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傳召D7 第2名辯方證人
- D7 2姐(帶同電話上庭供檢閱)
(內容後補)
📌傳召D8作供 (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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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D7 第2名辯方證人
- D7 2姐(帶同電話上庭供檢閱)
(內容後補)
📌傳召D8作供 (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內容:
📌傳召D8作供 (D8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33,案發29,家住慈雲山。被告曾考獲環境保育副學士,建築系高級文憑及學士學位(2018畢業)
工作及旅遊: 從事室內設計助理至2019年初轉工為繪圖員,同年6月裸辭,因欲往台灣單車環島遊一個月,並於6月23/24出發,但因旅途中有意外受腳傷,被迫中斷旅程,於7月初回港。
▶️急救證書:
回港後有搵工但無即時番工,因此便重新考st john 急救證書(2008考獲但已過期),當中需上30小時課程。被告於2019 年09月20被發予証書。(2019至今已續新証)
報考急救目的:
- 享受出錢出力幫助別人,中學學內活動曾負責急救,有捐血做義工賣旗等。2013曾年前往泰國參與非牟利組織之義工活動,活動由義工們出錢出機票到當地幫當人起屋
- 被告欲投考消防救護,考急救證書認為可以同時訓練臨場反應。被告於2016年7月至2019 1 月考左消防救護6次皆失敗,曾經當中有兩次體能試pass,但一次在aptitude test 失敗,另一次則是因為消防部門處理上失誤,令被告失去機會。
而被告在六月的單車台灣遊亦是希望對此作操練。現時仍有考救護的夢想,但因為案件影響,指睇不到將來,便冇心再報考。
▶️於社會事件當FA之心態
- 急救對象:在活動中受傷的任何人士
- 預計社會事件上會遇到:示威者/無辜路人/記者/反示威者人士。
- 預計情況:不同燒傷爆炸場面,胡椒噴劑催淚彈,並指其課程包括創傷後心理支援,協助引導受傷之無辜途人跟從治療者指示離開並進行治療 。被告認為急救課程內之知識能應用於社會事件上,
被告至2019年6月已經知道有示威活動,獲得急救證書後曾經在社會事件中擔任fa,圴是自發並沒有隸屬任何團體。
▶️現場急救經驗+ 曾治療不同政見人士
被告於案發前有三次在社會事件中當急救員的經驗,並指出公開場合幫過好多擦傷的人包紮/受催淚彈影響人士
2019年9月26日:
當日是被告第一次在社會事件中擔任急救員角色。當時未有工作,至10月初才有新工 - 建築助理,並常有OT。該天林鄭在伊館有一場公開社區對話。被告認為此次活動是政府釋出善意,可能較少衝突,適合讓首次嘗試擔任急救角色的自己慢慢學習。
2019年11月11日:
當天被告在旺角匯豐銀行十字路口,曾協助一名被示威者打的反示威人士,並指當時有傳媒影到其協助過程
📹播出youtube片段:
(NOW tv 於11月11日 1836-0137 之直播)
見地上有人流血,在場人指是藍絲被圍毆,有fa 前往協助並叫停圍毆人士。及後見警方趕到場增援並行向fa位置。警察圍圈並拉一fa 入圈幫手處理病人傷勢,見1名警員撘住1 名fa , 被告估計警方在了解情況中。
被告續指片中帶白色頭盔(有紅色十字)係自己,並見前往傷者身邊。被告解釋早前已在附近,後來過去,當下知傷者有不同傷勢和骨折,不能移動,叫白車
被告同意片段中影不到面容,但指片段中該白色頭盔屬自己的,上面的紅色十字係自己痴上去。於11月17日案件中自己亦帶着同一個頭盔,但被捕該刻被扯走。
▶️評 是次警方對急救員之處理態度
此次是被告第三次出去以急救員身份幫手,認為警方對急救員處理態度是只要唔好阻住警方工作,就會容許在現場。並指出從上述片段中可以見到警察和急救員有相互溝通,當時亦冇現場警察制止或叫自己離開,亦沒有指控急救員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 出發理大原因
11月17當日被告放假。下午兩點幾三點幾才起床,食嘢途中睇電話新聞見到朋友在Facebook分享鄺俊宇議員的直播,內容提及只有兩名醫生在校園,希望有更多醫務人員進入校園。被告嘗試尋回此片段不果,最終有朋友在Telegram搵到該直播截圖。
當時被告認為poly禁大得2名醫務人士難以應付,又看到直播呼籲,並認為自己有能力,於是前往幫手,16:xx 被告離開慈雲山住所。
▶️出門衣着 VS 被捕後警察所拍之相片:
被告指出門有之物品和被捕時相片同樣見到的物品如下:
黑色長袖有star of life 臂章,認知為救護標記
穿著反光衣上有EMS字樣
衫褲鞋和腰帶之3個腰包
不同之處:
- 被告指出門有手拎住白紅頭盔和full face面罩,(被告指因此不需護目鏡),但於相片欲不見。
- 被告指出被捕相片中的背包不屬於自己,本身沒有帶背囊。林官問無背包如何袋野,被告指EMS返光衣有好多袋加腰包x3 ,絕對放到好多野。
▶️出發理大經過 + 從Y座進入poly
被告樓下直接的士,司機指理大有封路,被告後於17:Xx在蕪湖街落車,並跟google map 指示由core y 行入理大。當時被告不清楚理大大樓內的位置和名稱。
行去理大期間,看見沿途有零碎的人也前往理大,當中有記者和穿着有10字標記和E M S字樣的急救員,亦看見不同顏色衣着人士。
沒有看到Y座有警方防線/任何人士/事件阻止自己進入。被告由Y座進入理大時並沒有結伴,看不到有衝突,當行經育才道車路,看見地上有沙,雜物和塗鴉,會形容情況平靜 。
被告從y座地下,經育才道,看到可以轉彎往平台,即vs core。被告在vs周圍行,發現vs有一個臨時急救站,有很多醫療物資,亦有急救員留守。看到此急救站時大概18:00。
▶️vs core遇上兩名急救員
被告在vs座的急救站遇上之前在街頭認識的一男一女急救員情侶,下稱男FA 和女FA,他們同樣穿着反光衣。當時三人在急救站內休息並了解情況,指出當時校園內平靜。
男FA提出離開急救站往校園其他平台查看有冇人受傷,並打算叫單丁和年紀小的人離開poly。於是三人跟隨計劃出發,被告不能完整講出去過邊度因為以往不清楚大樓的名稱。
被告指出曾在m core 下之草地看到兩名目測10幾歲的女仔唔知喺度做乜,便由女f A前往詢問,了解到係貪玩便告知他們校園危險應該離開,被告建議他們從Y座離開,因為自己是從y座進來,兩名女子於是前往Y座方向
大約19:xx三人返回vs急救站休息,聽到急救站F A指紅火橋起火,於是三人跟隨其他急救員前往幫手。由於幫手前知道涉及火,於是從急救站拿取了蒸餾水。
▶️紅火橋 尖東橋 之急救行動
約1930到達紅火橋,被告離遠便看到火勢,於是保持距離並查看有無人受傷。被告指出有兩名黑衣人搵佢哋,並知悉他們手腳燒傷(兩名黑衣人不是在橋上位置,而是在校內位置),於是被告用水替之清潔並包紮,又叫他們唔好玩火快啲走,但不獲理會並離開自己視線範圍走回校內。被告指出他們決定繼續觀察橋上火勢直至消防員來到並救熄才離開。
及後知道尖東橋有爆炸於是前往,到達時看到有黑色濃煙並且知道有爆炸,所以行到橋一半知道橋尾起火便不敢再接近。 當時冇見到任何人需要幫忙,但看到有黑衣人在橋上向着火的方向埞嘢,認為有潛在危險便與男f A喝止他們,但不獲理會。此階段大約20:30
及後看見紅火橋的消防車正在過來,便決定離開前往理大其他出口,男F A指A座最近於是被告和男fa 女fa 便一同前往。
▶️前往A core
在百步梯頂平台看見其他室內急救站,便把剛才在vs急救站拿並用剩的蒸餾水放在該處,當時看到很多急救員在急救站內,於是便決定出去平台位置休息。
出去後見到有很多不同類型人士聚集 ,包括記者,黑衣/普通裝人士,急救員和幾個守護孩子成員(被告解釋對其認知是在運動中做調停角色)。三人休息期間,得知下面噴水池需要幫助便趕忙下去幫手,此階段為21:xx
當時看見暢運道很多人朝着自己的方向,部份受傷部份看似避難。其他急救員叫被告和同行的二人(男女f A)幫手,被告指當時處理很多手腳受傷和被催淚煙影響人士,包括黑色/非黑色衣着人士,記者,年長便裝人士。當中一人頭部受傷。此階段連同被告當時約有八至九位急救員。
其中近噴水池之頭部受傷人士用了很多時間治療,及後帶往樓梯底的急救站,因為不想傷者行太長樓梯上去,並且有叫傷者休息完後需要前往醫院檢查。及後被告和男女f A上番平台之急救站補充醫療物資,此階段大約22:30。並同意出返急救站在樓梯頂平台位置休息。
▶️對警方發佈消息之認知 及感詫異
被告指出休息時看到新聞並從一名急救員中得知警方2130呼籲10點仍在校內的人包括記者會有機會干犯暴動罪。此次是被告首次聽到這消息,時間為約22:30 。
被告表示難以置信,並指冇諗過暴動定義會涵蓋記者和急救員。並以自己當初曾經在旺角進行急救的經驗,認為該次警員對自己的態度良好,表示此次扭曲了自己的認知。
被告表示他開頭不相信並以電話查證。搵咗大概15至20分鐘仍未確認到此消息,在自己電話中冇看到相關消息。
▶️再有人需要急救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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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D8作供 (D8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33,案發29,家住慈雲山。被告曾考獲環境保育副學士,建築系高級文憑及學士學位(2018畢業)
工作及旅遊: 從事室內設計助理至2019年初轉工為繪圖員,同年6月裸辭,因欲往台灣單車環島遊一個月,並於6月23/24出發,但因旅途中有意外受腳傷,被迫中斷旅程,於7月初回港。
▶️急救證書:
回港後有搵工但無即時番工,因此便重新考st john 急救證書(2008考獲但已過期),當中需上30小時課程。被告於2019 年09月20被發予証書。(2019至今已續新証)
報考急救目的:
- 享受出錢出力幫助別人,中學學內活動曾負責急救,有捐血做義工賣旗等。2013曾年前往泰國參與非牟利組織之義工活動,活動由義工們出錢出機票到當地幫當人起屋
- 被告欲投考消防救護,考急救證書認為可以同時訓練臨場反應。被告於2016年7月至2019 1 月考左消防救護6次皆失敗,曾經當中有兩次體能試pass,但一次在aptitude test 失敗,另一次則是因為消防部門處理上失誤,令被告失去機會。
而被告在六月的單車台灣遊亦是希望對此作操練。現時仍有考救護的夢想,但因為案件影響,指睇不到將來,便冇心再報考。
▶️於社會事件當FA之心態
- 急救對象:在活動中受傷的任何人士
- 預計社會事件上會遇到:示威者/無辜路人/記者/反示威者人士。
- 預計情況:不同燒傷爆炸場面,胡椒噴劑催淚彈,並指其課程包括創傷後心理支援,協助引導受傷之無辜途人跟從治療者指示離開並進行治療 。被告認為急救課程內之知識能應用於社會事件上,
被告至2019年6月已經知道有示威活動,獲得急救證書後曾經在社會事件中擔任fa,圴是自發並沒有隸屬任何團體。
▶️現場急救經驗+ 曾治療不同政見人士
被告於案發前有三次在社會事件中當急救員的經驗,並指出公開場合幫過好多擦傷的人包紮/受催淚彈影響人士
2019年9月26日:
當日是被告第一次在社會事件中擔任急救員角色。當時未有工作,至10月初才有新工 - 建築助理,並常有OT。該天林鄭在伊館有一場公開社區對話。被告認為此次活動是政府釋出善意,可能較少衝突,適合讓首次嘗試擔任急救角色的自己慢慢學習。
2019年11月11日:
當天被告在旺角匯豐銀行十字路口,曾協助一名被示威者打的反示威人士,並指當時有傳媒影到其協助過程
📹播出youtube片段:
(NOW tv 於11月11日 1836-0137 之直播)
見地上有人流血,在場人指是藍絲被圍毆,有fa 前往協助並叫停圍毆人士。及後見警方趕到場增援並行向fa位置。警察圍圈並拉一fa 入圈幫手處理病人傷勢,見1名警員撘住1 名fa , 被告估計警方在了解情況中。
被告續指片中帶白色頭盔(有紅色十字)係自己,並見前往傷者身邊。被告解釋早前已在附近,後來過去,當下知傷者有不同傷勢和骨折,不能移動,叫白車
被告同意片段中影不到面容,但指片段中該白色頭盔屬自己的,上面的紅色十字係自己痴上去。於11月17日案件中自己亦帶着同一個頭盔,但被捕該刻被扯走。
▶️評 是次警方對急救員之處理態度
此次是被告第三次出去以急救員身份幫手,認為警方對急救員處理態度是只要唔好阻住警方工作,就會容許在現場。並指出從上述片段中可以見到警察和急救員有相互溝通,當時亦冇現場警察制止或叫自己離開,亦沒有指控急救員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 出發理大原因
11月17當日被告放假。下午兩點幾三點幾才起床,食嘢途中睇電話新聞見到朋友在Facebook分享鄺俊宇議員的直播,內容提及只有兩名醫生在校園,希望有更多醫務人員進入校園。被告嘗試尋回此片段不果,最終有朋友在Telegram搵到該直播截圖。
當時被告認為poly禁大得2名醫務人士難以應付,又看到直播呼籲,並認為自己有能力,於是前往幫手,16:xx 被告離開慈雲山住所。
▶️出門衣着 VS 被捕後警察所拍之相片:
被告指出門有之物品和被捕時相片同樣見到的物品如下:
黑色長袖有star of life 臂章,認知為救護標記
穿著反光衣上有EMS字樣
衫褲鞋和腰帶之3個腰包
不同之處:
- 被告指出門有手拎住白紅頭盔和full face面罩,(被告指因此不需護目鏡),但於相片欲不見。
- 被告指出被捕相片中的背包不屬於自己,本身沒有帶背囊。林官問無背包如何袋野,被告指EMS返光衣有好多袋加腰包x3 ,絕對放到好多野。
▶️出發理大經過 + 從Y座進入poly
被告樓下直接的士,司機指理大有封路,被告後於17:Xx在蕪湖街落車,並跟google map 指示由core y 行入理大。當時被告不清楚理大大樓內的位置和名稱。
行去理大期間,看見沿途有零碎的人也前往理大,當中有記者和穿着有10字標記和E M S字樣的急救員,亦看見不同顏色衣着人士。
沒有看到Y座有警方防線/任何人士/事件阻止自己進入。被告由Y座進入理大時並沒有結伴,看不到有衝突,當行經育才道車路,看見地上有沙,雜物和塗鴉,會形容情況平靜 。
被告從y座地下,經育才道,看到可以轉彎往平台,即vs core。被告在vs周圍行,發現vs有一個臨時急救站,有很多醫療物資,亦有急救員留守。看到此急救站時大概18:00。
▶️vs core遇上兩名急救員
被告在vs座的急救站遇上之前在街頭認識的一男一女急救員情侶,下稱男FA 和女FA,他們同樣穿着反光衣。當時三人在急救站內休息並了解情況,指出當時校園內平靜。
男FA提出離開急救站往校園其他平台查看有冇人受傷,並打算叫單丁和年紀小的人離開poly。於是三人跟隨計劃出發,被告不能完整講出去過邊度因為以往不清楚大樓的名稱。
被告指出曾在m core 下之草地看到兩名目測10幾歲的女仔唔知喺度做乜,便由女f A前往詢問,了解到係貪玩便告知他們校園危險應該離開,被告建議他們從Y座離開,因為自己是從y座進來,兩名女子於是前往Y座方向
大約19:xx三人返回vs急救站休息,聽到急救站F A指紅火橋起火,於是三人跟隨其他急救員前往幫手。由於幫手前知道涉及火,於是從急救站拿取了蒸餾水。
▶️紅火橋 尖東橋 之急救行動
約1930到達紅火橋,被告離遠便看到火勢,於是保持距離並查看有無人受傷。被告指出有兩名黑衣人搵佢哋,並知悉他們手腳燒傷(兩名黑衣人不是在橋上位置,而是在校內位置),於是被告用水替之清潔並包紮,又叫他們唔好玩火快啲走,但不獲理會並離開自己視線範圍走回校內。被告指出他們決定繼續觀察橋上火勢直至消防員來到並救熄才離開。
及後知道尖東橋有爆炸於是前往,到達時看到有黑色濃煙並且知道有爆炸,所以行到橋一半知道橋尾起火便不敢再接近。 當時冇見到任何人需要幫忙,但看到有黑衣人在橋上向着火的方向埞嘢,認為有潛在危險便與男f A喝止他們,但不獲理會。此階段大約20:30
及後看見紅火橋的消防車正在過來,便決定離開前往理大其他出口,男F A指A座最近於是被告和男fa 女fa 便一同前往。
▶️前往A core
在百步梯頂平台看見其他室內急救站,便把剛才在vs急救站拿並用剩的蒸餾水放在該處,當時看到很多急救員在急救站內,於是便決定出去平台位置休息。
出去後見到有很多不同類型人士聚集 ,包括記者,黑衣/普通裝人士,急救員和幾個守護孩子成員(被告解釋對其認知是在運動中做調停角色)。三人休息期間,得知下面噴水池需要幫助便趕忙下去幫手,此階段為21:xx
當時看見暢運道很多人朝着自己的方向,部份受傷部份看似避難。其他急救員叫被告和同行的二人(男女f A)幫手,被告指當時處理很多手腳受傷和被催淚煙影響人士,包括黑色/非黑色衣着人士,記者,年長便裝人士。當中一人頭部受傷。此階段連同被告當時約有八至九位急救員。
其中近噴水池之頭部受傷人士用了很多時間治療,及後帶往樓梯底的急救站,因為不想傷者行太長樓梯上去,並且有叫傷者休息完後需要前往醫院檢查。及後被告和男女f A上番平台之急救站補充醫療物資,此階段大約22:30。並同意出返急救站在樓梯頂平台位置休息。
▶️對警方發佈消息之認知 及感詫異
被告指出休息時看到新聞並從一名急救員中得知警方2130呼籲10點仍在校內的人包括記者會有機會干犯暴動罪。此次是被告首次聽到這消息,時間為約22:30 。
被告表示難以置信,並指冇諗過暴動定義會涵蓋記者和急救員。並以自己當初曾經在旺角進行急救的經驗,認為該次警員對自己的態度良好,表示此次扭曲了自己的認知。
被告表示他開頭不相信並以電話查證。搵咗大概15至20分鐘仍未確認到此消息,在自己電話中冇看到相關消息。
▶️再有人需要急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4/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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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繼續傳召D8續主問
🔸辯方主問
