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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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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判刑

林(35)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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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於12月2日在莫子聰裁判官席前
裁定D1及 D2罪名不成立

判刑:
控罪(1) 6個月
控罪(2)12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最終判刑為12個月


有上訴保釋申請,法庭拒絕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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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及證物
控方將傳召證人3名+另加2人(包括女警12955處理錄影片段中被告身份,案發時間警方有7次舉旗及口頭警告、及各被告出現於現場、榮華大樓及麗晶賓館CCTV、香港01及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楊先生,有份觀看公開片段證明實時,D1對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是否實時有爭議)

各片段分別影到各被告1-4分鐘(總計長95分鐘)
- 榮華大樓CCTV(23分鐘)
*官:影住架小巴塞咗喺度23分鐘?
- 麗晶賓館CCTV 2段
現場有非法集結(10分鐘、拍攝到其他人踢垃圾桶)、D3身份爭議(1分鐘)

📌辯方主要爭議點
D1爭議身份及是否有參與
D2爭議是否有參與
D3爭議身份
D4爭議是否有參與
*如需要展開辯方案情,4位被告皆有可能作供。

辯方對警方拍攝照片中被告的身上衣着無爭議。裁判官希望以65B方式處理不爭議部分,減省盤問控方證人的時間,只盤問爭議事項(控方證人1、2、5)。

本案原本排期1月4日開審,為期4天,裁判官因病延至今天才開審,下堂審訊改為1月13日早上(只審半天),另外2天半有待確認,但裁判官希望於1月30日之前完成審訊。

-休庭中-

休庭重開後因技術問題無法播片

傳召PW1 督察 楊國耀(音)

🔹控方主問

2235-2306時證人看見山東街有300至400人佔據部分行車線,該批人士講粗口辱罵警察,包捨「黑警」等意思的說話,距離警察防線約20-30米。

2306-2312時證人指示其他警員出示藍旗警告,自己則用擴音器作出6次口頭警告,內容大致稱現場人士佔用行車路,為不合法的非法集結,警告現場人士立即離開,否則會採取武力。

2313時PW1作出最後警告,人群並無散去;警方從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向山東街方向推進。PW1稱知道現場有為數幾個部隊,但只顧自己部隊行動,不知道其他部隊的行動。其後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圍堵及拘捕西洋菜南街現場人士。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盤問

PW1承認對峙期間,有行人從行人過路處經過;辯方律師質疑山東街距離長,PW1無法看到後排人士的行為,但PW1反駁指有距離所以能看到一堆人聚集及叫囂。

PW1承認當日情況相對溫和,但現場人士仍有向警方防線擲雜物;他亦承認當時疫情相對不嚴重,無禁堂食等防疫措施,食肆商舖等仍有營運。

PW1承認知道當時有警方於奶路臣街及西洋菜南街封路,及豉油街及西洋菜街有佈防(但之前又稱不知道其他部隊佈防),並稱見到西九龍衝鋒隊第3隊推進。

D2法律代表指盤問PW1需要睇片,因應技術問題無法播片,午休後才開始。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1/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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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開庭

本案續審期初步訂於本月13日早上(只審半天)、17日及26日全日。

繼續傳召PW1 督察 楊國耀(音)

🔸辯方盤問(續)

🔸D2法律代表盤問

PW1於早前作供稱2235時山東街有300至400人向警方辱罵,並稱2306「情況冇乜變化」。辯方質疑PW1指2306情況「冇乜變化」講法籠統,要求解釋是什麼「冇乜變化」。PW1稱是指人數及行為沒有變化。

庭上播香港01片段,分別為2256及2301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的對峙情況。律師指當時PW1應該面向示威群眾,並要求PW1確認,惟PW1回覆稱「見到背面」,律師再度解釋,指相信當時PW1位處警方一方,即正面向示威者方向,PW1確認律師所言屬實,律師續稱「咁你講咩背面?」

