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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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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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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而A13在昨日PW60偵緝高級警員2024作供後給予指示代表律師,與主控溝通後,希望重召該證人,預計盤問會於半小時內完成。
———————————————
傳召PW6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潘嘉俊博士
負責影片鑑證分析,在本案的呈堂片段中比對各被告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20年8月18日,PW63為本案撰寫了一份17頁的報告,首7頁是文字描述,8-17頁是 4項附件。報告內容沒有爭議,惟需要在庭上解釋。

PW63受警方邀請為片段作影像對比,報告第一頁講述潘嘉俊博士的專家資格。

警方提供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供PW63在中找出A1、4、5、6、11,警方亦提供被告衣著供其作鑑證。

📝專家報告編號對照表

PW63根據上表警方提供的證物作對比,對應QP1-5的身份。報告第3頁開始是PW63驗定的結果,而第8頁起是附件,附件以圖片對比證物及片段截圖,以確認QP身份。

QP5(A1)案發當日所穿的衣物並沒有特別可作辨認的特徵,因此PW63沒有獨特的特徵以辯認身份,不能作出比對。

警方先由片段中鎖定五名特定人士(QP1-5),再由PW63透過對比警方提供的衣物去裁定衣物形象與片段是否相符。

PW63解釋對比的測試是在化驗所進行,由兩位警員或假人穿著警方提供的證物,擺出與片段中顯示的相似姿勢,用相機在相約角度進行拍攝後,以相片與片段作對比,惟測試時不能模擬片段畫面中的燈光。

PW63同意燈光會影響物件的顏色,所以拍照時會在白光下拍攝,以呈現物件原本的 顏色。

雖然案發當日現場的燈光有不同轉變,如警車的閃光、藍光,發射催淚彈時的火光等,但PW63觀看相關片段時沒有見到人身上有光影的改變,故指出環境對鏡頭影像沒有重大色差影響。

而在報告中不會提及顏色轉變,只會提及色調,因為顏色及形狀沒有太大改變,除非片段使用魚眼鏡拍攝。但即使使用不同鏡頭,只會對畫面邊緣的影像影響,對畫面中央的影像影響不大。

PW63在選擇影片截圖作對比時,會選擇中間的畫面,以準確反映當時的情況。

在附件中,對比時會見到左邊的圖片是警員穿上證物後擺出相約姿勢的照片 (corresponding control photo);右邊則是片段中相關QP的放大版截圖。

▫️有關A6(QP1)

以A6(QP1)為例,報告第6頁指出PW63憑P6-7(波鞋)、P6-13(手套)及P6-8(背囊)達致結論 — 只有此人(A6)可能是(could have been)這個衣著,惟PW63不能確切地肯定這說法,只能評論在同一時間有人有相同衣著出現是比較困難。

報告第8頁的附件指出,關於背囊(P6-8),因每個背囊外貌相約,所以PW63尤其關注背囊右下方的logo,即右下方的文字。PW63形容該背囊有外貌上的特徵(distinctive feature)。

由警方提供的片段中,可見A6的背囊右下方有淺色的斑(patch),上面有深色圖案 (pattern)。PW63以此特徵對比警方協助拍攝的照片及片段截圖。

報告第9頁的附件,關於波鞋(P6-7),PW63關注波鞋的顏色。其在報告第7頁形容鞋底為淺色,鞋面上有三隻顏色,即鞋面深色,圍著鞋的邊緣淺色,最上層有另一隻色;鞋子的邊緣亦有不規則的鋸齒邊。從附件圖片可見,警方穿上鞋子擺出相似姿勢後,波鞋呈現出與片段類似的圖像(pattern)。

有關手套(P6-13),PW63關注手套的手背位置有深色,色塊形狀略尖,與警方戴上手套後的影像相似。

A6尚有一件相關證物(P6-6),惟PW63認為這沒有特別。

▫️有關A11(QP2)

PW63從A11的波鞋(P11-13)找到五個可辨認的特徵;證物P11-1及 P11-2則沒有特別。
關於波鞋(P11-13),波鞋上有五條深色條紋,鞋底有斑(patch),警員穿上 K-Swiss波鞋拍照對比後。PW63憑logo、鞋底、鞋頭等,在報告第7頁中指證物與片段有可能(could have been)為同一雙鞋。

報告第11及12頁的附件已分別附上圖片對比左邊鞋及右邊鞋。

▫️有關A4(QP3)

PW63主要關注手套(P4-5)及鞋子(P4-12)。報告第6頁描述手套(P4-5)有兩截色,近手指的部分為黑色並有淺色圖案(pattern),近手掌的部分偏紅色,手背上 有白色logo。

