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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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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1:非法集結(指向D1-D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花都廣場中國銀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指向D1-D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花都廣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的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指向D1)
(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向D4)
(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答辯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7


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向控方索取所有unused material 。

裁判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片段,D1只爭議閉路電視和陳詞;D2,3 被告只爭議陳詞;D4爭議雷射筆的情況。

各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作審前覆核,5月26、27、2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1/4]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片段,D1只爭議閉路電視和陳詞;D2,3 被告只爭議陳詞;D4爭議雷射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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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
早上完成PW 1(中銀職員)的盤問,開始PW2( 朱先生,保安員)主控主問。下午繼續及完成PW2( 朱先生,保安員)主控主問,D1代表律師盤問;其他代表律師沒有盤問,主控沒有覆問。處理控方證物PD3 光碟呈堂性。

1435 開庭
🎲PW2朱先生繼續作供,主控繼續盤問。
播放片段一:
[第二組片段(CCTV)頻道15] 時段15:54:59 -15:55:11 ;15:59:30-15:59:53

播放片段二:
[第二組片段(CCTV)頻道15] 時段16:00:08 -16:00:19 ;16:05:00-16:10:00
(註:畫面內容見中銀分店外,手足架起傘陣並進行裝修,及後離去。)

PW2 表示當日見到破壞後的情況,即中銀的玻璃粉碎。

播放片段三:
[第二組片段(CCTV)頻道14] 時段15:55:00 -15:55:13 ;15:59:45-15:59:56;16:00:07-16:00:17;16:10:00-16:11:00
(註:畫面拍攝的是車路及時速停車場入口,有市民及手足經過。)

控方補充各頻道依賴片段的時間
CH1, 15 —> 15:55:00-16:10:00
CH14 —> 16:10:00-16:11:00

PW2 表示中銀向石崗方向行20米轉彎就到達畫面所示位置;同意中銀條巷一邊去迴旋處,另一邊再轉彎就見到停車場。法官表示對方向了解困難,希望PW2在地圖標示至少三個鏡頭及的位置及拍攝方向:旋轉處、中銀對出、停車場入口,以及標上各頻道號碼。此地圖及後呈交為控方證物P13.

展示P13 CCTV的地圖
PW2表示頻道1的鏡頭為搖擺鏡頭,較接近惠康,左邊拍攝到惠康,右邊是7-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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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盤問:

🎈關於片段有否受到干擾
PW2今早提及當警方要求交出CCTV片段時,將片段過至DVR再放到 usb記憶棒再插電腦及燒成CD。但PW2今早被問及最終由誰人交給警察時,第一次指忘記,但第二次回應時澄清在提了「18號日子」後,記起由自己交給警方。在下午辯方盤問下,PW2澄清第一次問的是比較 general 的情況,第二次回應時回想因當日比較忙但同事指有警察找自己,剛好自己在位子上所以就親自交了CCTV。

PW2表示閉路電視錄影系統連接在DVR機,其系統放在座位上沒有鎖的地方,接觸此系統需要密碼,密碼長度為5英文字母4數目字。此密碼除了自己外,只有管理處的物業主任知悉。由10月15日燒錄光碟至18日交給警方的中間時段,物業主任沒有接觸閉路電視系統。PW2表示自己接到指示後立即燒錄光碟,當時是星期二因為不想同事見到所以等同事放工才做。

今早PW2提及13日警方找自己時有播放片段給警方觀看,他們很快觀看,因為popo想知有沒有鏡頭拍到當時情況。其片段流暢度同法庭所播放的一致。當時主要播中銀門口的CCTV,popo看完後就主要找出眾人的入場位置及時間。


🎈關於片段畫面窒
今早PW2回答主控鏡頭畫面為何窒住時,稱頻道1鏡頭會搖擺,及後辯方問其他鏡頭畫面窒住的原因,PW2指頻道6的位置是高位有風吹故有震盪;頻度14的入口位鏡頭都是搖擺鏡頭但因故障至無法轉動所以變成定鏡。辯方問為何鏡中畫面會窒吓窒吓,PW2表示因為鏡頭在高位、當有重型車經過鏡頭會震動所以畫面窒窒吓。上述情況是PW2知道這樣發生,非個人猜測。PW2同意這些鏡頭會受到外來環境(車經過)干擾。

