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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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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1438開庭

⏺️繼續傳召D4辯方證人 倪先生(D4哥哥)

🔹控方盤問(續)

根據證人庭上證供,案發當日原定晚上9時他、老闆、D4及一友人一同在尖沙咀YMCA打羽毛球,由老闆book場,但當晚D4遲到,所以3人改為去食嘢,押後至10時才打波,等D4到;控方指出,即使D4未到,證人與老闆和友人其實都可以打住波先⋯⋯證人表示唔同意,但控方沒有給他機會解釋。之後D4話由太子行過去,由於遲太多於是他們決定取消唔打波。控方向證人指出,其證供只是為替弟弟開脫罪名而捏造出來;證人表示唔同意。

關於證物生理鹽水,證人供稱是他從公司帶回家給弟弟使用,用來幫貓洗眼;控方指出,用生理鹽水幫貓洗眼唔合理。證人表示唔同意;他沒有專業知識判斷證物是否適合洗貓眼,只知道是生理鹽水。貓眼有事有去睇獸醫。他在公司見到有生理鹽水就拿來用,沒有特地去藥房買--即使是公司財物也可隨意拿來用,只需之後同主管講聲要補返。

主控向證人指出,他未經公司批准就隨意拎走公司財物⋯⋯辯方律師建議法官向證人發出警告,其庭上證供有機會招致刑事檢控(即控方指向的盜竊罪),證人有權選擇不回答。(游官耐心向證人解釋相關內容,包括盜竊罪牽涉不誠實意圖這項罪行元素。)

證人確認,證物黑色口罩及過濾器都是他們兩兄弟兼職做裝修時所用。控方向證人指出,D4約打波但冇帶球拍、波、毛巾等而只帶生理鹽水、防毒面具等,根本不是去打波而是去參加示威;證人對此表示唔同意。證人唔同意控方所指,當日出門口之後就唔知D4去邊、做乜,知佢打緊機。證人當晚只透過WhatsApp與D4聯絡,並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沒有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控方盤問時曾播放當晚新聞片段反映梳士巴利道路面情況,畫面所顯示的是大約2035時的情況,當時證人仍身在辦公室;約十點後他才去到該位置--他現場所見人群向海傍方向行,行車速度比平時慢但行到。

證人當時不知旺角區有示威,只知理工大學一帶有示威、圍封。

就控方盤問時指即使D4未到,3人可以打住羽毛球先,現在證人澄清,約打波本身目的其實是陪老闆打波,自己與友人都只是陪打,所以教練級的弟弟未到的話,他們自己打住先沒有意思。老闆較即興,辦公室已擺定幾塊球拍、幾筒波,之前幾次約打波都是用老闆的裝備,證人不需要自備球拍和波。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4第二位辯方證人 潘先生(D4哥哥的老闆)

🔸辯方主問

潘先生是工程公司董事,D4另一位辯方證人倪先生在潘的公司工作。證人認識D4,知道他是羽毛球教練,因為身體健康狀況由2019年4月中開始同D4一起打羽毛球,至本案發生前已打過6-7次。YMCA打波要book場。證人只打雙打,所以打波需要多兩隻「腳」。

證人自己有準備好波和球拍,除了第一次打之後都是用他的裝備打。

🔹控方盤問

📌MFI39 (D4被捕影片截圖)
證人平時一齊打波見到D4著短袖衫、手袖,與圖中裝束不同。

YMCA球場十點半關閉,十點才開始打的話只有半小時,對於證人而言已足夠。D4打波最叻,所以當晚D4未到就要等埋佢先開波。控方向證人指出,證人才是主角,因為他要訓練手才約打波,所以D4未到都可以打住先;證人唔同意。

證人公司及住所都在尖沙咀警署500米範圍內。他行路返工,該段時期街上除了比較亂外沒有特別。

案發當日他只是和D4的哥哥溝通,沒有直接與D4對話過,亦沒有見過D4本人;有關D4的行蹤,他所知的都只是hearsay,所以他實際上並不知道D4有沒有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證人當日手痛所以想打波練手,手痛但都拎得起球拍。雖然YMCA球場官方時間是晚上十點半關閉,但實際上會彈性處理,到十點半仲可以繼續打。

