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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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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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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10多名公眾入庭
等候開庭

👤馮(28) #提堂#1221尖沙咀 襲警:涉用腳絆倒警員X)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指他於12月21日傍晚6時27分在尖沙咀海洋中心2樓2337舖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X。

背景
尖沙嘴海港城聖誕「和你Shop2.0」行動,混亂間有警員聲稱被人「絆腳」,導致腿部紅腫,右腳腳踭扭傷。被告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提堂准以港幣1,000元保釋候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馮(28) #提堂#1221尖沙咀 襲警:涉用腳絆倒警員X)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指他於12月21日傍晚6時27分在尖沙咀海洋中心2樓2337舖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X。

背景:
尖沙嘴海港城聖誕「和你Shop2.0」行動,混亂間有警員聲稱被人「絆腳」,導致腿部紅腫,右腳腳踭扭傷。被告當場被捕,遭控以襲警罪,提堂准以港幣1,000元保釋候訊。

辯方申請押後向警方拎文件
案件押至5月2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以原本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湯(28)🛑已還押逾140天 #提堂#1117尖沙咀 2項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2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危險駕駛: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背景:

去年11月17日警方圍堵理大校園外一帶,期間28歲被告駕駛私家車加速撞向警方防線,致警方發射實彈及橡膠子彈,其後逃逸。12月2日旺角被捕,被控襲警、無牌及危險駕駛等共8項控罪,首次提堂後還柙至今。案件4月初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一度撤回襲警、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及未能出示身份證共3罪,被告仍面對餘下5項控罪。

案情:

被告以朋友有適合的避震可試為由,11月17日下午6:30分借揸此前剛轉讓比W1(控方第一證人)車牌為VG9124的白色私家車去到尖沙咀。控方PW2(第二證人警員)和PW3(第三證人警員)在柯士甸路漆咸道南封查道路,9:49分見到VG9124沿柯士甸路西行撞攔路膠帶後右轉停下,上前調查車上只有被告一人,車突然衝前幾乎撞到pw2,其避到并口頭警告,車5米距離再發動,pw3用其點38手槍射擋風玻璃,pw2也射橡膠彈。被告駛離現場。日後歸還w1時車牌已改,警方用CCTV鎖定車牌,車,及被告容貌。找到該白色私家車,軍火專家證人查到車上4個痕跡與開槍痕一致,在車後座右邊,及左安全帶位發現二顆子彈部分。其後警方經調查發現被告用同一手提電話號碼在網上出售另一私家車車牌為VL 6685,照片背景是旺角,警員12月2號在旺角拘捕被告,其并無正式駕駛執照只有一張過期的學牌。


控罪:
3)危險駕駛(1117尖沙咀)
4)無牌駕駛(1117尖沙咀)
5)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1117尖咀)
6)無牌駕駛(1202旺角)
7)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1202旺角)

被告就以上3-7控罪認罪,同意案情

控告3-7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坦白認罪悔過,無奈由於疫情一再延期,今主動提出提早聆訊。稱當日因好奇駛入警方封鎖線,自知無牌駕駛,害怕之下做出以上危駕(突然衝前險撞到截查警員)行為
-沒同類交通罪行記錄
-事件中沒人受傷
-已還押近五個月,經延期多次
-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上有母親下有3歲女兒,希望早日獲釋照顧


判刑:
監禁5個月2星期(如何扣減還柙期官稱交由懲教計算)

停牌一年(不得駕駛,不得申請各類車牌)

自費駕駛改進課(不上會有另外控罪)

《附:量刑細項

第三項控罪量刑起點七個半月,認罪扣減三份一為五個月+1年停牌

第四五項控罪量刑起點為六星期,經三份一扣減四星期,加駕駛改進課程

11月7日干犯的三,四,五項控同期執行刑期五個月+1年停牌+駕駛改進課程

之後再犯的六七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兩個星期

總共刑期為五個月零兩星期,+1年停牌+駕駛改進課程》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20210106沙田
(昨日案件)

宋 (42)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6日凌晨3時,在新界沙田安景街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四枝柱及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即使用箱頭筆寫上共5個「#save12」標語)
———————
被告有律師代表,並決定認罪。

求情:被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與父母同住,而且關係良好。被告作為成熟嘅成年人,深知自己要負上法律責任,將來會用更文明嘅方法表達對事件嘅不滿。亦請法庭考慮到損壞不嚴重,亦不牽涉好煽動性嘅字句。希望法庭攞社會服務令報告。

曾裁判官:唔需要社會服務令。考慮到案情、求情理由、被告無案底,以及損壞唔嚴重;即使無證據證明已經清潔,呢啲字肯定一早抹走咗;亦考慮到只需要$500清潔費及被告願意賠償。判罰款$3500及賠償$500,$2000由保釋金扣除,餘額即日(22日)4點前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已還押15日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
10:44 開庭

覆核申請,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當值律師提出保釋理由和新嘅條件。

法庭考慮之後拒絕保釋申請,被告放棄八天,案件按原定押後到2022年4月1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