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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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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D19代表呈上醫生紙指被告昨日感不適,晚上已看醫生,今日進度不涉及D19,要求今日缺席休息,法庭批准。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主問提及自己愛國愛黨思想,同意同本案冇一定關係,愛國愛黨也可以犯法。
同意自己FB有2個戶口,一個有英文名,不是呈堂那個截圖見2014年7月轉載一篇文章,「無論是否參加明天遊行不要受人挑釁,願主與我們同在」,回答不是叫人去集會,作為天主教徒只是提醒大家小心。另一張貼文提及「毋忘六四」,解釋自己也不是鼓勵人去悼念,只是提醒出席朋友小心安全。D17指自己庭上沒有刻意不拎出上面2貼文。
2019年除了用微訊也用FB及ig,庭上只出示微訊內容叫自己出入小心證明親中立場,當時沒想過在FB及ig 找類似訊息,親人朋友多同自己政治立場不同,但今天想起ig也有貼井岡山活動相片。不同意主控指其實只有微訊可找親中政見因其有限制內容字句。同意去多少次內地考察同是否參加遊行無關,主題支持政府自己便去。
同意遊行示威中會有「暴徒」,也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同意自己出街不會帶國內考察文件在身,如遇上警察見到電話背貼紙「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會出示電話內返國內考察資料以示支持政府立場。沒想過自己全身黑色衫褲及鞋也會被誤為示威者,警察有專業知識辨別裝備。
2019年6月至11月起底嚴重,自己貼文網上頭像自己相片清楚,可能街上被人認到,有機會經過示威現場因親中政治立場被陌生人質問,電話背貼紙可以說服示威者是同路人。問到咁咪在暴動現場令威者得到支持鼓勵? D17 答是在自己有危險才出示貼紙以示自己人。
2019年6至11月太多示威,出街不會留意邊度有集會示威。11月18日之前知理大暴動,認知在集中紅磡尖沙咀,紅隧曾被封。知道再之前中大也有暴動。19年11月18日出門做健身冇留意觀塘交通。之後是母親約自己在油麻地宵夜,雙方沒有討論會否因社運改地方,也沒想過咁夜是否仍有東西食,不同意母約宵夜是虛構。
旺角下車後行走路線,同意主問答沒留亞皆老街上有冇車,有冇堵路,只是見有人,示威者及路人都有。沒想過深仔記會否沒有開,也不擔心母親及自己安全。主控按主問路線逐條街問皆回答沒留意有冇車及有冇堵路,只是注意彌敦道馬路上有人行,一些店沒有燈,地上磚卞頭是庭上看片才見到。在九龍行外開始感受到催淚煙。在咸美頓街有向南望,但只能夠清楚望至碧街,沒留意到有冇叫囂、警告或槍聲。自己有五百多度近視,聞到催淚煙後有一隻隱型眼鏡甩了,發冷後穿衣便暈咗,酲來自己已經在醫院,醫生指血糖過低。追問下穿衣位置約在大新銀行角落附近。

1128 小休至 1211

2019年11月18日2045旺角下車,約20分鐘行到咸美頓街即2305,吸入催淚煙幾分鐘便暈低。更正醒來自己在擔架床不是醫院,不知是否在醫療區內,之後才送上救護車去醫院,那日之前未試過低血糖。同意PW36在醫療區看管自己,庭上沒向其指出D19曾不省人事。

🔸覆問
-案發日冇戴手錶,盤問答2305失知覺是自己大約估算。

-D17 案情完,代表指服藥後想爭取休息,申請缺席今日餘下審訊獲批,確認身體狀況沒影響今日作供。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1歲,為大學三年級學生同時有在會計師樓做兼職實習生。
兼職由2019年9月工作至12月,公司在旺角上海街,每星期一及三上班以便可以安排到上學。工作以時薪計算。呈堂文件為大學畢業紀錄D18-1,會計師樓聘用文件D18-2內容提及返工時間每星期兩天由0930-0630,D18補充實質工作會有超時因七至十一月稅季高峯工作量大。11月18日星期一0930 返到公司,晚上2305-2310 左右放工。其實之前星期五已經工作至晚上11點因上司吩咐客戶報稅表格死線在11月15日,過期後果罸款是3倍,呈上稅局條款D18-3。上班要每天填attendance sheet紀錄上下班時間,另有time sheet客戶名稱,客戶工作所花時間,由上司核對。代表呈堂相關5頁time sheet D18-4(1-5)。

1255 休 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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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2019年兼職工作
公司除自己有七、八位員工,D18正式工作在19年9月30日開始至12月4日,庭上講解如何看Time Sheet 工作紀錄,11月18日工作了12.5小時,不包括1小時午餐時間,即由0930工作至2300。當時住大學宿舍,放工打算去油麻地家樂坊坐小巴回宿舍,要行15分鐘去小巴站,車程20分鐘。相片D18-6為上星期拍小巴站照片。

📎11月18日行程
2300放工後在上海街向南尖沙咀方向走,過了4至5個路口到咸美頓街突然聴到「嘭嘭嘭嘭」聲後有大批過百人由彌敦道北行線衝過來,MFI D18-4地圖上劃上行走路線。自已打側身仍被一個人撞到右邊心口致成個人撞埋牆,背及後腦撞到牆,好驚及暈又想嘔。突然有聲音問「你咩事?」,回答「撞到頭,好痛,想嘔」,望見那人穿深藍色衫戴頭盔蒙面人再問「可唔可以行到?」自己答「可以」,之後被該人扶到彌敦道北行線路邊行人路坐下。隔了一會有人走來說是醫護問「那裹受傷?」,D18答「頭好痛想嘔」,之後的事冇印象,包括如何上擔架床。對庭上播放警方宣布拘捕完全冇印象。確認當天自已沒有參與附近一帶暴動。補問去家樂坊坐小巴為何不是早一個街口入登打士街?D18答因行過了一個街口才發現便在咸美頓街才轉左。

