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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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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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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張官稱該名陪審員有6日病假,詢問雙方意見。

主控希望等;張官關注進度,看盤問的方向,對炸彈無爭議,問是否還爭議軍火專家的證供,估計應關注另外兩名污點證人:彭軍壕和蘇緯軒;希望雙方可以達至一份承認事實,如果進度可以掌握,就繼續等該陪審員。

主控希望辯方可以基於上一份承認事實草稿,再作出修改以達至共識。

[09:00] 張官指示,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7/5) 10:00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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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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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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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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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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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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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沒有陪審員

法庭處理D4的申請(內容略去),張官駁回申請,認為現階段無必要傳召咁多證人,司法認知已知道事情,日後到D4案情再考慮。

控辯雙方達成一份承認事實,整理中,控方需要傳召的證人減少至34名,有被告爭議電話議題。

明天是缺席陪審團的最後一日病假,明天決定是否繼續審訊,和處理承認事實。

[10: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8/5) 10:00 續審。
【05月2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32/7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4/80]

(截至09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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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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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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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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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達成一份頗長的承認事實,在庭上讀出,但有待確認,預算明日呈交法庭。

病假中的陪審員明天復工。

案件押後至明日(29/5)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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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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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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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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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稱承認事實有協議,可以今日簽署,張官關注進度,留意到D1對揾炸彈有爭議,因牽涉好多證人,希望律師同被告相討爭議的部份,删去未能同意的字眼,而達至共識。

📍繼續傳召黃振強作供

🔸辯方盤問(D3 #梁鴻谷大律師

▶️庭上口供和錄影會面有差異
黃振強表示在錄影會面的過程中,明白和理解警員作出嘅盤問,唔同意回應係清晰表達,唔同意係反映思想清晰,當時嘅答案係以為正確嘅,唔同意在庭上作供和錄影會面有差異係作出掩飾,唔同意因為獲得豁免起訴書,獲得刑期扣減,而唔係講真話。

▶️D3經濟情況差
D3曾在2019年11月7日和14日問黃攞零用錢,黃在16日在網上賭錢,都無過數俾D3,黃解釋通常都係見面俾現金。
去泰國用咗多過20萬,唔同意D3無用到多過兩萬,唔同意去泰國之後無俾錢D3。
之後有家長表示有工作,D3希望做足全程,但唔得,律師指D3經濟唔掂,渴望工作,黃稱當時無理會。

(D4 #林芷瑩大律師
▶️D4無掟汽油彈
黃振強唔同意D4無掟過汽油彈,在10月20日尖沙咀旺角衝突之中有用過汽油彈,但唔記得數量幾多。
律師指黃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回答在10月20日遊行集會期間,做堵路和傳物資等和理非工作,所以指D4掟汽油彈係作出嚟嘅(唔同意)。
律師指隊員black block,戴頭盔面罩,係認唔到人(唔同意)。

(D7 #馬維騉大律師
▶️錄影會面作故仔
黃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警方拿著黃的TG對話截圖,問黃在對話中,有關語音訊息內容,黃有作出回答;律師問黃當時相關的回答,是否記得語音訊息的内容,黃解釋係睇返上文下理作答,律師在錄影會面的謄本中,引用三段TG對話(一段在12月6日、兩段在12月7日),都有語音訊息,叫黃振強根據上文下理,估計語音訊息的內容,三次都估錯。律師指出在做錄影會面時,訊息只係相隔約二十四小時,無理由唔記得,指黃當時係作故仔,黃表示現在唔記得當時回答是真是假。

————
[09:47]🔹控方覆問

▶️為黃振強辯解
當日早上6點被多名警員衝入房拘捕,半夢半醒,之前未被拘捕過,下午一點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晚上九點做第二次錄影會面,中間無休息過。

▶️同意D1有時無參與TG對話
主控叫黃睇返TG對話,在律師指出兩段對話的隨後,就有D1發出的訊息(睇唔到文件,唔知訊息相隔幾耐)。

▶️中大受傷做假
主控帶出黃在TG傳出受傷的相片,黃再解釋無去正式醫療機構治療,所以無醫療報告。

▶️D1的角色只是運輸
主控指出TG對話中,D1曾出貼文,問有無人想買申縮棍。

▶️在泰國車上發放煙花片段
被指在11月30日在泰國的旅程中發放片段,但11月30日已身在香港。

[10:25~10:55] 小休

▶️補問精神狀態
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時,警方有問黃的身體和精神狀態,回答OK。

