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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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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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6/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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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1 開庭

控方呈上,上星期片段截圖,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關於文字描述,主要口罩當時被拘捕在面上的位置。
後來法官再引用法庭典席的權利和對其餘兩名被告的公義審訊,會考濾將A2案件,分拆處理。

辯方就住法庭提出案件管理考慮,辯方申請押後,需要休庭商議

10:59小休

雙方呈上已同意有關A2,被拘捕時所配戴口罩在面位置的文字描述。

繼續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PW4 警員22291黃國明(音) 毅進文憑畢後後於2016年3月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駐守機動步隊新界總區C連小隊,當日在屯門兆康苑商塲門口截停A3。

2019年10月7日當值由10:00-19:36由小隊指揮官 吳朗謙(音)督察帶隊,參與一個名為 踏浪者行動

在被告身上搜出
身穿:
P10 一件黑色短䄂衫
P11一條黑色短褲
P12一對黑色波鞋
身上有黑色手抽(沒有檢獲證物,有在證物相片冊)
P13 頭上戴住黑色頭套
P14 一副透明護目鏡
P15 手上戴住多用途運動手套
P16 一個灰色背囊
在背囊搜出
P17 一個黑色單車頭盔
P18 一個粉紅色過濾器

PW3 主問及盤問完畢

1:00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6/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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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6 女警員 16431
李燕華(音)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新界北總區C大連第一隊,當日跟隨小隊指揮官吳朗謙(音)督察。
收到指示,有一群人喺屯門兆康西鐵站近E出口進行破壞廣告牌燈箱玻璃。

PW6從A5身上檢獲以下證物:
P52 當時被告戴住一個口罩
P22 身穿一件黑色衫
P23 身穿一條黑色褲
P24 身穿一對深色波鞋
孭住一個深綠色背囊
P25佢揸住把黑色長遮

截停時有搜佢背囊,裡面有:
P26 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
P27 一件白色T-Shirt
P28 揾到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P29 揾到一副護目鏡
P44(D)(D5) PW6在P44D 地圖上劃出追截A5路線,截停A5位置同埋第一眼見到A5位置

A3: 證人你係坐警車到達玩場?
PW6:係
A3:當你架警車到達現場附近,亦有其他警車差唔多到達現場?
PW6:啱
A3:所有警車,有冇任何警車有響警嘅 俗稱”Bebo Bebo”聲?
PW:唔記得

A3盤問完畢

A5盤問:

PW6當到達兆康站F出口,就見到有為數約30名黑色人,逃走,佢哋沿住兆康面鐵站E出口旁的一條樓梯向下跑,之後跟住一群黑衣人跑。他們有四散,有些沿住兆康輕鐵站路軌跑向兆康商塲方向。

PW6指曾經由第一眼見到A5時,一路跟住被告跑,其間視線沒有受到干擾,燈光充足,後來A5跑至一幅矮牆時,而u-turn向PW6方向折返,指稱被告是失平行而跌倒,及在該位置拘捕被告。

A5:向證人指出, 當時跌低位置並不是被PW6警員追截時失平行而跌低位置,是當時路過該位置時,被一班黑衣人逃跑時被撞跌低。被拘捕調查期間,有位中年女士行近,該中年女子話「佢係我個女,佢只係路過」。在旁有幾名男警員正調查另外幾名被捕人士,而有警員話,「唔好阻住,唔係連你都拉埋」PW6否認有咁嘅事。

4:28 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7/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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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3  開庭

表證成立,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0:00結案陳詞

11:49 今天審訊完畢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仍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8/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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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12 開庭

11:03小休

11:22今天審訊完畢

本案有兩名被告在審訊第一天已認罪,已安排12月7早上10:30判刑,但法庭保留當天未能準備本案三名被告的於同一天進行裁決,因此預留多一天裁決日期2023年1月3日中午12:00。

案件柙後至12月7日早上10:30判刑及裁決,五名被告需出席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需要維持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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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41 開庭

10:46休庭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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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10:41 開庭
法庭先派發判刑書予雙方及傳媒代表,休庭時以便辯方解釋判決結果給各被告人。

[10:46]休庭

[11:23] 開庭
處理各被告的求情補充;法庭特別要求A5法律代表讀出A5自己及其嫲嫲的求情信。

裁決:
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

期間各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4日早上9:30判刑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何(21)/ A2雷(18)/ A3黃(33)/ A4 *(15)/ A5陳(22) 
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何,*已還押1個月;其餘三位已還押8日

