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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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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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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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1/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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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傳召偵緝警署警長 PW24 隸屬東九龍A隊
- 當日參與 踏浪者行動,在窩打老道與示威者對峙,當時看到十多名示威者被制服,被制服的人士並不是現在的被告。十多名被制服的示威者被帶到去萬福金行集合,其後被帶去臨時拘留區處理。
主控請證人在草圖標示十多名被制服人士在萬福金行的位置。

🔶️各辯方代表沒有盤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25 高級消防隊長 黃(音)
- 現駐守馬頭涌消防局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2260時處理一宗二級火警,該火警為自動報告火警事件。由於油麻地同事處理另一宗火災事件,所以當時
駐守於馬頭涌消防局的消防員負責執勤。
介乎彌敦道近真光書院有路障,因此下車步行去港鐵B出口,當時B出口已被
綁住和有磚頭不能進入,因此派了2名隊員往A1出口處理火警。而在A2出口已有警察先到達現場。示威者當時向著旺角方向跑 ; 證人被滙報A1出口發生火警,消防員利用手中的滅火筒滅火。
A1出口與寶寧大廈中間的窄巷發生人疊人事件,目測人疊人高度約1.7米,當刻隨即滙報需要增援。證人相信是人群跑向碧街絆倒導致事件。消防員從上到下一個一個拉被疊的人士出來帶去一邊,然後被警方接管。當時消防醫療隊亦已經到達現場。

- 主問完畢 -

🔶️D1代表盤問
當刻沒有為被救出的人做記錄。

🔶️D2代表盤問
從A2出口去到碧街用了8分鐘時間,證人記不起現場大概有多少人,也記不起他們的衣著和顏色。期間有看到有人從A2橫過去A1出口。

🔶️D5代表盤問

🔶️D6,9 代表盤問
人疊人大約維持了10分鐘。

🔶️D10代表盤問
不知道人疊人有多少層,只知道和他的身高相若是1.7米,是縱橫交錯地疊住。警員當時只是駐守,沒有提供協助。

🔶️D11代表盤問
傷者共有30多名。

🔶️D13
抬出傷者的時候,傷者是衣衫不整,證人沒留意到他們的背包是否打開,有不是事主的物件在裡面不出為奇 ; 窄巷地下有很多雜物,但沒刻意留意那些是什麼物件。

🔶️D15代表盤問
成個窄巷有三十幾名受傷人士。

🔷️主控覆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小休10分鐘
[1609] 開庭

傳召PW26 21982 衝鋒隊隊長 譚建新(音)
- 當時指揮官

🔷️主問
當日2357時到達現場,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示威者對峙,目測示威者約有800至1000人。示威者當時投擲雜物,汽油彈,燃燒雜物和招牌。之後向太子方向推進,沿彌敦道到茘枝角道,警察到達茘角道後離開現場,因示威者已被驅散。在咸美頓街接管防線的位置,沒有拉示威者入防線內。其後衝鋒隊接管防線向北推進,推進至鼓油街拘捕了8名人士,被帶去旺角署。

- 證人作供完畢 -

🔷️主控聲稱進度良好,估計星期五案件會完結。

[162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0日 星期四 093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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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 今天下午連直播員只得2名旁聽 + 3名親屬。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2/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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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補充資料 :
控方增加證人,需時2天盤問。
控方團隊有人確診,證物和法庭(五樓四庭)需要深層清潔。

小休15分鐘
[1028] 續審

案件管理 :
部分被告會作供及有事實證人。

明天不能使用八庭 ; 系統搬上搬落會花時間,所以今天審訊到此為止。明天應該返回四庭續審。

[1037]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1日 09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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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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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傳召証人 A33
- 不在證人列表內

保密令 : 任何人不可報導證人身份,描述和相關資料。家屬和公眾人士坐在延伸庭觀看直播。

🔷️主問

🔶️D11代表盤問

🔶️D12代表盤問
- 播放片段
- 負責拘捕和掃蕩行動,會帶備大型胡椒噴霧。
在執勤時沒有向任何人使用過。

🔶️D14代表盤問
- 頭上有顏色小燈以分辨小隊,部門有很多人,他們小隊只是其中一部分。
MF5 48圖片
- 有機會長官會配戴特別燈號。

🔶️D15代表盤問
🎥播放片段
- 證人熟悉A1和A2出口,左邊A1出口兩邊有兩條通道(濶巷和窄巷)。從片段中看到有一名警員使用胡椒噴劑,證人聲稱確定。

小休,[1158] 續審

🔶️D15代表盤問(續)
手持裝備只有大和小胡椒噴劑。片段中看不到是什麼人發出,不確定是胡椒噴劑。

🔷️主覆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28 高級消防隊長 温建良(音)
- 案發時和現在駐守旺角消防局