🔹盤問
-D9代表
確認之前11月11及13日返工及放工也是坐該小巴。11月18日上班是自願選擇上班。

-控方
-5頁time sheet工作表由9月30日至12月4日,上列所有工作日子放工不是全部都坐小巴
-同意由旺角返大學坐小巴最方便,除工作外很少在旺角坐小巴返大學,印象中2019年兼職會針師樓放工坐過四至五次小巴返大學。
-為何坐過多次小巴仍錯過登打士街轉左?答平時靠認到H&M便在登打士街左轉,不是每次放工都行上海街,有時先去食飯在其他街行去家樂坊小巴站,絕大多數用goggle map 帶路。不同意坐小巴是虛構
-咸美頓街轉左聽到連續嘭嘭聲最少十秒,是在尖沙咀方向,咸美頓街地上見到磚頭,有人戴頭盔豬咀及深色衫褲示威者。百多人跑入來也是深色衫配有裝備,相信是示威者。後腦撞埋牆摸過有流血但腫。穿深藍色衫有頭盔蒙面人估計是警察,冇印象有警棍或身上有警察字樣。

📌案件管理
D6代表下星期一下午有案件處理,法庭批准下午遲半小時到庭。
結案書面陳詞控方可在12月18日提交,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在24年1月8日呈交,口頭陳詞估計24年1月尾2月頭。D19案情除被告有2醫生證人,預計2位醫生證人如需傳召會在星期二。

1642 今日完畢,下星期一0930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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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6 開庭

📌傳召DW17 D18作供
🔹控方盤問
-time sheet D18-4(1-5) 表上資料全是自己輸入,上有上司批核簽名,同意表格上只有自己一人,可理解為向客戶收費之基礎
-attendance sheet D18-5 則是上下班時填寫時間,上司可每天見到
- 2張紀錄填好交上司處理,他會核對上下班,不知會否還有其他人如會計要處理,因本案向上司要求取正本供法庭使用,不清楚主控指出紙張很新不似4年前使用。
-同意事實文件內截停衣物:確認P101 短袖黑色圓領上衣、P102黑色運動長褲為被捕時所穿,另穿白色布鞋。P104(1)在醫院內所拍照片穿白恤衫及黑鞋為家人拎到來替換。被捕時黑色衫褲是平日所穿,19年9或10月多次咁穿出入旺角也沒被截查。
-上星期五作供指曾在場對醫護說嘔,但最終冇嘔。問怎知醫護答代表是聽到聲,是那人說是醫護,意識模糊但冇失知覺見是好似穿橙色衫,不同意掐造出來。跟住如何上擔架床及有冇見到擔架也沒印象。
- 11月19日0225-0125警方向橙帶內人士宣佈拘捕是事後看片段才知道,自己在現場冇此印象。
-在現場印象沒上手扣,是在醫院時才被上手扣。
-在醫院冇印象醫生說自己失憶,有照過CT,冇手術要做,冇印象醫生說有腦震盪
-不同意掐造意識模糊,以便講對細節冇印象
🔸覆問
-盤問答放工返大學有4至5次,開頭有用過google map,但11月18日冇,憑記憶行4至5個街口轉左見到H&M便對
- 11月18日放工時天黑,大部份店冇開
-time sheet 有正本呈堂已有返放工紀錄,所以沒有交attendance正本予法庭
-被捕時穿著黑色長褲是大學派足球隊員成員,自己是成員,上有15號是隊中號碼
-同意醫院穿黑色鞋,被捕時是帆布鞋
-在宿舍不多衣物衫褲,上班隨便穿手上有衣物
-怎知對方是醫護因印象該人說過及穿橙色衫。
-意識模糊是撞頭後好暈及痛,之後便慢慢意識模糊

-D18 案情完-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2歲,案發時剛剛滿18歲不久,今年6月大學畢業,在沙田分校上課。2019年11月修讀媒體創意副學士一年級,2年後再入讀大學,同父母及妹妹同住。
📎補習公司
18歲時已經為一間補習公司之董事及大股東,開有3間分店分別在元朗,油麻地砵蘭街及北角,顧客為高中及DSE學生。公司是父親及契爺在自己年幼時創立,父親負責管理營運元朗及油麻地店,徒弟負責北角分店運作,契爺出資,並在自己滿18歲即2019年10月給予股份及做董事。畢業證書D19-1,補習公司登記資料D19-2,公司迵年申報表及其他股份分配等文件D19-3-1至D19-3-7呈堂。油麻地校在2008年開校但在今年5月結業。呈上油麻地校公司租約 D19-5及2010年教育署發出登記證明(2008年發出臨時登紀)。
地圖上標示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及油麻地補習社位置,公司所在大廈A1同出口距離約30米。庭上呈上油麻地校所在位置圖片數張D19-8
📎油麻地校補習社
油麻地校2008年營運後差不多每天母親小學接放學便帶去等父親放工,初中較少到,但中五六時因準備DSE又去得較密因會上堂,另幫手收錢,點名及派筆記等,2019年7及8月升上大學前也不時去幫手。2019年9月至翌年4月為補習社一個學期,2019年9至11月會去油麻地校幫父親手,通常每星期一、五、六及日也去。星期日會作課堂錄影比課堂缺席者修看,同學可在星期二之後在校舍修看,所以星期一冇堂會回校處理燒碟,5科課堂每科3隻,前後約要7小時。19年9月大學星期一要上堂,會在1600 才到補習社燒碟。
油麻地校另有一父親朋友老伯伯義務幫手清潔,派筆記。星期一必定見到他,他慣性2000時後學生走便上店清潔至2300時左右。D19-8(1-2)呈堂相片可見課室及伯伯。

