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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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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爭議
辯方爭議警誡供詞,審訊中將以交替程序處理。

傳召PW1 高級督察34135 蔡棟雄

🔹控方主問

PW1案發時駐守山頂分區,職責包括中區事務,為警民關係主任。警方就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PW1在此之前曾就集會多次與劉頴匡會面商議,相信對方清楚知悉自己的警務人員身分。

PW1當日下午約1時與同僚到達遮打花園,當中包括警署警長鄧煒、警員14804及其他警員,總共約10人。他到場後與劉頴匡接觸,要求劉頴匡控制集會人士行為。現場有一個高及腰間的台,集會期間有人站在台上用咪發言,有嘉賓輪流上台發言,包括黃之鋒。PW1於現場沒有停留在固定位置,基本上整個遮打花園範圍內都聽得到用咪發出的內容。

約1423時PW1見到多人站上簷蓬、揮舞國旗,所以叫劉頴匡叫人落返地面,劉頴匡之後有照做但無效。1510時有些人去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PW1亦收到消息,終審法院閉路電視鏡頭被破壞,於是他指示助手聯絡劉頴匡的助手,要求其作為集會負責人去處理事件。隨後PW1又收到消息,有人在美利道、會所街堵路,再通知劉頴匡處理,要控制集會人士行為。

1600時有一群人到德輔道中、雪廠街堵路,有人用雨傘遮擋著正進行的一些行為。PW1繼續觀察,返回遮打花園稍後聽到劉頴匡宣布要迫爆遮打花園然後向東面散去,造成遊行。PW1知道集會沒被禁止,但遊行已被反對,所以遊行屬違法。他收到指示需要中止集會,再觀察一陣後邀請劉頴匡企埋一邊傾,但對方拒絕;當時警員14804在二人旁邊。

PW1告訴劉頴匡,當時無法控制集會人士行為而且集會變成遊行,需要中止集會;劉頴匡用咪問他是誰,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並把咪遞向他。PW1有回答他是誰,劉頴匡再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他認為當時情況不合適所以沒有出示。劉頴匡繼續要求他出示委任證,吸引愈來愈多圍觀人士;他提出可以向劉頴匡一人出示,但不會向所有人出示。周邊多人圍觀,其中一女子向PW1吐口水;他持續被多於一人罵,但沒有細心留意罵的內容,可能有罵「黑警」之類。「群情洶湧」,最終PW1再向劉頴匡出示委任證後,對方接受並對群眾表示「佢出示咗喇」。

更多人圍觀,約50-60人開始有肢體動作。PW1感覺被人用腳踢後腰、硬物打頭,力度大,他感到痛楚。有人將他扯落地;跌落地後他感覺被多人圍住拳打腳踢。他看不到施襲者樣貌,說不出被襲時長多久,估計約1-2分鐘。他決定離開遮打花園,往南門方向離開;有人扶他起身但他看不到是誰,因他當時低著頭用手按住頭部傷口。當時14804應在身邊有份扶他,亦有另有一不認識的穿皮褸男子幫助。

一行人去到長江中心旋轉玻璃門外,發現玻璃門鎖上,PW1背向玻璃門、面向遮打花園坐下,當時其右方為14804,右前方為女警長57216,皮褸男在他的前正方。未幾就有黑衣人到,不斷向他們施襲,應該有使用長條形物體,亦有用磚。PW1曾唔好再施襲,惟對方沒有停止;皮褸男應該幫他擋了大部分襲擊。襲擊維持數十秒至1分鐘,最終導致PW1頭部要縫5針及其他傷勢。

PW1相信在場人士都有聽到劉頴匡嗌咪宣布中止集會;劉頴匡宣布中止集會後有講其他嘢,但PW1唔記得詳細。宣布完集會中止現場人士就開始起鬨,然後就有人襲擊他。

🎥播放3段影片
片段反映當日現場情況,包括劉頴匡要求PW1出示委任證、PW1宣布中止集會、他被襲擊過程、他在警員14804及皮褸男護送下由遮打花園行去長江中心。

🔸辯方盤問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PW1確認,自己口供紙寫被襲過程維持10秒鐘。

🔸D3 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

在遮打花園襲擊中,有人打頭、踢腰、扯PW1落地。PW1落地後有14804和皮褸男護住,起身後離開遮打花園都一直護住。

他在案發翌日所錄口供中寫到,自己由遮打花園向長江中心方向離開,期間亦被在場人士包圍及襲擊。他確認,當時希望入到長江中心有屏障保護,即使去到長江中心外仍受到威脅,直至防暴到場才感到安全。

🔸D4法律代表盤問

根據其書面口供,PW1於1510時見到有人上簷蓬揮旗,1541時才經通訊機得知終審法院被破壞--他承認今早主問時記錯;1620時他收到指揮中心通知需要中止集會,1624-25時與劉頴匡溝通一輪後,劉宣布中止集會。

PW1同意,有為數不少參與集會人士好乖咁坐低參與集會,大部分穿深色衫,不少人戴cap帽、口罩;有相同裝束人士走上簷蓬。他不能單憑裝束分辨是哪一班人。

🔹控方覆問

🎥P206蘋果日報Facebook直播 (畫面時間14:23:44)
畫面顯示PW1較早前供稱見到有人坐在遮打花園簷蓬上。

雖然他由遮打花園前往長江中心期間被襲,但他仍能夠行到過去。

-PW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8/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辯方法律代表: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 #謝祿英大律師
——————————

D4法律代表向法庭滙報,因應法庭開審日豁免各被告於審訊日到警署報到,D4上周二及昨天都沒有報到,惟昨天收到警署來電指他缺席。為免被誤會D4踢保,律師先向法庭申報。法庭會安排書記跟進此事。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首先主動提出,希望就昨天審訊中有關截圖部分作補充,許大律師指他可在控方覆問階段補充。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證人進行盤問。

📌P408-411圈出T1(目標人物)於長江中心外的截圖
證人同意4張截圖都睇唔到T正面,但P411睇到T1戴黑白色口罩,不是灰色;畫面左上角有一些人,證人即席數到定格畫面裡該位置有11個人。辯方問他肯唔肯定,證人再數一次,約半分鐘後表示這次數到的不是11個而是12個人,接受自己剛才數錯;由於截圖受干擾而變得模糊,現在他只能數到12人,惟他否認畫面裡的人堆「好模糊」,認為只有些許模糊。畫面裡較清晰可見到有3個人戴口罩,分別是白帽人、短褲人和T1;因畫面模糊,證人睇唔到其餘9人有冇戴口罩,上衣顏色則有啲睇到、有啲睇唔到,有黑色、白色、淺灰色,約3人著黑衫,包括T1。

證人不同意,掃鏡時找不到有鏡頭拍攝到灰色簷蓬下的位置,不同意灰色簷蓬成為了調查盲點。他同意,人堆其實可能多於或少於12人--最少有10個,可能再多啲人被石柱和樹遮住;他亦同意,睇唔到畫面最遠的樹盤後方有冇人。他沒有深究灰色簷蓬位置是不是長江中心出入口;畫面顯示不到但他個人認知右方有條樓梯可上落。他有到過長江中心進行實地考察,但紀錄冇寫。

📌P412-417截圖 (另一角度拍攝長江中心外)
證人認為,在此處出現的人事必要行過來--只要睇前幾個鐘的片段,要數一定可以數到人。他不知道當日下午約四時半該出入口能否進出。

除了庭上所播放片段,整個調查過程裡證人有睇晒所有案發當日長江中心片段,總共逾10條片;他沒有在記事冊和口供紙交代庭上沒有播出的片段。

📌P412-414截圖
證人同意,灰色簷蓬正正遮擋了人堆位置。

📌P418截圖
T1膊頭有一點白色--證人只知是白色圖案,睇唔到確實係咩圖案;他不同意睇唔到係咩,因好明顯睇到有一點。他由1月尾開始掃鏡,不同意P418裡搵唔到目標才對號入座。

📌P420截圖
證人同意,睇唔到灰色簷蓬盲點遮住的位置。他不知道長江中心當日是否開放給任何人。T1在左上角;樹盆樹木有遮住了部分位置,是為盲點。

📌P421截圖
證人早前在畫面正中間圈出了紮馬尾人著「傳統Converse帆布鞋」,心口有白色圖案但睇唔到係咩。

📌P425截圖
證人同意,畫面裡的人向左行就事必會在P426畫面出現。若然有行出皇后大道中,該處會有鏡頭見到,但事實上沒有。

本案調查隊隊員各自搵調查目標都會睇晒長江中心的片段;證人在2月8日睇完open source片段後再繼續睇長江中心片。調查睇片過程即是「調查成個事實嘅真相」。

📌P427截圖
證人表示,片段本身清晰,但定格截圖不清;他同意T1離鏡頭較遠。

辯方繼續就截圖盤問證人期間,控方提出關注:截圖是跟鏡頭,而鏡頭時間不一致,截圖順序未必跟真實時序,或會引致盤問過程產生誤會。辯方表示會趁休庭再處理。

休庭後控辯雙方確認,PW5連日來庭上作供期間並沒有在任何截圖圈出T1拉高或拉低衫袖的情況。證人思考一輪後表示「我唔記得啦」;他堅持自己有清晰指出見到片段裡有拉衫袖,記憶中亦有截圖圈出,但現在接受當時可能沒有截圖標記。

📌P432&435截圖
證人接受,畫面看不到T1左臂有白色點。

📌P437&438截圖(P324片段)
證人同意,這個鏡頭影到黑色背包,但反映不到淺藍色長方形及黃色繩或綵帶。案發當日證人不在現場任何地方,只是根據影片所示而作出描述。他同意P437定格截圖無法清楚睇到係背包、斜孭袋抑或環保袋,重申自己調查階段一直是睇片,上庭才逐格睇截圖。

📌P440&438截圖
證人沒有留意兩個鏡頭中間有影唔到的位置;他沒有上過去視察鏡頭實際安裝位置有幾高。他接受屋頂下面可以出入,唔清楚係咪有快餐店或搭𨋢。唔清楚、唔確定是否可進入長江中心寫字樓。

-盤問未完,明天再續-

案件管理
本周五只開庭半天,下午不會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064 ⬇️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辯方法律代表: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 #謝祿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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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繼續傳召證人12 偵緝警員15945 馮家明(音)
負責觀察影片辨認D4

🔹控方主問(續)

追蹤目標人物在港鐵站拍卡入閘後就失去蹤影;證人12向港鐵公司查詢當日相關時間該部閘機G0D的拍卡紀錄,篩選出其中一張最吻合的八達通後,向八達通公司查詢該八達通號碼個人資料,得知是個人八達通卡,登記人名字為楊XX,地址為將軍澳某屋苑。證人12之後到該屋苑翻查案發當日全日的閉路電視紀錄,其中兩段見到相信是調查裡的目標人物。

🎥播放屋苑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案發當日下午時分)
📌畫面時間15:01:14:目標人物出現,證人12基於其身形、髮型、衣著,以及黑背囊有交叉繩、白色裝飾、拉鏈位有橙邊,認出片中人為一直追查的目標人物。
📌15:02:04:畫面可見目標人物上衣心口位置有白色字,背囊肩部有橙色花紋或橫間。
📌15:02:07:目標人物出𨋢。