▶️D1, D4 與吳xx 私訊
黃知道D1, D4 與吳xx 有私訊,因為係黃介紹他們認識,但唔知私訊内容。

▶️水魔與彈彈
主控想用D2與黃的對話,帶出D2提議用「水魔」(即鏹水),被辯方反對,不是覆問範圍。
主控又想用D3的TG貼文,問彈彈係乜,又遭辯方反對。

▶️D7對黃振強言聽計從
D7 向黃話已被CIB(刑事情報科)開大file,查緊滅龍,向黃提議開新TG頻道籌款,黃授意D7咁做。

黃振強作供完畢。

在法庭指示下,控辯雙方終於達成一份承認事實。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0/5)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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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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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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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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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律師團隊到庭簽署承認事實,控方影印文件。D4 #林芷瑩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在播出D4的錄影會面片段前,請法庭提示陪審員,辯方對影片有爭議,張官表示若果由她提出有點奇怪,主控表示可以由控方處理。

[09:30] 開庭
主控呈上第一份承認事實和附件,向陪審員解釋,這是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將會成為證供。由控方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讀出承認事實。

A部份-背景
2019年12月8日 民陣舉行國際人權日遊行,時間由15:00~22:00,由銅鑼灣維園至中環遮打花園,有不反對通知書。

B/C部份-出入境紀錄
有黃振強、吳xx、D1、D2、D3、彭軍壕、D4、D5、D6、D7,在2019年9月至12月的出入境紀錄。

D部份-拘捕黃振強
2019年12月8日06:00進入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黃振強在房間一,D2和D3在房間二,06:07拘捕黃振強,檢取兩部電話,一部iPhone 8 Plus,一部iPhone XS max,撮取内容為附件A & B。

E部份-拘捕D2張
2019年12月8日06:10拘捕D2張,檢取兩張八達通卡,一個灰黑色背囊,內有一件黑色恤衫,一條黑色運動褲,一條黑色牛仔褲,兩件黑色風褸,一頂黑色鴨舌帽,兩條黑色面巾,一條白色花紋面巾,一條黑色花紋面巾;09:30去梨木樹邨守搜屋,檢取一把刀,24厘米長,一個白色uniquo 袋,內有多個護目鏡、多對手套、護踭、對講機等物品。

F部份-拘捕D3嚴
2019年12月8日06:10拘捕D3嚴,檢取一部銀色華碩電話,撮取内容為附件C,07:35去葵芳村搜屋,檢取5張肯德基現金券,74張唐記現金券,20張百佳現金券,35張麥當勞現金券,三張八達通卡,兩包3M濾芯。

G部份-拘捕D1張
2019年12月8日06:00在葵涌邨拘捕D1張,Kim取一部白色iPhone 8 Plus,一張八達通卡,一件藍色衛衣,17:51搜查銀包,檢取兩張百佳現金券,10張麥當勞現金券。

H部份-拘捕D4李
2020年6月11日在上水古洞麒麟村拘捕D4李,同日搜屋,檢取一部iPhone 6,一部iPad,撮取内容為附件D & E,21:32時做錄影會面。

I 部份-拘捕D5賴
2020年1月17日在荔枝角香港工業中心3C工作室拘捕D5賴,檢取一部黑色iPhone 8 Plus,一個藍色口罩,一個明信片套,一對黑色手套,卡紙,現金$38032,一個面罩連鋁罐,一張郵政署郵件領取卡,一本BNO。

2020年1月18日警方替iPhone 8 Plus電話內的兩張相拍攝5張相,1月19日D5保釋外出,同年六月份D5踢保,9月5日在旺角好景中心3C工作室再次拘捕D5。

J部份-拘捕D6許
2020年1月17日20:00警方到康怡花園揾D6,他不在家,1月18日11:18時D6在灣仔警署被拘捕。

K部份-拘捕D7劉
2019年12月9日D7劉在機場被拘捕,21:36檢取咗恒生卡,一部金色iPhone,撮取内容為附件G,12月11日01:30時搜屋,無可疑物品。

L部份-拘捕吳xx
2019年12月8日06:03時在北角富澤花園拘捕吳xx,檢舉一把黑色手槍,內有五發彈藥,36枚9x19mm彈藥,4個彈匣,6張地圖,黑色攝錄機,黑色對講機,短刀,一對護手,一對護腳,行山杖,戰術背心,3M口罩連濾芯,黑色武士刀,一支黑色氣槍,一支銀色氣槍,七部手機(一部Samsung,一部Sony,一部Nokia),撮取内容為附件H & I,一把軍刀,現金$42920,地圖有吳和許的指摸。

M部份-拘捕蘇緯軒
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拘捕蘇緯軒,乾脆一把手槍,彈匣,一粒彈藥在槍膛,13粒彈藥在彈匣,搵到一粒彈殼,21日搜屋,檢取一把長槍,61發彈藥,5個38發彈匣,兩個5發彈匣,一條槍帶,一件防彈背心。

N部份-拘捕彭軍壕
2020年1月17日在西環堅尼地城被拘捕。

O部份-貨倉
在貨倉檢取大量物品,包括3塊金屬防彈版,10塊黃色防彈板,九支伸縮棍,6部對講機,4支胡椒噴劑,煙花爆竹,48件黑色短袖衫,60條長褲,面罩,手套等。