1257 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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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補習公司
2019年6月起至11月示威對出入補習社冇大影響因在內街大廈,補習社照常營業,自己對社運沒立場。2019年11月11日有如常返公司工作,15,16及17日也有返及如常上堂。自己知道理大事件但距離補習中心很遠。

📎20191118日人踩人
大學課堂改為家中網上,由0930上到1230,之後同母親食下午茶至1500回家拿數學筆記去油麻地校。該些筆記是早一晚在元朗店取,因油麻地店冇printer, 共有2袋另裝了一些入背囊後坐的士去油麻地。上車後司機指有有堵路要在渡船街落車然後步行5至7分鐘返到補習社,D19-9在地圖上劃出下的土後行回補習社路線,約在1600 回到公司。平時會坐火車到旺再東站再步行返公司。
返公司後做燒碟工作,趁空檔會執筆記及改卷,父親當時在元朗上堂,伯伯晚上2030到工作至2300時,記得2300 因他說11點會走並提醒自己熄燈。自已整個下午都留在公司沒外出,公司望不到彌敦道也不開窗而且單位隔聲,不知外邊情況,上的士外出時忘記取手提電話。離開時約在2315後,打算行去旺角東站,出大廈轉左到咸美頓街出彌敦道大新銀行,打算先過彌敦道到變電站再去家樂坊。但行出彌敦道行人路面向東時有一班人由旺角向尖沙咀方向衝來,D19被推向尖沙咀方向,當時馬路冇車,曾試過掉頭交通銀行及過馬路去對面不成功因人潮似年宵咁,於是被人推向尖沙咀後再試逆流向彌敦道對面也不成功。最後去到九龍行附近聽到嘭嘭聲及有煙漂來,視視不清,感到情況危險打算在碧街入砵蘭街返公司,見到A1出口便想𘍭入去離開,但前方人羣突掉頭向旺角並轉入碧街窄巷,D19企彌敦道轉角位想待少人些再轉入巷內但被一人撞跌面向地,位置在彌敦道碧街交界,上半身貼在另一人身上,下面身貼地,背部再不停有人壓上來,感覺十幾下估十多人壓上來,感覺越來越難呼吸後失去意識。恢復意識時發現自己坐在路邊,見到傍邊有消防員及警察,D19雙手被綁在後面,有人抬自己上擔架床,再之後有女警宣佈拘捕,最終清醒但仍模糊下送去聯合醫院,頭部,左膊及心口有痛,左腳裂開見到肉全為11月18日當晚新造成傷勢右腳腳腕有舊傷患惡化,11月19日早上3、4點被送去矯形及創傷外科進行手術縫針
1)舊傷
右足踝在2019年9月18日拗柴在19日有看過中醫詳見醫療報告要戴腳套及做了8次針灸,呈上相關醫療報告(控方同意報告可以65b讀出)
2)新傷
-在聯合醫院向急症醫生指混亂下被人推倒跌再被人背後壓住受傷。
-在矯形及外科創傷醫生問如何造成腳傷及何時被捕,自己答受人壓住受傷,從冇答被警察壓傷,約11月18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被捕,不清楚有冇被紀錄低。出院時頸及手有箍,腳腕也有固定物體保護(被捕時警方檢取了身上另一類似護踝,藍色帽白色衫,粉紅色波鞋、黑色風褸)。
📎衣物
▪️黑色風褸:庭上實物風褸算有厚度內有綿𕚃,食下午茶時覺得凍回家便著住出街。自已穿習慣拉一半拉練,當日也是
▪️白色上衣:心口有圖案,在半拉鏈外套下可以見到
▪️粉紅色波鞋:實物表面有黑色污漬,當日被壓時弄污,屋企另有黑白色鞋但自己喜歡穿粉紅色
▪️黑色長褲:不用見朋友下一般穿著
▪️藍色帽:冇洗頭出街戴
▪️一個3M口罩吉袋: 放在灰白花紋背囊內貼背之內格。開學9月十幾號時在校內編委會攤位招新成員時表示有興趣,獲告知有時會去示威採訪需自己在五金店自購防毒面罩,幾日後推算11月15日(足踝拗柴前數天)自己到公司附近五金店,員工指冇貨給予一吉袋可去另外地方找,但最終另外2間店也無貨只好將吉袋放入背囊後趕回補習社1800上堂。

D19總結身上衣著並沒有打算刻意以深色到場作支持示威者,從沒擁有過任何防毒面罩,空口罩袋同暴動無任何關係,失去知覺之後冇能力丟棄物品,被捕時是想由公司回家但被人潮推倒逆向行,想回公司後被人壓住,從沒想過參與任何示威。

1627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案件管理
D12代表更正呈堂醫療報告及釋本編號為D12-3 及D12-3a。
D19醫生證人可在明早11:30 傳召,另一證人之後才傳召
D6代表原在今日案件改在星期三上午,到時本案件如未完將缺席

🔺直播員按:油麻地人踩人慘劇再一次庭上披露,D19被十多人壓住失去知覺,腳傷見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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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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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7 開庭

