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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1/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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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7

控方繼續播片,由15:25:28開始倒帶,直至@15:25:10見到D7,@14:50 見到D8,D7唔認識。

聽到第二吓澎一聲,想遠離畢打街,行過電話亭燈柱,見人跑跟住跑,頂帽甩吓甩吓,所以除咗,呼吸唔暢順,所以除口罩,一開始跑就唔暢順,唔係跑咗一陣。

🎥MFI 6(3) @15:25:43 & @15:25:50 過電話亭燈柱開始跑;MFI 6(4) P141(12) 德輔道中閉路電視影向金鐘,15:25:50 D7除帽;MFI 6(5) P141(15) 德輔道中閉路電視影向上理,15:25:50 D7除帽,兩步後除口罩;D7唔同意頂帽唔係甩吓甩吓,唔同意跑幾步之後呼吸唔會唔暢順;走到巴士站附近,想“楊”下件衫,跑咗一陣覺得冇乜危險,有掉頭向畢打街,聽到附近有警察。

🎥MFI 6(7) 閉路電視影向雪廠街,見到大個Rolex logo,@15:26:12 D7在巴士站與馬路之間,當時在行人路行,見唔到警察,15:26:13~15:26:14 在巴士站與店舖之間,@15:25:15 開始掉頭,未聽到有警察,@15:25:16 掉晒頭,@15:25:18 唔記得邊個講警察,@15:25:20 掉帽,@15:25:25 掉口罩,怕被誤會為示威者,唔同意唔擔心,因為當時行人路混雜咗示威者,聽到有警察,所以擔心;唔同意一早在畢打街德輔道中要擔心,因為示威者在馬路,過馬路時見唔到警察,冇考慮其他人會誤會,唔同意掉口罩掉帽係想掩飾示威者身份。

15:26:25~15:26:27 見到D7右手接觸過D8嘅背囊,有女士被撞低,當警方控制場面後,有警員示意可以離開,但另一警員示意留低,講「唔夠人,唔准走」。@15:26:38開始走,@15:31:35 有一男子走咗。

11號晚諗住去中環Tiffany,當時未知要去city’super,有去過其他商場,冇留意有冇Tiffany,當時只知道中環有,冇搵其他,方便啲,之後要去北角,唔同意冇搵係諗住去示威。

[15:40~15:50] 小休

11號晚諗住去金鐘或銅鑼灣Tiffany,唔同意藉着出現在示威現場壯大聲勢,唔同意協助、鼓勵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唔同意表達個人政治立場。

[15:53] 🔸辯方覆問
11號唔舒服,返到醫院都唔去醫院睇醫生,係因為入職時有師兄講,唔使諗住喺醫院睇醫生,只要醫生知道係職員,就算再病,都要返工,所以大家建議唔好在醫院睇醫生,一定冇得休息。

當日爸爸舒服,點解唔搵司機幫手,因為司機唔係做呢啲嘢,佢只係負責送貨,投訴係爸爸做開,私人事務,司機會幫手做呢啲嘢。

出門時有帶手袖,知道點用,用嚟隔住隻手和公家羽絨,避免直接接觸,爸爸一樣咁做,好耐之前入city‘super凍庫做嘢已經有帶手袖,冇帶自己嘅羽絨去city’super,冇見過佢帶,冇聽過話要自備,當日亦無叫D7帶羽絨。

D7-4B 相中爸爸帶着冷帽,D7在荃灣凍庫執嘢會戴冷帽,去city’super 嗰套嘢冇冷帽,因為入一陣,時間唔長,睇翡翠螺,只係一兩分鐘,冇需要帶冷帽。

手套係用嚟保暖和搬貨,唔係食物安全手套,荃灣倉有手套,入去執倉搬貨就會帶手套,當日套裝備冇手套,因為city‘super 唔俾戴非食物安全手套,雙手要保暖,唯有放入羽絨衫袋。

代爸爸處理投訴,預算可以在六點前完成,想去Tiffany先,想女朋友再見完面試收到禮物,就算買耐咗,都可以接完女朋友先,送完鏈,再去IFC。

當日帶咗衫褲,冇帶襪和底褲,因為覺得着多一日好平常,冇必要帶,瞓上床就想乾淨衫褲,返工着制服,唔需要着得隆重。

除口罩,跑步導致呼吸唔暢順,環境比較混亂、緊張,亦可能未完全康復,引起氣促,即時反應就係除口罩,冇詳細思考。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D7右手在D8嘅背囊後邊,睇完有啲印象,當時唔識D8,見到做呢個動作,右手提一提高,諗返起當時情況,知道有人跑在後邊,推一推前邊個袋,唔使比後邊跑埋嚟嘅人撞到,即使有咁做,都係俾身後嘅人撞咗一下。

[16:36] 傳召D7證人(DW6)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是D7的爸爸,做海產批發生意,冇請員工,請咗外判工人送貨,佢唔係員工。

D7在2013年考完DSE,間中有幫手入凍庫執倉,聖誕節跟車送貨,至2019年都係咁情況,凍庫在荃灣,溫度係 -20度,有羽絨、冷帽、頭套、手套、護目鏡,戴冷帽保暖,戴完頭套再帶冷帽,手套可以保暖,亦放污糟,保護雙手搬貨,護目鏡係保護唔好畀冷風直接吹眼,D7-4A 影D7在凍庫,2018年影,凍風出口在左上角,D7-4B 影DW6在凍庫出面,DW6着住羽絨外套,帶冷帽,黑色頭套遮住口鼻,無戴護目鏡,因為帶着唔舒服,習慣一離開就除,影相時無戴,2017年影嘅,嗰日整爛咗頭套,覺得得意,影俾太太睇。

工作會去顧客嘅凍庫,會帶頭套、護目鏡、手袖,唔會帶羽絨,客會有公家羽絨,2019年基本上得city’super一個客,所有分店都做,所有city‘super凍庫都有羽絨,手袖係個人衛生,唔會帶羽絨去,冇帶冷帽,因為唔會長時間,city’super 規定唔可以帶我哋嘅手套,要帶食物專用手套,搬運手套污糟,保唔到暖都冇辦法,檢查食物過程只係幾分鐘。

[17:05] 主問未完,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2/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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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傳召D7證人(DW6) 陳先生作供,是D7的爸爸

🔸繼續由辯方主問

簡單重複昨日證供,陳先生做急凍海產生意15年,有機會去city‘super檢查貨物,凍倉有公家羽絨,15年來都有,一定要用食物安全手套,夏天着短袖衫褲,避免直接接觸公家羽絨,會戴手袖保護個人衛生,律師問昨日有無講手䄂?DW6修正昨日講漏咗。
❗️彭官嚴正指責律師「提水」

如果由屋企出發,會帶頭套、護目鏡、手袖,家中只得一套,平時係證人自己用,公司有三套,一套係自己,一套係D7,一套係外判工人。

2019年11月11日,送咗兩箱翡翠螺去IFC city‘super,主管阿龍打電話俾DW,話畀佢聽其中一箱螺有好多爛咗殼,要退貨,DW叫佢原箱放入凍庫,第二朝會落去睇。

送貨嘅過程係會先打電話去四間舖頭,睇吓攞幾多貨,跟住叫運輸跟單執貨派貨,上到去舖頭,入貨倉之前會檢查溫度,檢查完就送去部門放低,搵主管簽名確認,單據一式三份,最底嗰份留俾收貨人,面單和第二份會攞去俾倉務員蓋印,面單留俾倉務員,第二份攞返公司,11號同樣流程,PD7係invoice 副本,第一項係兩箱翡翠螺,倉務員有蓋印,有簽名,呈堂為D7-5。

11號晚10點幾收到投訴電話,諗住點樣退貨,成晚瞓唔着,第二朝起身唔舒服,頭痛、心口翳住、腰骨痛復發,食咗兩粒止痛藥,打電話俾四間舖頭接order,照常開單俾運輸執貨送貨,之後返房休息,唔記得瞓到幾點,太太打電話問有無好啲?太太話買外賣返嚟食,1430起身食飯,同D7 和太太一齊食,D7放病假在家,D7話一陣會過海去接女朋友買禮物,唔返嚟食飯,去女朋友家中過夜,知道之後,見佢精神幾好,叫佢順便去中環睇翡翠螺,叫佢去city‘super搵阿龍,話係陳生嗰仔,阿龍會帶佢去睇,叫佢着保暖衣物,戴頭套、護目鏡、手袖,city’super有公家羽絨,帶食物專用手套,入凍庫打開個箱,睇一睇,影張相俾DW,出返嚟代DW同阿龍say sorry,會盡快換貨俾佢,叫D7在六點前去到就得喇,其他事DW會安排,因為尊重city’super,要面對面道歉,俾人感覺我哋好重視品質。

D7約3點出門,DW WhatsApp 阿龍,通知佢阿仔去睇,D7最終無去到,無心情處理,叫運輸補返一箱,外判司機唔係員工,唔可以代表公司去同city’super道歉。

[10:30~10:48] 小休

D7出門時有帶頭套、護目鏡、手袖,護目鏡有膠紙,係DW黐嘅,防寒風。辯方主動申報DW曾有案底,多年前的事,與本案無關。

[11:00]🔹控方盤問

照例質疑每一個環節:
CitySuper多唔多投訴?(平均一年一兩次,有時無)
除咗D7送貨有無做其他?(有入凍庫執貨,19年11月讀緊碩士課程,好忙)
知唔知有三罷、和你lunch,有無留意示威影響交通、影響送貨?(從來無送唔到貨)
案發當日DW太太出咗街,唔怕影響佢安全?(佢咁大個人自己識啦)
點解腰痛唔去睇醫生,D7唔關心你?(睇醫生都係食止痛藥,可以咁做,但當日無諗,只係諗住上床休息)
D7病咗,點解唔問吓佢咩病,唔關心佢?點解叫病咗嘅D7入凍庫?(見佢第二日打機唱歌,好似平時咁,感覺佢精神幾好,自己腰骨痛去唔到,著晒保暖衣物,入去時間好短)

