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啓安法官
#0801火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22年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對講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或控制(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1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1包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8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發現有單位藏有不少示威物資,包括球棒、行山杖、煙霧餅和噴漆等物。事隔逾2年半,4名被告在2022年3月才被起訴。
- - - - - - - - - - - - - - - -
📌正式答辯及承認案情撮要:
A1: 🔴承認控罪(1)(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2: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3: 🔴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4: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法官問及控罪(6)案情提及有找到索帶,主控指因應終審法院案例不會將索帶包括在控罪(6)內。控方也回覆法官爆炸品專家報告中文譯本約在兩星期內可交法庭。在法官要求下控方亦將一支木制球棒證物呈堂讓法官檢視。
📌裁決:
法庭裁定各人以下罪名成立‼️
A1: 控罪(1)(5)(6)
A2: 控罪(1)
A3: 控罪(1)(4)(5)(6)
A4: 控罪(1)
📌求情
⏺A1 採納書面陳詞,母親及朋友今有到法庭支持,被告2020年7月8日有1項刑事纪錄被判處緩刑,是本案前發生,法庭可以案發時無定罪紀錄考慮
⏺A2採納書面陳詞,為獨子,家人今有到法庭,已提交3宗非反修例案例,武器殺傷力遠比本案高。
⏺A3採納書面陳詞及有關反修例案例,今日補上2封求情信,一封由正念教育學導師所寫指被告正跟隨修讀課程學習控制個人情緒,A3自己求情信指因本案感到羞愧,已作反省,未來會好好學習改變自己成為有用的人
⏺A4採納書面陳詞,補充本案後才有2項案底。另案情撮要提及有宣揚香港獨立理念信件在寓所被警方找到,日期為2019年8月1日即案發日,A4今承認當時自己有不正確政治想法才寫那了那封信,是個人想法,法庭對同案其他人判刑不用考慮此信件。
📌保釋申請
-A2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至判刑日獲批✅
-其他3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D1、D3及D4 需要還押。
#郭啓安法官
#0801火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22年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22年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對講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或控制(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1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1包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8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發現有單位藏有不少示威物資,包括球棒、行山杖、煙霧餅和噴漆等物。事隔逾2年半,4名被告在2022年3月才被起訴。
- - - - - - - - - - - - - - - -
📌正式答辯及承認案情撮要:
A1: 🔴承認控罪(1)(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2: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3: 🔴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A4: 🔴承認控罪(1),
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認罪協商留法庭存檔
⏺法官問及控罪(6)案情提及有找到索帶,主控指因應終審法院案例不會將索帶包括在控罪(6)內。控方也回覆法官爆炸品專家報告中文譯本約在兩星期內可交法庭。在法官要求下控方亦將一支木制球棒證物呈堂讓法官檢視。
📌裁決:
法庭裁定各人以下罪名成立‼️
A1: 控罪(1)(5)(6)
A2: 控罪(1)
A3: 控罪(1)(4)(5)(6)
A4: 控罪(1)
📌求情
⏺A1 採納書面陳詞,母親及朋友今有到法庭支持,被告2020年7月8日有1項刑事纪錄被判處緩刑,是本案前發生,法庭可以案發時無定罪紀錄考慮
⏺A2採納書面陳詞,為獨子,家人今有到法庭,已提交3宗非反修例案例,武器殺傷力遠比本案高。
⏺A3採納書面陳詞及有關反修例案例,今日補上2封求情信,一封由正念教育學導師所寫指被告正跟隨修讀課程學習控制個人情緒,A3自己求情信指因本案感到羞愧,已作反省,未來會好好學習改變自己成為有用的人
⏺A4採納書面陳詞,補充本案後才有2項案底。另案情撮要提及有宣揚香港獨立理念信件在寓所被警方找到,日期為2019年8月1日即案發日,A4今承認當時自己有不正確政治想法才寫那了那封信,是個人想法,法庭對同案其他人判刑不用考慮此信件。
📌保釋申請
-A2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至判刑日獲批✅
-其他3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D1、D3及D4 需要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