控方申請P076至P106為現場檢取雜物,另一宗同日1118案明天開審申請取用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11月18日大學停實體課改上視象課,但補習社不用跟隨
- 19年10月18日整親腳,在10月19日看醫生時已戴上護踝,是借用運動員妹妹的
- 11月18號晚上離開往旺角東站乘車回家,因油麻地站要在九龍塘轉車而旺角東不用
-呈堂補習社一帶相片是2013年拍,店舖或有改動,但補習社所在位置及地鐵站距離沒變
-2318 時離開補習社,估自己2320至2321到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
-於九龍行時聽完「澎,澎」聲,聞到刺鼻味便打算回補習社較安全,仍向前行因打算入碧街返回補習社
-P19~12 聯合醫院報告內「軟性腳護踝」便是作供提及的護踝,另有寫上壓在地上受傷自己沒咁講過。
🔹辯方盤問
D5代表
-過了咸美頓街望不曬彌敦道,冇擔心安全,行了2,3步望不到正面有人羣衝來
-於九龍行時聽到「澎,澎」聲後不肯定是否催淚彈或其他槍聲,只知道是危險,也不肯定聲響是否來自A2出口
-正在碧街轉角位時近油麻地A1出口
D12代表
- 看P19-7-1碧街窄巷上星期拍相片,「國興找換」同2019年「港匯找換店」位置差不多,D19指入了些。P19-7-3相片中田記粉麵2019年也在,另一間碧街出口附近富華餐廳當年是翠華,是否開到凌晨不肯定。P19-7- 5相片在蛋撻王對面711不記得2019年是否有,同意東南樓酒店2019年也存在。同意砵蘭街上有不少娛樂場所,平時很旺多人。寶寧大廈之日本城及另一零食店自己去過,知道大廈有商場。
- 2019年6月12日至1月18日社會運動期間補習社有正常運作,只是出席率受影響
-11月18日出發前電話有看到訊息關於理大,內容不記得,但冇收到政府訊息不好去佐敦,不知油麻地或彌敦道封路,也不知油麻地站封閉,沒有在網上得知有「圍巍救趙」,沒想到理大事件會蔓延至油麻地
🔹控方盤問
-問34xxxxxx 2314xxx 兩個號碼是否認得,D19答不知,主控指分別是其油麻地補習社固網電話及傅真,D19指補習社冇申請固網電話及fax線,學生有事要聯絡元朗及油麻地補習社有一個手提電話可以找到父親助手。
-今天問到初在咸美頓街彌敦道時答冇擔心,未見到一堆人像年宵推自己到尖沙咀方向,是在行了幾步才有人推前,不知人從那方來,不是見到或聽到,是已經接觸到。不同意人羣推自己走是虛構。咸美頓街出彌敦道行2至3步被推至大新銀行,嘗試向北行逆流再橫過彌敦道由於人羣密集不成功,不自願隨人潮走前到九龍行。
-推自己向尖沙咀之人數有多少講不到,感覺像行花市。雙方鬥力,沒有出聲,覺得出聲也不會避免被推,人羣似當自己透明. 唔記得有冇諗過因此不出聲。
-離開大新銀行有冇被人推不記得,也曾試過向北交通銀行再橫過彌敦道也不行。不同意可待人羣走了才取道原本路線跨過彌敦道去變電站再走去家樂坊
-在九龍行當時冇望地上有冇磚頭雜物
-在九龍行聽到「澎澎」聲可以是汽油彈,也可以是警方槍彈聲
-在碧街冇印象自己有冇向南方望
-碧街轉角位見到前面一班人掉頭,人多而且跑得快,深色衣物有些人有裝備,說不出人數多少,比較不到同之前推自己人數。
-反應唔到所以唔識郁
-果班跑來的人先進入窄巷,持續進入但唔肯定人數
-當時站在角落作打算等存咁多人就入窄巷
-喺A1出口和碧街的角落一轉身失
平衡被後面的人撞跌
-不確定自己是否已走了碧街窄巷
- 19年9月大學想加入編委會時要自購口罩是防毒面罩,當時認識不多只知是一舊野戴面上,冇具體外貌認識,去五金店前沒找款式因不知有款式之分。店員冇貨好快拎個袋叫去其他地方問,不同意有愛因曾經擁有防毒面罩
-父親在油麻地及元朗均是駐場老師,2店均開設5科,堂數差唔多。
-元朗店也可燒錄碟,但D19跟開在油麻地課程之燒錄
-父親朋友沈伯伯19年11月上課室幫手非同老婆爭吵才來,最初上來背景是同太太爭吵,19年11月18日沈伯伯自己話晚上11點要走所以作供說出此時間,他不是每次也在11點走,自己走時望住鐘知道是約2315過少少,估約2318至2319左右到樓下。不同意上述時間是用被捕時間推算。
-🫂播放P046 23:23時,片段中彌敦道上街燈沒光,D19不記得當時燈光如何。大批黑色衣物人士由南面向北跑,不同意現場光線充足不似作供指環境視野不清。同意行車路上有雜物。同意港豐找換店有光,D19在九龍行沒留意地上雜物,也不記得彌敦道路中本來有分隔欄。

📍1155 D17 不適申請缺席獲批。

1302 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D17 仍在醫院候診未能回來,代表指稍後會更新情況

📌傳召DW18 被告D19 作供
🔹控方盤問
-聯合醫院急症急症科馬醫生報告D19~11 ,報告注解medical note: pressed to the earth .... 中文版「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身上,混亂中受傷」,中文內容是自己對醫生說,同意冇提過被警察拘捕
-聯合醫院矯型創傷科楊醫生報告中文版D19-12a 提及「2019年11月19日上述病人因左腳受傷.... 病人聲稱被警察拘捕過程中被十多人壓在地上受傷」,D19不同意有同楊醫生說過上述對話。
- D19不同意受傷是因逃避警察追捕,也不同意其實被捕前有見到警察
🔸覆問
-澄清冇因見警察拘捕逃離
-盤問時答現場感受光線同片段有充足光線有分別,同自己聞到催淚煙身體不適有影響
-指出大新銀行去到碧街A1出口是很近路程
-在碧街口轉身時被壓住,盤問答沒有步入窄巷意思是不肯定壓在地上是否己被推入窄巷
-父親是元朗及油麻地分店店兩邊走