法庭關注片段顯示帽與背囊的黑色似乎有差異;證人12指片段裡帽有色差,畫面上睇落似藍色。他從來沒有見過目標人物衣服的實物,亦沒有睇過影片以外的任何相片。

他不知道目標人物在幾樓入𨋢,而出𨋢係地下,因地下大堂地磚與其他樓層不同。

🎥播放屋苑另一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案發翌日凌晨時分)
📌01:09:13:升降機在地下開門,目標人物入𨋢。
📌01:09:18:目標人物身高、身形、髮型、衣著與較早前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的目標人物吻合。

除了以上兩段升降機片段外,證人12有嘗試追查其他閉路電視片段但找不到目標人物。由一開始從3段媒體公開片段鎖定施襲者為目標人物後,至金鐘廊、海富中心等路線,到將軍澳屋苑升降機片段,他確定一路追查目標為同一人。

2月27日確定目標人物身分後,他向案件主管報告,遞交包括相關片段及截圖、八達通紀錄的光碟。片段順時序輯錄成一條影片,庭上播出;截圖共24張,按照輯錄影片中的時序排列。

🔸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12鎖定目標人物,視之為思疑干犯暴動罪。特別調查隊只負責調查本案,1月20日接受訓示後他就專注處理這宗案件,有記錄每天觀看相關片段時間,但除了2023年1月10日口供外,沒有其他文字紀錄,包括Pol. 155調查報告,亦沒有其他模式紀錄;收到要求就接近3年前案件調查錄口供時,他需要翻睇光碟內容輔助。

調查期間,他一早8點就返總部睇片,到凌晨1、2點才放工;展開調查約第二、三日他已鎖定揮遮人為目標,之後就專注調查此人。1月20日至2月27日之間除了放了4天連假,他平均每7-8日才休息,形容調查過程唔輕鬆。2月26日他整天協助同僚進行其調查工作,所以紀錄上自己沒有調查。

記憶中他查了2-3張八達通,唔記得當中幾多張係個人八達通;他會因為該張八達通有個人資料就先追查。地鐵閘機編號係翻睇閉路電視片段後記得,八達通號碼就係他慢慢諗返就記返--他同意號碼不是容易記的組合,但自己的確是單憑記憶於完成調查近3年後回口供寫出該八達通號碼。他不同意辯方所指,回口供前必然是從第三方得悉八達通號碼。

被要求回口供時他知道本案即將進行審訊程序,自己亦可能需要上庭。

調查期間倚賴的細節,包括目標人物特徵,他在口供紙上21次作出描述:第一次是案發現場的揮遮人,其後20次是閉路電視片段裡目標人物的特徵。媒體公開片段影唔到揮遮人下半身,所以他集中搵上半身特徵;證人看到目標人物著黑褲黑鞋,有黑色遮和有橙邊拉鏈的黑色背囊。光碟輯錄影片已包含所有目標人物出現的片段,但片中只有橙邊黑背囊此特徵最接近揮遮人,但沒有黑色遮;證人仍然鎖定該人為目標,因他認為遮可隨意丟棄。

證人口供內7次描述目標人物持有黑色雨傘—這是他寫口供時copy and paste出現錯誤,照抄第一段描述揮遮人而唔記得刪黑色雨傘部分;就金鐘廊部分他7次描述目標人物,只在第二、第三、第六和第七次寫有持黑色雨傘,其餘則沒有寫,辯方形容此錯誤「伶仃」;對此證人沒有copy and paste以外的解釋。辯方再指出,海富中心閉路電視片段描述同樣出現此類分歧;對此證人同樣沒有進一步解釋。

整份口供裡證人20次寫黑鞋,都沒有寫是白色底;口供都從來沒有描述過鞋踭有白色圖案,只是證人在庭上睇片時才指出。證人解釋是口供寫漏;他同意追查焦點主要放在背囊。今天在庭上他無能力講出白色圖案係咩圖案。

「中等身材」不是可識別的特徵。口供21次描述也沒有寫過身高、體型、髮型;證人同意,戴過帽的髮型可能有變,亦同意無法排除揮遮人係長頭髮。口供21次描述都沒有提及黑色鴨嘴帽;之後的目標人物沒有鴨嘴帽,但證人認為不重要,因為可以變裝。口供21次描述都沒有提及手套;證人指目標人物在海富中心變裝前仍有戴手套,變裝後就沒有戴。手套是深色的。他確認揮遮人戴的是手腕位紅色的灰色手套,而他睇片搵目標時搵唔到人戴相同手套。

證人同意,口供沒有寫過灰色衛衣連黑色帽;庭上睇片他說認到衣著,最主要的辨認基礎是背囊。他確認在口供紙先後14次描述著灰色外套、藍色衫連帽;睇片追查時他以為目標人物係著兩件衫,之後有諗過可能係一件衫,但庭上睇片冇講過可能係一件或兩件衫。證人否認因為收到資訊被告被搜出一件吻合的衫而修改描述。

揮遮片段角度只睇到黑背囊橙邊,其他背囊細節係證人庭上睇片見到後附加。追查閉路電視片段時他見到有多於一人有橙邊背囊並著黑色上衣,但身型與揮遮人不同,一人較矮、一人較魁悟。

🎥播放P234立場新聞片段
揮遮人背囊有3處有橙或啡色邊:拉鏈位、勾位、近肩帶位置

證人同意,金鐘廊片段現場多於一人黑衫黑褲、孭背囊橙邊,但身型不同,較矮;海富中心一人則上身較厚,亦有一個是同事,而揮遮人少肌肉。片段截圖裡,疑人除了背囊外亦有一斜孭帶、或許是斜孭袋,證人也同意背囊有白色空心扣。

🎥播放恆大編委片段、住所大廈CCTV
片段清楚顯示,背囊肩帶上有間條,同揮遮人的全黑色正面肩帶截然不同。證人同意,一直睇片追蹤的目標人物(即D4)其實可能不是揮遮人。

-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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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決定加開星期二至四

[上午進度]

0936 開庭

🟢D7案情
📌傳召DW5-D7作供
🔸主問
📎背景
大學畢業,有會計師牌照,受聘在會計部門工作,父母離異與母及弟居於沙田

📎現場出現
案發日約了女友人Bebe在太古廣場三期大堂等候去飲嘢及取物資,由家中乘地鐵出嚟,到達後乘電梯上星街再去日街一間酒吧。友人她給了三個防毒面具,一個眼罩及一個濾罐,因10月1日母在家曾聞到催淚煙,自己不在家事後由母告知,嘗試在五金店找但買不到後話給Bebe知,她幫手十月尾買了以上物品給予自己及家人用,當時收到後即放入日常使用背囊。

飲嘢約個多小時,女友人之後打算先往大王東街。2人沿永樂里下樓梯時自己不小心跌親,手掌及膝頭流血,友人用紙巾抹試後仍有血。想起自己袋內有一對手套因此取出戴住,是十月中購作修理廁所天花滲水。滲水試過多次但每次要約師傅,又等有期又整幾日母有情緒問題怕陌生人在家,因此想自己做。

📎被捕
在皇后大道東去莊士敦道轉入李節街友人想去分域街七十一買煙,在路口時見到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有大量警察,但去到分域街七十一前兩三個店位有人大叫「有水炮車行快D」,當時看不到水炮車,企定在莊士敦道望住銅鑼灣方向,有多人再叫「後面有水炮車跑快啲」,自己相信車由銅鑼灣向金鐘方向,後有人跑來向金鐘方向。由於見不少人跑同驚水炮車,兩人打算轉入分域街,在髪型屋外自己跌下面朝地,隨即感覺背後很重(是PW13用膝壓住),之後拘捕上手扣坐地。

📎身上物品
頭上帽是PW13指在自己身邊後放在自己頭上,有說過不是自己但沒被理會。女警PW14過來時不知帽為何不見了,當日自己有一頂帽放在背袋,招牌被遮住因不鍾意個牌子,警員沒在面前搜查背袋。頸上圍巾是平時出街戴頸,服飾之一上有有自己喜歡公仔,伏地時有催淚煙曾拉高用來掩口鼻保護但發現沒有用。檢取灰色口罩放袋在公司不適時曾使用,膠紙不記得為何在袋。3個防毒面具、一個眼罩及濾罐是友人幫手買,當日冇收到訊息不要去灣仔現場。當日無意參與任何集會,也沒打算使用身上物品。

🔹盤問
-主問答不知 PW14來時帽為何不見,盤問下主控指是D7自己除下答不記得。🫂P131 警方拍攝片段00:29-00:32後D7同意主控指自己移動fig甩咗頭上帽,但不同意是刻意整走,不同意警方檢取2項帽都是自己,只有背袋內是。
-女友人Bebe住港島東,2人分別在灣仔及觀塘上班
-同意防毒面具當時是敏感物件,同意購買後可在住所交收避謙
-不知政府有冇發出通告不要去灣仔,也不知有冇呼籲不要到邊區。同意主控指可用手機查閱新聞。同意如不打算誤為參加集會應該查閱
-同意見面飲嘢及交收防毒面具等不一定需相約在灣仔區
-代買防毒面具,眼罩及濾罐除屋企用有需要也會出街用,不同意是虛構
-家住4樓,友人買眼罩得一個,是五金店員說可保護埋雙眼,不是打算3人輪住用,只比母用。至於得一個濾罐因為店冇貨。友人沒收錢因五金店是識得也沒收自己錢。主控舉例指同案D3之環保袋內有很多濾罐供其他人用,是否D7有此打算,答沒有
-灰色口罩非布質,膠膠地,在公司使用後留在袋內
-同意3M手套非一般綿質,案發前數天在公司附近買,價錢約三十多元,忘紀拿出來
-同意背囊內膠紙闊身有4到6吋,非普通使用款式,不知道有人用作縛鐵欄,同意出門前有打開過背囊
-同意圍巾是卷狀行山款,可套在面部遮蓋面貌.
-手套取出戴住因未止血想鞏固紙巾止血,不立即回家因感不嚴重
-同意庭上片段分域街七十一外曾有手推車著火
-同意金鍾軒尼詩道交界也有警員,莊士敦道路上也有不少人,但不同意當時環境是一觸即發隨時有衝突
-同意可以走回太古廣場三期離去
-兩人入不到七十一因去到已拉閘,行去時見不到
-不知友人去大王東街想買咩
-見不到有人向機利臣街警方扔汽油彈,聽不到有人嗌死黑警,只聽到人們跑的叫聲,也聽不到警方在機利臣街有警告聲,同意聽到發射催淚彈聲。
-同意分域街跌倒不止自己一人
-當日廿幾三十度,配戴圍巾在頸是自己日常穿衣方式之一。
🔸覆問
-當日不認識本案其他人
-在七十一門外冇見到著火手推車
-不覺得危險所以冇打算離開

- D7案情完-

1127 因主控、D3及D5代表律師需前往高等法院,提早午休,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D5案情
📌傳召DW6-D5作供
🔸主問
📎背景
大學畢業,案發時為空中服務員,現為法律助理,案發時同父母及弟居於將軍澳,現時母親已經去世。

