務為港島總區內部保安部第二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930時PW2穿防暴裝當值,本被派駐港島區,2235時被調派到旺角——他個人認知與「8.31事件」半周年有關。未到現場之前,他收到資訊得知現場已出現破壞社會安寧事件,包括主要幹道堵路與霸佔行為、焚燒鐵馬、襲擊商舖、塗鴉等。(D2關大律師指出,上述行為基本上只是證人聽返來,屬背景資料。)

🌟在王官查詢下,PW2解釋其所屬「內部保安」即負責防暴工作。)

他率領的小隊有41人。去到旺角後他於2258時被委派到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設立防線,於南行線面向尖沙咀方向設防(北行線由其他小隊負責),防止其他人進入,準備沿彌敦道往南向尖沙咀方向推進;以他理解同時會有其他隊伍(機動部隊Z大隊)沿彌敦道從反方向推進。

以他目測,豉油街至山東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有約150人聚集。當時警方推進中,但「激進示威者」、「暴徒」以粗言穢語與警員對峙,致推進行動緩慢;推進至610號荷李活商業中心外,警方終將示威者「閘住」。他和小隊在彌敦道山東街位置,Z大隊則在豉油街位置,把人群夾在中間。

他在截停位置停低後,由2313時至2317時多次向群眾發出警告要求離開,因當時已發生破壞社會安寧事件,但群眾沒有因而散去。在彌敦道610號最初扣留了約100人,期間有部分人逃脫;現場經搜查和盤問後最終有77人被拘捕,部分人士因有合理辯解或合法理由在現場出現而獲放行。

以他現場所見,行人路與部分車路已被佔領,而示威者罵粗言穢語及以高強度雷射筆照射警方,意圖阻撓警方執行職務。

🔸D1盤問

案發當晚約2235時他收到命令前往旺角警區,當時收到資訊該區已爆發擾亂公共秩序情況——他不同意這個時間之前彌敦道山東街尚未被警方確定出現擾亂公共秩序,因2235時只是他收到資訊的時間,並非事件發生之時間。

警方推進時,市民可從豉油街離開,但他發出警告時沒有告訴市民可從哪些街道離開。

他在彌敦道610號外拘留約100人,最終拘捕其中77人,而部分人因有合理辯解而獲放行——部分人是由他本人親自作出查問,印象中他大約查問了十多人,其餘現場被截停人士則由他麾下的警長和警員負責查問;由他親自查問的人當中,以他印象約三份一人獲得放行。他沒有記錄低自己截查人士所提供出現在現場的理由。

🔸D2盤問

當天他1930時開始當值,至2235時收到指示要前往旺角支援,期間一直處於候命狀態;當時所收訊息只是要他前往旺角警區,約2252時到達旺角警區後才收到要在亞皆老街彌敦道設防的指示——他不肯定當時自己身處旺角哪個位置。

2258時他到達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後不是立即推進,至2310時才開始從該位置向南推進。以他個人理解,由亞皆老街到山東街距離少於200米;他同意亞皆老街在山東街以北、彌敦道南行線有小路可以去到奶路臣街。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23:13:04
未有警員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出現

-23:13:46
彌敦道北行線警員向南跑,南行線亦見到警員
——警方一向戰術都是南北行線警員一同推進。掃蕩不會進入山東街。

-23:14:30
警方已封閉山東街彌敦道交界
如市民想從彌敦道離開可經山東街離開,警方會讓他們通過。

-23:14:38
警方正向南推進,PW2本人已離開畫面所涵蓋位置
他在這個階段發出警告。當時他不清楚豉油街彌敦道狀況,知道Z大隊未到豉油街。Z大隊從豉油街以南、近登打士街位置向北推進。

他同意,豉油街行人隧道兩邊都有通道予人通過,而當時他有想過,通道太窄、不足以讓150人通過。部分人無法從彌敦道南行線轉入豉油街,但除此路線外亦有市民橫過馬路(穿過石壆)都可以離開。如市民不欲與警員接觸仍可經豉油街離開,因豉油街當時不是完全封閉。

🎥播放獨立媒體片段P3

片段實時約2313時可見,多人在彌敦道南行線與豉油街行人隧道之間的路口聚集;片段實時2314時可見,彌敦道南行線已有警員推進——當時路口人士如要離開,可經行人隧道旁通道,或橫過馬路。他同意片段收錄現場有人說「行唔到」,亦同意豉油街通往西洋菜南街的位置企滿人。警方已封鎖豉油街,但有讓部分人向東離開。