🔷️主問
- 指揮中心接報因油麻地港鐵站有大量傷者事故,需要旺角升降台 ; 附近有堵路以致消防車不能抵達現場,因此帶同急救工具前往A1出口救援。當時油麻地升降台正在處理其他緊急事故,不能執勤。於0000時見到馬頭涌高級消防隊長黃旗,了解事件後,得到在場警員允許協助救援。現場見到被捕人士踎在地下,面向建築物,雙手被手扣或索帶綁住,消防員逐一為在場人士進行檢查,移動傷者卻需要得到在場警務人員允許。傷者有26男7女,經初步治理後被分流,再用救車送去醫院。

🔶️D5代表盤問
證人沒看到在安利大廈,寶寧大廈與彌敦道交介
有人瞓在地上而沒有綁上索帶。不排除檢查時會脱去傷者上衣。證人不知道有一名傷者被消防員用步行方式送去廣華醫院治理。

🔶️D6,D9代表盤問
證人回答「大量傷者事故」是術語,4名傷者以上,被稱為「大量傷者」。

🔶️D13代表盤問
盤問證人離開現場的時間。證人沒有印象,沒有聽過傷者曾要求給與錫紙保暖。

🔷️主覆問
確認有傷者上衣被脱去,不確定個人財物怎樣處理。

- 證人作供完畢 -

[1235] 午休

[1415]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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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 開庭

傳召警長 34974 胡樹興
- 現駐守有組織罪案調查科

🔷️主問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推進。
2335時訓示設立臨時拘留區,負責登記和看守被捕人士。在臨時拘留區同事在入口做記錄和經過 ; 另有同事做拍攝記錄,記錄被捕人士身份証,名字和押解警員資料。被押解者財物跟身。被告會在手掌寫上編號作識別。
當日共有92名人士曾經進入臨時拘留區,當中88名人士用警車押解去警署,另外4名人士送去醫療區處理,被拘捕的第2批共99人亦被押解到警署。D1屬於第一批被捕人士 ; D13屬於第二批被捕人士。

🔶️D1代表盤問
在臨時拘留區不會向被捕人士搜身。

🔶️D7代表盤問
確認有搜身和登記。

🔶️D15代表盤問
做記錄的是警員7443。
押解的是3273警長。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警員PW30 19521
- 現駐守秀茂坪警署

🔷️主問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負責推進及拘捕。
警署警長指示在醫療區處理被告D5。證人稱當時被告穿長袖黑色外套、黑色手袖、粉白色鞋和藍色背包。被告當時頭部受傷需要治理,接受初步治療後,身上被搜出身份証和搜查是否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搜出物包括 : 急救物品、紅色外套和口罩等。期後被急救員用擔架抬離現場步行去廣華醫院治理。0159時治理完畢被送去外科病房,換出來的衣服交押解警員保管,期間有和D5點算財物,後把所有財物放在醫院提供的白色膠袋内。

🔶️D5代表盤問
第一眼見到被告是穿黑色衫,黑色褲,粉白色波鞋和黑色手袖。證人稱黑色下身衣物是緊身褲,不同意當時穿黑色牛仔褲,不同意是短黑色手袖,亦不同意只戴了一隻手袖。庭上檢視證物 : 包括黑色手袖和黑色長褲,證實手袖只有一隻薄似被剪開了的布,不同意是黑色牛仔褲,當時看到的是緊身褲,是牛仔褲款式,有被剪爛過的痕跡。檢查衣物時沒發現有打火機。
證人不同意 證人供詞記錄和警方的證物有些地方不同,不同意背包裡有條黑短牛仔褲,不肯定紗布的數量,記不起書面證供說有2支生理鹽水,當時數的卻是一支,同意根本冇棉花,當時數口罩數量是一個,而事實是兩個。否認在協助另一名被捕人士時把證物溝亂。
急救員沒有除過被告D5的任何衣物,D5曾告訴急救員被人踩過。在急症室看病時其實是身穿深藍色短袖T恤,紅色衛衣,當時醫生剪開手袖和牛仔褲檢查。