[11:40~12:05] 小休

點解要入凍庫影相,而不直接換貨?(在凍庫睇貨、影相係慣常做法,另一目的係面對面say sorry)
點解唔叫阿龍影相?(佢哋無責任做呢樣嘢,叫佢影相好唔尊重,要當面講對唔住)
點解唔自己帶羽絨去CitySuper?(咁樣好唔方便)
主控質疑昨日庭上著羽絨?(因為早兩日有鼻水,所以有帶,唔會着住周街走)

主控稱去過CitySuper的凍庫,想提出問題叫證人確認; #田奇睿大律師 提出反對,理由係從未收過控方在這方面的資料,懷疑控方有幾多資料未披露。
❗️彭官又好認真的表示不明白辯方反對理由,駁回申請
控方指出city’super有兩個凍庫,其中一個長方形,存放翡翠螺,風唔係咁大,不需要護目鏡保護,DW不同意不大風,頭五年幾乎日日去,風扇在長方形盡頭,city’super凍過公司凍庫,温度係-20度。

相片D7-4a,D7在相中戴上護目鏡,係公司三套中其中一套,唔記得咩牌子,時間太耐,2013年買,無爛過,係在屋企樓下war game鋪買嘅。

盤問未完,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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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質問有關護目鏡的細節。證人稱在2017年睇中醫,中醫叫保護雙眼,所以去war game 舖頭買護目鏡,老闆介紹,買咗四個,三個在公司,一個在家,當時購買無詳細睇,攞返公司試用,發覺護目鏡有吼唔防風,所以證人黐上膠紙,四個都黐咗,黐膠紙後功能一樣,無諗過要攞返去換,唔知道控方指出的改裝情況(護目鏡上下內側似乎貼上橡膠條),無其他改裝。

不同意控方指護目鏡是屬於D7,亦不同意為咗令D7脫罪,而在庭上講大話。

[14:55] 🔸辯方覆問
- 不同意控方指在不足夠保護衣物的情況下,叫D7入凍庫,因為city’super有公家羽絨,入去時間好短。
- 雖然控方提出好多唔同嘅方法可以更換貨物,但十多年來嘅處理方法,都無被CitySuper投訴遲更換貨物。
- 關於護目鏡的上下內側有甩甩哋嘅橡膠條,購買時唔係咁嘅。

[15:01]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提出曾經揾Tiffany & CitySuper 做證供,證明在2019年有幾多間分店,需要與辯方處理;D8亦表示有事情要與控方商議,申請押後至明日續審,但彭官表示要知道進度,休庭給雙方商議。

[15:40] 商議後控方呈上Tiffany經理的供詞,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無需在庭上讀出內容。D7案情完結。

關於D8,商議後控方有兩項事情要跟進,係關於WhatsApp 內容和一條片段,控方需時處理。

[15:4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1/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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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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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控方與D8達成本案第四份承認事實,以65b呈上,內容係同意「港大同學會書院」陳校長的證明書。

傳召D8作供

🔸辯方主問

D8 在1995年出生,住中環西摩道,2017年大學畢業,2018年獲教育文憑,2019年11月做港大同學會書院老師,任期由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教綜合科學和生物科,2021年辭職。

學校對老師要求高,要準備筆記功課畀學生,非傳統中學,用活動教學,學校唔用教科書,老師因應學生程度,由零開始出課堂內容,每堂兩至三個環節,有遊戲和實驗,教中四班,要求老師準備好多好多練習筆記,要設計活動、實驗吸引佢哋對生物科興趣;未過試用期,希望在Band one學校教到好成績。

有關注社會事件,D8表示中立,學校指引中立,習慣睇Facebook新聞,有like明報。教學期間無同學生討論社會事件,在學校,老師和家長係用WhatsApp和電郵聯絡,有不同群組。11月無停課,無受影響,學校在黃竹坑,返學由屋企行去中環地鐵站,坐車去金鐘,轉車去海洋公園站,再行5分鐘,工作無受社會事件影響,海洋公園站無封過站,中環無封過路,11號無停課,嗰日學校提早放學,晚上約22:30,學校用WhatsApp傳訊息俾全體老師,大概內容:學校因應交通情況,11月12日停課一天,期間學校照常開放,高層老師必須回校,學生如有需要都可以返學校,停課期間不停學,老師要根據12號嘅課堂,準備相對嘅網上教材畀學生自行學習,12號因工作安排,要準備網上教材,打算朝早在家完成網上教材,但有兩件事一定要在學校做,打算晏晝食完飯返學校做,出小測卷和準備實驗,小測卷學校有指引,不能重複過往三年考試卷,考試卷一定要用學校電腦睇,所以一定要返學校參考試卷;因為book咗實驗室準備中四實驗,實驗室好難book,所以決定返工。

案發當日08:30起身,等上司學科主任畀指示,09:45收到WhatsApp和電郵,指示科組要準備咩網上教材,包括筆記、功課,用咩渠道通知學生,因為電郵寫ASAP,就開始做,一直做到食飯,大約13:00,工作已經做晒,上載至網上平台,通知學生,食飯食到約兩點,睇WhatsApp 和電郵,無新指示,走去小睡,瞓到約14:45起身,執USB、實驗用手套,換衫出門。

出門時無留意交通,因為沿着平時路線行去中環站,未試過封路,無諗過要特別去睇,朝早工作時,睇Facebook,見到明報新聞有講三罷,多區示威,睇唔到講中上環,食飯後出門之前無睇Facebook,無從其他途徑睇即時新聞,無約其他人。

當日嘅衣着,相片P117(1~4),上身係藍色恤衫P66,黑色長褲P67。灰色鞋P68,本身係白色,2018年去完柬埔寨變咗灰色,一件黑色T恤底衫,相片睇唔到,影片見到戴cap帽,因為啱啱瞓醒,求其戴帽唔使梳頭,出門時已經帶咗頸套,只係包頸,無遮口鼻,因為嗰日天氣凍大風,戴嚟保暖,係平時返工嘅衣着,上課日子唔會戴帽,凍就會戴頸套,睇情況,大風就會戴,夏天唔使,秋冬會帶嚟防身;黑色背囊係返學用,出街都用,裝隨身物品,例如䄛、叉電器,無執背囊,多數係太重先執,承認事實中有講背囊內揾到嘅物品,有啡色外套P187,冷氣房保暖用,一對黑色手套P72,準備實驗用,係關於生物科plant nutrition gas exchange 植物的營養和氣體交換,放葉落水,葉有氣孔,有空氣經過氣孔在水中排出,比較唔同品種植物嘅葉氣吼分布、密度,要準備不同品種嘅樹葉,學校有自然徑,可以揀不同品種樹葉,試吓邊種適合,平時處理植物都會帶手套,保護雙手,學校有手套,但在STEM房,普通手套唔係防割,保護唔到,D8入唔到STEM房攞手套,自己嘅乾淨啲,呢種手套在大學開始用,field trip野外考察用,好多時間會用,爆林保護雙手,工作時仍然有與同學去,生物科老師都會自組或者跟機構做野外考察,習慣戴手套,手套用咗幾個月。

黑色口罩P73,在警署在背囊內搵到,係保暖口罩,同外科口罩有分別,較為厚啲,形狀唔同,包裝係咁寫,呈上同款口罩相片,寫住“舒適保暖口罩”,出門口時攞咗入袋。

黑色手肘P74,都係在背囊搵到,平時出field trip 用,防曬、皮膚會涼啲,之前考察過,放在袋內無執出嚟,對上一次在10月尾夜行時用過,大學開始已經戴手袖。

一隻375G USB P78,在背囊搵到,帶返學校工作用,因為要出小測卷,打算大致出完之後,就擺晒入USB入邊,帶返屋企再做修改。

粉紅色iPhone P76,當時扲住在手,去到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手中係揸住手機和充電器。

[11:20~11:49] 小休

D8在地圖畫出由屋企行去中環嘅路線,15:00出門,沿着半山電梯落去、嚤囉廟街、堅道、士丹頓街、荷李活道、擺花街、到電梯最底,過馬路去德輔道中,再過馬路去到C出口,成為D8-6。

同平時一樣去到德輔道中,見到馬路上無車行,行人路一樣,正常人來人往,在德輔道中南邊行人路行,繼續向C出口步行,無特別,直到C出口,見到封咗拉閘,繼續向前行去Landmark,搵其他出入口,邊度可以入,見到G出口無封,去到近Citibank,有途人攞手機影相,D8拉高頸套遮住口鼻,因為係老師,唔想俾人影到,好難入Band one中學,試用期未過,唔想俾人影到放上網,被學生見到亂咁評論,Citibank 在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位,見到德輔道中有好多人在馬路上行行企企,無做任何嘢,畢打街近皇后大道中嘅馬路上少啲人,近德輔道交介位多啲人,着返工衫,有著便服,在交界位嘅馬路,黑衣人同着返工衫嘅人一樣行行企企,因為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好多人,睇唔清楚畢打街與干諾道中嗰度發生咩事,過馬路去Landmark嘅G出口,因為環境好奇怪,想知發生咩事,望向干諾道中方向,注意力集中在干諾道中,行咗出馬路,都係睇唔清實際發生咩事,覺得所有嘢嘅源頭喺嗰度,但因為德輔道中啲人遮住,所以睇唔到,但好想知發生咩事,當時無特別留意行人路情況,唔記得望咗幾耐,留意到馬路上嘅人上返行人路,都係望向干諾道中,好好奇,直至離開都唔知發生咩事,因為人多,上咗行人路,有人遮住視線,唔係企定定,有移動,從人群之中睇,唔記得睇咗幾耐,突然間見馬路上嘅人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行,見到越來越多舉雨傘嘅人在馬路上向皇后大道中行,當時唔知點解咁做,有啲擔心,向右邊移動,同馬路上嘅人保持距離,舉遮嘅人來自干諾道中方向,唔見有人破壞,無人拆欄杆,無人破壞交通裝置,無敲打物件,無人掟汽油彈,有人聲,但無人叫囂,無辱罵警察,無舉旗,無警告,無嗌咪,無指示。

