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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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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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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A1謝(30)🛑 已還押逾15個月
A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就控罪3選擇不認罪
就控罪1及4認罪

A2 就控罪2選擇不認罪

‼️A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案件共有4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兩位被告均會出庭。審訊將於進行7月19日開審,為期4天,以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1/4]PART 1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 開庭前
約於0915時,法庭人員向控辯雙方介紹電腦截圖新功能。於審訊播放片段時,律師可以要求將影片暫停,再令畫面放大作截圖的功能。雙方明白。

0928 播錄音
0942 控方律師問是否沒有開冷氣
0943 辯方律師:「打風喎」
同一排的律師:「未必啊」
0949 開庭

📌 律師代表
控方律師:#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律師:#余珮詩大律師

📌 答辯
被告不認罪

📌 開案陳詞
於案發當日約1400時,大批示威者於旺角聚集。他們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使用竹技等物品設置路障,並破壞圍欄。於同日1444時X到達,並沿着彌敦道向南方快速推進直到彌敦道636號。於雅蘭中心外 ,X大叫「警察,唔好走!」被告推開X,期間B嘗試將被告拉出來,而C則飛腳踢向X的心口。X跌到地上,被告嘗試離開。之後,被告亦向警員6841 的方向走,於1448 時被告被制服,警員於其身上找到眾多物品,包括濾罐及八達通等物品。X於警車上認出被告,而被告曾經推X。X於當日被送往急症室。X的胸部有觸痛,接受治療後獲准放假3天。

控方將以ATV,星島日報,NOW新聞及無綫新聞的片段作證據。

📌 承認事實 / 證物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 條,同意這份承認事實,列為P1。
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一帶的地圖,列為P2。
裝有呈堂片段的USB及兩隻CD,片段時間為2019年10月13日約1400時至1500時。USB列為P3(1) ,兩隻CD分別列為P3(2)及P3(3)。相關副本則列為P3(1a),P3(2a)及P3(3a)。
星島片段存放於P3(1),ATV及NOW片段存放於P3(2),無綫片段存放於P3(3)。
X的醫療報告列為P5,其中文譯本列為P5a。
X受傷情況的圖片呈堂為P6。
被告被捕時於他身上找到以下物品:黑色口罩 (P14),口罩及豬嘴 (P15),黑色手袖 (P16),手機及SIM卡 (P17),濾罐 (P18),襪子...(讀太快mark唔到...),T-Shirt (P22),八達通 (P23),黑衫 (P24),黑褲 (P25),及波鞋 (P26)。
P14至P126的照片呈堂為P27。
被告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播放ATV片段[以下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ATV片段按此
於1445時,一群人士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聚集,鏡頭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由北向南拍攝。那群人士有人拿起雨傘於交通燈前疑似為他人作掩護。於1446時,一群黑衣蒙面人,於彌敦道北行線放置竹柀等路障,鏡頭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由南向北拍攝。有警車(及便衣警車)正由北方快速向南行,一輛小型貨車(估計為便衣警車)更衝破竹枝群。於1447時,大量防暴警察離開警車,並衝向人群。期間有公眾人士在街道兩旁停留觀看情況。鏡頭沿彌敦道由北向南拍攝,並沿着彌敦道向南行。

📌 播放星島日報片段[以下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片段全長21秒。最初,一名男子推開X,期間B嘗試將該名男子從X中拉出來。此時,C則飛腳踢向X的心口,令X跌到地上,期間該名男子嘗試離開。另一名男子疑似搶X的雷嗚燈霰彈槍,期間X捉住他的上衣,而他則用拳頭揮打X的頭部,不過X有帶頭盔。最後男子D用銀色伸縮棍打X的左腳,而X與「嘗試拿取」X的雷嗚燈霰彈槍的人經過多番拉扯,該男子最後成功逃去。片段結束前,X站起來。

📌 繼續播放ATV片段[以下文字純屬直播員觀看時所看見的畫面]
於1449至1451時,大概拍攝雅蘭中心外的混亂情況。其中,一名示威者被警察制服。當時有不同人叫喊,包括以下話語:「真係好痛啊!」「透唔到氣啊!」「唔好阻住警察做嘢。」

[法庭時間:1045]

📌 傳召 PW1(下稱X)作控方主問
📝 詳情

1242休庭
1430續審

DAY 1 PART 2 按此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1/4]PART 2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1430 開庭

📌 下午審訊進度
辯方完成盤問PW1。

1549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 0930 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是日上午審訊內容經已補回,下午盤問內容將於日內補上。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續審[2/4]

🌰已隱去某部分資訊🌰

A2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

傳召PW2偵緝警員11864 呂政雄(音)
當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3A隊
負責拘捕A2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主問