🔷️主覆問
檢視證物 : 確認長褲是當初看到被告穿的一樣。但辯方質疑證物是否與另一名被告歐玉亭調亂。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31 WTC22889 鍾正雯(音)
- 現駐守將軍澳刑事調查隊

🔷️主問
當日被派去廣華醫院看守被告D5。當時被告的個人物品是用膠袋盛載著。1617時D5母親到來,母親帶了衣物供被告替換,期後證物警員到來檢取證物,將整袋證物交與警員15777。證物完成交收後D5和母親簽署確認。

🔶️D5代表盤問
1420時接替女警看守D5
,記事册卻寫錯被告名字。自己沒有打開點算證物,但上手女警15777在她面前有點算過。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32  PC15777 陳浩俊(音)
- 現駐守新界荃灣區防止罪案科

🔷️主問
當日接到訓示到廣華醫院處理被告D5證物。
被告因為年輕,需要監護人下班後到來陪同做證物檢取,被告確認物品是屬於她後,警員在警察記事册寫下所有物品, 被告和母親簽署核實。證人告誡物品與案件有關,用以做呈堂證物。在醫院檢取證物時,被告沒有表示有屬於她的物品在裡面。警員完成後在1750時把證物帶到去九龍東刑事總部。

🔶️D5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寫證物列表是抄 24889的記錄,抄之前已經展示給D5和林母看。期後整袋證物交給14902後,再沒有看過證物。
後來更正是因為在2019年12月16日的第一份口供發現寫錯,睇返記事册後在2021年4月22日作出更正,更正事項是原本記錄的黑色T恤,更改為黑色有帽外套。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他謊話連篇。

🔷️主覆問
證人抄襲是因為當時病房好多人,有病人、 護士、醫生和警員等,為了快㨗記錄所以抄襲。期後作出更正。

- 證人作供完畢 -

[1709]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14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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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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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7] 開庭

傳召 鍾家傑督察作供(續)
🔶️D1代表盤問
(詳情後補)
🔷️主覆問
主控重新確認「臨時拘留區」是在訓示室 ; 而「臨時拘留室」是在報案室。
實際檢舉是由刑偵同事負責。進行快速搜身目的是及早找出是否有傷害人的物品和及早作出辨別。

- 證人作供完畢 -

小休15分鐘
[1124] 續審

傳召警員 WT1706 洪善琳(音)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2048時在秀茂坪警署為被捕人D13拍攝照片及檢取物品。庭上檢視證物包括 : 一隻灰手套、白色勞工手套、黑色口罩、黑色短T、黑色波鞋和電話。
當日警員檢取證物後,會拍照記錄,後發出「簽收物品確認書」給被告,然後雙方簽署確認。期間沒有接獲投訴有不屬於被捕人士的物品在裡面。有人會帶衣物給被捕人士更換 ; 而換出來的衣物會檢取做證物。證物於2019年11月19日1242時交去秀茂坪警署證物室。
期間證人有處理另一名被捕人士D10的證物。2019年11月19日同在203室拍攝及處理證物,包括 : 手提電話、電話卡、黑色波鞋、黑色外套、黑色短褲。有簽署物品確認書,被捕人士沒有作出投訴有不屬於被捕人士的物品在裡面。證物期後交去秀茂坪警署證物室。於12月24日0930時D10的證物被另一警員TDC17841要求拍照做記錄,因此證人返回警署交給同事拍攝,後把證物放回房間。辯方質疑為何後來拍攝的證物不在袋裡,證人稱有把物品放在獨立房間保管,物品每項包裝好,用黃色卡子做記錄,釘在證物袋上。
證人亦有處理被捕人士D12的證物,是一支黑色鐳射筆,於1512時拍攝及檢取,期間有開著過並發出藍光,D12確認鐳射筆是屬於他擁有,並簽署確認。

🔶️D10代表盤問
(詳情後補)

- 證人作供未完,午休後繼續 -

[1246] 午休
[141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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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