D2-4代表律師沒有盤問;主控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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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呈堂證物爭議 #陳詞

🎲主控陳詞
處理證物能否呈堂有兩大點:(1)相關性及(2)表面真確,得悉辯方律師不爭議(1)而爭議(2),故庭上傳召PW2完整地交代製作光碟過程,因其當日一定時段內在崗位當值,是接觸證物光碟最為接近的人,由操作至燒碟過程中皆沒有人為干擾,故屬可靠證供。

🎲D1 代表律師陳詞
甫指出PW2在庭上作供時同意片段受外來環境干擾,及後呈交案例及相關法例如下:HCCC252/2019 HKSAR vs Ko Wai Kit and another
(頁24段49)(註:此段約指需要證明產生截圖的系統是可靠,而非只是內容的真確性。電話屏幕截圖必須準確顯示電話畫面內容;且須準確顯示三部手機之間的訊息往來;及證明1、2被告為訊息傳送者。)

D2代表律師引用《證據條例》第22A條「在該電腦於上述活動過程中如上述般使用期間 ——(ci) 有適當措施施行以防止任何未經許可而干擾該電腦的行為。」 而PW2指出過CCTV有受外來環境(如重型車輛的移動)干擾,辯方律師指控方須就證物的可靠性舉證至無合理疑點。

陳官希望辯方律師指出那些畫面被實際干擾,D2代表律師稱中間每逢片段窒一窒就被干擾,但D2代表律師未能指出其干擾影響了畫面形象的真確性,僅指出所有片段中,移動中的物件的位置會出現不連貫的移動,並以片段[頻道14片段 16:09:56-16:09:57]為例,當中一白褲女士由距離最右邊三個身位變成兩個身位,片段不能連續顯示其步行。D2律師繼而重申影像中的物品沒有出現突然消失或出現的情況。

陳官反駁D1代表律師所提出的「毫無合理疑點」非上級法院標準,舉出 HKSAR v Lee Chi Fai [2003] 及終審法院HKSAR vs Chan Siu Tan[FAMC 48/2019]兩例,其上訴委員會沒有要求證物可接納性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反而考慮相關性及表面上真確。官稱D1代表律師所呈交的案例只是手機的文字訊息,反而Lee Chi Fai及Chan Siu Tan兩案中關乎影像片段,若按上級法院指示,實在不必考慮《證據條件22A》條。

D1代表律師則稱陳官所指的案件中沒有觸及可靠性的議題。因為Lee Chi Fai 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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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月27日 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明天陳官將決定證物可否呈堂。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續審 [2/3]
#1013粉嶺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控罪:
(1)D1-3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花都廣場中國銀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3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花都廣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的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4)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1:40更新】
主問完畢,休庭至11:55


如有更多資訊,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也需要各方報料,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92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3/3]
#1013粉嶺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10:00開庭,主控因交通擠塞遲到,在開庭後一分鐘到庭,裁判官要主控分發文件給辯方和法庭,裁判官睇完後再開庭,預計在10:30

10:20 押後至10:4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3/3]
#1013粉嶺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花都廣場中國銀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花都廣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的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0:45 開庭
控方先指出各被告的衣着特徵,一邊播出多段閉路電視片段,逐格播放,指稱各人的衣著、動作,何時出現,一邊作中段陳辭,要求法庭作出推斷。

D1律師作中段陳辭,重點:(1) P3花都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質素差,不足以作辨認, (2) 控方指控係跟據衣著,不是面貌,跟據上訴庭案例,衣著要求係 particular distinctive ,若干相似、類似係不足夠。

D2律師作中段陳辭中,14:30繼續。

直播員按:控方無直接證供指證D1~D3係破壞中銀該批人,只靠閉路電視片段影到類似衣着的人士。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3/3]
#1013粉嶺

14:30 開庭

D2/D3律師在上午已經陳辭完畢,D4律師無中段陳辭。

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開考慮表面證據,希望下星期再訊,雙方商議完,最快要在7月尾,裁判官決定今日盡快完成裁決,16:15再開庭。

16:15 開庭
裁判官裁定D1 & D4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因應D2 & D3年幼,裁判官裁定控方未能推反法例指定「無犯罪能力」推論,裁定兩人無需答辯,當庭釋放。

