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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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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
隨着控方案情完結,控方證人的證供已補上。

控方證人列表:

[與現場環境相關]:
PW1 警務督察 11777 倪峻杰: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89

[與A1相關]:
PW2 警員5842 許冠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04

PW3 警員8396 鄭業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23

[與A2相關]:
PW4 警員11539 陳仲球



PW5 女警員 9702鄭翠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23

[與A3相關]:
PW6 警員13627 溫祖榮: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41

PW7 警長1603 彭志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41

PW8 警員8632 黃然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57

PW9 警員58805陳海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57

[與A4相關]:
PW10 警員14404游廷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91

[與A5相關]:
PW11 警員15953 李卓鴻、

PW12 警員17608盧俊安



PW13 警員14272鄧卓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03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6/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考慮案件所有因素後,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據成立,所有被告需要答辯。

何謂表面證據: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41

各被告的答辯如下:

A1會作供,也會傳召1名證人;

A2不會作供,但會向法庭呈上品格證人的證供;

A3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A4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A5不會作供,但會向法庭呈上品格證人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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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辯方案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6/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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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作供:

A1=他

背景:
他在案發時居住在中大學生宿舍,亦有兼職,過往沒有案底。

他在當時沒有參與迎新營和「Dem beat」。他偶爾會在平時看到有人身穿黑色裝束,佩戴防毒面具和裝束,而在特別日子則更多,他知道這與反修例運動有關。而他上課時也會身穿黑衫,因他是反對政府修例,但不會帶防毒裝備。

案發當天:
他在13:00起身,他當天也要上課。他起床後從Whatsapp中收到停課,大學站被破壞,對外交通已暫停,以及警方與學生在「四條柱」中對峙等消息。他知道超級市場及食店已關閉。

他當時感到害怕,因為他在中大居住,而當時感覺像打仗般。於是他到宿舍的鄰房拍門,但鄰房沒有應門,所以他認為人們已離開。他當時已看到穿黑色裝束,佩戴防毒面具的示威者在行走。所以他決定從敬文書院的出口離開中大回家。

他當時身穿黑衣,深藍色外套和深色運動褲,也有帶背包,背包內有一套衣物 (他認為會經過有催淚煙的地方,不希望將有污染物的衣物帶回家,故作更換之用) 及個人物品。

他過往有吸入催淚煙的經驗,他當天與家人一起吃飯,但離開時現場有催淚煙,故他離開時吸入催淚煙並感到不適。他也打算在進屋前換衫,因不希望寵物接觸到自己衣服的污染物。

他在離開宿舍時,有人給他一個黑色普通口罩,他有拿但沒有戴上,因不知道佩戴的用處。

他向環迴東路的方向走時,他看到愈來愈多身穿黑色裝束,佩戴頭盔、護具、防毒面具的示威者聚集,當中有人在聊天,或前往中大其他地方,因此他認為這些示威者是在休息。他也看到有物資站,示威者在當時準備脫下防護物品,他在當時也有前往物資站拿了水、護徑、手䄂、黑色手套和帽。

他將護徑佩戴在手中,但他過往沒有使用護徑的經驗;他將手䄂用作阻隔催淚煙之用;手套也是用作阻隔之用,不是用作其他用途;他選擇取帽而非頭的原因是不是讓人錯認自己是示威者。他本身也無意參與示威。

他同意將護徑放在手袖中會有些不舒服。

當時也有人一次過給予他防毒面具及灰色手套,但他不知道灰色手套有防火功能。他在取得灰色手套後發現有橡筋帶,故馬上將其扣在雙手手腕中。他當時摸不到灰色手套是較厚。他在當時有佩戴防毒面具,因他當時已聞到催淚煙,身體感到不適,而不是用作蒙面。

他在庭上示範如何將灰色手套扣在雙手手腕中,結果是成功的。

由於他當時很驚慌,故在佩戴和拿取上述裝備時沒有想太多,也避免有太多的交流,只是一心離開中大。

他在物資站看到有疑似汽油彈,令他更加害怕。及後有人叫他將一堆汽油彈運往二號橋,但他看到後馬上離開,並向二號橋方向前行。他當時也沒有想過衝突位置會如此近他要走的路線。

