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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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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9:曾(16)/ D10:蘇(16)
🌟D9曾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D9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9),(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答辯時認罪
D1早前已承認控罪(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D9早前已承認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裁決
D2, D3, D4, D5, D7, D10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D7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10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3, D4, D5, D10控罪(6),(7),(8),(12)蒙面罪名成立🔴

D6控罪(1)暴動、控罪(9)蒙面罪名不成立🟢

⏺️求情
D9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希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
D2同樣案發時16歲,現年20歲,希望法庭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作求情,8月26日作判刑,期間還押,並為D2, D7, D9, D10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求情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7: *(13)
D9:曾(16)/ D10:蘇(16)
🛑各人已還押17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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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71

除D1的控罪(13) 和 D9的控罪(1) 於答辯階段認罪外,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求情:
各辯方律師均採納陳詞,庭上另呈上師長的求情信。

D9
D9的教導所報告不建議判其到教導所,辯方解釋指原因與被告患有焦慮症,需藥物治療,服藥後會攰及眼瞓,因此在醫學角度並不合適。
辯方指「只係技術性問題」不建議,望法庭仍然考慮判處D9教導所。
D9律師呈上區院案例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dc/2020/881
案例中被告同樣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最終判處教導所。


但法官留意到該案例原來的建議就是合適判處教導所,因此與本案性質不同。
其後法庭用上好一段時間討論法庭在教導所報告不建議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有權利
作出判處教導所的權利。

最終法庭要求雙方就上述議題提交書面陳詞,另接納辯方建議為D9再索取一次教導所報告。
由於D9的報告最快要到30日才有,未能趕及原訂的8月26日判刑,因此D9的判刑會分拆處理。

D9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 再求情,期間再次為D9索取教導所報告,判刑則於9月18日1630 進行。
其餘被告的判刑將於 8月26日 1000 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1/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
【上午內容】

⏺️繼續傳召D2作供

🔹繼續控方盤問D2

D2指離開因為攰要返屋企。淨係知啲警察畀人入。當時科學館廣場多左啲人,30-40人左右,但都係零散於每個角落,無人開遮無嗌口號,自己唔清楚佢地做緊乜,有啲行緊嘅。無諗佢地做乜,因為自己走緊。走嘅時候唔需要穿過人群,可以好順暢行到尾段。自己一路沿新文華中心行到百周年公園,係可以從科學館廣場離開,因為嚟時都係沿e條路。最後揀左另一條路走因為另外有十多人向南洋中心方向走,所以認為果邊都走到,但實際走唔走到自己唔知。揀條唔肯定走唔走到而唔用返嚟果條路,因為果時都唔太記得點行入嚟。冇點留意附件設施,當時係直接穿過公園就去左百周年小路。人群算幾緊貼一齊。無覺得奇怪咁早點解有十幾人出現,因為佢地唔似示威者,同埋唔係跟人群入科學館廣場,所以覺得佢地係想離開。轉灣後到麼地道,喺麼地道同去康達徑花園方向其實一樣,但當時無為意。沿途自己一路㩒電話一路行。跟住去到(??)就轉左入科學館道。行到科學館廣場就發覺兜左大圈。因為已經轉到科學館廣場個位,所以諗住經百周年公園走。當時見到多左成百幾人,仲有遮陣,亦有人叫囂嗌口號,覺得佢地同警察對抗緊即示威,有可能會演變成暴力衝突。因百周年公園都走到,所以費事調頭行咁長嘅路。自己都想遠離班人,當時與人群距離10-15米,同意如要遠離可以調頭走。前面十幾人有啲行開左,有啲塞住佢前面,但唔記得行開左去邊。佢地都係經百同年公園好快咁走。同意控方指科學館廣場泊左好多車,啲車會對離開構成障礙,被告補充指但都行到。當時以急步離開。行左約20秒至華懋廣場中間就畀警察包圍。行緊嘅時候望到前面麼地道小徑有警察出左嚟,再望後面都有一排警察向住被告方向嚟。當時唔轉後因為後面都有警察,而前面嘅人後退,後面嘅人向前,右邊嘅人迫埋去左邊,就「炒埋一碟」喇。前面啲人喺科學館廣場中後段,其實傘陣只有大概40-50人但大部人都喺中後段。控方歸納指應該是有2班人,其中一班喺科學館廣場中後段。被告指科學館廣場中後段人群約100人,因為前面有班警察衝出應該是驅趕佢地,覺得人群可能驚所以後退。控方指出其實冇人喺中後段,被告不同意,並補充指因有人喺百周年小徑嗌人走,另有班警察上前驅趕。

當時被告孭杏色布袋,內裡東西是早前參加遊行取的。除了此袋,有其他袋,是去街或返學用。被告指其實只有2個袋,一個是電腦袋是平時返學用,所以遊行唔會帶電腦袋出去。當天不是去遊行,但果排出街就孭e個袋,因為方便,輕身,美觀。被告指11/2-18號冇用過e個袋,所以冇執過。2-18號冇出過街,所以冇用過。案發當日用因覺得有需要用e個袋,意思是有可能需用袋中物品。因覺得有警察的地方就有可能有催淚煙,而自己依希記得入面有生理鹽水同口罩可保護自己,好似有「示啤」,如有人有需要都可比佢用。控方問是否包括抗爭者,被告指唔係,因佢地應該有。控方問如果真係有抗爭者問會否會比,被告指會諗下。被告認同控方指工具會提供畀有需要人士。被告覺得帶左好過無帶,萬一中左催淚煙,就會後悔唔帶。