[10:25~10:55] 小休

P部份-華仁書院
2019年12月9日17:35時警方在灣仔搵到兩個土製炸彈一大一小。
小炸彈,內有兩個筲箕,兩個保鮮袋,2kg AMFO,26g HMTP,一部Samsung手機,透明膠紙,24根金屬釘,一張保鮮紙。
大炸彈,內有兩個筲箕,兩個保鮮袋,8kg AMFO,25g HMTP,一部Samsung Anycall 手機,電線,螺絲,膠紙,145根金屬釘,一張保鮮紙。

在華仁書院底部搵到一個黑色背囊,內有黑色外套、電筒、手套、頭巾、圍巾和三名人士嘅DNA,證實有吳xx和彭軍壕的DNA。

2020年4月8日,警方在華仁書院檢取煙頭,揾到有吳xx和彭軍壕的DNA。

大小炸彈內電話的SIM卡,與吳xx家中檢取的電話有通話記錄。

Q部份-摩星嶺手槍
2019年12月18日,警方在摩星嶺域多利道檢取一把黑色手槍,兩個彈匣,8發彈藥。

R部份-閉路電視片段
包括:2019年12月4日荃灣沙咀道車房,12月6日金熊大廈,12月6日Shell油站,12月7~8日富澤花園,12月7日和富中心、友誠商業中心、華仁書院,12月8日00:00~03:00灣仔商業中心、菲林明道髮型屋、大有廣場。

S部份-Telegram 的運作方式,有專家報告。

T部份-立場新聞有關屠龍小隊的報導

U部份-Telegram 育龍頻道的截圖
有立場新聞和蘋果日報訪問的連結,一條YouTube link,有警員79035用TG戶口向管理員發送訊息。

V部份-D7與黃振強的金錢紀錄
黃振強的滙豐銀行帳戶在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總存款有112萬,提取104萬,同時期,在PayMe 帳戶有12萬存取,馬會戶口有66萬存取。

D7的馬會戶口在2019年9月26日開設,在2019年8月1日至12月7日期間有37萬存款,提取35萬。

D7的報稅收入,15~16年度有5萬,16~17年度有10萬,17~18年度有6萬,18~19年度有5萬,19~20年度有8萬。

W部份-GPS的準確性

X部份-各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Y部份-靜物連鎖性不受爭議,無非法干擾,妥善保存,相片和影片如實反映影像。

[11:30] 讀完,承認事實呈堂為PA;小休後預備播出D4的錄影會面。

[12:08] 播片前,D4 #林芷瑩大律師 再一次向法庭申請,提示陪審員辯方對影片有爭議;張官最後決定不播出影片,直至D4案件。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5) 08:45 續審,將會傳召彭軍壕。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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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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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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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辯方D1, D3 & D7 律師呈上在盤問黃振強時用過的文件的目錄,方便陪審員查閱。

📍傳召PW3 污點證人 彭軍壕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17日在家中被拘捕,就本案共有五條控罪,第一條: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彭已經認罪;第二條交替控罪,彭無需答辯;第三條:串謀謀殺,獲撤銷控罪。

2020年4月8日做咗一份無損權益口供(NPS),2024年4月10日獲發出免予起訴書;彭回答無收過!控方呈上文件,問有無見過(無),問有無人解釋過(無)!

陪審員和彭軍壕離席

[09:3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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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 控方開案陳辭 第一日 第二日
第一份承認事實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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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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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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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2 彭軍壕

🔹控方主問
主控向彭軍壕確實見過「免予起訴書」,得到法律意見,叫彭在庭上閱讀,隨後彭表示明白。

彭於2020年1月17日被拘捕,1月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2022年10月3日在東區法院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交替控罪和串謀謀殺,獲撤銷控罪。2024年4月10日獲發出免予起訴書。

▶️2014年認識吳xx
彭認識案中的吳xx、D2張、D4李、D5賴、D6許、張xx、和Hans,早在2014年認識吳xx,再識D6許,被招攬入吳的「鐵馬組」做前線,成員有D6許和Hans;2014年後無聯絡,2017有傾過偈,2019年6月吳xx打電話問彭在反修例有無出,回答放假會出,7.21之後一兩日,吳xx叫彭開會,佢想在7月27日吹大雞入元朗,搵鄉黑報仇,在D6許家樓下,康怡/康山附近,有彭、吳、許,開完會,陸續見返2014年識嘅人,7月27日前吳畀咗戰術背心、行山杖、防毒面具等器材,7月27日彭跟住吳班人入元朗,當日只係衝防線,完咗就各自離開;之後被招攬加入一個由大嚿(劉偉德)做金主嘅組織,成為其中一隊人,成員有吳(隊長)、彭、D6許、和Hans,另一隊係蜘蛛隊,Jack係隊長,唔知其他人。