由於他得悉大學站已被人破壞,所以縱然示威者較少,他沒有走到該處,免得「摸門釘」。他亦認為大學站通往巴士總站的路也被示威者破壞。

他當時已沒有為意褲袋內的黑色口罩,而且當時已有防毒面具預防催淚煙。

他在前住二號橋途中看到愈來愈多示威者。他到達環迴東路近網球場時,看到有人敲打物品發出聲音,但沒有留意這些聲音是否愈近核心便愈大聲,20米的前方有黃色箱,也有示威者蹲下,高舉雨傘,也看不到有東西「飛嚟飛去」,他當時沒有特別理會並繼續向前行,也聽不到警方警告。

他當時仍身處有雨傘的人堆中,他當時沒有拿雨傘和開傘,而他當時已知道沒有其他路離開中大,但沒有回宿舍的念頭,反而更想離開中大,所以他當時繼續向他認為可行的方向,即從敬文書院的方向離開,並打算快速走過環迴東路與二號橋的交界。

他當時認為前方不可行,所以他感到害怕。與此同時他聽到「嘭嘭」聲和看到有煙,有人叫他離開,所以他向公路的方向移動。他指出他後來得知這些「嘭嘭」聲是發出催淚彈的聲音。

他當時看到有示威者向大學站的方向逃跑,但他沒有跟隨,因他當時想沒有理由跑回大學站的方向。他當時也沒有聽到警察的警告。

他沒有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
===========
DW1是中大講師暨舍監。

DW1=他

背景:
他是名中大講師,也是宿監。他在本案前沒有見過A1,也沒有與A1有交集。

觀察:
在反修例運動後,且在8月後開始,學生會身穿黑衣,也會佩戴頭盔、眼罩、面罩等物品。學生也會在9月罷課及10月《蒙面法》通過後佩戴上述示威物品及蒙面物品。

簡單而言,學生會以此表達訴求及意見。

在9月時,只有少於1成學生會以示威物品表達意見。但在10月後人數有所上升,約有1成至2成。只要場合許可,這些人都會佩戴示威物品。

這些裝備也可以分別在學生及活動室看見及取得。

在日常日子,會有5成至6成學生會穿黑色裝束,而在特別日子時,會有8成學生會穿黑色裝束。

在2019年時,約過千學生居住在中大宿舍,這些不同舍堂都會有聯繫。他同意即使有「Hall T」,不代表該人居住在「Hall T」上的舍堂。他同意有部分學生會「上莊」和積極參與舍堂活動,也有部分學生關心校政,以及對中大有情意結及歸屬感等。

案發當天:
他知道中大有不和平事件發生,例如大學站被破壞及有人拋擲物件落路軌等。

當天早上交通已經停滯。而大學在約11:00時宣布停課。校內巴士也停止運作;食堂也有在11:00至12:00已停止運作;超級市場的貨品也在午飯後已差不多沒有存貨。

他在11:00至12:00有「嘭嘭嘭」的聲音。而他在12:00前有到過二號橋關心學生,當時二號橋是和平的,此後已沒有前往二號橋。他知道有警員發射催淚煙,但不知道確實時間。

大埔道的兩個入口也已經不能出入,因有學生在此設立路障。

他在中午後已聞到催淚煙,也有學生向他表示想離開中大,包括海外學生及身穿黑色裝束的本地學生。他當時着這些學生嘗試離開,但這些學生後來返回宿舍,因沒有出路和交通可讓他們離開。

他當時沒有叫上述學生從二號橋離開,也不會叫他們從二號橋及其他地方離開,因為他不知道可以從何處離開。

他看見非常多雜物在地上,包括防具和藥品 (眼罩、頭盔、面罩、手䄂、防毒面具、退熱貼等),但有人會將這些物品在每特定距離堆在一起。他不肯定這些物品是否包括手套。

當時也有學生向他給予口罩。

他當時沒有打算戴上護徑等防具,因不想參與不和平的活動。

他知道當時二號橋的大量示威者向各宿舍及書院逃跑,也有少部分向大學站逃跑,而他也有開放宿舍予學生,確保學生安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6/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詳情及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
結案陳詞:
日期:2021年8月7日
時間:11:00
地點: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裁決:
日期:2021年9月3日
時間:09:30
地點:西九龍法院A座大樓第十庭

控方證人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27

A1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7/8]
#1111中大

D1:劉(21)
D2:符(21)
D3:高(21)
D4:陳(18)
D5:許(20)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陳穎琛 署理高級檢控官