📎行程
當日同朋友行山,目的地為聶歌信山面具石及金馬倫山,終點在灣仔峽道,估計4至5小時,是比較難行路段但自己是經常行山有足夠能力,2人相約在調調景䕘站等乘地鐵,去到北角轉巴士去黃泥涌水塘約11點出發。出門裝束穿黑色短袖衫,黑色瑜珈褲,米黃藍色鞋,戴鴨舌帽及孭背囊,背囊內有更換衣服,-對鞋,菲林相機,護膚品、防毒面具、黑色頸巾、手袖,雪鏡及一對手套,另外有一個腰包及十條索帶。

3張相片呈堂為當日行山相片,相中有文字牌顯示經過機槍堡,部份冇繩索需自備手套,D5指因浮山碎石需要手套,印象約4點幾至5點完成沿山行落皇后大道東,朋友回將軍澳2人分開,自己再約了男友人在荷里活道家中食飯、睇戲及玩貓
📎拘捕
皇后大道東想坐的土但冇車,一直向西行在一橫街(後知)船街轉出莊士敦道,行行下到分域街突有防暴在機利臣街衝出及發射催淚煙,視線看不見野停下,有一班警員包圍,PW11向自己調查,先要出示身份證,放在一警察標緻卡片套(見相冊D5-1),亦有ST John急救證2張,再問為何有急救證書自己答是空中服務員因工作需要而考取同時給予另一警察卡片套內之職員證證明,PW11再問為何有警察標緻卡片套,自已答一個是警員朋友送,另一個因屋企人也是警察而有(2卡片套相冊相片呈堂)。查問下多次向PW11說「我路過」,沒有說過是「做急救」,被捕後被帶北角警署。
📎衣著及物品
深色衣服
包括帽是平日多數所穿。呈上FB多張圖截圖可見2018年4月2次行山,露營,外地旅行及日常生活照自己也穿著黑色衫褲
黑色頸巾
是防曬及吸汗,出門放背囊,坐巴士去行山下車後便掛頸
手袖
出門放背囊,坐巴士去行山下車後便戴上,紫外線太強,路徑長滿草或樹枝會𠝹到才會戴。
手套
爬山防滑用,當天行山有使用過,見到浮沙碎石要手腳並用時才戴上
腰包
縛在腰,手套播在身體同腰中間
防毒面具
皇后大道東上有人大叫時取出作保護以免吸入催淚煙,之前10月在屋苑對出試過吸入催淚煙。中學因氣管及肺不好有醫生跟進大學往外地後沒有。在屋企附近遇上催淚煙後曾對家人說,弟因工作一向有使用防毒面具知道後轉交一個全新比D5,D5不是一直帶在身,有需要用才帶。案發日知道香港不同地方如中環有集會而帶在身。呈上19年10月7日政府新聞通告D5-4提及將軍澳有暴徒破壞後警察發射催淚彈。
防風鏡/雪鏡
案發前在外地讀書滑雪時買,呈堂照片為戴住案中雪鏡在外地滑雪時所拍。10月7日吸引催淚煙後發現眼也不舒服,於是案發日也帶同出街
10條索帶
一直裝在背囊,背囊是行山露營用,索帶一直放在內,用途在起營幕時作固定位置,另外用途包括在郊野鞋底甩時作補救,及可將用品掛背囊。日常在家也可縛貓網在窗口。呈堂2013年1月明報資料索帶應用在行山急救甩鞋底,19年時自已也知,另有2份資料同索帶作固定貓網及營幕相關呈堂
為何被捕時索帶在腰?D5解釋因想拿風鏡及防毒面罩時勾住跌在地,於是拾回先插在腰。
📎補充
🫂P132警方拍攝片段見到
- PW11 查問D5之2個警察卡片套
-片段中因不適曾帶上及除下防毒面具,口部有動作印象中自己有說過不舒服好辛苦

確認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會或暴動,也沒意圖使用物品遮蓋面部

📌案件管理
主問尾聲#是香媛大律師 表示差不多完成主問但已經好攰想押後明早以便查看是否有遺漏,同時指D5仍有一位證人明天作供但相信不會太花時間。按進度明天可開始D6案情。

1612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繼續。明天起審訊移至第33庭‼️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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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D5案情
📌傳召DW6-D5作供
🔸主問
-警方在背袋內檢取了一件白色背心,但沒檢取袋內之一條淺藍色吊帶工人褲,一對波鞋、化粧品、一架菲林相機,一些雜物,不知道沒檢取之原因
🔹盤問
-同意行了幾個小時山才去晚上友人約會
- 行山2人住將軍澳可以去西貢行短程路線如釣魚翁,D5表示不清楚,行聶歌信山是朋友提議,晚上約會是約實行山後才相約。
- D2作供也說是去行山,解釋身上物品同自己相似,對D2她作供時沒感錯愕因各人有各人之案情
-上山有經布力徑,有冇經松柏新村已經不記得
-下山灣仔峽道有過一條馬路,第一條馬路是司徒拔道,同意那裡有巴士、的士可坐
-知道當日中環有2個集會,同意帶備防毒面具是預防警方發射催淚彈,但不同意一定是衝突才發射
-灣仔峽道行去堅尼地道是行山計劃一部份。主控問堅尼地道可直行去中環堅道,之後再接荷里活道,D5答不清楚。同意呈堂聶歌信山資料介紹可在司徒拔道乘坐15號巴士往中環,但這並不是自己當日選項
📎手套
-檢取手套是行山時用,非自己買。相冊所見手套是工業用並非一般行山用,覆蓋過了手腕,D5不清楚,指覺得那對也算纖巧。
-主控指P75及P111,即D4那對手套同自己那對一模一樣,似乎有防𠝹作用, D5不同意一樣,重申當時不識得D4也不是她代購
📎
-不同意警署相片所穿著運動鞋是一般打羽毛球用,但同意沒有保護腳踝功能及當時穿沒筒的襪
- 19年10月7日至11月2日屋企附近有冇再發生警民衝突要施放催淚彈,回答因工作不時飛不在香港不知道,指因感受過一次催淚煙非常不適而預備防護裝備
-不同意D5-4呈堂行山資料是穿鑿附會
📎索帶及風鏡
-索帶是家中取,放入行山背囊。不同意如作紥營應跟帳幕放在一起,再指作供說索帶也有其他作用如縛物件在背袋、急救甩鞋底。主控指背囊有另一對不怕甩底,D5指那對很貴不會行山穿,會弄污。當時不知示威者常用索帶縛住物件

風鏡在澳洲滑雪才用,但本案是想作保護避免催淚煙。主控質疑D5在澳洲滑雪照之風鏡並不是本案檢取的那個:
1)澳洲那個粉紅色邊較粗,檢取的好幼,
2)澳洲滑雪相片配帶是黑底白字,本案的則是粉紅色底白字。
3)檢取眼罩頂部是2條粉紅間
D5不同意是2個不同眼罩
-去到皇后大道東在舊郵局下山,見到有人聚集,不覺大事不妙。確認在船街(同意船街有間廟)取出防毒面罩及眼罩帶上但不肯定索帶在何位置跌出,不同意當時所有索帶皆跌出,印象有幾條仍留在袋內。自己只檢走跌在地上那些。D5同意控方相冊第322號相所見被截停索帶插在腰間齊整尖端向上,但否認是備用或在船街跌下拾回時再整理排好。不同意索帶插腰是準備隨手可用,在場同警方對抗。
📎圍巾
同意是管狀可覆蓋面部,同本案D2及D7圍巾看似一樣,不同意當時天氣戴上會不舒服及打算用作掩飾面容
📎銀色擋雨布(背囊雨冚)
同意當日天朗氣清,不需使用雨冚,但不覺得套上麻煩。同意取出眼罩及防毒面具,再冚上,因有扣鈎住好方便套上及除下並非為水炮車而套上。
📎深色衣物
同意呈堂穿深色照片是有篩選過,平時會有穿其他顏色。一張行山照片所見是穿行山鞋,也同意案發日只穿輕巧鞋去行山。
📎落山後路程
🫂P133 有線新聞 實時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中間,近舊郵局有人用索帶將鐵欄扣起,D5記得有見過,強調沒參與
🫂P? 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位置有很多黑衣人,馬路被堵塞
🫂NOW新聞 17:01起片段中皇后大道東大王東街,片段中有火堆,但自己此時應該已過咗沒有見到
-同意在舊郵局下山可在春園街行去灣仔地鐵站坐車往中環,在當刻想坐的土。
-在船街行出莊士敦道,是打算去少人及大路地方坐的土往中環
-不同意從冇向警員說是路過,而是說過協助急救
📎急救證
身上兩張分別是CPR及AED證書,不知英文長寫,但知中文名稱。同意聖約翰救傷有其他更全面證書。
【注:聖約翰急救證 有分 First Aid/ CPR/ AED, FA課程包括CPR及急救包紥】
📎拍照
同意身上有電話及菲林相機,但不記得有冇途中影相,不同意其實沒去過行山所以只呈上網上圖片。
📎法律背景
澳洲讀書有接觸過法律課程,本案後轉職法務助理是湊巧,同因接受審訊冇關係,也同當日約會男士沒關係
🔸覆問
-因疫情航空公司大裁員而轉工
-在中環約會時間有彈性,對方知道行完山才去
-手套是屋企父親買了數個自己拿其一來用
-當天所穿的鞋在其他行山時也穿過,沒有不舒服及因此受過傷
-自己呈堂雪鏡相角度看不到頂部,確認帶向外是白色,向內是黑色,帶是雙面可以反轉用,庭上取出實物P64 護目鏡D5確認自己呈堂滑雪所戴及警方拍照那個,配帶不同顏色是因澳洲滑雪之後自己反轉了條配帶
-索帶並非刻意放腰方便隨時使用
-滑雪穿粉紅色外衣沒特別原因
-皇后大道轉出船街是想找其他交通工具

📌傳召 DW7 梁先生
D5 約會之友人
🔸主問
學歷至PCLL,2019年8月認識D5交換電話後交往。原在19年11月2日約了D5晚上在荷里活道家中18:30見面,自己在18:30等待至1930也未見出現,打電話也找不到,心想可能被放飛機,在翌日才在朋友口中得知D5因被捕失約,隨後有再見面,至今天2人為朋友關係。
🔹盤問
19年11月2日證人搬出獨居,約了D5在1830見面。本身從事法律工作但未入過審訊法庭。
🔸沒有覆問

