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1承認事實
(42)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9385陳穎然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1,當時A11頭上戴著黑色頭盔(P11- 1),雙手戴白色手袖(P11- 2),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11- 3)、黑色長褲(P11-4)及黑色鞋(P11-5),並背著藍色背囊(P11-6)。警員 9385 陳穎然 及後把A11交給女警員27049 李國華 看管。
(43)同日約2010時,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在德輔 道西 31 號外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拘捕A11。
(44)同日約2012時,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從A11檢取(1)一個黑色頭盔(P11-1)、(2)一對白色手袖(P11-2)、(3)一個防毒面罩(P11-7)及(4)一條黑色頸罩(P11-8)。
(45)2019年7月29日約2236至2245時,偵緝警員 8915 高浩天 搜查A11住所。期間檢取A11的衣物,包括P11-3至P11-5。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1相片呈堂為P28(D11)(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5張從A11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1)(1)-(15)。
——————
⏺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由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主問
📌裝備
當日佩備圓盾和警棍。
📌背景
當日約194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東邊街向東組成防線,前方80米外有約200人集結,身穿黑色上衣、頭戴黃色頭盔,大叫「死黑警」、「死仆街」、「黑警死全家」等。期間前排示威者不時向警察方向拋擲磚塊,後排示威者用綠色雷射光射照向警方方向。
📌最後一次推進
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PW26在德輔道西東行線近馬路中心,約在防線第三排。當時示威人群未有散去,繼續叫「死黑警」,但由於在第三排無法見到人群的行為。群眾首先慢慢後退,至PW26衝出去時,人群轉身向後跑。
📌制服A11
PW26向前跑至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東行線電車站附近時,見到一人身穿黑色衫褲,即A11,當時約在10米外轉身背向PW26逃跑(其後PW26指第一眼見到A11時已背向自己,沒有見到A11轉身動作)。之後向前跌在地上面向天。
PW26上前用圓盾壓住A11,A11當時面向天。期間A11有「揈手揈腳」(PW26示範雙手屈曲舉高上下擺動),PW26捉住A11左手手腕,呼喝A11「咪再郁啊」,約10秒後A11沒有再反抗。
之後PW26拉起A11到電車站旁路旁坐下等候支援。
📌標示A11位置
PW26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1被PW26圓盾按壓的位置,在電車軌及雙白線間,呈堂為P62_PW26_001A。
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0930時同庭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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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宣讀有關A11承認事實
(42)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9385陳穎然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1,當時A11頭上戴著黑色頭盔(P11- 1),雙手戴白色手袖(P11- 2),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11- 3)、黑色長褲(P11-4)及黑色鞋(P11-5),並背著藍色背囊(P11-6)。警員 9385 陳穎然 及後把A11交給女警員27049 李國華 看管。
(43)同日約2010時,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在德輔 道西 31 號外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拘捕A11。
(44)同日約2012時,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從A11檢取(1)一個黑色頭盔(P11-1)、(2)一對白色手袖(P11-2)、(3)一個防毒面罩(P11-7)及(4)一條黑色頸罩(P11-8)。
(45)2019年7月29日約2236至2245時,偵緝警員 8915 高浩天 搜查A11住所。期間檢取A11的衣物,包括P11-3至P11-5。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1相片呈堂為P28(D11)(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5張從A11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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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由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主問
📌裝備
當日佩備圓盾和警棍。
📌背景
當日約194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東邊街向東組成防線,前方80米外有約200人集結,身穿黑色上衣、頭戴黃色頭盔,大叫「死黑警」、「死仆街」、「黑警死全家」等。期間前排示威者不時向警察方向拋擲磚塊,後排示威者用綠色雷射光射照向警方方向。
📌最後一次推進
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PW26在德輔道西東行線近馬路中心,約在防線第三排。當時示威人群未有散去,繼續叫「死黑警」,但由於在第三排無法見到人群的行為。群眾首先慢慢後退,至PW26衝出去時,人群轉身向後跑。
📌制服A11
PW26向前跑至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東行線電車站附近時,見到一人身穿黑色衫褲,即A11,當時約在10米外轉身背向PW26逃跑(其後PW26指第一眼見到A11時已背向自己,沒有見到A11轉身動作)。之後向前跌在地上面向天。
PW26上前用圓盾壓住A11,A11當時面向天。期間A11有「揈手揈腳」(PW26示範雙手屈曲舉高上下擺動),PW26捉住A11左手手腕,呼喝A11「咪再郁啊」,約10秒後A11沒有再反抗。
之後PW26拉起A11到電車站旁路旁坐下等候支援。
📌標示A11位置
PW26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1被PW26圓盾按壓的位置,在電車軌及雙白線間,呈堂為P62_PW26_001A。
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A6醫生紙指出因感冒而發燒,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 #陳仲衡法官 批准其代表律師在A6缺席下繼續代表被告人,但重申之後會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
⏺繼續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在截圖P41_PW26_004A中,A11頸上物件當時PW26有留意,形容為類似口罩及頸巾,確認為證物P11-8。
在截圖P41_PW26_005A中,A11戴起由地上拾起的防毒面罩,PW26指被制服時A11並沒有戴防毒面罩。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由04:50:23至04:50:39
為PW26制服A11後情況
04:50:37時A11戴白色手袖躺在地上,在上方按壓住A11的畜龍為PW26。在A11頭部上方有一個黑色頭盔。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左腳旁有黑色頭盔,前方站着的畜龍為PW26。
05:10:20時,兩個畜龍包括27049行向A11協助PW26。05:10:33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搭住A11膊頭押送A11行向行人路,其中一個為27049,而PW26則不在其中。
05:10:44時將頭盔放在A11身旁的畜龍為PW26。05:10:48時可見A11雙手被膠索帶鎖上,PW26指是自己所為。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6
📌合法集會
當天約1230時在警察總部開始當值,當時時馮高級督察及潘督察向約40個警員作出訓示,指主要任務為到不同區份協助處理人群管理、驅散、及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行動」,因為當日有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估計有2000至5000人參與。但PW26指沒有留意集會時間是否由1500時至2300時。PW26又指自己沒有留意集會人士持有橫額、海報、安全帽、頭盔、口罩、護目鏡、大聲公或揚聲器。
📌制服A11時煙霧離漫
1955時由馮高級督察帶領向皇后街推進,作「驅散、及可能情況下作出拘捕」。PW26稱由第一眼看見A11至推倒A11在地時相距約3分鐘。
PW26不同意辯方所指A11拾起地上的防毒面罩時現場煙霧濃厚,以至片段中畫面濛龍,反稱是因A11怕被傳媒拍到其樣貌。
PW26不知道衝上前作制服時警方向人群發射多少枚催淚彈,同意由於自己當時頭帶防毒面罩,所以不受催淚氣體影響。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PW26不同意在05:10:18時現場煙霧離漫,截圖為P57(icable)_PW26_D11_00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畫面左邊有一警員持警棍毆打A11腿部三下,在雙白線位置可見A11腳部在畜龍腳旁。PW26指看見警棍「掂住A11腳,抽起,再掂住腳」。
📌毆打A11雙腿
主問時指A11「腳𨅝」,PW26承認原因是片中警員行為所致,但指在片段前的時段A11亦有𨅝,警員是因A11未受控制所以使用「合理武力」。
20:01:11時截圖為P34_PW26_001。
PW26聲稱因A11早前激烈反抗,即掙扎,擔心A11會逃走,所以在電車站石壆位置鎖上手銬。
⏺覆問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剛才盤問時指片段中可見有畜龍毆打A11,PW26稱在現場制服時沒有留意。PW26同意在截圖P34_PW26_001中畜龍警棍與A11腿部接觸,但又再堅稱在片段前A11未受控制,所以畜龍繼續使用合理武力控制A11。而在片段拍攝到的階段,可見A11雙腳擺動,PW26認為A11仍然反抗掙扎,所以仍在制服A11。