他不同意辯方所指,2313-2317時市民即使想離開也會被聚集人士阻礙;他認為現場人士只是選擇不離開,因該處有隧道,而警員亦容許人離開。他不清楚是否全部人都可以離開,同意某人能否進入隧道視乎其身處位置。

他知道,當晚被拘捕的77人之中部分人沒有遭起訴。

🌟王官要求重播P3片段後表示,觀察到自2314時起豉油街彌敦道交界行人隧道兩旁開始堵塞;PW2同意。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2/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陳大律師、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PW3 從片段辨認2人
作供完畢

📌PW4 政府化驗是專家證人
作供完畢

雙方有進一步同意事實明早會呈交,雙方預告沒有中段陳詞。

1319 是日完畢,下午不開庭

📌案件管理
法官押後至明天1000 裁決是否表面證據成位。如成立,D1 會開始作供,主問估約45分鐘,而D2則打算星期四早上才開始作供,主問不長於2小時,審訊星期四一定可以完結。預留11月16日 或17日作結案陳詞,裁決最快在12月初進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3/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第三份承認事實P45

-蘋果日報Facebook直播片段呈堂為P44;
-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於22:47:35-22:49:42拍攝到D2,其身分不受爭議;
-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其中之一鏡頭錄影時間為2020年2月29日1900-0000時。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P44
22:32:00-22:36:07

雙畫面片段左方畫面顯示豉油街情況,右方畫面反映登打士街環境;其後片段只播放登打士街一帶情況的畫面。

控方案情正式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兩位被告所面對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1廖先生

🔸辯方主問

廖先生現年23歲,案發時19歲。他於2022年修畢職業訓練局文憑課程,現時與家人同住,職業為髮型學徒。

案發時他在荷李活商業中心內一間食肆任職侍應。案發當晚約2210時他與女友、哥哥及其女友剛在先達廣場附近落車,隨後一行人去到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附近。

📌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他確認截圖中灰衫白口罩人士是自己

-22:20:38截圖
當時他們邊行邊想去哪裡進食,而最終一行人去了他工作的餐廳。由該十字路口步行到其工作餐廳,1分鐘內就可以到達。

-22:47:30截圖
他們已在餐廳食完飯。他們打算到朗豪坊戲院觀看於2315時(非準確時間)、即約半小時後開始放映的一齣電影。早前庭上播放片段可見他的手部有動作;他解釋,此截圖反映他舉起右手,當時他實際上是指向哥哥女友之方向,叫自己女友走過去與哥哥和女友站在一起。

-22:49:40截圖
當時他仍在十字路口。PW3證供指片段可見其他途人與他一樣有手部動作——他並不認識那些有手部動作的途人。他自己的手部動作則源於見到兩架私家車停在路邊就立即開門、有人衝出來,而當時他前方有好多路人,於是自己叫路人行開些,因情況頗混亂。

-22:49:51截圖
當刻他望著身處自己後方的同行3人,他正揮動雙手指示3人靠近一些、小心,因當時路上多人在追逐、衝撞。

-22:50:28截圖
就控方指稱畫面顯示他朝銀色車方向舉起手,實際上當時是銀色車突然高速駛走,而車前方有些人,情況緊急他就舉手向那些人示意,留意有車。

-22:50:29截圖
當他身旁男子向銀色車投擲物品時,控方指稱他揮動雙手、「表現雀躍」——他本來是因為前方有人叫囂就上前觀察狀況,然後發現銀色車停泊在路邊,而其後有人叫囂和掟雜物(因為他在後方,所以實際上看不到雜物是掟向哪處);他聽到有人說「開槍喇」,情急下就邊向後跳、邊向他人示意要小心。

不爭議約0020時PW2於彌敦道610號外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他,而他身上被搜出一枝10毫升生理鹽水——因其工作餐廳附近一帶之前都有發生示威,經常出現催淚彈,而案發前數天至一星期他曾在上班途中吸入催淚煙,當時有同事給予他兩枝10毫升生理鹽水;他用完其中一枝後把另一枝放在袋裡,而他一直使用同一個袋,因此一直保存著用剩的一枝生理鹽水。

廖先生於相關時期之工作更表呈堂為辯方證物D1,工作遲到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2;兩份文件分別載有其英文名及中文全名。