庭上續播香港01片段,辯方在庭上指片段中顯示2302-2303,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的示威者人數已消散不少,質疑PW1稱「人數冇乜變化」的講法,亦沒有400人在場。PW1不認同講法,反稱新聞片段只是拍攝警方,而非影住示威者一方,律師反駁「片段影到咩就係咩」。律師亦質疑PW1未能確定現場是同一班人,PW1承認有關講法。

律師原本希望續播2313餘下的片段,但由於控方未有將餘下片段呈堂,故未能在庭上播放。

🔸D3、D4法律代表盤問

PW1稱彌敦道轉入山東街被堵塞,令車不能駛入,律師質疑稱當時多人站在行人道上及擠逼,PW1回覆稱「都多人」。

庭上播香港01片段,辯方指出2302有警員叫咪稱「行返上行人路」,而片中顯示2303馬路上的人已消退。PW1稱片中只顯示現場部分情況,而他當時看到的是山東街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證人不能夠確認現場人士是否聽到「行返上行人路」的指示。

裁判官質疑D3、D4的抗辯方向為身份爭議,認為問題與此方向無關,律師稱目的為帶出在現場出現的人不等於有參與集結。

辯方質疑彌敦道、奶路臣街及豉油街已封路,當時現場人士如何離開,PW1稱只知當時該些地方有佈防,而職責只為呼籲現場人士離開,不能確定其他部隊安排及如何安排現場人士離開,「戰術有好多種」。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 高級督察 孔永民(音)

證人稱,在黑布街時收到指示稱山東街及西洋菜街有100人,其後準備前往作圍堵戰術。2310再收指示要求沿山東街往西洋菜南街方向推進。庭上展示證物P9地圖,證人稱黑布街及山東街有一個交接位。

當時連同證人共35人的Y3小隊在山東街見到有70至80人朝他們方向跑去,並向右轉入花園街,當時雙方距離約有一條街。他們其後在山東街及花園街交界將這一堆人截停,並拘捕72人。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山東街當時有行人;律師續稱花園街當時也有行人,證人稱「唔多」。律師質疑當時證人不知道當中哪些人有犯罪,證人稱被捕的人大部分當時有跑,相信他們有參與集結,但不肯定哪些人有跑。律師質疑這代表有部份人沒有參與集結但被捕,證人稱不排除。

🔸D2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花園街當時有小巴站,並有小巴開出,證人稱近洗衣街公園,當時沒有留意有沒有小巴。

律師質疑當時有70多人在跑,加上警員當時同樣在跑,不能認出所有人。證人確認,並同意拘捕D2時其身上沒有與示威有關的物品。

🔸D3、D4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稱證人當時「跑得快」,裁判官質疑「快」的定義,「睇下同邊個比,係咪同運動員比」。

-PW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1月13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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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開庭

D3因遲出門口塞車遲到,裁判官警告如再遲到可能會取消保釋。

傳召PW3 (D3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為便衣警,2305時與警員及Y3小隊到達黑布街,落車後沿黑布街跑向山東街,近花園街交界看見幾十人從西洋菜南街方向迎面跑過來。

證人指現場人士中,看到其中一名身穿白色T shirt、入面穿有黑色衫、黑色長褲,左手戴上黑色手袖、孭深色背囊人士(後知D3)。D3沿山東街右邊行人路跑向花園街,之後右轉停在一間店舖外。PW3相隔十米距離見到D3除下深色背囊並用左手拿着。

證人追上前,D3將背囊掉在地上並逃跑,證人捉着D3的手並將其制服在地上,制服後D3仍不斷掙扎。證人用膠手扣將D3鎖上,並表露其警察身份。

證人打開背囊後發現一枝經改造黑色柄、銀色柄身、長約40-50厘米的行山杖、一枝大生理鹽水及兩枝細生理鹽水、一頂黑色cap帽、一條未拆黑色面巾、一卷繃帶、紗布及膠布。證人於D3左褲袋搜到一隻黑灰色手套及一條黑色面巾,於右褲袋搜到一對3M手套;於其黑色腰包搜到身份證補領紙、一枝細生理鹽水及一個火機。其後以藏有攻擊性武器作出拘捕。