▶️急救員討論離開poly 之計劃
昨日講到約0100 同其他急救員處理完化學水劑傷者後討論應離開poly與否(另提到被告在poly撞到2名街頭認識的1男1女 FA ,下稱男FA 女FA)),續:
急救員們討論斷斷續續維持了2小時,其中一名不認識的FA指從討論區中見有人建議 :
聯合一眾被困之FA ,搵議員協助以團體身份離開poly,而不是個人身份出去。並指搵議員能提高與論關注度,令其應有的權利保障更受關注。
▶️執行計劃
大家同意並有共識,執行分2部分:
- 1部分人聯絡議員(女fa負責 )
- 另一部分人以聯絡校內最多fa為目標,被告和男fa前往poly不同地方搵fa問
男FA 和被告曾往紅火橋和尖東橋之校園交接出入口位置,亦有在其他平台位置遊走,確實路線忘記。遇上20-30 位FA,部分指唔想走/更本唔諗住走,部分休息訓覺中。所以實際只有6-7 位留下聯絡方法,並寫在紙上由男FA保管。該些人士無跟隨自己,因還在建議階段
尋找過程約2小時,後約0430返回百步梯頂並想搵回女FA。男FA 便致電 女FA,得知女FA 約03xx 落左百步梯幫手搬野,並留了在A core 下面保健室,即大學醫療保健室。被告於是和男FA 落百步梯搵佢。見面後彼此回報進度,女fa指有搵到議員但未有回覆。
▶️執行方法受到阻滯 + 出現案件檢取之背包
因應未聯繫到議員+搵唔夠fa共同執行的情況下,決定先作休息待天光再算,3人便留保健室,被告指眼所能及見內有其他FA和傷者。但心情太擔心訓唔到,有keep 住睇直播新聞睇警方會否有新安排。
約0500 男FA 話肚餓想去canteen搵野食, 並健議3人一同前往,但被告指攰,叫他們幫自己買。男fa 叫被告幫佢睇住個袋,因太重不想揹,即案中檢取之背急。
▶️被捕過程
被告指等左半個鐘二人還未回。突然聽到門口有人大嗌,行出去門口位置睇下乜事,未出到門外通道位置,見出面好亂,大量深色衫人士由暢運道跑向校內,環境好暗+煙霧彌漫,有槍聲,有催淚氣體,便立即帶上頭盔和防毒面罩。
當時估計附近有衝突,但見外面混亂便無立即離開,觀察了 4-5 分鐘後見稍有平靜下來便入番保健室放袋位置,揹上諗住入番canteen 搵男女FA。被告急步行出保健室,至走廊位置被速龍pw8 a3 拘捕警員叫停, 並被他扯走防毒面罩和頭盔。
因當時煙霧彌漫令被告講+睇唔到野,該警拉自己入保健室替其洗面洗眼,終被帶離poly 控暴動罪
▶️証物:
- 反光衣(同意袋有外科膠手套,st john 急救證書, 有香港加油字牌 - 被告解釋是於一次有不反之遊行有人派,覺得好靚,發現係台灣設計師以雙向設計,表達事物有不同睇法,自己讀設計表示欣賞,亦認為香港很撕烈,無論咩陣營都要加油)
- 3個腰包 內有:
個人物品 和急救用品如三角巾,人工呼吸用之透明面罩,止汗濟,99條索帶 - 解釋為扶助工具,因3角巾帶得小,綠細索帶可博長協助傷枝固定,並指急救有教此方法,所以在百步梯平台醫療室看到時便拎,有用過一條
藍色頭燈(解釋後備用,本身頭盔可上頭燈)
黃色電線膠布(自帶用作分流傷者,會貼在手臂,讓接手急救員易於區分)
紅色電筒(照明,射程遠)
哮喘藥(自用,怕復發)
血氧計(自備)
黑色腰包有xx標記(內有學生證,捐血card, 保險卡,人工呼吸用之面罩,門key)
黑色幼繩(作用和綠索帶差不多)
橙色膠紙(反光貼,增加自己易於看到)
紅色marker (分流用)
衛生巾(唔知點解係袋,平台整理物資時可能放左女fa 之衛生巾,續指用作止血係坊間用途,此片吸血量亦不多)
- 另有大量急救用品
▶️背囊內物品(被告指袋屬男 Fa )
被告指男fa 叫自己看住個袋時知內有急救用品,因早在醫療室內彼此整理物資時看到,並見其袋有空位,也有把自己多餘的物品給他放袋。女FA則無揹背包。自己不知其背包內有黑色防水袋。見男fa 整理物資時打開了最大個格。
—————————
林官關注由入poly 至醫療室聽到人大嗌階段,有否觀察到混亂。被告指起初平靜,入poly 時在育材道見有graffiti 和沙在地,未見有即時衝突。進入理大後見到不同類型人士。至到達尖東,紅火橋階段才開始見有暴力情況發生,
林官續問校園內有否「進行中」的使用暴力/威嚇 /縱火情況。答無,但見有已破壞情況,約1800 -1900尋找受傷人士階段,見李嘉成 大樓玻璃已爛。
—————————-
▶️ 醫學界 陳佩然議員記者會
被告指無見有醫療團隊 如:紅十字/消防/無國界醫生。就早前和其他fa 相討所提及之離開計劃,被告指及後有睇到相關新聞:
醫學界陳佩然議員有一記者會提及11.19夜晚宣布正式徹離理大
▶️被告心態
被告指內容指吻合自己早前於理大所提及的行動。被告重申自己係本住救援及疏散工作,指校園4通8達入面有各種人,擔心情況惡化落去,救援其間都會作勸走及付導,強調睇唔到自己有咩助長。
被告終0530 被捕,指本身自己無諗住禁遲走,原打算00:00走因第日要番工,指以往做FA經驗亦無試過被圍封走唔到。
🔹盤問未完 1430續
D12 不適,下午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4/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繼續傳召D8續主問
🔸辯方主問
▶️急救員討論離開poly 之計劃
昨日講到約0100 同其他急救員處理完化學水劑傷者後討論應離開poly與否(另提到被告在poly撞到2名街頭認識的1男1女 FA ,下稱男FA 女FA)),續:
急救員們討論斷斷續續維持了2小時,其中一名不認識的FA指從討論區中見有人建議 :
聯合一眾被困之FA ,搵議員協助以團體身份離開poly,而不是個人身份出去。並指搵議員能提高與論關注度,令其應有的權利保障更受關注。
▶️執行計劃
大家同意並有共識,執行分2部分:
- 1部分人聯絡議員(女fa負責 )
- 另一部分人以聯絡校內最多fa為目標,被告和男fa前往poly不同地方搵fa問
男FA 和被告曾往紅火橋和尖東橋之校園交接出入口位置,亦有在其他平台位置遊走,確實路線忘記。遇上20-30 位FA,部分指唔想走/更本唔諗住走,部分休息訓覺中。所以實際只有6-7 位留下聯絡方法,並寫在紙上由男FA保管。該些人士無跟隨自己,因還在建議階段
尋找過程約2小時,後約0430返回百步梯頂並想搵回女FA。男FA 便致電 女FA,得知女FA 約03xx 落左百步梯幫手搬野,並留了在A core 下面保健室,即大學醫療保健室。被告於是和男FA 落百步梯搵佢。見面後彼此回報進度,女fa指有搵到議員但未有回覆。
▶️執行方法受到阻滯 + 出現案件檢取之背包
因應未聯繫到議員+搵唔夠fa共同執行的情況下,決定先作休息待天光再算,3人便留保健室,被告指眼所能及見內有其他FA和傷者。但心情太擔心訓唔到,有keep 住睇直播新聞睇警方會否有新安排。
約0500 男FA 話肚餓想去canteen搵野食, 並健議3人一同前往,但被告指攰,叫他們幫自己買。男fa 叫被告幫佢睇住個袋,因太重不想揹,即案中檢取之背急。
▶️被捕過程
被告指等左半個鐘二人還未回。突然聽到門口有人大嗌,行出去門口位置睇下乜事,未出到門外通道位置,見出面好亂,大量深色衫人士由暢運道跑向校內,環境好暗+煙霧彌漫,有槍聲,有催淚氣體,便立即帶上頭盔和防毒面罩。
當時估計附近有衝突,但見外面混亂便無立即離開,觀察了 4-5 分鐘後見稍有平靜下來便入番保健室放袋位置,揹上諗住入番canteen 搵男女FA。被告急步行出保健室,至走廊位置被速龍pw8 a3 拘捕警員叫停, 並被他扯走防毒面罩和頭盔。
因當時煙霧彌漫令被告講+睇唔到野,該警拉自己入保健室替其洗面洗眼,終被帶離poly 控暴動罪
▶️証物:
- 反光衣(同意袋有外科膠手套,st john 急救證書, 有香港加油字牌 - 被告解釋是於一次有不反之遊行有人派,覺得好靚,發現係台灣設計師以雙向設計,表達事物有不同睇法,自己讀設計表示欣賞,亦認為香港很撕烈,無論咩陣營都要加油)
- 3個腰包 內有:
個人物品 和急救用品如三角巾,人工呼吸用之透明面罩,止汗濟,99條索帶 - 解釋為扶助工具,因3角巾帶得小,綠細索帶可博長協助傷枝固定,並指急救有教此方法,所以在百步梯平台醫療室看到時便拎,有用過一條
藍色頭燈(解釋後備用,本身頭盔可上頭燈)
黃色電線膠布(自帶用作分流傷者,會貼在手臂,讓接手急救員易於區分)
紅色電筒(照明,射程遠)
哮喘藥(自用,怕復發)
血氧計(自備)
黑色腰包有xx標記(內有學生證,捐血card, 保險卡,人工呼吸用之面罩,門key)
黑色幼繩(作用和綠索帶差不多)
橙色膠紙(反光貼,增加自己易於看到)
紅色marker (分流用)
衛生巾(唔知點解係袋,平台整理物資時可能放左女fa 之衛生巾,續指用作止血係坊間用途,此片吸血量亦不多)
- 另有大量急救用品
▶️背囊內物品(被告指袋屬男 Fa )
被告指男fa 叫自己看住個袋時知內有急救用品,因早在醫療室內彼此整理物資時看到,並見其袋有空位,也有把自己多餘的物品給他放袋。女FA則無揹背包。自己不知其背包內有黑色防水袋。見男fa 整理物資時打開了最大個格。
—————————
林官關注由入poly 至醫療室聽到人大嗌階段,有否觀察到混亂。被告指起初平靜,入poly 時在育材道見有graffiti 和沙在地,未見有即時衝突。進入理大後見到不同類型人士。至到達尖東,紅火橋階段才開始見有暴力情況發生,
林官續問校園內有否「進行中」的使用暴力/威嚇 /縱火情況。答無,但見有已破壞情況,約1800 -1900尋找受傷人士階段,見李嘉成 大樓玻璃已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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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學界 陳佩然議員記者會
被告指無見有醫療團隊 如:紅十字/消防/無國界醫生。就早前和其他fa 相討所提及之離開計劃,被告指及後有睇到相關新聞:
醫學界陳佩然議員有一記者會提及11.19夜晚宣布正式徹離理大
▶️被告心態
被告指內容指吻合自己早前於理大所提及的行動。被告重申自己係本住救援及疏散工作,指校園4通8達入面有各種人,擔心情況惡化落去,救援其間都會作勸走及付導,強調睇唔到自己有咩助長。
被告終0530 被捕,指本身自己無諗住禁遲走,原打算00:00走因第日要番工,指以往做FA經驗亦無試過被圍封走唔到。
🔹盤問未完 1430續
D12 不適,下午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4/33]
🖇非即時,補回8月31日紀錄🖇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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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午D8盤問內容:
📌繼續傳召D8盤問
🔹控方盤問
▶️對社會事件的參與+認知
被告同意自六月開始有和平/暴力示威,曾參與1,000,000人大遊行,不同意基於社會事件才考急救(被告於2019年9月20日獲發急救證書)。同年七月初從台灣環島遊受腳傷回港後,有參與一兩次有不反的普通集會,當時仍有腳傷,不知該些集會有否轉為暴力。因為早走,此階段被告已經有讀急救。
控方問被告讀急救時,有無諗過去做示威現場的fa。被告回答去到一半先咁諗,因為一路讀見到香港增加暴力情況,整個課程30小時橫跨7-8月。同意八月的暴力情況比六月份多,除了王楠衝突,警察和示威者。同意示威者多數黑色裝扮帶有頭盔。
▶️首次擔任F A
被告於2019年9月26日首次擔任急救員。解釋動機是因為當天是林鄭月娥社區對談,認為政府釋出善意,較少轉變成衝突,是一個好的契機讓自己初嘗試+學習。當天沒有認識其他急救員。
當日天氣熱,穿了短衫短褲冰袖,帶冰手袖因為有濕疹,天氣熱和防催淚氣體,地盤款普通反光衣,自己用紅膠紙痴十字的頭盔,防毒面罩(不是full face),腰包,此案件檢取的其中一個袋,內有衣物,大量醫療繃物品都有帶,因為初時唔清楚要帶乜。醫療物資都是自己購買的,花費約幾百當時無工返。
控方問當日有無變暴力,被告指林鄭當日很遲走,無嚴重衝突,自己約七至八時到達,大概0030走,離開時沒有衝突,同意當日沒有做任何急救工作。
控方質疑會被警方誤以為示威者嗎。被告回答自己有急救證書,身上沒有違規物品,冰就自己亦有合理解釋,而頭盔和面罩不過是基本裝備,而且頭盔上有十字。
▶️第二次擔任F A
被告忘記確實日子,但記得當日係藍色水炮車射中清真寺當天。下午一至兩點到達,約2200(?)走,目的地尖沙咀。記得當天為假日。
同意10月衝突變得更強,當日有不同示威者和警方的衝突,並出動水炮車。被告指他有處理被水炮車射中的路人。出門裝備大致和第一次出動一樣,但有進化。
被告當天有背囊,自資了醫療物資,由於上一次無點用,所以帶的和上次差不多。控方質疑為什麼要自備醫療物資,被告解釋自己有能力買不需要協助。
控方問當日急救工作,有否幫助黑衣人。被告指當日為假日,亦是公眾地方,有協助洗眼和疏散,大部份為路人和記者。控方追問,咁又無幫助疑似示威者有裝備的黑衣人,被告回答有幫助黑色衣服人士,並視之可為普通便服人士。
🗣林官問,會不會先睇對方有無參與暴動才進行急救,有無諗過佢哋會繼續參與暴動。
被告回答自己絕對唔係睇立場,係睇有無即時急切需要,因為受傷可以惡化。
▶️第三次擔任F A
2019年11月11日,被告當日要返工所以晚上八時多才到達旺角。被告指知道當日為大三罷首日,但因為當日要返工, 怕OT唔知去唔去到。
控方問會否認同此次已經升級。被告回答如果以10月該次和11月今次,很難作比較,因為10月該次有水炮車,難以下評論。
被告當日帶有頭盔,fullface面罩,冰袖,自己加上十字樣的反光衣(不是案檢取的那一件),被告到達旺角才更衣 。
📹播放被告早前搵到的旺角直播片段,指當中看見自己進行救援工作
被告同意控方指片中要等待人群散開在2140才看見被告所指稱係自己的白色頭盔F A,帶有背囊和腰包,另有一名人士在地上。被告指該腰包為此案件被檢取為證物的其中一個腰包,邊一個就唔記得。
續解釋片段中未見自己時,自己已在附近,聽到有騷亂指有人打藍絲和見fa前往該位置,被告指自己也有前往但太多人,及後警察來到,人群散去,被告才去到。
控問如何治療。被告指先觀察,但當時有人正負責急救,自己便作輔助角色,例如當不夠光時,被告便用自己頭燈協助照明,和傳遞護墊俾急救中的人員。
▶️本案件被告遇上的兩名急救員
本案中被告在理大內撞到早前在街頭認識的一男一女f A(下稱男F A女F A)。男f A是於第二次擔任F A時(清真寺)認識的,該次無交換聯絡資料,彼此沒有照片。
控問被告知道要作供有無諗住搵佢做證人。被告答無因為無聯絡資料,認同無得同男女F A分享該次旺角救援的經驗。被告在第三次擔任F A時無識到其他fa。控方指被告沒有方法聯絡其他急救員前往理大,被告答無諗過禁做,同意係獨自行動。被告知悉中大衝突。
▶️對11月17日前狀況的認知
控問被告是否知道11月17前已有暴動,被告答只知道17號朝早新聞片段,控追問11月17號前是否有睇新聞。被告解釋工作忙碌,返到屋企先睇,所以案發當日起身睇嘅新聞係嗰日朝早嘅嘢。被告指知道不同院校都有事,唔係完全唔知。
控方問決定入理大之前有無睇返11月11日開始嘅新聞,答無。控問入poly的決定是否因為11月17日很多新聞提及衝突,被告回答主要是因為鄺俊宇的直播提及只有兩名醫生在內,覺得自己有時間和能力便前往。控方質疑叫得人幫手係因為有暴力事件。被告回答入面仲有其他不同的人。
控方指出被告11月17日入理大之前係校內的人與警方之衝突。🗣官指外圍地段所見或能有內裏或外的人,不能作出概括。控方續問被告聽到鄺俊宇呼籲繼而進入校內的心態是什麼。被告解釋poly係公眾地段,可以有好多人進入,不一定只限於外圍嘅人,認為內裏只有兩名醫生不足以應付。
控方問17號見到的衝突是什麼。被告回答是當日早上的衝突,有人射箭掟磚和見有火。🗣林官問有否從新聞中看到他們在校內。被告回答主要在暢運道外,亦同意控方所指17號的新聞比11月11日旺角社會事件嚴重。控方問未入校園前有無問其他聖約翰朋友或導師應否進校園,答無。
▶️本案被檢之背囊
控方指出本案中被告自稱自己沒有背囊,但在頭三次急救行動中卻有 。被告解釋初頭經驗少,把購買的醫療物資都放進袋中,而於11月11日旺角該次,則是因為當天需要工作所以需要帶背囊帶衫到旺角換。被告續指於本案中,所穿的反光衣款式有很多袋,亦有腰包,並指當晚打算凌晨12點離開。
控問知唔知校內可以拎物資。被告回答當時估計有。控方質疑如果唔肯定係咪可以拎,點解唔計劃帶晒所有野去現場。被告答已有相對經驗那些會用得上,重申係諗住12點走,(聽唔清第日要返工?),自己也知道唔會完全夠用,指如果用晒咪走。被告指答唔到就自己的醫療物資能治療多少人。
▶️索帶
被告指三角巾買完之後一直無用過,所以只帶了2-3條三角巾。由於帶得較少,但當時在校內進行急救工作後,害怕不夠用,於是在急救站看到索帶後便拿來用。
被告解釋知道被檢取的索帶包裝原本有100條,是因為看到控方文件被檢取了99條,記得自己當時用了一條,所以知道包裝總共100條。
控方問其用途。被告指解釋當時看到索帶後有想法,可先在手腕扣一圈,再用另一條穿上套圈扣在衫上之鈕扣,於是拿便了作備用。控方質疑此做法不能在急救手冊看到,被告回答活學活用,同意可以用其他布固定傷肢,同意當時自己也有繃帶,但續指繃帶係用嚟磅傷口,但唔會攞嚟作固定傷肢,好浪費,當然如果無晒梗係可以咁用。
▶️黑色幼繩
被告解釋係同索帶差唔多時候約2230後拎的,同意此項物品較容易吊起傷肢,不需要博長,但不同意控方所指因此索帶便不是作醫療用途,亦不同意指有其他醫療物品幫助。
控方質疑索帶和黑色幼繩係參與暴動,綁起水馬之用。
▶️哮喘藥
被告指自己小時候有哮喘但無點復發,帶哮喘藥是以防催淚氣體引發。控方問是否知道警方經常使用催淚氣體,有否擔心影響自己安全,被告同意。控方質疑有無諗過去理大會有此危險,被告回答因此自己戴有full face 防毒面罩和藥物,並指有能力保護自己,急救亦係自己之後想做嘅工作,何樂而不為。
▶️被告形容急救員角色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傷病者人數不能確認,但認為自己能處理傷口,並認為自己有用得着的地方,如果遇上嚴重情況會叫白車,希望別人不要認為自己所做的微不足道。被告繼而指出不要輕視微小傷口,因為可以惡化得好嚴重。
▶️ 急救工作 = 參與暴動?