被告解釋會面記錄P23中指「附近的人」是指路人或記者,因是概括咁寫,呀sir無特別問派畀邊類人。自己想寫得比較general d呀sir亦無迫寫detail啲。而現在喺庭上解釋返是路人同記者。
另外於被告身搜出的1-7項物品中,被告指1-5是打算預防催淚煙的或供給別人。被告解釋「別人」指老弱婦孺,如無裝備防催淚煙可畀佢地用。控方質疑被告於會面記錄寫得簡短,被告指做會面記錄前一日無點訓,所以選擇寫得簡單少少,因精神狀態唔好。被告當時無同警察講要休息,因自己可能會休息幾日,即是要訓個大覺,同埋同意控方指有可能唔記得。被告指口罩是打算派發,指派畀有需要而無口罩嘅人。手套是如有危險就會用。控方質疑當時會有咩危險,被告指是甚麼危險當時其實唔清楚,手套當時無用過,而自己亦無用過此類手套,所以唔知咩情況下會用上,另外因為無執袋所以帶左出街。被告覺得這款手套好高級,唔似普通低品質手套。被告亦指帶左舊野未必用得着,睇下有無用。控方問是否指執催淚蛋殼或者尖嘅雜物,被告指應該唔會。被告指當時無特別諗點用。控方指出是畀抗爭者用而不是途人用,被告不同意。亦不同意控方所指出案發當天無需帶此裝備到現場。控方問是否預期有抗爭示威等,被告不同意。對於被告指物品是之前參加和平示威時取,控方質疑如是和平示威,為何會派?被告指身處現場就有中催淚彈風險,試過行商場中催淚煙,覺得攞左好過無攞。控方指出帶工具是存心參加抗爭,及實際有參加到科學館道示威活動,被告皆不同意。

🔸辯方覆問
被告確認派水約7:20分開始,派左10分鐘左右。擺低水後唔知邊個攞,警察都可以攞。喺X位置40分鐘見唔到人示威。其後人群記者望向理大拍照觀望,就是辯方播放片段中的畫面。當時有人叫口號「警察放人」無用擴音器是用口講。喺P249圖中見有欄位,被告指啲人可以喺果個地方入。經百周年小路去百周年公園,見到的人群不是人龍的人。距離人群10-15米時可擰轉頭調頭走,被告指當刻無諗,因左邊百周年小路有路,覺得直接走到。喺百周年小路有人叫人走時,已經圍起左。被告指帶去的物品「可能有需要用」,主要比自己用,萬一中左催淚煙就會後悔無帶,指有需要有機會用就係咁意思。喺會面記錄唔詳寫,因返學時極少用中文寫嚴謹嘅文章,主要會用英文。辯方覆問完畢。

- D2作供完畢 -

D1辯方收到控方回覆指有關DW1的案件仍在調查中。而蔡小姐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後表示仍會出庭作供。

[1144早休10分鐘至1203再開庭]

⏺️傳召D1辯方證人DW1蔡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DW1
證人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當時證人於中大附屬學院讀書。案發當日仍是該課程學生,當天需於東海商業中心地庫上堂。當天上課有時間表,呈上為D1(13)。當天上堂時間為早上0830至1130時。

案發前一晚:
D1以電話聯絡證人,約證人於18號上堂前食早餐,證人有同意邀請。電話中有提去學校附近的number9 coffee食。

案發當天:
2人約好在尖東站P2出口等。當天約7:45-7:50左右見到D1。見面後行去食早餐嘅地方。當時2人是一齊行。路線由P2出口,冠華中心外進入麼地廣場,喺安達中心同半島中心中間小路右轉,會經過number9coffee。當時知道餐廳喺希爾頓中心。案發前無去過該餐廳,是由D1提議去該處食,因為近證人學校,約1分鐘路程。2人一路行至希爾頓中心門口後,打算先食煙然後食早餐。當時證人亦有食煙習慣。亦知D1有食煙習慣,因是證人教D1食,D1大約是2017年開始食。2人到南洋中心外食煙。

食煙階段:
到希爾頓時,是穿過百周年花園,因果度唔準食,便到南洋中心外向住百周年花園位置食。喺果個位有見到D1用一個銀色打開蓋的火機點火食煙。睇證物D1(3)打火機,與當時D1的火機一樣都是打開蓋銀色。證人指cippo本身是大眾牌子,而D1成日轉款,但e個比較特別所以記得。2人食左約5-6分鐘左右,當時有傾計,但唔記得傾咩。食煙其間無事情發生。食完後聽到後面即科學館廣場方向好嘈好大聲。之後2人因好奇心就喺南洋中心同新文華中心之間小路行去睇下發生咩事。案發前證人無去過科學館廣場果個位。到科學館廣場位置時見好多車好多人,便右轉入近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位置。是D1決定咁行。當時睇到一班人拎住遮同警方對峙中,揸遮的人大約喺新文華中心近科學館的位置。估計唔到約幾多人。遮是向住科學館道方向。然後2人決定沿路走,去返百周年廣場的餐廳。證人指是「打算」咁做,但突然間聽到boom一聲好大聲,然後2人便開始流眼淚鼻水,當時2人於華懋廣場對出行人路。因為諗住走但走唔到,2人都有轉身,因為喺新文華廣場的人群已衝到2人位置,所以jam住走唔到,jam住即是困住2人郁唔到的狀態。當時困住2人的人群位於2人四方八面。之後見有警察指合理懷疑參與暴動叫佢地踎低,要求舉高雙手放頭,2人便聽取指示。踎底時D1於證人側邊。

其後警方拘捕踎低的人及帶回警署。踎底時2人一直一齊,然後由警方帶至不同車輛。
由當朝見D1後至帶回警署間,就證人觀察D1所見,證人無見到D1有參與示威活動。期間D1亦無作出任何行為或說話表現出支持示威者。證人喺警署最終附了保釋金後便離開。

證人指約食早餐時,有考慮到當時附近有受理大事件影響。因報紙有講理大新聞,指警方已封鎖理大。證人覺得學校與理大有一段距離,應不會影響返學,所以最後應約。

時間表喺當天是0830開始,約食早餐又食煙,當時有考慮到會遲到

- 辯方主問完成 -

[午休至14:30再續]