控罪:
(1)D1-5暴動
(2)-(6)D1-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7)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D1-5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以下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得蒙面物品,即D1:一個防毒面罩、D2:一條圍巾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3:一個頭套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4:一個眼罩、一個頭套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D5:一個眼罩及一條圍巾
(7)-(8)D2,D5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即D2: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D5:一把扳手

1101 開庭
先確認所有書面陳詞已存檔。
李高檢指出D3最後版本結案陳詞第8段質疑控方法律觀點到底是「身處非法集結」還是要「參與非法集結」;剛才已澄清是「身處」。

張官查詢本案不爭議暴動及無任何證據指向任何被告作出任何行為,控方是否要求法庭推論被告參與暴動元素?D4補充因為可以有從犯角色。D2,D5指控方無實質證據指有暴動行為。

1110李高檢沒有補充
D2,D5律師沒有補充,除書面陳詞上有錯字。

1112
張官查詢所有被告均指因驚現場有催淚煙故戴上蒙面物品,何謂合理辯解、法例訂明的三個合理辯解外亦可以有其他理由?李高檢引述D4陳詞所包含的案例 [2021] HKDC 808。

1116
DARTS指律師打字太大聲📞

1118
D1重覆辯方證人李博士供詞指黑衣黑褲的觀察及強調D1當天想離開是合情合理,而從他當時身上的物品可見他感到很慌亂。本案有真實可能性D1真的很想逃離中大校園,且有可能是刻意冇拎頭盔雨傘。另外,針對D1辨認證供是不可靠:黑衫褲打扮難作辨識及PW2作供有誤。

1133
D2,D5採納書面結案陳詞

1134
D3採納書面接案陳詞及學友們任何對被告有利的論點

1135
D4採納書面結案陳詞並作簡短陳詞,及採納控方較早前的澄清。

保釋事宜:
🟢(獲批)D1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9月3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裁決,期間維持保釋。

- - - - -
延伸閱讀:
控方結案陳詞大綱
https://telegra.ph/控方結案陳詞大綱-1111中大-08-07

[2021] HKDC 808 (亦即 DCCC362/2020 #1112中大)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證人列表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7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裁決理由:

引言:

5位被告各自面對暴動、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控罪,然而他們皆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案情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控方案情(證人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27

法律指引:

法庭謹記控方有舉證責任,5位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是清白;此外若被告沒有案底,作供時證供較可信;本案涉及多項控罪,法庭會就每項控罪作獨立考慮;即使有被告不作供,法庭不會對他們有不利猜測;還有一系列品格證件可以證明被告本身具有良好品格。

事實裁決:

法庭同意當時首三次的警民衝突與第四次的警民衝突不一定是由同一班示威者參與,控方也沒有證據證明5位被告有參與首三次的警民衝突。

法庭指在考慮本案時,不會與其他案件作比較。

法庭同意辯方所指不應考慮5位被告逃跑的證供。

📌證人作供可信性:

法庭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所有控方證人皆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對控方證人的批評並非重點。

在辯方證人方面,法庭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D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A1的證供並非可靠,理由如下:

法庭認為A1當時知道有汽油彈被傳向二號橋的方向,卻仍然行向二號橋;而且當他聽到有敲打聲及聲音越來越近時仍然行近並走進示威者的人群之中。因此法庭認為他的行為與A1指因為情況混亂而想盡快離開中大以及不想被其他人以為他是參與非法活動或是暴動的一份子的想法並不一致。

此外A1曾表示當他打算離開中大時已穿上長袖外套以保護皮膚,因此法庭認為他後來不必穿上護脛和穿上護脛再穿上手袖;即使A1表示他穿上手套是為了保護手掌的皮膚,但法庭認為他也不需要把另一對手套梱在手腕。

法庭指出沒有任何控方證人對A1的背囊內有替換的衣服表示有印象,與他所述的版本不符。

DW1曾表示他沒有打算參與任何事件,所以即使護具隨處可見,並可供他人隨意使用,他也沒有戴上任何護具,也沒有在中午過後到二號橋。可是雖然A1也表示不想參與其中,卻偏偏「全副武裝」走進示威者的人群之中。