證人供稱,行山杖凸出部份「應有嘅嘢」被移除,改動成硬物。雖然他當時著便裝,但穿有背心及豬嘴等裝備,可被識別為警察。

🔸辯方盤問

🔸D3、D4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律師對於D3身上及背囊搜出證物所拍攝的照片有爭議,控方指可補回傳召拍攝證物的警員作供。PW3指將證物攤開讓同事拍攝期間他也在場,可證明有關證物屬於D3。

🔸D2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從西洋菜南街迎面跑的「幾十人」為20-30人。辯方律師再質疑,現場有其他人士只是行過而無跑,證人同意,但指不能斷定該些人士為途人,因為認為不會有途人留在混亂現場作觀察。

🔸D3、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當日身穿的背心胸前有警察徽章,胸前有委任證,他亦有掛上豬嘴、戴上頭盔,背心背部亦有警察字樣。

辯方律師質疑證人作供時提及在制服D3前,D3微微左右擰頭「好似裝作無事」,但相關動作並無記錄在口供紙上。辯方律師質疑事隔多月證人突然記起微細動作不合理,證人反駁事發當日為母親節,是整個「踏浪者」行動最後一次作出拘捕的日子,故清楚記得當日事發細節。

辯方質疑證人稱「以我嘅認知」行山杖前端「應該有個頭」,證人重覆僅為「以我嘅認知」,不屬專業意見;「應該有個頭」則為有個保護組件套在前端。辯方律師質疑所謂的「以我嘅認知」其實只是證人的估計。

證人指從證物柄身凹痕,可推斷該枝行山杖被使用過;另外從整個「踏浪者」行動中亦曾看見有人用行山杖作非法用途。辯方律師質疑PW3在案發當日無親眼看見該枝被搜出的行山杖曾作出證人所指的非法行為,因此只屬證人估計。辯方律師質疑證人無測試行山杖是否「鋒利」,證人指有用手觸摸前端位置以證「鋒利」,辯方律師質疑無記錄在口供,證人反指無可能將所有細節記錄。

🌟辯方盤問證人期間,因辯方律師認為證人無直接回答問題而截斷其作答,裁判官警告應待證人回答後再作補問,「你又唔係佢,你又知佢想答咩?」

-早休-

傳召PW4 警員12955 (負責睇片認人)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4於Telegram channel看到有「母親節行街」及「九龍大遊行」兩個活動。證人負責調查錄影片段、新聞直播片段,及榮華大廈及麗間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未開始播片,證人作供未完-

休庭,今天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1月17日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5/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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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審訊進程回顧:控方已完成舉證,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傳召了辯方證人;D2作供完畢;D3開始作供,主問完成。)

詳情參見:
Day 1 上午 下午
Day 2
Day 3 上午 下午
Day 4
____
1000開庭

繼續傳召D3

🔹控方盤問

案發時D3與家人同住沙田,沒有讀書或工作,大部分時間在家,較少外出。主問時他供稱案發當日約了一男性朋友去行山;該位朋友每星期都會問他去唔去行山,而他視乎自己狀態決定應約與否(他當時受情緒困擾)。由2020年頭開始計,D3平均每月與朋友行山一、兩次,行過馬騮山、城門水塘等地方。

他有一個行山專用背囊,為案發時所攜帶背囊;如果事前沒有刻意執拾,背囊裡的就是行山工具,包括行山杖、手套、口罩、鹽水、膠布和繃帶等。他擔憂行山時受傷,亦曾經受過傷。他沒有為行山準備照明工具,水就可以出門之後買。

約行山的朋友在髮型屋做兼職,知道D3早上無法起床所以多約下午行山。D3會為朋友多準備一對手套、口罩行山。朋友另外約了一位女性朋友當日一同行山,本來約好下午4點左右在大圍火車站會合後出發行馬騮山,但D3大約4點3到了之後打電話給朋友,知道他還未起床,於是取消行山,改為食飯,相約在旺角中心會合。

D3在5點前已到旺角,食住煙等,朋友連同女友人約6點到,3人在商場外逗留,食煙、閒聊一陣後在女人街閒逛。3人沿女人街行,冇去到登打士街咁遠,亦未到山東街位置;其後他們在通菜街一間茶記晚飯後繼續閒逛和閒聊,直至11點鐘離開,打算去金雞廣場附近搭的士。