D1 & D4 律師均表示被告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裁判官詢問辯方可否即日作結案陳辭,法庭可以加時配合,兩位律師陳辭完畢。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2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裁決
#1013粉嶺

D1:陳(18)
D2: *
D3: *
D4:鄭(16)
🌟D2, D3因年幼無需答辯,已釋放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於花都廣場中國銀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花都廣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的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裁判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326&currpage=T

10:15 陳官表示自己喉嚨已經頂唔住,休庭20分鐘,兩名被告需還柙懲教看管‼️

10:35 開庭,繼續讀判詞中…

以下為部分內容摘要~其他判詞請參考裁決書

🔷控方證人
所有控方證人均沒有誇張失實,誠實可靠,給予十足比重。

PW1花都廣場趙經理及PW2廣場保安,證供主要確認案發環境,不涉個人利益,沒有證據反駁或削弱他們的證供。

PW3警長及PW4警員在案發時間,長時間疲於奔命應對暴力示威、堵路、進行私刑的社會事件,沒有足夠時間休息,證供未盡完善,甚至出錯亦可理解。警方只是執行職務,不涉個人利益,在法庭上講出事實,誠實可靠。

法庭觀察警員不是愚蠢的人,若有打D4必然不會承認,乃是人之常情。在一些作供上有誤解、答非所問的情況乃常見,無需大驚小怪,辯方律師無須大造文章。

PW5 總督察陳喬崔為P22雷射筆作測試,D4能給予指示律師指雷射筆根本不能發出光束,必須對雷射筆有認知,如非管有,憑甚麼認知指雷射筆不能運作?

D4曾承認P22雷射筆在P21藍色腰包內,辯方案情卻指沒有,律師陳詞違反D4指引,不論警員是否可信,D4必然管有雷射筆,辯方律師無中生有,浪費法庭時間。

警員在得知D4傷勢已盡快處理,在被捕後5小時到醫院是否合理要視乎情況,陳官指當日被告人士眾多,路面被堵塞,以陳官所知即使有警員受傷,亦會較長時間才送到醫院,或要送到較遠的醫院。當時警方疲於奔命,D4只是後腦位置有表面擦傷,5小時後才送院並無不合理。

D4稱被打兩次,但只有一條傷痕,除非兩次打在同一位置上。D4被截停時在鐵絲網,後方有人起哄叫囂,警員在眾目睽睽下打D4在在不可能性。

警員證供沒有被削弱,法庭無須揣測為何D4受傷。

法庭裁定案發的停車場屬公眾地方,符合控罪公安條例指的定義。

辯方沒有直接指陳喬崔總督察說謊,但指雷射筆不能運作,間接質疑陳總督察,法庭提議再為雷射筆作一次測試有助辯方律師揭發陳總督察的謊言,但辯方律師拒絕,明顯地是信口雌黃。

🔹控方證物
市民證人口證供與P2, P3拍攝畫面吻合,若有人要在天衣無縫情況下刪改CCTV片段而不被發現屬不可能,PW2指片段不暢順的地方非人為干擾,或因機件老化造成,即使片段像素不如4K 影像段完美,仍不差至影響事實裁判者對D1身份判定。

P4, P8是影片截圖,為協助事實裁判者更容易掌握P2, P3片段內容,但截圖較細小,發揮不到應有作用,更會誤導人,使其以為片段畫面細小,故不給予比重。

CCTV片段顯示不同衣著人士(包括黑衣人)的行為,畫面與P2, P3吻合,互相印證其可信度高。片段拍攝人群有其同目的及協議去損壞中國銀行的玻璃門,而無合理辯解。旁觀人士不敢靠近,PW2保安亦只能在遠處觀察,黑衣人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當時非疫情下,但示威人士仍戴口罩遮蓋面容。

🔹司法認知
法官非活在象牙塔內,辯方亦不應自欺欺人,法庭採取司法認知裁定案發時有警民衝突,暴力示威者會以衣物遮蓋皮膚以減少接觸催淚氣體,亦會遮蓋臉容,以隨時與警方衝突,亦避免警方得知其身份。