📌傳召DW19 聯合醫院急症科馬醫生 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主問
現為聯合醫院駐急症室醫生,2019年11月也是同一職位,確認為D19在2020月4月份日期醫療報告是由自己撰寫。醫療報告中文版口供由D19代表以 65b呈堂讀出。內容大意「D19在19年11月月19日送院,描述傷勢,病人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在身上,混亂中受傷」,D19同意內容,但指自己不是負責醫生,只是根據一位同事之醫療紀錄medical note撰寫病人報告,該同事是替D19診治,可以呈上相關資料。

🔺爭議醫療報告提及D19受傷原因
此刻主控要求證人避席,指他不是主診醫生,medical note是傳聞證供,如要文件呈堂要傳召診治醫生。另外表示控方立場是被告呈上2份不一致紀錄,一份有提到因逃避警方追捕受傷,絕對反對辯方將有利之medical note呈堂,確認控方不會向此證人盤問但會向另一寫報告楊醫生盤問,D19代表指不會依賴medical note 內容,只想指出有此紀錄。

法官看過Medical note內容明白上有一句子「Passing by the area」為D19向診治醫生講,主控指基於此句子會更加反對接納文件呈堂。

[1531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同意文件medical note 如呈堂作證物需傳召D19當時主診醫生。暫時休庭15分鐘讓控辯雙方討論及取進一步指示

[1615] 再開庭
D17 代表指被告已經完成診治回到法庭,呈上醫生紙申請今日餘下時間及明天缺席。

🔺雙方就2份醫療報告內容提及受傷情況字句部份同意可刪去/隱去(redact),控方確認不會就此作陳詞或依賴,法庭不用考慮D19向醫生提及之受傷原因,D19代表確認同意安排,明早可更新文件。

🔹控方沒有盤問

-證人DW19作供完畢-

D2及D7 代表明午1230另有工作提早離開獲批

1628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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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8] 開庭

D17 因不適昨天已向法庭申請今日病假缺席。

📌DW19及 DW20撰寫醫療報告以65b呈堂
法律代表讀出2份聯合醫院醫療報告證人DW19及 DW20部份字句刪除走(向醫生說被警員追捕受傷) D19-11及 D19-12。

📌DW21 李醫生 (中醫)
讀出證人學歷及經驗,自2016年注冊為中醫師。確認D19為其病人,隨後讀出D19病歷證明以65b呈堂(D19-10),包括19年9月右足踝創傷,傷患屬持續性,曾施以針疚,治療由19月10起接受共50多次,日常需配戴足護踝。

📌傳召DW22 沈先生 D19證人
以普通話作供
🔸主問
📎背景
證人現年82歲,上海出生大學程度,後跟女兒、女婿,前妻及外孫女移居香港,現已離婚。2013年起同前妻爭吵後獨自搬去油麻地房協資助屋,2019年也住同一地點。認識D19父親,首次見面他也在接女兒放學,自己同時也認識D19。
📎油麻地補習社
知道D19父親在油麻地開設補督社,能說出地址,自2013年會到D19父親在油麻地之補督社幫手清潔,執拾等工作直到2020年疫情發生便沒有,逢每星期一、三及五晚上2030時學生離開上去補習社清潔至約2300走,星期六日自己有個人活動一般不會去。
📎19年11月18日
當天星期一有如常上油麻地補習社,大約20:30 上去,學生已走只有D19在,坐在教室內講台上背著關閉窗(已經下窗簾)。D19坐得遠,自己不懂她做甚麽。習慣上自己23:00離開,當天也在23:00時走,離開前用廣東話指住自己手錶問「11點喇,你宜家唔走,我要走,你走時要熄燈,仲有廁所也有燈要熄同要鎖門」。當晚 D19一直都在補習社內,確認補習社內冇電話,打印機。為何4年後今天仍記得?因為翌日 11月19日早上D19父打電話通知女兒18日晚上被捕,自己驚訝D19那麼晚走點會參加社會運動。證人指當天正常可回到補習社,學生也可如常上課。補習社內有用指針的鐘。

1115 小休至1145

剛才作供臨走前對 D19說話是大概意思,但日期時間是記得。

🔹控方盤問
- 11月18日離開對D19之對話,庭上作供提過特登學廣東話,因認為不熄燈不關燈可能好大效果如電線燒著及物件被盜,覺得自己有責任。因D19常來及有時遲過自己走,所以學廣東話同D19講,是2018年在住所老人中心學。提醒 D19說話通常是自己比D19早走就一定會說,很難講是多少次或是否經常,自己沒有逐次紀錄。同意不是每次上補習社也見到D19,D19她在18年至19年11月18日是否每星期一也上補習社不記得,至於星期三或五晚上D19有冇上去也不會記得,重申沒有紀錄。
- 2018年起至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有冇學生去補習社上課?自己只在20:30時上去打掃,學生如有課上已走自己不會知道。
- 11月18日前有冇入教室每房間內,而內有冇逐間看有冇電話,回答有入過但肯定冇固網電話。
- 19年11月18日臨走時有冇對D19說要回家瞓覺?答有說過回家,反問晚上回家不睡覺做甚麽?證人確認向D19說話有用手指住自己手錶話十一點,每次也咁做,因自己廣東話不好,做手勢加強表達
- 11月19日早上同D19父講電話,不記得有冇將上述對話向D19父說
-自11月18日後,提醒D19熄燈之對話除向律師外冇對其人說過