8月27日,在旺角Red Mr 卡拉OK開會,大約夜晚11點去到,見到有吳xx、D6許、Hans,有兩個唔識,後知係張xx(阿文,Nelson),和黃振強,講有大行動,要人去台灣軍訓約兩個星期,由大嚿俾錢,另有6千元津貼,2千買機票,得知七月份已經有兩批人去咗台灣,九月係第三批。當時無講大行動嘅內容,只係講軍訓,由退役嘅陸戰隊隊員安排訓練,無講清楚內容,話會好辛苦,唔好當去旅行,諗清楚先好去。

▶️認人
去之前唔知有咩人去,去到台灣機場集合,就見到有吳xx、D2張、D5賴、D6許、張xx;主控問點知到“小熊維尼”就係D2張,和點知D2、D5的全名,彭解釋吳xx因應軍訓,開咗個「台灣按摩旅行團」TG群組,組員有小熊維尼,在法律文件知到佢全名,被補後在荔枝角收押所見過佢哋,件衫上面有全名,之後問警方證實。

▶️軍訓
9月16~28日,到咗台灣彰化縣,入住常生(教官)的宿舍,彭與D2張同房;訓練有跑步、游水、舉重、引體上升等增強體力活動,有用刀和搶槍嘅搏鬥技巧,有去健身中心、柔道館、war game 場,有兩三日在高架橋底練槍,用真槍射把,各人都有試(主控多次問係咪各人都有參與各項活動,似乎係有目的),亦在橋底試做汽油彈,用玻璃樽、汽油、毛巾嚟做,但無點火;另外吳試咗一個鋁熱彈,掟落一架荒廢嘅電單車度,有起火和溶解金屬,唔知佢點整。

有講炸彈嘅原材料,彭識嘅有:丙酮、鹽酸、硝酸銨、過氧化氫,只係由常生口講。

自由活動期間,吳、D5賴、張有3~4次講點樣破壞迫政府,每次會同唔同人講,彭就無參與,會行開,唔會主動同佢哋傾偈,就算同房D2都無講嘢。

軍訓期間,大嚿嘅軍師阿星出現咗3日,在宿舍帶咗頭盔、盾牌、口罩返香港。

[10:25~10:53] 小休

彭軍壕有用Telegram ,名稱小恨,@小恨2289;主控叫彭睇文件Jury Bundle 3,黃振強電話的TG內容,試圖解釋,但不成功。

9月30日,吳揾咗彭去西環皇后街,一間似係律師樓嘅地方開會,有大嚿、阿星、和另一唔識嘅男子,講到在嚟緊嘅遊行,會用真槍和炸彈對付警察,吳會整TATP(烈性炸藥),吳識人在美國,可以運槍到香港,但有一批被扣住咗,想在10月1日遊行用,但安全屋被警方監視,叫停咗計劃。

10月4日,吳在TG群組講構思掟鏹水彈,約彭在灣仔軒尼詩道一棟舊樓嘅旅館,租咗一間房,D5賴、D6許後到,吳、賴、許攞兩支750ml 鏹水、兩支洗石水上天台,預備在高空掟落去警察度,彭則落街買食物,預備一齊食,返到去見到鏹水仍然喺度,佢哋話終止咗,喪失時機,唔清楚點解。

到10月尾,吳在台灣群組講要低調,要保留實力,準備大行動;11月初吳通知彭,槍到咗,準備試槍;睇JB8,有“恨”和“接完紙鶴未”的TG私訊,彭估計“接完紙鶴未”係D5賴,因為“接完紙鶴未”在「行山討論區」出現,討論區有6個人:happy healer(黃振強)、恨(彭軍壕)、wing420(D6許)、接完紙鶴未(D5賴),吳、professor(Hans)。

11月15日,吳叫彭去揾Jack攞對講機,再去攞炸藥,先去荔枝角永明街恆昌工業大廈,在一單位內攞咗四部對講機,離開之前在一個箱內見到手槍物體。跟住去咗石塘咀街市,等咗約個多小時,在西環山道公廁出面草叢攞咗一袋嘢,入邊有兩包,每包約1公斤嘅黃色粉末ANFO,知道係混合肥料炸藥,仲有一條一米長浸過藥水嘅引線,跟住搭的士去咗炮台山富澤花園,畀咗吳攞上屋企。

▶️西貢試槍
11月16日22:15時,彭與D6許在太古城搭的士入西貢,23:30去到西灣亭,約24:00吳搭的士到;吳從背囊取出:3支裝滿子彈嘅Polymer80手槍,六個裝滿9mm子彈彈匣,一個空尖彈彈匣,一支AR15長步槍,20~30發5.56mm子彈,2kg ANFO 炸藥,兩部對講機。

