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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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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4將軍澳

劉(20)

控罪修訂: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12A)

11月14將軍澳港鐵A出口外阻差人X


保釋條件
1000現金
居報址
每周一次報到
12-6宵禁

🚧押後7月24日1430觀塘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將軍澳 #提堂

劉(20)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事隔半年,在5月29日首次提堂。

辯方今天才索取所有文件
申請押後8星期,希望去信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將軍澳 #提堂

劉(20)

控罪: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事隔半年,在5月29日首次提堂。

不認罪

辯方有1證人,有4分鐘片段

預審期:1天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進行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被告不認罪,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依賴2名控方證人提供控方案情,並有2位女警供辯方盤問。辯方除被告外有一名證人,4分鐘錄影片段。

上星期四接手本案的控方大律師,在觀看辯方提供的錄影片段後,決定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指示。因片段記錄了案發關鍵時間的情節,律政司會對控罪元素作進一步分析,再決定是否繼續檢控。

*辯方事前沒有向控方披露呈堂片段

🛑10:53 開庭,決定繼續檢控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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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傳召PW1警員 21417 張德俊,主問中……

📌背景
張德俊2016年1月4日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Y大連第三小隊,被安排到東九龍進行反罪惡巡邏。當晚22:12收到將軍澳總區指揮中心指示,稱唐俊街有大約150名黑衣人在聚集,且有示威者破壞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設施並進行非法集結。於是與小隊成員乘坐警車(共3架)到上址進行掃蕩,因馬路有磚頭阻礙警車前進,所以提前在寶邑路下車。

📌追截及拘捕經過
落車後聽到有人大叫「有狗呀!快d走」相信是叫在場示威者走。現場光線充足有街燈。望向將軍澳地鐵站附近環境,見到將軍澳地鐵站外有一名金髮深藍色上衣,黑長褲黑鞋女子與黑衣人跑往唐德街/唐俊街方向。於是警員懷疑他們與港鐵站的破壞及非法集結追截,相距25米。

📌張德俊有5秒見唔到被告
因為張德俊在寶邑路跑,而該女子轉入唐俊街,有5秒見唔到佢。見返佢嗰陣,即使有好多人跑緊,但類似身高身型衣著相同嘅人唔多,所以好快又鎖定佢,確定唔會認錯人。

官:頭髮顏色會唔會都係你認到佢嘅原因呀
證人:都會係,因為現場得佢一個係咁嘅身高衣著髮型

有講過警察咪郁。到唐俊街近popcorn商場有再講但被無視,於是上前制服,唔肯定自己動作,記得係想壓住佢,被捕女子上半身向前傾,於是順勢將佢㩒係地。

🛑為免混淆,裁判官建議用「A」稱呼被拯救者,以「B」稱呼救人的女子(被告)

當時有一想救人女子,擰轉身B雙手拉A右手臂位置。警員想制服A但不成功,因為被B拉扯,過程歷時約5秒。警員18836上前制服B,而張德俊亦成功制服A,拘捕過程約5至6秒。

警員張德俊指出即使沒有18836幫忙亦可以制服被告,但要用更多時間。而制服A後不可清楚見到A的容貌,望咗佢幾秒全部人除低口罩。無人解釋為何B要拉走A

草圖,指出被告身處地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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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下帶出的疑點

① 警員落車後無特定追截目標,但係又鎖定被告??
張德俊指,自己坐第一架警車並在警車右邊中門落地,共有4名警員同時落車。唔肯定自己落車次序、在那一邊落車。現場約有150人不能確定現場人士,大概是深色衫褲鞋。

辯方質疑,既然張德俊到埸後見唔到有人破壞地鐵站,所以追截黑衫人士,必然是建基於電台指示。張德俊不認同,因為已經當時鎖定從地鐵站走出的人群。🤷‍♀️

第一眼見被告是在將軍澳A2出口的建築物,印象中被告著converse鞋

② 曾經離開視線5秒?
寶邑路行人路。想隔25米其實都幾遠㗎喎,可能再長d
動作好快好短。同意沒有充足時間觀察A,亦同意目光有留意地上的雜物、磚。睇唔到/無留意其他警員去向及追截路線。無覺眼前方有其他警員。身穿防暴裝,手持警棍,追截時亦有用警棍。追截到A時,因她用手撥開,所以用警棍打她右大腿位置使她失平衡向前傾

唔肯定18836用過咩武力
追截時A跑過將軍澳站A出口的建築物,追截時沒有尾隨女子A,亦唔知A跑嘅路線係點

前方有其他警員(唔肯定)
無留意係咪有2名女子一同逃跑,而她們手拖手一齊跑 (不同意)

被告被你制服後,A隨即被警員制服,拘捕時被告從來都無拉扯女子A的動作。(不同意)

發現是女性後,2名女警在2至3分鐘後到場為被捕人士進行快速搜身。現場仍有示威,所以到外圍進行防禦動作…

地下有一對手套,女子A無特別動作,有好多媒體問佢咩名

在制服被告後一直壓佢係地下至女警到達,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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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開庭,傳召PW2 警員 18836 楊晉熙作供,2014年10月6日加入警隊,控方主問:

有目睹警員21417追截兩名女士過程,見現場人手?後基本上已經放棄追截,追咗50米就停。21417從後跑上捉住黑衣人,當時我唔知黑衣人係女性嚟,佢(21417)捉住但未能制服唔到呢名黑衣人,因為佢有逃跑嘅動作,而右邊仲有一名黑衣人拉住女子A

有見到一大班黑衣人跑緊,無特別認到係邊個。當時我同21417距離約10米,光線可以令我確認有3個人係度,但不足以令我辨認到佢哋係女姓,視線無受阻。

🛑「A」稱呼被拯救者,以「B」稱呼救人的女子(被告)
我與A&B 拉扯約5秒,之後上前直接推開咗B,佢失平衡向前「中」,我順勢將B推倒在地,B無戴口罩,我清楚見到佢嘅容貌。[全世界除口罩……官自己都除口罩……被告被認出]……

制服後問B:你叫咩名?點解要跑?A係你邊個?之後以非法集結罪將被告人拘捕。

📌主問拘捕過程
21417在最左,中間是女子A,被告在最右邊。被告用雙手將A的右手向後拉 (與警員方向相反)

我右手有纖維警棍但無用過,只用左手推開被告人,見佢有少少想跌就順勢將佢㩒係地。發現被告係女性後,大叫要女警幫手,隨即有幾名同事過嚟幫手
問:係男同事定女同事呀
答:分唔到

重申警棍沒有接觸被告人

🛑主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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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PW2楊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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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無特定目標拘捕,見一群黑衣人所以追佢地,同意現場亦有街坊打扮人士 。

穿過行人路跑去唐俊街位置(穿過A出口對出位置,cut咗住隻直角)

🛑追截路線:
寶邑路 > 上幾級樓梯(唐俊街行人路) > 轉左到唐俊街 > 跑出唐俊街行車路(往唐德街方向)

落車追截時我排第二,跑第一嘅係小隊指揮官督察25301,同我一齊跑出馬路(行車路)。當日職責係保護小隊指揮官,然後見21417從我左後方跑上嚟。我與前方黑衫人士,放棄追截後我與黑衣人士距離有10米。

當時無留意行人路仲有d跑得慢嘅黑衣人,直至21417捉住咗佢哋之後我先留意到,而當時我係21417嘅右後方,相距約10米。當時該黑衣女子企係度,有想逃跑嘅動作,被告面向21417。女子A與被告距離兩隻手臂,無留意當時21417有咩反應。同意唐俊街不闊,但不同意一定會見到在唐俊街的黑衣人。

辯:由拉扯到PW2上前推開被告的整個過程
唔同意拉扯過程少於5秒。
PW:用跑嘅速度用左手推開被告。
咁個衝力都應該幾大喎
PW2:係

辯方:面向地下咁跌??
主問嗰陣你又話女子A面向寶邑路,而21417面向唐德街。被告係拉扯緊㗎嘛,咁一定係面向寶邑路㗎喎你同唔同意呀?/唔同意,佢係面向商場嗰個方向跌,因為我係右後方跑上去㗎嘛……

辯方案情:
前方有兩名女子,女子A&被告,佢地跑得較慢/ 同意呀/ 跑得較後嗰個就係被告/呢點我唔清楚/ 好快就企返起身,嗰名女子係回頭望寶邑路方向/呢點/21417拘捕嘅係被告,而你制服嘅係女子A/唔同意/交接時唔清楚女子A嘅身份/同意/交接時唔清楚被告嘅身份/唔同意/之後係由女警押解女子A同被告上警車/唔同意/專注力集中係處理市民,返警署先知身份/唔同意

*手扣係PW2楊晉熙索上,因女警無索帶,無留意到被告有咩動作。

答辯方向:警員攞亂咗女子「A」被拯救者,同「B」救人的女子(被告)

15:45 辯方好喇,有d片段想俾你睇下嘅……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覆問PW2 楊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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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片澄清返被告點跌的:
近花槽的是被告人,她往商場牆壁方向跌倒。

PW2在盤問時講過「3至4秒拉扯不構成阻礙,答覆是不同意」原因是在機動部隊時有進行「身體控制課程」練習,21417 張德俊曾經是他的練習拍擋。以張德俊的體格(75公斤男性) 不相信黑衣人A可以有能力獨自與PC狗對抗,因此認為被告的施力,對黑衣人A對抗張德俊有幫助。

女警純粹協助進行拘捕,楊晉熙沒有完全離開被告,被告一直在他身邊,是他鎖上索帶。帶上警車,在警車內全程由楊晉熙看管,一直保管住被告的身份證至見值日官。而身份證姓名亦與調查吻合。

🛑控方已舉證完畢,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警員作供已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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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0年 12月16日 09:30續審,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開庭
旁聽席有位

被告出庭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