報告第13及14頁的附件分別附上圖片顯示假人戴上手套後的照片及片段截圖作對比。從片段截圖可見,手套的淺色部分下面有紅色,與假人呈現的影像一樣,PW63指證物與片段中顯示的有可能 (could have been)一樣。

PW63沒有詳述比對鞋子(P4-12)的過程。

▫️有關A5(QP4)

PW63主要依賴黑色T-shirt(P5-2),上面有白色英文字母,右肩位置有一淺色污跡(stain),胸口上有淺色長方圖案(rectangular pattern)。

在第17頁附件中的圖片,練官指出該t-shirt似乎被某些東西貼住,可見一大片白色斑(patch),PW63回應由於片段像素不高,不能確定該斑是痴在衣服上還是衣服原本的一部分,PW63不會依賴單一特徵而達成結論。

PW63作出結論指A3所穿的衣物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相中人(即在化驗所拍 攝的照片)所穿的衣服。練官質疑現今衣服是大規模製造(mass production) ,PW63認同不會單靠衣物認人,本案只是作對比,而透過比對,PW63達致的結論亦只是有可能(could have been)一樣而已。

某些情況下,PW63只是成功對比其中一項證物(如A5的例子),但對比時仍要求警員或假人穿上所有提供的證物去比對關聯性(level of association),如果比對的物件太普通(generic),便冇辦法作比對(如A1的例子)。

PW63重申報告目的是純粹的衣物對比,自己是利用法證的專業軟件觀看片段,所以看得很清楚,而「有可能(could have been)」是本報告達至的最高結論(the highest level of association)。

#練錦鴻法官 指出衣物有可能因個人生活習慣而形式獨特的特徵(unique characteristic) ,PW63回應若有此情況,可得出「是(was)」的結論,例如A5衣服上右邊的淺色污跡不太可能是衣服的設計,但該污跡的形狀受影片質素影響而模糊不清,故不能介定是獨特的特徵 (distinct)。PW63遂舉例,如手錶錶面上的裂紋獨一無二,便可視為獨特的特徵而達致更高的結論。

A1、2、3、13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A12313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法律代表盤問PW63內容

A11 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

A11的波鞋(P11-3)是黑色,白面,上面有紅黑色條紋,但辯方指出從報告中第11-12頁附件圖片中,看不到條紋有兩隻顏色。PW63閱覽報告正本後指自己觀察到的條紋主要是黑色,後面有些許偏紅。

PW63確認片段由警方提供,但報告內的截圖則由自己截出。每一名QP皆由警方邀請 PW63focus on,而偵輯警員11691在提供片段的同一日亦提供截圖予PW63以 指示(indicate)QP,該些截圖沒有包括在報告內。

潘嘉俊博士在2020年8月18日前已作出結論,但忘記作結論耗時多久,只記得花了一段時間反覆思考了幾次,但結論一直沒有改變(come up with same answer)。

關於不同QP,潘嘉俊博士在不同時段收到不同證物,但所有結論是在完成所有實驗後才作出的,實驗期間會作記錄但不是邊做實驗邊作結論(mark only examination result not conclusion)。由於PW63手頭上有很多個案需要處理,正常會在幾日內draft conclusion。

辯方稱根據PW63報告結論「QP2 的波鞋could have been the same, could have been other pair of shoes」,問可否理解為「可以係一樣,亦可唔係」。PW63指自己會用字眼「可能係,但唔排除有其他同款波鞋」

練官指「佢答咗㗎啦,mass production呀嘛,個被告唔會自己整對k-swiss嚟著㗎嘛。」

控方沒有覆問

-PW63作供完畢-

12:50午休至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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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相關案情已完結,將遵從醫生指示臥床休息,故繼續缺席本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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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4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化學檢驗) 黃冠雄博士
PW64的報告以65B形式呈遞,呈堂為證物P112,控方於庭上讀出報告。
內容撮要如下:
報告主要關於PW64的資歷及生理鹽水的化學性質。
本報告檢驗的涉案證物包括:
GPE34837 = P5-10(生理鹽水)
GPE34838 = P17-14 (生理鹽水,不涉及本案被告)
GPE34839 = P15-12(生理鹽水)
GPE34840 = P15-13(生理鹽水)
GPE34841 = P15-14(生理鹽水)
報告結果顯示所有證物均是含有氯化鈉(NaCl,Sodium Chloride)的水溶液。
*GPE=chem lab. reference number

傳召PW65 偵緝警員 11691 佘卓禮
當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第2A隊
本案影片辨認警員及橫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019年8月初接手處理一宗在中環、上環、西環一帶所發生的公眾活動事件。

PW65負責透過觀看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從中辨認有否任何被告出現。接手案件時,PW65知悉案發當日警方在中環干諾道中及文華里一帶拘捕了17名人士,PW65需要留意該十七名人士有否在影片中出現(影片包括拘捕前及拘捕後的片段)。