——————
【下午內容】

⏺️繼續傳召D1辯方證人DW1蔡小姐
🔹控方盤問

證人指11月18號要上學,12-16號應該也要。不同意控方指因社會事件停課不用上學,控方展示證物指中大11月14-16號停課,質疑證人指社會事件對上課無影響一說。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2/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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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4 開庭

D1 約0943 才到達,解釋因乘坐巴士途中壞車停公路上等另一班車而延誤。

⏺️傳召D4作供
🔸辯方主問
📎工作更份
查看證物11月份更表,確認2019年11月16日即返P更於21:48收工,17日追更返A更即07:00。16日晚收工沒返屋企住宿舍。預訂宿舍2130 至0700休息。身體狀況16日收工呼有D唔舒服頭痛,在宿舍休息。11月17日工作較辛苦,更表有一粒星,代表要帶新人工作,收工感覺頭痛加劇吃了2粒藥在宿舍休息至18日五六點起身。

19年11月18日開始四天大假,宿舍起身打算坐隧道巴士在再紅磡轉車回家,但從巴士app得知沒有車,大約知紅磡有事。同意相簿證物檢取D4衣物及物品包括外套、一頂帽、3M白色口罩。白色口罩當日有戴住因是習慣一向出入醫院工作地方都會戴上。

📎身上物品
確認呈堂證物相冊是11月19日02:40保釋離開警署時由時務律師拍攝。辯方相冊相片2急救包是自己長期帶在身,放綠色背囊內,冇被警方檢取交回D4。急救包內有外科手套,止痾止嘔藥,清熱浩,化痰粉、必理痛等。相冊第10頁拍於2021年,一朋友宴會中飲醉嘔得好犀利,相中自己戴住手套照料朋友。

冇檢取之背囊內物品包括:(D4沒有執袋集慣)
1)一封選舉事務處信,唔記得幾時放入
2)一些紗布
3)黏貼崩帶
4)一個膠水樽
5)一支鹽水定水
6)一個煙盒,應該是事務律師的,他問過自己食唔食,答唔食不知為何放入
7)電話
8)信用卡
9)多個外科口罩(工作時替換用如食飯後、進行霧化程序,餵食後),由公作機構有提供自己取多幾個放身邊使用。
至於面上3M口罩因當時流感高峰期所以戴上,而且社會事件不時有催淚氣體或示威者放火燒嘢,戴上會令呼吸末咁唔舒服
10)杏色及黑色手袖,是進行室外活動時防曬用,一向用完入袋再扔入背囊,記得19年11月頭用過,沒有洗過。相冊第8頁相片出海釣魚時見到自己戴住手袖。
11)一把雨傘,習慣每天帶住晴或雨也可隨時使用
12)2個安全眼罩(見相冊第9頁為工作間戴上該眼罩,因工作有機會接觸化療藥物而指引工作時需戴上,而做CPR或者抽痰也要戴上。

📎離開宿舍後行程
由於冇巴士過海,先坐小巴到地鐵站乘車往尖沙咀站,再步行往尖東站,諗住坐5/5c/26/27/796x巴士回家。約0715在尖東站P2離開,地面如常有路人,有人散步,有人返工。再查巴士app發現沒有所乘巴士時間,有訊息顯示暫停,不記得是否自己想坐的線路,於是前行睇下有冇車。由於早一晚很早食飯又未吃早餐所以肚餓便走入名為源記餐廳食早餐,律師要求下餐廳位置在谷歌地圖上以紅色筆圈出,並劃出自P2行走路線,經過麼地道,見到香格里拉酒店附近一個的士站,沿途不察覺有示威活動。一直留意巴士apps仍冇車,0815 離開餐廳打算往剛才提及麽地道乘的士,地圖劃上打算行走路線,沿途人士衣著冇特別。行走途中聽到有人大叫救命,問有冇人識急救,聲音來自源記轉左一小路,有一間711。D4行入小路(事後知是百周年廣場小路往科學館廣場)左邊是新文華中心,右面是南洋中心,嘗試沿聲音行入去睇有冇傷者,入去見到有泊好車輛及零碎穿便服人士,面向維港匯見穿反光衣人士,一些是記者,一些上有紅色十字應該是義務急救員,聯想到有事情發生,但自己企在中後段有車遮擋看得不清楚,不見黑衣人或傘陣,情況似市集嘈吵,聽到聲但不清楚內容,也看不到堵路。此時覺得現埸有急救員不需要自己協助想原路即百周年小路掉頭想走,期間聽到有人嗌話有人由科學館道衝過來,現場當時人多變得混亂,不久防暴警察出現由Hotel Icon方向跑來,眼前麽地道小路另一隊防暴警察也跑來令場面更混亂,聽到大聲公聲音但內容不清楚。D4自己沒有前行見到警察舉槍很驚踎低,Hotel Icon過來警察來到叫自己唔好郁,舉高雙手擺係頭,自己同一百卅十多人被圍在華懋廣場,之後警員宣布拘捕後帶往警署。

📎被捕後情況
D4指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也從來沒打算給予參與者任何支持,確認自己被捕時合作。落口供是自願,但係緊張及驚。錄影會面有提及想搵交通但在華懋廣場被攔截及拘捕,回答沒有任何隱瞞。

1125 小休至1150

🔹盤問
11月18日前也有試過在尖東站坐巴士回家,當時因社運事件離開醫院時也有查巴士app。但18日早上06:30離開時app未查到,可能醫院接收差不停refresh。至於坐小巴去柴灣地鐵站時接收到因未到尖東,用附近資料app顯示不到,就算打入線路也出感嘆號,不記得是否5條作供路線也是。