⏺PW26作供完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A6醫生紙指出因感冒而發燒,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 #陳仲衡法官 批准其代表律師在A6缺席下繼續代表被告人,但重申之後會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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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在截圖P41_PW26_004A中,A11頸上物件當時PW26有留意,形容為類似口罩及頸巾,確認為證物P11-8。
在截圖P41_PW26_005A中,A11戴起由地上拾起的防毒面罩,PW26指被制服時A11並沒有戴防毒面罩。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由04:50:23至04:50:39
為PW26制服A11後情況
04:50:37時A11戴白色手袖躺在地上,在上方按壓住A11的畜龍為PW26。在A11頭部上方有一個黑色頭盔。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左腳旁有黑色頭盔,前方站着的畜龍為PW26。
05:10:20時,兩個畜龍包括27049行向A11協助PW26。05:10:33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搭住A11膊頭押送A11行向行人路,其中一個為27049,而PW26則不在其中。
05:10:44時將頭盔放在A11身旁的畜龍為PW26。05:10:48時可見A11雙手被膠索帶鎖上,PW26指是自己所為。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6
📌合法集會
當天約1230時在警察總部開始當值,當時時馮高級督察及潘督察向約40個警員作出訓示,指主要任務為到不同區份協助處理人群管理、驅散、及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行動」,因為當日有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估計有2000至5000人參與。但PW26指沒有留意集會時間是否由1500時至2300時。PW26又指自己沒有留意集會人士持有橫額、海報、安全帽、頭盔、口罩、護目鏡、大聲公或揚聲器。
📌制服A11時煙霧離漫
1955時由馮高級督察帶領向皇后街推進,作「驅散、及可能情況下作出拘捕」。PW26稱由第一眼看見A11至推倒A11在地時相距約3分鐘。
PW26不同意辯方所指A11拾起地上的防毒面罩時現場煙霧濃厚,以至片段中畫面濛龍,反稱是因A11怕被傳媒拍到其樣貌。
PW26不知道衝上前作制服時警方向人群發射多少枚催淚彈,同意由於自己當時頭帶防毒面罩,所以不受催淚氣體影響。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PW26不同意在05:10:18時現場煙霧離漫,截圖為P57(icable)_PW26_D11_00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畫面左邊有一警員持警棍毆打A11腿部三下,在雙白線位置可見A11腳部在畜龍腳旁。PW26指看見警棍「掂住A11腳,抽起,再掂住腳」。
📌毆打A11雙腿
主問時指A11「腳𨅝」,PW26承認原因是片中警員行為所致,但指在片段前的時段A11亦有𨅝,警員是因A11未受控制所以使用「合理武力」。
20:01:11時截圖為P34_PW26_001。
PW26聲稱因A11早前激烈反抗,即掙扎,擔心A11會逃走,所以在電車站石壆位置鎖上手銬。
⏺覆問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剛才盤問時指片段中可見有畜龍毆打A11,PW26稱在現場制服時沒有留意。PW26同意在截圖P34_PW26_001中畜龍警棍與A11腿部接觸,但又再堅稱在片段前A11未受控制,所以畜龍繼續使用合理武力控制A11。而在片段拍攝到的階段,可見A11雙腳擺動,PW26認為A11仍然反抗掙扎,所以仍在制服A11。
⏺PW26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6今天仍未康復,未能出庭;A20已痊癒到庭;A14在4月尾需要考試,申請如有需要希望調動證人次序,法庭批准。
控辯雙方今早已了解如何在陳詞中使用QR code。
——————
⏺傳召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現為警長
當天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背景
穿着警察背心,當天有佩備圓盾。當天184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與其他警員向東組成防線。約1900時開始向東推進,驅散前方人群。
📌制服女子
約2010時在德輔道西31號外東行線馬路上制服一名女子,女子趴在地上,頭部向中環方向,可見到其容貌。PW28用手銬鎖住女子,並自稱警員。
📌女子位置
PW28指女子在街道圖P61A中西區商業大廈及電車站間馬路。
📌將女子交予15275
PW28與其他警員將女子帶到德輔道西31號外行人路後,將女子交予偵緝警員15275,之後沒有再處理該女子。
📌拘捕A11
將女子交予偵緝警員15275期間,女警27049將另一名被捕女子,即A11,交予PW28,並將女子隨身物品,即一個藍色背囊及一個黑色頭盔,交予PW28。PW28及後拘捕A11,並檢取證物。
📌檢取證物
PW28確認從P11檢取的證物包括27049早前交予PW28的一個黑色頭盔、P11-2一對白色手袖、P11-7一個防毒面罩、及P11-8一條黑色頸罩。
另外由藍色背囊內檢取一支黑色噴漆、一束白色膠索帶、三隻黑灰色手套、及一部白色Samsung手提電話連電話套。
PW28指一支黑色蓋物品為檢取的黑色噴漆,呈堂為P11-9;一對黑灰色手套及一隻黑灰色手套為早前所指檢取的黑灰色手套,分別呈堂為P11-10及P11-11;一束白色膠索帶為證供所指的白色膠索帶,呈堂為P11-12。膠索帶搜出時並沒有任何包裝,由一條索帶綁住,PW28將兩三條散落在背囊中的索帶插上該束索帶中。控方指128條,將與辯方尋求共識。
搜出證物後繼續看守A11,至押上旅遊巴士到葵涌警署。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時段一由20:03:41至20:05:44
畫面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東行線電車站位置,即P61A街道圖上17E電車站。
20:04:08時PW28認出自己為身穿黑色背心及灰色短T裇,背上有一個盾,在畜龍右邊。趴在地上的女子頭向中環方向,畫面可見女子鞋底。截圖為P38_PW28_001。PW28圈出自己為P38_PW28_001A。
20:04:12時可見PW28面向鏡頭,身穿黑色背心、灰色短T裇、藍色褲,一條黑色帶由右肩斜跨PW28身體為背上的圓盾。仍可見趴在地上的女子女子鞋底。截圖為P38_PW28_002。PW28圈出自己為P38_PW28_002A。
- 午休至1545 -
辯方不反對片段中趴在地上的被捕人為A12。
20:05:31至20:05:33時,PW28當時有留意A12被身旁警員拉起。A12身上有一件透明物品,PW28在現場沒有留意。
20:05:37時,A12再被按在地上,PW28同樣沒有印象。
時段二由20:08:32至20:10:13
20:08:34時可見A12身上穿着一件透明雨衣,狀甚痛苦,不斷咳嗽。
20:09:10時畫面中身穿灰色短裇上衣,背上有圓盾的為PW28。
20:09:58時,聲音「你張身分證喺邊呀?攞出嚟呀自己」為PW28,並用手指指向A12背囊。
20:10:22時,PW28將A12交15275。
稍後在同一地點27049將A11交PW28。
控方呈上相關證物相片P29(D11)(10)-(12)。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8
📌背景
約1845時,區督察訓示PW28及其隊員,聯同其他部隊沿德輔道西向中環方向推進及作出拘捕行動。至1900時群眾與警員相隔50米時,約有500至800人面對警員站立。其中兩隊向人群發射催淚彈希望人群散去。
📌證物交收
2010時在PW28控制A12後,女警員27049 李國華 帶A11到PW28所在位置,即德輔道西31號外。PW28聲稱忘記當時A11雙手是否被索帶鎖住在身前, #陳仲衡法官 向PW28指出上述並沒有爭議。當時27049將背囊及頭盔交予PW28,PW28更正指A11當時背着藍色背囊,頭盔則由27049交給自己,在檢取背包時A11沒有除下背囊。至於主問時指「除女子外,27049交予被捕女子的隨身物品,包括頭盔及背囊」,PW28現稱是「表達問題」,指27049當時是「連人帶證物」給予自己處理,而非將證物親手交予自己。
📌搜查背囊
在A11背後搜查其背囊時,PW28指沒有留意A11當時有否看到自己搜查過程。PW28自行打開背囊檢查,並大聲講「有支噴漆」,同樣不知道A11有沒有留意。PW28又指自己沒有印象在搜查期間是否每樣物件有大聲講出,但聲稱曾講「有噴漆有索帶」,至於手套就不記得有否大聲講出,惟堅稱在藍色背囊中發現三隻手套,當時沒有取出物品放在地面。在記事冊內亦有記錄在背囊中搜出的物品。
📌記事冊及證人供詞
案發翌日7月29日0655時補錄搜查背囊時的情況,並在同日1800時在葵涌警署錄取Pol 154證人供詞。
在上述兩份文件中均寫到「我發現AP12嘅藍色背囊裏面有一個防毒口罩、一支黑色噴漆、一對白色手袖、一部白色Samsung電話連電話膠套、一條黑色臉巾、三隻黑灰色手套、一束白色膠索帶」。PW28更正指自己當時描述有錯,多件證物包括防毒口罩、黑色面巾、白色手袖當時在A11身上穿着,而其他物品則在藍色背囊內。
📝A11法律代表盤問PW28逐字稿
🌟 #陳仲衡法官 提醒明天開始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6今天仍未康復,未能出庭;A20已痊癒到庭;A14在4月尾需要考試,申請如有需要希望調動證人次序,法庭批准。
控辯雙方今早已了解如何在陳詞中使用QR code。
——————
⏺傳召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現為警長
當天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背景
穿着警察背心,當天有佩備圓盾。當天184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與其他警員向東組成防線。約1900時開始向東推進,驅散前方人群。
📌制服女子
約2010時在德輔道西31號外東行線馬路上制服一名女子,女子趴在地上,頭部向中環方向,可見到其容貌。PW28用手銬鎖住女子,並自稱警員。
📌女子位置
PW28指女子在街道圖P61A中西區商業大廈及電車站間馬路。
📌將女子交予15275
PW28與其他警員將女子帶到德輔道西31號外行人路後,將女子交予偵緝警員15275,之後沒有再處理該女子。
📌拘捕A11
將女子交予偵緝警員15275期間,女警27049將另一名被捕女子,即A11,交予PW28,並將女子隨身物品,即一個藍色背囊及一個黑色頭盔,交予PW28。PW28及後拘捕A11,並檢取證物。
📌檢取證物
PW28確認從P11檢取的證物包括27049早前交予PW28的一個黑色頭盔、P11-2一對白色手袖、P11-7一個防毒面罩、及P11-8一條黑色頸罩。
另外由藍色背囊內檢取一支黑色噴漆、一束白色膠索帶、三隻黑灰色手套、及一部白色Samsung手提電話連電話套。
PW28指一支黑色蓋物品為檢取的黑色噴漆,呈堂為P11-9;一對黑灰色手套及一隻黑灰色手套為早前所指檢取的黑灰色手套,分別呈堂為P11-10及P11-11;一束白色膠索帶為證供所指的白色膠索帶,呈堂為P11-12。膠索帶搜出時並沒有任何包裝,由一條索帶綁住,PW28將兩三條散落在背囊中的索帶插上該束索帶中。控方指128條,將與辯方尋求共識。
搜出證物後繼續看守A11,至押上旅遊巴士到葵涌警署。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時段一由20:03:41至20:05:44
畫面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東行線電車站位置,即P61A街道圖上17E電車站。
20:04:08時PW28認出自己為身穿黑色背心及灰色短T裇,背上有一個盾,在畜龍右邊。趴在地上的女子頭向中環方向,畫面可見女子鞋底。截圖為P38_PW28_001。PW28圈出自己為P38_PW28_001A。
20:04:12時可見PW28面向鏡頭,身穿黑色背心、灰色短T裇、藍色褲,一條黑色帶由右肩斜跨PW28身體為背上的圓盾。仍可見趴在地上的女子女子鞋底。截圖為P38_PW28_002。PW28圈出自己為P38_PW28_002A。