移動之後,見途人向雪廠街行,唔知有咩危險,所以見到佢哋行就跟住行,突然間有人開始跑,跑之前留意到在馬路有黑衣人行上行人路,見到同行嘅人望向干諾道中方向,D8又望,但睇唔到發生咩事,有巴士遮住視線,跟住,身邊嘅人開始跑,唔知係唔係有危險,所以跟住跑向雪廠街,因為起跑時驚頂帽會甩,所以除帽,同時拉低頸套方便呼吸,一直跑,諗返起剛才在馬路上上返行人路嘅蒙面人,當時諗唔想被誤會喺馬路上嘅人,早前蒙面,係無諗過會被誤會為示威者,因為離開好遠。

跟住見到前邊嘅人跑轉頭,唔知係咪雪廠街嗰邊都有危險,所以掉頭跑向畢打街,見到前面嘅人轉入置地中庭凹位,跟住轉入去。

片段中見唔到D8有帽和手頸套,手拎住手機和充電器,因為情況混亂,唔知幾時跌咗頂帽和頸套,見到前邊啲人停在凹位,就跟住停,當時見到有上班嘅女士被後面跑上嚟嘅警察撞到跌在地上,警察扶起佢俾佢離開,同時間有一位警察揮棍指示D8和其他人離開,話唔關事嘅人離開,聽佢咁講就離開,打算轉右,有人離開咗,之後聽到另一警察講唔准走,所以停低,被截停問話、搜袋。

主問到尾聲,未完,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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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3/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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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繼續辯方主問
約15:00 出門,睇手機,有一中四班學生在14:05時發訊息,出門先睇到,佢搵D8幫手上載教學材料俾佢溫習,小測用,有跟進,沿途用手機搵教學材料上載到雲端,就快行到QRC100 (Queen’s Road Central),15:15 send WhatsApp 畀佢 “please check”,打完呢句見到電話得返好少電,在背囊攞充電器叉電,開始揸住充電器直到置地外面,兩個時間與地點之間一直揸住,第一眼見到警察係在置地廣場凹位,女士被撞低當刻。

🎥P141(8),控方在15:25:30開始播放,辯方在15:21:21開始,係D8首次在片段出現(MFI 8),@15:22:05 D8 開始過馬路行向置地廣場,@15:22:09 企在行人路對出嘅馬路,@15:22:33 上返行人路,@15:22:44 趷高腳望,@15:33:52 趷高腳望向干諾道中方向,@15:25:12 再趷高腳望,@15:25:19 見人急步向皇后大道中,多人舉遮,@15:25:22 D8 離開馬路,@15:25:30 控方指控D8,當日無約人同行,截停之前無遇到相識嘅人,無同人交談,無手勢或者眼神交流、無意圖參與暴動,無藉着身在現場鼓勵或者支持佢哋,無做任何動作。

[15:00] 🔹控方盤問
D8在香港大學讀生態學,進修教育文憑一年,去過多國旅行,同讀書無關,在香港有去field trip,去烏溪沙海星灣、香港島嘅龍脊,教綜合科學,教初中生生物概念,做實驗要小心,唔好受傷。

11月11日晚收到訊息,嗰晚諗住第二日早上做網上教材,下午返學校,有兩個原因,中四班嘅生物科小測在11月14日,預計在星期三要俾試卷由另一位生物科課老師檢查,檢查完在當日印卷,或者星期四印卷,另一老師教另一班,一份卷兩班用,每月都有小測,學校無明文規定,係和另一老師協商,D8係新老師,想盡力做好工作,主控指在14號完成都無問題,亦唔係必定要在14號做小測,D8稱係可以轉,但唔係無問題,因為學生在每一科都有測驗,學校規定每日不能多於兩個測驗,定咗日子要轉,唔知改到幾時,UT在一個Sem,然後小測,如果夾到另一日就可以,實際好難在短時間再測驗,當日出咗MC,實際出咗幾多唔記得,另一老師決定課題,然後D8負責出題目,佢負責check卷,題目不能重複過往三年嘅考試卷,曾經檢視過去三年嘅題目,不同意因為好多份卷無可能記得晒不同意無印象。

原本11月12日要返學,會在空堂出題目,無同另一老師傾改日子,如果係資深老師可能會咁做,但當時資歷淺,唔會亂改,因為已經定好咗,在學校日程表寫咗。

唔同意控方指可以在13號揀題目,13或14號印,要俾同事check,可能會改,唔會咁趕,預計13號搞掂,如果唔得,最終係要14號印。

唔可能同另一老師一齊做,因為每個老師都有不同工作,另一老師可能出緊另一份卷,所以自己嘅卷自己出。

關於實驗室,11月12號係準備下一堂的實驗,實驗性質係plant nutrition gas exchange ,將樹葉放在水中,睇空氣從氣孔排出,睇分布和密度,要準備、設計實驗流程、步驟,引導學生探究唔同樹葉氣孔分布、數量、密度、全部都要在實驗室做,做準備工作,將不同嘅樹葉帶去實驗室,用量杯放入水,計劃畀一啲挑戰事項俾學生,例如睇有燈或者無燈嘅分別,流程可以思考,如果實驗係自己玩,可以在屋企做,但實驗畀全班學生做,所以要一早準備好,實際上畀setup佢哋係大概點嘅樣,模擬一次,呢個係相對簡單實驗,搵樹葉和模擬一次係好重要,在課室裏面看似簡單嘅步驟,老師背後一定要做功課,唔同意唔需要時間,順利係可以好快,但安排六個小組,邊樣做先邊樣做後,點樣帶佢哋去到挑戰項目,係要模擬,不同嘅樹葉、細杯大杯、有燈無燈,好多嘢,呢個實驗係第一次做。

實驗室係好難訂,訂咗16:00開始,最遲22:00走,學校嘅停車場有自然徑,無特定要邊種樹葉,做完實驗仲要設計工作紙,同實驗室助理準備物資,同意係可以在12號之後做,但實驗室難訂,已經計劃好,就跟着進度。

[16:20] 主控表示會詢問另一範疇,但留意到時間,預計星期五一定夠時間,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23/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4/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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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繼續傳召D8作供

🔹控方盤問
11月11日因為三罷學校提早放學,D8約在15:30放學,唔知道下午在中環金鐘有暴動,無睇明報嘅實時報道,回程返屋企平靜,無示威。

22:30收到WhatsApp訊息,有關示威活動,知道有可能同交通有關,預計11月12日回校,會睇Facebook,明報彈出嚟就睇,無就唔知。唔同意必定會睇吓將會有咩事發生,同意因為WhatsApp訊息,知到11月12日會有事。

11月12日08:30起身,09:45收到指示,08:30~09:45無特別事要做,同意有時間睇新聞、WhatsApp 、Facebook ,當時唔知有和你lunch,無睇電視嘅習慣,無印象當日父母有無睇電視。

09:45工作至13:00,食飯無開電視,食完飯睇手機,應該有講晏啲出街,無印象講交通情況,無講中環有示威,14:00左右有睇手機,睇有無學校嘅訊息,唔記得有無其他訊息,午睡就睇情況,有時有,學校午飯時間大概由12點幾到一點幾,有空堂可以瞓,在自己個位瞓,唔同意學校唔俾瞓覺。

較鬧鐘14:45,無特別原因,約15:00出門,見學生有‎WhatsApp,無睇新聞,主控質疑唔趕時間,無任何事情阻止D8查核新聞。

執袋,無執黑色口罩,原本在背囊內,嗰排轉凍,媽媽畀保暖口罩,無諗住用,因為戴咗頸套,有放手套入背囊,因為要摘樹葉,10月尾有去夜行,有用手套,皮膚涼啲;主控指唔着手袖比較涼啲(唔同意)。考察之後每日都有用背囊,無留意手袖在背囊有無異味,指出唔係唔知,係特登帶出去中環參與示威(唔同意)。

控方指作為新老師,應該要梳頭先出門,D8 解釋,瞓完覺起身,求其戴頂帽,唔需要gel頭;因為大風所以戴頸套,出門前戴咗,足夠保暖,唔使着外套。

控方指藍色恤衫,黑色底衫,黑色帽,黑色褲,黑色頸套可以遮口鼻,灰色鞋,去到示威現場,除咗藍色恤衫就係黑衣人,D8指如果真係除咗就係,如果當知道有手袖,戴埋,咁就同意似示威者。控方指出打算去示威現場穿着(唔同意)。

行去德輔道中轉右去畢打街,路面無車行,無諗有咩發生,見唔到好多人,直到C出口,唔同意未到C出口已經知道好多人。

15:21 閉路電視見到D8 到C 出口,環球大廈有B出口,唔知有無得過去,雖然C出口去G出口遠啲,但唔使去示威中心,無諗過馬路去B出口,C出口去D出口行唔到,無揀D出口;由C出口行前幾步,見到G出口開門,馬路上無車,黃格好多人,有黑衣人。

🎥MFI 6(1) 15:19~15:21 D8唔同意好多人在馬路上行,有人聚集在路口,費事俾人誤會,驚被影上網,唔同意唔知係示威緊,見人行行企企,又無咩事,同平時示威唔同,見唔到有人阻住車行,有諗過係示威,但平靜,唔同意企喺馬路中心就足夠證明示威。