整理好之後吳在涼亭放低一部對講機,打電話俾未到嘅人,話有一部對講機在涼亭,吳、許、彭就行咗上山等;
(主控引述TG對話中,有人可以提供無登記白二手電話,叫唔好開數據、Wi-Fi 、藍牙)
11月17日約00:30,等到D5賴、屠龍嘅D2張和D4李,會合之後由吳和許帶上山,行咗大概個半鐘,去到大浪村停低,離開咗大路行入隱蔽嘅地方,攞咗三支手槍出嚟上膛,彭就攞對講機行返出少少睇水,佢哋向前方草地開槍,聽到響咗五次,唔肯定係唔係每人試一槍。

見到吳有拍攝,控方播出三段TG中的影片,但彭唔能夠確定頭兩段;試完槍有執走子彈殼,無執彈頭,彈殼在沿途掉咗落海,再行多約20分鐘,在一個斜路試炸藥,彭行遠咗,睇唔清楚,見到吳點著引線,行返過嚟5米外,聽到好大爆炸聲,但乜都見唔到,試完向北潭坳行,到接近出口,吳取出手槍連15發子彈,俾咗D4李,去到北潭坳,叫咗兩部的士,吳、彭、許去港島,賴、張、李去九龍。

[12:30~12:55] 小休

11月17日晚,吳叫彭去幫張xx,彭搭的士去到公主道油站近愛民邨落車,因為封路,行到去近愛民邨搵張,幫佢睇水,張去接在下水道走出嚟嘅理大示威者。

過咗幾日,吳在TG講有槍手出咗事,一個槍手攞咗一支手槍,跟住失去聯絡,仲有嗰兩支又有問題,叫彭拎去畀維修員,但最終係由吳自己拎去。

講返轉頭在11月14日,D5賴提議去城大和浸大,爆開實驗室搵炸藥,同日晚上,張揸車接彭去,賴自己揸電單車去,先去城大學生宿舍,搵咗幾個學生,去浸大爆實驗室,再去城大,揾唔到要揾嘅嘢。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5/5)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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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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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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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3 彭軍壕(第二日作供)

🔹控方主問
主控從吳xx 和D5賴 的電話中,撮取的Telegram 對話JB10 & JB8,利用在同一時間同一句說話作對比,指彭在昨日稱某訊息是來自D2張是錯的,應是來自吳xx,彭同意。

彭轉述吳稱,主要由D5賴負責揾炸彈材料,和負責聯絡整遙控裝置的人;控方叫彭睇JB8的一些相,有啡色和白色樽,彭指認出有些相片是在城大宿舍休息室拍攝,之前無見過相片。

11月尾,彭叫彭一齊上3C工作室揾D5,話測試遙控,上到去,遙控裝置已經做好,控方顯示圖片,D5帶去後樓梯,吳取出一個約3cm 直徑,高10cm 嘅樽,內有白色粉末,吳話係TATD,取出約火柴頭咁多粉末,放在兩條金屬柱之間,一條發熱線之上,有人打通裝置嘅電話,電話震動,隨即澎一聲爆炸,吳話成功;控方播出影片。

控方向彭澄清,除咗台灣群組外,與D5賴、D6許、張xx,有無其他共同群組或私訊聯絡,彭指與賴和張有私訊,無與許私訊,無其他共同群組;張官詢問「行山」群組呢?彭同意漏咗。

彭上過3C兩次,第二次係一兩日之後,都係吳叫上去,話想了解裝置嘅運作,吳先到,彭上到去,只係見到吳一個人,揸住焊筆(辣雞),焊緊一部舊款blackberry 電話,焊緊震動器部份,半個鐘之後,D5與一個男學生返到,D5話有一個煉金術師識得整炸藥,想直接與吳傾價錢,畀TGID: @engred,控方顯示JB8,指係D5的電話與@engred有對話,彭唔確實;吳了解裝置嘅運作,和@engred傾完電話就離開。彭係一齊離開,兩人無帶走任何物件。

11月27日,吳揾彭幫手去攞嘢,彭搭的士去沙田廣源邨小瀝源巴士站,見到一名約30歲男子,估計係維修員,攞咗一個好重嘅紙袋,有膠紙封住,到時唔知係咩搭返的士走,吳叫彭攞返屋企保管,彭拆開嚟睇,見到係3支手槍,家中有小朋友危險,自己決定改為收藏在摩星嶺橋底,熟悉該區,因為住附近,無講俾任何人聽。

控方顯示JB1的相片,彭同意係摩星嶺橋底位置,其中一張相顯示手槍無包裝的狀態,張官問點解會散開。控方引導彭解釋,收藏前拆開咗包裝紙,有兩支無彈匣嘅手槍,一支有彈匣,入邊有10粒子彈,12月1日,吳叫彭攞一支吉槍俾人,唔使彈匣,彭在同日帶膠袋返去包住各支手槍,彭用TG聯絡該人 @placetobeawinner,約咗在旺角銀城廣場地下等,去到之後佢話趕唔切出嚟,搵咗另一人(馬修)代佢接收,大約下午兩點,馬修揸電單車到,彭認得佢係廣源邨嘅維修員,在同日稍後,吳又叫攞支吉槍俾佢,返去橋底攞,拎去富澤花園樓下,大約19:00到,彭畀槍吳,吳畀返兩個彈匣彭;張官唔明詢問,彭解釋吳叫攞槍、彈匣、和普通子彈,張官問你剛才唔係咁講;張官再問攞完之後,橋底係咪只剩低一支吉槍,彭又話唔係,自己有留低幾粒子彈,張官叫彭諗清楚再講。