- 午休至1545 -
辯方不反對片段中趴在地上的被捕人為A12。
20:05:31至20:05:33時,PW28當時有留意A12被身旁警員拉起。A12身上有一件透明物品,PW28在現場沒有留意。
20:05:37時,A12再被按在地上,PW28同樣沒有印象。
時段二由20:08:32至20:10:13
20:08:34時可見A12身上穿着一件透明雨衣,狀甚痛苦,不斷咳嗽。
20:09:10時畫面中身穿灰色短裇上衣,背上有圓盾的為PW28。
20:09:58時,聲音「你張身分證喺邊呀?攞出嚟呀自己」為PW28,並用手指指向A12背囊。
20:10:22時,PW28將A12交15275。
稍後在同一地點27049將A11交PW28。
控方呈上相關證物相片P29(D11)(10)-(12)。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8
📌背景
約1845時,區督察訓示PW28及其隊員,聯同其他部隊沿德輔道西向中環方向推進及作出拘捕行動。至1900時群眾與警員相隔50米時,約有500至800人面對警員站立。其中兩隊向人群發射催淚彈希望人群散去。
📌證物交收
2010時在PW28控制A12後,女警員27049 李國華 帶A11到PW28所在位置,即德輔道西31號外。PW28聲稱忘記當時A11雙手是否被索帶鎖住在身前, #陳仲衡法官 向PW28指出上述並沒有爭議。當時27049將背囊及頭盔交予PW28,PW28更正指A11當時背着藍色背囊,頭盔則由27049交給自己,在檢取背包時A11沒有除下背囊。至於主問時指「除女子外,27049交予被捕女子的隨身物品,包括頭盔及背囊」,PW28現稱是「表達問題」,指27049當時是「連人帶證物」給予自己處理,而非將證物親手交予自己。
📌搜查背囊
在A11背後搜查其背囊時,PW28指沒有留意A11當時有否看到自己搜查過程。PW28自行打開背囊檢查,並大聲講「有支噴漆」,同樣不知道A11有沒有留意。PW28又指自己沒有印象在搜查期間是否每樣物件有大聲講出,但聲稱曾講「有噴漆有索帶」,至於手套就不記得有否大聲講出,惟堅稱在藍色背囊中發現三隻手套,當時沒有取出物品放在地面。在記事冊內亦有記錄在背囊中搜出的物品。
📌記事冊及證人供詞
案發翌日7月29日0655時補錄搜查背囊時的情況,並在同日1800時在葵涌警署錄取Pol 154證人供詞。
在上述兩份文件中均寫到「我發現AP12嘅藍色背囊裏面有一個防毒口罩、一支黑色噴漆、一對白色手袖、一部白色Samsung電話連電話膠套、一條黑色臉巾、三隻黑灰色手套、一束白色膠索帶」。PW28更正指自己當時描述有錯,多件證物包括防毒口罩、黑色面巾、白色手袖當時在A11身上穿着,而其他物品則在藍色背囊內。
📝A11法律代表盤問PW28逐字稿
🌟 #陳仲衡法官 提醒明天開始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及A20今早身體不適,二人皆正求醫。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繼續盤問PW39
📌辨認A16口供
2020年2月3日0945時在警察總部2樓,探員13682為PW39落一份有關辨認A16的口供,期間13682向PW39播放NOW新聞片段。PW39指當時在一間房間內,只有PW39和13682。口供由PW39口述,13862撰寫,最後交PW39確認並簽署作實。
13682在播放片段前,指示PW39如在片中看見A16,便截取有關畫面作口供附件,並在口供內記截對有關畫面的解說。
當時13682要求PW39觀看整段影片,約「幾小時」,但其中有部分場面PW39在現場沒有參與,所以快速觀看至在高陞街防線。
錄取整份口供需時PW39完全不記得,亦不記得觀看過整段影片多少次,但當看見所謂A16時,因需確認所以有翻看該部分。
整個觀看片段及落口供期間,13682均與PW39一齊,觀看影片的器材不記得。
開始觀看片段前,PW39沒有翻閱在2019年7月30日錄取關於A16衣着裝備的口供,直接開始觀看影片及形容所謂A16。
🌟當PW39與 #鄭凱霖大律師 釐清問題所指的時段時, #陳仲衡法官 突然斥「唔好嗌交啦」,PW39與 #鄭凱霖大律師 均感迷惘,稱從未有「嗌交」
📌口供內附件一截圖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整段片段為08:53:25,PW39自稱有專心看,但不確定有用「最大努力」。當時PW39最終截取3幅圖片,當中2張為A16被制服後,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附件一的第一張截圖時間為19:55:08,與昨天在庭上觀看同一片段時截取的P57(NOW)_PW39_001時間相同。
PW39在附件一中圈出的所謂A16,暫稱「片中人」,當時基於頭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背黑色背囊。PW39稱有將剛才描述記錄在口供中。
🌟 #陳仲衡法官 斥責 #鄭凱霖大律師 沒有把口供相關部分影印呈堂,「你做好你應做而冇做嘅嘢我先開庭」
在該口供中第3段第4行,「當時被捕人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身長袖風褸、戴口罩、揹黑色背囊,手持一個大聲公」,剛才指的「黑色長褲、黑色球鞋」並沒有紀錄。PW39指自己記錯。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截圖中只見片中人背面,疑惑PW39如何見到「戴口罩」, #陳仲衡法官 駁斥辯方曲解口供說法, #鄭凱霖大律師 提出可直接要求證人澄清。
不論庭上和附件中截圖,當日在現場沒有親眼見到截圖內的「片中人」,PW39同意,指當日在快速推進時才首次見到A16。
在口供中前「片中人」的形容為錄取口供的辨認基礎,「戴口罩」是在截圖之後的片段中拍攝到「片中人」側面時,清晰顯示「片中人」的裝備,即P57(NOW)_PW39_002,因片段中「片中人」有移動,可從不同角度觀察。但沒有截取該畫面因當時認為只要辨認該人有否出現。
PW39同意P57(NOW)_PW39_002中不清晰,但堅稱自己能辨認。
📌圈出「自己」
口供第3段最後寫「在截圖上指出我及被捕人」,但在口供的3張附件內從未指出自己,PW39稱「打錯咗落去」。同意口供由PW39口述,13862記錄,最後交PW39確認並簽署作實。PW39又稱自己誤會是識別有否參與該場景,因片段超過8小時,PW39有參與該行動,片中自己和其他畜龍亦曾出現。「截圖上指出我」一句為理解錯誤,以為是影片。
口供第3段亦有寫「我亦出現有(在)片段中」,沒有理解錯誤空間,但PW39堅稱是理解錯誤,不同意有人預先準備好口供內容和附件,PW39只是簽署確認。
部分口供及附件一呈堂為MFI D16_001。
📌 無線新聞片段
昨天觀看無線新聞片段,在庭上首次觀看,片中認出所謂A16的「片中人」在現場均沒有留意,只在片段中見到。
📌 影片質素
不論無線新聞的7張截圖或NOW新聞的2張截圖,均沒有拍攝到「片中人」容貌,辨認出的畫面亦全為側面或背面,沒有正面畫面。P58(1933_2003)_PW39_004甚至無法見到「片中人」全身,只見其上半身。片段中「片中人」身旁充滿其他人。
PW39同意截圖畫面質素不高,畫面不清晰,但稱從庭上屏幕觀看片段清晰。
PW39同意鏡頭位置與「片中人」有一定距離,沒有近鏡拍攝,鏡頭非固定有一直移動,亦有一直變焦。當時為晚上,鏡頭拍攝的光線是否充足取決於外來光源,PW39指片段清晰可見,但不知光源差別。PW39又同意在不同光線下拍攝的畫面顏色有分別。
📌辨認基礎
主問時辨認「片中人」的各項基礎中,PW39指最重要有幾項:綠色長袖風褸、黑色背囊、揚聲器、黃色頭盔、眼罩、防毒面罩,後又指各項都重要。
📌黃色頭盔
不論在現場或片段中,除警察外大部分人戴黃色頭盔或安全帽,PW39同意「片中人」的黃色頭盔沒有特別特徵。
📌黑色背囊
不論在現場或片段中,大部分人背黑色或深色背囊,PW39同意「片中人」的深色背囊沒有特別特徵。但PW39不同意不能肯定「片中人」背囊與A16被制服時背着的背囊相同,指A16的背囊有防水套,片段中背囊有時會反光,為防水物料所致。惟PW39同意許多背囊為防水物料。PW39聲稱認到「片中人」背囊有背囊套,堅持因為反光。
在辯方再追問如何單憑反光一點如何分辨是背囊套或背囊本身,PW39就指防水袋套在背囊上的外型「好似一個包」,沒有剪裁,如背囊有外袋的話在遠看會見到形狀,但套上防水袋就會完全覆蓋住,所以認出與A16背囊相同。
辯方指出PW39不能假設背囊有外袋,PW39同意有背囊外面沒有任何裝備,肯定「片中人」背囊必然有背囊套是因有皺褶,因防水袋由橡筋箍上背囊,所以側邊有皺褶。
PW39同意沒有任何一幅截圖可見「橡筋」或「皺褶」,但重申截圖雖然不見,在片段中可見。PW39無法講出是NOW新聞或無線新聞片段。
🌟總結:PW39先稱肯定「片中人」背囊與A16相同是因「反光」,之後改稱因為「外形好似一個包」,最後又改為因為「橡筋和皺褶」。
🌟 #鄭凱霖大律師 冷靜地希望了解PW39在片段那一個畫面可以見到背囊套的鄒褶,以播放相關片段,惟 #陳仲衡法官 無法理解鄭問PW39的原因,只懂直斥鄭「我完全唔明白你嘅表現係咩,我唔明白你一直咁大嘅反應」
- 休庭至1200 -
休庭後PW39突然指在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中00:22:11時的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3A及00:26:03時的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7A可見所謂的皺褶。用藍色圈出P58(1933_2003)_PW39_003A背囊上的皺褶為PW39_D16_001A。
PW39_D16_001A中PW39肯定非背囊本身裝住物件後的摺痕,因背後平滑,但背囊旁邊有皺褶。早休前同意有背囊外觀平滑,PW39同意無法肯定,只是相信「片中人」背囊使用背囊套。
對比P58(1933_2003)_PW39_003A截圖,PW39同意P58(1933_2003)_PW39_007A中的背囊沒有更多特徵。
📌防毒面罩
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為單濾罐式防毒面罩,在現場除警察外有許多人都戴住,「片中人」所戴的「豬嘴」沒有獨一無二的特徵。
📌眼罩
在現場或片段中,都可見不少人戴深色眼罩,主問時首次提及眼罩形容為「深色」,確認證物時指「深綠色」。
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4A在7張無線新聞截圖中,較可清楚見到「片中人」眼部,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片中人」眼部物品為深藍色或深灰色,PW39不同意,指為深綠色,亦不太同意似深藍色或深灰色。
至於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5A中「片中人」眼部物品為深藍色,PW39同意。
📌風褸
「片中人」風褸除PW39指為綠色外,PW39稱亦依賴衣長,同意衣長視乎該人高度。PW39指制服A16後,可見其綠色風褸蓋過臀部,與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5A中「片中人」差不多。另外A16風褸有開叉位。
PW39指在截圖P57(NOW)_PW39_001A中見到三角開叉位置摺疊,指有機會郁動時可見到開叉位分開。PW39相信為A16身穿的風褸。
#陳仲衡法官 要求查看P16-8綠色風褸,指平放時開叉地方沒有重疊。
相片P29(D16)(19)-(20)為衣服的前後,(21)-(22)亦分別為衣服前後。PW39同意(19)-(20)的綠色與(21)-(22)的綠色在相片中顯示有所不同,因在不同環境或燈光下拍攝,錄影片段亦可能出現同樣情況,因此無法肯定「片中人」身穿的風褸顏色與實物有沒有色差。
P16-8綠色風褸衣服內有牌子「Uniqlo」,PW39同意牌子在香港普遍。
風褸帽內層為黑色,與衣服綠色有對比。截圖上「片中人」風褸有帽,但無法見到此顏色對比。
PW39 無法肯定當天在場或現場附近有沒有其他人穿着相似甚至相同的風褸。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由00:22:25至00:22:27
片中右方一人行過,衣着與「片中人」相似,戴黃色頭盔,身穿黑色背囊、黑色長褲、黑色鞋,PW39稱其風褸為黑色,不同意為墨綠色。辯方指款式十分相似,同樣有帽,PW39不同意。
#陳仲衡法官 前後慢鏡播放4次。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8:30至05:19:31