到尖沙咀東站時約07:10,冇帶錶估計0715到尖東站。坐喺地鐵時瞓咗沒再查巴士app,到達尖沙咀站一路有查app但可能太多人用不停refresh。到尖東站時app見仍冇巴士時間便諗坐的土,但路過見的士站也冇車而且肚餓所以去食早餐,估計0727到餐廳。問到食了甚麽答叫了沙爹牛肉麵,跟餐有飲品,自己吃得慢食了半小時便走。主問話食到8時多?D4答應該未到。
離開源記去到廣場見到Hotel Icon 應該在15秒內。作供在百周年小路時指有車阻擋,自己差不多行到小路尾繼續向前,同意視線較清楚。最終科學館廣場咪表位中間停低,周圍有人但未能看穿人羣,望不到有冇持雨傘,環境嘈聽唔到有冇人叫口號,人同人相距1至2米,人數約80至100人。自己距離30米以上,不清楚人羣做緊咩,咁諗佢哋做咩?D4答有機會正拍緊戲,有人持機拍攝不過應該是記者。不同意穿反光衣急救員可能是演員。自己急步離開科學館廣場被2班警員包抄,自己行不到因有警員包圍及被身傍亦有其他四五十人阻住。自己只能觀察,冇留意其他人手中拎咩。
在小路時自己問過30米外人士剛剛有人叫救命咩事,有冇人受傷?但各人指不知,由於有其他急救員又冇人需要協助,所以打算走。而且感到現埸危險有機會升級到唔知咩事,同意可能如非法集結或暴動。如有示威人士受傷不會幫手。同意自己有嘗試叫其他人走。
D4同意主問冇提身邊有四五十人,同意只說零散因不是密集一起,也同意主問時冇提問過自己曾問有冇人受傷及有嘗試叫其他人走。
聽到有人叫科學舘有人衝過嚟,不肯定是否科學舘道。為何聽不到口號或楊聲器答因現埸嘈,有人講呢句時啱啱靜咗。當聽到呢個說話有機會有行動。自己不跑因覺會被懐疑,雖然警察有叫人治科學館廣場小路走,但Y4小隊已到達並擧起槍,驚怕下踎低,自己最後被Y1及Y3隊員拘捕。

1257 午休,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2/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
【下午內容】

[14:30] 開庭,⏺️D4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主控要求D4指出他在科學館道與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的距離,D4答8米左右,D4與警員的距離約3~米,轉身走了幾步,見唔到Y4警員叫人走,只在被拘捕後才見到有警察叫人走,被捕前只見到有大批警員走過來,並舉槍所以才踎低,都也見到舉旗。

主控着被告指出他與Y4警員的距離?D4答亦是三四米左右,聽不到口頭警告可能是因為擴音器的聲音好「拆」。

主控質疑那段時間新聞日日播社會有騷亂,質疑D4見到警方舉旗都唔離開?D4表示工作好忙,少睇新聞,也不清楚那種顏色的旗具體的意思,只知道要走,聽到口頭警告時雖未清楚講咩,但都知道要走。

主控質疑為何走得咁慢?被告表示舉旗、口頭警告至舉槍是在十鈔之內發生,都不能走太遠!

主控引E71證物:拘捕後會面紀錄文本,內容有讓被告看過,被告也表示有簽名作實;其中警員問他為何在尖沙嘴出現?被告回答聽到有慘叫聲與被告在庭上作供聽到有人叫救命,兩者不同?D4回答,當時緊張,不知如何形容求救,所以說慘叫跟叫救命的意思都是近似,再加上當時都混雜了不少聲音,後來行到現場便沒有聽到慘叫聲,但在行出去源記餐廳時是有慘叫聲,D4再仔細講是:底聲有慘叫聲,同時亦有叫救命聲及問有冇人識急救?

主控問為何會面紀錄只係講了慘叫聲?D4表示當時有些緊張,所以不能盡講所有事情;為何不表達你緊張精神狀態唔適合會面?D4表示當時又不是差到精神衰弱,都可以回答問題。

主控質疑被告遠至文華中心的源記茶餐廳,百週年公園小徑的慘叫聲你聽到,但近距離的警員警告你又聽唔到?D4回答聲音是分階段性的,出源記轉左先聽到慘叫聲,轉出一些才聽到叫救命聲,加上源記附近無乜人所以聽到。

主控問為何不老實同警員講?因為他問我為何在那裏出閘,我便只能概括地講。

主控質疑概括後你都有補充同解釋,為何不再詳細講?D4答因為當時緊張,希望落完口供可盡快離開。

主控質疑為何不詳細啲?D4回答人生第一次落口供,不知道需要怎樣表達。

主控質疑D4庭上講的時間與口供不一致?被告稱以為警察是問他幾點到尖東?他就理解成科學館就是尖東,所以便這樣回答。

主控指出會面口供序言有寫明拘捕地點是科學館而不是指尖東?D4指他分不清楚科學館及尖東是兩個地方。

主控表示當警員問你幾點到尖東,都一定是指拘捕你的科學館附近啦?D4不同意。
再問當警員問你幾點到科學館?你心裏是點諗?D4答科學館與尖東站都在那裏附近!
為何你不問清楚警員的問題是指那裏?D4答因為我想盡快落完口供就離開,也不知道可否反問警員?

主控向被告指出他七點幾就到尖東參加非法集結?D4不同意!