控罪
(1)A1-A5暴動
(2)A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 #關文渭大律師
A2 A4 #田思蔚大律師
A3 #潘兆斌大律師
A5 #蘇俊文大律師

A1及A4於本年11月14日承認暴動,而控罪(2)(3)留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A2、A3及A5經審訊後同年12月7日裁定暴動罪成

[0939]開庭

懲教署今早通知A3因確診缺席,律師徵詢過其家人,同意在沒有反對下繼續宣讀判刑。律師承諾會將判刑文本儘快轉交懲教署職員再轉交被告。法庭宣在14天內被告有權向法庭申請開庭向被告宣讀判詞。

由於A1及A4在審前覆核後才認罪,故只能獲得1/4或1/5扣減。

📌證據分析及裁斷-微觀分析

🔸針對A2證據
被截停前的一刻身穿黑短袖衫、灰短褲、面上戴著藍面巾,手持一把橙黑色雨傘,背著藍背囊。警方從該背囊搜出一個白頭盔、2個粉紅色過濾器、一個透明眼罩、一個灰藍防毒面罩、一隻灰黑3M手套、2隻牛皮勞工手套、一包共57條膠索帶 (長370mm)、一個綠外科口罩。

🔸針對A3證據
被截停前一刻身穿黑短袖衫、黑短褲、黑波鞋,手戴黑手袖、多用途運動手套,頭上戴有黑頭套、一個透明護目鏡,背著灰背囊。背囊裡被搜出一個黑單車頭盔、一個粉紅色過濾口罩、一件黑短袖衫、一件灰色袖衫和2個灰色過濾器。

🔸針對A5證據
被告在兆康西鐵站E出口地面往屯門方向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上。當時她戴口罩,身穿黑衫、黑褲、深色波鞋,手持一把黑色長傘,背著深綠色背囊。背囊內有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一件白T恤、一對勞工手套及一副護目鏡。

重申控方提供的環境證據充分,2125至2138時西鐵站和輕鐵站被大肆破壞,2138時警方開始追截和圍捕。大部分示威者走到地面,魚貫地向地面輕鐵站或附近四散逃走,加上A2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所佩戴和管有的東西,證明他是知情及蓄意留守的人。

雖然辯方猛烈抨擊某控方證人可信性,其實單憑控方提出的片段,A3沒有爭議佩戴的東西和管有的東西,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他是有備而來,既佩戴也管有示威裝備,當時是否逃跑變得不關鍵,單單逃跑不代表有罪,鎮定不代表無辜,要情景化看事實。肯定他不是一名無辜的途人,也不是一名準備騎單車的人,或騎完單車的人。他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提供鼓勵。他預期亦知道示威者當中有人會進行破壞,亦實際進行了破壞。

強調控方提供的片段,A5佩戴的和管有的東西等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她是蓄意留守提供鼓勵的人士,而非無辜的途人。辯方沒有爭議暴動的發生,她被截停的位置是靠近E出口近樓梯口的地面。沒有爭議在截停之前戴上口罩,當時無新冠肺炎和口罩令。她的背包內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勞工手套等示威裝備。加上當時當地剛發生完暴動,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她是預計會有人進行破壞亦知悉有人實際進行破壞,明顯有備而來,戴上口罩,逃避偵查。當時有否逃跑也變得不重要。她是蓄意留守,提供鼓勵,壯大聲勢的情況下,參與暴動。

📌求情

🔸第一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審訊前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雖然暴動最高峰有約280人,維時約13分鐘,當中部分示威者曾大肆破壞鐵路設施亦作出堵塞路軌行為。但無證據顯示A1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他只是曾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③關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但是, 2021年9月 (姚勳智法官DCCC314/2020);2022年1月 (林偉權法官DCCC234/2020及陳仲衡法官DCCC871/2019),都不乏例子顯示年青的暴動參與者,若然參與程度較低,不是判處教導所命令,就是以約39至40多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關大律師進一步主張勞教中心最適合第一被告,建議法庭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最後,關大律師認為案件發生至今超過3年,期間第一被告努力更生,構成延誤,要求減刑。

勞教中心報告顯示第一被告並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原因是他的體能較弱,不能承受勞教中心的訓練。

🔸第二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整個暴動維時約13分鐘 (2125至2138時),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田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被告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為3年9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減刑至3年6個月監禁。

🔸第三被告
其代表陳詞重點如下:
①被告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潘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A3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為3年6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減刑至3年3個月監禁。