👨🏻‍⚖️法官覆問

證人當晚冇打到羽毛球,但第二日有打乒乓波練手。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餘下辯方案情預計尚有14-15名證人(連同被告計算在內)待作供,需要「抓緊時間」,但游官不會採納控方建議要每日OT到六點半。

162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由案件主管 #任雪瑩 帶領)、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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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開庭
D17回復1條線今日已回到法庭

⏺️傳召D6辯方證人 薛女士(D6媽媽)

🔸辯方主問

證人45歲,在一間位於登打士街家樂坊的食肆工作。(辯方呈上不齊全的薪資表以確認證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6月7日有番工、稅單、Openrice餐廳資料。)證人指2019年7月至11月底餐廳無受社運影響,也無試過因此暫停營業。

2019年時證人居住青衣,D6於2019年中搬往深水埗鴨寮街與男友同住。D6於2019年11月已搬走,每星期會回家過夜一日,證人公司月頭出更表,知道時間表後,D6會就時間相約食飯。證人與D6男友見過兩次面。

2019年11月18日證人放假,相約D6上公司食飯,指D6喜歡公司的食物,而且有員工優惠,亦近D6深水埗住處。當晚彼此相約23:00時食,因宵夜有7折優惠而公司booking多,如早去會增加同事工作量。證人指D6食無定時,工作為設計freelance,工作地點係屋企。

當日中午證人瞓醒打俾D6但唔通,證人不以為意,指D6因工作關係電話經常性打唔通,而且本身有約開便沒有再理。彼此因為沒有使用共同通訊軟件,所以沒有以訊息溝通。18:00時證人離開屋企往葵芳轉地鐵至上契媽屋企,23:00時搭的士前往餐廳。的士司機指彌敦道唔通,轉行窩打老道,證人約10幾分鐘後落車,23:25時到餐廳,那時未看到D6,證人有問同事有無見到D6,因為之前已相約過幾次食火鍋,所以同事都認得D6,惟同事指沒有見到,等多15分鐘後認為D6忘記了所以決定回家。而D6早前亦試過幾次爽約。

證人離開時沿通菜街向太子道行,界限街附近上的士回青衣, 唔行彌敦道因為早前的士司機說擠塞和近幾月都不順暢。

證人嗰晚無再致電D6,認為D6之後會聯絡番自己,廢事嘈住佢,至11月19日中午才收到通知D6被捕。證人指D6於2019年中搬走,有留底好多書本和衣物。

📌生理鹽水
D6天生眼有問題,細個證人已有幫佢買眼藥水,曾見女兒滴生理鹽水並有問是何物,D6指代替用,因眼藥水貴。

📌手套
證人無見過D6戴,但洗衣籃有見過,是D6做gym時用。Gym位於青衣,D6每星期都去,搬之後也是。

-控方需時準備,休庭15分鐘-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證人案發一星期前已約D6,案發中午已打唔通電話,而被告之前也試過爽約,證人出門中途亦無再作任何形式聯絡,理應在出門前先確認。

證人指她2019年無使用WhatsApp,只有用微信和Line,她的朋友也是用這兩個。控方質疑證人身為母親,為什麼不以WhatsApp 和女兒通訊,證人指打電話同樣方便,如果電話唔應WhatsApp都唔應架啦。證人不同意控方指她無WhatsApp習慣和約去公司食飯係講大話。

———————

控方質疑被告眼睛有問題應該看醫生,如果眼藥水貴亦可以代為購買。證人解釋有就被告眼睛問題帶她看醫生,被告細個時有買眼藥水給她,但大學後則由被告自己買。證人不清楚生理鹽水可用作洗眼和洗傷口的示威用途,不同意控方指講大話。

證人沒有親眼見過被告戴手套做gym,只是女兒告知。庭上播出THA拍攝被告裝束片段,證人指不太認得。證人指被告有試過着黑色衫一齊食飯,而且被告黑色衫比較多,但不會戴着手套一齊食。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由於她無見過被告,所以不知道她確實去邊和做什麼。

-辯方沒有覆問,D6案情完結-

D7選擇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傳召D7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主問開始前,法官向證人解釋,證人有權利拒絕作出任何會招致被起訴干犯刑事罪行的發問。證人為當晚事件被捕213人的其中一人,其分拆案件將在6月審理。辯方已向證人解釋作供的影響,法庭向證人解釋其緘默權利,控方指其證供可能會用作證人之案件審訊用。