D8不能確定多人企在馬路就係非法集結,干諾道中係源頭,但見唔到德輔道中,望向嗰邊,唔知道德輔導中班人做緊咩,唔知係非法集結,唔覺得有危險,見唔到有人掟嘢,見唔到有警察,唔同意有機會警察到場。

[11:12~11:38] 小休

D8在Citibank 拉高頸套,唔想俾人影到,珍惜份工,影到放上網,驚學生亂咁評論,誤會而作出無謂揣測,不同意唔選擇離開,無除頸套,因為當時衣著同非黑衣嘅途人一樣,唔係參加非法集結,有無頸套無分別,知道有蒙面法,無諗過危險性,在Citibank行人路,見唔到干諾道中,見唔到非法事情。

CCTV 拍到D8 企在LV門外,有黑衣人行過,D8 知道身處非法集結地點,無印象有全身黑衫黑褲蒙面人,唔同意必定知道會堵路,同意干諾道中發生緊一啲嘢,同示威有關,片段顯示停咗4分9秒,同意有示威,有機會有危險,開始係無後尾有,唔同意控方指出有機會示威,唔係參與就要離開,見到有人向皇后大道中行,有人向干諾道中行,遠離干諾道中,在馬路行,行人路正常,D8係可以去G出口,無人阻止,D8向右邊移動,遠離佢哋。

🎥MFI 6(1) 15:23:09~15:25:29,@15:24:35 D8 未開始跑,行緊,@15:25:29離開,唔知有警察,留咗2分20秒,唔同意刻意唔離開,好奇發生咩事,唔同意留低係支持參與。主控指在15:23:25 D8舉左手,伸出五隻手指,D8否認係自己。

🎥MFI 6(5) @15:25:48 D8 除帽,@15:25:50 除頸套,跟住開始跑,拉低呼吸暢順啲,無諗過企埋一邊。

🎥MFI 6(6) D8在馬路上跑向雪廠街,當時見唔到警察,@15:26:15 見唔到警察由雪廠街跑過嚟,唔記得幾時除頸套,應該係跑緊嘅時候,@15:26:18 調轉頭,除咗頸套,主控指出D8除帽除頸套,係見到警察跑緊過嚟(唔同意,唔知幾時跌咗);主控指出係擔心被警察截停,唔想有呢啲衣物在身(唔同意);主控指出如果擔心一早在LV位除頸套(唔同意)。

🎥MFI 6(7) @15:26:26 D7左手在D8前面,右手在背囊位置,D8稱當時唔知佢隻手。MFI 6(6) @15:26:25 D7右手踮着背囊,@15:26:40 D8 左手踮着D7 背囊,D8 無印象。

[12:50] 表示盤問到尾聲,申請提早休庭整理資料;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4/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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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控方繼續覆問D8
集中質問D8企在置地廣場/畢打街交界,LV店舖外行人路上的4分鐘所見的情況,控方播出直播新聞片段P135,見到示威者傘陣在畢打街近干諾道中,慢慢退後至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交界的黃格,指稱D8應見到傘陣情況,點解唔走?

D8堅持當時望唔到干諾道中的情況,見唔到傘陣,只係見到近距離有人由畢打街行向皇后大道中,見到有人「打直」持傘,不是「打橫」,最後見到多人逃跑,亦有驚慌,所以走。

最後,主控向D8指出:
- 當日有備而去人群聚集示威一帶;
- 直著出現同其他示威者一同集結;
- 從而壯大聲勢,協助或者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 從而表達個人立場
被告全部唔同意

[14:56] 辯方覆問
解釋「打直」嘅意思係持傘向上,「打橫」係從新聞片段中見到的橫向某角度。
當時有望向干諾道中方向,因為行人路和馬路上好多人,阻擋視線,睇唔到傘陣。

[15:00~15:14] 休庭
D8律師已再向被告索取指示,被告選擇不傳召證人,D8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需要八星期寫陳辭,後來改為六星期;辯方表示需要四星期;彭官表示要睇日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7/6) 09:30 同庭續審,與其他已認罪的被告再商議日期,五名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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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好多親友到庭支持各被告,八成坐滿。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5/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D2, D5, D6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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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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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囚車遲到,書記叫控辯雙方商討口頭陳詞的日期

[10:10] 開庭
初步議訂控方在8月8日交陳詞,辯方在9月5日回應,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彭官需時考慮,至來的日期只有在11月的星期六,裁決、求情、判刑要分開在多日,法庭再休庭待書記與各方安排。

[10:33] 開庭
法庭決定:
1. 控方在8月8日交書面結案陳詞
2. 辯方在9月5日交書面結案陳詞和對控方的回應
3. 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4. 法庭在11月4日09:30作裁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5. 已認罪的被告和日後裁決後的被告,在11月18日09:30求情,地點可能改去灣仔區域法院
6. 法庭在12月2日09:30作判刑
7. 已認罪的被告在11月10日前交到法庭
8. D1, D3, D4, D7 & D8 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各被告申請更改每兩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9. D2, D5 & D6 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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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跟咗案件多日,見到開庭前後的人生,不論控辯雙方在庭上如何針峰相對,好禮貌地互相指責,散庭互相講笑講爛gag;庭上主控的積極和某辯方律師不停睇手機,形成強烈對比,叫坐在後排各被告情何以堪,咁就改變了幾個人的一生😭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午進度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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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 開庭

A3 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向法庭稱 A3都係唔舒服,未能出席,申請獲批。

A20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2014年劉小姐從大學社工系副學士畢業;2016年兼讀社工係學士學位課程,其間兼職合約社工,2020年9月畢業;之後續任社工,直至現在與家人住沙田。

2019年11月18日早上被捕,劉小姐係在17日約傍晚六時去到尖沙咀;事緣係劉小姐要在12月交社會政策論文,要搵參考書,知道台灣比較多這方面的書,於是去尖沙咀誠品,17日在天水圍返完教會,搭269B號巴士去尖沙咀,選擇去尖沙咀誠品,係因為當年只有三間誠品書店,一間在銅鑼灣、一間在太古、一間在尖沙咀,尖沙咀呢間唔使過海,平時有去開。搵到參考書,但內容唔啱做功課,所以無買,留咗個多小時,約20:00離開,當時肚餓,打電話搵朋友,想約佢食飯,佢話同家人食緊晚飯,不如等佢食完,上去佢度傾偈,之前曾經上過佢屋企,知道在漆咸圍,但唔記得詳細地址;當時未約實時間,朋友話食完飯打俾劉小姐,劉小姐好肚餓,就行咗去美麗華商場Donki買壽司食,期間朋友打畀劉小姐,約咗在金馬倫道7–11等,朋友先到,同劉小姐講佢屋企都受到催淚煙影響,佢一家人搬咗去酒店住,不如上去佢間房(佢同妹妹一間房),在7-11買零食,去咗赫德道一間酒店。

劉小姐和朋友關係好好,係副學士大學同學,有共同信仰,一齊打波,一齊返團契,話題傾到生活近況、工作、學業、感情,傾到半夜兩點,無車返屋企,朋友叫留低過夜,劉小姐就留低咗。

11月18日,她們遲咗起身,朋友要返工,簡單梳洗就落樓離開酒店(唔記得幾點),劉小姐在當日唔使返工,唔使返學,打算搭火車返屋企休息,會在第一城站落車行返屋企,(點解揀呢條路線?因為)在尖沙咀東站地底要行一段路先去到閘口,跟住等西鐵,去到紅磡站又要上返大堂,落去等東鐵,行嘅路程同去紅磡站差唔多,揀直接去紅磡;另一個方向,在尖沙咀站搭荃灣綫去旺角,轉觀塘綫去九龍塘,再轉東鐵去大圍,再轉馬鐵(按:屯馬線未通車);鍾意揀一程車返到屋企。

由赫德道行向漆咸道南,左轉漆咸道南去到金馬倫道斑馬線,過馬路穿過安達中心前嘅公園仔,沿着半島中心嘅行人路,行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當時感到口渴,就去新文華中心與南洋中心之間嘅7–11,去買水飲,原本打算會經過科學館廣場,去到康達徑花園,上天橋去火車站。

當行到科學館廣場,近馬會位置,見到人來人往,有着西裝、套裝嘅上班一族,有着T恤牛仔褲嘅路人,馬路泊滿車輛,新文華中心隔離嘅行人路比較多人,車輛阻擋視線睇唔到前邊,環境好嘈,好似在茶樓飲茶咁,但唔知佢哋講緊咩,亦都無留意,望咗一眼覺得人多,就諗住行去華懋廣場嘅行人路,穿過馬路行過去,當行到馬路中間嘅分隔處,突然間左前方有班人在車罅中間湧過嚟,當時好驚,唔知前邊發生咩事,呆咗一呆,意識到有危險,佢哋先會走,想轉身由後邊離開,但轉個頭右後方又有一班人湧過嚟,被夾住咗,夾咗出去馬路,有人大嗌踎底,唔知咩事,無即時踎低,當身邊嘅人踎低晒,才見到外圍有警察,跟住踎低,好快就被宣布拘捕。

當日孭住草綠色背囊,背囊內有藍色外科口罩,和N95口罩,劉小姐自細就有好嚴重嘅鼻敏感,藍色外科口罩係防塵,例如經過大塵嘅工廠/地盤就會戴,戴完放返入書包,N95口罩係防刺激氣味,當時屋企附近嘅商場有裝修工程,好大天拿水味,行過去搭車時會戴,戴完又係放入書包,口罩會重複使用,因為每次戴都係短時間,唔會一兩次就防唔到,當日無戴過口罩,之前係有用過。

背囊仲有五支生理鹽水,亦都係因為鼻敏感,有時會打乞嗤流鼻水,食過兩隻敏感藥都唔得,嚴重起來要用生理鹽水沖洗鼻內嘅敏感元,沖洗嘅方法係顎高頭,由鼻孔倒入生理鹽水,通過鼻腔,由口部流返出嚟,會重複咁做,視乎情況而定。生理鹽水無開封,一排5支係連住嘅,在藥房買,一買就買一排,放入背囊備用。

