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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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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6~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關於D2的證物
在其p38背包中找到:
P39啡色斜揹袋、P40一罐黃色鐵罐、P41一支噴漆、P42一捆鐵線連扣、P43白色索帶連袋、P44八條毛巾、P45白紅色連身花裙、P46兩隻灰黑色手套、P47灰色口罩、P48一頂黑色鴨嘴帽、P49腰包、P50白色iPhone 、P51一張八達通、P35連頸式面罩和P36 黑色冰袖。

Pw6搜查完以上物品後便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xxx」拘捕她,在警署處理證物時,沒有其他人協助自己。當時,追截黑衣人士時,即玉蓮臺停車場位置,pw6和其他隊員有大聲説「警察,唔好走」,但沒有人理會。pw6認同D2被捕時有戴著手袖,而在證物P20(6)、(7)中卻見不到手袖。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當時,4輛警車同時去到牛頭角地鐵站,pw6在最後一輛車。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6坐在右後方位置,當時警車有響警號,他承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說了「警察咪走」。當駛近牛頭角地鐵站時,警車與那批黑衣人士距離不止30米,下車後則相距約30米。pw6進入停車場二樓時,已見到2名被截停人士。

關於AP(證人)號碼,pw6不知道其他人有否稱呼D2作AP19/AP2,自己則沒有稱呼她作AP19。當日在將軍澳警署內有好多名被捕人士,但pw6說不出來具體數量,女警12616為D2搜身,(堅稱)有屏風遮擋。除了主問提及的證物外,當時還有化妝袋,但沒有被撿取作證物。

撿取證物時,pw6將身分證和八達通放在貴重物品袋,而其他物品則放在膠袋。他同意明知道會化驗打火機油但沒有放在貴重物品袋,也沒有在證物袋中寫下AP2/AP6的名字,只用了黃色大標籤,方便自己辨認。pw6表示,自己全程觀察整個過程所以肯定沒有混淆了D2的證物,但他不知道有其他人稱呼男子(雷xx)作AP6。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6坐在警車am9817,車上一共有6名警員,沒有留意將軍澳警署拘捕了多少人,也沒有印象訓示室有哪些人士、各自坐在哪等。

D5辯方沒有覆問~主控也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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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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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7警員17128黃敬豪,負責拘捕D4,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時坐在中間位置,在馬蹄徑見到路面有雜物(小巴牌、垃圾桶),車上只留意了右面的狀況,雖見到黑衣人士但沒有印象對方有否手持物品。警車需要繞過障礙物才能繼續駕駛前進,下車時,pw7大聲喝令「唔好跑,企喺到」,有人駡「死黑警」。

在玉蓮臺一座外,數名黑衣人士在行人路跑向(pw7在)馬路的方向,兩者相距約20米。pw7鎖定數人為目標後打算喝停他們,但沒有人理會。其中一名身形比較瘦的女子跑得比較慢,pw7喝停她時,該女子反方向走時,腳步不穩撞向右面的牆壁,於是他上前截停女子。其後,pw7以「非法集結」、「蒙面法」拘捕她。

在其P56背包搜到:
P53淺色口罩、P54黑色帽子、P55短傘、P57一件藍色短褲、P58一件白色短褲、P59粉紅色電話和錢包鎖匙。pw7警戒後,D4表示「我冇嘢講」後上警車離開。回到警署後,pw7向值日官匯報案情再為她錄取口供及交予警員1659處理證物。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7認為穿著黑衣黑褲和蒙面等於示威者裝束,他只記得當時行人路上有人,但不肯定馬路上有沒有人。

D2辯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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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官表示因有點事處理,希望4點能完庭。D4辯方律師表示根據進度,希望申請明天才開始盤問pw7,控方表示尚有3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和1名政府化驗師未傳召,相信很快完成,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5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小插曲:主控主問pw7時,把d5當作d4來形容,全場不禁黑人問號,法庭也忍不住更正回主控~)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一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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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7~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7見到一批黑衣人士但看不清各自在做甚麼,在玉蓮臺外截停D4時,沒有印象附近有否其他人被截停。他不同意自己衝去D4身邊的速度很快導致她站不穩,雖然沒有在口供紙、記事冊記下拘捕的細節但不代表沒有發生,也沒有留意當時有一個中年女士說「你拉錯人,我哋喺到住㗎」。

回到警署後,女警12616為D4搜身,pw7同時處理D4的證物,逐一放入袋,此部分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他沒有印象叫D4在證物袋上簽名,但同意在正常情況下需要這樣做,19:00,pw7把證物交給警員1659處理。中途曾離開過D4,影印文件,但不同意自己沒有檢取過口罩。辯方播放2段影片(d4a、d4b),顯示拘捕的現場,有一名中年女士出現及與警員對話,pw7表示沒有留意。