D3應主控要求在地圖標示上述各位置及最終離開的路線。對於控方質疑,為何他們由通菜街去金雞廣場要採取迂迴路線,他解釋平時都係行此路線,不知道主控所指出較方便快捷的路線。

D3沿途沒有見到山東街、通菜街有人掟嘢,沒有見到有人堵路。他不是「行過去被截停」,而是警員衝向他並撲向他,其男性朋友同樣被拘捕,女性友人則不知道。

📌行山杖
D3在案發日之前曾使用過行山杖。庭上展示證物P15,控方指出行山杖有損毀,不能正常操作;D3不同意此說,亦沒有留意到行山杖有損毀,自己能正常使用,沒有問題。

📌生理鹽水
背囊內有一枝大、兩枝細生理鹽水;腰包另有一枝細鹽水,D3當日出門前特地放入去,認為可較方便取出使用。(🌟葉官表示:「背囊都係喺背脊,好難攞嘅?」)

📌手套
背囊內有一隻單邊手套,是為朋友準備的--本身應該是一對,但另一隻唔知去咗邊。右褲袋被搜出的一對手套就是供自己或朋友所用,因不一定每人都要戴兩隻。(🌟葉官不耐煩升級:「咁仲奇怪,無啦啦拎兩隻手套塞落褲袋⋯⋯(大概意思)」)D3解釋,帶多好過帶少,好過冇。

📌面巾
黑色面巾用來擋太陽--未開封的存放在背囊裡,誰有需要就給他用。褲袋被搜出的P25黑色面巾正是D3當日出門口前放落褲袋。

📌
主控質疑,下午4點才出發行山,不需要帽遮太陽;D3表示帽是可有可無。

📌火機
背囊內的火機是食煙用,但他被捕後腰包和身上都冇煙,因為已經食晒。

他早前供稱,在山東街見到一個身分不詳的肥佬;控方指肥佬其實身穿背心,有大字寫明「警察」。D3表示,肥佬件衫全黑,完全睇唔到字,亦睇唔到其胸前有委任證,唔記得肥佬戴防毒面具。他被制服時仍睇唔到任何顯示其警員身分的象徵,被捕後才睇到。

他在路上見到黑衫肥佬迎面向他跑來,於是調頭走,之後就被截停--當刻該位置只有他和朋友共3人,自己未見到肥佬跑過來之前不知道有其他人跑緊,見到肥佬衝向自己就好驚。

當日他身穿白Tee黑褲波鞋孭背囊,左手戴黑色冰袖,因天氣熱戴住會涼啲--當日出門口已開始戴,唔通成日除成日戴咩?他不同意控方指當日街上其他人沒有戴冰袖;他見到有人戴手袖,但不知是不是冰袖。

🎥播放麗晶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D3同意主控就畫面中目標人物的描述:白衫黑褲,左手戴黑手袖,黑白色綁帶鞋,用腳踩垃圾桶。他亦同意,一分多鐘片段裡沒有另外一人衣著與此名目標人物相同。他不同意自己是此目標人物。

D3不同意下列控方所指案情:當日他在現場出現目的是參與非法集結,沒有打算行山,背囊用具只是參與非法集結用而不是行山用;行山杖經過改裝,可對人造成傷害。

🔸辯方覆問

D3出發去行山前習慣不會特別詳細檢查背囊內裝備是否足夠;案發當日出門前他亦沒有這樣做。

關於去金雞廣場搭的士,該處沒有固定上車點,有車截到就可以上車。

當日他所穿的Converse鞋為他人贈送,估計當時售價約500-600元。(🌟葉官關注:「幾多錢有咩關係同個案情?」)辯方表示結案陳詞會提及,這個價位的鞋款會否常見、多人著。