🗣林官問控方立場是否指自身安全大於拯救工作。控方指出此情況會向被告指出他在參與暴動,即使真正的急救員都不應前往,警方有呼籲不要前往,內裏的人如需協助可以尋求正統方法。
🗣林官續問係咪指如果情況嚴重,急救員不應前往。控方同意,並指有不同案例檢控急救員暴動。林官指明白控方有廣泛經驗,但質疑這樣案例引入是否合適。
控方解釋即使係急救員都不應該前往,警察有講要離開校園,並指出相關急救工作應交俾有關當局處理。
被告認為控方所指不安全之定義太廣泛,如控方所說,世界便不需要有醫生。續指出自己聽完呼籲後知道理大內可以有很多非示威者人士,認為自己能夠協助救援並勸喻離開,指出不應完全顧及自己安全,既然有能力便扶危濟困。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4/33]
🖇非即時,補回8月31日紀錄🖇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下午D8盤問內容:
📌繼續傳召D8盤問
🔹控方盤問
▶️對社會事件的參與+認知
被告同意自六月開始有和平/暴力示威,曾參與1,000,000人大遊行,不同意基於社會事件才考急救(被告於2019年9月20日獲發急救證書)。同年七月初從台灣環島遊受腳傷回港後,有參與一兩次有不反的普通集會,當時仍有腳傷,不知該些集會有否轉為暴力。因為早走,此階段被告已經有讀急救。
控方問被告讀急救時,有無諗過去做示威現場的fa。被告回答去到一半先咁諗,因為一路讀見到香港增加暴力情況,整個課程30小時橫跨7-8月。同意八月的暴力情況比六月份多,除了王楠衝突,警察和示威者。同意示威者多數黑色裝扮帶有頭盔。
▶️首次擔任F A
被告於2019年9月26日首次擔任急救員。解釋動機是因為當天是林鄭月娥社區對談,認為政府釋出善意,較少轉變成衝突,是一個好的契機讓自己初嘗試+學習。當天沒有認識其他急救員。
當日天氣熱,穿了短衫短褲冰袖,帶冰手袖因為有濕疹,天氣熱和防催淚氣體,地盤款普通反光衣,自己用紅膠紙痴十字的頭盔,防毒面罩(不是full face),腰包,此案件檢取的其中一個袋,內有衣物,大量醫療繃物品都有帶,因為初時唔清楚要帶乜。醫療物資都是自己購買的,花費約幾百當時無工返。
控方問當日有無變暴力,被告指林鄭當日很遲走,無嚴重衝突,自己約七至八時到達,大概0030走,離開時沒有衝突,同意當日沒有做任何急救工作。
控方質疑會被警方誤以為示威者嗎。被告回答自己有急救證書,身上沒有違規物品,冰就自己亦有合理解釋,而頭盔和面罩不過是基本裝備,而且頭盔上有十字。
▶️第二次擔任F A
被告忘記確實日子,但記得當日係藍色水炮車射中清真寺當天。下午一至兩點到達,約2200(?)走,目的地尖沙咀。記得當天為假日。
同意10月衝突變得更強,當日有不同示威者和警方的衝突,並出動水炮車。被告指他有處理被水炮車射中的路人。出門裝備大致和第一次出動一樣,但有進化。
被告當天有背囊,自資了醫療物資,由於上一次無點用,所以帶的和上次差不多。控方質疑為什麼要自備醫療物資,被告解釋自己有能力買不需要協助。
控方問當日急救工作,有否幫助黑衣人。被告指當日為假日,亦是公眾地方,有協助洗眼和疏散,大部份為路人和記者。控方追問,咁又無幫助疑似示威者有裝備的黑衣人,被告回答有幫助黑色衣服人士,並視之可為普通便服人士。
🗣林官問,會不會先睇對方有無參與暴動才進行急救,有無諗過佢哋會繼續參與暴動。
被告回答自己絕對唔係睇立場,係睇有無即時急切需要,因為受傷可以惡化。
▶️第三次擔任F A
2019年11月11日,被告當日要返工所以晚上八時多才到達旺角。被告指知道當日為大三罷首日,但因為當日要返工, 怕OT唔知去唔去到。
控方問會否認同此次已經升級。被告回答如果以10月該次和11月今次,很難作比較,因為10月該次有水炮車,難以下評論。
被告當日帶有頭盔,fullface面罩,冰袖,自己加上十字樣的反光衣(不是案檢取的那一件),被告到達旺角才更衣 。
📹播放被告早前搵到的旺角直播片段,指當中看見自己進行救援工作
被告同意控方指片中要等待人群散開在2140才看見被告所指稱係自己的白色頭盔F A,帶有背囊和腰包,另有一名人士在地上。被告指該腰包為此案件被檢取為證物的其中一個腰包,邊一個就唔記得。
續解釋片段中未見自己時,自己已在附近,聽到有騷亂指有人打藍絲和見fa前往該位置,被告指自己也有前往但太多人,及後警察來到,人群散去,被告才去到。
控問如何治療。被告指先觀察,但當時有人正負責急救,自己便作輔助角色,例如當不夠光時,被告便用自己頭燈協助照明,和傳遞護墊俾急救中的人員。
▶️本案件被告遇上的兩名急救員
本案中被告在理大內撞到早前在街頭認識的一男一女f A(下稱男F A女F A)。男f A是於第二次擔任F A時(清真寺)認識的,該次無交換聯絡資料,彼此沒有照片。
控問被告知道要作供有無諗住搵佢做證人。被告答無因為無聯絡資料,認同無得同男女F A分享該次旺角救援的經驗。被告在第三次擔任F A時無識到其他fa。控方指被告沒有方法聯絡其他急救員前往理大,被告答無諗過禁做,同意係獨自行動。被告知悉中大衝突。
▶️對11月17日前狀況的認知
控問被告是否知道11月17前已有暴動,被告答只知道17號朝早新聞片段,控追問11月17號前是否有睇新聞。被告解釋工作忙碌,返到屋企先睇,所以案發當日起身睇嘅新聞係嗰日朝早嘅嘢。被告指知道不同院校都有事,唔係完全唔知。
控方問決定入理大之前有無睇返11月11日開始嘅新聞,答無。控問入poly的決定是否因為11月17日很多新聞提及衝突,被告回答主要是因為鄺俊宇的直播提及只有兩名醫生在內,覺得自己有時間和能力便前往。控方質疑叫得人幫手係因為有暴力事件。被告回答入面仲有其他不同的人。
控方指出被告11月17日入理大之前係校內的人與警方之衝突。🗣官指外圍地段所見或能有內裏或外的人,不能作出概括。控方續問被告聽到鄺俊宇呼籲繼而進入校內的心態是什麼。被告解釋poly係公眾地段,可以有好多人進入,不一定只限於外圍嘅人,認為內裏只有兩名醫生不足以應付。
控方問17號見到的衝突是什麼。被告回答是當日早上的衝突,有人射箭掟磚和見有火。🗣林官問有否從新聞中看到他們在校內。被告回答主要在暢運道外,亦同意控方所指17號的新聞比11月11日旺角社會事件嚴重。控方問未入校園前有無問其他聖約翰朋友或導師應否進校園,答無。
▶️本案被檢之背囊
控方指出本案中被告自稱自己沒有背囊,但在頭三次急救行動中卻有 。被告解釋初頭經驗少,把購買的醫療物資都放進袋中,而於11月11日旺角該次,則是因為當天需要工作所以需要帶背囊帶衫到旺角換。被告續指於本案中,所穿的反光衣款式有很多袋,亦有腰包,並指當晚打算凌晨12點離開。
控問知唔知校內可以拎物資。被告回答當時估計有。控方質疑如果唔肯定係咪可以拎,點解唔計劃帶晒所有野去現場。被告答已有相對經驗那些會用得上,重申係諗住12點走,(聽唔清第日要返工?),自己也知道唔會完全夠用,指如果用晒咪走。被告指答唔到就自己的醫療物資能治療多少人。
▶️索帶
被告指三角巾買完之後一直無用過,所以只帶了2-3條三角巾。由於帶得較少,但當時在校內進行急救工作後,害怕不夠用,於是在急救站看到索帶後便拿來用。
被告解釋知道被檢取的索帶包裝原本有100條,是因為看到控方文件被檢取了99條,記得自己當時用了一條,所以知道包裝總共100條。
控方問其用途。被告指解釋當時看到索帶後有想法,可先在手腕扣一圈,再用另一條穿上套圈扣在衫上之鈕扣,於是拿便了作備用。控方質疑此做法不能在急救手冊看到,被告回答活學活用,同意可以用其他布固定傷肢,同意當時自己也有繃帶,但續指繃帶係用嚟磅傷口,但唔會攞嚟作固定傷肢,好浪費,當然如果無晒梗係可以咁用。
▶️黑色幼繩
被告解釋係同索帶差唔多時候約2230後拎的,同意此項物品較容易吊起傷肢,不需要博長,但不同意控方所指因此索帶便不是作醫療用途,亦不同意指有其他醫療物品幫助。
控方質疑索帶和黑色幼繩係參與暴動,綁起水馬之用。
▶️哮喘藥
被告指自己小時候有哮喘但無點復發,帶哮喘藥是以防催淚氣體引發。控方問是否知道警方經常使用催淚氣體,有否擔心影響自己安全,被告同意。控方質疑有無諗過去理大會有此危險,被告回答因此自己戴有full face 防毒面罩和藥物,並指有能力保護自己,急救亦係自己之後想做嘅工作,何樂而不為。
▶️被告形容急救員角色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傷病者人數不能確認,但認為自己能處理傷口,並認為自己有用得着的地方,如果遇上嚴重情況會叫白車,希望別人不要認為自己所做的微不足道。被告繼而指出不要輕視微小傷口,因為可以惡化得好嚴重。
▶️ 急救工作 = 參與暴動?
🗣林官問控方立場是否指自身安全大於拯救工作。控方指出此情況會向被告指出他在參與暴動,即使真正的急救員都不應前往,警方有呼籲不要前往,內裏的人如需協助可以尋求正統方法。
🗣林官續問係咪指如果情況嚴重,急救員不應前往。控方同意,並指有不同案例檢控急救員暴動。林官指明白控方有廣泛經驗,但質疑這樣案例引入是否合適。
控方解釋即使係急救員都不應該前往,警察有講要離開校園,並指出相關急救工作應交俾有關當局處理。
被告認為控方所指不安全之定義太廣泛,如控方所說,世界便不需要有醫生。續指出自己聽完呼籲後知道理大內可以有很多非示威者人士,認為自己能夠協助救援並勸喻離開,指出不應完全顧及自己安全,既然有能力便扶危濟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下午內容 ]
📌傳D12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和嫲嫲同住。每星期會和家人親戚聚一次食飯,通常在周日。被告2019中六畢業,2021運動教練高級文憑畢業,2022年初做健身教練。
2019 畢業後在長沙灣一餐廳番工,至8-9月轉工至石離一間餐廳(至11月?) - 其工作時間為1700-2100。被告2019 年11 月要番學,同月11日停課
被告2019.6月頭曾參與一次有不反之反修例和平集會,之後無再參與,因暑假要在長沙灣餐廳番工,而9月開學之後亦無時間。
▶️中學同學相約被告 入理大靜坐
11月17日 09:xx 起身,有一中學同學(下稱中同 - 中4認識平時一齊玩)早上從telegram 傳一消息俾自己,指希望入poly靜坐,約1-2小時(被告指當時中同有提及地點但當時自己不確定)以和平手法表達意見,令警方不會封鎖校園。續指中大衝突中很多傷亡,不希望今次同中大一樣。被告指自己也是大專生,不希望有暴力情況令學校圍封。彼此預計靜坐,呼籲暴力示威者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
被告當時認為對方意見幾好,但需睇清況和成效,續指晚上9點有約家人食飯(每星期一次聚會),所以當日預17-18 :00離開,有告知對方,對方指也會同時間和自己一齊走。
▶️出發理大 + Y core 進入
二人彼此相約於10:30 葵涌光輝圍公園等, 因是彼此中間位。10:30 2人到光輝圍公園 ,喺附近一餐廳食早餐。約11:30 二人答的士到poly 附近,在何文由落車位置見殯儀館。
中同帶自己先行一條樓梯再經一條隧道入poly。此階段約12:00。被告以往無入過poly, 當時不知入口,後知從y core入,當時見只有1-2人,行來行去,好靜。中同帶自己由育材道行至va,約行了15分鐘,當時周圍環境無咩人。
▶️準備靜坐 及其衣着
之後入va行上樓梯,見有1x人似從袋中執嘢,約幾十袋,無見有人靜坐,但認為該些人似預備靜坐,中同有問他們,對方確認係靜坐。
被告同中同一齊幫手預備靜坐,該些人叫被告2人幫手整理地下,並俾報紙幫手鋪地。被告當時有睇該些人的袋中係乜,見有文宣紙類物,文具,急救用品,大聲公,漲蓬,零食,衣物。續指靜坐d人淨係從袋中拎所需之物出來,不知物品屬於何人。
後來預備好便開始,有人以大聲公講唔好出去同警察打過,會好似中大。(被告/大聲工人士?)續指無人會希望有一日不能進出校園。
被告指靜坐人數約1x人。有路過黑色衫人士,反光衣/其他正常打扮人士注足聽,記憶無人有反應。被告靜坐之衣着:深色tee,黑短褲,背囊 - 內有一枝水,鎖匙和銀包
約13:15靜坐人士叫被告和中同幫手把袋搬入房,約有多2人一起搬,估係想多d地方坐整齊d,搬左5分鐘,及後再叫被告和中同把袋中物品分類,執左大半個鐘,二入彼此感累便在體育館休息,此階段約1430,館內有分散約30人。
▶️體育館-> canteen -> 靜坐處聽到靜坐人士和黑衫人爭執
二人有拎地蓆坐在上休息,期間有睇手機和一齊打皇者榮耀(線上遊戲),休息45min 後二人便去了對面canteen諗住買野食,叫完野食先發現不用付款,當時飯堂約1x-20 人,什麼衣着人士也有。
食飯時有睇到canteen 電視,直播住a core 外圍衝突。食左45分鐘,約1630,後想返回靜坐處,行到附近聽到好嘈,見靜坐處有4黑色衫裝備人士和靜坐區人士嘈,指靜坐人士坐喺度幾耐都無用,應該要出去打過。靜坐人士指要打到幾時,會搞到中大禁,何不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
1x分鐘後,無共識,有裝嘅人走咗。被告認為應用和平手法,覺得佢地激進,唔聽人諗法。
▶️被告遺失電話+ 尋覓失敗+打算回家
當時 17:xx ,2人打算都走,被告諗住拎電話出嚟但發現唔見左,認為是在飯堂遺失,中同陪自己去canteen 搵,有用中同電話打俾被告電話,通但無聽到電話響,估震機。
二人在canteen搵左10分鐘,後在體育館搵左5-10分鐘,後再在靜坐位置搵左5分鐘,終不死心再去canteen 搵,當時見canteen 電視直播時間約1730,內容都係影住a core外圍,見有對峙。被告有打算繼續搵,但中同話認為應該搵唔到不如離開先,叫去尖沙咀地鐵站番屋企。中同帶自己到平台位置行至a core樓梯前。
- 此階段至被捕,曾嘗試離開POLY 4次 -
▶️首次嘗試離開Poly - A core -
二人到達a core 樓梯頂時間約17:50。當時兩邊有水馬,只有2-3身位出口,出口處有人,望落梯之視野受阻,聽到周圍好嘈,有磚地落地聲,嗅到剌鼻味(事後知tg 味),周圍好多人。
二人成功出去,行樓梯落去見有雜物,行至外面行人路位置,旁邊有巴士站,當時見兩條車路有50人以上和警方對峙中,水炮車射水中。
中同想從科學館道離開行往尖沙咀地鐵站,但被告表示害怕,解釋指無親身見此場面,而科學館道也有示威者在。便叫中同往其他出口,亦唔想穿過暢運道示威者。
約18:30,中同想試照行但知自己驚,就行番上樓梯搵弟2d 出口。中同有睇電話搵出口,打算去火車橋。
▶️第二次嘗試離開理大 - 紅火橋
約1845到紅火橋距離6-7米(?)見近理大之出口被枱,木板,壁報板堵塞。二人無嘗試穿過,無其他人跟二人前往此出口,見有人經過出口位置但無停留,亦無見有人嘗試從此出口出。二人有問路人,獲告知不清楚邊到可以走到。二人逗留了少於5分鐘,中同指去返進來之入口,即y core
▶️第三次嘗試離開理大 - Y core
二人返回va 經育材道往y core 出入口,到y core近19:00。見一班約2x多人黑衫為主人士,有見戴頭盔,在隧道外,似搬跟野去隧道方向,當時被告和他們距離約(2-5米/25米?),亦見隧道口有堵塞。
見狀無打算要迫出去,有聽到該批人指想守住y core, 被告指自己乜都無(衣着和上指一樣,另指袋有掛黑鴨嘴帽),對方有裝備,續指彼此理念不同怕有爭執,自己認為要和平表達,認為對方係想以暴力手法。二人和該批人士彼此無溝通。此階段站了3-x分鐘
中同指行科學館係可行,想再試,離開隧道口約19:05-10
▶️第四次嘗試離開理大 - A core (此階段戴上頭套+中同失散)
二人返va 往平台再行去a core約19:20-25到百步梯前,被告知a core有剌鼻味,在前往a core 途中在canteen 物資站想拎口罩,但搵唔到,便於衣物物資中尋獲到一似是圍巾的東西,諗住頂住先,去到平台先知係頭套。
被告在近core f(認為此處5分鐘內就到core a )便戴上頭套,只蓋上嘴鼻。被告和中同前往時無人跟隨。此階段約19:30
見a core水馬位置有tg 味,有2x黑衫人士,部分有裝備包括頭盔,有反光衣,分佈在附近。中同知自己驚,提議自己先試科學館道走是否可行,如可行會返回,叫自己在水馬位置等。被告由見中同出了水馬至自己被捕無再見到中同。此階段約1945
▶️等中同期間於a core受傷
被告等了10分鐘,突然很多人由外湧入百步梯水馬出入口,估從樓梯下上來的,被告當時面向他們,記得有一穿雨衣人士撞到自己,自己繼而被kick 到向後跌,左膊落地,撞到頭左邊耳仔位,感痛楚不能集中,當時無留意有無出血。及後一反光衣人士扶起自己到一(紅磚牆?)位置,不認識對方,估計為急救員。
當時被告坐喺度,對方問有無唔舒服並告知自己頭左近耳有留血,續替自己治療,拿了紗布㯲住傷口。被告當時戴住的頭套被急救員除下,但依然套在頸。被告同該人講想等朋友,該人指有需要可去急救站,說罷便離開,被告當時不知急救站位置,無諗住問因想等中同。
該人離開了後約10 分鐘,被告還感頭痛難集中。有1普通人士問被告要否去急救站,被告指不想去因為想等中同,自己無記中同電話號碼,怕中同搵唔到自己。
▶️體育館遇上三人
被告續表示想去體育館,因早前和中同去過體育館 ,估如果中同搵唔到自己都會去體育館 搵。該人扶自己到va,到體育館約20:05-10。有借該人電話打俾姐姐2次,不通。當時體育館內有2x人分散坐着休息,有睇電話,見他們有講出面情況並指走唔到啦,好似好亂等內容 。
被告有問他們邊到可以走,對方答宜家都唔知,續指見到出面禁,最好留一晚,認為可能警察示威者會散。
被告當時打算先休息,因不敢出去。休息時約2100。訓左半夜有醒,出去canteen 見電視直播顯示時間為22:30,睇左約10分鐘,畫面顯示a core 有對峙。被告忙記此階當時canteen 還有否運作。
除電視外,有問飯堂陌生人外界情況和有無得走,獲告知宜家更加無得走,指警方封鎖左校園,宜家出會被視為暴動,建議留在校內。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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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午內容 ]
📌傳D12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和嫲嫲同住。每星期會和家人親戚聚一次食飯,通常在周日。被告2019中六畢業,2021運動教練高級文憑畢業,2022年初做健身教練。
2019 畢業後在長沙灣一餐廳番工,至8-9月轉工至石離一間餐廳(至11月?) - 其工作時間為1700-2100。被告2019 年11 月要番學,同月11日停課
被告2019.6月頭曾參與一次有不反之反修例和平集會,之後無再參與,因暑假要在長沙灣餐廳番工,而9月開學之後亦無時間。
▶️中學同學相約被告 入理大靜坐
11月17日 09:xx 起身,有一中學同學(下稱中同 - 中4認識平時一齊玩)早上從telegram 傳一消息俾自己,指希望入poly靜坐,約1-2小時(被告指當時中同有提及地點但當時自己不確定)以和平手法表達意見,令警方不會封鎖校園。續指中大衝突中很多傷亡,不希望今次同中大一樣。被告指自己也是大專生,不希望有暴力情況令學校圍封。彼此預計靜坐,呼籲暴力示威者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
被告當時認為對方意見幾好,但需睇清況和成效,續指晚上9點有約家人食飯(每星期一次聚會),所以當日預17-18 :00離開,有告知對方,對方指也會同時間和自己一齊走。
▶️出發理大 + Y core 進入
二人彼此相約於10:30 葵涌光輝圍公園等, 因是彼此中間位。10:30 2人到光輝圍公園 ,喺附近一餐廳食早餐。約11:30 二人答的士到poly 附近,在何文由落車位置見殯儀館。
中同帶自己先行一條樓梯再經一條隧道入poly。此階段約12:00。被告以往無入過poly, 當時不知入口,後知從y core入,當時見只有1-2人,行來行去,好靜。中同帶自己由育材道行至va,約行了15分鐘,當時周圍環境無咩人。
▶️準備靜坐 及其衣着
之後入va行上樓梯,見有1x人似從袋中執嘢,約幾十袋,無見有人靜坐,但認為該些人似預備靜坐,中同有問他們,對方確認係靜坐。
被告同中同一齊幫手預備靜坐,該些人叫被告2人幫手整理地下,並俾報紙幫手鋪地。被告當時有睇該些人的袋中係乜,見有文宣紙類物,文具,急救用品,大聲公,漲蓬,零食,衣物。續指靜坐d人淨係從袋中拎所需之物出來,不知物品屬於何人。
後來預備好便開始,有人以大聲公講唔好出去同警察打過,會好似中大。(被告/大聲工人士?)續指無人會希望有一日不能進出校園。
被告指靜坐人數約1x人。有路過黑色衫人士,反光衣/其他正常打扮人士注足聽,記憶無人有反應。被告靜坐之衣着:深色tee,黑短褲,背囊 - 內有一枝水,鎖匙和銀包
約13:15靜坐人士叫被告和中同幫手把袋搬入房,約有多2人一起搬,估係想多d地方坐整齊d,搬左5分鐘,及後再叫被告和中同把袋中物品分類,執左大半個鐘,二入彼此感累便在體育館休息,此階段約1430,館內有分散約30人。
▶️體育館-> canteen -> 靜坐處聽到靜坐人士和黑衫人爭執
二人有拎地蓆坐在上休息,期間有睇手機和一齊打皇者榮耀(線上遊戲),休息45min 後二人便去了對面canteen諗住買野食,叫完野食先發現不用付款,當時飯堂約1x-20 人,什麼衣着人士也有。
食飯時有睇到canteen 電視,直播住a core 外圍衝突。食左45分鐘,約1630,後想返回靜坐處,行到附近聽到好嘈,見靜坐處有4黑色衫裝備人士和靜坐區人士嘈,指靜坐人士坐喺度幾耐都無用,應該要出去打過。靜坐人士指要打到幾時,會搞到中大禁,何不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