彭澄清吳叫攞一支槍、一個彈匣、和所有普通子彈,彭私自留低幾粒子彈;吳收咗手槍後,用密實袋畀返兩個彈匣和空尖彈給彭,話嚟緊行動會用空尖彈,要收返晒所有普通子彈,空尖彈殺傷力較大,彈頭較平,中間凹陷,普通子彈穿透力較強,彈頭較尖;仲有講炸藥撈好咗12 kg,仲有8 kg未撈好,當時未定行動地點,日子未知。

12月1日之後無再去橋底,控方顯示檢取咗一支槍、兩個彈匣、8粒普通子彈、和15粒空尖彈的相片,彭同意。

[10:30~10:55] 小休

12月3日晚上大概11點,吳叫彭出去飲嘢,話約咗屠龍隊和閃燈隊傾嘢,搭地鐵去到荃灣地鐵站,匯合吳之後行去糖水舖,與Thomson(黃振強),屠龍軍師、Kristy坐在門口等D5,之後一行六人去酒吧,開咗間房,有CCTV,D5 擔心有收音功能,無傾到行動嘅嘢,主要係飲酒。控方顯示荃灣沙咀道車房的閉路電視截圖,彭認出相片中的人物。

💣炸彈
12月7日 下午12點至1點,吳xx叫彭聯絡一位煉金術師@thkoy,約咗在旺角道等,等咗約一個鐘頭,佢叫彭去麥花臣球場廁所第五格,內有螢光黃色卡通環保袋,體積好大好重,長50cm,闊25cm,高30cm,吳叫睇吓有無遙控器和玻璃樽,打開望入去見有幾個樽,無認真再睇,塞入背囊,搭的士去灣仔公園。

匯合吳,帶去華仁書院,行到停車場,見有七人車,有司機望住,離開咗行去皇后大道東,嗰度有好多樓梯嘅地方,上咗去中間一個平台,左邊有斜路,放低咗,去食飯,預算晚上九點再返嚟。

[11:45~12:00] 小休

晚上九點兩人匯合,去咗一處大廈底部有樁柱的地方,吳倒晒啲嘢出嚟,約有12~14包黃色粉末,每包約1 kg重嘅ANFO,有幾支透明玻璃樽HMTD,有遙控器,在3C試爆的裝置,一組有電話,另一組無電話,仲有唔同型號電池,由吳組裝,搞咗約半個至一個鐘,一個電池盒溶咗,吳揾D5,叫佢攞三組後備嚟。

🔫💣計劃
在等候D5期間,吳講出計劃,人物有吳xx、彭軍壕、張xx、D5賴、屠龍隊、蜘蛛隊、閃燈隊、本土民主前線、和槍手,各人有唔同角色和任務,要自己搞掂,12月8日有遊行,中午在灣仔公園攞炸彈,等到遊行隊伍到咗軒尼詩道和菲林明道交界,吳在屠龍掩護之下,在菲林明道交界放下大炸彈,再向東行50米放低小炸彈,槍手在立興大廈或光華大廈天台望住細炸彈位置,屠龍/閃燈/本民前跟住遊行去到軍器廠街搞破壞,引警察出動,迫警察去到大炸彈位置,警察受傷後,就全民執槍離開現場,張負責聯絡槍手接送,D5負責安排車輛接人走。

D5約一小時後到,與吳一齊組裝,最終搞掂接近12點,吳想將炸彈放在灣仔公園,D5自己走,吳想諗一諗,吳打電畀黃振強,去食宵夜,去咗薔紅餐廳。食嘢期間,其他人有問行動細節,吳話只有他和Jack知道細節,食完嘢帶各人行一次講解,落咗樓行去油站,行譚臣道,轉去軒尼詩道,行到去灣仔天橋,其他人繼續行,吳與彭返華仁。

返到去,吳決定原地擺過夜,放在柱後邊,有影過相,有一大一細炸彈。彭掉咗用剩嘅電線和環保袋,吳和彭各自離開。

12月8日早上8點左右,D5 send 咗新聞link,警方在北角和灣仔分別拉人,認為吳和屠龍被捕,D5問炸彈係咪在華仁,表示想擺炸彈繼續進行計劃,張話槍手想出嚟,最終由Jack 在12點前決定腰斬計劃。