- D5案情完-

1243 午休,下午1430 繼續,D6 將會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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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主問
📎背景
2019年11月家住深水埗區
📎行程
案發一星期前約了朋友鄭小姐11月2日見面及食飯。同鄭小姐相識10年是兼職工作時認識。11月1日晚上聯絡知2號有候選區議員在維園集會及中環有「和你摺紙鶴」活動,2人商討打算先去銅鑼灣,有時間再去中環集會才食飯。知道2個集會也有不反對通知書才會去。二人約了3點在天后地鐵站等,當日鄭小姐妹妹也出席,三人去了電器道買外賣在維園長櫈上食,1530到集會場地但1555警方宣佈集會非法,三人在1600前離開。由於下一個中環集會在1700開始,鄭小姐指行去中環少於一小時建議行去。在代表大律師要求下於電子地圖劃上路線:京士頓街 -百德新街-在名店街聽到人話 Sogo有水炮車,為免多人混亂即掉頭去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左轉入謝斐道。見路面平靜直行去馬師道時見到一組5至6名警員候命,沒有對話或查問三人,繼續前行見前面一男子行在馬路,有另一組警員從後跑出追趕該人,3人到駱克道時見男子在對面街被警員截停,三人再行去中環方向。2組警員沒有就自已衣著提問,也冇提及有地方不可去。之後再一直行去史釗域道Novotel century酒店外停低,由於當日出門有咳喇及凍便在此戴上口罩及穿上黑色外套。自己工作平日要對客戶,集慣不舒服便戴避免影響客人同同事,隨身袋日常必備口罩,是非外科款,貼身及較滑款。由於咳便想去茂蘿街茶飲店買飲料,去到發現店下半閘買不到,掉頭回莊士敦道,沿路去到菲林明道交界大有商場紅綠燈位見到2男子用魚絲縛在2枝紅綠橙柱,似乎是設路障,地上有小量物品但沒留意因想盡快離開,不想同非法活動扯上關係,路上見不到有車經過。沿路經過修頓球場,莊士敦道過咗盧押道在右面行人路聽到有人叫「水炮車」。1649 時有人在春園街跑出,片段柯布連道相同時間也有人跑出,D6當時沒有見到。片段1705汕頭街廈門街中間莊士敦道地面上有堆火,D6沒見到。聽到有人說水炮車打算行快啲離開,但沒親眼見到水炮車。過咗譚臣道發現同行2人失散。嘗試搵二人但現場好迫,見到前面路口少人便行前轉右在分域街想打電話聯絡二人,如果找到會商量離開,失散咗時心情好緊張,週圍的人也很慌張。由譚臣道去分域街是急步,分域街上冇人聚集,人羣是急步離開。沒有聽到警方在機利臣街發出警告或叫囂、不其有人堵路或扔物。印象中莊士敦道有見過手推車但冇著火,也冇見過有人扔汽油彈,D6確認從沒有行出馬路、也冇堵路。
📎拘捕
轉入分域街時有人從後推低落地,想起身但被人㩒住,並問是男定女,答完使比坐起身說被捕及上膠手扣,位置在分域街髪型屋外。警員宣佈拘捕並問地上電話是否她,隨後拾起放入自己背囊。自已之前不知發射過催淚彈,坐起身才知,口罩也不是因催淚煙或參與示威而戴上。沒有見到當時有人作挑釁警方行為,從沒打算參與非法活動或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衣著物品
當日一直手持長傘,因維園集會是戶外打算作遮䕃,只在維園打開過。行走期間有酒店外加穿黑色外套,即被捕時身上那件。

📌案件管理
D6案情預計明天十一點可完成。剩下只有D8案情,除D8作供另有3名品格證人(1小時可完成),D8代表明天星期三下午由於在其他庭要處理另一案件申請下午休庭獲批。明天或星期四上午可開始D8作供,星期四D8之3名證人可在一小時內完亦會考慮或以65b呈堂。按進度本案星期四會完成辯方所有案情。

1622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繼續,只開半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7/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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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0936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盤問
-去到謝斐道馬師道時有一組警員,D6未穿黑色外套,身穿淺綠tee恤,警員沒有查問,之後到Novotel Century酒店外才穿上外套。
-1550維園聽到警方宣佈集會非法,離開在名店坊有人叫有水炮車,自己冇見到,在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後再去謝斐道。告士打道狀況正常,有行人有車,不算多人。主控指去中環最直接方法是否沿告士打道直去,D6不熟悉灣仔答不到
-「和你摺紙鶴」不是「和理」,同意是和理非系列活動,同意一些合法集會有可能演變成暴力集會,但一旦警方宣佈就即刻會離開
-當時天氣行去中環不覺熱,沒打開過遮,維園因空曠(露天)才開過手上長遮。
-同意轉入茂蘿街是于迴路線
-自己沒有帶紙去中環摺紙鶴活動,因鄭少姐帶
-因見有時間及食完嘢,不坐車去中環覺得冇問題
-沿路沒有上網查新聞/交通訊息
-同意示威活動中有時有人會用遮做傘陣,手持遮只在維園時開過,不同意主控指遮是自己打算參與集結時作武器
-因工作關係,有咳嗽就會戴口罩防止細菌傳染。昨天作供出門時有喉嚨痛但去到灣仔才戴口罩,不同意口罩非因防止細菌傳染而戴,確認證物P77是當天所戴,同意不是一般醫療用有2層的口罩,是在日本買包裝寫防花粉,感冒及可清洗。不同意這款不可防止飛沫傳播,也非作遮蓋面容用
-過了譚臣道發現同行朋友失散,沒有呼叫朋友因為有人叫水炮車嚟緊環境好嘈,也因人迫及有水炮車不安全所以那刻沒有打電話搵朋友,有回望過但見不到,自己企行人路近馬路邊緣冇行入去譚臣道搵。覺得分域街安全因水炮車在莊士敦道直去。
- D6記得主控所指庭上六位作供被告有三個巧合也是莊士敦道上同朋友失散,不同意各被告曾經作討論
-不同意朋友鄭小姐消失是杜撰出來
-邊個用雙手推跌自己不知,伏地㩒住自己人士之後才知是警員
-曾經見過七十一外有一架裝了雜物手推車,幾秒後D6便轉入分域街。事後看片才知機利臣街有警員衝出,但在七十一時見不到,當時看不到及聽不到催淚彈。🫂P136 片段拍到莊士敦道教會望向銅鑼灣方向,警方發放多枚催淚彈。D6說指聽到人聲,不同意催淚彈聲嚮大到老遠也聴到。同意片段中有火光但現場時見不到。
-不同意走入分域街是逃避警員,當時見不到前或後有警員
🔸覆問
-過了譚臣道找朋友時自己是一直移動緊,思考打電話只係幾秒間
-在七十一外一直隨人羣移動,望到機利臣街只有很短時間,當時沒見到警員
-轉入分域街是想找安全地方打電話,不知水炮車位置,只從人們叫水炮車來估是從銅鑼灣方向嚟緊。轉入去分域街只是一瞬間之決定,非心思熟慮。

-D6 案情完-

1041 小休至 1114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主問
📎背景
演藝學院畢業,從事舞台製作,同太太及兒子一家三口住在新界,2017在香港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廣源堂領洗,由岑牧師領洗
📎案發日行程
早上在club house 上瑜珈後回家,太太指收岑牧師通知想搵埋2人去維園睇區議會選舉宣傳及3人大家見面。約了1300 左右在大圍D8揸車接牧師,3人到銅鑼灣後太太在時代廣場下車購物,太太約了1800同王先生夫婦(John及?)食飯,當天自己生日所以順便慶祝,王生也在11月生日)。自己同岑牧師在鵝頸橋謝斐道泊車後同牧師下車,在車尾箱拿了一把遮予牧師作遮蔭及手杖。2人到皇室堡牧師去廁所後出來聴到警方呼籲不要入維園於是離去,牧師打算再行下傾計,2人沿告土打道行到鵝頸橋消防局聞到刺鼻氣味懐疑是催淚氣體,D8吩咐牧師去廁所先,自己去車取了一個綠色袋內有2個白色口罩及2個泳鏡,同年8月在母家及自己屋企附近遇到施放催淚煙後便買定口罩及泳鏡放在車。之後將一個口罩及泳鏡交牧師,另一份自己放入褸袋,因已冇氣味冇戴上。兩人約1500在南洋酒店會合太太,她將一堆拾到之索帶交自己作環保,太太一向支持環保,是一間機構環保大使(呈上證書)。岑牧師想到灣仔分域街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再傾一陣,3人在灣仔道去莊士敦道直行,路中冇特別情況只是人多。

約1600去到盧押道波士頓餐廳附近買野飲,太太及牧師2人先去教會。買飲嘢後3人在教會一房內坐低,因當時同太太有衝突,牧師作婚姻輔導。約1700傾談完,岑牧因有事做留低。自己同太太離開去廁所約定在教會門口等。自己去男廁早出來當時見教會大堂及門外很多人,自己行去對面髮型屋外等太太出來。等候的時間突然一大班人由莊士敦道轉入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手中遮被撞跌。之後聽到嘭嘭嘭,好大煙應該是發射催淚煙,隨後被一班防暴警察圈住,D8不適問警員可否從袋取口罩用獲答可以便戴上。自己向查問自己為何出現之PC 19227答去完教會。
📎衣物
-深色衫褲是早上做瑜珈所穿
-錄色袋是一直放車,內有
索帶是太太早前交自己、一些飲品在灣仔買,泳鏡
-手持遮是拿給岑牧用
-灰色口罩放衫袋平時轉天氣會戴
-腰包用作裝車匙及銀包

📎呈堂辯方文件冊 D8(1-12)
-教會奉獻收據相片
-2017 年D8受洗相片,見到自己及岑牧師
-數年間出席教會義工活動相片
-現任堂牧師簽發洗禮證明書,自己原有洗禮卡因搬屋遺失
-會面紀錄警員問1520做緊咩,自己答同太太及牧師一齊,那時應已經被拉,後發現是警察寫錯時間,應該是問拘捕前做咩
-事後被捕人士帶上警車截圖見到D8太太也在相中,D8思考一會才答出太太英文名串法😂
🔹盤問
- D8未決定太太及岑牧師是否會傳召出庭作供
-主控再問三至四位品格證人是否包括岑牧師,D8表示現階段不想透露,控追問原因,D8代表反對指是被告權利,反對這問題,因控方意圖早作預備
- MFI 11月2日行程表活動文宣D8答當時未見過,自己對區議會選舉冇興趣,如非岑牧師邀請不會去維園。
-出發前知道維園有宣傳活動,沒想過活動中會有人發言、有旗𢡠
-知道2019時有些活動會發展為暴力行為,回答沒有提出不如不去
-主控指辯方相冊中所見岑牧師健狀不用手杖行路,D8指知牧師身體有些問題,但冇事時行路不用參扶及用手杖
-約1430在鵝頸橋泊好車,不記得標位是半小時,一小時定兩小時。同意銅鑼灣很難找車位而且多是半至1小時。不同意主控建議謝斐道鵝頸槁標位全是半小時。同意當日兩度入咪標,自己集慣入爆便行。三人沒討論過會逗留多久,不擔心泊車逾時最多收罸款告票
-拿雨傘給岑牧師以遮陰為主,手持協助步行為次
-同意維園泳池及皇室堡有泊車位,會比鵝頸橋泊車更方便
-不記得車上有冇討論過去維園做咩,逗留幾耐
-同意牧師牧養輔導可在教會廣源堂進行,為何牧師不選那裡不知道
-舟居勞動在皇室堡入不到維園冇感到特別,以往工作時常都要由沙田去港島區。
-當日車上冇開收音機,也沒用手機查看新聞,其他2人有冇不清楚。主控提出1549 電台政府公告指警方反對維園集會後仍有人2點起集結,警方已經警告人羣離開,稍後有驅散行動。
-時代廣場放低太太購物,沒有約定何時再匯合,太太咪可能好早買完野要等自己,D8形容太太脾氣「還可以」
-去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不是在皇室堡時決定,是在南洋酒店時決定