案發當晚10時許他剛見到銀色私家車時,不知道那是警方車輛。當晚任何時段他沒有在彌敦道山東街作出過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亦沒有在該位置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控方盤問

他當時在鑽石山居住。他們一行4人皆在鑽石山上車,乘搭33M小巴前往先達廣場,約2210時到達。落車後他們沿亞皆老街行經旺角中心,然後往旺角站E2出口方向繼續行,橫過D2出口對出馬路後沿彌敦道行去山東街。

當時他沒有特別留意、但相信當晚地鐵有運作。他們未出發前已一早決定,由鑽石山出旺角用餐,而去睇戲是出到旺角後、未用餐之前決定。
呈堂片段影到他在2247時於現場出現,那時他們已用餐完畢。

他從山東街去工作餐廳的路線如下:轉入山東街後向西洋菜南街行,再沿西洋菜南街去到荷李活商業中心。他們大約2221、2222時左右去到。據呈堂紀錄他於2019年5月入職,對附近環境熟悉。他知道荷李活商業中心有兩個入口(控方指出其實有3個入口);當晚他經西洋菜南街入口進入。

餐廳平日於2230時截單,但他記得當晚延遲了收舖。他們去到時已接近收工時間,沒有其他客人在內;餐廳有兩名員工在工作(他已忘記身分)。他們一行4人全部有進食;他只以食客身分光顧,沒有做接待工作。現在他已忘記當晚吃了什麼,只記得不用等很久食物就準備好(約5分鐘),而他們用了10-15分鐘就食完。

由於他們已上網睇過尚有戲票未售罄,離開荷李活商業中心後未即時去朗豪坊,想先打發時間;他們約1分鐘後行到山東街,在街上漫無目的地行。約2245時他在山東街沒有見到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堵路等場面出現,而山東街上不是所有店舖關閉,部分有開;他記不起瓊華中心有沒有開。他一直在山東街一帶徘徊,忘記有沒有行出彌敦道;當時他沒有考慮去朗豪坊閒逛。

控方指出,片段所見他約2245時在山東街出現後向彌敦道方向行,但是轉左,即是離朗豪坊更遠。約2247時他返回山東街,在畫面的彌敦道左邊重新出現後橫過山東街;該段期間他身在彌敦道,見到彌敦道行人路上多人,馬路情況則記不起,而他視線範圍內沒有警員。他不同意當時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他見到多路人在行街、聊天。

2247時返到山東街,他沒有再見到有車在山東街行駛,但當時路面沒有障礙物,其後(約2248時)才如呈堂片段所示有人堵路。主控指出,片段顯示2247時末已開始有示威者築路障;他解釋,自己不是第一刻就察覺到,因他先望彌敦道方向,沒有留意山東街。他知道有人築路障,但沒有特別留意用來堵路的物品;他同意有人用大型障礙物如垃圾桶。

他同意,即使當時有路障,自己仍可離開現場。他見到築路障就知有示威者在場,但沒有特別緊張或驚慌,因在該區上班當時已經常見到類似事件發生,亦有睇到新聞。他聽聞過8.31(🌟陳主控形容為太子站內「聲稱警員衝入車廂」及不當使用武力),但當時不知是831半周年。他同意示威不一定只有築路障,可能行動升級;他未親眼見過、亦不曾從新聞得知示威者會縱火,知道可能會與意見不合人士發生身體衝突、知道會投擲物件,但沒想過自己會被掟中。他知道警員執法好多時有全副防暴裝備,如盾牌、警棍、胡椒噴霧,甚至橡膠彈槍、催淚彈槍。他沒有想過會無辜被捕,因認為警方只捉示威者。2248時見到築路障後他仍在山東街逗留——他在該處沒有特別事做,但沒想過去其他地方。

主控形容,由示威者開始單方面築路障起,至2249時3輛警方私家車到場後情況急轉直下,因當時正在築路障的示威者慌忙丟下物件後反方向逃跑,而穿防暴裝、有槍警員衝前⋯⋯🌟王官表示,PW1庭上證供為警員穿便裝加警察背心;主控回應,證人證供沒有提及,但呈堂片段見到有防暴警員。廖先生供稱,當時自己身在現場但情況混亂,只於一瞬間見到警員跑過,見不到裝備等細節;當時他感到驚訝和害怕,擔心自己和同行3人安全,所以他的反應是首先找回他們。