片段右邊畫面為干諾道西及永樂街一帶,PW39當天沒有去過,不知片中確實位置。辯方指出片中二人身穿風褸與「片中人」相似。
- 午飯至1430 -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及A20今早身體不適,二人皆正求醫。
⏺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繼續盤問PW39
📌辨認A16口供
2020年2月3日0945時在警察總部2樓,探員13682為PW39落一份有關辨認A16的口供,期間13682向PW39播放NOW新聞片段。PW39指當時在一間房間內,只有PW39和13682。口供由PW39口述,13862撰寫,最後交PW39確認並簽署作實。
13682在播放片段前,指示PW39如在片中看見A16,便截取有關畫面作口供附件,並在口供內記截對有關畫面的解說。
當時13682要求PW39觀看整段影片,約「幾小時」,但其中有部分場面PW39在現場沒有參與,所以快速觀看至在高陞街防線。
錄取整份口供需時PW39完全不記得,亦不記得觀看過整段影片多少次,但當看見所謂A16時,因需確認所以有翻看該部分。
整個觀看片段及落口供期間,13682均與PW39一齊,觀看影片的器材不記得。
開始觀看片段前,PW39沒有翻閱在2019年7月30日錄取關於A16衣着裝備的口供,直接開始觀看影片及形容所謂A16。
🌟當PW39與 #鄭凱霖大律師 釐清問題所指的時段時, #陳仲衡法官 突然斥「唔好嗌交啦」,PW39與 #鄭凱霖大律師 均感迷惘,稱從未有「嗌交」
📌口供內附件一截圖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整段片段為08:53:25,PW39自稱有專心看,但不確定有用「最大努力」。當時PW39最終截取3幅圖片,當中2張為A16被制服後,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附件一的第一張截圖時間為19:55:08,與昨天在庭上觀看同一片段時截取的P57(NOW)_PW39_001時間相同。
PW39在附件一中圈出的所謂A16,暫稱「片中人」,當時基於頭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背黑色背囊。PW39稱有將剛才描述記錄在口供中。
🌟 #陳仲衡法官 斥責 #鄭凱霖大律師 沒有把口供相關部分影印呈堂,「你做好你應做而冇做嘅嘢我先開庭」
在該口供中第3段第4行,「當時被捕人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長身長袖風褸、戴口罩、揹黑色背囊,手持一個大聲公」,剛才指的「黑色長褲、黑色球鞋」並沒有紀錄。PW39指自己記錯。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截圖中只見片中人背面,疑惑PW39如何見到「戴口罩」, #陳仲衡法官 駁斥辯方曲解口供說法, #鄭凱霖大律師 提出可直接要求證人澄清。
不論庭上和附件中截圖,當日在現場沒有親眼見到截圖內的「片中人」,PW39同意,指當日在快速推進時才首次見到A16。
在口供中前「片中人」的形容為錄取口供的辨認基礎,「戴口罩」是在截圖之後的片段中拍攝到「片中人」側面時,清晰顯示「片中人」的裝備,即P57(NOW)_PW39_002,因片段中「片中人」有移動,可從不同角度觀察。但沒有截取該畫面因當時認為只要辨認該人有否出現。
PW39同意P57(NOW)_PW39_002中不清晰,但堅稱自己能辨認。
📌圈出「自己」
口供第3段最後寫「在截圖上指出我及被捕人」,但在口供的3張附件內從未指出自己,PW39稱「打錯咗落去」。同意口供由PW39口述,13862記錄,最後交PW39確認並簽署作實。PW39又稱自己誤會是識別有否參與該場景,因片段超過8小時,PW39有參與該行動,片中自己和其他畜龍亦曾出現。「截圖上指出我」一句為理解錯誤,以為是影片。
口供第3段亦有寫「我亦出現有(在)片段中」,沒有理解錯誤空間,但PW39堅稱是理解錯誤,不同意有人預先準備好口供內容和附件,PW39只是簽署確認。
部分口供及附件一呈堂為MFI D16_001。
📌 無線新聞片段
昨天觀看無線新聞片段,在庭上首次觀看,片中認出所謂A16的「片中人」在現場均沒有留意,只在片段中見到。
📌 影片質素
不論無線新聞的7張截圖或NOW新聞的2張截圖,均沒有拍攝到「片中人」容貌,辨認出的畫面亦全為側面或背面,沒有正面畫面。P58(1933_2003)_PW39_004甚至無法見到「片中人」全身,只見其上半身。片段中「片中人」身旁充滿其他人。
PW39同意截圖畫面質素不高,畫面不清晰,但稱從庭上屏幕觀看片段清晰。
PW39同意鏡頭位置與「片中人」有一定距離,沒有近鏡拍攝,鏡頭非固定有一直移動,亦有一直變焦。當時為晚上,鏡頭拍攝的光線是否充足取決於外來光源,PW39指片段清晰可見,但不知光源差別。PW39又同意在不同光線下拍攝的畫面顏色有分別。
📌辨認基礎
主問時辨認「片中人」的各項基礎中,PW39指最重要有幾項:綠色長袖風褸、黑色背囊、揚聲器、黃色頭盔、眼罩、防毒面罩,後又指各項都重要。
📌黃色頭盔
不論在現場或片段中,除警察外大部分人戴黃色頭盔或安全帽,PW39同意「片中人」的黃色頭盔沒有特別特徵。
📌黑色背囊
不論在現場或片段中,大部分人背黑色或深色背囊,PW39同意「片中人」的深色背囊沒有特別特徵。但PW39不同意不能肯定「片中人」背囊與A16被制服時背着的背囊相同,指A16的背囊有防水套,片段中背囊有時會反光,為防水物料所致。惟PW39同意許多背囊為防水物料。PW39聲稱認到「片中人」背囊有背囊套,堅持因為反光。
在辯方再追問如何單憑反光一點如何分辨是背囊套或背囊本身,PW39就指防水袋套在背囊上的外型「好似一個包」,沒有剪裁,如背囊有外袋的話在遠看會見到形狀,但套上防水袋就會完全覆蓋住,所以認出與A16背囊相同。
辯方指出PW39不能假設背囊有外袋,PW39同意有背囊外面沒有任何裝備,肯定「片中人」背囊必然有背囊套是因有皺褶,因防水袋由橡筋箍上背囊,所以側邊有皺褶。
PW39同意沒有任何一幅截圖可見「橡筋」或「皺褶」,但重申截圖雖然不見,在片段中可見。PW39無法講出是NOW新聞或無線新聞片段。
🌟總結:PW39先稱肯定「片中人」背囊與A16相同是因「反光」,之後改稱因為「外形好似一個包」,最後又改為因為「橡筋和皺褶」。
🌟 #鄭凱霖大律師 冷靜地希望了解PW39在片段那一個畫面可以見到背囊套的鄒褶,以播放相關片段,惟 #陳仲衡法官 無法理解鄭問PW39的原因,只懂直斥鄭「我完全唔明白你嘅表現係咩,我唔明白你一直咁大嘅反應」
- 休庭至1200 -
休庭後PW39突然指在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中00:22:11時的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3A及00:26:03時的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7A可見所謂的皺褶。用藍色圈出P58(1933_2003)_PW39_003A背囊上的皺褶為PW39_D16_001A。
PW39_D16_001A中PW39肯定非背囊本身裝住物件後的摺痕,因背後平滑,但背囊旁邊有皺褶。早休前同意有背囊外觀平滑,PW39同意無法肯定,只是相信「片中人」背囊使用背囊套。
對比P58(1933_2003)_PW39_003A截圖,PW39同意P58(1933_2003)_PW39_007A中的背囊沒有更多特徵。
📌防毒面罩
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為單濾罐式防毒面罩,在現場除警察外有許多人都戴住,「片中人」所戴的「豬嘴」沒有獨一無二的特徵。
📌眼罩
在現場或片段中,都可見不少人戴深色眼罩,主問時首次提及眼罩形容為「深色」,確認證物時指「深綠色」。
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4A在7張無線新聞截圖中,較可清楚見到「片中人」眼部, #鄭凱霖大律師 指出「片中人」眼部物品為深藍色或深灰色,PW39不同意,指為深綠色,亦不太同意似深藍色或深灰色。
至於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5A中「片中人」眼部物品為深藍色,PW39同意。
📌風褸
「片中人」風褸除PW39指為綠色外,PW39稱亦依賴衣長,同意衣長視乎該人高度。PW39指制服A16後,可見其綠色風褸蓋過臀部,與截圖P58(1933_2003)_PW39_005A中「片中人」差不多。另外A16風褸有開叉位。
PW39指在截圖P57(NOW)_PW39_001A中見到三角開叉位置摺疊,指有機會郁動時可見到開叉位分開。PW39相信為A16身穿的風褸。
#陳仲衡法官 要求查看P16-8綠色風褸,指平放時開叉地方沒有重疊。
相片P29(D16)(19)-(20)為衣服的前後,(21)-(22)亦分別為衣服前後。PW39同意(19)-(20)的綠色與(21)-(22)的綠色在相片中顯示有所不同,因在不同環境或燈光下拍攝,錄影片段亦可能出現同樣情況,因此無法肯定「片中人」身穿的風褸顏色與實物有沒有色差。
P16-8綠色風褸衣服內有牌子「Uniqlo」,PW39同意牌子在香港普遍。
風褸帽內層為黑色,與衣服綠色有對比。截圖上「片中人」風褸有帽,但無法見到此顏色對比。
PW39 無法肯定當天在場或現場附近有沒有其他人穿着相似甚至相同的風褸。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由00:22:25至00:22:27
片中右方一人行過,衣着與「片中人」相似,戴黃色頭盔,身穿黑色背囊、黑色長褲、黑色鞋,PW39稱其風褸為黑色,不同意為墨綠色。辯方指款式十分相似,同樣有帽,PW39不同意。
#陳仲衡法官 前後慢鏡播放4次。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8:30至05:19:31
片段右邊畫面為干諾道西及永樂街一帶,PW39當天沒有去過,不知片中確實位置。辯方指出片中二人身穿風褸與「片中人」相似。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要求法官觀看證物P23-5A眼罩,眼罩旁兩個小孔被膠紙封上。證物P23-5B眼罩則沒有被膠紙封上。證物P23-10膠紙由警員搜出。
控方開案陳詞中第43段指稱A19參與暴動的證據中,沒有包括指稱A19在被拘捕或被制服前在相關地點出現及其行為。控方現要求法官從片段中裁定A19是否在被拘捕或被制服前在相關地點出現,相關片段尚未在庭上指出,但已通知辯方。在第25段中直接證據指控將加入A19,會在陳詞中處理。
辯方須索取指示,明早將表明辯方立場。
- 午休至1515 -
⏺傳召PW57 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
隸屬葵青警區重案組第二隊
案發當日被編配至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案發當日2028,PW56從WPC 26528接手處理A23。
PW56接手後向A23宣佈警誡,A23表示「我冇嘢講。」
PW56:「點解妳喺呢度出現?」,A23:「我唔會答。」
在黑色背囊內檢取以下證物:
(P23-4) 藍白色頭盔
(P23-5A) 黑色護目鏡
(P23-5B) 黑色護目鏡
(P23-6) 防毒面罩
(P23-7) 灰色口罩
(P23-8) 冰袖
(P23-9) 一對手套
(P23-10) 透明膠紙
(P23-11) 未開包裝的剪刀
PW56:「妳帶呢啲嘢出嚟做乜嘢?」,A23:「我唔會答。」
其後,A23被送往瑪麗醫院。在醫院內會見了其法律代表,包括大律師及律師。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57
⏺控方覆問PW57
⏺PW57作供完畢
——————
⏺宣讀與A24有關之承認事實
(83)2019年7月28日約2000時,A24身處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
(84)2019年7月28日約2002時,警員11924唐聞 生 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24。
(85)2019年7月29日約0040時,警員11924唐聞生 在瑪麗醫院急症室 18 號房內從A24檢取以下證物:
(1) 黃色安全帽(P24-1)
(2) 黑色護目鏡(P24-2)
(3) 防毒面罩(P24-3)
(4) 深色頸罩(P24-4)
(5) 黑色手袖(P24-5)
(6) 一隻黑色手套(P24-6)
(7) 黑色背囊(P24-7)
(8) 一對灰色手套(P24-8)
(9) 黑色鴨咀帽(P24-9)
(10) 一束白色膠索帶(P24-10)
(11) 藍色伸縮雨傘(P24-11)
(12) 一條白色毛巾(P24-12)