[1301休庭至1415再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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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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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7辯方證人尹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詳盡描述案發當晚,女友來接他放工後,如何由工作地點(申子居酒屋)離開,並帶著D7由旺角沿彌敦道找路線離開,期間亦曾穿過彌敦道南北行車線之間的花槽,進入向駿發花園方向的窄路,不久見身旁有一人墜地,證人同D7想了解下該名人士的狀況,但瞬間有十多名面露驚慌人士跑入窄巷在證人旁邊走過,證人當刻將D7抱起,進入寶靈大廈一已關門的入口的窄小空間內。同時也有若干名人士停留在此空間。

及後證人見到有一大群人走向窄巷而且發生人叠人情況,並見到消防員救人經過。證人亦知道D7背囊內有三支生理鹽水,口罩,用途亦是保護自己的。證人與D7都沒有參與示威活動。

🔹主控盤問
-證人回應主控問題表示知道當年全港幾個地區都持續有示威事件,但不同意主控表示D7送證人上班是有危險。而當晚他們的目的地是駿發花園韓性朋友家,而由上班地點去駿發花園是腳程可達之處,沒有交通阻塞的問題。由於證人與D7已多日不見,故都選擇約見,並無不合理。

證人不同意主控指出去朋友家借宿一事只是虛構,是證人捏造出來的謊言。主控質疑證人選擇的行人巷衛生條件差,女友應該不喜歡,所以不合理,但證人認為當時的選擇是合理的。主控指出證人當時沒有因為見到警察而轉彎,因為警察已被迫到後退,證人不同意。主控亦指出證人沒有選擇較安全的咸美頓街?證人同意有其他選擇。證人亦強調選擇留低在寶靈大廈凹位是合理,因為跑來的人面容驚慌,不宜向反方向走去。

🔸辯方覆問
澄清證人有考慮D7的人身安全。安全路線的選擇方面,因證人考慮想找一條時間最短的路線,衡量過後才作的選擇。

📌案件管理
D7 D8辯方案情已完
D9會出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11會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0930同庭續審。

[1655完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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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游官16/1星期一下午有其他事務,當日審訊會考慮延長上午審訊,下午休庭。


⏺️繼續傳召D11 張先生

🔸辯方主問(續)

張當晚從應用程式中了解到,當日地鐵也停駛,而隧巴也不會經過彌敦道(他住新界東),故打算行路到大角嘴找方法回家。

警員在他身上搜出的白色膠樽是用來洗單車鍊的,而他對上一次踩單車時已打算11月18日會到朋友家動手洗單車鍊及做保養。方法是從網上找到的:用大樽裝滿清潔劑,然後將單車鍊放入大樽中搖滾。經過一段時間物色後他終找到這個合適的樽,因此當日去踩單車時都帶備洗單車的樽及大膠袋;由於日間洗單車鍊的成效不錯,因此他將之留在身上,清洗的溶液就棄掉,單車鍊上有噴上潤滑油。他的3塊布是用於洗單車之用,布本身是由一件舊T恤剪出來,剪成8塊,剩餘3塊打算留下來洗球鞋。

面巾都是在踩單車時挷在額頭上;手戴住的手套就是他在彌敦道將一個渠蓋蓋上時用,用完打算棄掉,但當時未見到垃圾桶所以仍然戴住;另外的5隻手套則是工作上使用的,與口罩一樣,也是在工作的大廈為準備審計檢查前在大廈內執拾之用。他解釋,4隻手套並非成對,因為工作時不一定會戴一對,用來摸完污糟的喉管就會棄置。

黑色手袖是他踩單車時遮陽光用的;白色過濾器是用來替換濾罐的濾芯;打火機是自用的;長者八達通是其父請他幫忙增值,可惜乘地鐵時不為意而用錯了。他身穿黑色短褲、短袖T恤是方便運動,因黑色可掩蓋汗漬。

🔹控方盤問

張於案發當日約了朋友吃飯,旺角地鐵站內沒有特別,亦沒有留意旺角地鐵站已有某些出口已關閉。他從登打士街向彌敦道望去,街燈昏暗,有行人路過,路上有磚頭及雜物。他與友人吹完水約半小時後,街上情況也差不多,聽不到爆炸聲、玻璃爆破聲,有聽過叫囂聲,但嗅不到催淚煙。由於附近不止一間的便利店,但都已關門,所以他要到碧街那間可能有開的便利店買煙。