1303 午休,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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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3] 開庭

📌繼續傳召DW22 沈先生
以普通話作供
🔹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對D19說熄燈走並不重要,但為何主問時主動說出?DW22 指因D19代表大律師問便作答。
-問幾時來香港定居?證人初指200 8年來港定居,跟住說應是2009,之前來過多次旅遊,初次在1983年,主控指移民香港是人生大事理應好記得2009年?證人指因之前來港很多次,因家人團聚每次3個月,返去又可再申請來港3個月,可能次數太多令自己混淆
-不同意庭上作供指11月18日晚上同D19對站話並不是事實
-盤問下指來港定居後冇同其他人溝通,自己會一個人出外如食飯。
-離開補習社指示D19熄燈可用手指示不用廣東話說,證人解釋冇熄燈後果嚴重,又怕D19聽不明所去學廣東話同D19說。
🔸覆問
-確認2019年11月18日晚上20:30至23:00 見到D19一直在補習社是真實,自己記得清楚。

- D1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保釋條件:
撒消各人禁足及宵禁令
D7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獲批
D3 報住地址刪去大學宿舍
D17 今日不適本星期簽到改至星期四
所有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結案陳詞
口頭結案陳詞押後至2024年2月8日1430同一法庭進行,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2月18日前交到辯方及法庭,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則須在 2024年1月15日或前呈交法庭及控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1/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9:40]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兩人均不認罪。

控方讀出雙方獲承認的事實,兩位被告明白並同意內容。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證人,張姓男子(PW1)及當晚22:38於太子站L3層拘捕第一被告(D1)的警員PC18082(PW2)控方將有播出,2片長約兩分鐘,沒有警誡供詞。

[9:49]小休
雙方同意,用65C條讀出兩份獲承認的證人口供,港鐵職員列車車長(P12)及港鐵女職員(P13-13A),當時太子站月台情況,兩證人不用出庭作供。

[10:16]
傳召控方證人張展宏(PW1)作供。

雙方有一些商議,證人要稍後再安排作供,先給法庭觀看,片段證物P1-2(網媒片段)。

[11:47]小休

[12:18]
繼續傳召PW1作供

原播放片段,但因技術問題現小休
[12:34]

[12:50]開庭
繼續傳召PW1作供
播放片段 證物P1
小休前證人作供時提及當晚於太子站月台上有一大班人圍住證人,因當時有人見到證人拍攝當時月台情況,有一群在塲人士要求他刪去有關片段和相片,因而令證人不能離開現塲;證人作供時指稱其中四人的性別衣著身高等,在片段中指出該四名人士出現的時間,分別用A-D代號,女子代號A和C,男子為代號B和D。
P1片段播放完畢,證人作供尚未完畢。

[1:00]午休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1/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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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下午內容:

[2:30]開庭

雙方確認證物片段P1和P2都是同一來源,內容重覆,P2片段不用於庭些播放。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張展宏(PW1)作供,下午當接受D1代表盤問時確認當時職業為休班警員,現已進升為警長。

證人(PW1)當時回家途中於上址轉車,等車期間見到月台有事發生,用自己手提電話拍攝當時情況,約拍攝1-2分鐘,後來有人見到並要求他刪除電話的片段。從播放片段可見有一群人圍住證人,當中有包括今早作供時提及的代號A-D人士出現,片中有人要求證人刪除片段,才給予離開月台,後來片段被刪除,證人亦離開被圍位置,從樓梯離開月台。

部份片段可見,其中一名穿著白色上衣長髮是女子A,亦即本案第二被告(D2)。
證人的說法是片段以外,女子A態度好惡有帶領吹哨者角式,而領到其他人士起哄圍住被告。(直播員從片段看不到這情況)

P1片段播畢,PW1 完成作供

獲法庭豁免第二被告今天無須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2/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09:36] 開庭

📍傳PW2 警員18082 黃軒龍(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駐守機場特警K小隊,當日任速龍,22:45與PTU B大隊一齊沿着彌敦道向太子掃蕩,22:50從通訊機得知太子站有群眾毆鬥,破壞地鐵站,總警司周明(音)命令去太子站作拘捕行動,22:53去到太子站C2出口,由樓梯落到L3層,到達去調景嶺方向嘅3號月台,有列車停咗,開咗車門有乘客,月台有好多人,有市民有警察,大部份市民係普通衣著,少部份黑衫黑褲,有人戴面罩戴手套,證人跑到E8扶手電梯附近,見到一大班市民,距離約5米,班人前面有一名男子,黑衫黑褲黑鞋,戴彩色口罩,孭藍色斜孭袋,手揸白色膠袋,當時面對面,佢見到PW2就轉身走,跑向E8扶手電梯,但電梯上好多市民阻住佢,因為佢逃走,證人上前捉住佢,叫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反抗,於是用棍打,利用痛楚使其服從,拉佢離開電梯,壓在地下,為防止佢逃跑,上咗膠手銬,22:58現場初步安全,拘捕佢非法集結,佢無回應。

主控叫PW2在庭上辨認讓男子,認出D1。

23:00拉D1去月台安全地方快速搜身,無危險物品,23:15 CID 9299 到場,簡述完就交畀佢處理。

主控問點解要“跑”到E8扶手電梯?因為當時情況混亂,防止目標人物離開,所以要盡快“跑”。

咩叫目標人物?D1當時衣著同附近嘅市民好唔同,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帶手套,轉身跑,所以係目標人物。第一眼見到D1,他距離E8 電梯約10米,企在人群前邊,與證人面對面,人群企一邊無動靜,D1無動靜,人群初時無反應,後來慢慢散開。