📌案件管理
D8控方盤問預計仍需1小時,D8其他3名證人仍在商討是否可以65b 呈堂, 如出庭作供也是很短,雙方會利用下午時間處理

1308 今日完畢,明早0930 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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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是日為審訊最後一天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盤問
📎行程
由維園去鵝頸橋時有用whatsapp 聯絡太太通知同牧師離開了維園。不同意皇室堡時維園「立立亂」,同意人多。同意如果當時叫太太由時代廣場來泊車位一同乘車走冇困難。自己回泊車位再入表(揀最長時間),冇放下長遮因仲可能用。皇室堡折回泊車處在告士打道有開過遮。岑牧師當天是穿便服,他冇拒絕自己交他的泳鏡。車尾箱綠色袋放有2個泳鏡因出街通常同太太一起所以2個。不同意泳鏡及口罩是打算集會蒙面用。

去到泊車位後沒用電話聯絡太太,問到如今回看是否應咁做,D8指冇得事後看,否則今日不會坐喺度!泊車位去教會行走迂回路線,同意可以在告士打道直去分域街。約太太南洋酒店等是大家決定,去教會是在南洋酒店時才決定。主控質疑咁不是去泊車處時叫太太回車上去下個目的地,D8不同意。入表時不會預計幾時返,不理會收罸款單。
📎索帶
匯合太太時她有背囊,不知有冇環保袋,知道太太性格愛整潔,D8自己袋放在地太太也會閙,所以太太在地上拾到的索帶不會放自己背囊,錄色袋是D8去游水用,平時會放雜物。同意法官指口罩及泳鏡也原放在錄色袋內。

同意索帶一些在袋,一些紥起,另有破爛膠紙包住,同意有可能太太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可能經過鵝頸橋街市,不同意索帶在地上拾起可能污糟甚至有唾液或食肉桿菌,以太太整潔程度不會有上述可能,同意自己只目測冇檢查。主控進一步指街市內應該有廢棄膠袋太太有冇拾起,D8指冇。同意街市可能有回收箱作回收物品。
📎灣仔買飲品
盧押道買了5罐紅牛也放入綠色袋。不同意打算長時間抗爭所以買5罐,不用一次飲曬。D8指在小店買,主控問超市買會平D,庭上人士不禁大笑

📎灣仔循道衛理香港堂
夫婦同牧師4點進入,輔導傾了約一個小時。完畢同太太二人去廁所,自己去完離開過對面馬路,同意可在教堂門口等,但人多而且好多人出出入入。確認太太不知自己去了髪型屋門口等,但不見人她不會去男廁等自己,她會打電話找D8。去髪型屋外等因人數相對較少。

D8記得庭上片段由軒尼詩道拍攝可見機利臣街有發射催淚彈,警員作供指先發口頭警告才發射。D8指被撞跌遮前完全聽不到警方警告及催淚彈聲,否認主控指是講大話

D8不同意身上雨傘、口罩、泳鏡及索帶全是用作參與暴力示威活動。
📎汽車
D8確認當晚取回,冇抄牌
🔸覆問
-遮在維園折返泊車處時用過,去維園路程冇打開過
-當日晚上約了友人John/Fiona 在其柴灣家食飯,無論去不去維園當天如何也會過海
-維園回程路上岑牧閒談有問D8同太太相處情況
-由維園去鵝頸橋不遠,太太購物時間不能預計
-太太如何由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不知,不是一定經過濕滑街市/街道。索帶望上去不污糟,太太交自已時是乾爽,沒有衞生考慮不放入錄色袋,而且袋很易清洗。袋內泳鏡是兒子中學時用過在其房取用
-太太平時吩咐自己做事不會下下去查問
-五罐飲品飲不完會帶走,晚上也可飲用
-離開教會去對面馬路等待時D8確認面向教會,可望到太太行出來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主問
英文名Fiona, 老公John同D8是中學同學相識了30幾年,自己也識了D8廿年。知道D8是在11月2日生日,老公也在11月生日,2019年11月2日約了D8 及太太晚上到柴灣家中食飯,最後2人沒有出現,D8太太晚上來電通知D8無故被拉。形容D8是虔誠的教徒,照顧家人,為人重視環保
🔹盤問
基本上冇,由於主控午飯前需前往其他法庭處理案件,希望押後至 1430進行餘下程序

D8代表不反對,指雙方商討後D8餘下2名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下午讀出後D8案情便完結。

1124 午休 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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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案情

[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控方盤問
-作供主要是確認晚上約咗D8及太太晚飯。
-住所有訪客車位,不記得有冇預訂車位
- D8夫婦事發前曾到過家中,有時揸車有時坐車
🔸沒有覆問

📌DW11 岑女士 私人牙醫
口供以65b 呈堂D8(13) 及讀出(大意)

DW11是D8牙醫,自九十年代認識D8及兄弟姊妹一家,對其熟悉,在眼中是個好爸爸、兄長及丈夫,為人有禮、誠懇、有耐性,事事為他人著想

📌DW12 李女士
口供以65b D8(14)呈堂及讀出(大意)

2021年任職D8 開設廣告公司,受聘為行政主任擔任D8私人助理,口供指出D8知道公司用紙量高採用環保紙成本貴仍堅持使用,日常鼓勵熄冇用嘅燈及電器,公司內也有環保角分類回收物品,是一個盡力推動環保的人。

-D8 案情完-

📌D1之新增 承認事實2
主要是WPC 2548 使用軟件在網上截取獨立媒體於2019年11月2日1654至1724時所拍片段並燒錄至光碟P158

📌D3有律師代表,審訊中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控方仍需作陳詞

法庭就雙方結案陳詞指示如下
🔹控方
1)包括概括確認暴動發生時間及地點、支持發生暴動證據
2)針對個別被告參與暴動證據
🔸辯方
每名被告爭議點,如有冇暴動發生、發生時間及位置,被告有冇作出面對控罪之行為、如有那有冇相關意圖

📌保釋
除D3外,其他7人
-D1、D2 、D5、D6及D7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及或日期獲批
-主控指D5當年因工作需要沒有不准離境條件,如今已轉變工作,法庭應控方要求加回條件
-各人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D3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1124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同時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0月25日或之前交到法庭及各辯方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1月1日或前交法庭及控方

法庭定下 124 1430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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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審訊中可以見到拘捕,檢控工作一塌糊塗
- 己簽署控方D3呈堂65b文件將被告姓氏同另一被告掉亂
-控罪書上D8索帶數目開審途中才發現出錯,由50條改為596條
-截停D1警員沒有向接手警員交代詳情,解釋原因是不知會拉及控告(即不知被告有冇犯法?)、而接手警員書面口供在事隔3年多在審訊前一個月填寫
-有接手拘捕警員稱三年幾後到作供為止也不清楚第一位穿防暴警察制服控制被告之人士身份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4/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上午內容從缺,歡迎補充;庭外消息,第一被告辯護律師盤問PW5。

特別事項:法官在上午小休後向控辯雙方要求在午飯時間商討一個確實既庭審日數,因為會預計超時,按原定8日審議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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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彭官表示預計審到第八日才能完成控方案情,預兩日處理A1的特別事項,再多兩日處理普通事項,即最少要加多4日,希望控辯雙方商議。

🔸A1代表盤問 PW5 警長52190 林卓倫(音)

PW5曾做咗5份口供MFI 1~5,律師指出5份口供中有多處錯漏,包括:有兩份日期/時間一樣,頭三份的頭5段內容一樣,有兩份寫錯有幾多頁,第四份掉轉第三份內AP2 & AP3 的代號;PW5 指大部份係手紋之誤,掉轉AP2 & AP3 係跟隨調查員的意思,不同意不是事實,同意內容係有錯誤。

PW5指控制A1時,她有掙扎,面向地,同意她無望向PW5,同意作出警告後她就無郁。

PW5同隊人員由彩虹去大老山公路,途中梁高級督察指示,如果見到有堵路和破壞行為,就要作出拘捕和驅散可疑人,罪名係非法集結,雖然見唔到A1堵路或破壞行為,但佢嘅位置同班黑衣人好接近,有理由相信同佢有關;律師指見唔到紀錄講在同A1問話前,有警告或作出拘捕,指出PW5有責任作出警誡。PW5 唔同意,表示問A1做咩時佢無回答,叫佢出示身份證,A1講:「我較早前逃跑跌咗」,律師問係大概意思抑或實字實句?PW5 講「我較早前“逃跑/逃走”跌咗」係實字實句,律師指MFI 1 & 3 係另一講法:「我剛才逃跑跌咗」,庭上說「較早前」,口供寫「剛才」,邊句先啱?PW5 更正口供:並非實字實句,幾年前嘅事唔記得。

律師指出案情:
- 由警車去到30米、15米、落車 ,黑衣人上樓梯,時間上無可能足以觀察三個女子嘅外貌、特徵(唔同意);
- MFI 1無需要作修改,因為第一眼見到女子時已經上樓梯,之前係無觀察(唔同意);
- 事實上由開始落車,黑衣人已經上咗樓梯,距離約15米,上到天橋面,距離黑衣人10米,指出由落車一行追至到上天橋面,無可能唔間斷咁觀察到三名女子X, Y & Z(唔同意);
- 睇辯方嘅相片(拍攝行政大樓外樓梯上天橋),PW5同意有一段路係睇唔到,但上到樓梯的第一層轉彎位後,就可以全程睇到;
- 當A1在天橋上時,遇上黑衣人走上天橋,被黑衣人撞到,不知所措,於是跑回恒生大學,A1無落過樓梯(唔同意),A1無走到收費停(唔同意);

[15:30~15:50] 休庭
彭官指控辯雙方提議的十月審期,法庭無時間,可能要去到11月,明日再確定。

A1代表補問,PW5見到Z去到小徑,距離約10~15米,指Z無可能跑得咁快(唔同意)。

🔸A2代表盤問 PW5
PW5見到X, Y & Z 在收費廣場向樓梯跑,見到X在10號與11號收費亭之間,Y 好近 X,Z 在 X 前一兩個收費亭,大約在12號收費亭,Z前方(向樓梯)有其他黑衣人,當去到距離30米時,佢哋開始跑走向樓梯,X, Y & Z 同一方向走。

睇P20(2)地圖,PW5在較早時在地圖上以火柴人標示出X, Y & Z 的位置,X 在最左邊, Y 在中間,Z 在右上,如果跑向樓梯,Z 在 X & Y 之前。

PW5 形容Z嘅特徵係,黑色短袖衫,淺色長褲,頭髮宗啡色,紮馬尾,無戴帽,行近啲見到頭髮有少少綠色,最突出係佢嘅頭髮和淺色褲,因為大部份人係黑衫黑褲。

🎥CCTV P14(拍攝南行線收費亭出口),重複由07:02:39播到07:03:45,PW5確認在片中見到一名女子,衫的胸前有Adidas logo,在收費亭前走動,但不能確認她就是PW4 警員 9019 所拘捕的女子 Y。