當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拘捕A2,第一眼看到A2時其已被制服。

📌播放P3(2)ATV錄影片段

00:10:23 PW2指認自己,截圖,呈堂為P29_PW2-1,PW2在截圖中用藍色圓圈標示自己

PW2見A2被制服後,由於現場有很多記者、混亂的情況,控制現場後便隨即協助制服A2,向A2說「警察唔好郁」後A2沒有理會,身體繼續左右移動,於是PW2便用腳手銬反手將A2鎖上。於同日1449時在彌敦道近山東街以「非法集結」及「蒙面」罪名向A2宣佈拘捕,警誡下A2表示「冇嘢講」。由於現場太多人,便將A2帶離現場,但當時A2行為消極、不願合作起身,所以PW2與同僚將其抬離現場。大約在拘捕的2、3分鐘後,PW2與同僚帶同A2登上警車AM7175前往長沙灣警署,上車後安排A2坐在單邊位(左手邊第四個位置),PW2則在旁看管A2。

1515時到達長沙灣警署,整個車程A2都是坐在同一座位上。


A2法律代表 #余珮詩大律師 盤問
📝A2盤問PW2逐字稿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覆問
第一次接觸A2直到其下車期間,A2都是清醒的。PW2帶A2上警車後為A2檢查傷勢,見到其面、左邊手肘、左邊胸口均有擦傷,經詢問後A2表示???,所以覺得A2是處於清醒狀態。

PW2表示警車的門口在左邊,門口前面有兩排座位。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偵緝警長53770????
當日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三隊,現時駐守西九龍總區反黑組第二隊
負責制服A2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主問

📌播放P3(2)ATV錄影片段

00:09:47 PW3指認自己,截圖並呈堂為P30_PW3-1。

PW3第一眼看到A2彌敦道北行線的行人路由北向南(奶路臣街向山東街方向)跑,當時A2黑布蒙面、身穿黑色T shirt、黑色長褲、黑色波鞋,當時與A2相距五米。PW3大叫「警察」,嘗試截停A2,A2不合作並頑強抗拒,最終PW3與其他同僚在行人路及馬路邊制服A2。

PW3嘗試截停A2時,A2推開PW3並嘗試奔跑,及後PW3捉著A2的腰部,兩人倒地,期間A2繼續掙扎。其後,其他警員到場並幫忙制服A2,制服A2後有警員用膠索帶將A2雙手反手鎖在背後,

A2法律代表 #余珮詩大律師 盤問
📝A2盤問PW3逐字稿

控方沒有覆問

-PW3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已經傳召所有證人,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期間A2繼續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3/4]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辯方案情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時續審。

1209 休庭

直播員註:#謝沈智慧法官 多次表示不想有今日任何差池。於審訊過程中,曾經休庭以讓IT部同事教臨時書記如何輸入證物編號。#謝沈智慧法官 多番強調自己本來的書記生病了,今天的書記為臨時拉伕。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審訊[4/4]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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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重開案情
法官指於昨日所收到的申請,並不合符司法程序及法律原則,因辯方大律師沒有提供資料予法庭考慮(如片段何時獲得,從哪裡獲得,為何不在PW1時播放並盤問)

法官重申重開案情,是極不尋常的做法

案件押後至控辯雙方準備好。

按:法官嬲到掟筆

1042 再開庭

辯方大律師與親屬交代後,決定 作任何申請,繼續結案陳詞部分

法官提醒辯方有責任考慮案件,但要從正式及合符法律要求的申請,若有如此申請,法庭必然會考慮。
========
結案陳詞
法官提出以下觀察:

認人證供在不同時間加了很多事情,固然是有問題,但本案與其他案件不同,控方有片段用65c呈上法庭,這使該些片段成為不可爭辯證供。再把不可爭辯證供在法庭上播放,只是為了對各方公平,讓眾人可對法庭疑慮作解釋。

對證人公平而言,法庭需指出證人沒有以手袖為認人基礎。

辯方回應:
即使PW2,3 對事件描述也不太清楚,要到第五次先描述到。

法庭質疑是否須依靠證人辨認?
片段及被捕後照片都是65c下呈上法庭。

法庭指出證人是否需要像逐格播放的片段般作證?