他不同意主控所指,執起渠蓋是虛構的;他只用左手拾起渠蓋是因不想浪費多一隻手套所以單手執渠蓋。他相信紙箱內的生理鹽水是預先放在路上給有需要的人索取的,所以都取走一支。他不同意控方所指,防毒面具和過濾器是有位陌生男子送給他的說法是謊言;亦不同意大樽入面盛載的是汽油而非洗單車清潔劑。兩條白布上打的結不是他自己打的,亦不同意白樽、打火機及白布都是用作汽油彈助燃。

🔸辯方覆問

張澄清他用左手移動渠蓋是用拖住的方法,所以不需要用到兩隻手。剛才盤問時他同意主控所指,防毒面具及過濾器用於保護自己,是回程時可能需要用上的意思。

-D11作供完畢-

D13現在只傳召1位證人而不是傳召2位。

⏺️傳召D13辯方證人 蘇小姐

🔸辯方主問

案發當時證人19歲,乃D13的大學同系同學及宿舍宿友,目前在銀行工作。事發當日中午,證人被宿舍辦公室職員指令需要按電郵內容去清理宿舍九樓學生會物品,下午她便與被告及另一同學到該處執拾清理物品。約至黃昏,證人便與被告到該位同學在坑口的家吃飯,因此被告便安排遲一些才能到達油麻地朋友的生日會。她們約20:45到達同學家,被告23:10離開坑口前往生日會,期望趕及切蛋糕前到達。但到約12點,證人知悉D13仍未抵達,因此有些擔心。

🔹控方盤問

證人不同意主控指其說謊,出庭作供只是為幫朋友脫罪。

-D13辯方證人作完畢,以上為其案情-

📌案件管理
D14今天缺席,目前為止辯方相信他不會作供也沒有證人,但需留待下星期一再由他親自確認。

[1254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6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3/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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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辯方案情-

D14、D16明白作供及傳召證人權利,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傳召D15 古小姐

🔸辯方主問

D15今年24歲,設計高級文憑畢業,因本案已辭去工作。案發時她兼職時裝店店員,家住駿發花園。(辯方呈上D15母親的租約、租單,證明D15居住在駿發花園,同時呈上D15的銀行月結單作為住址證明。)

案發當日D15到好友親戚位於油麻地僑建大廈的住所作客,由下午三點起停留於該址打機及唱K,至晚上約十一時後才返家;晚飯時間她亦在同處與友人及其親戚吃飯,飯後開始打麻雀,約11:10接到父親電話便離開,友人陪伴她乘升降機到樓下。

D15當日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長褲,帶着一個斜孭袋,內有銀包、香水;但控方指稱屬於她的黑色背囊、生理鹽水、藍色鏡框等物品並不屬於她。

當晚離開僑建大廈後,D15向左橫過彌敦道,在往尖沙咀方向行人路上步行往駿發花園;路上見有街坊、不同衣着的人,穿黑色衫人也有,地上有磚頭雜物,因怕會跣到,步速緩慢,也見到火光,不一會步行到咸美頓街窄巷,身邊有人群走過,D15被推跌地上,上面有人壓住,面部朝向地下,呼吸困難;她將地上一個黑色袋拉到自己面部,保護面部,其後便不省人事。其後有警員拍醒她,她仍感頭暈,警員叫她起身向前行,並指令她要拾起黑色袋,行到窄巷近地鐵站出口樓梯位置。 ,期間有警員將她的斜孭袋放入前述不屬於她的黑色背囊入面。她的手一直被以膠索帶反索着。

D15認不到該名警員面容,因他們戴有面罩,其間有警員取出一對不屬於她的兩隻不同牌子、不同尺碼的鞋,着她穿上。當晚在警署警員亦曾將黑色背囊裡的物品倒出,其中包括屬於D15的斜孭袋。D15反手持着黑背囊在不能睡覺的狀態下  十 多 小 時,直到最後在將軍澳警署第二日上午才獲解除。D15當時 雙 腳 多 處 有 瘀 傷

[1034小休至1055繼續]

🔹控方盤問

D15表示,當日下午三點左右,僑建大廈附近情況與平日無異;她不記得路上有幾多車輛行駛,也記不起彌敦道上有沒有人在傳遞物資,因要上班,雖知道有關理大事件,但仍然要上班、也要生活,所以沒有理會太多。