D4把雷射筆掛在腰間,可隨時射向警員眼睛,只是未有機會使用。

裁決速報:所有罪名成立‼️‼️
———————————————

🔸D1求情
辯:請問法官閣下係咪會為被告索取所有報告?
官:我淨係會攞教導所
辯方呈上案例,陳官指案例中被告有認罪。
辯:希望可以攞埋更生、勞教中心一併處理。
陳官指本案被告為成年人,若果判監會係唔短嘅刑期,即使不監禁,亦只考慮教導所,不傾向更生或勞教中心。陳官明言:「三人行必有我師,你可以說服我,我聆聽緊。」
辯方指索取更多報告是令法庭希更全面考慮,而非限制法庭判刑選擇。

官:咁另一方面會比人話我比假希望,你而家將我擺係個兩難嘅情況,唔拎,可能比人批評太早決定,如果我拎完唔判,一意孤行判佢入教導所又會被批評比假希望個後生仔。

辯方回應指就後者,法庭睇唔同報告可以有判刑選擇,舉例如法庭索取感化官或社會服務令報告,仍可判處監禁。有些個案雖然會以「虛假希望」作上訴點,但都只是因該案法庭沒有表明會考慮所有判刑選項,而本案明顯聽到法官講會考慮所有情況,因此對後者的批評是站不住腳的。

官:你講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嗰啲係根本性犯錯,呢啲唔洗攞,而感化/社會服務令必然過輕,反映唔到罪責。

辯方回應,更生中心亦可反映罪責,並未見高級法院指不可以,昨晚資料搜集晚見有兩宗案例原本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後亦改判更生中心。

官:你有責任比個案例我,唔係就咁憑空講,點解唔準備定?
辯:我精選咗剛才個篇。
官:冇得精選㗎喎。
辯:若果有100個案例,亦不能全數呈上,加重法庭工作量
官:你唔係講100個喎,你頭先話兩個嘛,如果你話100個,我唔會叫你咁做。

辯方抱歉指自己未有準備案例,但昨晚是觀看了不少資料,重申望法庭索取所有報告以有全面考慮。

🔸D4求情
辯方呈上多封親人、師長求情信

辯方指D4沒有涉及任何暴力行為,沒有使用雷射筆,沒有因雷射筆造成任何人受傷或損壞。案件發生至今一年多,對D4已是不輕的懲罰,因案件纏身⋯⋯

陳官打斷:佢唔滿意一年幾可以認罪。
辯方:並非指控控方或法庭拖延案件⋯⋯
陳官再打斷:係佢自己造成㗎喎,首先佢要犯罪,仲要唔認,再審先搞到一年幾,佢認罪可能兩三個月就得。
辯方:以我所知即使認罪都未必幾個月,無論係唔係被告自己有份造成都好,件案都一年多⋯⋯
陳官:佢自己有份造成又點會係求情理由呢?
辯方最終強調案件至今一年多對被告影響十分大。

📌求情信
D4與母親同住,父親及姐姐指D4為人循規蹈矩、孝順,不願別人擔心自己,雖膽小,但富愛心及同情心,不會令父母擔心,有事會自己默默承受。

多名師長表示D4專注學業,上課專心,自律,有領導才能,能帶領同學投入課外活動:如足球隊。D4亦有音樂才華,剛完成中五課程,望考上大學音樂科。

D4對學校有頁獻,富責任感,關心朋友,尊敬師長。過去一年受案件影響,感到焦慮,望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要準備中六課程,予以輕判。

辯方指本案是嚴重罪行,但考慮D4品枱,望法庭不要太重罰,認為更生中心已足夠。

🔹證物處理
P21藍色腰袋及P22雷射筆連電池充公,其餘證物存檔法庭。
———————————————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D4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陳官指8月10日有另一宗受關注案件,因疫情下不想法庭太多人士聚集,故不選擇8月10日,但就不能遷就主控日程,著主控另覓代表出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013粉嶺 #判刑

D1: 陳(17) 法律代表 #嚴康焯大律師
D2: *
D3: *
D4: 鄭(15) 法律代表 #趙嘉銘大律師

🌟D2, D3因年幼無需答辯,已釋放

控罪:
(1) D1-3非法集結
(2) D1-3刑事損壞
(3) 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 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和裁決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29