被告在東區醫院上班,有儲物櫃,有鎖匙,每次用時才取鎖匙,沒有固定鎖匙,在同一更數,鎖後保存鎖匙,用完之後清理及消毒留給下一更同事用,一般都將背囊鎖在儲物櫃內。

主控取出證物E81, E83(護眼罩)問D4出處?回答兩個眼罩不同因為來自不同地方。為何要帶在身?因為紅色的那個上班有時要用,每日消儲物櫃,所以要帶在身,黑色的那個就不知道為何在背囊裏。

主控問同不同意眼罩可以保護自己當有催淚煙來襲?
D4答不知道,因未試過,但如果包裝上有寫明可以,就應該可以。

有關證物外科口罩,D4表示買來自用,醫管局只在上班時派發,唔記得幾時買,應該是那一年買,但不記得是何時。

主控指被告這盒口罩是為示威現場的其他人準備是,不是自用的,D4不同意。

🔸辯方大律師覆問
有關口罩D4確認是自己買的。

證物E71會面紀錄
警方是以一問一答的模式表達,不知道如果警察無問的問題是可以講多點,也不曾反問警方問題。

主控很詳細地問有關慘叫聲、叫囂等,而當時會面紀錄時警員是沒有這樣詳細問,所以D4有些資料當時沒有講是合理的。

會面紀錄被告稱到達尖東時間與庭上不同?D4回答都是因警員問他,他便以自己的理解作答,不會質疑或反問。

🗣️法官問:
Book 宿舍是幾號?D4答16號,17本來沒有book,但因為頭痛所以17號都是在宿舍過夜。
曾出現的四五十人,他們的位置是?D4答他們在文華中心咪錶位。

這是第4被告案情

[1602-1617休息]
D6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這是D6的案情

D8選擇作供,會傳召一位證人

📌案件管理
明天不會早於11:30開庭,星期五只能下午開庭,第4及第8被告代表星期一早上需要到東區法院,由於進度比預期快,星期五才決定星期一的安排。

案件押後明天早上11:30後同庭續審
[162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4/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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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4 開庭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適合出庭

⏺️傳召D8作供

🔹繼續盤問
當天需回校上3節網堂,分別為09-11pm, 2-4及6-8pm ,完成後打算找劉姓朋友將頭盔交她,由於校內冇儲物櫃所以頭盔要放入背囊,內有身份證、筆、錢等,因上堂會提供材料所以袋內冇書本。

同意主問指逢星期一、三及五會晨跑,是在家附近,荃灣及青衣跑不同路線,每次跑20至30分鐘。星期三約07-08時起跑,星期三上堂時間較遲通常在家附近跑完去上堂。自己出汗唔多,回校不會換衫或沖涼所以袋內冇替換衣物。

11月18日出門冇留意社交媒體,但那時知理大附近有事發生,自己跑步在海傍不清楚那裡有新聞報道,冇去找媒體是否有示威。

確認主問劃出路線,出尖東地鐵站後往南洋中心/新文華中心打算往海傍海濱花園路跑,因是同學帶過此跑及接近平時比賽路況所以揀在此。主控問可由冠華中心,好時中心上橋梯往海傍不是更近,D8指因要去711食早餐,所以冇咁行。再補充起跑位置近黃埔。又問地鐵站內或好時中心有711為何不去,D8答因站內不近P2出口及不知2019時好時中心有間711(現看地圖才知有)。

主問指不行南洋中心天橋解釋因從遠處見行人路及天橋樓梯有玻璃樽垃圾。呈堂P252相片同意樓梯很闊,但之前同學在此跑話樓梯污糟所以一直也冇跑上樓梯,只用麼地道樓梯上落,覺得2條路是差不多。

地鐵站行去711約5分鐘,估約0805到711買早餐,去百周年公園小路食,食了約8分鐘,期間冇聽到慘叫聲,食完在小路盡頭左轉。望見科學館廣場有人在行人路,而所見科學館廣場多車及人,有四五十人在華懋中心近科學館小路。自己出百周年小路後見到幾個防暴警察企定定,但不覺特別因那段時間成日見到。當時見不到持長槍或聞到催淚煙,也不見到人跑或急步走。因被前面幾個人阻住慢行,再前方亦有卅十人看不到警察有冇移動。該些人手上冇持有物件,亦冇叫囂,同意現場人羣中對話聲量比平時大,在百周年公園小路時見不到有十多個警察在附近經過。同意在見到幾個防暴警察時之位置可後退離開百周年公園小路。

早上8時理大附近有冇聯想到有示威,D8指冇因不知自己位置是理大附近,而人羣是可以移動。看不到警方有舉旗或聽到催淚彈聲,直到自己被截停也沒有,之後D8同其他人被帶到華懋廣場。
📎證物P159灰色防毒面具是一次看戲後在街邊有催淚氣體有個阿叔比自己,是二手,D8即時有用過,拎回家有檢查過,有一邊是沒有粉紅色濾罐, D8認為不影響功能。
📎P155 護目鏡、P161白色頭盔、P167勞工手套
除勞工手套,其他從新聞知道和防毒面具也是當時示威者常用
📎P153泳鏡
並非自己

不同意11月18日帶同搜出裝備參加科學館廣場非法集會

🔸覆問
-新聞直播可知跑步路線有事發生,但自己只看IG沒見到
-早上跑步20至30分鐘是低強度不會出汗,但晚上田徑場跑2至2個半鐘是中高強度
-跑步起點海濱公園是指近紅磡碼頭,選擇此處是那個地面質地同運動場接近,而該處回校20至30分鐘
-在MFI 1 地圖畫下覆問時答自己及30人位置(D8(11))

📌傳召DW3 劉小姐 (D8友人)

🔸主問
現在23歲.修讀大學4年級,有兼職工作。同D8由小學一年級認識至今,有15年。19年11月19日D8來電知道她被捕。兩人在17日晚上聯絡因 DW3想問D8借頭盔在踩roller用,原想借埋護膝及踭但她冇。之前D8踩單車有戴頭盔所以問她借。原本相約11月18日約2045至2100在葵芳地鐵站取,DW3正常2100才收工但那天晚上七點多早放,知D8那天要返學。