(13) 黑色護肘(P24-13)
(14) 黑色護膝(P24-14)
(15) 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一張卡片(P24-15)、一個貼有「催淚」字樣的膠樽(P24-16)、一個貼有「胡椒」字樣的膠樽(P24-17)
(16) 灰色短褲
(17) 兩件短袖上衣
(18) 黑色襪
(86)同日約0150時,警員 11924 唐聞生 在瑪麗醫院 急症室 2 號床檢取A24的衣物,包括(1)黑色短袖上衣(P24-18)、(2)黑色長褲(P24-19)、(3)米色短褲、(4)黑白色短襪、(5)黑色球鞋(P24-20)。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13張A24相片呈堂為P28(D24)(1)-(13)。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42張從A2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4)(1)-(42)。
⏺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樂(音)作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案發當日編入畜龍當值。
1800到德輔道西西區警署外警方防線後面候命。
1900奉命與其他警員由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交界開始掃蕩驅散示威人士,分為2個階段:第1階段聽到指令時開始「放步行」;第2階段距離適合時下令上前拉人。
在距離示威者約50米時,即推進至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位置,警方防線曾稍作停頓,當時未到2000。PW58見到前面有200名示威者向皇后街方向,大部份人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用唔同形式口罩/面罩蒙面。警方用揚聲器向聚集人士發出警告:「你哋正係參與一場非法集結,可能會受到刑事檢控。」
2000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行綫上收到命令衝上前拉人,即進入第2階段。
案件押後明早0930同庭續審
🤖努力🦾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要求法官觀看證物P23-5A眼罩,眼罩旁兩個小孔被膠紙封上。證物P23-5B眼罩則沒有被膠紙封上。證物P23-10膠紙由警員搜出。
控方開案陳詞中第43段指稱A19參與暴動的證據中,沒有包括指稱A19在被拘捕或被制服前在相關地點出現及其行為。控方現要求法官從片段中裁定A19是否在被拘捕或被制服前在相關地點出現,相關片段尚未在庭上指出,但已通知辯方。在第25段中直接證據指控將加入A19,會在陳詞中處理。
辯方須索取指示,明早將表明辯方立場。
- 午休至1515 -
⏺傳召PW57 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
隸屬葵青警區重案組第二隊
案發當日被編配至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案發當日2028,PW56從WPC 26528接手處理A23。
PW56接手後向A23宣佈警誡,A23表示「我冇嘢講。」
PW56:「點解妳喺呢度出現?」,A23:「我唔會答。」
在黑色背囊內檢取以下證物:
(P23-4) 藍白色頭盔
(P23-5A) 黑色護目鏡
(P23-5B) 黑色護目鏡
(P23-6) 防毒面罩
(P23-7) 灰色口罩
(P23-8) 冰袖
(P23-9) 一對手套
(P23-10) 透明膠紙
(P23-11) 未開包裝的剪刀
PW56:「妳帶呢啲嘢出嚟做乜嘢?」,A23:「我唔會答。」
其後,A23被送往瑪麗醫院。在醫院內會見了其法律代表,包括大律師及律師。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57
⏺控方覆問PW57
⏺PW57作供完畢
——————
⏺宣讀與A24有關之承認事實
(83)2019年7月28日約2000時,A24身處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
(84)2019年7月28日約2002時,警員11924唐聞 生 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24。
(85)2019年7月29日約0040時,警員11924唐聞生 在瑪麗醫院急症室 18 號房內從A24檢取以下證物:
(1) 黃色安全帽(P24-1)
(2) 黑色護目鏡(P24-2)
(3) 防毒面罩(P24-3)
(4) 深色頸罩(P24-4)
(5) 黑色手袖(P24-5)
(6) 一隻黑色手套(P24-6)
(7) 黑色背囊(P24-7)
(8) 一對灰色手套(P24-8)
(9) 黑色鴨咀帽(P24-9)
(10) 一束白色膠索帶(P24-10)
(11) 藍色伸縮雨傘(P24-11)
(12) 一條白色毛巾(P24-12)
(13) 黑色護肘(P24-13)
(14) 黑色護膝(P24-14)
(15) 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一張卡片(P24-15)、一個貼有「催淚」字樣的膠樽(P24-16)、一個貼有「胡椒」字樣的膠樽(P24-17)
(16) 灰色短褲
(17) 兩件短袖上衣
(18) 黑色襪
(86)同日約0150時,警員 11924 唐聞生 在瑪麗醫院 急症室 2 號床檢取A24的衣物,包括(1)黑色短袖上衣(P24-18)、(2)黑色長褲(P24-19)、(3)米色短褲、(4)黑白色短襪、(5)黑色球鞋(P24-20)。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13張A24相片呈堂為P28(D24)(1)-(13)。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42張從A2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24)(1)-(42)。
⏺傳召PW58 警員15944 洪家樂(音)作供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案發當日編入畜龍當值。
1800到德輔道西西區警署外警方防線後面候命。
1900奉命與其他警員由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交界開始掃蕩驅散示威人士,分為2個階段:第1階段聽到指令時開始「放步行」;第2階段距離適合時下令上前拉人。
在距離示威者約50米時,即推進至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位置,警方防線曾稍作停頓,當時未到2000。PW58見到前面有200名示威者向皇后街方向,大部份人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用唔同形式口罩/面罩蒙面。警方用揚聲器向聚集人士發出警告:「你哋正係參與一場非法集結,可能會受到刑事檢控。」
2000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西行綫上收到命令衝上前拉人,即進入第2階段。
案件押後明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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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41/60]
PW53偵緝警員 13482 黎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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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A22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91
20210423 [42/60]
盤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08
盤問(2) 及 覆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16
PW55偵緝警員 9702 鄭翠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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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A23承認事實 及 主問 及 盤問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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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43/60]
盤問(2) 及 覆問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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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7 偵緝警員 9749 廖志龍 及 有關A24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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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44/60]
主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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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 及 盤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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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45/60]
盤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02
盤問(3) 及 覆問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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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46/60]
主問 及 盤問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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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43
重新主問 及 盤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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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47/60]
重新盤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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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法證分析專家 陶志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63