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若然他驚而情況混亂,自然反應理應是走為上著;他沒有犯法,為何要跑走?當時他亦沒有因混亂而考慮不去睇戲;他已見到示威者離開而所謂警方追逐亦已走開,沒預想之後再有類似情況出現,也沒預計該刻會有特別危險。他是由山東街行人路行到彌敦道街口位停低才知道原來有第三架車(PW1駕駛之銀色車,一開始他未睇到)——他見到好多雜物飛向該車、多人圍住車,沒有見到司機落車。他確認擲物人士與他位置接近,其中之一更是非常接近。

當時他見到附近多人朝車輛投擲物件,感到錯愕因當時未知是警車,不明現場人士為何要擲物,但事不關己故此沒有出手阻止任何人;場面混亂但他沒考慮到自己有機會被掟中受傷。他確認當時行人路不是密不透風,但人多擠塞;他同意當時有途徑可以離開現場。

🍵1321午休至1421再開庭(原訂1415開庭,但兩位身為公務員的檢控官姍姍來遲)☕️

銀色車於22:50:26離開現場後,他仍留在山東街彌敦道附近,忘記逗留了多久,因未夠鐘睇戲所以仍未動身前往朗豪坊;由山東街行去朗豪坊、連同買戲飛時間,他認為約5分鐘就足夠。至2310時他仍身處山東街位置;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根本沒有想過要去睇戲。由2250時至到2310時整整20分鐘,他同意有足夠時間可以離開現場。

他已忘記用餐後從哪個出口離開荷李活商業中心。主控指出,荷李活商業中心當晚8時半已落閘關門——P5片段清楚影到彌敦道出口與豉油街出口已落閘,西洋菜南街的出口亦可從特定角度看到已落閘——他較早前供稱在餐廳食飯的時候,商場其實已經關閉。主控再指出,閉路電視鏡頭在相關時段從來沒有影到他從西洋菜南街出口出入。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

-彌敦道鏡頭
他確認片段所見彌敦道出入口之鐵閘已關閉,自己及同行3人亦沒有在畫面出現

-豉油街鏡頭
他只知荷李活商業中心在畫面右方,但不確定出入口是在哪個位置

🎥播放獨立媒體片段P3

他同意荷李活商業中心的豉油街出入口在畫面中FILA外牆廣告旁。他不清楚豉油街是否僅此一出口。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較早前他確認2245-2247時身處彌敦道,但供稱當時視線範圍內沒有警察;控方再次播放相關時段內容,片段顯示當時彌敦道有車頂閃燈的警車,亦有大群防暴警站在北行線上。

~22:47:18
他由彌敦道步入山東街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4/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2杜先生

🔸辯方主問

杜先生在香港出生,現年29歲,案發時26歲,一直與雙親同住,已婚姐姐不同住。他在海外讀大學,2019年夏天回港。

案發時他在尖沙咀上班,平日上班時間為1200-2100,周末則返1130-2030;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返1130。他的女友是公司同事,當天收工後一起到旺角食飯;呈堂片段有拍攝到女友與他同行。他於2019年底入職,而女友較他早入職;他們在2019年12月26日成為男女朋友。現時他以自由身在同一行業工作,持有相關執照。

當時他有聽聞過8.31太子事件,但案發日之前沒有從任何途徑得知當天旺角有8.31紀念活動,事發前並不知悉當天旺角會有事發生。他沒有參加過遊行、示威。

他家住青衣,平日返工都會借用家人的凌志車代步。收工後他經常會與女友到旺角食飯;案發當晚約9時到旺角後,他就把車泊在砵蘭街近歐美廣場的路邊。

📌辯方文件夾D3
他確認文件夾內有自己的會考成績表、工作相關證書、工作更表、糧單和歐美廣場的圖片——圖中歐美廣場左方是砵蘭街,右方為登打士街;文件夾內另有一幅旺角相關地段的地圖。

當晚泊好車他和女友就去通菜街一間茶餐廳食飯,該茶餐廳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他們落車步行,經登打士街去到通菜街;當時路面情況與平常無異,沒有發生任何令他出現不尋常反應的事情。他們食飯用了約45分鐘至1小時,期間沒有特別狀況,他亦沒有留意新聞。食完飯他們步行2-3分鐘去了一間位於山東街西洋菜街交界附近的小食店,買了雞蛋仔和竹蔗水,站在小食店外的行人路享用。當時他面向彌敦道、背向通菜街,看不到山東街情況。突然他見到消防員出勤,知道發生火警,於是和女友沿山東街向彌敦道方向離開,因彌敦道方向較少人。