1x分鐘後,無共識,有裝嘅人走咗。被告認為應用和平手法,覺得佢地激進,唔聽人諗法。
▶️被告遺失電話+ 尋覓失敗+打算回家
當時 17:xx ,2人打算都走,被告諗住拎電話出嚟但發現唔見左,認為是在飯堂遺失,中同陪自己去canteen 搵,有用中同電話打俾被告電話,通但無聽到電話響,估震機。
二人在canteen搵左10分鐘,後在體育館搵左5-10分鐘,後再在靜坐位置搵左5分鐘,終不死心再去canteen 搵,當時見canteen 電視直播時間約1730,內容都係影住a core外圍,見有對峙。被告有打算繼續搵,但中同話認為應該搵唔到不如離開先,叫去尖沙咀地鐵站番屋企。中同帶自己到平台位置行至a core樓梯前。
- 此階段至被捕,曾嘗試離開POLY 4次 -
▶️首次嘗試離開Poly - A core -
二人到達a core 樓梯頂時間約17:50。當時兩邊有水馬,只有2-3身位出口,出口處有人,望落梯之視野受阻,聽到周圍好嘈,有磚地落地聲,嗅到剌鼻味(事後知tg 味),周圍好多人。
二人成功出去,行樓梯落去見有雜物,行至外面行人路位置,旁邊有巴士站,當時見兩條車路有50人以上和警方對峙中,水炮車射水中。
中同想從科學館道離開行往尖沙咀地鐵站,但被告表示害怕,解釋指無親身見此場面,而科學館道也有示威者在。便叫中同往其他出口,亦唔想穿過暢運道示威者。
約18:30,中同想試照行但知自己驚,就行番上樓梯搵弟2d 出口。中同有睇電話搵出口,打算去火車橋。
▶️第二次嘗試離開理大 - 紅火橋
約1845到紅火橋距離6-7米(?)見近理大之出口被枱,木板,壁報板堵塞。二人無嘗試穿過,無其他人跟二人前往此出口,見有人經過出口位置但無停留,亦無見有人嘗試從此出口出。二人有問路人,獲告知不清楚邊到可以走到。二人逗留了少於5分鐘,中同指去返進來之入口,即y core
▶️第三次嘗試離開理大 - Y core
二人返回va 經育材道往y core 出入口,到y core近19:00。見一班約2x多人黑衫為主人士,有見戴頭盔,在隧道外,似搬跟野去隧道方向,當時被告和他們距離約(2-5米/25米?),亦見隧道口有堵塞。
見狀無打算要迫出去,有聽到該批人指想守住y core, 被告指自己乜都無(衣着和上指一樣,另指袋有掛黑鴨嘴帽),對方有裝備,續指彼此理念不同怕有爭執,自己認為要和平表達,認為對方係想以暴力手法。二人和該批人士彼此無溝通。此階段站了3-x分鐘
中同指行科學館係可行,想再試,離開隧道口約19:05-10
▶️第四次嘗試離開理大 - A core (此階段戴上頭套+中同失散)
二人返va 往平台再行去a core約19:20-25到百步梯前,被告知a core有剌鼻味,在前往a core 途中在canteen 物資站想拎口罩,但搵唔到,便於衣物物資中尋獲到一似是圍巾的東西,諗住頂住先,去到平台先知係頭套。
被告在近core f(認為此處5分鐘內就到core a )便戴上頭套,只蓋上嘴鼻。被告和中同前往時無人跟隨。此階段約19:30
見a core水馬位置有tg 味,有2x黑衫人士,部分有裝備包括頭盔,有反光衣,分佈在附近。中同知自己驚,提議自己先試科學館道走是否可行,如可行會返回,叫自己在水馬位置等。被告由見中同出了水馬至自己被捕無再見到中同。此階段約1945
▶️等中同期間於a core受傷
被告等了10分鐘,突然很多人由外湧入百步梯水馬出入口,估從樓梯下上來的,被告當時面向他們,記得有一穿雨衣人士撞到自己,自己繼而被kick 到向後跌,左膊落地,撞到頭左邊耳仔位,感痛楚不能集中,當時無留意有無出血。及後一反光衣人士扶起自己到一(紅磚牆?)位置,不認識對方,估計為急救員。
當時被告坐喺度,對方問有無唔舒服並告知自己頭左近耳有留血,續替自己治療,拿了紗布㯲住傷口。被告當時戴住的頭套被急救員除下,但依然套在頸。被告同該人講想等朋友,該人指有需要可去急救站,說罷便離開,被告當時不知急救站位置,無諗住問因想等中同。
該人離開了後約10 分鐘,被告還感頭痛難集中。有1普通人士問被告要否去急救站,被告指不想去因為想等中同,自己無記中同電話號碼,怕中同搵唔到自己。
▶️體育館遇上三人
被告續表示想去體育館,因早前和中同去過體育館 ,估如果中同搵唔到自己都會去體育館 搵。該人扶自己到va,到體育館約20:05-10。有借該人電話打俾姐姐2次,不通。當時體育館內有2x人分散坐着休息,有睇電話,見他們有講出面情況並指走唔到啦,好似好亂等內容 。
被告有問他們邊到可以走,對方答宜家都唔知,續指見到出面禁,最好留一晚,認為可能警察示威者會散。
被告當時打算先休息,因不敢出去。休息時約2100。訓左半夜有醒,出去canteen 見電視直播顯示時間為22:30,睇左約10分鐘,畫面顯示a core 有對峙。被告忙記此階當時canteen 還有否運作。
除電視外,有問飯堂陌生人外界情況和有無得走,獲告知宜家更加無得走,指警方封鎖左校園,宜家出會被視為暴動,建議留在校內。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午內容 ]
📌傳D12作供
D12盤問完,詳情: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3633-10-27
- 無覆問 -
明日開始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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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內容 ]
📌傳D12作供
D12盤問完,詳情: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3633-10-27
- 無覆問 -
明日開始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Telegraph
#1118POLY #Trial [36/33]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主問完
(詳情後補)
控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申請明早才開始盤問,預計半日。
林官呼籲各大狀今日有時間整理下,有甩漏可明天處理。
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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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主問完
(詳情後補)
控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申請明早才開始盤問,預計半日。
林官呼籲各大狀今日有時間整理下,有甩漏可明天處理。
明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7/33]
🖇️ 非即時,補回9月6日上午審訊內容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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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已滿22歲。現時任兼職搬運。案件開審前在日式遊戲機中心任職主管,因審訊時間長,沒有足夠假期,故辭去長工。
案發當時在浸會大學修讀與媒體有關的科目四年級。最終有順利畢業。
(隱去部份涉及被告私隱內容)
▶️計劃接女友收工
2019年11月17日下午約兩點起身,當日約了時任女友在灣仔的餐廳接她收工。因當時大家都在學,只能在星期六日才有時間返兼職,故此即使當日是禮拜日,女友仍需返工。
當日女友六點收工,計劃由紅磡家出發沿漆咸道北往Y core旁行人隧道進入理大校園,沿育材道去尖東搭船去灣仔。
🗣林官問咩方向。被告確認沿Acore 向尖東方向。林再問係打算還是確實路線。被告指打算,因一向都會根據這條路線出尖東。林官提醒地點時間講詳細少少,逐步嚟。
辯方續問打算經A core如何往灣仔。被告稱打算穿過科學館道直行去天星碼頭搭船過灣仔。
🗣林官問女友在灣仔哪一後街道,並供地圖讓被告翻閱。被告確認是駱克道A1出口右邊範圍。自己以往不是搭地鐵,一向都有搭船。以往都有接過女友。
林官再問由家至灣仔需時。被告指由紅磡家穿過家維邨入蕪湖街行上漆咸道北入行人隧道入育才道,需時二十分鐘。
穿過理大後去搭船都係步行。 因為行會快過搭巴士,要等車又會塞車。
林官問船期班次。被告答大概8分鐘。林官指是班次相隔不是航程。被告指沒有細心留意,相信是十分鐘內。而落船行去女友的工作地點約15分鐘。
▶️當日衣著
當日下午兩點起身,簡單梳洗及食少少野後,接近五時起程,預一小時路程。
當日出門穿黑色Tee,與女友去韓國旅行時買的黑褲,黑色Vans鞋及背囊。 背囊裡有學生8達通、風褸、返工替換用的白Tee。返工用的手套及頸套、用過的口罩。 被告平時沒有整理背囊習慣。
當時讀書時期會兼職倉務員炒散。當時在青衣的物流中心工作,要處理木架,內地落來的貨物都大塵及較重,需要戴防滑手套搬及配戴防花粉口罩。
🗣林官問番多長時間。被告答斷斷續續都有3個月。確認由始至終都係同一家物港公司,位於青衣航運路。
頸套則因為返工初期,覺得戴口罩會勒到耳仔痛,故此轉用頸套。
被告當時有一部iPhone手機及有戴眼鏡,但案發時遺失。
辯方邀請被告看證物,一張印有被告樣貌的個人8達通,確認相中人有戴眼鏡。
▶️與女友背景
於2018年10月認識,當時修讀同一課程。其後發展成情侶,案發後就分手。
▶️當日行程
當日下午五時出門,用了二十多分鐘入Y core。接近1730時進入理大。沿途見不到不尋常事件,如示威破壞。
入到Y core收到女友whatsapp,指有同事無法返工,需要加班至夜晚九點。由於當時已在理大附近,因九點再去接女友,不想回家,因來回會花多一倍時間,便想找個地方消磨時間。
🗣林官問當時具體位置。被告答出了行人隧道在育才道,正準備入Y core。
問由由Y core 行去A需時。被告指正常步速十分鐘內,約6至10分鐘。
▶️學校FYP
當日打算接完女友便與女友商討是否更改FYP題目。
辯方呈上證物列表,為Hons project 年中報告,問及"COPO learning out come"何解。被告解釋指報告會否將應用課程學習到知識。 當時想做一本雜誌,由資料搜集、找訪問者、排版及出版都需要負責。
當時與女友同組,早在2019年6月便要交組員名,2019年110年要有第一份progress report。FYP題目與寵物善終有關,上網搵到兩間公司做訪問,曾有whatsapp及致電。初期得到的回覆都是等待安排。十月交完報告及匯報,導師指我們進度慢,我再搵兩間公司,但已經沒有回覆。
當時有想過轉題目,但又會扣分,但不轉題目又無法繼續。
案發當日見有時間,又看到Instagram storie,見到理大相關消息,即時有新想法。因行入理大後,見不到示威者和警對峙。想在理大兜個圈再與網上消息對出下,睇下有冇新想法。 。
🗣林官關注當時收到whatsapl的位置。被告指當時在育才道近Y core。見有時間就拍攝與社會事件照片,主要想對比網上消息與現實有何分別。研究下網上會不會用情緒勒索的方式。
▶️理大內的觀察
辯方問被告有否實行。被告指當時行到一棟大樓,見飯堂仍運作中。當時仍未知係VA core,直至見到平面圖才知。 因為平時不會入理工,一向都只係經育才道穿過理大。
🗣林官問被告一年有幾多次進入理大。被告指廿多次。有時約朋友在尖東聚餐也是這條路線。
飯堂:
當日約1800時,飯堂仍運作。入到去影相,認為裏面被畫分兩區,一區與正常餐廳無異,有人食飯中,他們穿著通便服及印有急救與記者的反光衣。另一區台上放有零食、衣物等物品,雖然物資多,但有標示。 見不到有收銀,認為物資是供有需要的人使用。在飯堂逗留30分鐘,影完相便離開。
因現場與網上消息太不同,現場平靜,有人排隊攞飯,與餐廳無異。使用手機筆記記低所見所聞,留待與女友商討轉題目方向。
飯堂門口附近有孫中山像,被人惡搞,見戴上頭盔,護目鏡。覺得幾罕見,所以影低。
體育館:
之後行左去十米內VS core的體育館, 入面見到好多軟墊,多人在內休息。 見幾繽紛,他們都穿不同衫衣物。 自己則沒有入去,因為離遠影相更特別。
活動中心:
大概六點幾,去室內的活動中心,入去望似年宵,堆滿台。 最後有入去,見與飯堂差不多。台上放衫褲鞋襪袋、繃有紗布醫療物品、地盤頭盔、眼罩、防毒面罩、也有工業用口罩及。見唔到收銀,似讓有需要的人取用。自己則沒有取用,因為影完相便去接女友。當時也有記低想法,覺得似年宵。
紅火橋:
約1900時,上左平台影多少少相,再行去A1出口,即紅火橋附近。見出口幾十人聚集,見橋中間位雜物堆到好高,有少少火光,自己冇行到好近。亦有影相作參考,見冇特別,就沿有有蓋行人通道去尖東橋,即D core.
🗣林問係搵路還是看情況。被告答看情況。
尖東橋
接近1900,見與紅火橋差不多,有幾大人聚集,有雜物。留在現場幾三四分鐘,見到黑衫人企在橋口
A Core
約2000時,見時間差不多,便往A core百步梯準備去接女友。A core平台位,有數十人在玩手機,有人坐住,成個畫面好嘈雜。 他們主要以深色衣物為主。 沒有行近,因為要接女友。
▶️第一次離開理大
之後落到百步梯底,接近噴水池,當時沒有衝突。 再行前見漆咸道南與暢運交界有衝突,見有示威者與警察對峙,有水炮車與刺鼻的氣味。直望科學館道見有幾十人聚集,但沒有警察,科學館道地下兩旁都沒有雜物,只係對出馬路有雜物與磚塊。
觀察到科學館道聚集的人想參與大十未字的衝突,害怕被牽涉在內,所以走入校園,覺得會安全。
其後見八點幾,都趕不到接女友,叫她回家再作打算。想沿原路Y core出口,再搭車搵女友。
▶️嘗試Y Core離開
約2030時,有走去Y core,在平台上去體育館的樓梯,因為剛剛無事發生,覺得可以行。 在VA core落地下往Y core出入口。
其後見到暢通無阻的Y core變到好多雜物,及幾十人看守門口。 他們穿深色衣物,戴頭盔。當時心諗,死啦,點解多左咁多人,所以不敢貿貿然接近。
之後返回VA core,攞電話睇咩情況。約2100時,搵到一個很少人的地方坐底攞電話google。
之後女友收工來電,傾左電話。我就話係理工,佢問點解係理大,解釋咁岩經過 接佢收工。但見有時間淨 就影多d相 再傾傾fyp,為初步構思。
同佢講,入黎既出口出唔番,但叫佢唔好擔心,會搵到出, 叫佢休息,因為知佢番左成日工。傾了三十分鐘後便收線,約2130時。
其後上網見警方消息,指Y core可供人離開。 便落地面,觀察是否開了比人走。
見到出口情況同早前差不多 再雜物塞住 有人聚集,有6,7人想離開。他們穿便服,非聚集人群。
🗣經林官提醒,被告確為是行人隧道出入口。
該批離開的人折返,之後搵穿便服的人問。他們表示唔洗再行過去,隨道有雜物塞住 ,唔好再行過去。當時自己在校園內近育才道的一邊。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7/33]
🖇️ 非即時,補回9月6日上午審訊內容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蒙面議題
林官指蒙面法規定只要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使用蒙面物品便會干犯此罪。即使被告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但身處現場配戴蒙面物品而欠缺合理辯解,便會觸犯蒙面罪。林官呼籲各大律師花多點時間思考。提醒此案有數位被告同被控蒙面法。
📌傳D13作供
🔸D13辯方主問
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已滿22歲。現時任兼職搬運。案件開審前在日式遊戲機中心任職主管,因審訊時間長,沒有足夠假期,故辭去長工。
案發當時在浸會大學修讀與媒體有關的科目四年級。最終有順利畢業。
(隱去部份涉及被告私隱內容)
▶️計劃接女友收工
2019年11月17日下午約兩點起身,當日約了時任女友在灣仔的餐廳接她收工。因當時大家都在學,只能在星期六日才有時間返兼職,故此即使當日是禮拜日,女友仍需返工。
當日女友六點收工,計劃由紅磡家出發沿漆咸道北往Y core旁行人隧道進入理大校園,沿育材道去尖東搭船去灣仔。
🗣林官問咩方向。被告確認沿Acore 向尖東方向。林再問係打算還是確實路線。被告指打算,因一向都會根據這條路線出尖東。林官提醒地點時間講詳細少少,逐步嚟。
辯方續問打算經A core如何往灣仔。被告稱打算穿過科學館道直行去天星碼頭搭船過灣仔。
🗣林官問女友在灣仔哪一後街道,並供地圖讓被告翻閱。被告確認是駱克道A1出口右邊範圍。自己以往不是搭地鐵,一向都有搭船。以往都有接過女友。
林官再問由家至灣仔需時。被告指由紅磡家穿過家維邨入蕪湖街行上漆咸道北入行人隧道入育才道,需時二十分鐘。
穿過理大後去搭船都係步行。 因為行會快過搭巴士,要等車又會塞車。
林官問船期班次。被告答大概8分鐘。林官指是班次相隔不是航程。被告指沒有細心留意,相信是十分鐘內。而落船行去女友的工作地點約15分鐘。
▶️當日衣著
當日下午兩點起身,簡單梳洗及食少少野後,接近五時起程,預一小時路程。
當日出門穿黑色Tee,與女友去韓國旅行時買的黑褲,黑色Vans鞋及背囊。 背囊裡有學生8達通、風褸、返工替換用的白Tee。返工用的手套及頸套、用過的口罩。 被告平時沒有整理背囊習慣。
當時讀書時期會兼職倉務員炒散。當時在青衣的物流中心工作,要處理木架,內地落來的貨物都大塵及較重,需要戴防滑手套搬及配戴防花粉口罩。
🗣林官問番多長時間。被告答斷斷續續都有3個月。確認由始至終都係同一家物港公司,位於青衣航運路。
頸套則因為返工初期,覺得戴口罩會勒到耳仔痛,故此轉用頸套。
被告當時有一部iPhone手機及有戴眼鏡,但案發時遺失。
辯方邀請被告看證物,一張印有被告樣貌的個人8達通,確認相中人有戴眼鏡。
▶️與女友背景
於2018年10月認識,當時修讀同一課程。其後發展成情侶,案發後就分手。
▶️當日行程
當日下午五時出門,用了二十多分鐘入Y core。接近1730時進入理大。沿途見不到不尋常事件,如示威破壞。
入到Y core收到女友whatsapp,指有同事無法返工,需要加班至夜晚九點。由於當時已在理大附近,因九點再去接女友,不想回家,因來回會花多一倍時間,便想找個地方消磨時間。
🗣林官問當時具體位置。被告答出了行人隧道在育才道,正準備入Y core。
問由由Y core 行去A需時。被告指正常步速十分鐘內,約6至10分鐘。
▶️學校FYP
當日打算接完女友便與女友商討是否更改FYP題目。
辯方呈上證物列表,為Hons project 年中報告,問及"COPO learning out come"何解。被告解釋指報告會否將應用課程學習到知識。 當時想做一本雜誌,由資料搜集、找訪問者、排版及出版都需要負責。
當時與女友同組,早在2019年6月便要交組員名,2019年110年要有第一份progress report。FYP題目與寵物善終有關,上網搵到兩間公司做訪問,曾有whatsapp及致電。初期得到的回覆都是等待安排。十月交完報告及匯報,導師指我們進度慢,我再搵兩間公司,但已經沒有回覆。
當時有想過轉題目,但又會扣分,但不轉題目又無法繼續。
案發當日見有時間,又看到Instagram storie,見到理大相關消息,即時有新想法。因行入理大後,見不到示威者和警對峙。想在理大兜個圈再與網上消息對出下,睇下有冇新想法。 。
🗣林官關注當時收到whatsapl的位置。被告指當時在育才道近Y core。見有時間就拍攝與社會事件照片,主要想對比網上消息與現實有何分別。研究下網上會不會用情緒勒索的方式。
▶️理大內的觀察
辯方問被告有否實行。被告指當時行到一棟大樓,見飯堂仍運作中。當時仍未知係VA core,直至見到平面圖才知。 因為平時不會入理工,一向都只係經育才道穿過理大。
🗣林官問被告一年有幾多次進入理大。被告指廿多次。有時約朋友在尖東聚餐也是這條路線。
飯堂:
當日約1800時,飯堂仍運作。入到去影相,認為裏面被畫分兩區,一區與正常餐廳無異,有人食飯中,他們穿著通便服及印有急救與記者的反光衣。另一區台上放有零食、衣物等物品,雖然物資多,但有標示。 見不到有收銀,認為物資是供有需要的人使用。在飯堂逗留30分鐘,影完相便離開。
因現場與網上消息太不同,現場平靜,有人排隊攞飯,與餐廳無異。使用手機筆記記低所見所聞,留待與女友商討轉題目方向。
飯堂門口附近有孫中山像,被人惡搞,見戴上頭盔,護目鏡。覺得幾罕見,所以影低。
體育館:
之後行左去十米內VS core的體育館, 入面見到好多軟墊,多人在內休息。 見幾繽紛,他們都穿不同衫衣物。 自己則沒有入去,因為離遠影相更特別。
活動中心:
大概六點幾,去室內的活動中心,入去望似年宵,堆滿台。 最後有入去,見與飯堂差不多。台上放衫褲鞋襪袋、繃有紗布醫療物品、地盤頭盔、眼罩、防毒面罩、也有工業用口罩及。見唔到收銀,似讓有需要的人取用。自己則沒有取用,因為影完相便去接女友。當時也有記低想法,覺得似年宵。
紅火橋:
約1900時,上左平台影多少少相,再行去A1出口,即紅火橋附近。見出口幾十人聚集,見橋中間位雜物堆到好高,有少少火光,自己冇行到好近。亦有影相作參考,見冇特別,就沿有有蓋行人通道去尖東橋,即D core.