PW65辨認被告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閱讀相關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觀看相關片段以留意被告被捕時的樣貌、裝束、外型。

PW65指自己在辦公室電腦打開被捕人士被捕後拍攝的照片,與片段作對比。PW65在觀看各被告被捕前的片段,做了以下準備工作:
1. 閱覽被告被捕後的照片(P48)
2.翻看各被告個別的證物(包括裝備及衣著)實物及照片(P49)

PW65為本案的證物警員,所有本案證物最終會由PW65保管。拘捕警員的口供附件會指出拘捕警員的身處位置、被捕人士的身份及相關片段。PW65先閱讀拘捕警員的口供,然後再觀看片段以留意被捕人士的身型、裝備。

PW65由8月接手案件後一直觀看影片到2020年4月,期間若有公務會優先處理。PW65表示沒有記錄觀看片段的日期/時間,並表示空閒時會觀看4-5小時影片;扣除有公務處理的日子,一個月約有14-15日在觀看片段,即約觀看600小時。

PW65在辦公室的私人位置觀看影片,播放片段時先以正常速度播放,期間特別留意裝備。之後亦會慢播、定格、倒帶及不斷重覆播放片段。最後PW65得出結論,指在3種類的影片中即(CCTV、新聞 片段、警方拍攝片段) 拍攝到被告被捕前的畫面。

1. 警方片段
a. HKI-16M214 (P57 PV5)
b. KW-M111 (P66 PV14)
c. KW-M234 (P61PV9)

2. CCTV
a. P73 廉政公署西港島及離島辦事處外閉路電視(三號鏡頭)
b. 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號鏡頭)
c. 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d. P76龍記大廈外閉路電視(六號鏡頭)
e.P74啟德商業大廈外閉路電視(四號鏡頭)

3. 新聞片段
a. 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PW65透過以上九個片段辨認出A1、A3、A4、A5、A6、A8、A11、A12、A14及一名廖姓男子(非本案被告)。

PW65完成準備工作後觀看睇片,對被捕人士的概念是記得個別人士的不同特徵。

▫️有關A1

被捕前:
P57警方片段PV5,21:22:32開始拍攝到A1,畫面可見一名人士:
-身穿黑色短袖衫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身穿藍色牛仔褲
-穿白色邊的黑色鞋,白色鞋底
-背囊向前背,袋上有白邊,袋前有白色形狀的東西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內層淺色,外層深色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 ,21:48 - 21:49 可見A1被捕後的情況,PW65從拘捕警員口供得知以上片段拍攝到A1。
片段中,A1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外型偏瘦
-臉上戴有兩個口罩(裡面藍色,外面黑色)
-身穿黑色短袖衫
-身穿藍色牛仔褲
-單邊背著背囊在身前,背囊右下角有白色logo,背囊亦有白邊,似是拉鏈位
-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穿黑色鞋,鞋帶附近有白邊,白色鞋底
P48(5)是A1正面全身相,P48(1-4)則是其大頭相。

在庭上的假人公仔穿上與A1有關的證物,即黑衣(P1-4)、長褲褲(P1-5)、黑色鞋(P1-6)及白色手套(P1-8),供法庭理解之用。


🌟至此,#練錦鴻法官 請PW65避席,並質疑其專家身分。練官指出,PW65的辨認證供無助法庭作出事實裁斷,畢竟PW65透過片段看到的,法庭同樣看到,並質疑若接納PW65證供,相關內容或會超越(overtake)法庭裁斷。控方則表示希望法庭接納相關證供,而可以決定其比重。練官最後索然表示法庭自會作出決定並停止討論,表示不想浪費時間。(明明係法庭提出關注...?)

🌟及後,PW65被請回法庭繼續作供,惟期間一度未能回應控方問題,控方著證人查看口供協助記憶。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此時懷疑相關供詞未有紀錄,控方隨即反駁「口供紙咪有囉」。沈大律師聲量收細並回應「你唔洗兇我...(QAQ)」,練官皺眉,不滿表示「唔好講呢啲啦,黑社會用語」。

PW65繼續作供。PW65指見到A1的時段為21:22:34-21:22:41,補充背囊肩帶背在右邊膊頭,而背囊則在其身體左邊,與被捕後的背法一致。

PW65亦從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中認出A1,播放器片段為00:05:45-00:05:50,即實時 21:43:25-21:43:30。