他確認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時間22:29:49拍到他經過山東街左轉入彌敦道;當時他是打算返登打士街攞車離開。沿路他不見有事發生,行到豉油街路口就見到好多防暴警員和催淚煙,亦聞到煙味,情況混亂,於是他不再繼續南行攞車,改為沿彌敦道折返山東街,因該處太多人,他無法經豉油街去西洋菜南街。2247-2249時他站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觀察,見到人築路障,沒有考慮要進入山東街;他見到3架私家車上的人落車、跑入山東街——當時不知是警察——所以退回彌敦道近倫敦大酒樓位置,而上述私家車向南駛走時有經過他,當時他仍在倫敦大酒樓外。

當時路面情況混亂,他和女友企定沒有移動,之後嘗試越過石壆去彌敦道北行線再找離開的路線,但過不到,因北行線多人衝過來;他們遂往南繼績向前行,觀察狀況,當時仍是想去攞車。登打士街一帶依然混亂,而他沒有考慮向北行,因為多防暴警察,亦沒有向南去登打士街,只行到近豉油街,突然聽到示威者起鬨,於是沿路向北折返山東街。當防暴警衝過來,他自然反應就跑,並叫女友一起跑——他跑在女友前,約2253時跑到周大福外就發現與女友失散了。

PW3指稱好望角片段影到向私家車投擲物件的男子不是他本人。

由2249時離開山東街直至叫女友跑期間,他沒有在任何時段與女友分開過;在周大福失散後他打電話給女友但唔通,有繼續嘗試聯絡。呈堂片段曾影到他右手手持物件,當時他是在打電話,嘗試聯絡女友; 去到豉油街他終於聯絡到女友,並相約在西洋菜南街再見。女友當晚同樣被捕,最終沒有被起訴。


🔹控方盤問

他同意倫敦大酒樓對出有行人過路線,彌敦道山東街近奶路臣街位置亦有行人過路線。他和女友在茶餐廳食飯至大約2200-2205時,其後到了山東街西洋菜南街交界的小食店——兩人共享一份雞蛋仔與一枝竹蔗水都要花10-20分鐘才食完,因他們是邊食邊傾偈。其後他們就行到山東街彌敦道交界。

因為彌敦道北行線多人,他不同意可從該位置行到去攞車;他知道豉油街有行人隧道,但不知道通不通。他當時打算往登打士街方向離開,於是一直往南行到山東街位置。他曾考慮過轉入豉油街,但沒有轉到,因當時豉油街好多示威者、多人。最終他沒有成功去到登打士街,去到豉油街路口逗留約10分鐘後決定折返山東街。他沒有親眼見過放催淚彈,只有聞到氣味和看到煙。他沒有入過豉油街。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豉油街鏡頭)
他確認自己和女友兩度在畫面出現——現在他同意於2235時有入過豉油街。他不同意當時行人隧道可自由出入。22:47:35-22:49:42他身在山東街,但之後再於豉油街出現,都沒有經行人隧道過馬路。

P5的彌敦道鏡頭拍攝到他於22:51:19身處荷李活商業中心對出。蔡檢控官指出,22:49:42-22:51:19他一直在彌敦道山東街交界範圍——包括倫敦大酒樓,其實有足夠時間跑。他不同意控方所指,直至22:51:19都沒有打算橫過彌敦道去攞車——他曾嘗試過,但不成功。控方又指,事實上他食完飯後有好多機會可以過馬路。

📌P13a截圖
他確認截圖如實反映自己當晚衣著:黑白間條衫、黑色長袖外套(中間沒有拉上拉鏈)、白色口罩、灰色長褲、白色鞋。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多次重播22:50:16-22:50:35「黃金20秒」

他同意,片段中控方指稱為他的疑人,與他本人一樣著黑白間條衫、黑色長袖短身外套(中間分開)和戴白色口罩(不同意口罩形狀),因角度問題看不清楚長褲和鞋的顏色,只能同意該名疑人穿淺色長褲,自己亦不清楚疑人所穿的間條衫是否短過外套。