PW5估計由黑衣人上樓梯、警員落車、追上樓梯、上天橋、再落樓梯、通過小徑去到行善里,呢一段路跑咗約2分鐘;途中有人掟石,有舉頭望過,見到佢係著黑衫、矇面,有喝止佢,上到天橋面認唔到係邊個,因為好多黑衣人,隊尾係X & Y,Z 在她們之前,Z過咗小徑就轉右跑上斜路,PW5跑到分叉路,望一望Z,就轉左追X & Y,之後無見過Z,直至她被拘捕後,被帶上警車一刻。

🔸A1律師再有補問,指出A1從來無講過「我剛才逃跑跌」,只係話「跌咗」(唔同意)。

A2代表盤問未完

[16:30]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6/9) 11:00同庭續審。

==============
補充資料:案中三名女子,在PW4作供時以A, B & C 作代號,到PW5作供時,彭官指示以X, Y & Z 作代號。

🔺保安又提醒彭官嘅指示,旁聽人士不可以瞓覺,不能用手提電話睇片或打機,但可以發文字訊息。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5/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14:31] 開庭

⏺️PW6繼續作證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執到A1的卡片包的位置?
證人表示他在通往天橋上面的樓梯執到卡片包,位置在藍色指示標下方,但無留心近唔近邊旁。

代表指出證人在2019/11/14當日落的口供上,只提到在通往恒生大學的天橋上發現黑色卡片包,並沒有提及天橋有樓梯!只是在天橋上執到,並沒有提及執到卡片包是在樓梯上!

2021年11月11日,有調查警員24588聯絡證人,問證人記唔記得在那裏執到卡片包?該警員的紀錄寫了:證人回應不記得在天橋上那個地方執到!
證人回應不記得自己當時是怎樣答。

2022/05/06證人又被要求再落一份口供,目的是指出證人準確執到卡片包的位置,而當時他就寫在樓梯間拾起卡片包,之前並沒有提及樓梯間,只寫是天橋上!

而警方證物相片是由另一位警員與證人一起去拍攝的,代表指出證人有可能是因為有壓力下,便必須要講出一個位置,而這位置亦要與12號收費亭有關?(辯方代表追問下,證人曾遲疑地稱相信是案件主管要求他這樣…)
證人表示不同意

📍法官請證人先離開
法官跟控辯雙方法律代表提再問落去可能牽涉與刑事罪行有關的事實,因辯方大律師盤問方向是指出相片與口供的描述不一致,控辯雙方代表表示明白。

🔸證人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代表指出證人可能被要求必須要提出與12號收費亭有關的位置,並指證人有關拾卡片包的供詞既不準確亦不可靠!代表指出其實證人已經不記得拾起卡片包才是真相,收到指示要提及12號收費亭才這樣落口供?
證人不同意

🔹控方代表覆問
與調查員行過之後就記得該位置,才讓調查員拍照。

證人作證完畢

🔸辯方代表期望可以向該調理員了解情況,法官建議由控辯雙方商討

[1531-1551小休]

控辯雙方商討後議決無須跟進有關調查警員事宜

⏺️傳召控方第七名證人警員關兆庭(音)
案發當天聯同水警總區隊伍處理九龍西一帶驅散及追截示威者行動

🔹控方主問
2019/11/12去大老山隧道一帶兜截示威者,曾跑上樓梯過行人天橋到恒生大學,0705時,在恒大宿舍接收由梁高級督察拘捕之疑人,不爭議是本案第二被告。
證物第P11照片,兩幅照片紀錄第二被告衣著、髮型及背面,被告人帶着黑色口罩;警員撿取一個啡色袋、一個黑色口罩、一個黑色鴨嘴帽,啡色袋是背在被告人身上及有一個手提電話。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相片編號22有燈柱,前有紅色水龍頭,左方有凹位,是相片23的位置,有個門口但證人沒有行近過這個門口,0705時接收第二被告前沒有追截及拘捕第二被告。也沒有目擊第二被告被捕過程。
第二被告的物品有5件,戴住的黑色口罩、啡色背囊,鴨嘴帽、黑色口罩,手提電話,返到警署與DPC13127做交接,證物發現地點也準確交代,電話及口罩在啡色袋內找出,但鴨嘴帽就在第二被告身上搵到,證人表示已經記得不清楚。
0705時,在恒大宿舍外第一次見第二被告,她是帶着黑色帽的?證人不同意。

證人作證完畢

明天2023/09/27早上9:30同庭續審

[1621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6/8]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09:39] 開庭

控辯雙方商議好唔使傳召證人列表中的第八證人警員8235,和第九證人高級督察何國衛(音)。

⏺️傳召警員13127 錢俊謙(音),更新成為PW8

🔹控方主問
證人是本案調查員,控方無發問。

🔸辯方盤問,A1律師
PW8在案發日有處理A1,09:53時在黃大仙警署替A1拍照,現在已唔認得A1,表示A1當時有戴口罩,睇P6(1)相片,A1著黑色衛衣,PW8在口供紙形容A1啡黑色長髮,律師問顏色係接近啡色多啲抑或黑色多啲?PW8稱係張相咁樣;彭官表示相片係影印本,睇唔清楚,辯方表示都係影印本,相片質素不佳;PW8同意律師形容A1頭髮長度過咗膊頭對落有四五吋,衛衣係V領。

辯方呈上一件黑色衛衣和兩張相,指這衛衣係P6(1)相中衛衣的實物,A1在昨日穿著了這衛衣和P6(1)相中的黑白間條內衣,拍攝了正面和後面兩張相。PW8指不能確認是否同一件衛衣,因分別唔到大細。指出A1影相時有帽嘅,PW8已經唔記得,講唔到。

P6(3~7)係A1嘅物品,P6(5)係口罩,律師指PW8在2022/03/24 18:00時做咗一份口供,內容寫P6(5)係在當日09:52時拍攝;PW8指該份口供不是對A1,律師奇怪,指口供第5段寫「同日早上09:52范…」,控方表示PW8做過多於一份口供…;彭官指示休庭,讓雙方攪清楚。

[10:24] 律師知道PW8做咗兩份口供,日期/時間同為2022/03/24 18:00,後來有一份改為19:00時,現指出該份口供第5段「同日早上09:52檢取范的口罩拍照」,P6(5)係包住膠袋,指A1在拍照時係無戴口罩。

PW8唔同意,指A1見值日官時有戴口罩,當時有疫情有口罩令(律師有質疑這說法,但無追問落去);再指出口供第9段「17:10 在報案室接收A1去做錄影會面,17:42 交回A1去報案室」,指出A1係無戴口罩(唔記得);律師表示會同控方商議,可否以承認事實形式,同意A1在做錄影會面時有無戴口罩。

📍彭官叫證人避席,詢問辯方係唔係想指出證人嘅記憶唔清晰?不如直接播錄影會面好啲,好過與控方達成共識。

🎥錄影會面,片中有PW8,A1 和一位律師,PW8同意A1係無戴口罩,同意A1嘅口罩在現場已被警員33947檢取,同意推論在拍攝P6(1) & (2)時,A1係無戴口罩,同意律師指A1下巴流血,仲貼有膠布。

律師呈上一張加工嘅P6(2),加上一條U形線條,指出係A1衛衣嘅帽,PW8同意隱約見到。

申請衛衣為PD1-2,A1著衛衣的新相為PD1-3(1) & (2)。

🔸辯方盤問,A2律師
PW8有處理A2,在2019/11/12 17:54~18:08 同A2做錄影會面。

🎥P12 錄影會面,有PW8,A2 和一位律師,PW8查問A2的姓名、地址、職業等個人資料,A2有回答,再問案發時間喺邊度、做緊咩?分別展示5件檢取咗嘅物品,問A2相關問題,全部回答「無嘢講」。

律師請PW8睇P13,錄影會面的謄本,指出5件被檢取的物品,PW2在發問時,聲稱有三件在A2身上揾到,有兩件係在背囊內揾到,PW8 同意這是根據檢取證物的警員12548所講,在邊度揾到,意義上係有分別,現在唔確定當時有無混淆,最終根據口供紙。

[11:13]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正向控方索取P6(1) & (2)的電子檔案,但唔使召會證人作供。
控方向法庭證實,當日無檢取A1的衣著。

[11:20] ⏺️傳召PW9 警員24588

🔹控方主問
證人在某階段接手做本案的調查員,控方無發問。

🔸辯方盤問,A1律師
PW9 在2021/07/12 接手做調查員,撰寫調查報告,當日找何國衛(音)高級督察,需要為本案做口供,律師讀出一段內容「7月13日至電AO3沙展52190…,同日較後時間與AO1 PC9019會面」,PW9即時回應攪錯咗,沙展係AO1,PC9019 係AO3,當時打錯字,一直無發覺,剛剛在庭上先見到,文中AO3 與 AO1掉轉咗;另一段「7月15日收到AO3通知AO2拒絕畀口供」,PW9指該段嘅AO3無錯,AO2係梁善恩(音)高級督察,7月15日前有揾過AO2,但揾唔到。

[11:31] A2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無其他證人,小休。

[11:58] A1律師收到P6(1)的電子檔案,向法庭申請時間,嘗試在電腦調較相片光暗,希望更容易分辨出A1的衛衣的帽,之後會在庭上顯示;彭官關注如只是在庭上用電腦顯示,會無紀錄存檔,日後難以跟進,希望有實體相片。

因應辯方要與控方商議處理P6(1),法官批准押後,預計A1的特別事項可以在明日完成,星期五是原定審期的最後一日,其後的審期要去到11月,如果被告作供,不宜在星期五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日(28/9) 11:00 同庭續審。

——————
補充資料:庭外消息,新增5日審期為 11月20, 21, 22, 27 & 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第十一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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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7/8]

上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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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開庭

處理昨日的相片,控辦雙方達成第二份承認事實(只關乎A1),收到P6(1) & (2)的數碼檔案D1-1.JPG & D1-2.JPG,在Mac電腦修改亮度與對比後,成為D1-1A.JPG & D1-2A.JPG,儲存在USB呈堂,並沖曬成相片呈堂。

昨日在盤問警員13127時播放影會面的畫面,申請成為MFI 8。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就特別事項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控方確立表面證供成立,A1需要答辯。

⏺️A1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A1同意與警長52190有對話,之前無聽過警長以任何形式講警誡嘅說話;在2019/11/12前,無被執法人員查問過,當時唔知有權唔回答問題,唔知如果回答,其後會被用作為證供;對話之前,唔知被警方懷疑干犯非法集結和矇面法,亦無印象在對話後,被警長拘捕時有講犯非法集結和矇面法。