📌所有被告是否有參與暴動?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不可能在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因為片段顯示到示威者集結在警方防線或黃色垃圾車的左方,沒有顯示有任何與示威者裝束類同的人士在黄色垃圾車右方行向垃圾車後方。片段也沒有顯示任何與示威者裝束類同的人士從山坡上行至黃色垃圾車後方,因此任何在黃色垃圾車後的示威者必然是從左方行至黃色垃圾車後。

法庭指在第四次衝擊警方防線之前現場至少有數十名示威者在左方聚集。因此所有被告必然需要一些時間才能穿過人群到達黃色垃圾車後的位置。因此所有被告沒有可能是在警方開始驅散行動前一刻才忽然出現在黃色垃圾車後。

此外若他們不打算參與其中,他們是有足夠時間提早在第四次衝擊前或期間離開現場,與示威者劃清界線。但事實上他們選擇留在現場,直至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截停及拘捕為止,而且他們的裝束亦與其他示威者類同。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在暴動發生時與其他示威人士集結,當中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他們的共同目的必然是衝擊警方防線,阻礙警務人員執法。

法庭推論是所有被告是有意圖以身在現場鼓勵並實際鼓勵了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成立

📌所有被告是否可合理使用蒙面物品?

就蒙面法,法庭在裁定所有被告有參與暴動,因此他們必然身處非法集結之中。

至於他們是否有合理辯解,法庭認為即使有警民對峙的情況下,一般旁觀者理應會保障自身安全,遠離對峙現場,無需以防毒面罩作保護。然而,所有被告當時選擇戴上防毒面罩並走向/身處發生暴力事件現場。因此法庭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所有被告戴上防毒面罩的其中一個目的必然是阻止識別其身分,阻礙警方執法、調查及檢控。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並沒有合理辯解,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蒙面法罪名成立

📌攜帶螺絲批,鎚和扳手的目的:

就控罪7及8,法庭指A2及A5均是中大學生,但沒有證據顯示涉及的物品與課堂或其他學生活動有關,一般人亦不會隨時攜帶涉案物品在身。

法庭經已裁定2人參與暴動,他們的裝束亦與其他示威者類同,當時示威者曾經敲打物件,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或利用工具製造障礙物及破壞物品。

法庭認為金屬鎚頭可被投擲用作傷害他人身體,屬攻擊性武器,而螺絲批及扳手既可用作傷人,也可用作非法用途,包括損毀物品。

📌證物鏈:

證物鏈上,法庭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證物未有被干擾;至於A5在警誡下的說法亦因他沒有作供而未經控方的測試,所以法庭不接納A5在警誡下的說法。

因此法庭裁定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二人分別管有涉案物品意圖用作非法用途,因此裁定二人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控罪罪名成立

*詳情請參閱判決書
=============
被告的簡單背景:

控方指A2涉及另一宗社運案件,但未被定罪,因此也是沒有案底;而其他被告則沒有案底。

證物處理:

控辯雙方不爭議證物處理的方式。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9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8庭進行求情及判刑獲法庭批准,期間所有被告的保釋被撤銷,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8375&QS=%2B&TP=RV&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眾被告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士巴拿)。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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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2及A5代表大律師指A2決定不需要法律代表,自行抗辯。法庭確認A2同意決定。

📌A1求情: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有關他在現場出現的因由,他與感化官說出庭上的版本是因怕自相矛盾,他事實上感到後悔及尊重法庭判決。

辯方指本案與DCCC362/2020有相似地方,但將兩案比較的話,A1是較年輕,本案沒有證據指他留在現場多久,沒有警員受傷,沒有證據指他曾擲磚和汽油彈,他即使被制服仍沒有激烈掙扎。

被告即使身子弱,但喜愛廚藝,以往也曾擔任義工,他未來希望前往法國進修。

辯方指被告受氣氛影響犯案,雖然曾有輕生的念頭,但在親友的支持下決定面對人生,繼續研究廚藝貢獻香港,因此他重犯機會低,他亦願意接受刑期。

📌A2求情:

A2明白報告內容,她希望在庭上讀出一份求情信。

內容指她無意向法庭請求減刑,她並不後悔犯案,她並不認同法例,尤其是人民不認同的法律,暴動罪本身是不合理的控罪,條文模糊不清,但上級法院就此更訂下全新定義令更多人入罪。

政權使用法律規範人民,維持表面社會秩序,法庭不關注社會撕裂的成因,即使有人認罪,不代表他們認同法庭,她自己已經不信任法庭,因為法庭已不接受異見者。

求情信全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066

📌A3求情:

辯方指A3明白報告內容,他尊重法庭裁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暴力,沒有證據指他安排和帶領示威者,沒有證據指他參與前線示威,他當時也沒有帶攻擊性武器。

一系列求情信指被告關心別人,他做事會先考慮別人,過往曾擔任義工,與家人過着簡單和諧的生活。他用心經營校內劇社,個人的成績不錯,他亦有參與不同課外活動,上進努力,貢獻社會。朋友們指他是有勇氣,溫柔,和會保護他人的人,即使他面前本案,他沒有向朋友展示負面情緒,甚至倒過來安慰他們。

辯方指被告以往本質良好,他未來希望繼續服務社群,經營社企協助老人家,監禁並不會影響他服務社會的心。

📌A4求情:

辯方指被告擔憂本案為家人及關心自己的人帶來壓力,可見他雖是青年但較其他青年心智成熟。

辯方指A4明白及同意報告,被告來自良好家庭,是真誠的基督徒,他過往有良好的成績,但本案對A4影響重大,本案令他患有抑壓症,令成績下跌,使他只能暫時停學。即使如此,親友和學校仍然支持他,教授指學校可能可以對他作特別安排。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還押及本案已為他帶來教訓,雖然他堅持清白,但感化官指他是有思想的人。辯方指他為了不再令家人傷心,日後會小心行事,可見重犯機會低。

📌A5求情:

辯方指A5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出身自良好家庭,努力工作和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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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求情:

📌A1

不同人指A1孝順,不辭勞苦,閒時有參與教會,擔任兼職和義工。即使他因本案情緒受到困擾,但得到親友支持及接受治療,在此期間他有發掘不同興趣,例如西廚。

📌A2

A2沒有案底,她是真誠正直服務社會,閒時有關注環境保育的議題,如今已經失去學位。

📌A5

A5沒有案底,孝順父母。他過往曾任區議員助理和到中學義教。他因受本案影響不能找工作,侯訊期間亦承擔不少心理壓力,對家人因本案受影響而抱歉。

*A3和A4求情不重覆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預謀;範圍不廣,只有數十人參與規模不大;沒有警員受傷和財物損失;沒有證據指他們留了多久;沒有證據指他們投擲物品阻礙交通;他們沒有使用暴力和帶有攻擊性武器,即使A2和A5 帶有攻擊性武器,他們沒有使用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量刑考慮:

法庭指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CC130/2017,CACC133/2018和CACC164/2018案。

法庭指本案沒有證據指各位被告參與首3次的衝擊,但他們在有網上直播及事件已被廣泛報道下仍前往現場,是有意圖參與及鼓勵示威者衝擊警方。事實上有多人進出案發現場是暴動持續時間長的原因。

法庭觀察到本案暴動有數十人參與,他們向警方宣告使用暴力,明顯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他們戴上口罩影響警方辨認及調查;他們有備而來;他們在涉案的2分鐘已向警方投擲有5枚汽油彈及雜物,現場無疑是戰場;現場有損毀,法庭亦不能忽視他們帶來的人身風臉;各被告也不是帶領者,領導者及煽惑者。

法庭同意本案需處以阻嚇性刑罰,監禁無可避免,要達致迎頭棒喝的目標。法庭明白判刑對被告的學業有影響,但不構成減刑;即使被告承認部分案情,但只是片段,沒有不承認的理由;即使本案對他們帶來心理壓力,但並非不合理延誤,不構成減刑。

法庭認為監禁5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A2在保釋期間犯案加刑至監禁5年2個月。法庭考慮求情後把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A2是監禁4年11個月。

控罪28的量刑考慮:

法庭考慮相關條文及案例後,認為控罪2至6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

法庭考慮物品性質後,認為控罪7至8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法庭會下令所有被吿面對的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

A1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A2的刑期為監禁4年11個月
A3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A4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A5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521&currpage=T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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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04
[2023.09.03-09.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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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劉,高,陳,許(18-21)🛑四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1中大 暴動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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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2/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4/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蔡,丁(39-54) #續審 [6/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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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法庭指示 [1/1]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10:30 高等法院第卌一庭 👤許智峯(38)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原訴傳票 4項藐視法庭;許智峯被指違反4宗刑事案件的保釋條件和/或向法庭作出的承諾,於2022年9月29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1中大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劉, D3高, D4陳, D5許(18-21)
🛑四人服刑中