▶️D5 繼續作供

🔶️D5代表覆問(續)
店舖關門後需一小時收拾店舖內所有物品。287X站沒有巴士行駛,D5不同意向南行也是沒有巴士。在草圖畫上 前往碧街的路線,標示巴士站位置和標示被撞低的位置。

- 證人作供完畢 -

承認事實:
D6代表讀出承認事實,承認事實中D9亦有相關。
CCTV幾幅截圖及拍攝道路情況的截圖,截圖的目的 : 在圖中看到好多人横過馬路 ; 亦看到先後有幾輛的士。

🔶️D6代表傳召證人 何小姐

證人與D6是情侶關係,曾一起工作。辯方文件冊4項目錄,其中涉及工作記錄卡和數碼相片。
2019年11月18日證人和D6正處於冷淡期,在11月尾分手,在11月還未分手時認識了新男友,新男友案發當天往公司接她下班,在東薈城商場遇見D6,證人當時好驚慌轉身便走。先到新男友位於茘景住所取東西,後往旺角交收波鞋。其後不時用 "Find your friend" App 搜尋D6的位置,1815時完成波鞋交收,當時身處朗豪坊再透過"find my friend" app見到D6在太子附近,之後去奧海城, 最後去到一號銀海 海濱坐下。2100時左右再搜尋D6位置,搜尋到D6在樱桃街公園附近,不時查看位置是因為當時還未與D6分手,驚怕D6會追蹤她的位置。1045時證人和新男友租到一間時鐘酒店,决定步行前往。凌晨1213時發現D6企在酒店對面街,之後在5分鐘內不斷搜尋D6的位置,凌晨0115時 check out,受不住D6這種跟蹤行為,對新男友說出D6跟蹤他們,準備check out後舆D6對質, 再搜尋發現D6身處寶寧大廈中間位置,期後行經碧街向廣華醫院方向乘的士回家。抵達家門後凌晨0130時搜尋D6,他仍然身處寶寧大廈中間。

小休35分鐘
[1204] 開庭

🔷️主控盤問
當日不斷用 app 查看 D6位置,雖然處於冷淡期 ,感覺D6還是緊張證人,仍然想維持大家的情侶關係。證人雖然不時搜尋D6的位置,但她不同意D6也有搜尋她,承認從1615時至凌晨0130時同搜尋D6位置達11至12次。不同意從海濱公園行去酒店必經樱桃街公園,因為有另一條路可以到達。2019年證人當時為IVE學生,由於社會事件,學校已經停課,家人有勸告她上班和上學要小心點兒。

小休10分鐘
[1303] 開庭

🔷️主控盤問(續)
當時知道理大被示威者佔據,證人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也不知道示威者在油尖旺附近是否有堵路,只知道有些地方有人群聚集,同意有些他方被堵塞行不到。從海濱公園行去酒店需時約30分鐘,看到有好多人聚集,好似有留意到在彌敦道冇車輛行駛。主問是否看到好多人在馬路上行走,沿途見到地上有磚頭和黑衣人,是否有聽到汽油彈的爆炸聲?證人只記得當時好嘈,不知道那些是什麼聲音,西洋菜街南有條小巷去到碧街,好似有聽到擲雜物的聲音,記不起看到人群是聚集在彌敦道碧街位置,記得人數是不少,證人指出因為與佢無關,所以當時唔係好驚。到達酒店第一次搜尋D6位置是1215時。證人不同意為了幫助D6解圍,口供是虛構的。

- 證人作供完畢 -

同意事實 :
🎥D6代表播放有關東南樓三幅截圖的片段 。

[1350]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24日 星期四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5/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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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召D5證人 曾先生作供
🔶️D5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30歲,職業為商人,經營樓上咖啡店,店舖特式  : 內有很多貓咪生活,平均約有50隻。餐廳全職 + 兼職員工共有8名,兼職員工負責照顧貓咪。
D5從2019年5月開始在咖啡店兼職, 在11月尾失去聯絡。
證人知悉2019年11月18前發生理大事件,11月18日當天有營業,時間從正午12時至晚上7時關門,提早關門原因是當天客人稀少。D5當天工作時間是晚上6時至11時,沒有提早下班是因為要留下來做貓咪護理。
🔷️主控盤問
2019年5月D5在網上應徵餐廳兼職工作,初時是做幫廚,期後證人知悉她有養貓咪,因此委派她負責埋貓咪護理工作。