D15不同意控方所指,她應該知道社會會亂,不應該約友人去玩。她只聽到外面有嘈雜聲,但沒有留意有爆破聲等,而聽到的嘈吵聲也沒有留意聲音內容是甚麼,沒有印象街上路人的衣着,只是覺得仍有路人、街坊在附近,經過in & out 位置後沿彌敦道行,因為內街會有性工作者及嫖客,故避開那一帶。她在彌敦道有嗅到催淚煙的氣味。

D15不同意控方指她向尖沙咀方向那個有危險的地方行是虛構出來的,也不同意控方指她當晚去彌敦道是參與示威及暴動。

有關控方證物中的一張長者八達通,D15指是朋友請她幫忙交給住在油麻地平安大廈的嫲嫲。有關前述不屬於她的黑色背囊,D15表示其位置是在面部附近,不記得是用哪一隻手拉到面部。(控方播放一段頗長的店舖門外CCTV片段。)控方指片段中孭着背囊的是D15本人,D15不同意。控方進一步指出,手套、護目鏡等都是被告的物品,也指她是示威者之一而不是路過的;D15不同意。

-D15作供完畢-

[1200休庭至1211繼續]

⏺️傳召D15辯方證人 何小姐

🔸辯方主問

何小姐乃D15中學同學,目前為一位香水顧問。她的七叔公住在僑建大廈,案發當日她與D15相約於該址聚會,晚上11點左右離開,離開時證人有陪同D15乘電梯到樓下。

🔹控方盤問

控方指出,何小姐與D15的約會是虛構的,是證人為幫D15脫罪而捏造,認為證人沒有理由能對3年前事件及D15的衣着都記得這樣仔細及清楚。證人不同意。

-D15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呈遞一份書面證人供詞,由法官讀出:何先生家住彌敦道568號僑建大廈多年,由於家庭情況其侄孫女何小姐自少由他照顧,她與D15乃同學,且經常結伴到他家玩耍,11月18日她們在上址聚會玩耍到晚上十一時。

-D15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17原有2名辯方證人,但如無意外可省減至只有一位證人,而該證人亦可於半天內完成。D18應該不會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D19被告應會作供,最快明天下午亦可開始辯方案情。

[1233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3/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是日審訊進度:繼續辯方案情(如有詳細內容歡迎報料補充

📌D17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19作供完畢

📌D19其中一位辯方證人(老師作為品格證人)口供以65B形式呈堂,另一位證人則要明天才能到庭作供

153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控辯雙方商議過後,D19第二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口供同樣以65B形式呈堂:
證人經友人介紹認識D19,2019年9月開始經常一起玩,晚上9時也會有節目,如宵夜、上山和去海邊等。D19習慣叫證人「姐姐」,彼此關係良好。證人指有一次於海下灣和被告傾計,得知D19和家人關係不好,因此經常夜歸,而平時玩樂時的快樂背後是源於想逃離家庭的問題。D19亦曾邀請證人參與她的跆拳義教環節,證人指看到D19 由平時妹妹的角色成長為照顧他人的姐姐角色感到欣慰。得知D19被捕後感到不能相信。

-D19案情完結-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日(星期六)上午0930進行結案陳詞,已認罪還押的D10屆時需要出庭。

09:57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26/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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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鄭(19) 提訊:
確認由被告選求情信已呈上法庭。
D10希望判刑能與其他被告一同處理。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提訊,期間D10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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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位不認罪被告的結案陳詞:
法庭已收妥及閱畢控辯雙方的書面結案陳詞,今天雙方作補充陳詞。

控方今日新呈交一份由高等法院上訴庭在2023年3月23日頒下的判案書 [CACC21/2022]。
*註:該案為 #1118油麻地 發生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暴動案,其中兩位被告被判監3年2個月後,向高等法院申請的不服定罪上訴申請許可(詳見直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63 ),最終該上訴許可被駁回。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1398&QS=%2B%7C%28Cacc21%2F2022%29&TP=JU))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引用今早新呈上的案例,作補充陳詞:
1)無辜途人論
控方引上訴庭判案書第29段明確指出在暴動現場內,當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一段時間,現場煙霧瀰漫,警方多次發射催淚氣體。在這情況下,身處暴動現場或附近的人,實難以想像有什麼清白無辜的理由還要進入或停留現場。
重申本案示威者與警方在窝打老道交界已對峙一段時間,現場同樣是煙霧瀰漫,難以想像現場有其他清白無辜者。