當時A1頭戴黃色頭盔、黑色口罩內有白色物件(PW65相信是口罩)、身穿黑色衫、畫面中的2條白色邊是背囊的邊邊。

▫️有關A3

被捕前:
PW65指從P57警方片段PV5中,21:22:40 - 21:22:50 間可見A3,被告身上有證物黑色短袖衫(P3-5)、黑色長褲(P3-6)、一對黑色手袖(P3-1)、黑色背囊、灰色鞋(P3-7)、一撮特別長的頭髮遮蓋透明護目鏡(P3-2)、透明護目鏡(P3-2)及白色口罩(P3-3)。片段顯示A3當時身處地點為干諾道中行車線的分隔石墩,在永安中心外以竹搭成的路障旁。

被捕後:
P68警方片段PV16中,21:51:16 - 21:52:05 可見A3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長頭髮
-戴透明眼罩(P3-2)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身穿黑色衫(P3-5)
-身穿黑色褲(P3-6)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中,播放器時間00:22:19 - 00:22:50 即實時 21:47:25 - 21:47:44間,亦可見被捕後情況。

片段中,A3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黑色背囊上有螢光綠色邊邊位(背囊沒有被檢取,故沒有實物參考)
-有一束頭髮遮蓋護目鏡
-穿一對黑色手袖(P3-1)
-穿灰色鞋,鞋有白色底(P3-7)
-戴透明護目鏡(P3-2)
-戴白色口罩(P3-3)
-身穿黑色短袖衫(P3-5)
-身穿黑色長褲(P3-6)

▫️有關A4

被捕後:
P66警方片段PV14 中,21:53:41 - 21:56:43 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眼鏡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穿黑色長褲(P4-11)

PW65P81開源片段(第二段)蘋果日報錄影片段亦可見A4被捕後的情況。
片段中,A4的可辨認特徵如下:
-身型偏肥
-平頭裝
-戴透明眼罩(P4-2)
-戴灰色過濾口罩(P4-4)
-戴黑色手套(P4-5)
-身穿黑色短袖衫(P4-10)
-身穿黑色長褲 (束腳)(P4-11)
-穿黑色鞋(P4-12)
-背黑色背囊

~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暫代區院)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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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盤問前,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呈交三份反對PW65證供呈堂的文件,其中兩份早前已經呈交,當中包括三個案例。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概括上部分盤問內容:
辯方質疑PW65沒有本案人物、物件的辨認資格。

PW65辨認資格相關的盤問內容


📍[以下開始觀看片段作出盤問]

▫️A1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34播放至21:22:41

PW65指影快相牌左邊的是A1, PW65同意現場多煙,能看到A1的側身但看不到整個人。PW65指從畫面見到A1戴了2個口罩,他同意畫面鏡頭及畫面中的人物都有郁動。PW65指出自己能以A1的衣著、外型從片中肯定其身份。(如鞋有白邊、背囊前有白色物體。)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5:45播放至00:05:50

辯方指出片中只見該人士上半身有個黃頭盔,看不到褲同鞋,PW65均同意,又指出自己認出A1因其戴著的2個口罩。

▫️A3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40播放至21:22:50

畫面中的比對目標大部分時間背向鏡頭,只見其左側面及背包。PW65指該人士有一截頭髮遮住眼罩,及有掂額頭,辯方指出這是女士撥頭髮的動作

▫️A12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32:34播放至21:32:46

影片濛糊,但PW65指稱能憑著A12的身形、衣著及其手持的紅色雨傘從片中認出A12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由21:34:22播放至21:36:27

由21:38:00播放至21:47:01

辯方指出此片段沒有比對目標的全身、臉孔、特徵,難以認出A12,辯方亦指出片中的色差,頭盔因燈光問題會時黃時白。PW65不同意影片中未有顯示比對目標的全身,因片中見到其口罩。

PW65不同意以上各片段沒有出現指稱被告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3:14播放至21:23:15

PW65指稱A6是畫面左邊身穿雨衣的人士,PW65 不同意看不到其身形,亦不同意片中的光源不同,難以作顏色對比。PW65在供詞中形容A6的背囊為綠色面黃色底,PW65同意片中所示背囊的底部是卡其色,但聲稱現實的顏色及片中所顯示的類近。

🎞播放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二號鏡頭)
由21:33:32播放至21:33:40

辯方指出A6旁邊有人拿著電筒,及有閃光光源,PW65指這不會影響其帽子的色差。PW65指從片中分辨不到A6所穿的是否淺藍色鞋,同意可能是淺灰色鞋,但指稱在較後時間會看得更清楚。

在獲批查看自己的口供後,PW65確認自己在片中無法辨認到A6的鞋。PW65在庭上聲稱自己在比對時有考慮過A6當時穿著黑色間條的鞋,但口供中沒有交代此環節皆因其認為鞋不是相對強烈的證據。

證人不同意自己是先假設再比對被告。

1638 完庭

A6代表律師盤問未完,尚有三條較長的片段需播放及繼續盤問PW65. 明早10:00同庭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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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音)