🔹盤問
-兩人約每2至了個月會見面,有事才以電話聯絡。自己通訊只用ig,有FB但只用嚟睇嘢。19年11月知道有社運,2人一向沒有討論社會事件,通常只訴說近況,談男朋友,養貓狗問題
-知道D8自中學參與跑步運動,有在IG談上相,大學也有跑。
-沒聽過D8說有一次行街遇到催淚煙,也沒提過有一個途人給予防毒面具、眼罩及泳鏡
-借頭盔因一星期前剛買roller想試踩,在旺角廸卡農買。同意運動店有頭盔買但貴同自己可能三分鐘熱度所以借住用先。Roller定頭盔貴答頭盔可以成千元,平價保護冇咁好。同意借D8的只是單車頭盔,但比運動用應該可作保護。不清楚roller頭盔款式是如何但單車速度快頭盔有足夠補護。
-自己第一次踩roller,打算放狗踩,平時是踩滑板放狗,地點在荃灣海傍,並非正式埸地但係見到有人在那邊踩過。自己踩滑板六七年,不需頭盔因用腳落地或便可煞車甚至跳起便下車,但roller不識得咁。
-不同意其實冇借頭盔一事

-D8 案情完-

🔸沒覆問

1250 今日完畢,由於有律師要前往其他法庭處理案件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不早於11:00 繼續,D9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5/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
【上午內容】

1102 開庭

📌向法庭匯報
D1 代表指今早未能聯絡上,開庭前仍未到達,要求押後開庭。
D7代表交代今日進行第一次手術,2星期後再進行第二次,估計傷口需三個月痊愈。

1105 休庭

1142再開庭,D1代表交代已找到D1,解釋其今早發燒頭痛未能及時起身,將前往看醫生,指示可以在缺席下繼續進行審訊。

法庭押後至下午1430 等待D1 診症情況再決定是否下午繼續

1145 上午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5/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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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29 開庭

D1 代表指D1 睇醫生後呈上病假證明書,上呼吸道感染需休息,法官指公平起見押後審訊至明天。如明天D1仍不適需在0930前通知法庭。

1430 是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如D1仍不適再押後至星期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6/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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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向法庭匯報
D1 代表指被告休息一天後今日到庭並戴上口罩

⏺️傳召D9作供
🔸主問
📎背景
公司從事手表銷售,只有5個人包括東主,工作地點是在葵芳寫字樓/倉庫及尖沙咀海港城專櫃,D9負責處理客戶零售及倉庫工作,每星期星期一至五工作時間由九至六點。同事日常溝通會用公司whatsapp group
📎案發日行程
2019年11月18日需上班要返尖沙咀專櫃處理零售事宜,但原打算只工作半天至1300,因下午請假約了家人1345油塘大本營飲茶後再在1515去將軍澳墳場出席9月8日去世三伯伯之撒灰禮。出席者除親友外有2名牧師(沒有飲茶)。自己因上午被拘捕最後沒有出席,案發當時同母親居於元朗。
案發日07:00在弟弟之黃大仙家中出發,因早一晚17日在弟弟家食生日飯過夜,預早慶祝其弟11月19號生日。D9先坐紅色小巴去旺再先達廣場,約7:20分開車,下車在旺角奶路臣街原本打算坐巴士1A, 2或6號去尖沙咀碼頭。但在彌敦道時發現所有車也不能行,並見到尖沙咀方向彌敦道馬路上佈滿磚頭。於是唯有沿彌敦道去尖沙咀新文華中心Delifrance食早餐才返工。約8點行至金馬倫道轉入漆咸道南去百週年紀念公園,朝新文華中心方向行至對住百週年紀念公園噴水池門口見到一班黑色衫褲疑似示威者人士正阻擋門口,之後自己想轉去另一個位於科學館道入口。在行入新文華中心及南洋中心小路往科學園廣場,在小路傍華懋中心又見到有示威者,自己沒理會繼續在小路向科學館道行。行至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後見有警方設立藍色封鎖線橫跨整條馬路,發現阻擋了門口,D9自己決定原路離開並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走。行了8至10米聽到科學館道及華懋廣場有聲音,似警告聲但聽不清楚,猶豫停下朝後方科學館道四圍望觀察十多秒見到警察及自己附近有不少示威者,自己仍向前面百週年紀念公園行。瞬間數秒內有人從後方科學館衝過來,自已被一班人包括示威者逼住一齊,衆人同時也被大班警察包圍。自己嘗試離開不成功。警方其後1分鐘內用力將包圍人羣推向華懋廣場行人路方向,D9最終在此位置被捕。警察吩咐包圍人士唔好郁,擧高手,D9確認有配合。
📎辯方證物列表
D9-1照片1為尖沙咀公司專櫃見到公司名
D9-2照片為公司雷射筆購買收據,購入3支同款,其一為本案檢取證物 PI47,筆在19年7月8日大陸買,收貨人為公司東主,收貨地址在大陸。貨物形容大意為「螢光劑檢測筆、激光筆照明、電腦USB直叉,多色光,逗貓逗狗器材」
D9-3照片3及4為公司售賣之手錶,有夜光效果,用紫外光照射下可呈現明顯效果給客人看,D9平日會用圖片2雷射筆 即P147照射
D9-4截圖為公司whatsapp羣組截圖,是11月18日前某天葵方封站訊息自己通知同事交通消息而發
D9-5兩截圖分是whatsapp公司羣組訊息,老闆11月17日問D9 在18日由元朗返工有冇問題,18日0805時D9向老闆發訊息指尖沙咀封站,當時橫過漆咸道南時見到狀况再查新聞在百週公園發出。之後一圖見老闆批出11月18日半日假
D9-6 數張截圖為家人whatsapp 羣組訊息,11月10日發出訊息內容為11月18日飲茶及出席撒灰儀式安排,D9有回覆同家人會一齊出席。一張截圖見親友在11月18日下午取了13人枱(包括D9)
-代表律師要求下D9在MFI 1 劃下作供提及在尖沙咀路線圖包括見到封鎖線、被包圍位置。(D9-7)
📎衣物 參考P219相冊
P230,P231為被捕衣物相片
黑色外套上有一些間條
黑色短褲
𔯵光錄色上衣
黑色鞋
一個黑色背囊,內有黑色鴨舌帽及2個外科口罩,一支雷射筆
▪️D9指因親人吩咐出席撒灰儀式要求穿黑色衣物,因知道當時示威者也穿全黑所以揀了黑色但有圖案或𔯵光錄上衫以作不同區分。口罩是早前醫院探患末期癌二伯在醫院買咗之後有多沒有拿出,黑色鴨舌帽是早一天11月17日行山使用,雷射筆是公司用作向客人展示手表夜光功能