PW60高級督察 蘇裕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64
PW61通訊辦署任電訊督察 雷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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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3 [48/60]
通訊辦 李玉娥 及 科電工程 余順港(6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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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證供 及 假人公仔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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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4 [49/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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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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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 [50/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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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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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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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51/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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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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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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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52/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04
法官避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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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53/60]
法官避席申請裁決 及 盤問PW62 (1)(with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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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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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54/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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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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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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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55/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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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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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56/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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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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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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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57/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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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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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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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58/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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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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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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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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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59/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07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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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問 PW62 及 PW63警署警長51296 丘健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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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60/60]
盤問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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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2) 及覆問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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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冇一種可能係
咁啱行緊嘅呢一段
係喺歷史嘅中段
終點係喺好後面
你係唔會見到
但最終係會出現
——— My Little Airport《散步之年》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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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41/60]
PW53偵緝警員 13482 黎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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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A22承認事實 及 主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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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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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2) 及 覆問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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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5偵緝警員 9702 鄭翠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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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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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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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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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51/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79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3
20210510 [52/60]
主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04
法官避席申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21
20210510 [53/60]
法官避席申請裁決 及 盤問PW62 (1)(with逐字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49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57
20210511 [54/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73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79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86
20210512 [55/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01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08
20210513 [56/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18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28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1
20210514 [57/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9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70
20210517 [58/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82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91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697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01
20210518 [59/60]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07
盤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1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27
覆問 PW62 及 PW63警署警長51296 丘健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9
20210520 [60/60]
盤問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46
盤問(2) 及覆問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1
有冇一種可能係
咁啱行緊嘅呢一段
係喺歷史嘅中段
終點係喺好後面
你係唔會見到
但最終係會出現
——— My Little Airport《散步之年》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D4: 劉 (16) 🔴已還押14日
控罪:
(2) 縱火
劉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劉被控與2020年2月3日至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487號CASA Deluxe Hotel 1104室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 提要:
被告在12月3日承認控罪(2)和(3),因早前與控方達成協議,故控罪(1)交由法庭存檔不另起訴。許官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被告還押14日後至今日判刑。案情撮要及求情內容按此
--------------------------
👉感化官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及校長的信件作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在小學時的行為及成績不錯,平均分約70分左右、操行B-,但升中後成績倒退未能跟上進度,在重讀中二後成績有進步,最近在12月的成績表顯示多個科目有明顯進步,英文和體育科在全級排名優良,雖然仍有遲到習慣但次數已經大幅減少。
辯方希望許官考慮被告被捕後曾還押約2個月,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入平均刑期約6個月的勞教中心,使被告服刑後來得及開展下一學年,而陳校長亦承諾為被告保留學席。
👨🏻⚖️官:接納被告並非案中主腦或關鍵人物
許官指,被告並非入住、續租、登記涉案酒店房間之人,匙卡、購買材料的單據亦非由被告保管、被告亦沒有搜尋如何製造汽油彈的紀錄,被捕時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正製造汽油彈,無證據顯示各被告在案發前曾經討論如何互相配合,亦未見各人配備對講機,似乎並無精密繁複計劃,接納被告並非案中主腦或關鍵人物。
許官接納辯方陳詞所指,本案並非在遊行示威期間或之後發生,案發時在深夜,正值疫情初起市面人車疏落,對市民安全威脅較低,最接近案發現場的一名市民似乎亦未感人身安全受威脅,尚可取出手提電話拍照,對車路亦未見嚴重損害,亦無殃及電箱、交通燈、商店、汽車等財產。
👉 判刑理由
許官考慮被告犯案前後的品格受各方一致好評,且勇敢面對罪責願意承擔後果,從最近的成績表可見被告不但沒有放棄學業,而是加倍努力爭取更好成績,相信他能知錯能改,值得給予機會。
許官指,案發時社會狀況較2019年相對平穩得多,及後由於疫情及各項新舊法例雷厲風行,各種示威或破壞事件已日漸式微。現時社會狀況由亂入治,廣泛社會動盪皆以不在,因此毋須對被告施重刑以儆效尤。
❗兩項控罪判入勞教中心❗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D4: 劉 (16) 🔴已還押14日
控罪:
(2) 縱火
劉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劉被控與2020年2月3日至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487號CASA Deluxe Hotel 1104室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 提要:
被告在12月3日承認控罪(2)和(3),因早前與控方達成協議,故控罪(1)交由法庭存檔不另起訴。許官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被告還押14日後至今日判刑。案情撮要及求情內容按此
--------------------------
👉感化官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及校長的信件作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在小學時的行為及成績不錯,平均分約70分左右、操行B-,但升中後成績倒退未能跟上進度,在重讀中二後成績有進步,最近在12月的成績表顯示多個科目有明顯進步,英文和體育科在全級排名優良,雖然仍有遲到習慣但次數已經大幅減少。
辯方希望許官考慮被告被捕後曾還押約2個月,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入平均刑期約6個月的勞教中心,使被告服刑後來得及開展下一學年,而陳校長亦承諾為被告保留學席。
👨🏻⚖️官:接納被告並非案中主腦或關鍵人物
許官指,被告並非入住、續租、登記涉案酒店房間之人,匙卡、購買材料的單據亦非由被告保管、被告亦沒有搜尋如何製造汽油彈的紀錄,被捕時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正製造汽油彈,無證據顯示各被告在案發前曾經討論如何互相配合,亦未見各人配備對講機,似乎並無精密繁複計劃,接納被告並非案中主腦或關鍵人物。
許官接納辯方陳詞所指,本案並非在遊行示威期間或之後發生,案發時在深夜,正值疫情初起市面人車疏落,對市民安全威脅較低,最接近案發現場的一名市民似乎亦未感人身安全受威脅,尚可取出手提電話拍照,對車路亦未見嚴重損害,亦無殃及電箱、交通燈、商店、汽車等財產。
👉 判刑理由
許官考慮被告犯案前後的品格受各方一致好評,且勇敢面對罪責願意承擔後果,從最近的成績表可見被告不但沒有放棄學業,而是加倍努力爭取更好成績,相信他能知錯能改,值得給予機會。
許官指,案發時社會狀況較2019年相對平穩得多,及後由於疫情及各項新舊法例雷厲風行,各種示威或破壞事件已日漸式微。現時社會狀況由亂入治,廣泛社會動盪皆以不在,因此毋須對被告施重刑以儆效尤。
❗兩項控罪判入勞教中心❗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區域法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曾, D3王, D4*, D5葉(13-34)
🛑四人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妨礙司法公正
同案D1馮(21)本身暴動案及妨礙司法公正案已經一併處理並已判處48個月監禁,餘下D2至D5四人之妨礙司法公正合併一案。
-------------------------
📌答辯:
4人均承認控罪 及 同意今日控方更正之案情撮要
案情大意內容提及由升旗得道頻道陳姓男子連同在逃人士包括Rico、Tony,阿嫂、Johnny及鯊魚之人游說安排4人匿藏,並在2020年10月27日安排部份人前往美國領事館求助但不成功,之後陳姓男子再安排被告拍片籌款及收取各人費用乘船逃離香港,4人在西貢被捕。D5則受聘協助4人生活及住宿。
📌裁決
法庭裁定四人之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4人書面求情早已交法庭
⏺D2
辯方求情指D2曾協助錄取2份無損權益口供,但控方指警方早已掌握情報,對案件及拘捕D5沒有幫助(no practical use),代表希望判刑時仍作考慮額外扣減,法官指本案較早認罪可作三份一扣減,上訴庭已經清楚指此扣減包括悔意、協助合作等因素。
⏺D3
辯方求情也指D3曾協助錄取一份鉅細無遺無損權益口供,但控方指警方早已掌握情報,對案件及拘捕D5沒有實質作用,代表引用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上訴案例 希望判刑時仍可作額外扣減。大律師透露警方曾向前往警署之事務律師指D3會面紀錄有提供警方沒有的資料。法官要求查看錄影會面謄本後認為對警方沒幫助,控方同意從D3得到一些人名但冇因而可作出進一步拘捕或檢控,但不反對願提供資料酌情再作少量扣減。