🗣林問係搵路還是看情況。被告答看情況。
尖東橋
接近1900,見與紅火橋差不多,有幾大人聚集,有雜物。留在現場幾三四分鐘,見到黑衫人企在橋口
A Core
約2000時,見時間差不多,便往A core百步梯準備去接女友。A core平台位,有數十人在玩手機,有人坐住,成個畫面好嘈雜。 他們主要以深色衣物為主。 沒有行近,因為要接女友。
▶️第一次離開理大
之後落到百步梯底,接近噴水池,當時沒有衝突。 再行前見漆咸道南與暢運交界有衝突,見有示威者與警察對峙,有水炮車與刺鼻的氣味。直望科學館道見有幾十人聚集,但沒有警察,科學館道地下兩旁都沒有雜物,只係對出馬路有雜物與磚塊。
觀察到科學館道聚集的人想參與大十未字的衝突,害怕被牽涉在內,所以走入校園,覺得會安全。
其後見八點幾,都趕不到接女友,叫她回家再作打算。想沿原路Y core出口,再搭車搵女友。
▶️嘗試Y Core離開
約2030時,有走去Y core,在平台上去體育館的樓梯,因為剛剛無事發生,覺得可以行。 在VA core落地下往Y core出入口。
其後見到暢通無阻的Y core變到好多雜物,及幾十人看守門口。 他們穿深色衣物,戴頭盔。當時心諗,死啦,點解多左咁多人,所以不敢貿貿然接近。
之後返回VA core,攞電話睇咩情況。約2100時,搵到一個很少人的地方坐底攞電話google。
之後女友收工來電,傾左電話。我就話係理工,佢問點解係理大,解釋咁岩經過 接佢收工。但見有時間淨 就影多d相 再傾傾fyp,為初步構思。
同佢講,入黎既出口出唔番,但叫佢唔好擔心,會搵到出, 叫佢休息,因為知佢番左成日工。傾了三十分鐘後便收線,約2130時。
其後上網見警方消息,指Y core可供人離開。 便落地面,觀察是否開了比人走。
見到出口情況同早前差不多 再雜物塞住 有人聚集,有6,7人想離開。他們穿便服,非聚集人群。
🗣經林官提醒,被告確為是行人隧道出入口。
該批離開的人折返,之後搵穿便服的人問。他們表示唔洗再行過去,隨道有雜物塞住 ,唔好再行過去。當時自己在校園內近育才道的一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審訊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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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往灣仔行程
自從與女友拍拖後便有接送女友收工的習慣,若在住所出發就會使用這條路線(按:由紅磡家步行至Y core,穿過理大,途經尖東往碼頭搭船往灣仔女友工作地點)。
控方問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指因為當時未有沙中線,由紅磡住所往何文田站再轉線較麻煩。行去何文田站與理大所需時間相近。
控續問在何文田如何轉乘。被告答需搭去油麻地轉金鐘再轉灣仔。
🗣林官問以前沒有試過這路線。 被告指有試過,不記得次數。
控方指出,由何文田搭地鐵經金鐘去灣仔需時約16分鐘。
由2019年2月與女友開始拍拖至案發日,接送過女友廿數次。若由住所出發就會搭船,相信超過十數次。近地鐵站的地區出發才會搭地鐵。
▶️FYP
現在找不到女友是因為分手,用不同方法都試過都找不到,包括上門。11月都有打過给女友。控問有冇嘗試問電訊公司取通話紀錄。被告稱沒有,至準備審訊時也沒有。因為沒有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不問電話公司是因為講大話,根本沒有女友。 被告不同意。
控續問與FYI有關問題。被告指最後有交報告並填上女友的名字。交報告不用見導師,而實體報告放置於導師辨公室外的箱內。當時沒有跟導師提過找不到女友。因為不想做到咁絕。控方指出被告此舉是欺騙校方。被告指不算,因為FYP初期女友都有就舊題目做過資料搜集。於2020年1月至2月轉與疫情相關的題目。被告確認女友沒有參與過新題目,2020年5月交報告時,因找不到女友,才填上女友名。控方指出此行為為欺騙學校。被告不同意,因女友有參與前期工作。
辯方提醒這可能涉及其他罪行。如欺詐。
🗣林官指出如果確實講到涉及何罪,的確有需要提醒被告。認為此舉最多都只是個人品格問題。
▶️兼職倉務員
2019年9月開始做兼職倉務員,中介人每半個月會結一次數,再以現金出糧。控方關注是否有相關紀錄。被告稱中介人應該會有,而物流公司就不會有紀錄,因全由中介人安排往青衣物流倉協助搬貨。因案發時遺失手機,加上要宵禁,便沒有再返倉務員。
手套頸套都是返工自費。手套是在第一次返工,中介人提醒需自備手套及安全鞋時購入。口罩是第二次,頸套則是第三次。
▶️對社會事件的關注
2019年6月至案發時,只會在Instagram的限時動態,由他人轉發的新聞截圖或影片。知雙方有衝突對峙,如水炮車、物品著火,但沒有研究衝突是否升級。見參與暴動人仕都有穿深色衣物的人,有配戴防毒面罩,沒有留意有否手套頸套面巾。
11月17日,有在Instagram 留意到有暴動發生,但沒有留意新聞。有聽過大三罷,但不清楚有何大學參與。
自己就讀的浸大十一月不知甚麼原因停課,沒有深究,也沒有與女友傾為何停課。
約2019年11月12/13日有留意過理大新聞,Instagram 見紅隧收費廣場有破壞行為。
▶️11月16日進入理大經歷
11月16日也曾穿過理大往尖東搭船去灣仔接女友。
當時進入理大留意到有雜物,即育才道有磚塊,行人路上有沙。當日同樣由A core離開理大,正門外的行車路有磚塊。都是經暢運道去科學館道,當時無特別,與平時無異。沒有留意十字路口。女友沒有反對你入理大。
控方問16號行了一次理大,為何17號也採用該路線。被告指因為16號入去都是暢通無阻,17號也照行。路程約50分鐘。
當日由紅磡住所至Y core, 沿途地面與平時無異,不覺得有破壞和有磚塊。第一次見有磚是在育才道。
▶️11月17日進入理大前
控問17號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沒有想過,加上16號可行,覺得17號也可照行。進入前沒有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同意用手機查不會浪時間。出門前也沒有檢查背囊,知道背囊一直有放手套頸套等。否認攜帶這些物品是參與理大暴動。只是認為放屋企會好易遺失。番工會忘記攜帶,故一直放在背囊。
在進入行人隧道前的階段,從Instagram得知理大正門有衝突,見到水炮車射水的相。當時自己仍身處行人隧道,沒有再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因為限時動態非即時,是數小時前的貼文,認為衝突數小時應己平息。 同意用手機查看新聞很方便。
控方再問在此階段,得知女友遲收工的消息未。 被告稱未,故此想六點接送女友。也沒有計劃返回使用其他交通方式接女友。因當時理大仍未封鎖。直至進入育材道才收到女友知會遲收工。
當時己想拍理大校園內的情況,留待與女友傾FYP更改題目事宜。因早在10月10日交第一階段報告,導師稱再找不到人訪問就會冇分。控方質疑被告10月10日後沒有去過衝突現場,又不會特別關心社會事件,為何當刻又忽然有該念頭。被告稱當時已入去,又有時間。控再指16號入去理大又沒有該念頭。被告稱16號女友準時收工。控再問早些去都得。被告指未有想過。
控方再指出去接女友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
▶️進入理大
控方問留在理大有沒有影到想要的畫面。被告指留在理大只係想兜圈及影相。亦未有想過訪問,因為當時只是初步構思,想影相找尋方向及與女友討論。當時想影校內情況與外面描述有否不同。另遇到有趣事物也會拍片。
控問被告知理大有幾個出入口。被告回答指4個。原打算都是經A core。
體育館:
去到體育館見休息的人所穿衣著不止黑色,多隻顏色都有。沒有留意他們有否配戴裝備。沒有行入去觀察,因認為沒有必要,沒有特別,在入口影較特別,呈色彩繽紛。控質疑被告目的是要研究,但又不入去。被告稱他們正在休息,沒有紀錄價值。
活動中心:
約1830進入活動中心,因飯堂與活動中心有一通道相連,直接過去就可以。入去見有衫褲鞋襪,防毒面罩,醫用口罩等物資。存量頗多。
控方指出在這階段沒有取用物品,因為知該些物品是供給人參與暴動之用。被告否認,只認為沒有需要及不知可否取用。自己也沒有從Instagram得知物資站的信息。控續問FYP不想講這項。被告稱沒有想這。
紅火橋:
去到紅火橋見有雜物及起火,當時覺得只要不繼續往前就沒有問題。加上和校園有些距離,想行前影多些相,順便入A core。 當時也有google指有人在火堆放火,唯不肯定真假。當時自已不算害怕。
在這個階段影了接近1小時,影到過千張相。控問足夠未,要離開未。被告回答差不多離開,因為都係想沿途行。
🗣林官問跟住行去邊。 被告答A core。 林指昨日主問供詞又話去尖東橋。被告指因為行人道順便會經過尖東橋。
控問明知A core有衝突,還要走過去。被告稱當時衝突已過一段時間,認為衝突不會持續太長。當時心態已想離開。
控指出網上搵料,不會浪費很多時間。被告認為網上太多fakenew,加上太多消息。
▶️A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在百步梯頂以正常步速沿樓梯落去,有些雜物,但通道夠一人經過。見有黑衫人聚集,沒有留意他們有否裝備。控方質問被告要入理大做資料搜集,為何不留意。被告指自己不會影人,只會影理大校園環境。
當時身處A core正門未越過噴水池,視線右邊望到少少漆咸道南。當時漆咸道南與暢運道見仍有衝突,水炮車射水,示威者後退。左邊無留意,只校到校園內冇衝突,亦沒有再行前。前方則沒有衝突。
控方再問為何要返回入校園。被告解釋因聞到刺鼻氣味,正前方科學館道有十數人視線望向大十字的衝突位置,似乎準備起步,作勢想走過去。其後自己沒有再行前怕自己被牽涉,選擇返回。整個階段約兩三分鐘。
控方指出被告不走係因為想留守校園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再問當時有沒有戴手套口罩或頸套。被告回答沒有。控再指既然聞到刺鼻氣味,都沒有想過在背囊取出口罩或頸套。被告指當時氣味不算濃烈。
▶️Y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其後打算經Y core出紅磡搭巴士。控方詢問Y core情況。被告指當時Y core有幾十人是聚集,大部份人穿深色衣物,部份人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及頭盔。沒有留意有否武器。
🗣林關注哪個出入口。被告指至校園Y core出入口。
控續問隧道有否完全堵塞。被告指見有雜物,未知堵塞曬。當時距離隧道約30米,逗留不足五分鐘。控方問黑衫人有否武力行為。被告沒有留意。控再問有沒有人講過不可以由該行人隧道離開。被告回答沒有。控續問為何不問黑衫人可否離開。被告稱想搞清楚先問。控反問被告早前先講過網上好多失實資訊。被告答因不知對方是甚麼人。控再問為何不走近過去。被告稱怕會如早前往紅火橋般,突然起火。
▶️返回校園
其後離開Y core返回平台。收到女友電話問為何仍在理大。控問原來女友不知你一向穿理大。被告回答女友知,當時是問我為何隔咁耐仍在理大。當時女友反能錯愕及驚㤉。 其後與她解釋轉題目商討FYP新方向。控方質問所以她知你在理大,應不會奇怪你仍在理大。被告解釋因為是一瞬間的想法。
其後手機見到警方發放消息指Y core可離開,當時約2130至2230時。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審訊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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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往灣仔行程
自從與女友拍拖後便有接送女友收工的習慣,若在住所出發就會使用這條路線(按:由紅磡家步行至Y core,穿過理大,途經尖東往碼頭搭船往灣仔女友工作地點)。
控方問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指因為當時未有沙中線,由紅磡住所往何文田站再轉線較麻煩。行去何文田站與理大所需時間相近。
控續問在何文田如何轉乘。被告答需搭去油麻地轉金鐘再轉灣仔。
🗣林官問以前沒有試過這路線。 被告指有試過,不記得次數。
控方指出,由何文田搭地鐵經金鐘去灣仔需時約16分鐘。
由2019年2月與女友開始拍拖至案發日,接送過女友廿數次。若由住所出發就會搭船,相信超過十數次。近地鐵站的地區出發才會搭地鐵。
▶️FYP
現在找不到女友是因為分手,用不同方法都試過都找不到,包括上門。11月都有打過给女友。控問有冇嘗試問電訊公司取通話紀錄。被告稱沒有,至準備審訊時也沒有。因為沒有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不問電話公司是因為講大話,根本沒有女友。 被告不同意。
控續問與FYI有關問題。被告指最後有交報告並填上女友的名字。交報告不用見導師,而實體報告放置於導師辨公室外的箱內。當時沒有跟導師提過找不到女友。因為不想做到咁絕。控方指出被告此舉是欺騙校方。被告指不算,因為FYP初期女友都有就舊題目做過資料搜集。於2020年1月至2月轉與疫情相關的題目。被告確認女友沒有參與過新題目,2020年5月交報告時,因找不到女友,才填上女友名。控方指出此行為為欺騙學校。被告不同意,因女友有參與前期工作。
辯方提醒這可能涉及其他罪行。如欺詐。
🗣林官指出如果確實講到涉及何罪,的確有需要提醒被告。認為此舉最多都只是個人品格問題。
▶️兼職倉務員
2019年9月開始做兼職倉務員,中介人每半個月會結一次數,再以現金出糧。控方關注是否有相關紀錄。被告稱中介人應該會有,而物流公司就不會有紀錄,因全由中介人安排往青衣物流倉協助搬貨。因案發時遺失手機,加上要宵禁,便沒有再返倉務員。
手套頸套都是返工自費。手套是在第一次返工,中介人提醒需自備手套及安全鞋時購入。口罩是第二次,頸套則是第三次。
▶️對社會事件的關注
2019年6月至案發時,只會在Instagram的限時動態,由他人轉發的新聞截圖或影片。知雙方有衝突對峙,如水炮車、物品著火,但沒有研究衝突是否升級。見參與暴動人仕都有穿深色衣物的人,有配戴防毒面罩,沒有留意有否手套頸套面巾。
11月17日,有在Instagram 留意到有暴動發生,但沒有留意新聞。有聽過大三罷,但不清楚有何大學參與。
自己就讀的浸大十一月不知甚麼原因停課,沒有深究,也沒有與女友傾為何停課。
約2019年11月12/13日有留意過理大新聞,Instagram 見紅隧收費廣場有破壞行為。
▶️11月16日進入理大經歷
11月16日也曾穿過理大往尖東搭船去灣仔接女友。
當時進入理大留意到有雜物,即育才道有磚塊,行人路上有沙。當日同樣由A core離開理大,正門外的行車路有磚塊。都是經暢運道去科學館道,當時無特別,與平時無異。沒有留意十字路口。女友沒有反對你入理大。
控方問16號行了一次理大,為何17號也採用該路線。被告指因為16號入去都是暢通無阻,17號也照行。路程約50分鐘。
當日由紅磡住所至Y core, 沿途地面與平時無異,不覺得有破壞和有磚塊。第一次見有磚是在育才道。
▶️11月17日進入理大前
控問17號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沒有想過,加上16號可行,覺得17號也可照行。進入前沒有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同意用手機查不會浪時間。出門前也沒有檢查背囊,知道背囊一直有放手套頸套等。否認攜帶這些物品是參與理大暴動。只是認為放屋企會好易遺失。番工會忘記攜帶,故一直放在背囊。
在進入行人隧道前的階段,從Instagram得知理大正門有衝突,見到水炮車射水的相。當時自己仍身處行人隧道,沒有再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因為限時動態非即時,是數小時前的貼文,認為衝突數小時應己平息。 同意用手機查看新聞很方便。
控方再問在此階段,得知女友遲收工的消息未。 被告稱未,故此想六點接送女友。也沒有計劃返回使用其他交通方式接女友。因當時理大仍未封鎖。直至進入育材道才收到女友知會遲收工。
當時己想拍理大校園內的情況,留待與女友傾FYP更改題目事宜。因早在10月10日交第一階段報告,導師稱再找不到人訪問就會冇分。控方質疑被告10月10日後沒有去過衝突現場,又不會特別關心社會事件,為何當刻又忽然有該念頭。被告稱當時已入去,又有時間。控再指16號入去理大又沒有該念頭。被告稱16號女友準時收工。控再問早些去都得。被告指未有想過。
控方再指出去接女友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
▶️進入理大
控方問留在理大有沒有影到想要的畫面。被告指留在理大只係想兜圈及影相。亦未有想過訪問,因為當時只是初步構思,想影相找尋方向及與女友討論。當時想影校內情況與外面描述有否不同。另遇到有趣事物也會拍片。
控問被告知理大有幾個出入口。被告回答指4個。原打算都是經A core。
體育館:
去到體育館見休息的人所穿衣著不止黑色,多隻顏色都有。沒有留意他們有否配戴裝備。沒有行入去觀察,因認為沒有必要,沒有特別,在入口影較特別,呈色彩繽紛。控質疑被告目的是要研究,但又不入去。被告稱他們正在休息,沒有紀錄價值。
活動中心:
約1830進入活動中心,因飯堂與活動中心有一通道相連,直接過去就可以。入去見有衫褲鞋襪,防毒面罩,醫用口罩等物資。存量頗多。
控方指出在這階段沒有取用物品,因為知該些物品是供給人參與暴動之用。被告否認,只認為沒有需要及不知可否取用。自己也沒有從Instagram得知物資站的信息。控續問FYP不想講這項。被告稱沒有想這。
紅火橋:
去到紅火橋見有雜物及起火,當時覺得只要不繼續往前就沒有問題。加上和校園有些距離,想行前影多些相,順便入A core。 當時也有google指有人在火堆放火,唯不肯定真假。當時自已不算害怕。
在這個階段影了接近1小時,影到過千張相。控問足夠未,要離開未。被告回答差不多離開,因為都係想沿途行。
🗣林官問跟住行去邊。 被告答A core。 林指昨日主問供詞又話去尖東橋。被告指因為行人道順便會經過尖東橋。
控問明知A core有衝突,還要走過去。被告稱當時衝突已過一段時間,認為衝突不會持續太長。當時心態已想離開。
控指出網上搵料,不會浪費很多時間。被告認為網上太多fakenew,加上太多消息。
▶️A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在百步梯頂以正常步速沿樓梯落去,有些雜物,但通道夠一人經過。見有黑衫人聚集,沒有留意他們有否裝備。控方質問被告要入理大做資料搜集,為何不留意。被告指自己不會影人,只會影理大校園環境。
當時身處A core正門未越過噴水池,視線右邊望到少少漆咸道南。當時漆咸道南與暢運道見仍有衝突,水炮車射水,示威者後退。左邊無留意,只校到校園內冇衝突,亦沒有再行前。前方則沒有衝突。
控方再問為何要返回入校園。被告解釋因聞到刺鼻氣味,正前方科學館道有十數人視線望向大十字的衝突位置,似乎準備起步,作勢想走過去。其後自己沒有再行前怕自己被牽涉,選擇返回。整個階段約兩三分鐘。
控方指出被告不走係因為想留守校園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再問當時有沒有戴手套口罩或頸套。被告回答沒有。控再指既然聞到刺鼻氣味,都沒有想過在背囊取出口罩或頸套。被告指當時氣味不算濃烈。
▶️Y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其後打算經Y core出紅磡搭巴士。控方詢問Y core情況。被告指當時Y core有幾十人是聚集,大部份人穿深色衣物,部份人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及頭盔。沒有留意有否武器。
🗣林關注哪個出入口。被告指至校園Y core出入口。
控續問隧道有否完全堵塞。被告指見有雜物,未知堵塞曬。當時距離隧道約30米,逗留不足五分鐘。控方問黑衫人有否武力行為。被告沒有留意。控再問有沒有人講過不可以由該行人隧道離開。被告回答沒有。控續問為何不問黑衫人可否離開。被告稱想搞清楚先問。控反問被告早前先講過網上好多失實資訊。被告答因不知對方是甚麼人。控再問為何不走近過去。被告稱怕會如早前往紅火橋般,突然起火。
▶️返回校園
其後離開Y core返回平台。收到女友電話問為何仍在理大。控問原來女友不知你一向穿理大。被告回答女友知,當時是問我為何隔咁耐仍在理大。當時女友反能錯愕及驚㤉。 其後與她解釋轉題目商討FYP新方向。控方質問所以她知你在理大,應不會奇怪你仍在理大。被告解釋因為是一瞬間的想法。
其後手機見到警方發放消息指Y core可離開,當時約2130至2230時。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35] 開庭
辯方律師向法庭報告,被告會遲到,正乘坐的士在途中,可能10點到,高官稱被告已經係第三次遲到,如果無合理原因,會考慮撤銷擔保!