背囊內仲有銀包、敏感藥和水,無被檢取。

鼻敏感主要係睇中醫,間唔中有睇西醫,呈上醫生報告以作證明(D20-1),律師讀出其中一些段落。

當日無在任何時段參與非法集結,無鼓勵,亦無意圖參與。

劉小姐作供完畢

主控助手不在,申請將案件押後至下午作盤問,嚴官批准。

[10:20]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續審 [26/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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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早前法庭已收到各方的書面陳詞。

控方補充及回應:
開庭前控方呈上兩份新的案例。

1. 法律觀點:
有關構成暴動罪的原則(盧建民案例), 就D1的陳詞, 控方有不同的分析。辯方強調, 跟據終審法院提出的法律原則, 與示威者相同的衣著及身處現場不足以構成暴動罪, 亦需要考慮參與意圖。控方的立場指如果有人衣著與示威者相似, 甚或有蒙面或其他裝備, 留在現場一段時間, 就不是僅僅在場。如果有手勢或叫囂的明顯動作, 推論會更容易。例如黑社會有兩群人對峙, 會以衣著或裝飾, 如白色手套, 分辨不同黨派。上訴庭認為湯偉雄案件中郭啟安法官就衣著的分析有問題。有否在場之外, 法庭亦需考慮其他證據, 如衣著, 言行。劃分保護和攻擊裝備的作用不大。被捕人可以透過配戴與暴動者相同的裝束, 來鼓勵暴動者, 並在有需要時提供給他們。

DCCC357/2021與本案為同一日發生, 部分人亦於同一凹位被捕, 但控方立場不希望法庭考慮此案例。

2. 回應D1:
戴口罩方面, 控方強調D1最後一次看醫生關於氣喘是2016年, 之後沒有證據顯示他2019年有再看醫生, 他如果真的有需要, 應該會帶噴霧劑, 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帶。

沒有帶生理鹽水方面, 只有被告的證供顯示搜身沒有搜到生理鹽水。
法庭回應: 辯方證供已確立了生理鹽水是在警署警誡後才由PW8在D1身上搜到。如果警員證供在生理鹽水方面沒有爭議, 可能警誡供詞中提及的生理鹽水並不是檢取作為證物的生理鹽水。法庭已反覆考慮此問題一段時間。

現場人士跑可能是有其他原因, 但D1跑的時候不是同一方向, 而且曾調頭兩次。
法庭回應: 辯方想建立的是現場有其他人也有跑, 但警員沒有拘捕他們。
D1和一個外藉人士都有跑, 外藉人士沒有調頭繼續向前。D1由畢打街跑到雪廠街, 看見警察時調頭, 跑回畢打街方向, 看見警察又第二次調頭跑向那個凹位。D1, D4都是由畫面右下方進入那個凹位。
D1代表: D1兩次調頭是不正確, 只有一次。(D1擺手擰頭表示不同意有兩次調頭。)

1100-1130內容從缺🙏🏻

3. 回應D4:
法庭認為控方很大程度只提及逃跑, 提出如果剔除逃跑, 看見警察調頭等佐證, 還有什麼證據, 如駐足在該處。
控方認為D4有逗留, 依賴他的衣著, 額外的口罩, 背囊內有一把縮骨遮。

早休20分鐘後

4. 回應D7:
當時只是一個暴動, 雖然1400時沒有放火, 掟磚頭, 但磚頭雜物仍在馬路上沒有被清理, 巴士仍不可以離開, 交通仍然完全停頓。暴動是流動的, 法庭不可以只看某一地點或時間。

沒有證據指辯方所指的鹽水和警方到的鹽水是一樣的, 只有其中一個成分是一樣, 其他全部不知道, 不可以代表兩個產品是一模一樣。不是以高規格產品代替普通產品一定是好些。

辯方留意到D7有份醫生報告, 以65b呈堂, 控方質疑D7的病情是否如他所述, 他的病情只有D7和醫生說。辯方指控方可以要求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不同意。

護目鏡改裝方面, 控方認為D7及父親的口供不可信, 護目鏡並非由D7父親提供。父親並不知道改裝的事。控方不是依賴改裝護目鏡來推論D7犯暴動罪。

控方指除了D7的證供, 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有隱形眼鏡在背囊內。

D7解釋為何不去醫院看醫生, 而要等盧醫生的診所開門, 是因為現實世界大部分人的經驗是某些醫生會給較長的病假給病人休息, 有些則給較短。控方指沒有醫生會不給病假一個真的病人。

法庭不應因為一個人是專業人士而對他有任何優待。

D7亦有逃跑。

5. 回應D8:
關於B出口, 當日是關閉的, 但如果D8真誠想搭地鐵回校, 應該在途中看看出口的情況, 最低限度可以去B或D, 但他看到C出口關閉, 是選擇去G出口, 連B或D出口也沒有留意過, 證明他是一心想去暴動現場。

D8指怕被警察辨別為示威者, 所以逃跑時拉低並脫下圍巾。控方指沒有證據顯示D8看見警員。D8逃跑時亦有調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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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回應: D7是沒有一個片段拍到他在現場行企?

控方回應: 控方立場是152301開始已拍到D7, 站在D8旁邊的就是D7。D7有逃跑, 穿有白色口袋的上衣, 藍色牛仔褲, 戴著黑色帽, 他脫下黑色口罩, 後來拿著黑色帽及口罩並扔掉, 後來見他已沒有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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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D8代表下午有工作, 先進行回應。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法庭: D8代表詳細地追蹤一些人的行動, 是不是想指他們沒有被捕?

D8回應: 不清楚那些人有沒有參與暴動, 但D8當時是一個八卦的心態在現場, 而現場也有其他這樣的人在場。D8當時其實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只是見到有些黑衣人開始接近他的方向, 他認為情況有變而開始跑, 當中有回頭。現時看片當然是可以有很多資訊, 但當時他只是慌不擇路。D8的確是在現場逗留久了, 但他在判斷有危險時已離開, 而不是一直逗留在現場, 他離開時的行為受到批評是遺憾的, 但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8是在參與暴動, 有可能他只是一個八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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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回應:
控方沒有證供證明D1在2016年後無需定期覆診。辯方是沒有提出醫生紙, 而不是沒有證供。噴劑是給哮喘用的, 不是鼻敏感。D1做劇烈運動時會發作, 需要用噴劑。如果D1有意參加暴動, 應會帶噴劑才合理。
在現場D1有被搜身, 亦有向PW6澄清過。現場的警員必定會對被捕人搜身, D1當日亦多次被搜身。5枝生理鹽水在午夜過後時份首次出現。D1採納書面陳詞及其他代表對其有利的陳詞。
法庭已留意到D1的關注點是證物和逃跑。5枝生理鹽水不能肯定是否當晚由D1身上檢取。D1有提過生理鹽水, 但沒有證據證明D1曾接收生理鹽水。
播放P141(8)152617-152619: D1是轉身進入安全門, 不是調頭。
D1的證供全靠推論, D1在活動較激烈的時候是去了吃飯, 還有心情去喝杯咖啡。離開了可能被捕的現場後, 他又回到中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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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 不在庭上讀出, 更正兩點手民之誤。

短袖黑色衫, 短褲, 拳帶, 頭巾是因為打泰拳而帶著。因為D3知悉警方可能發射催淚彈, 所以取出頭巾作保護。

D3代表重申辯方說法中D3當日的行動, 沒有畫面拍到他走出過馬路。由1357至1515, D3沒有與現場人士作出任何互動, 他一直漫步是因為等女朋友慶祝生日。任何一刻在D3經過的行人路都沒有擾亂秩序的行為, 連叫囂或憤怒的情緒也沒有。

1. 只是身處現場, 沒有其他行為動作
沒有反對法庭需要考慮所有因素, 如果有明顯行為, 推論會比較容易。D3與那些有明顯行為的人之間沒有任何鼓勵支持。

2. 如果案發現場是四通八達, 出現在現場的人不一定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 上訴庭沒有推翻這點。

3. 要沒有任何其他無辜的原因, 法庭才可以推論逃跑是為了脫罪。在這宗案件, 被告是有提出說法, 他調頭是因為看到警察拿著槍, 他感到害怕。一個普通人是可以感到害怕的。

4. 馬路對行人路
馬路和行人路上的人可能會互相溝通, 互相支持, 但這宗案件沒有, 行人路上的人有辦公室女郎, 就像平常的工作日子。警方沒有封鎖現場, 沒有作出警告, 1517才到場, 1525已舉旗。

5. D3有試過吸入催淚煙, 所以當時取出頭巾, 並步離現場, 而沒有默默留在現場表達支持。

2023年重看這件事, D3應該做得好一點, 不應這樣穿, 以免瓜田李下, 但這遠遠不足以達到盧建民案的要求。D3沒有被捕的經驗, 但在面對警員詢問時神態不像是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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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回應:
控方的回應著重在逃匿方面。辯方引用的司法認知是在當天的情況下的確是有多於一個可能的推論, 不能推論逃匿一定因為畏罪。控方的說法是D4第二次調頭沒有見到警察, 不吻合逃匿的說法。

控方陳詞批評辯方證人記錯D4的訊息, 指D4說謊, 根本沒有發過訊息給上司。如果是如此, DW7根本不會記得這個訊息, 因為DW7記得當日中環有事發生, 收到這個訊息後D4當日沒有上班。DW7亦不是D4的上司, 而是同事。

D4的逗留只是在干諾道中行人路上, 遮打大廈旁, 文華酒店旁的路上。暴動範圍是十字路口。有些暴動是很大範圍, 但本案行人路上和馬路上的人都是河水不犯井水。當時亦沒有警方警告。D4的逗留期間沒有和在場人士交流, 也不知道他的電話是在和誰通話。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裁決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 6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1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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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速報: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名成立❗️

法庭以頒下判辭方式,只宣布裁決結果,之後休庭一小時。給律師閱讀判辭,和與被告商量。

[11:25] 再開庭

經各方商議後,法庭定下以下日期,辯方在2024年1月15日16:30戓之前交書面求情,1月20日09:30在同庭作口頭補充,1月27日09:30 在同庭作判刑。現不會為各被告索取報告。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6A_2021.docx

各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審訊 [1/4]

上午進度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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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法庭先聽取答辯,書記宣讀控罪後,被告表示明白,不認罪

李官稱收到雙方對被告的精神報告,和提出的案例,稱有兩個方式處理:一、在控方開案前,先由法庭裁定報告可否呈堂;二、如常進行審訊,直至法庭作出裁決才一併考慮。

控方提出小休,以便和辯方商議。

李官稱比雙方睇咗多四倍案例,提出觀點給雙方考慮,要聚焦報告的效果,雙方專家均稱被告的焦慮及適應障礙症屬於輕微,辯方係咪指被告係嚴重到失去自制能力,從而消除犯罪意圖?如果係就對被告好危險,指被告有精神病,會影響被告福祉;如果係輕微,係咪可以成為辯解?