⏺D4
法官明白D4案發時尚年幼,已經還押十多個月,原打算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然而D4亦涉暴動罪,該暴動案最低刑罰為教導所,雖然不影響本案判刑仍希望控辯雙方先作商討是否全取3份報告。D4代表律師指暴動案將在10月9日於區院作求情,不反對本案索取3份報告。
⏺D5
求情指D5原受升旗得道頻道以萬元月龩聘請作倉務工作,不承認在美國領事館外把風,說當時應升旗得道陳姓男子指示去美國領事館接4人安排入住租用公廈,之前不認識及不知4人為逃犯,法官指同案情不符要求澄清,控方同意立場是其參與度由使館外接4人至辭去替頻道工作為止。
控方確認除案發時D3有3項定罪紀錄,其他3人沒有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各人面對相同控罪,法官考慮案情指D5整體罪責應比其他3人高,量刑起點將會較高,D5代表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 1500作判刑,🔴期間4人繼續還押,法庭將為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曾, D3王, D4*, D5葉(13-34)
🛑四人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妨礙司法公正
同案D1馮(21)本身暴動案及妨礙司法公正案已經一併處理並已判處48個月監禁,餘下D2至D5四人之妨礙司法公正合併一案。
-------------------------
📌答辯:
4人均承認控罪 及 同意今日控方更正之案情撮要
案情大意內容提及由升旗得道頻道陳姓男子連同在逃人士包括Rico、Tony,阿嫂、Johnny及鯊魚之人游說安排4人匿藏,並在2020年10月27日安排部份人前往美國領事館求助但不成功,之後陳姓男子再安排被告拍片籌款及收取各人費用乘船逃離香港,4人在西貢被捕。D5則受聘協助4人生活及住宿。
📌裁決
法庭裁定四人之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4人書面求情早已交法庭
⏺D2
辯方求情指D2曾協助錄取2份無損權益口供,但控方指警方早已掌握情報,對案件及拘捕D5沒有幫助(no practical use),代表希望判刑時仍作考慮額外扣減,法官指本案較早認罪可作三份一扣減,上訴庭已經清楚指此扣減包括悔意、協助合作等因素。
⏺D3
辯方求情也指D3曾協助錄取一份鉅細無遺無損權益口供,但控方指警方早已掌握情報,對案件及拘捕D5沒有實質作用,代表引用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上訴案例 希望判刑時仍可作額外扣減。大律師透露警方曾向前往警署之事務律師指D3會面紀錄有提供警方沒有的資料。法官要求查看錄影會面謄本後認為對警方沒幫助,控方同意從D3得到一些人名但冇因而可作出進一步拘捕或檢控,但不反對願提供資料酌情再作少量扣減。
⏺D4
法官明白D4案發時尚年幼,已經還押十多個月,原打算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然而D4亦涉暴動罪,該暴動案最低刑罰為教導所,雖然不影響本案判刑仍希望控辯雙方先作商討是否全取3份報告。D4代表律師指暴動案將在10月9日於區院作求情,不反對本案索取3份報告。
⏺D5
求情指D5原受升旗得道頻道以萬元月龩聘請作倉務工作,不承認在美國領事館外把風,說當時應升旗得道陳姓男子指示去美國領事館接4人安排入住租用公廈,之前不認識及不知4人為逃犯,法官指同案情不符要求澄清,控方同意立場是其參與度由使館外接4人至辭去替頻道工作為止。
控方確認除案發時D3有3項定罪紀錄,其他3人沒有定罪紀錄。
📎判刑考慮
各人面對相同控罪,法官考慮案情指D5整體罪責應比其他3人高,量刑起點將會較高,D5代表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 1500作判刑,🔴期間4人繼續還押,法庭將為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18)🛑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
📌答辯:
承認控罪(1)及(3),並同意案情,協商後控方同意控罪(2)存檔法庭。
📌裁決:
法庭裁定控罪(1)及(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指認罪雖遲但有悔意,明白法庭可能未必完全作三分一扣減。代表律師指雖然被告最初不認罪及棄保潛逃,但控方沒因此浪費時間準備審訊工作,希望法庭考慮酌情作用大扣減。
辯方亦指被告協助另一妨礙司法公正案件錄取了2份無損權益口供,但控方指警方早已掌握情報,對案件沒有幫肋。但被告願意協助是不爭的事實,法庭判刑時也希望加入考慮。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 1400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18)🛑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
📌答辯:
承認控罪(1)及(3),並同意案情,協商後控方同意控罪(2)存檔法庭。
📌裁決:
法庭裁定控罪(1)及(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指認罪雖遲但有悔意,明白法庭可能未必完全作三分一扣減。代表律師指雖然被告最初不認罪及棄保潛逃,但控方沒因此浪費時間準備審訊工作,希望法庭考慮酌情作用大扣減。
辯方亦指被告協助另一妨礙司法公正案件錄取了2份無損權益口供,但控方指警方早已掌握情報,對案件沒有幫肋。但被告願意協助是不爭的事實,法庭判刑時也希望加入考慮。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 1400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判刑
曾(18)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
簡報:
量刑起點:暴動5年6月,襲警一年。
因為被告畀人拉之後有同警方合作,犯案時得18歲酌情扣減。
暴動扣減至40個月,襲警扣減至7個月,兩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42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判刑
曾(18)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
簡報:
量刑起點:暴動5年6月,襲警一年。
因為被告畀人拉之後有同警方合作,犯案時得18歲酌情扣減。
暴動扣減至40個月,襲警扣減至7個月,兩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42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區域法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四人藏匿案 #判刑
D2曾, D3王, D4*, D5葉(13-34)
🛑四人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妨礙司法公正
同案D1馮(21)本身暴動案及妨礙司法公正案已經一併處理,並已判處48個月監禁,餘下D2至D5四人之妨礙司法公正合併一案。
-------------------------
簡報:
被告一致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一,兼且同警方提供情報,再有酌情扣減
判刑:
D2曾:11個月2星期
D3王:10個月
D4:教導所
D5葉:2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P.S. 嚴官考慮量刑整體性,就曾兩案共判監 47 個月
==========
臨時直播員想講句:多撚謝曬tony choi同肥仔德🌚🌚🌚🌚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四人藏匿案 #判刑
D2曾, D3王, D4*, D5葉(13-34)
🛑四人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妨礙司法公正
同案D1馮(21)本身暴動案及妨礙司法公正案已經一併處理,並已判處48個月監禁,餘下D2至D5四人之妨礙司法公正合併一案。
-------------------------
簡報:
被告一致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一,兼且同警方提供情報,再有酌情扣減
判刑:
D2曾:11個月2星期
D3王:10個月
D4:教導所
D5葉:2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P.S. 嚴官考慮量刑整體性,就曾兩案共判監 47 個月
==========
臨時直播員想講句:多撚謝曬tony choi同肥仔德🌚🌚🌚🌚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蘇惠德主任裁判官
#20240612石門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3條
諸(27)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a)(i)條
被控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 26166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
(3)有意圖而遊蕩
同月同日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修訂控罪(2)及(3)的字眼
⏺️答辯方向
擬承認控罪(1)及(2),控罪(3)擬不認罪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答辯,辯方須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主任裁判官
#20240612石門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3條
諸(27)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a)(i)條
被控於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 26166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
(3)有意圖而遊蕩
同月同日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修訂控罪(2)及(3)的字眼
⏺️答辯方向
擬承認控罪(1)及(2),控罪(3)擬不認罪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答辯,辯方須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提堂
區(58)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
辯方申請押後以爭議控罪與言論自由有否抵觸及合憲性,包括煽動意圖的暴力元素、定義寬度、合憲性等,當中涉及「快必案」終院上訴案因素。辯方須於8月28日呈交書面陳詞;控方須於9月11日作回應。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提堂
區(58)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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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爭議控罪與言論自由有否抵觸及合憲性,包括煽動意圖的暴力元素、定義寬度、合憲性等,當中涉及「快必案」終院上訴案因素。辯方須於8月28日呈交書面陳詞;控方須於9月11日作回應。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