[10:04] 開庭
辯方律師解釋被告原在8點起身,乘港鐵到法庭,但因為肚瀉,後轉乘的士,因塞車遲到,高官詢問在8-9時之間律師有無收到被告通知會遲到,律時回覆沒有,因為被告作供中,沒有聯絡,高官暫時撤銷被告的擔保,今日再處理。
辯方呈上整理好的MFI 2a。
🔹控方盤問
主控先請法官再向被告作出警告,指作供過程中有可能自招嫌疑,有權拒絕回答某些問題,除非法官要求。
控方指被告曾提出知道款項係來自星火嘅資金係基於:
1. 曾經參加過「星火」,知道今次係;
2. 從FB、TG、群組知係知道今都係;
3. 從試算表了解資金;
4. 星火運用與理念相同;
5. 搜屋期間揾到的現金,不是家人的
📍參與星火
睇證物相片D2,有關「星火」的貼文,內容顯示傱2017年8月22日,已經支持抗爭,近日受打壓義士,全部用於義士同家屬,承諾星火不會扣一分一毫,另有PMSL公司的銀行戶口。
被告參加星火係做義工,不是主要成員,2017-19年間約有十次企街站,識其他義工,星火全部都係義工,識嘅人在十個以內,唔清楚每個人做咩,十個只係有印象,少交談,會一齊食飯,少傾計,估計大家差唔多職責,無詳細問,包Alice wong,老師,阿榮,阿富,Tama,阿蚊,唔知全名,唔知佢哋角色,唔知年齡,唔知工作/地址,無聯絡方式,義工唔相熟,19年9月後開學,少見咗。
睇證物相片D3,係街站有名人站台有款款箱,但無一張相有被告,相片係被捕後在網上揾,唔知幾時影,唔記得幾月幾日去過街站,籌款係為被捕人士,指相中無寫住為被捕人士,唔同意控方指唔係為被捕人士,同意主問時無提供片段或錄音,指相片中梁家傑有講。
主控指義工不是做收錢,主問:搬搬抬抬,開街站;被告解釋有攞錢箱收錢,只係無詳細講,無揸過咪,無負責點錢箱,無跟車返星火,無處理過錢,無做紀錄,唔知有幾多錢。
被告同意無處理過錢,唔清楚錢係咪直接存入戶口,星火無直接開錢箱畀錢被告,唔同意錢不是星火畀,有7次疑似係Alice 畀,同意係有可能由其他人入錢。
📍關於網上捐款
星火有自己的戶口,唔識王慕雄,唔知王同星嘅關係,無加入星火戶口做簽名,無叫星火加名,估計Alice 有銀行戶口,唔清楚其他義工點轉錢畀人,同意星火可以直接轉錢,星火信Alice ,被告只係小義工,星火信被告,入錢落佢戶口。
2022年有聯絡阿富,問佢攞資料準備案件,無聯絡其他義工,主控問點解唔問佢或者星火攞其他相片,和其他資料,被告稱自己揾同問星火無分別,在星火FB有相,揀咗部份揾到嘅,就係D3。
📍與星火溝通道
星火有求助電話和WhatsApp,不是被負告責,通訊與被告無關,無處理過,被告做星火FB 嘅 admin,可以用到messager PM聯絡求助人,通常用template 回覆,有人預先設定template ,被告無加嘢,大部分用template ,PM要求畀名、身分證號碼、被捕地點,提供銀行戶口,和求助資料,等到資料整全,才可輸入D5a excel,excel 係共用,被告處理過約50-100個,無仔細數,原來嘅試算表,有登記者,有跟進者一欄,現在呢個表無,pdf file 都無。
2022年有問阿富,佢知道準備案件用,唔知佢係咪刻意(隱藏資料),攞咗就無睇,等律師處理,有再問佢,但佢話只得pdf,唔知幾時畀人改咗,兩個表有唔同,但大致上一樣,唔知幾時改,邊個改,改咗乜嘢。
同意無提供求助人資料作辯方證物 ,要求求助人提供的證明:擔保紙,控罪書,醫生紙,購買電話收據…等;同意現在提供唔到任何紀錄。
星火有TG頻道,被告無處理過,因為求助人多,Alice叫被告自已開另一個 TG Acc: claim2019,求助人資料經claim2019 提交,現在無資料。
內部聯絡用WhatsApp,組內有Alice,老師,阿富,Tama,Alice 係admin,群組係因處理被捕人求助而開,唔記得幾時開,大約係2019年8~10月,只有呢個WhatsApp gp,只係處理被捕求助,現在無晒紀錄。
D5a 係online Google spread sheet,共用嘅,WhatsApp gp 內有6個人,各人用電腦開,無講幾耐更新一次,無話畀錢後要即刻更新,有”跟進人”一行,係重要資料,deposit slip 唔知邊個做,由被告保存,無寫邊個人處理,slip只係銀行入數畀受助人,要對到slip 一定要睇excel,現今唔知邊個做。
小休後,11:40 開庭
控方讀出十一個人名,被告有一兩個人唔識,佢哋收過款項,被告確實佢哋唔會做證人,WhatsApp gp 嘅人唔會做證人。
📍資金流向
控方呈上一份由A3紙列印的銀行戶口出入數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Annex A ,和控方提出的指控,總共有256張slip。
開始對每一項出入數作盤問。
被告對4千幾元解釋唔到,係因為無單據,指一定係用咗去買物資,書,用品,私飯,call車,眼鏡,電話,但無紀錄。
盤問未完,14:30續審,被告暫時被還押。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35] 開庭
辯方律師向法庭報告,被告會遲到,正乘坐的士在途中,可能10點到,高官稱被告已經係第三次遲到,如果無合理原因,會考慮撤銷擔保!
[10:04] 開庭
辯方律師解釋被告原在8點起身,乘港鐵到法庭,但因為肚瀉,後轉乘的士,因塞車遲到,高官詢問在8-9時之間律師有無收到被告通知會遲到,律時回覆沒有,因為被告作供中,沒有聯絡,高官暫時撤銷被告的擔保,今日再處理。
辯方呈上整理好的MFI 2a。
🔹控方盤問
主控先請法官再向被告作出警告,指作供過程中有可能自招嫌疑,有權拒絕回答某些問題,除非法官要求。
控方指被告曾提出知道款項係來自星火嘅資金係基於:
1. 曾經參加過「星火」,知道今次係;
2. 從FB、TG、群組知係知道今都係;
3. 從試算表了解資金;
4. 星火運用與理念相同;
5. 搜屋期間揾到的現金,不是家人的
📍參與星火
睇證物相片D2,有關「星火」的貼文,內容顯示傱2017年8月22日,已經支持抗爭,近日受打壓義士,全部用於義士同家屬,承諾星火不會扣一分一毫,另有PMSL公司的銀行戶口。
被告參加星火係做義工,不是主要成員,2017-19年間約有十次企街站,識其他義工,星火全部都係義工,識嘅人在十個以內,唔清楚每個人做咩,十個只係有印象,少交談,會一齊食飯,少傾計,估計大家差唔多職責,無詳細問,包Alice wong,老師,阿榮,阿富,Tama,阿蚊,唔知全名,唔知佢哋角色,唔知年齡,唔知工作/地址,無聯絡方式,義工唔相熟,19年9月後開學,少見咗。
睇證物相片D3,係街站有名人站台有款款箱,但無一張相有被告,相片係被捕後在網上揾,唔知幾時影,唔記得幾月幾日去過街站,籌款係為被捕人士,指相中無寫住為被捕人士,唔同意控方指唔係為被捕人士,同意主問時無提供片段或錄音,指相片中梁家傑有講。
主控指義工不是做收錢,主問:搬搬抬抬,開街站;被告解釋有攞錢箱收錢,只係無詳細講,無揸過咪,無負責點錢箱,無跟車返星火,無處理過錢,無做紀錄,唔知有幾多錢。
被告同意無處理過錢,唔清楚錢係咪直接存入戶口,星火無直接開錢箱畀錢被告,唔同意錢不是星火畀,有7次疑似係Alice 畀,同意係有可能由其他人入錢。
📍關於網上捐款
星火有自己的戶口,唔識王慕雄,唔知王同星嘅關係,無加入星火戶口做簽名,無叫星火加名,估計Alice 有銀行戶口,唔清楚其他義工點轉錢畀人,同意星火可以直接轉錢,星火信Alice ,被告只係小義工,星火信被告,入錢落佢戶口。
2022年有聯絡阿富,問佢攞資料準備案件,無聯絡其他義工,主控問點解唔問佢或者星火攞其他相片,和其他資料,被告稱自己揾同問星火無分別,在星火FB有相,揀咗部份揾到嘅,就係D3。
📍與星火溝通道
星火有求助電話和WhatsApp,不是被負告責,通訊與被告無關,無處理過,被告做星火FB 嘅 admin,可以用到messager PM聯絡求助人,通常用template 回覆,有人預先設定template ,被告無加嘢,大部分用template ,PM要求畀名、身分證號碼、被捕地點,提供銀行戶口,和求助資料,等到資料整全,才可輸入D5a excel,excel 係共用,被告處理過約50-100個,無仔細數,原來嘅試算表,有登記者,有跟進者一欄,現在呢個表無,pdf file 都無。
2022年有問阿富,佢知道準備案件用,唔知佢係咪刻意(隱藏資料),攞咗就無睇,等律師處理,有再問佢,但佢話只得pdf,唔知幾時畀人改咗,兩個表有唔同,但大致上一樣,唔知幾時改,邊個改,改咗乜嘢。
同意無提供求助人資料作辯方證物 ,要求求助人提供的證明:擔保紙,控罪書,醫生紙,購買電話收據…等;同意現在提供唔到任何紀錄。
星火有TG頻道,被告無處理過,因為求助人多,Alice叫被告自已開另一個 TG Acc: claim2019,求助人資料經claim2019 提交,現在無資料。
內部聯絡用WhatsApp,組內有Alice,老師,阿富,Tama,Alice 係admin,群組係因處理被捕人求助而開,唔記得幾時開,大約係2019年8~10月,只有呢個WhatsApp gp,只係處理被捕求助,現在無晒紀錄。
D5a 係online Google spread sheet,共用嘅,WhatsApp gp 內有6個人,各人用電腦開,無講幾耐更新一次,無話畀錢後要即刻更新,有”跟進人”一行,係重要資料,deposit slip 唔知邊個做,由被告保存,無寫邊個人處理,slip只係銀行入數畀受助人,要對到slip 一定要睇excel,現今唔知邊個做。
小休後,11:40 開庭
控方讀出十一個人名,被告有一兩個人唔識,佢哋收過款項,被告確實佢哋唔會做證人,WhatsApp gp 嘅人唔會做證人。
📍資金流向
控方呈上一份由A3紙列印的銀行戶口出入數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Annex A ,和控方提出的指控,總共有256張slip。
開始對每一項出入數作盤問。
被告對4千幾元解釋唔到,係因為無單據,指一定係用咗去買物資,書,用品,私飯,call車,眼鏡,電話,但無紀錄。
盤問未完,14:30續審,被告暫時被還押。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5]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主控向被告澄清被捕人所指,被告解釋係參與社運的人士,如被告暴動或非法集結,從保釋紙得知。
控方在上午呈上一份銀行戶口出入數的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和控方提出的指控,機乎每一項都提問,主要集中質疑:
- 援助資金的存取日期不乎;
- 有無購買物資的單據;
- 被告存款和提款的模式,為何有時同日提款同日發放援助金,有時則提早多日提款?
- 提款和發放援助金的差異,餘款何去何從;
- 有多次提款,但無發放援助金的入數紙?
- 指被告處理私人款項和星火資金混亂;
- 為何星火或Alice不自行發放援助金;
- 星火跟據什麼資料發放援助金?
被告有些答到,有些答唔到,有些已經唔記得。質疑被告如何向星火對數,交代市民的捐款,被告指當日的試算表會有紀錄,和當時的他應該記得事情,可以對數。
[16:28] 盤問未完,控方申請明日再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被告今日遲到的原因,申請繼續保釋,高官表示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批准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明日(19/9) 14:30續審
=========
直播員按:抱歉🙇🏻♂️,因為無控方列表在手,好多盤問內容聽唔明,唔想寫出嚟令大家更難明。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5]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主控向被告澄清被捕人所指,被告解釋係參與社運的人士,如被告暴動或非法集結,從保釋紙得知。
控方在上午呈上一份銀行戶口出入數的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和控方提出的指控,機乎每一項都提問,主要集中質疑:
- 援助資金的存取日期不乎;
- 有無購買物資的單據;
- 被告存款和提款的模式,為何有時同日提款同日發放援助金,有時則提早多日提款?
- 提款和發放援助金的差異,餘款何去何從;
- 有多次提款,但無發放援助金的入數紙?
- 指被告處理私人款項和星火資金混亂;
- 為何星火或Alice不自行發放援助金;
- 星火跟據什麼資料發放援助金?