確認相片 :
相片1 : 咖啡店入口
相片2 : 同層 X光化驗所

證人從新聞知悉理大事件,但是沒有太大感覺,看新聞報導警員和示威者有激烈對抗。同意有視察周圍環境,例如附近店舖是否營業和附近是否有堵路等。同意18日前有些日子沒有營業。主控截圖指出 : 11月10日咖啡店在FB貼文「全民三罷,爭你一個」、11月11日曾全日休息、11月12日提早關門,11月13日全日休息,並在FB貼出「香港人反抗」貼文。確認11月 14日貼文貼出「繼續三罷」, 並於晚上6時關門。雖然店舖提早關門,但貓咪護理同事和清潔人員仍要繼續上班。同意社會事件發烤了幾個月,產生自稱為藍及黃店,同意經營的咖啡店是屬黃店,可是在招聘時沒有考慮員工的政治取向,而是以有工作相關經驗優先考慮,不同意工作和招聘有政治取向。同意在咖啡店樓下不時有示威活動,放催淚煙等,但是當日冇乜示威活動,有印象是因為當晚慶祝生日。不同意與D5不是員工關係,不同意為了幫助D5解圍而偏幫她。

- 證人作供完畢 -

下午進度

▶️D8證人 王先生作供
🔶️D8代表主問
🔷️主控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畢,明天繼續 。
(詳情後補)

[163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24日星期五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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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控方呈交新案例 CACC159/2022,藉以加強控方立場:
1)環境證供證據所產生的累積效應。
2)在被告不作供下,只有控方提出的證據,因而加強了法庭可作的推論。再者,由於被告面對這些不利的情況選擇不作供,法庭沒有任何相反證據削弱控方的有罪推論。
(註:該案為 #1119尖沙咀,上訴人 梁(44) 於2022年7月30日經審訊後被判處監禁41個月,昨天提上訴許可申請被拒。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2052&currpage=T)

📌警方到達及設立防線的時間
控方指出由於不同證人對設立A至D防線的時間不同,認為部份證人混淆到達及立設防線的時間。綜合控方證物片段。控方正式設立防線的澄清:防線A: 23:22、防線B: 23:28、防線C: 23:26及防線D: 23:27。

劉官會自行判斷各防線的設立時間。

🔶️辯方反映於開審前已尋求控方澄清,唯當時沒有共識。

除對書面陳詞有少許修改,控辯雙方沒有其他補充陳詞。

D13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0953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9日作裁決,全部被告以原有/新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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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全部罪成🔴

D1-5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餘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1700作求情,10月4日1700作判刑。期間所有被告均需還押。

本庭需要詳情, 請按此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十五人已還押28日

拉罪:
1)暴動 [D1-D15]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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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岑穎欣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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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開審時承認暴動罪,其餘被告於9月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原定週三(4/10)作判刑,但主審法官身體不適,押後至今早。

法官表示今日為她病愈後首日回到崗位,感謝各單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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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本案部分發生商住大廈林立地段,從汽油彈、示威者裝備、棄置物品(包括磚頭、雨傘、頭盔、面罩、伸縮棍),及暴動持續時間,以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可見,暴動參與人數眾多。暴動範圍程度嚴重,屬有計畫,情節嚴重惡劣。

無論被告何時加入,必然清楚當時暴動的情況,知道或意識到示威者大規模與警方對峙,仍選擇加入或蓄意留守,鼓勵暴動者氣焰。

📌暴動量刑起點:54月

📌判刑:
D1至D5案發時均為15歲或以下、現年19歲,屬於年青犯人。判刑前法官已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報告內容正面,5人均適合進入教導所,辯方亦希望採納報告建議。案發時未滿21歲但現時已屆滿21歲的被告,唯一具阻嚇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但會得到3個月扣減。
被告人身上的裝備,作遮掩、保護、壯大聲勢者,不會作加刑因素。
求情理由指出各被告背景良好,被起訴後仍然積極面對及深感後悔,得2個月扣減;另被告有效縮短法庭時間,即使作供但亦聚焦有效,得另3個月扣減。

📌控罪二量刑起點:7月

🔥判刑:🔥
D1至D5:教導所
D6、8、10、13、14:49月
D7、9、11、15:46月
D12:暴動46月,控罪二3個月分期執行=4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