李官續指出Archbold 2023 Vol I & II 的法律原則,和終審法院 HAMC 35/2023 的案例中,稱辯方把求情理由混淆成辯護理由。指辯方要考慮被告當時係咪 totally lost of self control ,係一時衝動抑或係有意圖?

小休後,雙方同意以方案二進行審訊,稍後再決定係唔係傳召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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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辭大概
被告干犯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和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的Facebook 專頁留言,非法煽惑他人作出非法傷害他人,請法庭考慮是否具煽惑犯罪意圖。

林卓廷在2020年12月2日在Facebook 貼文指告黎智英係CLS,被告在12月3日06:40對貼文回應,留言「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之後被告再留言「香港人太斯文了,不可能以和平方法對付中共」。在錄影會面中提到為何指向鄧炳強和高層,留言用字的意思,解釋是一時衝動。

被告在Facebook 的個人資料均屬真確,當日晚上已經删除Facebook 帳號,但無删除留言。

雙方精神科專家獨自的報告內容,和在預審時,法庭要求下,兩位專家所做的聯合報告,均同意被告係有輕微的焦慮及適應障礙症,辯方李醫生認為不能排除受影響,控方蔡醫生則認為就算有影響都係輕微。

控方指煽惑罪係預防,即使無人被煽惑,引用吳文遠案例,從煽惑嘅元素,當時社會氣氛、留言用嘅字眼、所針對嘅人、錄影會面招認,考慮被告嘅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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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簡述Facebook 的運作方式。林卓廷在Facebook 的貼文,被告的留言,警方的截圖,留言曾一度消失。

警方拘捕被告,搜出兩部電話,在警誡下同意由警員重新登入原來Facebook 帳號,並把留言截圖和影相,留言有三千多回應。

有三段錄影會面紀錄,呈上光碟和謄本,被告知道高等法院禁止發佈警員資料,同意觸犯禁制令,同意截圖和相片內容。

證物鏈不受爭議;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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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播出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對內容和自願性無爭議,無需要在庭上播出,李官表示會在內庭觀看。

李官提出假設專家報告可以呈堂,審訊的議題:
1. 被告的適應障礙症,混合焦慮及抑鬱,影響判斷能力,從而消除犯罪意圖;
2. 廣義上兩份專家報告無分歧,微觀上有唔同,李醫生認為不排除有影響,蔡醫生則認為就算有影響都係輕微。

辯方申請休庭睇案例、與控方商議、和向被告解釋。

11:10~12:09 休庭

辯方睇咗案例,立場係不再倚賴辯方專家報告,在此立場下,控方亦不再倚賴控方專家報告。

於是議題變更為爭議煽惑意圖,即是被告有無意圖使或者相信被煽惑的人,如果付諸實行,就會對警員身體做成傷害。

控方對議題無評論。亦確認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無辯方證人。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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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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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部份個人資料省略)被告從事物流業,2000年開設公司,2016年倒閉,個人破產,2017年轉職夜間保安員,案發當日做同樣工作。

2018年被告開始睇精神科醫生,患有適應障礙症,需要食藥;被告單身,與二弟和二弟的兩名兒女同住,2019年10月尾,二弟突然去世,照顧兩名小朋友的責任全落在被告身上;到2020年發生疫情,工作地點的住客多投訴,與住客多咗磨擦,發覺脾氣暴躁咗(舉出在日常生活中的幾個例子)。

2020年在網上見到周潤發穿著全黑行山,畀咗like,有人留言「你班黑暴遲早畀人拉」,就留言嗌交,以前係唔會咁,會避開。

警方檢取咗兩部電話,P5 Samsung Galaxy S20 & P6 Samsung Galaxy Note 8,警方用S20 登入Facebook ,12月3日前,被告係用Note 8 登入Facebook 。

留言的貼文係與黎智英有關,被告唔係直接識佢,2003~2006年期間,被告的運輸公司替一間製衣廠工作,在一個午宴上遇到黎智英,知道黎與製衣廠有關,覺得黎會與他們這些小公司合作,有好印象。

2020年12月2日晚要返夜班,工作至3號凌晨4~5點,有空玩手機,當時睇緊其他嘢,見到Facebook 有通知「今晚又爆大鑊」,撳入去睇,見到有貼文寫「今晚又爆大鑊,告黎智英CLS」,當時無留意係林卓廷Facebook ,事後先知,當刻情緒覺得社會件事唔係完咗,點解又拉人?覺得警方唔公道,好嬲,就寫咗兩句句子,其實係連住,當時斷咗,所以再發出,變成兩段,寫咗句子後就離開Facebook ,睇第二啲嘢。

寫留言時係無特別原因而寫呢啲字,諗到就寫。2020年12月7日,警方在錄影會面問呢啲說話/詞語點解,當刻寫留言係無思考無計劃,去到落口供,佢一定要畀答案,咪諗原因,承認留言字眼比較嚴厲,在網上無乜芥蒂,就講咗出嚟,寫完之後已經無再諗返。

3號07:30收工後無特別事發生,食完早餐就瞓覺,被告的表妹在下午發訊息畀佢,無睇到,直到晚上6~7點,表妹打電話畀被告,講返訊息內容,問被告做乜嘢發埋咁嘅訊息,網上有人公審他,要起底,叫被告快啲删除留言。被告嘗試揾返留言,揾唔到,揾到個制delete Facebook account ,於是就删除帳戶,删除埋Note 8 手機上的 Facebook App,諗住息事寧人,以為從此在Facebook 世界消失。第二日,表姐截圖畀被告,話《大公報》講他的留言,回覆已經delete 咗,由得佢哋講啦,無辦法。

睇控方文件冊,確認截圖係林卓廷的Facebook ,12月3號當日無留意係林的Facebook ,係睇到表妹的WhatsApp 截圖先知。

講返兩個世姪的照顧問題,事源係二弟返大陸開餐廳,娶了大陸太太,2006年他生意失敗,返來香港,同年姪仔出世後,二弟太太有抑鬱症,曾經抱住小朋友坐在天台,傾談後知道她唔適應香港生活,唔鐘意香港,後來離開咗,二弟的情緒變得好差,經常打小朋友,當時被告有自置的物業,就叫二弟搬嚟一齊住,照顧小朋友,和到被告的公司幫手,後來被告的生意轉差,二弟去咗打工,被告較為自由,開始照顧小朋友的日常生活和學業。

呈上一份18頁的文件,內容係被告與一間補習社的WhatsApp 對話截圖,被告姪仔係在該補習社上堂。

在錄影會面的內容中,有關兩姪兒的一段講咗大話,因為當時唔知會被控咩罪,唔知有無得保釋,一時好亂,想同佢哋畫清關係,想警察只係攪我就算,就咁講咗。

第二次錄影會面主要講禁制令,當日理解嘅高等法院禁制令,係唔可以將警察嘅資料放上網,俗稱起底,唔清楚其他內容。

第三次錄影會面係針對留言二,解釋返咩意思,實在在12月3日係無仔細諗過,2020年嘅情緒好暴躁,好擔憂小朋友從網上得到唔知咩嘅資訊,會學壞,自己又無乜娛樂,雖然有女朋友,但分擔唔到,信仰亦無乜幫助。

12月3日嘅留言,被告自己係無任何意圖作出暴力傷害,亦無意圖煽惑叫他人傷害警察,唔相信如果有人睇完留言會認真去做,就算有亦會叫佢唔好做,無參與政治活動,無參與政黨;被告認知在Facebook 係發噏風,講完就算。

主問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7/1)09:30 續審,控方盤問。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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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審訊 [2/4]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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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控方盤問

被告在2018年4月開設Facebook 帳戶,亦有用IG, LINE, 微信,Facebook 戶口、貼文和留言都係公開,任何人都可以睇到。

2019年的反逃犯條例引發社會事件,有睇新聞。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了解社會狀況,對拘捕後未經審訊就還押係唔公平,不滿社會現象,鄧炳強替林鄭做dirty job;知道黃之鋒圍警察總部,有人遊行上街去警察總部示威;林卓廷係黃絲帳戶,唔明點解咁多藍絲入去講咁多嘢,唔同意控方指係活躍參與 Facebook ,只係畀like 和留言。

案發當時收到notification ,撳入去睇,當刻無留意係林卓廷,睇到又拉人,無日安寧;睇文件冊截圖,不反對notification 有林卓廷帳戶名和頭像,只係當時無特別留意,被告知道林卓廷係立法會議員,但唔識佢。

在警方的會面紀錄中,被告承認在一黃色Facebook 專頁留言「大家自己人圍爐…」,被告解釋只係發噏風,大家理念相同,但唔認識,對社會現象不滿,把市民對向極端,留言有人畀like,但唔相信見到留言嘅人會去傷害警察。

留言一有45個字,留言二有24個字,共69個字,同意其中“暫”字應係“斬”字,控方指出留言有清楚寫出地點,係警察總部;清楚寫出目標,係幾十萬人;清楚講出方法,係衝入去;清楚講出對象,係鄧炳強和高層;清楚講出攻擊方法,斬死佢;有清楚嘅口號,以暴易暴,唯一出路。

被告一一否認,稱只係當期時睇新聞留下嘅印象,有人上街示威,圍警察總部,因為鄧炳強有知名度,好嬲,一時衝口而出,「香港人斯文,唔可以以和平方法對付暴政」,呢句說話係無仔細諗過,隨口爆出嚟。被告自稱係和平的人,在昨日的舉例中,都只係用粗口鬧幾句,但在網上,唔係面對面,芥蒂少咗,講大咗,只係發洩情緒,主控指點解唔係回粗口,[當時無諗過]。

2004或2005年聚餐時見過黎智英,有好印象,案法係15年之後,點解會咁嬲?問題唔係因為係黎智英,係在2020年社運已經完,社會轉為平靜,嬲係因為仲拉人,係咪要鼓勵動市民?