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7離開D4,影印文件只用了很短的時間,而且一直有手持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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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政府化驗師伍寶琼博士,負責檢驗D2的證物打火機油。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化驗報告的中(P61b)英(P61a)版本以65B形式呈上,由警員11619把1罐液體交給化驗所,pw9先在膠瓶上貼上標籤「GPT45110」,檢驗時再倒出來,取若干樣本出來化驗,剩下的則倒回膠瓶內,再交回警員。

🟡辯方盤問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9同意溶劑可以溶解其他物資的化學劑,也可以溶解污積,俗稱「輕油」。辯方詢問pw9其瓶蓋是否很難扭開?pw9表示容易打開的,但不容易擠出來,要花點力氣才可以。

其他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9表示若然瓶子裡有很多液體,需要大力點才能擠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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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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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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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偵緝高級警員1659魏冠傑,負責處理D2、D4的證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8負責處理與本案有關的證物,18:55開始從7~8位同事手上收取證物,但不記得各警員編號。從拘捕D2、D4的同事手上收取證物後,再按每個被捕人士分開放入大袋及拍攝,以免混亂。期間,他在紙上寫下有哪些物品,製作清單表給其他同事核對,被捕人士也有簽署確認。

相片P20(8)、(9)、(10)為D2的證物;相片P20(18)、(19)、(20)為D4的證物、衣著。pw8把8袋證物袋鎖在車尾箱內,鎖匙只有他有,再放在慈雲山警署辦公室的走廊儲物櫃,其密碼只有自己知道。於2019年10月14日,pw8與其他被捕人士會面後開啟過儲物櫃;10月15日,18:00他再將所有證物交給警員11619保管及處理。

🟡辯方盤問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8當時在裝子彈區域對外(即訓示室外)的桌子上處理了約100樣證物。期間,他不清楚誰人及多少人進入了訓示室,也不肯定其他人如何稱呼被捕人士(*pw8迴避問題,表示反正最後都是用全名確認~)。他表示在口供紙上稱呼「雷xx」(同日另一名被捕人士)為AP6,AP1-7(號碼)則由案件主管安排。AP6(雷xx)、AP2(D2)的證物是緊接處理的,他不記得pw6有否為證物入袋及寫下便條,但不認同自己混淆其他人與D2的證物。他表示,之所以沒有把打火機油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是因為沒有收到指示需要,化驗所也沒有要求。

19:20~19:45,pw8找了一間房,逐一拍攝證物,期間請同事在不同的紙上寫了AP號碼及姓名。當辯方詢問,會否有人把D2稱呼為AP19時,pw8斬釘截鐵表示不會。其後,辯方呈上相片P20(13),顯示了右上角有一袋寫著「AP19林xx(D2姓名)」的證物袋,pw8雖無法解釋,但認為可能是用防干擾證物袋暫時裝著。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18:45~19:15,由值日官處理證物,pw8解釋,貴重物品袋不一定是存放價值高的物品,有時也會存放會面紀錄的光碟。他不記得相片P20(18)中的2個防干擾證物袋何時存放的,也沒有多一份手寫的證物清單表作後備。他在2020年1月8日,為交收證物事宜補錄了一份口供,當時是參考了自己的調查報告所寫下,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D4的證物。

D1、D5辯方沒有盤問~

🔹主控覆問

pw8表示防干擾證物袋有不同的大小,相片P20(13),右上角「AP19林xx(D2姓名)」的證物袋為最大的。他表示,相片中「AP19」和「林xx」是2種顏色,前者不是自己的筆跡,後者才是,辯方律師隨即反對pw8的說法,認為他非筆跡專家。

pw8表示拘捕警員交收證物是有膠袋,於是他便用來裝著這些證物,但自己有寫下各被捕人士的名字和AP號碼所以安心些(*鍾官曾表示不明白pw8說甚麼,pw8解釋後更皺眉呢~直播員表示也不明白pw8在說甚麼~)他解釋清單表有各被捕人士的名字,而每個證物袋也有他們的名字。