D9確認沒打算參與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意圖是供公司工作使用,並非打算在非法集會中使用

🔹控方盤問
-尖沙咀專櫃通常只有1個至2個員工,11月18日上午得自己一人下午由另一人接手。該職位沒有固定人員,由自己及另一同事Teddy做,甚至會安排兼職做。
-公司羣組內D9自己名字用 YT.Wong,主控逐個問其他人名負責之工作,有冇需要去尖沙咀專櫃。兼職者通常是學生下午四五點工作至6時關門。
-案發前在弟弟家中留宿,原本冇打算留會返元朗家所以答老闆18日由元朗返工冇問題
-在金馬倫道時見彌敦道地上有磚頭,D9知道是示威者放,在油麻地窩打老道附近亦見到有十多廿人聚集並同移除人士對國駡。
- 11月17日晚在弟家食飯看新聞知黃大仙,油麻地及旺角封站,所以18日在先達時冇打算坐地鐵去尖沙咀。同意由先達廣埸去金馬倫道用了40分鐘,不特別慢是正常步速。彌敦道上除麥當勞冇咩餐廳開門。
-上班前冇看網上新聞,到達漆咸道南時才首次睇。在fb知道佐敦及尖沙咀地鐵站封站,有大批人由尖沙咀行去理大。
-因為自己喜歡焦糖朱古力所以去文華中心Delifrance食早晨,那裏回公司要15至20分鐘。同意當時唔順路,但既然有時間便去食喜歡食的早餐,是在金馬倫道時才決定去。
-自己會行尖東但對道路不算熟,知道漆咸道近寶勒巷其士大廈也有間Delifrance, 不去那間因早一星期去過新文華中心知道有開門,而寶勒巷店三四年前曾去過不肯定2019年時是否已經結業,同意該店行返公司較近。
-當時知道理大事件及聽過「圍蘶救趙」,11月18日早上打訊息比老闆前有見過相關訊息但沒仔細睇,理解是聲東擊西。D9知道百週年公園行去理工大學要行天橋但不知方向怎行
-到百週年紀念公園見到二三十黑衣人士企新文華中心門口拿傘但冇打開,似唔知等怎麼,黑衣人有交頭接耳但不知講咩。P246相片新文華中心向百週年公園入口,同意就算企二三十人仍有可能攝入去進入大廈。因假定該二三十人是示威者所以不會攝入去。當時冇諗示威是否已經發生,只係想盡量遠離
-問最佳方法是折回,況且穿黑色衣物會引起誤會,D9指因當時一心想入去食早餐所以找另一入口入去。
-同意剛才主問D9-7 地圖手劃路線劃漏了由百週年紀念公園入口之後一段
-沿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時小路有雜聲但聽不清楚。在小路末見華懋廣場外有七八十名黑衣人,有聚在一起亦有散開,冇叫口號,有刺鼻氣味,似剛被拘散,因傘陣同平時電視所見過不同

1257 是日完畢,下午不開庭,盤問押後至明天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冷氣夠令西裝保安甜睡至發出全世界聽到鼻鼾聲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7/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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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內容】

1433 開庭

⏺️傳召D9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跟進去到新文華中心/科學舘廣場道時看見華懋廣場外一班疑似示威者感覺似剛被警方驅散或完成一些動作
-冇想過做完甚麼動作,只想入去快啲食早餐再返工
-似被驅散因所持雨傘不完整,同意如有警察應並非由科學館廣場道束因自己在那處冇見過,不同意有警察正追住,因那些人表現悠閑
-同意該些示威者有可能在集結,但當時冇諗到
-尖沙咀前後2次見到示威者,知道有事,一心想快些走過離開,正如彌敦道時見到有人放磚堵自己都照經過
-當時知道理大內有示威發生,但已到目的地門口所以沒原路撒退。
-主問在地圖指見到示威者只是回望𓊬間,中間有車曾阻擋視線但仍見人行來行出去,好悠閑並有打開遮。並不見好多人行去百週年紀念公園
-主控指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交界在18日0806 後有大批人聚集,D9答沒見到,只看到有封鎻線,在4至5個身位外有一個警察除下頭盔飲水。自己隨即掉頭,見到好多警察,在一較空位置加速向前但很快過百人從後迫及擁上來,自己曾向飲水警員示意能否過去但他看不見
-同意主問時冇提過飲水警員
-不同意此時正參與非法集會
📎辯方WhatsApp內容
-whstsapp 呈堂截圖D9~5 於11月18日同老闆通訊紀錄是完整,控有7個訊息,但被捕後冇人在whatsapp問過缺席工作?D9答上午八時被捕有同校師弟妹在直播見到自己被捕後透過朋友通知認識的同事。主控問資訊是間接知道,應該發訊息問是否被捕。
-主控再問呈堂親友whatsapp 也沒問過D9為何最終冇出現?D9答因父也從新聞知道自己被捕,可能是弟弟睇到通知而弟弟不在親友whatsapp內。有親友至今也不知自己當日被捕,不同意訊息並完整
📎雷射筆
-雷射筆除在尖沙咀店內用,在葵芳寫子樓貨倉也會用紫外光功能檢查手表來貨之夜光功能是否正常。主問冇講咁詳細只提過QC,自己認為QC包括用雷射筆檢查,是自己諗得不夠
-不同意在貨倉用雷射筆檢查手表是今天才作出來
🔸覆問
-主問提及在葵芳貨倉自己做QC工作,是指貴價表要逐售拆開,熄燈用紫外光照表面有冇麈,再照2支針是否花
-whatsapp 呈堂訊息截圖在自己電話內,可隨時由控方檢視
-盤問時指過百人從後推及迫上來,是由科學館道來,有黑衣人及警員
-D9-7 圖劃下行走路線,七八十人感覺似被驅散,當時正在行行企企
-P246 圖片新文華中心門口昨天答有示威者阻擋可以夾硬攝入去,解釋兜過喷水池從橙色衫人側邊勉強從半道玻璃門入去