辯方回應:
同意法庭的意見,但指出控方所指控拒捕是「轉身推果下」,而非其他時段的指控,而指控的時間點,是沒有片段的。

對於「用雙手推」,這證供是否穩妥,證人連被告轉身轉哪方向都記不清楚,證人證供是否如此確實,是有爭議的。

控方回應:
法庭可根據其衣褲鞋作辨認,而其當時身穿的褲有特徵:「束腳」。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030於區域法院裁決,期間A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裁決

⚪️ 本直播隱去部分資訊

A2: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1047 宣讀裁決

📌 裁決
A2 面對一項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控方指被告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及承認事實,呈為 P1。法庭其後讀出 P1,此處不重覆。
雙方主要爭議是 A2 的身份。法庭其後重覆PW1的證供,當中包括PW1及四名人士之間的掙扎過程,並於掙扎之中用10至15秒見到男子A(被指為A2),之後PW1指於警車上見到男子A。法庭其後覆述 PW2及 PW3的證供,大概指A2於被捕前的掙扎,以及被柙送至警署時候的案情。

🧷 指引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A2 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而他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這行為作不利他的推論。由於A2爭議身份辨認,法庭再指出就身份辨認相關的指引。

🧷 證供分析
就 A2而言,法庭指控方所指出的與PW1所作出的證供有不符合之處,而辯方就辨認身份引用了兩宗不同的案例,法庭其後引述兩段判詞。
辯方對 PW1的證供存疑,指他在不同時間辦認男子A的時候,所給出的證供有矛盾的地方。法官對這看法表示不敢苟同,並指PW1早在最初的供詞已經有詳細記錄男子A的外貌。法庭舉出男子 A與 A2之間的吻合之處,並指即使兩人衣服相似,但是要在數分鐘內在同一條街道找到有同樣衣著的人,可能性是零,因此法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男子 A 為 A2。法庭同時接納PW1的證供。

法庭其後反駁辯方就PW2 及 PW3的質疑,並完全接納兩人的證供。
法庭其後再反駁辯方指 A2 沒有推開 PW1的說法。

法庭指控方舉證已經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A2罪名成立。

📌 判刑
辯方將呈上求情信,以讓法官閱讀。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1430時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更生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A2 需要還柙候判。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
早前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 14:30 作求情及判刑,早前已還柙索取背景報告,更生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陳(17) #1013旺角
🛑已還押23天🛑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04
=============
被告由潘淑瑛大律師代表。

📌求情信:

辯方再向法庭呈上多一封求情信,是由被告親撰的。

謝沈智慧法官引述被吿在求情信中表示被捕後患上情緒病。謝沈智慧法官指理解是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患上情緒病,但後來又犯下本案。

辯方指當時被告被捕後忽略法律後果,糊塗下再干犯本案並患上情緒病。

謝沈智慧法官指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在2019年9月見心理醫生,可是在10月時仍在沒有意志和動力下干犯本案。

謝沈智慧法官再指被告在不能睡覺、不能進食、家人身體抱恙的情況仍然參與示威。

辯方同意並修改上述説法,即被告在2019年8月被捕後已患上情緒病。

謝沈智慧法官指政府在2019年9月4日宣布撤回「逃犯條例」,且會在案發後幾日會交上立法會表決,然後被告即使看到這結果後仍然犯案。

辯方指當時可能仍有其他可影響因素。此外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堵路,當時他可能沒有考慮周詳而干犯本案,也可能沒有清晰的訴求。

謝沈智慧法官詢問被告是否知道「逃犯條例」中的細節,若果不知道為何要反對。

辯方指不知道被告的個人理由,他只是執着參與集會,若有智慧意見協助可能會不參與。即使他有參與集會,他之後會協助清理場地,可反映他是無私,盡力付出的人。

📌刑罰選項:

辯方指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但被告希望法庭能判處他短期監禁,因為他希望能盡快完成學業,幫補家計,彌補對家人的愧疚。

謝沈智慧法官詢問法庭在109A條的限制下,即使本身有酌情權,但有甚麼因素可以令法庭「迫不得已」判處被告監禁。

辯方指這是被告對辯方的指示,被告希望盡快可以完成服刑,肩負養家的責任,且認為自己不需要接受進一步的監督。

謝沈智慧法官總結辯方立場,若果法庭不判處被告短期監禁,辯方希望可以判處他進入更生中心。

📌加刑因素:

辯方指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案,他難辭其咎。

謝沈智慧法官指這是加刑因素。

📌補充:

辯方希望法庭也能在判刑時考慮一系列能印證被告品格良好和願意肩負責任的求情信。

辯方續指被告曾為了家庭而放棄到外國交流的機會,此外他過往的工作表現獲前僱主欣賞,願意在將來續聘被告。
=============
本案會在2021年10月20日14:30判刑,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根據司法機構網站,判刑日子已更改如上(7/10/2021 17:58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013旺角

⚪️本直播隱去首被告的資訊

👤陳(17)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04

求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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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次被告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指出,次被告為品學兼優、關愛家人的學生,報告顯示被告較適合入更生中心。雖然被告表明希望短期監禁,但法官認為被告因另一宗案件被捕後,仍然干犯本案,故需要更生及教導,終判處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