2)環境證供有份量,環環相扣,足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控方引用判案書第31段指出「有關衣著和逃跑的證據沒有舉證價值,那是由於他把有關證據拆開逐項分析而已。這樣做大可不必。環境證據有份量,甚至非比一般的頂證力,完全是因為有某個指向的證據大量匯集,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重申本案的環境證供顯示現場檢獲大量示威者裝備,對峙片段等等環境證供同樣具環環相扣層層相疊,足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游官關注應否考慮交替控罪
游官觀察到此案的控罪書並無交替控罪,需要雙方確認若裁決暴動罪不成立,應否考慮非法集結作為交替控罪。控方確認不需要考慮。各辯方亦認同法庭觀察,不應考慮交替控罪。

🔸各被告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D1法律代表:
針對控方引用上訴庭判案書29段無辜途人論,重申D1有證據證明為何身在現場,例如當晚十一時,D1才離開位於旺角的母親住所。
而D1當時並沒有任何裝備,身上只有八達通,衣服和手機。亦沒有證據證明D1有逃跑。

D2、D3、D19法律代表:
采納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

D4、D6法律代表:
強調控方新呈上的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 認為相比之下,該案例更佐證了本案控方證據的缺失,而針對2位被告而言,他們當時並沒有任個裝備。
針對案例的無辜途人論,指出該上訴庭案例有證據顯示的兩位申請人何時進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現場,何時被截停。 反之,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本案兩位當事人在何時何地被截停。他們也沒有逃跑。

D5法律代表:
重申D5身上只有白色口罩。采納D4、D6法律代表的陳詞。

D7法律代表:
1)環境證供
對於控方提出控方提出的環境證供具份量及環環相扣,層層相疊。指出辯方證據也具備此條件,具份量及環環相扣。
辯方證人供詞中解釋了D7及證人為何會出現在現場,其後有人途人跌倒,前往協助等。配合他們到場前的環境證供,具環環相扣,更能佐證辯方證人作供的真確性。
再者,D7當時身上沒有任何裝備,只有3枝生理鹽水,辯方證人也只有上衣,長褲及銀包。

2)無罪假定原則
觀察到控方呈交的上訴庭案例第30段「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此說法等同將無罪假定的基石推翻,以及將舉證責任推委至辯方。
且控方不應主觀性去理解當時當事人的行為。 引盧建民案例指出身在現場的人是否知悉現場,有否離開的意慾。對此控方曾在盤問在質疑辯方證人及被告為何不在另一路口橫過彌敦道。 由此提醒法庭不應以事後孔明的方式去理解身在現場的被告。望法庭能以一向優良的法律傳統行事。

D8法律代表:
采納D4、D6法律代表的陳詞,表示有明確證據證被告當時進出的路線,裝備等的直接證供才是具備份量。

D9法律代表:
強調D9沒有裝備,連衣著也只得上衣是黑色,下身為藍色牛仔褲,灰色鞋。 而穿黑衣都是市民根據個人喜好而穿著。

D11法律代表:
指出D11有作供,法庭應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D12、D18法律代表:
1)緘默權
關注控方呈交的上訴庭案例第30段當中提及「如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在現場,有關被告就必需上庭作供,接受控方盤問。」認為此說法正正與緘默權互有抵觸,等同剝奪了被告沉默的權利。

2)環境證供
本案正正缺乏如上訴案中出現針對上訴人的直接證供,如被告進出暴動現場時間,移動路徑,進入何街道。

D13法律代表:
采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D14、D16法律代表:
控方證據不足,針對兩位當事人,一切舉證都由臨時羈押區開始,沒有證據指向兩位當事人逃跑,被捕位置。爭議暴動範圍、時間。
認為裝備應是穿戴在身上,而在背囊搜出的物品,均屬管有品,非屬於裝備。