主問完

[13:1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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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雙方代表名單因字數所限而略去,請參閱其他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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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彭軍壕

🔹控方表示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背景,彭父係警察
彭案發時33歲,與父母同住,父親係警察,在2019年準備退休。D2 當年20歲,比彭細好多,在台灣時雖然與D2同房但無溝通。
引述JB8 & JB10 的TG內容,在10月30日至12月8日期間,D2 不是台灣群組成員,彭同意可能在較早時退出咗群組。只喺在9月16日在機場認識,9月25日之後無聯絡。

▶️台灣軍訓內容唔嚴謹,成員唔認真
彭同意吳無迫人去台灣軍訓,無話去完軍訓才可以參與大行動,軍訓係包食宿、機票,還有零用錢;辯方問使唔使向公司請假去,彭稱當時的直接上司已經離職,無人批出假期,所以自己辭職;律師表示不能理解。

彭唔同意當時心態係去旅行,同意有當係做運動操fit(彭的身型瘦削個子不高);律師稱咁樣問係基於錄影會面(VRI)的內容,指當時唔知有槍/有炸彈/咩行動,去玩咗先囉,彭改口同意在VRI中有講當去旅行。

軍訓在9月16~28日,D2 只參與16~25日,同意唔知佢點解會去,無問,唔知早走使唔使批准。

每日流程
軍訓期間,每日起身去跑步,有規定在兩小時內跑步5千米😧,中途可以休息,無懲罰;跑步後,外出食早餐;食完去健身室,有玩啞鈴和舉重,同意律師講做到做就做,無罰則,同意聽父親講過,在警察學堂訓練比較辛苦,中午外出食飯,飯後有1小時休息,下午訓練搏擊、用槍/搶槍、和射擊,黃昏外出食飯,夜晚就自由活動,可以在房內打機、上網、打電話,同意出過去夜市,其他人有外出,但彭就無,無規定幾點鐘瞓覺。

唔同意律師指無去海邊游水,同意無規定游幾遠/游幾耐。

律師指訓練無實彈射擊、D2無參與開真槍、無整汽油彈、無講化學常識,彭全部都唔同意。

台灣返嚟之後彭無搵工,試過搵唔到,同意無所事事,跟住吳xx,佢叫乜做乜;10月中,吳畀$8000給彭,12月4日,吳畀咗$12000,彭無問點解會畀/畀呢個數目。

同意由10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無參與示威遊行或者搞破壞,10月4日嗰次無做到。

質疑11月中試槍,點解吳叫彭去,彭稱無藉口唔去,無參與試槍,因為負責做哨兵。現場見到有三支黑色嘅槍,試槍時距離五米,聽到5吓槍聲,唔知邊個試槍,試邊一支槍,吳講有兩支槍有問題,唔知俾咗邊一支槍給D4。

11月26日,去搵D5試遙控,唔記得係邊個錄影,無人講要發放片段,亦唔知有無發放。辯方指JB3 2554頁,顯示D2在滅龍群組發放該片段,問知唔知呢件事(答唔到),指彭在「無損權益口供(NPS)」中無提過有人錄影;彭在第一次收到法律文件時有睇過相,昨日才第一次睇影片。

12月7日晚10~11點,在等D5期間,吳第一次詳細講計劃:當遊行人士去到軒尼詩道菲林明道交界時,吳就會由屠龍掩護之下,在該處放下大炸彈,再向東距離50米放下細炸彈;問有無預期軒尼詩道有好多人?有無諗會炸死好多人?有無諗過油站會點?彭理解吳的意思係,爆炸時會無人喺度;律師問有無諗過吳係癲嘅?彭覺得係;咁聽到都唔走?彭解釋如果走,返去會累全家。

▶️驚被吳殺害
彭在NPS 第27段:「我一直好想退出,但以吳xx為人,我知佢咁多嘢,佢知我住喺邊,如果我唔參與,佢可以搵人殺我,同攪我屋企人,所以我無得唔參與」,律師指係推卸責任,既然唔想參與,吳被補應該開心,引述JB8 162頁,12月8日早上,有人在TG 群組表示仍想繼續進行計劃,彭的反應係講晒粗口,為何表示好無奈?彭不同意。

辯方呈上一張灣仔區地圖,和兩張街景圖片,顯示軒尼詩道克街至菲林明道一帶,立興大廈和光華大廈,對面係英皇中心和德士古油站,槍手會在立興大廈或光華大廈天台向西射警察,細炸彈爆炸之後,屠龍和其他小隊會攻擊警察。

12月8日凌晨,吳/彭/黃/Ken/Jack/蜘蛛隊員 在薔紅餐廳食宵夜,黃/Ken/蜘蛛隊員 問計劃詳情,吳無在餐廳講,食完之後約一點幾,吳帶佢哋行一轉,落樓行向英皇中心,在紅綠燈過對面馬路,再向西行,彭無聽到,去到灣仔天橋就分開。