-D3作供完畢-

傳召D4

🔸辯方主問

案發當日D4約了朋友和朋友父母一齊在旺角食飯慶祝母親節,10點、11點左右離開,見到馬路被阻,改行另一方向後就被拘捕。

D4本人和朋友都住東涌,當時打算去搭車返屋企。

案發前幾日他都沒有見過P30兩張圖片(網上號召「母親節行街」及「九龍大遊行」活動),案發當日去旺角與上述兩個活動沒有關係,亦與任何其他集會遊行示威抗爭無關。他的斜孭袋沒有被搜出任何違規或可疑物品。

他在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通菜街準備搭車,當時街上好多人,人群企滿塞住晒行人路,企到出馬路--啲人買嘢食、行街、講電話,咩人都有。

他多張在影片截圖中指認出自己和朋友,他們不斷想搵路去搭車,但周圍都企滿人,導致他也要企到出馬路。有一截圖顯示他右手舉高指向前方--當時他正與朋友討論如何行到去彌敦道搭車。

行到花園街優才書院外,D4和朋友就被拘捕;以他所見,該處還有幾十人一同被捕,警員則約20名。當日被帶到警署後獲保釋,D4其後再被拘捕並起訴,朋友則沒有。

D4當日沒有遊行示威抗爭,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沒有鼓勵任何人作出這些行為。

-主問完成,下庭開始控方盤問-

1252退庭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下周六)09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6/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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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案發時D4與家人同住東涌,職業為侍應,案發當日不需上班;與他相約食飯的朋友同樣是與家人同住,任職倉務員,當日亦不需上班。這位朋友姓鍾,與他相識很久,是中學同學,二人亦互相與對方媽媽認識。

當晚的母親節飯局參與者為D4、鍾姓朋友及其父母共4人,D4媽媽要上班所以沒有去。食飯的地方是一間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一段西洋菜南街的日式餐廳,由約8、9點開始食到接近11點。

🌟控方指出,當時正值疫情,食肆只能營業至晚上10點。D4不同意此說。朋友父母因翌日要上班所以大約10點先行離開,D4和朋友留低傾心事。

離開時D4打算去弼街搭E21A返東涌。去程他是由東涌屋企搭車出去,當時唔係好見到旺角好多人聚集。打算離開時路上好多人企咗喺度,塞住晒,D4走唔到。他當時睇唔到有警察聚集,睇唔到警察舉藍旗,聽唔到警方用擴音器警告現場人士非法集結;他只聽到現場好嘈但聽唔到人群叫咩,亦聽唔到辱罵警察的說話。

D4同意,當時社會事件已有接近一年,但冇諗過現場人群係非法集結。他有和朋友討論如何離開,朋友睇電話搜尋哪裡有車可以搭。他們由山東街右轉去花園街再落豉油街,嘗試兜返出彌敦道不果。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播放香港01直播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他確認當時現場情況正如片段所示,聽到有人叫但聽唔清楚內容;主控所講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口號都聽唔到。

控方指稱稍後時間的片段見到D4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期間頭部轉向左方望一望,其後逗留在該位置;D4解釋自己當時揮手係同朋友講行唔到。稍後時間片段顯示朋友在D4身旁,D4伸出右手指向某處;他否認自己係指向示威者。再稍後時間片段出現時,D4仍然在搵路搭車,但已差不多搵到。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接續香港01片段時間)
控方指出,片段反映D4大部分時間都是望住人群,他正在參與非法集結。

D4沒有Telegram。控方指出,D4庭上證供全為杜撰,其實他當晚是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覆問

日式餐廳職員沒有來跟他們講過要關門,11點要關門就離開。當時防疫措施有限制幾多人一枱,而且在餐廳內非進食時都要戴口罩。

關於剛才播放片段,最後D4已差不多找到去彌敦道搭車的路線,但最終都不成功,因為都好多人企喺度;他再嘗試經花園街兜路,但行到花園街就被截停了。

-D4作供完畢-

🌟D2代表伍大律師向法庭補充,案發當日防疫措施只限人數(事實上已由較早前的4人放寬至8人);食肆營業時間限制於同年7月13日才開始。

案件管理
相關防疫措施公告或官方文件將會在下次開庭處理書面結案陳詞前先處理,未確定會以承認事實或辯方證物方式處理。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4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送達對方及存檔法庭,4月12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138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2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7黃大仙 #上訴許可申請