同意對話時有問姓名,有回答,無印象警長問「妳較早時與另一班黑衣人在隧道收費亭做乜嘢」,無印象問「妳點解戴口罩」。

被問嗰時,已經被反手上咗索帶,坐在石壆,感覺好驚,未回到神。

被叫出示身份證時,先摸吓衫袋揾身份證,發現無,答佢跌咗,身份證放在黑色咭片包,入面仲有學生證、八達通和少量現金,同意係警員33947執到嗰個。

當日返到警署有再被查問,做紙本口供和錄影會面,先做紙本口供,負責嘅警員有講懷疑干犯咩罪,有講可以保持緘默,過程中回答無嘢講;做錄影會面時,警員有講懷疑干犯咩罪,有講可以保持緘默,唔回答問題,過程中回答無嘢講。

如果52190在查問前,告知有權唔回答問題,被告就唔會回答,先攞法律意見;做紙本口供時未攞法律意見,做會面記錄就有,同意在做紙本口供時有行使緘默權。

[12:00] 🔹控方盤問(括弧內係被告回答)

案發時21歲,讀恆大三年級,新聞傳播系,在香港長大和接受教育。

事發時跑咗一段路,被警長制服後,由一名女警扶起身,拉低被告口罩,2~3分鐘後開始對話。

控方指警長問咗四條問題:(Q1~Q4係直播員自行加上,免於多次重複問題)
Q1. 問乜名(同意)
Q2. 妳早前同黑衣人在收費亭做乜(唔同意)
Q3. 妳點解戴口罩(唔同意有問)
Q4. 出示身份證(同意)

主控向被告指出,妳的大律師無向警長指出他無問呢個問題。
🗣️彭官向主控表示未聽過控方會咁問,無理由向被告指其代表律師失職,呢個係上訴嘅理由,被告答咗都無證據價值;表示提出咗,唔會再多講。
辦方律師亦不反對這問題;於是被告回答其實自己唔記得律師有無講,律師話同意,自己亦同意)。

主控指稱,實情係警長無問過妳係妳虛構出嚟(唔同意),有問Q2(唔同意),知道有權保持緘默(唔同意),無警員作出威逼利誘(同意)。

被告唔記得有無問過Q3,記憶中警長無問過;主控向被告指出,妳的大律師無向警長指出他無問呢個問題,係因為係虛構出嚟(唔同意)。

關於Q4,如果警長只係問咗Q1,之後問Q4,回答係「跌咗」,警長無跟進問幾時跌咗(同意),無問喺邊度跌咗(同意),點樣跌咗(同意),無問報失證據(同意)。控方指之所以警長無跟進,係因為被告在回答Q4時已經交代咗(唔同意),係自願回答(唔同意)。控方問警長之後無溝通?(同意)。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
- 警長52190制服A1後,有問佢姓名(Q1),A1有回答(同意)
- 有問Q2 & Q3 (部份同意,聽唔到呢啲問題)
- 唔回答,係知道保持緘默(唔同意)
- 問Q4,回答「剛才逃跑時跌咗」(唔同意)
- 回答「剛才逃跑時跌咗」時,係知道可以保持緘默(唔同意)
- 無警員作出威逼利誘(同意)

[11:26] 🔸辯方覆問
當日無讀過法律,無讀過刑事法,無讀過刑事程序法。

被警長制服,同佢有一段距離,佢係度唞緊,在一分鐘之內,警員已攞咭片包到。

剛才講「唔記得佢無講(Q2 & Q3)」,現在記憶肯定佢無講,好肯定,因為見律師期間,已經講過好多次呢個情況。

A1就特別事項作無完畢,無其他證人。

🔹控方就特別事項陳辭

52190有合理理由相信A1干犯罪行,控方同意警員要施行警誡,請法庭考慮佢係惡意無警誡,或是無心之失。

呈上SHY案例,潘敏琦法官嘅判辭,案中PW2未經警誡而做錄影會面;案中被告16歲,本案被告年紀唔細,係大學三年級,成熟,對社會有深刻了解,對Q2 & Q3 一時話無問過,一時話唔記得,講法不一。

環境證供顯示當時情況緊急,大老山嚴重阻塞,指揮官有指示驅散和拘捕,女警員扶起身,即刻問四條問題,Q1問姓名係中性問題,Q2 & Q3係有指向性,A1唔回答,問完Q4,無就案情再追問,Q4係一般程序,核實身份,喺咁嘅情況之下,A1講咗一句有爭議性嘅說話。

Q2 & Q3 有無問,要請法庭考慮,警員傿唔會虛構問題,再虛構答案,考慮A1回答搖擺,佢知道可以保持緘默,選擇回答Q4,佢係自願嘅。

[13:00] 休庭,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7/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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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辯方特別事項陳辭
律師就控方提出案例作出反駁,該上訴案例爭辯的是PW2的警誡,但該案顯示PW2作查問之前,PW1已對被告作出拘捕,與本案不同。

彭官需要時間考慮,在下次審訊作特別事項裁決。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0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續審,明天審期取消;兩位被告繼續以同樣條件保釋,書記會通知A3,保釋延續到11月22日。

[15:05]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8/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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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有關特別事項完畢,(遲左入唔知結果sorry,但估計接納供詞。因D1作供時關於受傷部份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

⏺️A1就一般事項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說出當天想搭巴士路線,於近恒生大學上落斜坡位置總共見到約2-3個人由相反方向行過,有機會於巴士站來,當時自己近扶手邊行,冇特別情況發生,但有隱約聽到有類似物件碰撞聲。自己本身是用緊電話,所以當刻亦有暫停及抬頭向附近望,但無見到特別情況,便繼續往落樓梯方向行。至接近樓梯口,突然有班黑衣人向自己迎面衝來,唔知有幾多人,但第一眼見有2-3人喺最前。比較深刻印象是當中有人拎住長條形物品。因衝過來太突然,打算避開但避唔開,當中有被人撥開亦有撞過。人群實際上是多過2-3個人,有可能是十多個。最深刻是被人撥開的一下,因為都比較大力,令自己差點跌低,但最後沒有跌低,因為撥開好大力,所以成個人傾斜。當時心情好突然,因被撥開撞開,所以好驚。站穩後決定轉身離開這地方,唔落樓梯住,當時太混亂,只想盡快離開,無諗去邊,自己實際上亦轉身向恒大方向去。由喺路口被撞至轉身走,過程很快,但唔記得幾耐,以秒計。過程中無見警察。而轉身後,喺前面亦有見到黑衣人,相信約十多個。而轉身後附近亦有人,但無留意有幾多。當時因好混亂好驚唔知發生咩事。當時亦無聽到任何人叫喊,呼喚,亦無聽到人話自己是警察。自己去到小徑時便向右跑,轉入恒生大學方向。到達分差路時,打算想快啲去安全地方,然後躲避一下。當時選擇了恒生大學校園。結果無到達到該大樓,入到圍欄內一段距離,就被人從後撳低了,後來知道是警員。當時不知道後面有警員。撳低情況是行走其間突然撳低了自己。因好大力被撳低,所以是下爬落地,而成個正面都是掂到地下。辯方代表指回到警署後,有關下爬的傷勢,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便不用重覆。被告指當時下爬,雙手手掌同眼都受傷。而自己當時亦唔知發生咩事,過程中自己沒有掙扎,警長叫唔好郁之後自己亦無郁。

被告當天身上有黑色卡片包,但警員截停時唔能夠拎出。當時是放近身衛衣近肚位置的袋中。睇證物PD12黑色有帽衛衣,是當天所穿衣服。當時卡片包有身分證,學生證,八達通及少量現金。電話是手揸着。出門口時有該卡片包,但講唔出喺邊個位跌了。下身是黑色緊身褲,面上亦有帶口罩。

當日需上班,於店面實習,當天衣物恰當,因本身規定需穿該品牌當季服飾,或黑衫黑褲。服飾需自己畀錢買,因自己經濟狀況不好,唔想未有糧前付出一筆金錢買衫。呈上一相片是由公司群組一經理sent出,是指鎖匙不能就此插在locker中。相中包括被告locker。相片是被告培訓第一天拍的,會見到被告locker亦有寫上被告姓名,自己當天所穿衣服;相內有人沒穿黑色衣物,因該些衣物是品牌當季衣服。2張相片分別成為證物D12及D13。
當時沒有疫情,帶上口罩因面部生了暗瘡,唔想被看見素顏的樣子。
面前有4張相片,是20191113約晚上9:30影。是被捕後,因受傷,所以影低作記錄(其後呈堂為辯方證物)。因影唔哂全面,但反影到部份面部暗瘡情況,因此被告當天帶上口罩。被告當天不知有示威情況,亦沒意圖參與非法活動。穿黑色衣物亦與非法活動沒有關係,是返工需要。被告唔同意控方指曾於大老山隧道外出現,而自己亦沒有落該樓梯到該範圍。

辯方主問完成。

[1129早休20分鐘]

1156再開庭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被告因黑衣人出現覺得危險,應該與黑衣人拉開距離,而不是同佢地一齊逃走,被告指試過避開但避唔開,先有撞嘅情況。控方問是否阻住黑衣人逃走?被告指喺黑衣人嘅相反方向阻住左,但太突然所以無諗過企喺原地。控方指橋有2邊,有冇試過行埋一邊?被告指當時無咁試過。片被告指不是特登跟住跑。控方問點樣冇跟住但又喺後面跑?被告指不是跟住,是想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當時目的應是返工,所以唔應該同黑衣人走,被告指因想離開該位置。被告當時面向交匯處方向,冇留意有冇跡象停步。控方質疑點解無留意?被告指因避開時有被撥開或撞開,所以當時諗唔到咁多野,而無望天橋下發生咩事,是情況唔容許自己望。控方問發生咩事唔容許?(sorry聽唔清楚被告答‘因為冇???’)被告首次見黑衣人約2-3個,其後黑衣人陸續出現。第一眼見2-3人之後已唔知佢地點移動。被告被撥開後,前方有黑衣人遮擋了視線,嘗試讓開嘅時候唔成功。被告指一開頭是被撥開,自己傾斜,因未企穩,啲人依然向自己方向跑來,便出現了撞的情況。當時想企開但企唔開。控方指天橋不是很窄,被告指需穿插喺黑衣人唔同方向,喺佢地中間移動唔安全,可能會撞得勁啲。控方指被告應企定等黑衣人跑過自己,被告指當時只諗到離開該位置,因覺得唔安全,而橋面亦有黑衣人。被告覺得要離開左先,但自己無做判斷。被告指轉身後,前方(即原先背向的位置)是有約十幾個黑衣人。被告指起步是轉身後,起跑一刻十幾個黑衣人已跑過自己。控方問為何仍要跑走而不繼續前進。被告指轉身前仍望不到樓梯,因亦有黑衣人在前,冇確實數過,感覺上是十幾個。被告冇觀察樓梯仲有幾多黑衣人上嚟,因為當時對自己來說好混亂。之前又被人撞又企唔穩又唔知發生咩事,所以覺得混亂。控方質疑為何不觀察,被告指因事出突然,無時間亦無心力觀察。控方指因任務是要返工需落樓梯。被告指當時想安定先,亦因時間充裕。
控方問是否覺得往恒大方向走是唯一一條去到安全地方嘅路徑?被告指係,因自己係咁過嚟。而自己無觀察當時情形。控方問跑嘅方向點解要向恒大方向同點解要跟住黑衣人?被告指當時覺得安全及想盡快離開,沒有向宿舍跑因當下無諗咁多。
彭官查詢地圖內有關宿舍位置,控方及辯方講解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9/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傳召A2證人