第一次會面紀錄做咗長達80幾分鐘,講咗好多嘢,當時知道因為煽惑罪而被捕,知到網上有人公審,知到《大公報》有報道,知道嚴重性,昨日證供講係創作原因解釋留言,亦承認有關姪仔姪女一段有講大話,指方指被告在回答警方問題時應該係好小心,係有思考。被告解釋,正因知道嚴重性,所以講大話一段係想保護他倆,至於創作原因解釋留言,係因為警察不停反覆咁問,寫留言嗰時無諗,事後要解釋返事前,唯有作原因,第一次被拘捕,唔知道可以不回答。

主控指出被告係有意識咁做,留言係有意圖傷害警察[不同意]。

[10:16] 🔸辯方覆問
重申留言時唔知係林卓廷Facebook ,係事後被告的表妹截圖通知被告才知道,回想就算唔係林都唔會係藍絲,如果單純係林嘅訊息唔會咁嬲,係積埋積埋一直嘅事,當刻爆發咗。

律師問:盤問時指被告有目標有方法,指係有深思過有諗過;被告解釋係2020年尾社運已經完,仲不停拘捕;呢個想法係幾時有?[係在警署落口供時]。

[10:28]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相議後,申請在星期五交書面結案陳辭,但李官表示好忙,下星期又要開審另一單案件,指本案案情簡單,要壓縮在14日作裁決的程序。

法庭指令控方在今日下午五點前交結案陳辭,辯方在明日中午交,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9/1) 10:00開庭作口頭補充,暫定在下星期三(24/1) 10:00 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審訊 [3/4]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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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法庭已收到雙方的書面陳辭。

🔹控方口頭補充

雙方不爭議涉案留言係可以煽惑;爭議點係被告有無意圖,睇到留言嘅人會唔會做;雖然無直接證據有人會咁做,請法庭考慮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招認,和控方案例,足以構成控制元素。

辯方的第三案例,被告在網上叫人快閃強姦,無人做,被判違反公德,不適用於本案。

被告的錄影會面內容屬於混合供詞,有招認有脫罪,比重唔一定相等,自圓其說部份可以係零,被告說一時衝動,甚至會阻止他人,係開脫性嘅說法,可以唔給予比重。

🔸辯方口頭補充

對控方的陳述已作書面回應,不重複;重申一點,被告在被警方拘捕時已經知道係在林卓廷Facebook 留言,但不是在留言一刻。

請法庭留意被補人在被拘捕時的即時反應,係最值得參考,希望加重考慮。

被告係一般Facebook 使用者,理解留言係發噏風,無特別意圖,不同受過專業法律訓練嘅人士,可以從邏輯上有好多立場,可以轉牛角尖;李官打斷陳辭,稱有相反睇法,正因為見過好多法律人士鑽牛角尖,不埋普通常理,所以不會加以標籤。

爭議點係被告有無深思熟慮,請法庭考慮被告在庭上作供時的表現係咪深思熟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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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稱能理解雙方的陳辭內容,有信心可以在下星期三作裁決,到時可以提供草擬文本,預計在兩小時內完成。

[10:28]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24/1) 10:00 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求情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8個月; 其餘五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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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採納早前的書面陳詞, 今早有一封求情信交給書記, 希望法庭考慮D1的演員工作將來會十分困難, 給予扣減。

D6於審前覆核表達認罪意向, 希望獲得25%扣減。D6參與暴動時間為15分鐘。D6的家庭坎坷, 但她非常努力進修, 本案可能對她的美容師牌照有影響。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D2就教育背景及身體狀況作出澄清。D2並非牽頭人, 片段拍攝到他在現場20多分鐘都只是走來走去, 參與程度為最低。D2在還押期間寫了一封求情信, 他有好好反省, 學會了尊重別人。D2還押期間因懲教院所的環境衛生差, 令病情惡化, 非常不適, 比其他人面對更多的困難。

D3被捕時沒有示威者常備的裝備, 在現場沒有吶喊助威, 與其他人沒有任何交流。D3曾是香港排球代表隊隊員, 在體育方面有一定的成就。

D4的求情陳詞及求情信已書面交到法庭, 現採納有關陳詞。D4逗留時間只有15分鐘左右, 沒有任何裝備, 包括保護自己的物品。D4在控方案情沒有很大的爭議點。D4從小到大都懂得關心他人, 他努力求學, 得到社工的專業資格, 工作表現得到上司嘉許, 這次的定罪很可能令他的社工生涯不能繼續。案件延誤並非控方缺失, 但在這四年內眾被告沒有放棄, 繼續表現良好品格。D4代表援引 #李慶年法官 就同一事件的案例, 希望法庭考慮李慶年法官就個別罪責方面的分級, 就D4的情況可以判斷為低, 刑期可以不多於3年半。

D5出現的時間只有最多5分鐘, 她的背囊內有一個鎚及兩包彈珠, 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有使用。D5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審前覆核認罪還押後, 第二天家人遇上意外離世, 她認為家人遇上意外是因為自己被還押, 感到十分內疚。D5於12月發現意外懷有身孕, 預產期為2月, 將在刑期內分娩。希望法庭考慮D5的更生及整體的情況。

D7為一個放射技術師, 需每年續牌, 相信定罪後不能續牌。D7有正面良好品格, 對社會無私服務。雖然背囊內有一些物品, 但並非攻擊性, 而且沒有拿出來使用, D7沒有主動攻擊, 只是逗留在現場, 在警方驅散時只是逃跑, 他的參與程度是最低的。

D8的控方案情只有4分鐘時間, 沒有和其他人交流或做出破壞行為。D8沒有作出不必要的爭議。D8有教師執照, 案發後不能再在正規的學校任教。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同庭判刑, 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裁決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被控告在林卓廷的Facebook 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43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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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速報:罪名成立❗️

📖判辭大概:

控方案情

控罪詳情,Facebook 運作簡介,2019年多人發報社運訊息,被告所發報的貼文內容。

招認及辯解
被告被拘捕之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兩段留言,指斬殺鄧炳強因為佢替林鄭做dirty job,政府官員稱藍絲就情操高尚,黃絲就係黑暴,要以暴易暴,因為警察打人,指幾十萬人係要多人,如果有幾十萬人,就可以對政府做成壓力,要佢讓步,指唯一方法係一時氣憤,警方不斷清算,被告仍然躲在家中,感到內疚。

被告在早上發佈留言,朋友通知要公審,被告刪除咗,不明白在黃絲版留言,點解會咁多藍絲睇?知道有傳媒報道;被告無準備工具襲擊,知道不能招集人,因為有限聚令。被告稱只係圍爐發佈,無想到留言一會煽動,知道有高等法院嘅禁制令,同意留言一係違反禁制令。

分析意圖
被告有作供,無傳召證人,提供大量生活小節;被告現年53歲,高等文憑畢業,2016年公司結業,父母自細異離;二弟太太有抑鬱,2006年開始與二弟同住,2018年開始睇精神科,2019年二弟離世,2020年開始脾氣暴躁。

案發當日收到推送通知,因為黎係好人,所以留言,07:30收工後瞓覺,晚上收到表妹電話,責備為何發訊息?被告删除Facebook Account & Facebook App,12月4日表姐話《大公報》有報導,12月7日被拘捕,表示無諗過、無思考過、有啲原因係創作嘅,網上無芥蒂,無意圖傷害,無意圖煽動。

雙方爭議嘅重點係有無意圖,控方陳詞指出,錄影會面係混合供詞,自願性不受爭議。在黃絲Facebook留言,不是一怒之下,係以暴力解決問題。

辯方陳詞被告係發洩情緒,無深思熟慮,提出幾個用字的版本,引導法庭糾纏在言詞之上,反而對「煽惑」、「意圖」無作深入陳辭。

控方係不需要證明被告成功煽惑他人,已經構成煽惑意圖。

裁斷
被告係不可靠,在錄影會面中已經知道有高等法院禁制令,發出留言時,無諗內容,話擔憂小朋友從網上收到不當訊息,但留言正是不當訊息。

發噏風嘅說法係匪夷所思,歪理說成道理,此風不可長。

被告發出留言,有前因、經過思考、組成字句、然後發出,無理由睇唔到林卓廷嘅頭像。留言係公開閱讀,有人參加討論,各有一個讚好,有意圖鼓勵他人。

發留言會經過八個步驟:思考由誰發出貼文;是否回覆;怎樣回覆;寫留言;閱讀或更改用字;思考是否發出;按制發出;有無後悔?這不是非理性行為,只係作出開脫。

❗️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初步求情

被告同意咗大部份案情,選擇唔用精神科報告,節省法庭時間。被告患病係有相關性,好大機會判監,在獄內會承受較大壓力,會用精神科報告作求情。希望法庭給予時間準備書面求情。