🔸第四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及早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雖然暴動最高峰有約280人,維時約13分鐘,當中部分示威者曾經大肆破壞鐵路設施,亦作出堵塞路軌行為。但無證據顯示A4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只是曾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③呈上多封求情信,顯示他品學兼優
④一向有需要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⑤屬於案例所說的「極度年青」,可視為「例外情況」而需要平衡更生和懲罰,主張更生的成份比起懲罰更重要。田大狀援引多宗案例,指出上訴庭也曾經在嚴重的暴動案,判刑覆核時考慮更生方案:CMT [2021]1 HKLRD 1、SWS [2021]1 HKLRD 1117。另外,同級法院也曾經在暴動案判處被告人勞教中心命令:[2021]HKDC 334、[2021]HKDC 694。

🔸第五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被告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蘇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A5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應和其他被告相若,扣減真正悔意 (雖遲來) 、重犯風險低、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可減盡減。

📌判刑考慮
控辯雙方均提及梁天琦案 (CACC164/2018),在該案的第79段,上訴庭提及暴動案的判刑考慮,包括以下12點: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似乎主張法庭就本案量刑基準,以暴動「中度」嚴重性的刑責及被告們「蓄意留守」的罪責,不應高於3年6個月監禁。

本案暴動發生在2019年10月7日,是一連串暴力事件期間發生。套用梁天琦案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
①明顯是預先計劃的,示威者大部分都戴上口罩,手持長棍,明顯是有備而來
②最高峰有約280人參與,他們從屯門兆康西鐵站走到屯門兆康輕鐵站,大肆破壞鐵路設施
③本案特別情節是暴徒所使用的武器大多是棍狀硬物,大肆破壞鐵路的設施,包括入閘機、顯示屏、廣告燈箱、閉路電視、消防設備等,亦有人曾經把雜物掉進輕鐵站路軌
④規模大,包括人數並波及屯門兆康西鐵站和輕鐵站的地方
⑤歷時10多分鐘,但是破壞程度嚴重,除維修費達到800多萬元,亦嚴重影響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⑥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屬於高,至少公共運輸工具需要即時停駛,及往後需要時間維修才能重啟
⑦事件明顯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⑧片段亦拍到期間有幼童經過,市民在拍攝暴徒大肆破壞時有小孩明顯感到害怕的聲音,要求父親駕車載他上學

本席顧及本案沒有涉及使用磚頭或汽油彈,也沒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所以把本案的情節以高中低分類,屬於中度。因此,量刑基準應按比例作出調整。

📌裁決
🔸A1量刑起點3年9個月,良好背景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減至3年6個月,認罪後扣減¼ ,總刑期為31.5個月

🔸A2 A3量刑起點同為3年9個月,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減至3年半

🔸A4判入教導所
若以即時監禁角度出發,第四被告的量刑基準約3年9個月監禁,扣減她犯案時極度年青和精神健康問題等因素,量刑基準可以下調至30個月監禁,再扣減認罪的 ¼,理論上刑期大約為22.5個月監禁。考慮有關案例、本案的犯案情節、個人參與程度等因素,就控罪一判A4進入教導所是合理和相稱。因此,如此頒令。

🔸A5量刑起點3年9月,扣減具悔意、重犯風險低、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最終刑期為3年半

[1015]完畢

* *

願大家保重
🔸「在文明崩壞時 把一笑與一語 默然藏心留念 伏於窗前 再許願 終一天 再遇見」
- -《圍牆倒下前》🔸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胡(23)/ D2:翁(22)/ D7:温(23)
D10:許(30)/ D11:葉(24)/ D12:張(23)
D13:周(30)/ D14:鄧(24)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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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曾慶庭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張文輝大律師、D2 #沈偉民大律師、D7 #姚大華大律師、D10 #藍凱欣大律師、D11 #朱寶田大律師、D12 #梁耀煒大律師、D13 #潘兆斌大律師、D14 #梁鴻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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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2、10、11:4年起點,25%扣減 = 🔥入獄36個月🔥
D7:4年起點,33%扣減 = 🔥入獄32個月🔥
D12、13:4年半起點,25%扣減,求情酌情減刑2.5個月 = 🔥入獄38個月🔥
D14:5年起點,20%扣減,求情酌情減刑3個月 = 🔥入獄45個月🔥