主控叫證人睇證物:P4 面罩,其實係頭巾,D1當時戴在面上遮住口鼻下巴,綁在後邊。P5 手套。P6 藍色斜孭袋。P7 白色膠袋,當時左手拎住,證人有睇過裏面,現在唔記得係咩。

[10:05] 🔸辯方盤問
證人當日著深色制服,衣服上無警察字樣,同意在太子站有人穿深色衫,無印象有人戴頭盔,現場環境嘈雜,跑落L3,跑向E8,當時小組係4個人,各人各自行動,律師指當時4人係一齊(唔記得)。

證人唔肯定電動樓梯附近有無樓梯,電梯已經停咗,市民行緊上去;因為D1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戴手套,認定係目標人物,證人衝向D1,無印象其他同事有無一齊,拉低D1和講警察咪郁係同時;同意唔肯定D1一定聽到;同意D1當時無戴豬嘴、無眼罩、無背囊,壓在地前有用棍打,唔同意打頭,唔同意壓低後有打,見唔到D1瞓低後有同事打佢,唔同意被告不省人事,無檢查傷勢。

律師指出有3個警察打D1(唔同意),被告暈低無知覺(唔同意),係兩個警員撳低佢(無留意)。

同意面罩係頭巾,證人有拉低,同意係一個圈狀,律師問點解主問時講綁在後邊(記錯),指證供係作出嚟(記憶模),律師指既然無印象,但將唔係事實嘅講出嚟(唔同意),律師直指學堂係點教證人在法庭畀證供?證人最終同意頭巾唔係綁住,講咗亦係事實,但只係講錯。

律師再指出D1無頑強抗拒(唔同意),示威者常見係帶深色口罩(係),彩色口罩係第一次見(係),顏色上唔同(唔同意),同其他人唔同(係)。

[10:05] 🎥P1 《東網》直播,畫面分為左右兩格,左邊係太子站,播放器時間 @00:10:58,畫面見幾個著深色衫嘅人,證人指最右邊係自己,舉起警棍;當時D1行向E8電梯(係),4個人捉住D1,D1無動作(係),@11:02 D1被兩個警員壓在地,片段見到D1瞓在地下後,仍然被棍打咗4吓,證人表示他在D1瞓低前打咗兩吓,瞓低後無打,無留意其他同事,同意律師指片段顯示D1被打咗十幾吓;@13:50 見到證人和另一警員帶D1行去20米外做快速搜身。

律師引述證人口供:「我係警察,而家拘捕你非法集結…」,指出為何會在該階段講我係警察,因為早前拉低D1時無講過(唔同意)。

片段見到D1和證人一同面向電梯,證人同意係從背後拉低D1;因此律師質問證人在主問時的口供「大家面對面,上前嗌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片段中唔見「轉身逃跑」?證人解釋係口誤講錯,律師再次指將唔係事實嘅嘢在法庭講(唔同意),轉身逃跑唔係事實(係,次序問題)。

證人有查過白色背心膠袋,無危險物品,同意同普通示威者唔同。

[10:46] 🔹控方無覆問,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申請小休給予法律意見。

[11:15] D1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作供

🔸辯方主問

D2案發時19歲,就讀保良局何鴻燊社區書院,在2019年9月1日,學校有迎新營,D2係組媽,案發當晚原本打算去尖沙咀準備迎新營物資和接男朋友放工,七點幾去到尖沙咀,見到路面混亂,決定先行離開,去油塘男朋友家中攞物資,再去銅鑼灣;因為D2家住屯門,學校在銅鑼灣,第二日早上七點要搞迎新營,驚時間趕唔切,所以幾個同學夾錢在銅鑼灣住酒店。

搭地鐵離開尖沙咀,去到太子站1號月台,落樓梯行去3號月台轉觀塘線,落車時有好多人,見唔到特別事,上咗車掛住睇手機,一陣之後無開車,同平時唔一樣,當時未有廣播,見到有人落車,就行出月台,之後有廣播叫人離開,跟住人向樓梯行,聽到前邊有爭執,但視線見唔到,人多擠迫,繼續向前行,聽到有人嗌影相、delete 相,行到欄杆位,見到一個男人,相距兩三個身位,佢嗌唔好掂我,有幪面人士叫佢delete相。

律師叫睇P1A @05:50 截圖,圈住嘅係D2,係第一眼見到PW1的位置,PW1在欄杆左邊,D2在右邊,中間隔住幾個人,D2聽到有人話影相,有人叫delete相,實質唔知咩事,好奇慢慢行埋去,@06:08 D2話當時同PW1講“影相唔緊要”,因為覺得無乜所謂,見到佢好驚,想安慰佢,黑衣人情緒激動,當時D2最近PW1,只有同PW1講,無理黑衣人,@06:15 有黑衣人拍打PW1身邊嘅牆,態度有攻擊性,D2伸出手隔開,驚打交,06:18~06:20 D2叫PW1 冷靜啲唔好驚,@06:32 片段見有市民向樓梯移動,D2 和女子C留低;律師問直到這一刻,事情唔關D2事,做乜留低,D2表示好管閑事,想勸交,@06:38 PW1向右轉,繞過咗欄杆去到樓梯,見到PW1想走,想隔開人群,但有人撞到自己失平衡,情急之下搵嘢揸住。