麥(16)
^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於2021年8月12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同年9月2日被判處勞教中心令,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2022年8月23日高等法院 #張慧玲法官 裁定其不服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其後控方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9月2日被告被施加保釋條件。
______

控方指原訟庭處理上訴的張慧玲法官錯用盧建民案之法律原則;
辯方則強調被告當時被拍到只是在欄杆進食,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終審法庭同意控方指高院法官錯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故批出上訴許可。聆訊訂於2023年6月23日。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林(35) 🛑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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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開庭

🔸上訴理由一:PW1證供分歧

PW1督察董俊輝證供與拘捕上訴人的警員證供有出入,而董督察庭上證供亦與自己的記事冊內容有分歧。他有講上訴人向北走,但沒有提及他曾兩次調頭。

PW1在追捕80人到減少至20人期間都沒有留意到被告,但過程中人群四散而沒有人中途加入,所以他肯定最終在約10人之中截停的被告是開頭跑的人群一分子,不是無辜途人。

上訴人原本向南跑,曾調頭轉向往北向包抄的警長方向跑,想突圍但不成功,於是再轉向南跑,最後想再轉身時失平衡跌倒;董督察書面供詞沒有描述上訴人曾由往北改向南跑,亦沒有提及上訴人最後轉身時跌倒。

張官表示,不能預期督察如電影般慢鏡逐步描述,只可講大概。

就PW1有沒有向拘捕警員交代上訴人的逃跑路線,PW1與拘捕警員的說法完全相反,一個話有、一個話冇,而原審裁判官信納PW1證供。張官認為兩名證人講法並沒有重大分歧,因連同上訴人在內的人群由亞皆老街交界沿花園街跑,上訴人在未到豉油街的位置被截停,當中必定有經過山東街。張官不同意上訴方指兩名證人當中必定有一人說謊。

🔸上訴理由二:裁判官完全以PW1證供為基準

裁判官拒絕信納PW3(D1拘捕警員)的證供,因他以PW1證供為基準;當有其他證人證供與PW1有分歧時,他完全因PW1說法而拒納其他證人說法。

該名證人的證供不只關於最終拘捕之D1,也包括現場大環境觀察,而他是董督察近身,裁判官認為二人距離如此接近不可能有不同觀察,因此拒納其證供,最終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答辯方代表指出,控方於原審指控D1的基礎不是指他屬於80人之中,而是在另一位置與其他黑衣人聚集;此外,D1案發時並不是穿黑衣。

🔸上訴理由三:辯方說法有可能真實

辯方案情不是完全沒可能屬實;上訴人有親自在庭上作供。審訊中辯方展示了上訴人於2019年4月為洗車工作而設計的咭片,當時尚未發生社會事件,而其呈堂WhatsApp對話亦不受控方爭議,惟根據裁斷陳述書裁判官似乎沒有詳細考慮,甚至不相信上訴人當時從事洗車工作。

張官指出,即使現在上訴以重審方式考慮,如她完全信納上訴人當時有做洗車,但他案發時攜帶天拿水、打火機和布,相當可疑。

上訴方代表重申,上訴人有作供,其證供需慎重考慮,即使現在可以事後孔明地指他作供時表現不完美。


答辯方回應

🔹上訴理由一
法庭應務實地考慮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且當時旺角時有騷亂情況,證人在庭上如慢鏡播放般描述追捕情況是不切實際的。董督察口供紙只有兩頁,就追捕上訴人的過程內容亦很簡短,庭上作供時有控辯雙方主問與盤問下能講出多些細節是正常的;他有講上訴人首先向南、然後轉向北跑。

🔹上訴理由二
法庭應務實考慮到底有沒有4-5名黑衣人的情況。董督察追80人已有一段時間,焦點由始至終都在80人之上,期間沒有留意到旁邊是否另有4-5名黑衣人也是正常的。即使兩名證人有相反說法,兩人都可以是講真話。