律師向彭指出,在NPS中無講去台灣係開真槍。
跟進指彭去台灣係當旅行的議題,引用VRI的謄本,彭同意在問答中係有回應當去旅行。

————
D4 #林芷瑩大律師
跟進NPS第27段,彭同意覺得吳好惡,怕咗佢,12月8日被拘捕咗,唔會攪屋企人,無和爸爸相量,係因為唔想(佢哋)擔心,有預計過被拘捕,將會認罪;知道會有警誡、有緘默權、所講嘢會用嚟指證、有權搵律師。

2020年1月17日被警方入屋拘捕,現場有警誡,當時無講嘢,被帶返警署,做咗4次VRI,第一次在同日18:21~2028,第二次 22:34~23:21,第三次 23:40~23:54,第四次在18/1 00:31~01:24。

第一次有好多對答,係自願,無打嚇氹,講真話,打算認罪,第二次有對答,第三次問關於電話和Telegram的密碼,當時唔想答,之後都無俾,因為無人問,第四次有對答;當時諗住認罪,無諗到做證人,係去到荔枝角收押所,有人講可以咁做,申請見警方。

呈上控方文件,警方去懲教署揾彭的紀錄,共15次,第一次在2020/2/4 10:20~1300,由DPC Paul Fung 與一警員前往,彭表示唔記得講咩,無講案情,傾日常生活,當時唔知畀證供會有50%扣減,警方無解釋,唔記得警員有無做紀錄。

第2次在2020/3/12 11:30~14:45,紀錄寫彭獲告知DOJ意向;律師問有無講指證所有人有機會撤回控罪,彭唔記得,有講做NPS唔代表唔告,睇DOJ是否接納,無講細節,警員無做紀錄。

第3次在2020/4/7 見咗3個鐘,當日有了解案情,講NPS內容,警員有用筆寫低,講有機會扣減一半,但無特別在意,做金手指扣減唔可以話無意義,只係比重無咁大。

第4次2020/4/8 簽署15頁紙嘅NPS,簽之前有睇過。

第7~12次係在2021/8/1 ~ 2022/1/16 期間,彭全部唔記得係邊個揾邊個,唔記得會面內容,多數係傾日常生活,唔在意是否接受做證人,同意有少少擔心。

第13次在2022/2/10 警方去小欖探彭,講DOJ已經接納做證人。

第14次在2022/3/25 警方紀錄係去派文件。

第15次在2022/4/13 彭都係唔記得內容,知道DOJ接納咗,但唔知道達成咩協議。

▶️早已達成協議
辯方呈上彭手寫給DOJ的信件,係控方未被使用的文件(P2008),日期係2022年6月24日,內容重點:“… drop charge 1 and charge 3 as agreed.” 指DOJ與彭早已達成協議,彭稱唔記得點解咁寫,唔同意內容,唔記得寫信前有咩發生,唔記得DOJ有無回覆。

📍DOJ因應彭的口供而改控《反恐》
辯方呈上一封彭的代表律師的信,2020年6月29日(P2009),內容係認第一和第二控罪,要求撤銷第三控罪,問邊個係真?再呈上另一封律師信,2020年7月7日(P2010),內容係認第二控罪,要求撤銷第一和第三控罪。彭表示改係自己意思,唔同意在手寫信之前已經達成協議,知道在未做NPS前控罪係較現在的為輕,之後DOJ改為現時的《反恐條例》和「串謀謀殺」罪,而兩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彭確認,亦同意口供內容非常之重要,指控不同人士。

呈上2022年8月18日 DOJ 回信(P2011),指只會接納認第一控罪,撤銷第三控罪。

彭稱被捕當日,爸爸已經退咗休,最後職位係警署警長,無問過爸爸,無溝通。

彭表示知到控罪一的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控罪二的最高刑罰係判監20年,律師指所以做NPS,和有手寫信申請撤銷控罪一和三,彭唔同意。

彭同意吳係好小心,唔會輕易信人;彭在試槍之前無見過D4,佢係屠龍成員,只係聽返嚟;律師問在11月16日晚去試槍之前有無去過理大?彭唔記得。辯方呈上第一次VRI的謄本,彭同意內容提到去咗理大,只係去咗外圍入唔到去,後來在世界殯儀館位置搭的士去太古城。

▶️交手槍給D4
去到西灣亭,吳擺晒手槍/子彈等物品出嚟,彭無攞上手睇,同意唔知真假,試槍企在5米之外,睇唔到每個人嘅位置,吳話試完槍先行埋去執彈殼;去到北潭坳出口之前,吳取出一支手槍和子彈,畀咗D4,並講兩支手槍有問題。

叫彭睇VRI 謄本第1026記項“槍和彈匣由吳拎走晒”,指彭在法庭畀假口供,彭不同意。律師指出在整份VRI,彭無提過吳有畀槍給D4。

[13: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6/6)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