控罪:
(1)D1,D2-D5暴動
(2),(4-6) D1,D3- D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8)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各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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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3代表: 陳女大律師
D4: 潘大律師
D5: #邱治瑋大律師

▪️D1只作刑罰上訴
▪️D4只作定罪上訴
▪️D3及D5 今日正式撒回定罪上訴申請,D5只作刑罰上訴申請

📌上訴申請速報
D1 及D5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D4定罪上訴申請被駁回
四人需要繼續服刑

定罪上訴
🔸D4 代表
補充書面陳詞指裁決第72段指出D4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非基於事實裁斷,只依賴一連串推論,包括衣著裝備(黑色舍堂衫,豬咀,頭盔,頭套,頸掛有泳鏡,3M手套,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多個外科口罩等)。申請人立場不挑戰身上裝備,暴動前曾身處暴動現場。根據法官裁斷暴動前黃色垃圾車右後方有記者及非示威人士,D4當時有手持手機,不能排除並不是示威者,法官指出審訊中D4沒有出庭作供,沒有證據基礎支持D4可能到場作紀錄。代表庭上播出FB立場新聞約30秒片段,第4次衝擊時黃色垃圾後有數人舉起相機。法官質疑該些人有反光衣或背心有press字,同示威者衣著有別,一眼睇已知非示威者。彭偉昌質疑片段未能增強陳詞,更甚者見記者同示威者保持相當距離。

第二點爭議法庭推論D4選擇留守現場法律上犯錯,但同意沒相關案例。法官反指D4代表可參考CACC577/1999案例,代表指需先看資料,1128法庭休庭至1146,代表不再堅持立場。

🔹答辯人回應
簡短回應片段見警方推進不久已拘捕D4,身上衣物裝備累積等環境證供足夠推綸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三位法官先指近期「唐健邦案」結論為同一法庭判刑不可支持同類案件之判刑參考

🔸D1 代表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答辯人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梁天崎十二項因素,代表指本案對比楊家倫/鄧浩賢案較輕。上訴法官指警方防線阻止扔物到二號橋下是維護公眾安全,多次衝擊瓦解防線是阻止任務執行為判刑主調,代表接納。從財物損失,參與角色,D1刑期明顯過重。彭偉昌法官進一步指從片段現場見到有縱火及大煙冒起,法庭判刑需考慮潛在風險,暴動案會以共同罪責即羣體行為而非一人作為作判刑,彭寶琴指楊家倫/鄧浩賢案涉縱火或扔玻璃樽,本案扔汽油彈規模達廿三枚,合共四次衝擊。

🔸D5代表
立場同D1 相似,不爭議原審法官考慮梁天崎案8項因素,但5年起點沒有列出以各因素之比重,申請人認為過重,楊家倫案有可能令的士爆炸較本案嚴重,彭寶琴打斷判刑不是數學計算而是整體考量,暴動罪法例最多可判十年,本案起點5年即為中位數,法庭不能逐項因素得出刑期再相加。再者如屬領導角色只是有加刑因素,非領導者不是減刑理由。
另一上訴理據為D5同意案情沒有被原審法官考慮作減刑因素,彭寶琴上訴法官指此為法官酌情行使,代表律師同意。追問下代表指自己非原審代表,只知D5一直爭議搜身發現之扳手非其擁有,而截停及搜身警察並非同一人。

🔹律政司代表回應D5扳手在判詞內已經排除背囊內扳手由他人放入,警誡下D5冇嘢講,理解不反對其袋內有扳手。進一步指判刑書已經寫出為何本案暴動嚴重,包括有計劃,有序前後出作4次衝擊,示威者各有分工。而11月11日是暴動高峰期,二號橋警方失去防線可癱瘓新界北主要交通幹道。

三位法官商議後駁回今日所有上訴申請‼️

判詞將於擇日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0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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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30
👥劉,高,陳,許(18-21)🛑四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1中大 暴動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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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張,郭,杜林,容(18-20)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45
👤余(19) #續審 [7/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盧,雷(21-23) #裁決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盧(21-23) #審訊 [1/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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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七庭 🐶F.S.L(45) 和另一人 忽略兒童 #幼女淥親被無視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驍璋(48) 襲擊致身體傷害 #巴士總站打人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震宇(37) 普通襲擊 #打女仔打女仔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