D1律師呈上六封求情信,包括:母親、契媽、老師、僱主等撰寫,被告的讀書成績雖然普通,但操行良好,教導所亦同意,目標係成為高爾夫球教練,被告來自單親家庭,事發後做兼職幫補家計,獲僱主讚賞,年青人不嫌棄厭惡性清潔工作。

呈上高等法院Wong Hong Kin 2010年案例,編號283,和另一單終審法院判處教導所嘅案例原則,指出裁判法院有量刑空間,可以以短期監禁形式代替教導所,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短期監禁。

D4律師已經解釋咗勞教和感化中送報告給被告知,被告同意內容。採納上次求情內容。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15:45 再訊。

判刑速報:
D1判入教導所
D4判入勞教中心

判辭總結(抱歉,案例有啲甩漏):
因為兩名被告的年齡,為D1索取了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為D4索取了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不打算詳細重複裁決內容,裁決書已經上載知司法機構網頁。

D1案發時17歲,無刑事定罪紀錄,就讀中四,曾在青年學院讀了一年文憑課程,現職廚房工作,來自單親家庭,現與母親同住,D1在報告中堅持清白,只係被人懷疑;報告指適合入教導所。

D4案發時15歲,無刑事定罪紀錄,當時就讀中五,來自單親家庭,現與母親同住,D4在報告中表示用雷射筆只係分散警方注意力,指勞教和更生都可以,勞教更加適合。

D1帶領80人去花都中心中國銀行,在他指示下,有人把閉路電視鏡頭噴黑,有五名黑衣人拉起鐵閘,有人打玻璃門,直至有一人打爛咗玻璃門為止,跟住去咗粉嶺中心中銀,幸好防暴警察趕到,制止事件,並拘捕D1。事件係有組織、有預謀的行為,針對中資機構,表面上係刑事毁壞,稱之為「裝修」,其實係對不同背景嘅機構「私了」,係惡意嘅行為,法庭會嚴重處理,即使有人出於正義感,損害社會嘅行為,不能代替法律,只會令不同立場嘅人互相攻擊。

相比D1律師呈遞的兩宗案例,D1擔任領導者角色案情嚴重,如果嚴律師咁鍾意東拉西扯,下次不妨考慮呈上小販阻街的案例;相反裁判官引用袁志成在上訴庭的案例(2020年第六號),指要考慮四個原則:
1. 判處非法集結的案件,要針對公害,是否黐住人多勢眾以達到目的
2. 非法集結的案件,要制止在萌芽階段,要考慮:計劃、人數、地點、範圍、時間、角色
3. 個人角色、安排、帶領、煽動
4. 蒙面隱藏身份人,無顧忌,有暴力行為或升級暴力
以上四點可適用於本案。

D1帶領80人,持住人數眾多而達成目的,損壞他人財物,如果被告超過21歲,非法集結罪會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點。被告無半點悔意,相信判入教導所,除讓他明白失去自由的可貴外,亦學習守法的重要性,對社會及其個人也是好事。

++++++++
D4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根據《公安條例》第33(2)(b)(i)條,如年齡介乎14至17歲,須判處不超過三年監禁,可以由勞教、教導、更生代替,辯方呈上七封由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讚揚他為人正義、心存善念、有責任感、敦厚、充滿愛心及同情心,但D4以鐳射筆傷害警察眼睛,行為十分惡毒,與這些評價扯不上半點關係,與其在犯案後歌頌他,倒不如教導他分別善惡,假如有教導,而被告不聽,就不值得求情,假如無教導,就無資格求情。

對於信中指,本案對D4帶來很大困擾,並為他須承擔法律後果感心痛,裁判官指被『暴徒』傷害的警察也有家人和朋友,佢哋都會心痛,強調法庭是執行公義,而非姑息罪犯的地方,D4身處80人當中,本來警員不會注意,但用鐳射筆分散警方注意力,反而會引起警方注意,滿口歪理,毫無悔意,不值得同情,仲堅稱自己無辜,係自欺欺人。

++++++++
兩被告律師隨即就判罪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認為無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不批准兩被告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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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聽呢個所謂事實裁斷者嘅裁決/判刑特別憤怒,用詞加入不少個人意見,加鹽加醋;已經不是第一次批評、挖苦律師,今日更奚落撰寫求情信的人;判辭經常話不是活在象牙塔之內,點解睇唔制度暴力?今日又話法庭是執行公義的地方,公義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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