被告有些答到,有些答唔到,有些已經唔記得。質疑被告如何向星火對數,交代市民的捐款,被告指當日的試算表會有紀錄,和當時的他應該記得事情,可以對數。
[16:28] 盤問未完,控方申請明日再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被告今日遲到的原因,申請繼續保釋,高官表示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批准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明日(19/9) 14:30續審
=========
直播員按:抱歉🙇🏻♂️,因為無控方列表在手,好多盤問內容聽唔明,唔想寫出嚟令大家更難明。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48] 書記話押後
[10:14] 開庭
控方的修訂列表在制作中,稍係呈上,已經和辯方同意咗大部份。
🔹控方繼續盤問
被告同意以下日子:在2019年12月19日被拘捕,2021年11月12日被告上庭,2022年1月18日警方畀文化給被告的律師代表,2022年5月再畀unused material ,被告在2022年中問阿富攞試算表資料,但佢話只得pdf file。
控方叫被告睇未修訂的列表,向被告指出:(被告回覆)
- 被告係在收到晒控方文件後才揾阿富(唔同意)
- 在2022年5月已經收到256張deposit slip(同意)
- 睇住銀行攞錢紀錄,和deposit slip作對比(同意),攞出嘅錢唔等於入數嘅錢,因為無抄低攞出的現金的編號,和入數的現金的編號(同意)(CLS)
- 星火FB無講會代交租(同意),無講代交學費(同意),第308項,幫一個人交$21150學費係背道而馳(唔同意)
- 叫被告從列表中找出代交租的項目(呢個表難揾,excel就可以)
- 叫被告睇D5a,在10月12日有一筆款項代交租$5000,指出同星火嘅聲明背道而馳(唔同意,只係無一一列出,如買書、買報紙、私飯)
- 星火FB護幫義士和家屬,無話朋友可以代收(相信係有原因,如求助人年紀太細,未有銀行戶口,唔係朋友攞咗啲錢)
- 攞出現金的數目唔等如入數數目,錢係被告用咗(唔同意),解釋唔到嘅,同星火講不會扣除一分一毫背道而馳(唔同意)
[10:45~11:03] 休庭
控方指修訂列表10分鐘後到,繼續盤問被告對列表項目的解釋。
列表中第206項係被告第一次收Alice的錢,主控問在此之前嘅用錢與星火有無關,被告解釋之前有兩項係在信和買書給自己在囚的朋友,亦有攞錢去印遊行傳單,係用自己嘅錢,唔記得印傳單有無問任何人攞返錢,在囚朋友係星火嘅求助人,同時亦係自己朋友,唔知算唔算有關,回應法官詢問:無直接畀錢朋友,會買書或日用品。
控方呈上修訂咗嘅MFI 4a,成為MFI 4b。
控方再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被告回覆)
- P24指出被告在2019年6月3日~2019年12月28日期間處理有大量資金存入嘅戶口(同意)
- 和6月3日前有好大分別(同意)
- 在被控告之前無處理咁大嘅資金流(同意)
- 作為綜援嘅受益人,財政狀況同身份狀況不符(同意)
- 有大量現金嘅存入和提取(同意)
- 包括Alice畀嘅現金(同意)
- 聲稱Alice只係暫存,一兩日後會轉走(同意)
- Alice呢個人並非與星火拉上關係(唔同意)
- 星火轉賬兩筆款項三萬和兩萬,唔知係由PMSL傳入(同意)
- 十二萬嘅支票,唔知資金來源(知係由星火嚟,唔知戶口持有人)
- 現金入數和轉賬,唔係畀星火求助人(唔同意)
- (從戶口)提取和入數(畀人),不是同一筆現金(唔同意)
- 唔識戶口支出嘅交易對家(知全名,唔知住邊,唔知做咩)
- 戶口收咗Alice錢,同自己嘅資金混合用(同意)
- 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8.942.25,代表任何人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不認罪)
[11:30]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申請休庭20分鐘整理覆問,高官提議下午再續,表示自己也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48] 書記話押後
[10:14] 開庭
控方的修訂列表在制作中,稍係呈上,已經和辯方同意咗大部份。
🔹控方繼續盤問
被告同意以下日子:在2019年12月19日被拘捕,2021年11月12日被告上庭,2022年1月18日警方畀文化給被告的律師代表,2022年5月再畀unused material ,被告在2022年中問阿富攞試算表資料,但佢話只得pdf file。
控方叫被告睇未修訂的列表,向被告指出:(被告回覆)
- 被告係在收到晒控方文件後才揾阿富(唔同意)
- 在2022年5月已經收到256張deposit slip(同意)
- 睇住銀行攞錢紀錄,和deposit slip作對比(同意),攞出嘅錢唔等於入數嘅錢,因為無抄低攞出的現金的編號,和入數的現金的編號(同意)(CLS)
- 星火FB無講會代交租(同意),無講代交學費(同意),第308項,幫一個人交$21150學費係背道而馳(唔同意)
- 叫被告從列表中找出代交租的項目(呢個表難揾,excel就可以)
- 叫被告睇D5a,在10月12日有一筆款項代交租$5000,指出同星火嘅聲明背道而馳(唔同意,只係無一一列出,如買書、買報紙、私飯)
- 星火FB護幫義士和家屬,無話朋友可以代收(相信係有原因,如求助人年紀太細,未有銀行戶口,唔係朋友攞咗啲錢)
- 攞出現金的數目唔等如入數數目,錢係被告用咗(唔同意),解釋唔到嘅,同星火講不會扣除一分一毫背道而馳(唔同意)
[10:45~11:03] 休庭
控方指修訂列表10分鐘後到,繼續盤問被告對列表項目的解釋。
列表中第206項係被告第一次收Alice的錢,主控問在此之前嘅用錢與星火有無關,被告解釋之前有兩項係在信和買書給自己在囚的朋友,亦有攞錢去印遊行傳單,係用自己嘅錢,唔記得印傳單有無問任何人攞返錢,在囚朋友係星火嘅求助人,同時亦係自己朋友,唔知算唔算有關,回應法官詢問:無直接畀錢朋友,會買書或日用品。
控方呈上修訂咗嘅MFI 4a,成為MFI 4b。
控方再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被告回覆)
- P24指出被告在2019年6月3日~2019年12月28日期間處理有大量資金存入嘅戶口(同意)
- 和6月3日前有好大分別(同意)
- 在被控告之前無處理咁大嘅資金流(同意)
- 作為綜援嘅受益人,財政狀況同身份狀況不符(同意)
- 有大量現金嘅存入和提取(同意)
- 包括Alice畀嘅現金(同意)
- 聲稱Alice只係暫存,一兩日後會轉走(同意)
- Alice呢個人並非與星火拉上關係(唔同意)
- 星火轉賬兩筆款項三萬和兩萬,唔知係由PMSL傳入(同意)
- 十二萬嘅支票,唔知資金來源(知係由星火嚟,唔知戶口持有人)
- 現金入數和轉賬,唔係畀星火求助人(唔同意)
- (從戶口)提取和入數(畀人),不是同一筆現金(唔同意)
- 唔識戶口支出嘅交易對家(知全名,唔知住邊,唔知做咩)
- 戶口收咗Alice錢,同自己嘅資金混合用(同意)
- 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8.942.25,代表任何人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不認罪)
[11:30]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申請休庭20分鐘整理覆問,高官提議下午再續,表示自己也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0] 開庭
🔸辯方覆問大綱:
作以下各方面澄清:
- 控方列表中指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 為何賬目不清
- 為何沒有單據
- 被告理解何謂洗黑錢
📍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在2022年或之前收到控方畀嘅入數紙副本,做出庭前準備,對返銀行紀錄,做出辯方證物D5;入數紙被檢取後到上庭之前,無睇過正本,庭上有睇過兩份正本,無睇過其他入數紙。
睇MFI 4b 第226筆數,對應D5 excel E28,日期係10月11日,金額$3000,對應入數紙 J222/174,日期不對;被告解釋因為副本中嘅日期好矇,只對到銀行戶口號碼和金額,直至睇到正本才睇到日期係11月4日,10月11日嘅數係被告處理,12月4日就唔係,記憶中12月5日要處理大量入數,前一日無做過,可能由其他人做。
律師繼續講一輪入數紙編號、日期、金額…等數字,被告表示唔明白(直播員更加跟唔到),法官話正常呀,你都無文件在手,隨即由書記轉交,律師嘅目的係證明控方指的日期不附,係對錯入數紙。
律師再帶出例子,讓被告解釋入數紙的日期與D5 excel 表的日期不附的另一原因,係一項求助分兩次入數,如一萬元分兩次入五千,有兩張入數紙,excel 的日期係第一張入數紙,入咗第二張後無更新日期。
📍賬目不清
有一筆數的戶口編號和入數紙的不同,被告稱有可能係事後更改戶口。
至於戶口編號出現怪符號“529887E11”,被告解釋係speed sheet的問題,數字太長變成咁。
個案中有由父母或朋友代收款項,通常係求助人年幼無銀行戶口,係無核實代收人身份,但只係極少嘅啲情況,記憶中只有五個左右,有在備註或銀行戶口隔離寫低。當時無諗過代收人會唔畀返錢給求助人,2019年時TG group有代收人嘅全名,有銀行戶口可以追查,事實亦無人投訴收唔到錢。
被告同意Alice Wong同樣可以用自己戶口轉錢畀求助人,但佢當時要聯絡法律支援,探還押人,同阿富跟進被捕求助,無時間處理金錢求助,所以揾被告幫手。
📍為何沒有單據
控方指多次提取款項,多於入數紀錄,應有$20,130在zipper bag內(被告用嚟放星火的錢),但拘捕時只有六千幾,欠$13,530;被告解釋應用咗嚟買物資,但無單據;唐記和KFC每次都會買二千,仲有鴻福堂和麥當勞,唐記最少買過三次,KFC買過兩次,其他買書和日常用品,估計少咗約五張單。
📍何謂洗黑錢
被質疑獲釋後仲唔執返好啲單,係因為當時拉「洗黑錢」,被告理解洗黑錢係將犯罪嘅得益,透過一啲方法變成合法得益,有講與戶口有關,同戶口使用方式不相稱,同星火有關,獲釋後知道不單止拉咗被告,仲有其他四人,當時理解警方調查星火戶口,戶口被凍結,無諗過將來會被質疑戶口嘅資金來源唔係星火,反而要證明錢係來自星火,無諗過要揾返五張單,因為當時律師話唔會有審訊,無諗過會被質疑記帳上有瑕疵,被質疑唔係幫星火,被質疑唔係幫被捕家屬,被捕時無指控被告係中飽私囊。
在被指控嘅兩個半月期間,Alice Wong 無質疑被告做嘅紀錄有問題,無話要查數,有可能係因為太多求助,太多其他事情而無做,Alice Wong 從來無講過要賠錢。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Excel 表在2022年中攞到,之前收齊控方文件,控方指用入數紙嚟做excel,係無可能做到,入數紙無英文全名,只有***代替,無中文名,無身份證號碼;入數紙分唔到被捕/非被捕,只有戶口、金額、和日期,有啲非常唔清晰,有啲對到係靠夾人名、戶口、金額和日期,入數紙J206/157就係一個例子,矇咗大部份,只係睇到少少戶口。
律師要求控方呈上正本給法官睇,高官話:「我諗你哋眼力好啲」。
律師指MFI 3 嘅解說表,第一項入數紙可見部份:日期、戶口、名、金額,同excel 對,如果只睇副本,無可能寫到資料,有幾十張入數紙都係矇。
📍質疑提取十二萬
控方指過數畀求助人,可以直接由銀行過數,可以入現金,點解要一次過攞十二萬現金;被告同意無需要一定咁做,指MFI 4b 由第267項至299項(即提取12萬前一項),除咗原因係第284項係轉賬,其它全部係提取現金,整個11月份都係以現金入畀求助人,因為除咗匯豐和恒生,其他銀行唔可以轉賬,11月份開始多數係其他銀行,當Alice通知過咗錢,去ATM查數,先知有12萬,又知到ATM每日唔可以攞多過兩萬,唔想分6日攞,所以去櫃台一次過攞12萬。
[16:30] 律師表示還要覆問多半小時;高官表示亦需要時間了解被告的證供,睇吓有無需要被告解釋之處。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9) 09:30,同庭續審,並預留星期二。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0] 開庭
🔸辯方覆問大綱:
作以下各方面澄清:
- 控方列表中指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 為何賬目不清
- 為何沒有單據
- 被告理解何謂洗黑錢
📍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在2022年或之前收到控方畀嘅入數紙副本,做出庭前準備,對返銀行紀錄,做出辯方證物D5;入數紙被檢取後到上庭之前,無睇過正本,庭上有睇過兩份正本,無睇過其他入數紙。
睇MFI 4b 第226筆數,對應D5 excel E28,日期係10月11日,金額$3000,對應入數紙 J222/174,日期不對;被告解釋因為副本中嘅日期好矇,只對到銀行戶口號碼和金額,直至睇到正本才睇到日期係11月4日,10月11日嘅數係被告處理,12月4日就唔係,記憶中12月5日要處理大量入數,前一日無做過,可能由其他人做。
律師繼續講一輪入數紙編號、日期、金額…等數字,被告表示唔明白(直播員更加跟唔到),法官話正常呀,你都無文件在手,隨即由書記轉交,律師嘅目的係證明控方指的日期不附,係對錯入數紙。
律師再帶出例子,讓被告解釋入數紙的日期與D5 excel 表的日期不附的另一原因,係一項求助分兩次入數,如一萬元分兩次入五千,有兩張入數紙,excel 的日期係第一張入數紙,入咗第二張後無更新日期。
📍賬目不清
有一筆數的戶口編號和入數紙的不同,被告稱有可能係事後更改戶口。
至於戶口編號出現怪符號“529887E11”,被告解釋係speed sheet的問題,數字太長變成咁。
個案中有由父母或朋友代收款項,通常係求助人年幼無銀行戶口,係無核實代收人身份,但只係極少嘅啲情況,記憶中只有五個左右,有在備註或銀行戶口隔離寫低。當時無諗過代收人會唔畀返錢給求助人,2019年時TG group有代收人嘅全名,有銀行戶口可以追查,事實亦無人投訴收唔到錢。
被告同意Alice Wong同樣可以用自己戶口轉錢畀求助人,但佢當時要聯絡法律支援,探還押人,同阿富跟進被捕求助,無時間處理金錢求助,所以揾被告幫手。
📍為何沒有單據
控方指多次提取款項,多於入數紀錄,應有$20,130在zipper bag內(被告用嚟放星火的錢),但拘捕時只有六千幾,欠$13,530;被告解釋應用咗嚟買物資,但無單據;唐記和KFC每次都會買二千,仲有鴻福堂和麥當勞,唐記最少買過三次,KFC買過兩次,其他買書和日常用品,估計少咗約五張單。
📍何謂洗黑錢
被質疑獲釋後仲唔執返好啲單,係因為當時拉「洗黑錢」,被告理解洗黑錢係將犯罪嘅得益,透過一啲方法變成合法得益,有講與戶口有關,同戶口使用方式不相稱,同星火有關,獲釋後知道不單止拉咗被告,仲有其他四人,當時理解警方調查星火戶口,戶口被凍結,無諗過將來會被質疑戶口嘅資金來源唔係星火,反而要證明錢係來自星火,無諗過要揾返五張單,因為當時律師話唔會有審訊,無諗過會被質疑記帳上有瑕疵,被質疑唔係幫星火,被質疑唔係幫被捕家屬,被捕時無指控被告係中飽私囊。
在被指控嘅兩個半月期間,Alice Wong 無質疑被告做嘅紀錄有問題,無話要查數,有可能係因為太多求助,太多其他事情而無做,Alice Wong 從來無講過要賠錢。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Excel 表在2022年中攞到,之前收齊控方文件,控方指用入數紙嚟做excel,係無可能做到,入數紙無英文全名,只有***代替,無中文名,無身份證號碼;入數紙分唔到被捕/非被捕,只有戶口、金額、和日期,有啲非常唔清晰,有啲對到係靠夾人名、戶口、金額和日期,入數紙J206/157就係一個例子,矇咗大部份,只係睇到少少戶口。
律師要求控方呈上正本給法官睇,高官話:「我諗你哋眼力好啲」。
律師指MFI 3 嘅解說表,第一項入數紙可見部份:日期、戶口、名、金額,同excel 對,如果只睇副本,無可能寫到資料,有幾十張入數紙都係矇。
📍質疑提取十二萬
控方指過數畀求助人,可以直接由銀行過數,可以入現金,點解要一次過攞十二萬現金;被告同意無需要一定咁做,指MFI 4b 由第267項至299項(即提取12萬前一項),除咗原因係第284項係轉賬,其它全部係提取現金,整個11月份都係以現金入畀求助人,因為除咗匯豐和恒生,其他銀行唔可以轉賬,11月份開始多數係其他銀行,當Alice通知過咗錢,去ATM查數,先知有12萬,又知到ATM每日唔可以攞多過兩萬,唔想分6日攞,所以去櫃台一次過攞12萬。
[16:30] 律師表示還要覆問多半小時;高官表示亦需要時間了解被告的證供,睇吓有無需要被告解釋之處。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9) 09:30,同庭續審,並預留星期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8/4]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38] 開庭
🔸繼續辯方盤問
睇Appendix A :被告銀行戶口的流水賬,和MFI 6 :控方歸納流水賬中與星火無關的項目,分別為自用、親友、和無印象。
澄清關於無印象的項目
MFI 6 #301項,姓名鄭大慈(音),金額100,當時話這筆數無印象係錯既,從Appendix A 揾到在 #284項出現,應是求助人。
另一筆款項畀趙俊樂(音),盤問時答無印象或者可能係朋友,現在睇返金額不少,估計都係求助人。
餘下三筆無印象項目就唔記得了。
盤問時回答如果無咗excel表,記唔晒支出去咗邊;事實上如果無咗excel表,當時可以睇銀行月結單,睇返買嘢嘅商戶名稱,講到係自己用抑或買物資畀求助人,因為買自己嘢嘅商戶,同買星火嘢嘅商戶係唔會重疊。至於轉賬畀親友,會認得佢哋個名。
月結單中,轉賬有對方名稱,知道係邊個,現金入數無名,如果無咗excel 表,就要靠睇Appendix A,提取自己用嘅錢係比較小額,支援嘅比較大額;由10月5日至被捕,全部現金提取都多過一千,無自用。
Excel表中,登記人一欄寫Tom係被告,寫YU係另一義工阿Yu。
係朋友阿蚊帶被告認識星火,因而認識幾位義工朋友,相信呢個組織而參與,後來其中有朋友亦係星火求助人。
覆問完畢。
[10:00]
🔺高官有問題查問被告,提示被告有權不回答。
關於經濟援助
- 星火會叫求助人盡量提供有關文件,但唔會主動問被捕原因;
- 關於買電話和交租,會作內部討論,原則係了解背景/處景後,除咗一次嘅緊急援助$5000,盡量唔會批其他;
- 唔會做經濟審查;
- 交學費會個別考慮,因擔心作其他用途,會直接代交;
關於Excel 表中嘅入數日期,如果只入一次,就係嗰次,如果無其他入數,係唔會改。
被告唔記得係直接收義工嘅入數紙,抑或由Alice轉交,記得被捕前一日仲有收到。
被告指求助人身份分為:被捕 / 非被捕 / 還押,無其他,高官指D5a #19項,只有姓氏,無全名,無身份證號碼,備註寫:gear,Alice approved ;被告唔知詳情,Alice話睇過文件,叫被告做登記。
另有兩項類似情況,無中文全名,無英文名,無身份證,被告表示無印象。
被告作供時稱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嘅約有十人,但在搜屋過程中,揾到其他文件,顯示另有60個類似個案;被告解釋,「約十人」係指有其他義工跟進咗嘅個案,另外60人係Alice話會揾其他義工跟,但未做。
12月中收到12萬,證供表示用晒,點解有一筆$800係轉賬,而不是從「袋仔」(zipper bag) 攞現金入數?作供時解釋係袋仔唔係太多現金,現在已唔記得袋仔有幾多錢。
Alice畀咗10萬現金,減去搜屋揾到嘅錢,扣除其他單據,少咗四千幾,應該係用咗,提供唔到單據,已經唔記得,唔知點解。
當攞咗10萬時,有睇過試算表,約有十人要處理,應係現在試算表中未入數嘅人。
被捕前無諗過為星火墊支咗幾多錢,現在知道約兩萬元,約為當時1/3學費;當時有人為被告代交學費,後來由被告母親歸還。
[10:22~10:39] 控方申請休庭整理跟進問題。
🔹控方跟進問題
關於兩個數字10人和60人,10人係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唔知邊個義工跟進;另外60人,無紀錄邊個跟,亦唔係10萬元要處理嘅個案,60人嘅資料係在12月12日前已登記咗,應該係早幾日,唔同意控方指會早到11月。
「被告稱可以講到10萬元係在12月12~17日之間收到,係因為自己在17日入返二萬一千元,… 知道已經處理咗,後來由其他義工處理,12~17日畀錢,無叫我處理60人,因為有其他人處理」👈直播員無聽早前嘅審訊,跟唔到佢講乜😓
🔸辯方無跟進問題
[10:47~11:16] 辯方申請休庭攞指示
法庭指示控方在2023年12月4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3年12月28日呈交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10:00作口頭補充,2024年3月4日10:30裁決。
[11:22] 休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8/4]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38] 開庭
🔸繼續辯方盤問
睇Appendix A :被告銀行戶口的流水賬,和MFI 6 :控方歸納流水賬中與星火無關的項目,分別為自用、親友、和無印象。
澄清關於無印象的項目
MFI 6 #301項,姓名鄭大慈(音),金額100,當時話這筆數無印象係錯既,從Appendix A 揾到在 #284項出現,應是求助人。
另一筆款項畀趙俊樂(音),盤問時答無印象或者可能係朋友,現在睇返金額不少,估計都係求助人。
餘下三筆無印象項目就唔記得了。
盤問時回答如果無咗excel表,記唔晒支出去咗邊;事實上如果無咗excel表,當時可以睇銀行月結單,睇返買嘢嘅商戶名稱,講到係自己用抑或買物資畀求助人,因為買自己嘢嘅商戶,同買星火嘢嘅商戶係唔會重疊。至於轉賬畀親友,會認得佢哋個名。
月結單中,轉賬有對方名稱,知道係邊個,現金入數無名,如果無咗excel 表,就要靠睇Appendix A,提取自己用嘅錢係比較小額,支援嘅比較大額;由10月5日至被捕,全部現金提取都多過一千,無自用。
Excel表中,登記人一欄寫Tom係被告,寫YU係另一義工阿Yu。
係朋友阿蚊帶被告認識星火,因而認識幾位義工朋友,相信呢個組織而參與,後來其中有朋友亦係星火求助人。
覆問完畢。
[10:00]
🔺高官有問題查問被告,提示被告有權不回答。
關於經濟援助
- 星火會叫求助人盡量提供有關文件,但唔會主動問被捕原因;
- 關於買電話和交租,會作內部討論,原則係了解背景/處景後,除咗一次嘅緊急援助$5000,盡量唔會批其他;
- 唔會做經濟審查;
- 交學費會個別考慮,因擔心作其他用途,會直接代交;
關於Excel 表中嘅入數日期,如果只入一次,就係嗰次,如果無其他入數,係唔會改。
被告唔記得係直接收義工嘅入數紙,抑或由Alice轉交,記得被捕前一日仲有收到。
被告指求助人身份分為:被捕 / 非被捕 / 還押,無其他,高官指D5a #19項,只有姓氏,無全名,無身份證號碼,備註寫:gear,Alice approved ;被告唔知詳情,Alice話睇過文件,叫被告做登記。