D15法律代表:
爭議背囊是否由被告管有,當中D15能證明上衣不是屬於自已,而上衣由背囊被搜出。

D17法律代表:
指出控方無辜途人論不適用於此案,辯方證人證明被告當晚20:20時,於旺角一單位內與朋友聚會,食蛋糕和打機。而辯方證人與辯方證據,如D17在單位內食蛋糕與辯方證人的合照及證人在天台拍的相片等,都是強而有力的證據,同樣是環環相扣,層層相疊,強而有力的佐證,證明辯方證人的供詞及證明D17及證人當時必然有出現在單位內。
對於裝備,認同要分清楚是否有戴上。在背囊搜出,只屬管有品。 雖然D17管有防毒面罩,但身穿白色上衣具印有大而清晰的logo。非控方陳詞提過的黑色衣著。

⚖️游官回應
游官大敢假設上訴庭非要推翻「無罪假定」及「緘默權」的司法基石。況且,如上訴方有質疑,更可向更高級的法院提出上訴。
游官重申由自已處理的案件,必定會遵守此法律原則,守護法治基石。

D1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10:35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星期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新/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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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

理由書共207頁,不會在庭上全部讀出。

裁決速報:
❗️全部被告的所有控罪均罪名成立❗️

詳情請參閱 裁決書
========
按:若記憶開始隨時間逝去,請留意以下裁決書節錄,有關其中一段信息證據:

某人:
「我冇事我冇事
不過頭先我哋經歷咗一個好長嘅時間
咁所以無睇到電話
同埋斷左電呀
咁我想留番一個歷史畀大家
琴日由
琴日喺poly圍城開始
基本上差佬係冇諗住畀我哋出去
咁到琴日poly A core失守嘅時候呢
其實佢哋開始已經係完全封死我哋
斷咗poly嘅煤氣
咁開始煮晤到嘢食
之後佢亦都今日冇畀任何路過我地出去啦跟住之後
頭先喺最後
接近有機會衝出去嘅嗰一個situation呢
咁差佬係想謀殺我地
因為我哋近乎2000人係漆咸道中央一齊湧出去嘗試去衝近一個警方喺
即係我地自己友喺尖沙咀過嚟嘅防線
咁而當刻呢
2000人嘅時候亦都畀防暴包圍左
我地要硬碰某一個路口既
咁甶於前面既人未硬碰喇
即係未即係大家都笠㗎喇
咁所以一拖既怖情況下呢
(語音訊息)
咁2000人就stuck咗喺中間全部人踩人
之後un ... 佢就開始射無限咁多嘅TG
大部份人都接近抖唔到氣
之後即使喺full mask既filter全部都頂唔順
咁呀有演學好多人喺焗到低坐咗大家都窒息嘅感覺
跟住之後呢大家大家喺大家喺有死嘅感覺喇
跟住當我地決定唔走喇
全部入返poly咁當然都繼續企人喇
咁我地
佢地只喺距離我地一米
一啲拘捕都冇
喺一米距離
全部一個拘捕都冇
無限射橡膠子彈
跟住之後
基本上我諗喺在場嘅人全部都係滿身都係橡膠子彈窿咁行返去。」
========
【1021】法庭現派裁決書

辯方申請於法庭清場後,在本庭內解釋裁決予被告人。
法官表示裁決書十分長,被告人數眾多,不打算給予太長時間的等候,上訴申請也非今天會處理。

【1023】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短暫交代,並討論求情日子,現休庭15分鐘

【1051】法庭已上傳裁決書

【1056】再開庭

D19 現年20歲,辯方代表希望法庭可取教導所報告,現時為城大學生, 將升讀三年級。法官表示同類型案件一般審訊後判刑以5年起跳,而教導所最長只有3年。法官再指出D19當時身上也有一定數量的裝備,睇唔到有任何理由可能會判教導所。

辯方指出起碼看不到有攻擊性的裝備。

最終,法官表示不打算給予假希望。故此,法庭拒絕為D19取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5日0930作求情(及/或判刑)。

所有被告人需於7月7日前把求情陳詞交予法庭。

所有被告人需要還押,沒有被告有保釋申請。

按:場外有親友哭成淚人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D19:何(1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及詳情:
(1) 暴動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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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所報告正面。案件背景及判刑理由與其他被告重疊的部分不再覆述。D19初犯, 沒有刑事記錄, 現年20歲, 為學生會幹事會長及校董會成員, 熱衷義工服務, 有良好品格。D19憑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 沒有直接使用暴力, 教導所可以達致懲罰及阻嚇的作用。

就控罪(1)判處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