[11:40~12:08] 小休

P1A截圖冊@06:40,見到D2右手搭着PW1左邊膊頭,D2解釋係想同佢一齊走,D2感覺到有力從左後方推埋嚟,@06:41 D2左手揸住樽水,右手搭住PW1 左邊,係因為跌倒要搵嘢捉住,@06:45 D2企定,右手推住PW1 ,係唔想佢撞埋嚟,頂住佢,無阻住佢離開,@06:50 D2 感覺再無力推埋嚟,就縮手,再無接觸PW1,向左邊離開,向人群反方向上樓梯,離開太子站。

律師再播一次片段,指頭尾約一分鐘,PW1 指D2 在場停留咗5~10分鐘,D2稱之前無見過PW1;PW1指D2 召喚其他人,D2唔同意,只係想唔好打交,無召喚其他人,唔係領導角色,唔係吹哨者,唔係第一個話佢影相,D2只係相比其他人冷靜,叫唔好郁手,唔好打交,無叫交出手機,無叫delete相,無阻止離開,無用手推/扯/捉住唔俾佢離開。

[12:25] 🔹控方盤問
D2唔知留咗在太子站幾耐,估計全程約15分鐘,見過有人在站內開遮,唔知有人換衫,見過有人掉衫在地下,離開時見過有警察。

D2係單獨到太子站,知道案中有ABCDE各人,控方指男子D係着綠色衫,孭背囊人士,D2無同佢傾過偈,之前無見過,唔係男朋友;控方叫睇P2A @00:12的截圖,紅色圈紮馬尾嘅係D2,指D2同身後邊綠色T恤孭背囊嘅男子D「企埋一齊」;辯方反對,稱「企埋一齊」可圈可點,主控收返描述,D2同意男子D企在旁邊。

🎥P1 06:37~06:52 D2 在PW1前面慢慢由左邊離開;主控指D2離開,係因為男子D去咗PW1面前,D2將PW1交咗畀男子D(唔同意)。

@06:34 PW1右邊有兩個女子,近啲嘅係女子C,隔離係D2,@06:36 PW1 與 D2 之間有欄杆,@06:40 D2 搭住PW1膊頭,係想同佢一齊離開,唔好繼續落去,承認係多管閑事,主控問:既然有呢個想法,男子D埋到去,點解又唔幫手?D2解釋唔係關心delete相,係想大家冷靜,呢個係勸交嘅目的,當時知道勸交已經無用,考慮自身安全,選擇走先。

@06:42 D2 右手仍然接觸到PW1,唔同意係推佢,主控指PW1 右邊有一個人帶豬嘴黑色衫戴手套,指係男子E,D2 唔知,唔知當時有幾多人同PW1有接觸;@06:39 男子E雙手接觸PW1,D2在PW1左邊,@06:42 D2 與男子E共同控制PW1唔俾佢離開(唔同意),@06:49 D2 指已經企定,手依然接觸PW1,係唔想PW1撞向自己。

男子E有彩色頸巾,控方指係係D1,遭辯方反對,指無證據,D2稱當日無留意,無印象當時見到。

D2 離開衝突現場之後,約在5分鐘內行上地面離開,途中有見到警察,同意無向警察講3號月台的衝突。

[13:08] 辯方覆問
離開時見到警察,當時D2上樓梯,警察在另一邊落樓梯,到大堂時見到另一批警察在前面跑過。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日(21/12) 11:00 結案陳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3/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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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開庭

雖然陳官在昨日指可以以重點形式交陳辭,兩位辯方律師還是交了完整的書面陳辭,陳官睇咗,控方亦已經睇咗,指證供上無唔啱。

🔸D1律師的口頭補充
控方指稱男子E就係D1,但容貌、髮型、物品都唔同,PW1的證供一直無提男子E,直至睇到片段,亦無話男子E出現咗幾耐,片段中男子E只係出現15秒,由畫面左邊行入,唔係一直逗留在場,PW1稱男子D係最先到。

PW1稱在場逗留5~10分鐘,盤問下稱落車後在月台徘徊約一分鐘就去到片段某階段,用手機拍攝約一分鐘,之後走咗,整個禁錮最多都係兩分鐘。

假設男子E係D1,唯一嘅證供係PW1話佢“捉過我”,片段見E拉完PW1就離開咗,無講過嘢,無證據禁錮,拉PW1可以解釋為拉佢埋嚟打,可以係見有危險拉開佢,唔係控罪嘅禁錮,唔係話捉實佢,要佢delete 相後才放手。

關於辯認,不單係要辯認衣服,重要係認容貌,片段嘅質素係不足夠;控方指同樣彩色頭巾,但無詳細資料,例如頭巾形狀、圖案花紋;控方指影到男子E 的T 恤有兩個英文字,而D1 的T 恤有6個英文字、兩個符號,T 恤唔係獨一無二;男子E 戴豬嘴、孭背囊,D1兩樣都無,另有膠袋;髮型更加唔同。

PW2對D1被截查拘捕的位置不清晰,無證據指男子E 禁錮後,短時期後D1被截查。

🔸D2律師的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PW1被禁錮,爭議D2有無做,有無意圖做,有無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P1 律師再播片,重點講解D2的每個動作,解釋可能出現的合理原因(詳情請參閱昨日報導),指D2身形較身旁的男子細小,如果她是召喚人、領導他人,有共同目的,她應更加壯擔,無理由PW1未delete 相就走咗。

同意如果純粹睇片段,表面證據係成立嘅,但經D2作供,法庭理應考慮D2嘅說法是否合理,她到場的原因,她的背景,有參與義務工作,有志成為醫護,事後睇,她的出現係不智亦不幸。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0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