📌求情重點及判刑理由
D1  被捕時沒有裝備只係參與,明白遲來的認罪最多扣減不多於四份一,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2
犯案時18歲被告,是本案認罪最年輕者,多次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獲獎無數。因本案放棄學位課程取錄及港隊龍舟代表資格,深感後悔,被告洗心革面,之後會盡力照顧母親及從事健身,不再魯莽衝動。如及早認罪會考慮其他選項,但現在已達22歲,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7
以優異成績入讀香港大學因本案退學改修文憑課程。D7今年1月剛剛結婚,求情信皆指為人品格良好,因朋友困在理大才參與本案,非帶領角色,明白難辭其咎。妻子明知丈夫入獄仍在今年一月下嫁,形容D7是快樂的泉源。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三份一。
D10
擁教育學位審前覆核後認罪,沒有護具也非前線,親筆求情書指因社會氣氛才犯案,明白難辭其咎願意𐄘擔責任。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1
因社會情況沒有深思熟慮下犯案,是一次性獨立事件,已經有悔意及勇於承擔責任,希望法庭可以作最大扣減。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2
案發時20歲,現在23歲任調酒師及有音樂造藝,一向有做流浪動物義工,今後專注工作不會再犯,被捕後飽受折摩,沒有暴力行為或領導,希望可以作四份一扣減。身上有打火機,把拿,2對手套及防毒面具,眾人中算重裝備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3
任職教師呈上11封求情信,被告一向有參與慈善工作,2019年事件造成社會傷口,被告努力修補傷口,母親指為人孝順,上司朋友評價很高,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有25%扣減,亦希望參與社會工作再作減刑。身上有手套及螺絲批。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4
中二程度補前以雜工為生,有刑事定罪紀錄,為人太易相信人,因社會氣氛被媒體號召,仿佼他人衣著上街,遲來的認罪也希望可作最大扣減。被捕時有手袖,打火機,電筒,過濾器,一條金屬管等屬積極參與者,法庭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20%,法庭希望其早日重返社會再酌情扣3個月。

判刑前,法官要求D7站立朗讀由其妻子撰寫至求情信:

「法官閣下,我是D7的妻子。雖然我們步入婚姻只有短短5個月,但相戀3年半,由作中學同學2008年起相識15年,十分了解其為人、成長過程。
D7從小到大樂於助人、善良,我中一時未能適應全新校園生活,和他人相處被動害羞,D7是第一個主動與我交談的人,會細心聆聽我感受,帶動我參與群體,邀請我入教會,幫助我人際及靈命成長。在大大小小問題上他都會支持我,為我排憂解難。
經過深入了解後,我們的關係昇華至戀人、夫婦,體會到他對家庭的付出,他是家中的開心果。富有承擔,對我和我的家庭愛護有加。兩年前父母相繼生病、經常進出醫院,他學業及工作繁重,都會陪伴每次覆診、住院,陪伴我們渡過這段煎熬時期。他的積極樂觀感染了我們一家,是我們的苦中一點甜。他的承擔、愛護,令我認定他是值得托付終身的人。
他全盤照料我的日常生活,為我準備每天午餐、分擔家務,無微不至。我很慶幸有他聆聽我分享每天的喜怒哀樂。他的存在就是我的快樂泉源,讓我可以獨自面對各方的壓力。未來沒有他的日子,我的世界只剩黑白。」

陳官回應指,被告與妻子本年初才結婚,「佢明知你坐監都肯同你結婚,錦上添花大有人在、雪中送炭寥寥可數」,著他珍惜體諒妻子勞苦。並稱,被告如果不能「盡丈夫之職」,乃天理不容。

另按:😥陳廣池法官吩咐D7讀出太太求情信時除D7一邊讀一邊落淚,庭上親友亦不時流淚

註:司法機構於本日14:00前會上載判刑理由書至網頁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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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信納所有辯方證人的供詞,不盡不實不可信,更懷疑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法庭唯一推論,各被告係參與、支持或鼓勵暴動。

❗️全部六名被告罪名成立❗️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43B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 14:30 判刑,辯方在11月23日呈交求情陳辭,各被告即時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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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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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一開庭便指今日只作求情,之前已去信各代表,同意押後至12月判刑。

▪️D5代表指D8原大律事因有公務,自己由今天起也代表D8。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已存擋之書面求情陳詞,各人均沒有案底,而D5及D8代表強調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其他物品,D8為本案最年幼,現年也22歲,明白監禁是唯一選項。

📌證物處理
辯方不反對控方申請證物之處理,帷D5代表希望向法庭取回一些辯方證物,主控指法庭之前指示要跟進D5案情仍需要文件,需再同代表商討下次再向法庭提交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430作判刑,6人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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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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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D3 量刑4年3個月,同意大部分案情,扣減3個月,判48月

D4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5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6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月,另減2月,判43月

D8 量刑4年,同意案情減3月,年輕減2月,判43月

D15 裝備較多,本可認罪換取扣減,量刑4年半即54月,同意案情扣3月,判51個月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726&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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