🔹上訴理由三
不重複相關法律原則。上訴人作供時並不爭議當時身上被出搜出天拿水、玻璃樽,亦不爭議旺角有縱火情況。針對他干犯控罪的證據充分,絕對可作出無可抗拒推論。他用天拿水抹貼紙的辯解並不合理,因他的車不在旺角;打火機放在褲袋,可隨時取出點火。


上訴方重申,控方證人上庭才能仔細地講出追捕情況。張官提出,根據人生經驗,被人詳細地問及才講出細節不是很合理嗎?上訴方代表澄清,PW1原本沒有記錄低的細節是他自己主動帶出,而非被追問下才回答。

上訴方亦指出,正因現場情況混亂,更要仔細考慮督察的觀察是否穩妥;他聚焦人群,針對上訴人的觀察是否準確?

就控罪2的定罪基礎,裁判官取決於控方證人指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從此作出推論;如控罪1定罪不穩妥,就會連帶推翻控罪2。張官同意兩項控罪相連。

📌法官向上訴代表確認上訴人將於本年8月2日服完刑期,表示自己要時間考慮,但會留意這個日子,不會延遲到上訴人服刑完畢,法庭會盡快宣判。

11: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旺角 #宣讀判詞

👤林(35)🛑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原審為D2的上訴人於2022年12月2日在 #莫子聰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14天後被判處1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今年1月5日於高等法院 #陳仲衡法官 席前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亦被拒絕。上訴人代表於5月24日於 #張慧玲法官 席前陳述理據後押後至今天宣佈裁決。

📍被告應在今年8月2日服刑完畢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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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開庭

📌速報: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繼續服刑

詳細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998&currpage=T

1030 完庭

📌法官作出的考慮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 。上訴庭法官在考慮了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原因及理由後,認為他的分析合情合理。

高等法院法官在上訴「重審」時,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一) 及控罪 (二)。基於上述理由,駁回上訴人就控罪 (一) 及 (二) 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莫子聰裁判官
#新案件
#0831灣仔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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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本案是需要轉介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今天無須答辯並申請押後。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特區護照、回鄉證及日本在留證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遵守每日23:00至07:00宵禁令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0930時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審前覆核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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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排期至3月18至20日,進行3天中文審訊。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審訊 (1/3)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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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am 開庭。

控方傳召 PW 1 梁敏儀,進行主問。

播放梁隨身攝錄機拍攝片段。

辯方進行盤問 PW 1。

控、辯、法官完成覆問

1245pm 上午完庭,下午繼續。

(內容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審訊 (1/3)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

2:43pm 開庭。

控方傳召 PW 2 女總督察羅伊玲,進行主問。

播放 PW 1 隨身攝錄機拍攝片段。

辯方進行盤問 PW 2,兼播放辯方提供的 SoRec 片段。

控、辯、法官完成覆問。

經過第一天的審訊,莫官表示感到困惑,因首兩位控方證人均同意,即使被告的行為有構成阻撓警員的截查,亦只屬有限度性而非影響到警員不能完成工作。故此,莫官詢問控方控罪是否有調整的需要。 洪荒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

是日法庭聆訊完結,明天早上 10am 繼續。

420pm 完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內容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判刑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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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am 開庭。

控方表示經昨天審訊後,將不再提供證據起訴 (offer no further evidence),考慮以自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被告唔破壞社會安寧,要守秩序。

莫官澄清兩點。(一) 不再干犯什麼類型的行為,(二) 被告是否同意接受自簽收行為

控方回答包括要奉公守法、不在公眾地方叫囂。

莫官向被告再解釋自簽保守行為。 如願意接受,控罪會被撤銷,是次法庭聆訊不構成刑事定罪紀錄。被告需要承認案件事項,包括 PW 1 和 PW 2 口供中和 PW1 隨身攝錄機拍攝播放的片段中,所描述的刑事行為。另外,被告要以一個金額承諾不再干犯控方列出的行為。被告表示明白並同意。

‼️判刑‼️
以 $1,000 自簽保守行為 18 個月

控辯雙方同意證據存檔法庭。

11:25am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