1. 用左幾耐時間睇片

證:肯定嘅係每日4到5個鐘,每月用左15日

2. 分析片段時,有否曾鎖定某人為被告人,及後翻睇證物和其他片段後,推翻自己的決定。

證:肯定口供所述的辨認是準確,因為不斷睇片段,有留意過相似的人,但最終能完全排除,所以冇紀錄

練錦鴻:聽清楚問題

證:就該問題,是冇

3. 盤問時,證人曾表示「有啲特徵冇咁明顯」,又曾表示「有啲特徵唔同」。有冇在辨認時,有認定某人,而有唔同特徵,而沒有紀錄

證:冇試過

4. 你於大紀元片段中共認出多少人

證:5個

5(1). 你辨認D1時曾指出D1有2個口罩,請親自示範,把影片停在你認為最清楚的畫面,顯示指稱的D1載著2個口罩。

P57 PV5 大約22:35的範圍

證:(停在21:22:36)畫面可見D1外面是1個淺白色口罩,內裡是1個黑色口罩

5(2). 同上,其中一個辨認特徵是背囊有白邊,請把影片停在見到背囊的情況。

證:(停在21:43:24)指出口罩及背囊特徵

沒有其他覆問
========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之後先要處理的課題是 特別事項 --- PW65證人證供呈堂性

參與是次特別事項大律師共5位,一致同意沒有中段陳詞,不會就特別事項傳召證人。

#沈士文大律師 表示將會今天完成書面陳詞,然後會讓另外4位大律師過目,整合成一份書面陳詞,明天存入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日1000同庭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及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A5今早遲到約兩分鐘, #練錦鴻法官 撤銷其保釋。

重召PW60警長2024張景勝
當日為高級偵緝警員
負責A13檢取物品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PW60知悉A13當日的左邊膝蓋及右邊手肘擦傷、頭部有包紮,A13當日身穿長褲,PW60曾拉上其褲子查看傷勢。PW60留意到A13當日有穿長襪,其後從其雙腿檢取兩對共四隻(每邊兩隻)護脛。辯方指出A13當日穿著的襪子長度只及腳踝上面,稱不上長襪,PW60不同意。PW60指出護脛是以兩隻前後疊著攝在A13的襪子裡面,辯方指出事實並非如此,不同意。
PW60當日曾搜查A13背囊,辯方指出護脛事實上並不是配戴在A13的腳上,而是被放了在背囊裡,PW60不同意。
辯方指出該物品實際上是護肘,PW60指出若把該些物品放在手肘上也能起到手肘的作用。
辯方指出A13當日沒有把護脛戴在身上、PW60並非在其身上檢取護脛、PW60實際上是在背囊內檢取背囊,PW60不同意以上說法。

控方沒有覆問

-PW60作供完畢-

📌有關特別事項(PW65證供可呈堂性)的陳詞

就著辯方反對PW65證供呈堂的陳詞,控方今早已將相關的補充回應呈交法庭。

控方指出PW65發掘了每個被告的特徵,覆問時PW65在法庭上示範了其如何找到A1的兩種特徵。PW65使用了大量時間觀看影片作出辨認,這就是其擁有的特別認知(special knowledge)。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指出證人本身要有特別認知才能通過special test,法庭方能接受其意見證供。本案中,PW65的證供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滿足法庭對其特別認知的要求。

警方沒有提供指引給相當辨認警員,這是背景因素,但 有否指引與法庭判斷PW正功能都達到要求是無關的。

控方依賴PW65在本案辨認的總時數,辯方指出PW65在主問時才首次提出自己在本案辨認的大約時數,對此並沒有相關書面紀錄輔助。

PW65負責辨認當日的十七位被捕人,當中有七位未能被認出,其餘中的兩位與本案無關。辯方指出在每個被捕人的辨認時數均沒有紀錄下,PW65辨認本案被告的時數根本無從考究。再者,最後被辨認出的人士的特徵與本案的部分被告並無關係。