不爭議22:49:42他身處彌敦道山東街交界位置;他不同意30秒後被拍到向銀色私家車投擲物件的疑人是他本人。控方指出,在同一地點、僅隔30秒後有一名衣著與他「似到十足」的人,其實就是他。控方向他指出以下控方案情:他向銀色車投擲物品、與至少兩人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並且破壞社會安寧、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P10被捕相
控方證人早前證供指灰色褲的左前方有logo;他同意如相片所示,這條褲不貼身,是較鬆動的窄腳運動褲。他看不到P2片段向銀色車擲物疑人的長褲有logo,也看不到是鬆身褲,亦看不到是運動褲型;疑人所穿間條衫的間條闊窄亦不能睇清楚。

控方剛才盤問時指他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附近(包括倫敦大酒樓)逗留,而他答同意——他同意的部分是自己在倫敦大酒樓外逗留。

盤問時他本供稱沒有入過豉油街,看到片段後接受畫面中人是自己——他不是說謊,只因事隔太久,加上當晚經歷太多事件,他忘記自己有入過豉油街。當時他不選擇經行人隧道過馬路,原因是不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

他的車停泊在砵蘭街,不是入錶車位——抄牌對他而言問題不大。當時他的經濟狀況良好。

以上為D2辯方案情。

結案陳詞安排
控方需於11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存檔及送達辯方,辯方則需於11月10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存檔及送達控方,11月16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裁決日子屆時再定。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1000續審,期間兩位被告恢復警署報到並維持其他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控罪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答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被告的認罪答辯,上述被告承認上述與他們相關的控罪❗️

控方案情:

上述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要如下:

於2019年6月,香港發生了一連串關於逃犯條例的示威活動,於2019年8月25日下午舉行的遊行和集會正是一例。警方就當日的遊行和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並要求負責人確保現場人士遵守指示,他們亦肩負維持秩序的責任。

於2019年8月25日的15:00時,示威活動開始,但後來演變成混亂事件,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例如:

⁃ 於16:10時,示威者在德士古道一帶非法集結,他們身穿黑衣和佩備行山仗,並設置路障。當時警方高舉黃旗。

⁃ 於17:31時,警方高舉紅旗,當時示威者在楊屋道設置路障和照射雷射光。

⁃ 於17:33時,警方高舉黑旗,當時集結發生在聯仁街,示威者不理會警告,並於17:36時投擲磚頭等物。

⁃ 於17:41時,警方高舉橙旗,示威者未有散去,並投擲汽油彈。

上述情況均已被新聞片段拍攝。

本案被告連同其他4人在上述背景下,於17:18時被警方發現身在荃灣屠房外逗留。當時有3輛車(與本案被告有關),有些被告身在車內,有些被告在車外。

當時警員對所有人和車輛作出搜查,最後有搜出不同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護膝、手套、防毒面具、頭盔、頭套、手䄂、戰術背心、護甲、護目鏡、雷射筆、護徑、行山仗、彈射器、眼罩、無線電、鎅刀、鋼珠、金屬棒等。在關鍵時刻,A2,4,5在沒有牌照下管有無線電;A2管有29支行山仗;A3,4,5管有雷射筆;A4管有彈射器和鋼珠;A5管有鎅刀。

當時眾被告均管有和佩備示威常見的裝備,有些被告戴上「重裝備」,例如A5有穿上戰術背心,有些被告的裝備較少,例如A9只戴上口罩等。

根據涉案車輛的片段和音訊紀錄,涉案車輛已於遊行開始前到達荃灣和葵涌一帶,後來車內的人有討論楊屋道示威的情況,其後A3有分發戰術背心和行山仗予其他人,亦有人討論用彈珠等物令警員滑倒。

定罪:

上述被告承認上述控罪和同意案情,他們就各自承認的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1「串謀犯暴動罪」如何處理,王興偉法官指由於上述被告已承認是控罪1交替控罪的控罪11,控罪1應會予以撤銷,未必如控方所說的存檔法庭。

控方表示存檔法庭的好處可以令控方在當有控罪被裁定上訴得直或撤銷時,有重新控告的權利,但他們同意有其他法官有不同的做法。控方引用一宗案例支持說法。

有辯方大律師認為本案和控方引用的案例不同,因為控方引用的案例背景是上訴人對嚴重的控罪和交替控罪都不認罪,與本案不同。有辯方大律師表示交由法庭決定,因為現實上控方重新控告的機會微乎其微。有辯方大律師表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以本案而言控罪1「應」予以撤銷。