李官詢問有無資料顯示留言係幾時刪除?辯方指Facebook 無紀錄,被告證供係當日晚上;控方指在承認事實中提到,警方在12月4日17:40時,在Facebook 搜查,已經唔見留言。

李官再問辯方會否因應累積效應,對求情有其他選項。辯方申請休庭索取指示。

辯方提出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無指示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2月7日11:00 判刑,被告交由懲教看管,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和感化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判刑

👤周 (53)🛑已還押14日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被控告在林卓廷的Facebook 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43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被告於1月24日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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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開庭
🔸辯方大律師: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已呈交,認為合適最長日數的服務令;並繼續求情:基於背景希望採納社會服務令

▫️法官向辯方要求澄清刪除留言的時間是不足一天內、是48小時?還是36小時?
🔸辯方建議不足36小時最為合適

法官宣布休庭十分鐘

[11:27] 開庭

法官宣讀判詞:(簡略記述)
1. 12月3日在林卓廷專頁留言兩次,有三千多個回應讚好;
2. 法官認為被告不可信及不可靠,因在供詞和會面錄影中的回答前後矛盾,驚教壞年青人卻又散佈傷害性的留言,形容被告以歪理變道理。
3. 法官稱被告犯罪是具備前因和後果:反政府人士的被拘捕是前因;在社交媒體留言是後果!其中說襲擊的行為及香港人太斯文了等都具煽惑意圖。另外,沒有留意是在他人的公眾帳號上貼文而非只係幾個熟人宣洩情緒的情況。被告不應忽視是留言在別人的專頁
4. 認為被告明顯帶有犯罪意圖,錄影會面的辯解只是開脫的借口,所發出的訊息即使不會實行,都足以達至煽惑。
5. 雖然感化及社會服務令都建議適合;辯方亦求情被告不是名人,所建議的也是異想天開的內容,又在不足36小時內已刪除貼文,加上被告已被關押14天,嘗到牢獄之苦亦足以受到刑責的警惕。但法官不同意,認為煽動罪屬預備性質罪行,因煽惑罪是預防犯罪而有,即使沒有法生也成立煽惑。
6. 又稱煽惑罪應以煽惑內容的最高罪行為考慮刑期;又引黃之鋒案等一連串案例:包括新屋嶺案、本地案例、新加坡案例和英國案例,都以最少5個月、15個月、及3、4年不等為量刑起點
7. 最後,法官認為此案只有兩人回應,沒有具體計劃及行事,但助長暴力,加上14天關押不能反映罪責,過需要即時監禁,決定以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一個月因有配合調查。

‼️刑期判為5個月‼️

[12:06]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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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直播員:觀察被告及眾多到庭家人、親友聽到判決十分難過,家人停留庭外久久未能回過神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判刑 🔥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9個月; 其餘五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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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暴動4年,蒙面6星期,全部酌情扣減3個月,其他控罪留在法庭存檔。

D1吳 、D3陳 、D4李 、D7陳 及D8梁 (審後定罪),兩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 3年9個月監禁‼️

D2陳、D5蔡、D6林 (認罪),獲四份一扣減。
總刑期 2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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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求情

D1 現29歲,沒定罪記錄,有未婚妻,多倫多大學畢業,案發時為演員,被捕後被終止合約,相信很難再從事熱愛之演藝工作。參予程度較輕,被捕後和警方合作。

D2 現29歲,没定罪記錄,已定婚,自小父母離異由祖母及姑姐撫養,熱愛烹飪,案發時在米之蓮餐廳任職,後自動辭職,性格內向,有同情心,兒時受欺凌也不報警,是不想影響他們前途,案發時只逗留20分鐘,無破壞或帶領。

D3 內地福建生,現26歲,沒定罪記錄,中學時曾代表香港出外比賽排球,畢業後加入旅遊業,被捕後轉職髮型師,案發時只在行人路行走,沒和其他人交流。

D4 現28歲,沒定罪記錄,中四到英國讀預科,後回港讀大學,因為不想母親太掛念自己(兄在13歲時病逝,取得社工資格,專業會在定罪後被取消,被控以哨兵角色在現場,逗留時間短,參予程度輕,辯方律師呈DCC771/2020葉家榮案作案例。

D5 開庭時辯方律師告知法庭,被告於2月下旬還押期產子,BB已交爸爸(被告丈夫)照顧,今日一起到庭上,現27歲,沒定罪記錄,自小父母離異,姐搬走後獨力照顧患抑鬱症母,和父關係良好, 惜還押第二天父因工業意外喪生,被告自責是案件令父擔心而工作時分心導致意外,還押前有報讀數課程增值自己,案中之彈珠等無使用,無破壞行為。

D6 內地出生,現27歲,沒定罪記錄,已婚沒子女,6兄弟姐妹,自幼喪父,18歲離家自立,任美容師,丈夫求情信指被告顧家,獨立,工作不久便有積蓄替母治病,律師指被告八達通顯示到場不久便被捕,參予程度低。

D7 現28歲,沒定罪記錄,有未婚妻,大學畢業,原任職公立醫院放射師,案發後轉職到私人中心,為人孝順,温純,對放射師工作有熱誠,會因案被取消尊業資格,沒破壞/組織/號召,參予程度低。

D8 現28歲,沒定罪記錄,小康之家,父任教大專,有一弟,自小立志投身教育工作,畢業後任職教師,一年後獲聘請到一Band 1 中學任教,被捕後主動辭職,開設教育中心,服務基層學生,已報讀神學課程,獄中會繼續進修,將失教師尊業資格。參予程度較低,望輕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因視像庭聲音有故障,部份聽唔清楚,歡迎補充。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馮,歐陽,邱,林,謝(21-41)
🛑五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馮經審訊後被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鄭紀航 裁定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林,謝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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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第一申請人代表指只有第一申請人是作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其他4人作刑罰上訴。

第一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柯愷欣大律師
第三申請人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第四申請人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第五申請人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答辯人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申請人
📎定罪上訴
代表指上訴主要基於書面2項理據,即原審證供處理及暴動流動性考慮,被告有作供解釋當時在樂禮街行出夏愨道打算沿海傍向中環香港站離開,原審判詞指被告處暴動現場耳聞目睹知適已經發生暴動仍逗留,法官沒考慮被告走出來位置是CCTV盲區不屬於暴動範圍,但同意當時知道政總被人圍攻。彭偉昌官指不理解一般人在圍攻地點附近仍靠近前往而且是在馬路行走,況且是要跨過石壆,潘官也指金鐘有天橋前往中環香港會議所落地面申請人卻不走。代表同意可能有更好離開路線,但在短時間遇上事故想盡快回家沒有充足時間作詳細考慮,被告作供提及相信沿金鐘道未必可行到去中環站所以才取道近政總道路,片段中添美道當時尚算風平浪靜。彭官指看不到原審法官不相信被告作供有犯錯。
📎刑罰上訴
判詞指被告跑出9秒已被捕,沒證據之前做過甚麽,同意身上及袋內有口罩,手上也揸住縮骨遮(當日33度烈日當空),距離政總也有一百米,罪責不如判詞所述般嚴重,潘官指已經提及被告可取道天橋避過烈日當空。三位法官對判詞指雨傘可打開作傘陣以作自己及提供他人用是中性,但加上行走路線及沒有疫情下管有口罩原審法官推論並不為過。代表提出同一事件分拆後有作出行為被告案件判刑卻低於本案沒作行為被告9個月至1年3個月,希望上訴法庭以一致性角度去考慮。
▪️第二申請人
從角色參與程度角度冇證據事件中有任何行為,原審法官以管有3M防割手套作考慮刑罰不洽當,彭偉昌法官同意管有手套可作保護,申請人預期衝突中作防禦狀大聲勢,非單純逗留暴動現埸,有加刑因素。代表指有案例同一法官在2022年7月5日暴動案相似罪責只判以4年9個月。
▪️第三申請人
上訴理據包括沒有作出正常四份一折扣及判刑較同類案例重。原審法官指被告沒悔意是個人主觀想法,指被告爭論戴頭盔,只作20.3%扣減。呈上多宗不同法官在相同罪行判刑比本案低。彭偉昌法官質疑原審法官前後9個月判刑明顯不同在判詞中有冇提及?每案件及被告罪責不同。
▪️第四申請人
不以裝備、角色及罪責理由上訴,只依賴原審法官不一致性判刑原則。
▪️第五申請人
不以角色、參與程度及管有物品理據,只依賴量刑一致性原則,特別是同一日同一事件判刑,就如其他律師前述五六個案例,本案量刑5年4個月在任何罪責、案情角度也是過重。本事件共有44名被告只因行政方便分拆不同法官處理,判刑相差達一年4個月。申請人醫生資格將吊消沒被原審法官考慮也希望作可扣減。

3位法官指多名律師引用鄭紀航暫委法官同一事件另一案例以4年9個月判刑,希望律政司代表可以提供該案案情撮要。馬大律師提出該案暴動範圍集中在金鐘道,但目標也是政總。彭偉昌法官總結要搞清楚鄭紀航暫委法官所處理同一事件2案件為何不一致,希望雙方助提供書面補充。律政司代表指當日不同時段可分作3個事件,本案為事件2,多名律師提及鄭官處理另案為事件3,同本案有些分別。

12:14 休至 12:43

由於配合律師及法官檔期,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 再開庭處理,雙方4星期內先交書面補充陳詞及列表。

📍直播員按:久違了的全庭滿座,很多親友前來支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