有關PW65的辨認中,辨認時數紀錄不清楚、不可靠,每位被告分別被辨認的時數沒有紀錄,PW65在辨認過程中亦曾經認錯人。

辯方指出PW65作為警方的偵查份子,其辨認中可能會出現偏見(bias),有沒有客觀的紀錄去支持PW65辨認每位被告的時數尤其重要。

儘管PW65的證供呈堂與否,法庭最終亦會自行判斷警員指出相似的地方是否屬實、有否價值,控方依然可以依賴每位被告所比對時的相似地方去作出陳詞。

法庭指出PW65在辨認的時數中沒有紀錄的作法有改善空間,但事實上PW65觀看影片的時數都是比控辯雙方、以至法庭所花的更多。

📌就著特別事項(PW65證供可呈堂性)的裁決

法庭指出PW65或會受到其作為警員的工作影響,但法庭在作出事實裁決時依然需要作出考慮,因而裁定PW65可以在本案中以專家身分提供意見證供,法庭接納其證供呈堂性。

控方指出需時修改承認事實及追尋辯方於上星期四下午盤問PW65時所使用影片的來源。練官指示控方需提交本案呈堂影片的總時長及控方指稱暴動範圍的面積。

-控方表示之後不再需要傳召任何證人-

~休庭十分鐘供A5法律代表索取指示~

A5申請保釋獲批,保釋金提高至$5000,其餘條件照舊。

休庭,明日10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7/50]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承認事實提及一位偵緝警長將二十二段片段下載並燒錄至一隻光碟(P81),所有影片都擺放在了一個外置硬碟(P84)內,控方表示審訊期間一直使用P84播放影片,而不曾使用P81。而警長之後原來有另外將一些額外的影片(例如P81OS21大紀元時報影片的高清版本)儲存在P84內,控方申請重開控方案情處理相關議題。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陳詞指辯方今早才得悉此事,並會反對相關申請。

#練錦鴻法官 聽畢後表示「押後一陣攞指示」並掟筆,在沈大律師陳詞期間起身離席。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代表辯方反對申請,指出在承認事實P94第六十二及第六十六段中,雙方同意的是一位偵緝警長將二十二段片段下載並燒錄至三隻光碟(P81),證物P63-83都儲存在了一個外置硬碟(P84)內,然而,辯方不曾同意過任何高清片段的呈堂。法庭有酌情權,這個酌情權要在特殊的情況下方能行使。而今次事件為控方單方面的缺失(omition),與辯方無關。#練錦鴻法官 質疑即使批准控方申請,屆時情況亦是可以補救的,而不會造成對辯方而言不可補救的不公義。

辯方回應指出雙方結案後,這情況下是辯方得到了一個漏洞/利益,而該利處理應屬於被告。辯方質疑若今日開了先例,相關情況將會沒完沒了。

📌裁斷

#練錦鴻法官 指出批准控方申請重召相關證人作供,並指出辯方屆時可再次盤問或提出其他申請。

-休庭十分鐘-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

🔥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第三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D15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2022年1月31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95
練官:「我最唔鍾意判人坐監嘅!」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案件原定2月9日判刑,唯因疫情緣故押後至今天。

——————
📌背景
本案15名被告被控暴動罪,與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林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一帶 ”參與暴動。

D4在開案前認罪,在承認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他被告均不認罪,經審訊後暴動罪名成立。

D15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兩項罪名,分別在審訊下及在首日審訊認罪、承認案情下裁定罪名成立。

7月28日在港島遮打花園合法的公眾活動變成暴力示威,示威者與執行職務維持治安的警務人員對抗、衝突,事件席捲中環、西環、銅鑼灣。於2019年7月24日下午,在中環遮打花園有一個合法的公眾集會。根據警方所發的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只可自下午3時正至晚上11時在遮打花園舉行,人數限2000至5000人。警方就申辦者於同日舉辦由遮打花園遊行至中環中山紀念公園的申請不批發不反對通知書,並明令禁止在中山紀念公園舉行公眾集會。警方並無就於當日在中區及西環所舉行的任何其他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開始不久,與會人士部分自遮打花園走向金鐘,部分則沿着德輔道中與干諾道中走向西環。

約於1600時,部分示威者已經到達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並與警方在西邊街(西環警署外)以及干諾道西(中聯辦附近)設立的防線對峙及發生衝突,警方多次以擴音器及旗號呼龥及警告之後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驅散示威人士。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控方指稱發生暴動的地點,是以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為緯,以摩利臣街和林士街為經、一個大約與維港海岸線平排的長方形地帶(下統稱 “有關地區”);總面積約為35,020平方米參與暴動。有關地區以外,只會視為背景資料。

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量刑原則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眾秩序決心。發出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

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參與暴動的都是借人多勢眾,使用暴力。爭取民主、抗議警方濫權、對政府的不滿,皆非減刑因素。

根據梁天琦案,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對量刑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法庭會根據相符普遍量刑基準,再安個別被告參與程度、個人情況、求情理由予以調節。