-D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15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 14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示控方書面陳詞於10月13日 1200或前交法庭及辯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須於10月20日 1200或前交到法庭及控方。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審訊 [1/10] 

A6: 潘 (28) 🛑潘已還押逾1個月
A8: 羅(44)
A10: 區 (39)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昨再被捕。

控罪:
(1) A2-10 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存檔法庭】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存檔法庭】

(11) A6,8及10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12) A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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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D6  #李國威大律師
D8 潘大律師
D10 謝大律師

1432 開庭

📌答辯:
D6承認控罪9及11
D8 承認控罪11
D10 承認控罪11 及12
(3人協商認罪後,其他控罪將存橣法庭)

📌裁決:
三人承認讀出案情,法庭裁定上述各罪名成立‼️

📌求情:
控方指前天才收到D8通知會認罪,昨晚律政師接納。3人書面求情已交法庭,D8及D10代表會在2天內交求情補充,控方如有回應也要在收到2天內交法庭。

📌認罪口供
D6及D10各有2項非同類刑事紀錄

1508 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10:00 作判刑,期間3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825葵涌 #判刑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潘已還押逾2個月,羅, 區已還押11日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橣法庭。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辯方代表:
A6 #李國威大律師
A8 潘大律師
A10 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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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控方確認A8 的控罪(10 - 管有攻擊性武器) 存檔法庭。

練官向謝大律師詢問,求情陳辭中是否指稱警方延誤,因A10曾轉地址,警方揾唔到佢;謝大律表示不是。

練官稱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被告已經在其他法庭處理,但本案三名被告與他們有關,講述案情,當日15:00開始遊行,16:10大批黑衣示威者集結堵,16:51警方發出警示旗幟,示威演變成暴動,17:28截停/拘捕所有的情況,包括各人身處的車輛、衣著、物品等。

練官留意到其他被告認罪,在其他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數,但無約制,明白在相同事實案情之下,不應有太大落差,該法官無解釋為何15個月,本案較嚴重嘅行為,係非法集結中最嚴重,接近暴動程度。

考慮整體情況後,控罪(11 - 非法集結),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數。控罪(9 & 12 - 管有無線電),以兩個月為基數,分期執行。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不會獲得三分之一扣減。

A6 是第二輛車乘客,他裝備的唯一推論係參與示威行動,無綫電係協調示威者抵抗警方,不會考慮其他刑事紀錄,判處38個月監禁,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30個月。

A8 是第三輛車的司機,裝備有雷射筆、頭盔、行山杖,陳辭指她不會直接參與,一身示威者衣服,用汽車接送同謀者,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個人背景並非求情理由,在開審前兩天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指令監禁28個月。

A10 是第二輛車乘客,身穿戰術背心,有皮手套、口罩和無線電,係有備而來加入示威者行列,親友嘅觀感,不是求情理由,考慮即時認罪,38個月下調至25個月。

證物處理,控方表示發還被告的個人衣物,但練官稱要充公,辯方不反對。

[11:05] 休庭

===========
直播員按:親友聞判均表示驚訝,A8 哭泣。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裁決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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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法官宣佈裁決稱稍後頒發裁決書予代表,同時指出今日不處理求情。

📌速報:
除控罪(3)不成立,各人所面對其他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0938 休庭1小時以便代表律師向各人解釋及商討求情日子。

1035 再開,控方讀出各人認證口供及法官指示文件夾內容及格式。

1048今日完,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1500 作求情,預計判刑將在8月進行,🛑五人須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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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判刑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丁(43)
🛑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除D5控罪3罪名不成立,其他全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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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開庭]

讀出控罪、案情摘要、D4及D6過去的刑事紀錄、6人求情簡要及判刑考慮。

📌判刑速報:
D1:  監禁41個月
D2: 監禁63個月
D3: 監禁63個月
D4: 監禁63個月
D5: 監禁6個月
D6: 監禁6個月

📎判刑原則及理由
控罪1及2
縱火罪行嚴重,案情可以多樣多式,一般判以四至五年,本案4人夥同犯案非一般常見單獨行事,案情見到有預謀、計劃。互相仔細分工。案件涉及四個汽油彈,犯案主因各人仇警,其中之一個汽油彈更落在警署油缸及電表房附近。

控罪1 以66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2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D1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各人沒有刑事紀錄並非刑期扣減理由。案件至今歷時數年,4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D4犯案時只得18歲,但涉及兩次縱火而且有預謀,雖然現在判刑失去教導所選項,但案情嚴重法庭根本不會考慮判以教導所。

控罪4
2人犯案出發點只因想保護D2,控方對D2舉證主要倚賴片段,2人破壞證物易燃物品影響有限,法庭考慮所有後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案件歷時數年,2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下,控罪1及2刑期同其執行。

[10:57 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