辯方表示無需傳召警員15510,只需傳召警員11619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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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月6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一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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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偵緝警員11619黎智聰,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在毒品調查科特別組,以下簡稱pw10。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0當日18:00與pw8就著本案分別檢取證物(包括D2、D4的證物)。相簿P20(8)、(9)、(10)為D2證物;P20(18)為D4證物。2019年10月25日,pw10把1罐打火機油(P40)拿去政府化驗室檢驗(編號GPD45110),2020年1月8日化驗完畢,pw10取回證物。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10於2019年10月15日18:00,與pw8交收證物,當時只有電話和八達通放在防干擾證物袋中,其他證物放在普通證物袋中(包括打火機油)。

Pw10表示會稱呼D2為AP2,但不清楚其他人如何稱呼她,但本案中只有AP1-7,所以本案中沒有出現過AP19。Pw8當時把證物逐一交給pw10,再用一個大的證物袋裝著每一個AP的證物,然後pw10再照著清單核對。其清單為pw8所寫,pw10認得pw8的字跡。辯方分別以p20(8)的「AP2 林XX(D2)」和p20(13)的「AP19林XX(D2)的圖片詢問pw10,其筆跡是否屬於pw8?pw10卻表示不清楚,因自己不是筆跡專家(按:一時話認得一時話不清楚...)。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辯方指出,pw10相隔約一年後(14/9/2020)錄取第二份口供,此份口供才紀錄了交收證物的內容。Pw10解釋,是因案件主管要求才補錄詳細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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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詢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於庭上播放其他片段,雙方表示不需要。控方表示所有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需時處理進一步修改的承認事實,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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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中段結案陳詞
各辯方律師只會就「參與非法集結」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作出中段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3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追截前方一大群人時,沿著馬路的黑衣人士,部分進入了花園大廈。而盤問時,他表示D1、D5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但不知黑衣人士四散至哪個實際的位置;pw4作供時,清晰指出示威者跑向哪處,即走入花園大廈,當時前方的示威者靠右四散,而他們並沒有進入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而pw4當時是最接近示威者的;pw5在那批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時,一直在馬路(坐在警車內)上觀察外面,見到大多都是穿著黑衣黑褲。因此,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與非法集結的人士有關係。

證物D1(3)、(5),相的左方見到鐵欄(右轉去斜路,pw5形容示威者在此處跑過)。正常示威者被警察追捕不會選擇跑入鐵欄的位置,如法庭接納pw4、pw5的口供說法,他們清晰望到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D1一直逗留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身旁的D5穿著黑衣,所以導致pw3誤會2人是其中一份子,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1有份跑向非法集結。

如法庭接納以上構成不了非法集結的說法,那麼蒙面法也不應成立,故D1無需答辯。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7第一眼見到疑似D2的人士右轉進入停車場,另外30人則由左面的入口進入停車場。控方的影片證據也顯示了疑似D2的人士和另外30人是分開的。此外,牛頭角地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當時馬路上的車可以順暢駛過,並沒有見到人群非法集結。故此,法庭應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表面證供成立。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表示非法集結的人士就是堵路人士,卻沒有一位控方證人提出針對D4的案情。即使,控方呈上的片段,鏡頭上所拍攝的人真的是D4。第一點,所聲稱的D4人士已經在玉蓮臺的中庭位置,逗留至15:18先從中庭離開,而15:18,警車才到達現場(最後一架車),中間只相隔了很短的時間,不吻合她會參加堵路的行為;第二點,警員沒有在她身上搜到任何易燃物品。正如pw4所說,黑衣人士並不代表會犯法,就算將控方案情推動至最高點,他們所稱的片段、時間正正證明了D4沒有犯案,因此被告應無需答辯。

此外,pw4在控方呈上的證物片段,15:10已進入了中庭的位置,看回片段也見到馬路上的車輛暢通無順,更不能說D4有份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根本沒有非法集結。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從來沒有一個控方證人表示,在其視線範圍內見到D5去了玉蓮臺、花園大廈。影片中也見到,花園大廈的門口也有其他居民(非黑衣人士)。pw3第一眼見到D1、D5時,是在一個居民住宅附近。所有的控方證人皆表示有向追截的示威者大叫「警察,咪郁~」,那些人士卻沒有理會繼續跑走。而pw3表示向D1、D5說完「警察,咪郁~」後,2人十分合作並停下。

此外,根據法律觀點,一個地點不是非法集結的話,是否足夠構成蒙面的因素呢?假如D5不是在非法集結的地點,蒙面法自然也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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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9/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前一日審訊按此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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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D4將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辯方第一證人趙女士~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天,dw1與丈夫、兒子及d4在觀塘的花園餐廳午膳(收據為證物d4)。其後,丈夫出席教會活動,兒子回家完成功課,2人去逛街。她們先在東港城逗留了15分鐘,再去觀塘廣場購買充電線(逗留了半個小時),最後去了APM。Dw1發現開始有人聚集,也有人叫口號,擔心有事發生,所以決定與d4各自回家。