上訴法庭就梁天琦案列出十多點考慮因素,以下因素與本案有關:
1. 無證供顯示是次暴動有精密計劃和部署:部分示威者帶有自備盾牌,在場供應物資,作出人流控制,以手勢、旗幟指揮動向,合作設立路障,推進、退後。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帶有裝備。可以推論是由一個或多個一個組織負責策劃、安排下進行。示威者在不同時間有人加入、離開,但都是有共同目的。
2. 並無科學化計算人數,示威者在不同地區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令評估實際參與人數帶來困難。但根據練官審視錄影片段目測所得,有關範圍內參與人數至少有500至1000人。
3. 無證供顯示示威者與執法人員有直接肢體衝突。示威者設立路障與警方對峙期間,不停以口號、侮辱字句,大聲喧嘩謾罵,強光雷射光向警方挑釁,以磚頭、竹枝催淚彈彈頭擲向警方,並使用弓箭、彈叉,用裝滿紙皮的手推車推向警方,期間有兩次使用汽油彈。這些行為顯示示威者對執法者挑釁,後者沒有嚴重傷亡並非示威者有所節制,而是基於警方嚴謹的紀律和策略。
4. 發生暴動地區總面積共3500平方米,約於1800時,當警方防線自西環推至西港城附近,演變成暴動。根據高級督察證供,在1715時,約200名示威者在干諾道西聚集堵路,投擲磚塊。警方施放催淚氣體、設立防線向東推進,期間不斷有暴力場面。根據PW1陳總警司證供,不限於摩利臣街,而是差不多同一時間發生在有關地區外圍。示威者在摩利臣街設立路障,以武力對抗警方防線。2140時左右,各被告人在文華里被捕,暴力已經進行三小時。
5. 警方不斷使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展示警告旗幟,並使用橡膠子彈、催淚彈,但示威者皆未有散去。在文明里內,警方進行驅散、拘捕行動後,其他示威者仍然推向林士街及林士街天橋堵塞交通。
6. 示威者在高處擲物,推倒路牌、交通標誌,破壞行人路,以行人路磚頭為武器,挪用附近地盤的圍欄、路燈、竹枝、水馬、交通桶,令執法人員被硬物擲傷,見PW17證供。
7. 暴動發生在港島心臟地帶,商店、辦公室、酒店、民居林立。不只影響有關地區馬路、行人路,亦對公眾造成極大滋擾。交通完全停頓、店鋪無法營業、居民和遊客日常活動無法進行。暴動造成的噪音,警方的警告,催淚氣體的爆炸聲,警笛,被風吹散的催淚氣體,對在街上、辦公室內和留在室內家中的市民、遊客均帶來不便、不適,感到不安。這會破壞香港一向和平、務實、安全的國際都會良好聲譽。
8. 無證供協助裁定是次暴動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從畫面可見破壞,政府得花大量公帑清潔被塗污的大廈外牆、修理路面、重新設置被破壞的交通燈和交通標誌。商戶在重新設置被破壞財物的費用,包括清洗被塗污櫥窗及身上損失無法估計。
9. 是次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當中並無中間路線。任何人所言所行皆被視為所屬政治陣營的政治表態,行為言論本身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示威者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人的自由亦為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雖然個別刑令對個別量刑協助不大,但另一方面不同法官就相類案情的量刑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會令社會大眾無所適從。因此,過往判令有一定參考價值。

同日發生的暴動(#0728上環 第二案,DCCC871/2019),在皇后街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區域法院法官)根據被告的參與程度、時段分別採用40個月及45個月為基準。此案案情與本案接近,但警方進行拘捕早於本案。

莫嘉濤案([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鄧浩賢案([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示威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抗議,期間有人投擲磚頭玻璃瓶。被告承認有投擲磚塊。上訴庭指出,重點不在於投擲的次數,而是示威者當時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而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以磚塊玻璃瓶追擊警員。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是適合的量刑基準。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初級偵訊 [2/7]

D4: 鄒幸彤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
[09:43] 開庭

控方向法庭表示跟據裁判官條例83(4)條,D4在上星期作供後,需要以書面紀錄,希望裁判官可以加簽,裁判官確認,稍後會給副本予控辯雙方。

控方就D4作供嘅內容作出觀察,並提交書面陳述。知道控方角式有限,陳述嘅目的係表示控方立場,唔係辯句,初級偵訊之下法官嘅角色,現法庭不需要裁定,本案性質無案例。

辯方 #沈士文大律師 表示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會作口頭補充陳辭重點。

主要有兩重點:
(1) 本案之前,國安法立法之前,支聯會已經存在咗超過30年,政府從來無干預每年嘅晚會和遊行,警方無提過係非法行為,有不反對通知書,係合法嘅,30年來口號一樣,集會示威遊行活動同樣性質。

(2) 控方無檢控國安法22條有咩實際罪行,無基礎證明D4用咩行為顛覆政府,但告D4煽動其他人顛覆政府,如果情況係建基於支聯會五大綱領,D4無顛覆、無煽動其他人顛覆,D4講咗咩做咗咩顛覆,係無嘅。

其他陳辭內容後補🙇‍♂️

陳辭完畢後,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9) 09:30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初級偵訊 [3/7]