王興偉法官希望控辯雙方集思廣益,找出合乎法律的處理方式。

上述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根據控方紀錄,A2和A7有與本案不類同的紀錄。

王興偉法官提及到本案的特點和嚴重因素有:(1)大量的物品被搜出,特別是戰術背心和彈射器;(2)控方案情(例如有3輛汽車在荃灣區內移動,有一定機動性、涉案的人數也不少)和前述的論點可以反映本案有一定組織性、預謀、和有事先舖排;(3)涉案物品的數目多,可以供應予其他示威者使用。這些因素與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的案情有別。

王興偉法官亦提及到考慮刑令時會仔細考慮所有與案相關因素,亦會考慮總刑期原則。

辯方的求情方向可總結如下:

⁃ 本案不涉危險品

⁃ 本案不知道一些物品的主人;有些物品是防護性質

⁃ 被告們被截查的位置與騷亂地方有一定距離;被告們也沒有對騷亂造成實質影響;被告們也沒有作出暴力和衝擊的行為

⁃ 針對A2的行山仗,辯方指涉案的行山仗的攻擊性較低,但同意有被分發的風險,原本A2是用於工作(王興偉法官對此有保留);針對A2的對講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2沒有使用過對講機,以罰款方式處理

⁃ 針對A3的行山仗,辯方表示A3本來是不知情;針對A3的雷射筆,辯方表示A3本來是用於工作上;針對A3的戰術背心,辯方表示A3同意他是有特意購買

⁃ 有辯方大律師提及有被告的角色是相對被動,例如有被告沒有分發裝備

⁃ 社會氣氛已於案發時有大不同,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

⁃ 有被告在獲批保釋後仍有努力工作和改善自己以貢獻社會,過程中沒有再犯事。即使有被告現時正還押,她仍努力進修

⁃ 各被告有良好品格和有所悔意(例如有被告的家人引用呂坤一說:「有過是一過,不肯認過又是一過。一認則兩過都無,一不認則兩過不免」,指出被告的悔意),亦有家人的支持和他人的美言

⁃ 案發至少已達4年,對被告們會有心理壓力

⁃ 有辯方引用DCCC1/2020案中陳廣池法官如何考慮案中A1的判令,或許可以協助法庭考慮本案的刑令,特別是如何處理「組織性」的議題

⁃ 希望法庭可以大部份同期執行所有本案控罪的刑令,避免重複懲罰,因為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其他控罪的情況,例如法庭在考慮控罪11的刑令時已考慮控罪5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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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會於2023年11月21日不早於16:30處理,A9繼續還押(已還押逾7個月);其他被告的保釋被撤銷🛑

本庭直播員留意到有名疑似西裝學員身在正庭內,不知可許人也,希望各位謹言慎行。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控方案情回顧:
D1角色為睇水(不同時間曾做出手部動作,提醒示威者逃跑或上前包圍警車),逗留現場同時壯大聲勢(警車被襲擊而離開時他「振臂一呼」);
D2曾向警車投擲物件。

今天聆訊處理結案陳詞。

主控先指正D1書面陳詞錯誤引述相關片段時間,隨後欲回應D2陳詞中辯方案情部分,遭關大律師反對,因辯方有last right of reply(控方不應就證據詮釋再回應辯方說法)。王官認為本案案情不複雜,現階段無需再讓控辯雙方展開另一輪陳詞。

👤D1
確認不爭議當晚發生暴動、控方證人的車被投擲物件。有關呈堂片段拍攝到被告人的手部動作,他已在庭上作出解釋;辯方邀請法庭慎重考慮他當時年紀,接納其證供。

控方開案陳詞表明沒有直接證據D1參與投擲的行為;他身上被搜出10毫升生理鹽水屬細容量,而且當時他並非穿黑衫、戴黑口罩或手套等。

👤D2
接受呈堂片段的大部分相關時段被拍攝到在現場出現,但爭議證人車輛遇襲時掟石者的身分。截圖顯示當晚現場有其他衣着相似人士;掟石者可能不是D2。

D2在庭上解釋了當晚他只是行街;何以他會在本案的「關鍵一分鐘」突然拋下女友走去掟石?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1:00宣布裁決,期間兩位被告人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7:陳(35)/ A9:鄧(24)
🛑A9鄧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5人已還押11日

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為Baofeng。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牌子為iRadio IV8R。

(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A2-9]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與另外三人一同串謀在葵涌及荃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案件事隔兩年於2021年12月17日首次提堂,湯,梁曾還押逾4個月;A4鄧曾還押逾3個月:陳曾還押逾1個月。六人於2023年11月10日承認控罪。
——————