🔸辯方主問
(早段內容從缺)

證人指平時住宿舍,如步行往恒大校園,都會使用相片20-22之路徑。M座N座是教學大樓,除課室外,會有24小時電腦室及餐廳於M座,餐廳於早上7點亦已開,學生可自由使用。

2019年11月時,因社會運動各區有堵路,教員驚同學返唔到學,某啲學系便會停課,而證人及A2學科都有停課。雖然停課,但考試及功課需繼續,2人便繼續留宿。對於回宿舍及校園沒有影響。

2019年11月11日當晚2人亦有在宿舍,至12日當天7時左右,證人未起床,不知佢幾點出門口。自己同A2同住,對A2觀察:A2好早起身,如需返工做pt,或做功課溫書等會早起,都會到M座進行以免嘈醒證人。證人自己及A2都是貪靚,出街會化妝及set頭,但如當天懶或唔會見太多人,便會帶口罩及帽遮住無化妝個樣。因當時停左課,見同學機會少左,便不會化妝及set頭,帶口罩及帽的機會便多了。

雙方無爭議:案發當天,D2髮尾染左綠色,因是證人及D2一齊染。證人指因為9月份(19年9/6-8日)參加迎新營,2人是搞手,而學校所有迎新營傳統會喺營內以紅藍黃綠4色作分組,搞手喺邊組就會染果隻色的髮。呈上文件冊6-10相片顯示當時搞手都要染髮,其中一張相中有同學沒有染髮,因不是搞手。2人原為藍色組,但因甩了少少色,故顯得偏綠。5張相片呈為辯方證物。呈上迎新營的表演片段截圖及播放片段,顯示到5位搞手亦有染髮及髮尾同樣有甩色情況。片段及截圖成為辯方證物。表演後仍有綠色頭髮,髮型師指綠色好難染走,試過染黑色,但好快染變返綠色,證人最後於11月時剪掉。因為無參加其他迎新營,所以沒有其他迎新營照片。因在校園及宿舍亦有見其他同學有此染髮情況,所以知其他迎新營亦會咁。除了A2外,另外至少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有此綠色頭髮。

辯方主問完成。

🔹控方盤問
控方指留意到證人仍有保留於4年前與A2成為室友時之合照,指2人是很好朋友,證人同意。控方指如知她牽涉於暴動案會想幫被告,證人同意。案發當天A2去邊度證人唔知,證人同意。證人指A2習慣早起,指7點左右起身。A2習慣去餐廳食早餐或到電腦室做功課溫習。證人指教學大樓安全,因需有學生證拍卡才能進入。
彭官問辯方剛才提到習慣,起身等是否傳聞證供。辯方代表指因2會人同住,所以如就住證人的觀察,辯方立場不當傳聞證供。
控方想問證人A2被捕時沒學生證。辯方反對,提出承認事實當時同意基礎是「搜出並檢取」指有檢取部分,但有物品是搜出後發還,因此不計在該部份。而且另有證供提及電話等亦沒有於「搜出並檢取」的部份內。控方指有警員於口供上提及,但因承認事實有提,所以沒有傳召該警員出庭。彭官指因沒有傳召出庭,法庭便沒有此部份證供。控方指法庭可於判決時再考慮,但控方仍可對證人作出提問。彭官提醒因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沒有責任..(sorry唔記得彭官所指)…

[1105早休15分鐘]

控方收回關於學生證的提問。控方指A2被捕時帶住黑色帽及袋中有黑色備用口罩,說對於A2點解會帶證人應不知,證人同意,補充指是A2平時會帶的東西。證人唔知點解A2唔帶喺頭,觀察指如驚個頭亂左便會帶返帽。控方指證人唔清楚A2會於街上逗留多久,證人同意。

控方指有約干同學於髮尾有染髮,及另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留有綠色髮尾,證人同意。證人指無同該2位同學合照,因無約出嚟見面故無合照,但有於校內見過及於社交媒體見過。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當時校內好多課程停課,如非宿生好少返校園,但補充指有時同學都會特登返嚟學校做功課,因有啲程式只有學校有。控方指此情況多發生於一天內較後時間,證人指不清楚。

控方向證人指出A2當天早上7時有冇參與暴動證人不知道,證人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覆問
辯方指剛所控方提出的「好多宿生如非必要」,指如非宿生,證人唔會知道有冇必要,證人同意。
對於控方指「人山人海」,證人講唔出當時住左幾多宿生,證人指自己住果層約百多人,因有3人房甚至4房,一層約20間房,大約8層,都是類似房間分怖。另外3間宿舍亦會住超過100人。
辯方覆問完成。

A2案情及所有辯方案情亦完結。

[1152休庭20分鐘至1217再開庭]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暫訂於24年1月23日下午2:30進行。
另取消A3明天的提堂,改為24年1月23日,保釋條件會與A1及A2睇齊。
預計於3月頭2星期作裁決。

[12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9/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1003 開庭

A3及A5因需前往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案件,要求先處理2人陳詞。

法官表示已䦧畢所有書面陳詞,今日口頭只作補充或更正等,明白大部份人有爭議拘捕時情況如有冇逃跑或招認說話,各方同意呈堂現場影片只拍到被捕後情形,各被告代表對暴動範圍不同意如主控所指分開4個地方及有多次暴動。

🔹控方沒有進一步陳詞,回應法官指陳詞暴動範圍交替為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一帶包括陳詞所指4個範圍,而暴動時間由約1657即警員由機利臣街驅散至1708左右,但各人截停時間有些分別,立場是發生多次暴動,如法庭認為暴動範圍只集中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一帶,也希望考慮流動性。控方注意有辯方用圍捕、夾擊代替追捕而爭論被濫捕,也希望法庭不作考慮,因分域街髪型屋外有無辜截停人士最後沒有檢控。

🔸辯方
-A1
沒有補充
-A2
沒有補充
-A3及A5
沒有補充
-A4
控方指1657時暴動開始,代表認為只是集結時間,希望法庭審視PW2之作供,暴動應該是扔汽油彈開始,而且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指定時段,地點知悉發生暴動
-A6
控方指出1657時發生暴動,立場新聞片段P136正正拍到此時段即1636至1657莊士敦道情況, A6立場是此時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發生,希望法庭留意,亦採納A4代表所指關鍵時刻並不知悉發生暴動,
-A7
沒有補充
-A8
同意控方指被告及證人在證供上沒提過回收行為是習慣,是文字描述不好,但證人是回收大使是事實。

1058 完庭

案件押後至12月5日 0930 作裁決,除🛑D3繼續還押外,其他8人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裁決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 6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1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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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速報: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名成立❗️

法庭以頒下判辭方式,只宣布裁決結果,之後休庭一小時。給律師閱讀判辭,和與被告商量。

[11:25] 再開庭

經各方商議後,法庭定下以下日期,辯方在2024年1月15日16:30戓之前交書面求情,1月20日09:30在同庭作口頭補充,1月27日09:30 在同庭作判刑。現不會為各被告索取報告。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6A_2021.docx

各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裁決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 #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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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D1 所有罪名不成立
D2所有罪名不成立
D3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4所有罪名不成立
D5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6 所有罪名不成立
D7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8 所有罪名成立‼️

📎暴動罪考慮
現場是否發生暴動?本案一條控罪控方指是在4個不同地點。法官指案件地點主要在莊士敦道80米,當中有多條橫街,呈堂影片所見不同地點不同時段確實有很多事情發生,明顯地可分成3個暴動
1)皇後大道東 春園街/合和中心
2)莊士敦道前段 近分域街
3)莊士敦道後段 近菲林明道
本案控罪涉及莊士敦道前段暴動,各人是否參與法庭會根據控方證人及辯方供詞每人獨立處理。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各人作出任何行為,依賴法庭以環境證供考慮是否可作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即各人衣著、衣物、裝備。截停細節因已經相隔4年,庭上證供有不一致,法庭對控方指出有逃跑不會依賴。但2019年時攜有眼罩,防毒面具、風鏡在暴動地點逗留是主要考慮,尤其被告管有之數量。

D1衣物同一般示威者不同,控方證據簿弱,而其本人及友人作供可信。

D2全身黑色衣物,有防毒面及風鏡,是唯一住在暴動現場附近被告,也提供哮喘醫療紀錄,作供之行山說法有相片呈堂及之後買外賣說法並非不合理,最可疑只是防毒面具及風鏡,未有進一步物品,不能排除行山說法

D3身穿黑色衣服,身上之物品如3個豬咀、16個過濾器,多副泳鏡、風鏡等均多於一個,另外亦有對講機,絕不可能是途人,合理推論裝備供應者。

D3-妨礙司法公正
所乘竉物專機只得被告沒有帶同寵物,價值十萬元,也在聲明書填上逗留6個月,離港前申請三十多萬貸款,合理推論是D3購買機票意圖不回港

D4 同D1 情況有些相似,雖有黑色衫褲、手套及口罩,但沒有示威者常見眼罩面罩,作供有解釋手套是清理現場,被捕時在袋內,其身上白紙吻合作供提及摺紙鶴,其在場原因非完全不合理。

D5 被捕時頸掛防毒面具連過濾器,穿上面巾,手袖,手套,護目鏡,腰間掛有十條索帶,非常可疑。其行山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提供相片只是之前所拍,所穿鞋也是薄底布鞋不是行山鞋同其早前照片不同,其後指灣仔找的土去中環在堵路環境也不合理。被捕身上風鏡同其提供2016年所拍照片所戴上明顯不同,意圖漁目混珠。索帶如所作供稱袋內跌出正常應放回而非掛在腰,合理推斷是到場壯士聲勢。

D6 被捕時上衣非黑色,灰色雨傘可作推論有限。口罩作供指因工作接觸客人,行走路線非最直接也非不合理。對現場環境不是一無所知,作供指見人用雨絲縛燈柱不作隱瞞,不可非除其經過現場之解釋。

D7 全身黑色衣物,頸上有黑面巾,手戴黑灰色手套,身上有3個防毒面具,一個濾罐,一個防風鏡一卷厚膠紙,算是全副裝備,同D5相似。作供指3個防毒面具有2個予家人在家中使用,而手套是家中維修用法庭不接納說法,排除其是途人說法。

D8 除了鞋,算全身黑色衣物,袋內有596條索帶及泳鏡,作供指出現因先去維園,車卻泊灣仔非銅鑼灣,之後再去灣仔教會,三人不同時間去不同地點之泊車位置非常奇怪,其行程如去維園、灣仔教會輔導太多巧合,說法是開脫借口。法庭身上大量索帶不可能會有人帶同身上又隨地扔掉,巧合被D8太太以環保意識拾起交D8不可信。身上物品及衣物可推動參與暴動。

各人蒙面罪因沒證據現場全程戴上或因證人供不一全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 1000 作判刑,求情文件本星期五前交法庭。🛑期間D3,D5,D7及D8須要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