Dw1搭小巴,d1搭巴士,2人都在裕民坊附近的車站搭車。Dw1表示平日車的班次都比較密,多車,但當日卻沒有太多車,加上太多人等車,於是決定走路回家。因不放心一個女孩回家,所以dw1打算先送d4回家。

當時,馬路暢通,沒有甚麼異常。2人穿過裕民坊,走過牛頭角道,繼續往前走是淘大花園。當2人一走到花園大廈,玉蓮臺附近時,dw1見到一群黑衣人士急步走過,好奇之下,忍不住停下來觀望發生了甚麼事。轉身時,dw1發覺d4不見了,自己隨即致電給對方卻無人接聽。其後,有數架警車駛過,發現有人被警察包圍,dw1繼續向前走,發現那名人士坐在地上,就是d4。dw1第一反應嚇呆了,不知道發生甚麼事,她走去警員身旁表示「我同佢一齊㗎」但沒有人理會反被指責離開。在d4上手銬,帶上警車時,dw1不斷思考自己可以做甚麼,於是鼓起勇氣,再次走向警員身旁說「我頭先同佢一齊,佢咩都冇做過,佢走得慢姐」,警員指責她並喝令她返回行人路上(*以上畫面,影片d3(2)拍攝到~)。Dw1表示,整個過程中d4沒有佩戴口罩。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盤問
Dw1表示當時不知道有活動,事後看新聞才知道;至於為何帶雨傘,是為了遮擋太陽,而穿著黑色衣服也只是日常衣著打扮;控方質疑dw1,為何當天不選擇乘搭地鐵?dw1表示,因為地鐵的下車位置與d4的家距離不近;控方詢問dw1,當天為何要逛街,dw1笑言「女人係咁㗎啦,一時興起。」

Dw1當時在開源道見到有幾輛警車停泊,但沒有留意其他事物;也沒有留意馬蹄徑附近的地面有否路障;當時在馬蹄徑,尚未到玉蓮臺第四座的位置,d4不見了;發現d4被捕後,腦袋一片空白所以沒有留意附近有多少人;控方質疑影片中的dw1沒有大聲吶喊,dw1表示那一刻自己很害怕,已經用了自己的方法嘗試與警員談話;控方指出,案發當日dw1根本沒有與d4一起,dw1表示不同意,「我講嘅都是事實」。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覆問
Dw1補充,在地鐵站下車的話,需要10多分鐘才能到達d4的家,故地鐵不是最方便。而作供時,dw1所提及的時間都是大概猜測。

辯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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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月21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結案陳詞,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續審 [3/3]

D1: 陳 (28)
辯方代表: #陳禮熙大律師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方代表: #徐兆華大律師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
2020年4月30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8個月,當晚有繼續有大批市民在旺角街頭紀念,卻遭警方濫捕濫告。案件於2020年11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兩人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獲保釋候訊。兩人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全數控罪,排期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
🔶辯方證人:胡先生

從事汽車銷售員,工餘時幫全民記者(網媒)當義務記者。2019年11月加入全民記者至今,主要於全港各區示威現場做新聞直播。

DW1確認照片為自己全民記者的記者證及掛頸繩(D7(1))、記者證正面(D7(2))、記者證背面(D7(3)),並讓法庭確認實物。每次直播時,證人皆會佩戴記者證。

🌟小插曲:
辯方律師期望播放D6,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澄清辯方依賴的片段,辯方指自己依賴片段由拍攝到證物攤放在地上直至證物被收拾的情景 (即片段中00:00-21:26的相關部分),畫面及聲音皆會依賴。控方質疑若一邊播放讓證人一邊確認,相等於給予證人一份口供照讀,只是片面之詞,批評播放影片的意義。

法庭指若辯方依賴影片從頭至21:26的相關部分,應播放全部20多分鐘,以對控方公平。辯方回應若播放全部20多分鐘,自己只會依賴部分片段中的聲音,法庭反映對控方不公平。最後辯方決定整段D6不依賴聲音,亦沒有準備影片謄本。達成共識後法庭指最終會要求播放所有辯方影片證物中依賴的片段。

期後辯方想播放片段時暫停影片發問,惟法庭要求先放畢全部依賴片段,有需要時才「番轉頭問」,主控隨即批評辯方:「你一次過播晒先啦,唧牙膏咁」

🔶胡先生口供(續)
觀看D6後,證人確認片段為自己所拍,到現場為觀察會否有突發新聞。當日是4月30日,太子會有群眾聚集,到太子後覺沒有特別,遂前往旺角,到達洗衣街及山東街交界附近沒有發覺有示威活動。