D4: 鄒幸彤 (36)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
[09:39] 開庭

速報:
裁定交付原訟庭進行審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案件管理聆訊

👥支聯會, 李卓人, 何俊仁, 鄒幸彤(36-69)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34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控方:#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副刑事檢控專員
D2, D3 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D4 :自辯

==========
法庭睇咗雙方交回的表格,控方估計審訊需時40日,另加寫結案陳辭,因有法律議題,需要時間撰寫,估計全程需約70日。

今日會處理審訊日期問題,知道案件有公眾關注,亦有關國家安全,法庭會盡量安排快期,因三位法官有其他案件,未必能遷就辯方,會安排另一次審前覆核在4月24日17:00,再作決定。

因應鄒幸彤向控方進一步索取控罪詳情,法庭指示控方要在兩個月內,即4月19日前回覆。

鄒幸彤還申請呈交專家證人報告,畀三個月時間準備,即5月20日前交畀沈士文大律師的律師行代為分發;控方如有回應,要在7月19日;本來定好的日子,因為後來得悉鄒幸彤的專家證人係外籍人士,只能撰寫英文報告,鄒幸彤未能提供翻譯為中文,要再改日期。

鄒幸彤照樣在5月20日交報告,控方在6月21日交中文譯本給鄒,鄒在7月5日確認內容,控方在10月4日前交回應報告的中英文版,如果辯方對控方的報告有回應,在11月4日前提出。

其他審訊文件唔使翻譯,本案採取電子方式處理文件。鄒幸彤提出未能使用電腦閱讀文件,李運騰法官竟然覺得奇怪,控方主動提出會與懲教署商量。

李運騰法官問鄒幸彤,專家證人如何作供,鄒指已經去信法庭,可能未收到,提出要以視像方式作供,有5~6名證人有同樣情況,控方指鄒要提出理據,法庭給予一個月時間,鄒要提供理由點解證人唔可以來港作供,鄒幸彤稱因特殊情況,可能未能提供個別人士的姓名,李官話唔會勉強,但如果未能提供姓名和合理解釋,會影響法庭作決定。

最後鄒幸彤還有申請,對法庭的組成有意見,稱黎婉姫法官現處理HCMA99/2023,另一宗支聯會的上訴案,該案有大量PII 材料,辯方係無嘅。李官首先表示不是他揀選邊位法官,指示鄒正式入信申請,在3月21日前提交,控方在4月12日作回應,暫時畀唔到日子作決定,希望在在下一次審前覆核可以定到。

17:47 散庭後再開庭,李官表示傳媒可以報導今次內容。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案件管理聆訊 (第二次)

👥支聯會, 李卓人, 何俊仁, 鄒幸彤(36-69)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36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控方代表: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D2, D3 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4: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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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開庭

辯方申請傳媒可以報導本次聆訊,控方不反,法庭批准。

📎案件管理
李官詢問鄒幸彤收唔收到控方在4月22日有關79i 的回信,鄒確認收到;亦收到申請黎婉姫法官避蓆的回應(黎官曾處理涉及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上訴聆訊,因而曾接觸該案一些辯方不獲准查閱的「PII(公眾利益豁免權)」文件),法庭決定在6月24日10:00 聆訊。

D1 大律師指會派代表出庭,D2 & D3 大律師表示兩人在當日要出度終審法院,亦會派代表出庭,李官表示聆訊只關乎D4,其他被告可以唔出席。

李官指雙方已經就避席作出陳辭,唔期望再有陳辭,不論結果如何,應有第三次案件管理聆訊;#沈士文大律師 希望法庭可以盡快處理,因爲D2 & D3 已經還押咗好耐;李官稱明白,法庭好重視,但要先處理避席議題,好大可能要在明年才作正式審訊。

鄒幸彤申請海外證人以視象作供一事,法庭暫時不會處理,留待審訊的法官決定。

李官稱本案會以電子檔案方式處理,鄒幸彤需要使用電腦;主控稱聯絡咗懲教署,表示會安排,但係唔方便,會繼續跟進。

鄒幸彤向法庭指控方無回答她的問題,李官指留待正審處理。

💢正當李官表示今日無其他事情可以處理,鄒幸彤即時申請保釋,並要求放寛9P報導限制。李官指無沒有存入文件如誓章,鄒幸彤表示程序上可以每次都申請,黎官問是否在高等法院申請過保釋,鄒答申請過一次,會依賴手上7頁文件,李官指示鄒可以選擇今天處理或再排期,鄒希望今日處理,李官指示小休,待鄒將文件交法庭及控方。30分鐘後,鄒幸彤作出口頭陳辭,法庭拒絕申請,指示傳媒可以報導案件聆訊,但唔可以報保釋申請。

[18:25] 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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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好佩服鄒幸彤在每個細節都鍥而不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