A2: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3)罰款$10,000
A3:監禁10個月
A4: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6)罰款$10,000
A5:監禁12個月,另就控罪(8)罰款$10,000
A7:監禁10個月
A9:監禁9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裁決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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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速報:王官先宣布裁決,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再宣讀判辭,大概內容:
回顧控方的案情,控方有四名證人,法庭接納首三名證人證供承實可靠,PW1 係警察便衣車輛司機,車輛受黑衣人掟嘢襲擊,PW2 防暴隊高級督察,當晚拘捕77人,PW3 係調查警員負責睇片認人;控方不依賴第四名證人供詞,他是政府化驗所人員,負責揀選好望角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睇片做證物比較,是應辯方要求提供盤問,法庭認為他的證供幫助不大。

法庭裁定當晚現場發生了暴動,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出庭作供。

王官不信納D1的證供,認為不可靠,不理解由鑽石山去到旺角食飯,指當時商場已經關閉,餐廳是否營業?不可能入到商場食飯,如果食完飯之後去朗豪坊睇戲,場次係23:15,無理由22:45在山東街徘徊;D1唔知道從PW1車上落車的人是警察,但他們身穿防暴裝;片段在22:50:23 拍攝到D1有跳躍動作,當時PW1正駕車離開,王官認為D1係興奮跳躍,吶喊助威,參與支援角色。

王官認為D2的解釋不可信,D2唔記得去邊間餐廳,唔記得食咗咩?尖沙咀食肆臨立,為何要去旺角,停車在路邊非合法車位,為何又不停在餐廳門口?由D2到旺角至被拘捕,逗留約兩個半小時,在鼓油街角停留超過兩分鐘作觀察,不是受環境影響而不能離開,然而觀察不等於參與,重點係D2有無襲擊PW1的車,辯方質疑有相似嘅人出現,法庭考慮PW3的證供,該男子外貌相似,但身形外貌不同,片中襲擊的人的T恤、淺灰色長褲、白色鞋完全與D2吻合,法庭認為在短時間之內,有另一個外貌完全一樣嘅人出現嘅機會極低,PW3亦無見到有其他類似既人。

辯方強調D2在其他時間表現和平,無理由突然變得激進,法庭考慮其他時間和平,不代表在關鍵時間唔會變得激進,D2可能由於現場氣氛鼓勵,王官提醒自己評估有風險,考慮過後,仍然肯定D2有施襲。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1日 14:0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A1:廖(21)
A2:杜(27)

控罪:#暴動罪
兩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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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本案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暴動發生在2020年2月29日,群眾在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的位置聚集以紀念「831事件」。

兩名被告均沒有案底,有正當職業,得他人的支持和美譽。在考慮刑令之時,得考慮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CACC164/2018案、和CACC130/2017案中指出的「暴動」罪量刑原則,當中較主要是暴動維持的時間、參與者使用的暴力程度、暴動對社會大眾的影響、和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不過就這點而言,被告人的罪責仍然是取決於整體暴動的嚴重程度。就本案而言:

暴動的大環境:

於2020年2月29日約22:48時,當PW1駕駛七人車連同隊員經過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時,PW1見到有黑衣人 (約有50至60人) 在彌敦道南行線近山東街向路面投擲雜物。當其他警員落車追捕示威者時,PW1見到有人用雜物和竹枝掟向警方車輛。即使PW1落車掹槍戒備、發出口頭警告、和表明身份,但示威者沒有理會,繼續向警車投擲物件,因此PW1返回自己車內。最後,PW1在離開現場後,發現其駕駛的警方車輛有多處損毀,包括車頭冚、車頂、和左右車身遭硬物弄花和弄凹。

兩位被告的個別作為:

A1於22:49至22:50時當黑衣人移動路障時,A1向右後方舉起手叫示威者停止推進,以讓他觀察形勢。其後,當警方到場後,A1曾經揮手呼籲示威者盡快離開現場以逃避追捕。

A2於22:29時已身在案發現場徘徊,並曾於22:50時向PW1駕駛的警車投擲物件。

本案判刑:

從上述可見,兩名被告非本案暴動的領袖和策劃者,他們是受到現場氣氛而加入暴動當中;本案暴動歷時很短;本案暴動沒有使人受傷;財物損失亦只限於PW1駕駛的車輛。即使如此,本案整體而言仍然嚴重,判刑需具阻嚇性。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但考慮到兩名被告的個人背景 (扣減2個月),本案合適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8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