證人確認D6片段中的畫面為當日情景,不是透過鏡頭觀看,而是親眼所見,與片段畫面一致。

其中一小片段顯示一名人士打開雨傘再收起
16:27-16:38 片中可見有一名防暴警員捉住一名黑衣人士
16:38-18:17 黑衣男子轉頭望向鏡頭,證人指當見到男子後能辯認男子,二人從2019年12月開始認識,因兩人皆在直播現場出現以記者身份做直播,互相打招呼後而認識,知道對方花名為「司令」。

從認識起至案發日二人曾相遇約10多次,每次皆以同一身份做直播,證人知道D2是為facebook群組「on9協會」做直播。該群組主要做新聞直播,除此之外證人表示不太清楚。

證人確認證物P10相冊第11張照片顯示「司令」即黑衣男子的容貌;第9張照片則是記者證,證人表示每次遇見D2, D2皆有佩戴;第8張照片顯示的反光衣為直播員所穿,以識別身份,證人及D2做直播時都會穿上。

證人從庭上認出D2。

🔶主控盤問:
義務記者意思為以義務性質,沒有收入地幫忙做直播,加入全民記者沒有特別手續。證人沒有從事新聞行業,加入當記者時有人提及記者守則,要會見總編但無需面試,因對行業感興趣而加入。

證人沒有上記者專業操守課,總編沒有正式提及記者守則,證人指會提醒自己如實報道,不能偏頗,但同意會見總編後,總編感合適便能加入當記者。

證人並非記者協會會員,但以自己認知形容,覺得每人都有權利去記錄。自己非專注拍攝社會事件,只是該時期社運較多。

案發當日到太子站後覺當時無示威活動,只見到多人獻花,感沒有特別,在附近閒逛後離開。證人沒有特定目標要前往,沒有經過朗豪坊及砵蘭街,有經西洋菜南街及洗衣街,當時旺角一帶都有警察駐守。

約晚上10時多(忘記實際時間)證人到達洗衣街,見到有警車及黑衣人士,故開直播拍攝現場。證人當晚沒有特別與總編聯絡,只是自己周圍行走以留意是否有特別事發生。

證人當晚認出D2前有「行家」在身旁提醒「嗰個好係司令喎」,證人觀察後,認出該人確實為「司令」,當時二人距離約10米。

證人首次認識司令是因主編在旁向證人介紹「嗰個就係司令」,「司令」沒有加入過全民記者,二人只在示威現場有見面,私下沒有聯絡。證人不清楚D2是否屬記者協會,自己的記者證由網台發出,沒有加入記者協會。證人自稱沒有加入記協原因為條件難以符合,因要在報章刊登文章或修讀相關學系。

證人同意形容自己為新聞從業員,但沒有閱讀相關記者守則,認同全民記者聘請自己便可以當記者,加入全民記者無需申請良民證,但不清楚總編挑選記者的準則。

證人對「on9協會」認識不深,覺得是「吹水谷」但有記者做直播。證人穿的反光衣為總編提供,但同意深水埗有同款反光衣售賣。證人形容D2以記者身份做直播的基礎為身穿反光衣及持機拍攝,估計D2為記者。

證人對D2背景不認識,做辯方證人原因為D6片段是自己拍攝,而D2在幾日前聯絡自己,遂答應。

🔶覆問:
證人沒有申請加入記者協會因自覺資格不足,自己曾「望過下」資格,包括相關學歷、工作經驗及需在報章上撰文。

證人認同一個人投入於新聞工作的時間長短與記者資格有關連,例如要修讀新聞系,長時間在報館當實習記者等。證人亦知道香港記者協會是香港唯一會發出記者證的新聞協會。

辯方案情完結。

兩名辯方律師各自澄清證物中依賴的片段。

控辯雙方需分別於6月22日前及6月29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陳詞補充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4/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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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59]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作供,被告友人

與被告由2016年8月參與一團體活動而認識,其後至今相約六次行山。

[11:21]小休
[11:39]開庭
[11:44]證人作供完畢
案情完畢

[11:53]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3日下午2:30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5/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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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雙方較早時已呈上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繼續以原有保釋條件

法庭希望儘快處理裁決,但辯方於二月中在區域法院有為期三十天審期案件處理。現先安排4:00裁決,但有可能會於2:30或4:00後,辯方會儘早通知法庭。

案件押後至3月1日
下午4:00同庭進行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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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
即時監禁8個月🔥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