另有兩項類似情況,無中文全名,無英文名,無身份證,被告表示無印象。
被告作供時稱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嘅約有十人,但在搜屋過程中,揾到其他文件,顯示另有60個類似個案;被告解釋,「約十人」係指有其他義工跟進咗嘅個案,另外60人係Alice話會揾其他義工跟,但未做。
12月中收到12萬,證供表示用晒,點解有一筆$800係轉賬,而不是從「袋仔」(zipper bag) 攞現金入數?作供時解釋係袋仔唔係太多現金,現在已唔記得袋仔有幾多錢。
Alice畀咗10萬現金,減去搜屋揾到嘅錢,扣除其他單據,少咗四千幾,應該係用咗,提供唔到單據,已經唔記得,唔知點解。
當攞咗10萬時,有睇過試算表,約有十人要處理,應係現在試算表中未入數嘅人。
被捕前無諗過為星火墊支咗幾多錢,現在知道約兩萬元,約為當時1/3學費;當時有人為被告代交學費,後來由被告母親歸還。
[10:22~10:39] 控方申請休庭整理跟進問題。
🔹控方跟進問題
關於兩個數字10人和60人,10人係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唔知邊個義工跟進;另外60人,無紀錄邊個跟,亦唔係10萬元要處理嘅個案,60人嘅資料係在12月12日前已登記咗,應該係早幾日,唔同意控方指會早到11月。
「被告稱可以講到10萬元係在12月12~17日之間收到,係因為自己在17日入返二萬一千元,… 知道已經處理咗,後來由其他義工處理,12~17日畀錢,無叫我處理60人,因為有其他人處理」👈直播員無聽早前嘅審訊,跟唔到佢講乜😓
🔸辯方無跟進問題
[10:47~11:16] 辯方申請休庭攞指示
法庭指示控方在2023年12月4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3年12月28日呈交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10:00作口頭補充,2024年3月4日10:30裁決。
[11:22]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裁決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法官指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出被告知情、有關連,所有控罪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222&currpage=T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裁決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法官指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出被告知情、有關連,所有控罪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222&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法官理解本案源自西九龍另一宗47人案件,但表示不需考慮該案件,申請方代表同意,法官已閱畢雙方書面陳詞,要求在庭上先聽取相關現場警員攝錄機片段/錄音及999報案中心錄音片段再聽取雙方陳詞。
📎定罪上訴
🔹答辯方播放P1- 7片段
P1及P2: 999報案中心錄音
對話中被告投訴警員阻撓進入法庭處理客戶案件,接電者指示報案人同現場警員干涉。
P3: 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
有一便裝人員對鏡頭指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證明是律師身份被拒,於是作拘捕。
P4: 警員拍片段
被告同多名警員爭論被阻止進入法庭,警員則指被告拒絕證實身份
P5及P6: 網上片段
旁白指警方封鎖法庭外,拒絕放行不相信是律師之被告,當時其手上持有法律文件打算重入法院,之後警員將被告拘捕。
P7 :大紀元片段
另有一些法院CCTV截圖指被告4次被警員截停。
🔸申請方對構成該行為不會爭議,原審裁判官集中4次截停後情況。
理據一是警方是否有權設立封鎖區,同意早上有數百入進入法庭但當時晚上人數不多,而晚上九點半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是否必須及有權封鎖法院外圍,陳官指出當時應該聆訊未完,庭內仍有大批人士。馬大律師進一步指原控罪二及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撒消,合理相信控方也不肯定警方有權設封鎖線。
理據二 法院保安由法院保安人員負責,沒有證據下放權力予警方核實進入人士身份,更遑論上訴人是準備入庭處理客戶審訊律師
法官查問審訊中被告沒有作供指相信警員沒有相關權力,馬大律師確認但這是被告權利。以自身35年執業經驗從未被要求出示證件,陳官則指本案控罪是「拒絕」出示。
代表質疑裁判官判詞指被告拒絕出示證件旨示在刁難而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
最後一點「阻撓」根據譚立輝案例是程度問題。PW1 盤問下指進入封鎖區未能出示證明人士不會放行,本案被告最終沒有被放行,警員職務沒受阻。
📎刑罰上訴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指被告魯莽,但裁判官指故意不合作沒有悔意拒絕判以社會服務令。代表指魯莽同故意不同。而案中就算真有阻撓也只二三分鐘。
馬大狀向法庭指上次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效期,陳官即指記住提出問題為何不去查證一下,要求馬大律師檢視相關條例。
🔹答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第一上訴理據:
控方撒消控罪二及三有多方理由,但原因不用向辯方透露。重申撒控不代表沒有檢控基礎。法庭保安證供指出當日有六七百人輪候入庭,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及防止有人影嚮運作甚或示威,47人案是敏感案件,一日未審完都需要警方協助。
▶️回應第二上訴理據:
無案例支持就上訴方指被告律師身份和其可信性的關聯,裁斷陳述書亦已提及被告律師身份,可見已有相關考慮。另指裁判官是專業,亦不需把心路歷程和盤托出。
就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警方無權限設立封鎖區一事,被告無出庭作證,現不應憑空替其思考上訴原因。即使上訴方指案發片段能顯示被告行為屬真誠相信,仍需作供才知被告真誠相信什麼。並指案發片更像是在為難警察。
答辯方提一案例指有2 名被告在門口阻警入鋪內捉逃犯,二人同質疑警方執法的法理基礎,均無作供。處理上訴的法官指當時被告無作供,不能顯出其信念。
▶️回應第三上訴理據:
指當時警方要求簡單,如被告配合可放行。加上當時被告致電999報警指處理「暴動案」此描述已可見有錯。
▶️回應判刑上訴
就被告見感化官時講自己魯莽,裁判官認為此不等於有悔意的事宜,答辯方同意,並指被告案中是不認罪的。
▶️馬律師補充經查證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無時限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 14:30 頒下判案書,批准被告繼續擔保✅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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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法官理解本案源自西九龍另一宗47人案件,但表示不需考慮該案件,申請方代表同意,法官已閱畢雙方書面陳詞,要求在庭上先聽取相關現場警員攝錄機片段/錄音及999報案中心錄音片段再聽取雙方陳詞。
📎定罪上訴
🔹答辯方播放P1- 7片段
P1及P2: 999報案中心錄音
對話中被告投訴警員阻撓進入法庭處理客戶案件,接電者指示報案人同現場警員干涉。
P3: 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
有一便裝人員對鏡頭指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證明是律師身份被拒,於是作拘捕。
P4: 警員拍片段
被告同多名警員爭論被阻止進入法庭,警員則指被告拒絕證實身份
P5及P6: 網上片段
旁白指警方封鎖法庭外,拒絕放行不相信是律師之被告,當時其手上持有法律文件打算重入法院,之後警員將被告拘捕。
P7 :大紀元片段
另有一些法院CCTV截圖指被告4次被警員截停。
🔸申請方對構成該行為不會爭議,原審裁判官集中4次截停後情況。
理據一是警方是否有權設立封鎖區,同意早上有數百入進入法庭但當時晚上人數不多,而晚上九點半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是否必須及有權封鎖法院外圍,陳官指出當時應該聆訊未完,庭內仍有大批人士。馬大律師進一步指原控罪二及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撒消,合理相信控方也不肯定警方有權設封鎖線。
理據二 法院保安由法院保安人員負責,沒有證據下放權力予警方核實進入人士身份,更遑論上訴人是準備入庭處理客戶審訊律師
法官查問審訊中被告沒有作供指相信警員沒有相關權力,馬大律師確認但這是被告權利。以自身35年執業經驗從未被要求出示證件,陳官則指本案控罪是「拒絕」出示。
代表質疑裁判官判詞指被告拒絕出示證件旨示在刁難而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
最後一點「阻撓」根據譚立輝案例是程度問題。PW1 盤問下指進入封鎖區未能出示證明人士不會放行,本案被告最終沒有被放行,警員職務沒受阻。
📎刑罰上訴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指被告魯莽,但裁判官指故意不合作沒有悔意拒絕判以社會服務令。代表指魯莽同故意不同。而案中就算真有阻撓也只二三分鐘。
馬大狀向法庭指上次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效期,陳官即指記住提出問題為何不去查證一下,要求馬大律師檢視相關條例。
🔹答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第一上訴理據:
控方撒消控罪二及三有多方理由,但原因不用向辯方透露。重申撒控不代表沒有檢控基礎。法庭保安證供指出當日有六七百人輪候入庭,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及防止有人影嚮運作甚或示威,47人案是敏感案件,一日未審完都需要警方協助。
▶️回應第二上訴理據:
無案例支持就上訴方指被告律師身份和其可信性的關聯,裁斷陳述書亦已提及被告律師身份,可見已有相關考慮。另指裁判官是專業,亦不需把心路歷程和盤托出。
就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警方無權限設立封鎖區一事,被告無出庭作證,現不應憑空替其思考上訴原因。即使上訴方指案發片段能顯示被告行為屬真誠相信,仍需作供才知被告真誠相信什麼。並指案發片更像是在為難警察。
答辯方提一案例指有2 名被告在門口阻警入鋪內捉逃犯,二人同質疑警方執法的法理基礎,均無作供。處理上訴的法官指當時被告無作供,不能顯出其信念。
▶️回應第三上訴理據:
指當時警方要求簡單,如被告配合可放行。加上當時被告致電999報警指處理「暴動案」此描述已可見有錯。
▶️回應判刑上訴
就被告見感化官時講自己魯莽,裁判官認為此不等於有悔意的事宜,答辯方同意,並指被告案中是不認罪的。
▶️馬律師補充經查證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無時限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 14:30 頒下判案書,批准被告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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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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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
林官首先糾正控方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如同意事實防具面具的錯字,年日的日期格式調轉,其後針對部份陳詞,要求控方作出釐清:
📌糾正控方陳詞中司法認知的描述
指出控方在回應辯方對理大事件的認知上,用了「不能不知」,庭上改為「人所共知」。林官指出陳述上有文理的問題,不能假設全世界人都知。
最終控方改為「任何住在香港並留意香港的正常人對理大事件的都知的事件,包括被告,法庭都可作出司法認知」。林官提醒被告是否知悉,這都只是推論 。
📌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在指定時段離開理大
林官引用控方陳詞中「警方呼籲11月17日19:00-22:00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經全部出入口,離開理大」 ,要求雙方釐清:
1)理大有幾多出入口:
雙方確認常設的出入口有四個,分別為A core正門、Y core、紅火橋、尖東橋。而控方確認全部出入口便是上述所指的四個。
2)時間:
林官指出一開始警方沒有指明只有Y core出口,只是Y core較安全。而警方21:30的呼籲只提及Y core出入口。
控方最終更改為「留在理大的人必定有足夠時間進開理大,控方有充足證據顯示留守者可在19:00~21:30經各個主要出入口離開,21:30~22:00則指明Y core出入口離開,經警方截停搜查後便會放人。」
▶️與D2相關的陳詞
📌D2的黑色手套
林官指出D2供詞指出不知警員在背囊哪處找到手套。
D2代表回應指D2是不知背囊有手套。
控最終更改「不知警員在哪裏找到黑色手套」
📌辯方的Whatsapp 對話截圖
對於控方陳詞中指出辯方呈交與被告與田友人whatsapp截圖中的對話,也能在被告手機的whatsapp顯示(按:現為控方證物),批評辯方沒有向控方要求提取手機。林官詢問控方,指的是在警署還是法庭。
控方回應指是在法庭。D2或其代表律師從來沒有在庭上支持截圖信息的證據。 林官指出辯方說法是舉證責任有限,控方當時可即時反駁,例如要求D2提供手機密碼,如D2拒絕提供,再作出此批評便無不妥。
控方指出這是辯方責任,稱D7辯方呈交對話截圖時,也有交付證人手機予控方驗證。林官稱即是控方私底下都有與D2辯方溝通。控方指辯方稱「好似」遺失。
🌟D2辯方即時作出糾正,當時指的是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
林官指出如批評D2講大話,何不即場在庭上要求D2打開手機。 控方擔心如日後被定罪,辯方會在上訴庭批評控方手法太過火,以往上訴庭也曾用過此批評。指出D2出來作供,又不提供證據。
🌟林官指辯方有提供證據。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現在辯方提出證據,又要反駁對方證據問題,從而反證控方說法。 控方指出這是judgement call。 林官指控方這是「講唔通」,即控方自己不做,又要辯方批評沒有證物手機支持信息內容。
控方強調現在辯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削弱或反駁控方說法,而說明真相的關鍵,便是被告的手機。
林官指出這是個人選擇,不可以迫。控方指出如詢問完被告,被告不同意,才是迫。
林官稱明明咁重要的證據,「打開事真的鎖匙」便在眼前,叮嚀雙方要思考用甚麼形式呈上🌟。 明白辯方也可能有顧慮,擔心其與此議題無關的對話信息呈堂,引致其他影響。但始終whatsapp的對話才是真確的。
控方表示會尊重法庭。強調即使被告有在庭上打開手機,也只同意該些信息也出現在被告手機,不會代表是事實。反問即刻當刻被告與田友人有用whatsapp溝通又如何。
林官指出也要視乎對話自不自然,雙方是否跟劇本溝通,信息有否被破壞等因素🌟。也請控方在庭上指出whatsapp截圖中有沒有出現上述所指的情況。
控方指只看對話截圖,不會知對話有否經刪改,而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也不能證明。
▶️與D4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432)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 10:24~18:08。辯方確認。
▶️與D7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18:00~1850。
▶️與D8相關的陳詞
📌在場救援的義務急救員是否參與暴動
林官首先指出控方陳詞中:
1)指出在223段的段落抬頭指明「D8進入理大並非擔任義務急救員」
2)而另一段內有段則稱「D8不只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要求控方釐清立場,是否指D8扮急救員。
控方指出D8不只是做急救。若然是,為何逗留長時間也不離開,所以必然不只是做急救。 林官指出概念不清楚。
控方回答立場是指D8是扮急救員。 若D8目的真的是做急救員,看天當日情況,理大被破壞的暴動的情況出現,應該盡早離開,否則便是留在現場壯大現場聲勢,鼓勵暴動者,為暴動者提供協助。 林官提醒控方用字,被告是鼓勵還是協助。控方回應指留意上訴庭的判詞。
林官反問見到當日情況,急救員就一定要走?
控方指會有正式的急救員協助救援,稱如以巴衝突中,也有紅十字會機構派員當地。林官則稱,用俄烏戰爭作例,如救援機構派員入去,應該幫哪一方,還是雙方都要幫? 控方指要視乎上訴庭判詞。
🌟林官隨即時截停控方,解釋先要有個人想法,搞清基本概念,再配合上訴庭判證。如醫生走入暴動範圍且逗留在該處進行救援,便是成為暴動的一分子。控方稱有鼓勵意圖。
林官不解,即救完一個人,對該人講「快d好番,出去打警察」
控方再次重申上於庭案例指出基於常職,一般人見到暴動情況便要離開。留在現場繼續為暴動者治理,協助暴動者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以銀行劫匪搶劫銀行,遭成多人受傷,附近診所醫生留在現場作為例子,如醫生見人就救,是否協助?
控方斷言如用這邏輯,將來會有很多自稱急救員或記者進入暴動範圍。林官稱判案不是為了方便控方日後好辦事,稱有人假扮記者,急救員,更有人假扮警察。
📌上訴庭有關義務急救員的案例*
(案件為#1001黃大仙 CACC50/2022,今年8月4日被高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17
)
控方指出若急救員出現令暴動者放心和警方對抗,即使該人不是存心參與暴動,見到暴動環境仍沒離開,便是參與暴動。如上訴庭案例。
林官稱這是客觀考慮,而是鼓勵,是很主觀。 控方強調強而有力的控方證據證明警方作出多次呼籲。林官引述D8供詞指被告不知有呼籲。再引用銀行劫匪,該救人的醫生沒有進行鼓勵,沒有犯罪意圖,只留在現場。
控方稱本案是暴動的核心範圍,周圍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自己主要服務對象便是參與暴動者。林官指不是全部人都是參與暴動。控重申只要在呼籲過後,仍留底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反駁救護員可能即使知現場立立亂,在暴動現場不理是否暴動未,受傷的閒人都會治理。提出上訴庭提過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救援者並暴動參與者。再質問控方人道主義的救護者會否被定罪。
控方確認上訴庭的判詞指出人道主義救援者不會被定罪。
林官從而指出即上訴庭也非入去現場便是暴動,主要視乎被告的犯罪造意。
控方指本案的暴動範圍舉目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道主要服務對象必然係暴動參與者。重申足夠人暴動參與者放心與警察對抗的人,便是參與暴動。
🔸辯方陳詞
▶️D2
📌裝備證物
辯方指出D2被PW4制服時,現場環境昏暗,藉此挑戰PW4當時對被告衣著的觀察。
確認D2當時沒有戴任何手套,事前不知有手袖或手套。承認D2有查看過背囊,但無詳細查看。
重申防毒面罩只是掛在頸上,非控方所言是戴上面部。
林官向控辯雙方了解從背囊搜獲的長者八達通有否證據的重要性。控方指出庭上沒有提及即唔重要。 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對此不知情。
📌蒙面議題
林官指出蒙面最大的爭議是被告有沒有戴面罩。若最後裁定被告當刻有戴面罩,詢問辯方對此有沒有其他爭議。辯方表示沒有其他爭議。
林官再了解會否爭議被告當刻知不知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假設被告非參與,只是見大煙就戴面罩的人,需不需要視乎被告的造意。辯方回應指控罪七是針對參與中的人,D2當時係想走。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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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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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
林官首先糾正控方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如同意事實防具面具的錯字,年日的日期格式調轉,其後針對部份陳詞,要求控方作出釐清:
📌糾正控方陳詞中司法認知的描述
指出控方在回應辯方對理大事件的認知上,用了「不能不知」,庭上改為「人所共知」。林官指出陳述上有文理的問題,不能假設全世界人都知。
最終控方改為「任何住在香港並留意香港的正常人對理大事件的都知的事件,包括被告,法庭都可作出司法認知」。林官提醒被告是否知悉,這都只是推論 。
📌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在指定時段離開理大
林官引用控方陳詞中「警方呼籲11月17日19:00-22:00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經全部出入口,離開理大」 ,要求雙方釐清:
1)理大有幾多出入口:
雙方確認常設的出入口有四個,分別為A core正門、Y core、紅火橋、尖東橋。而控方確認全部出入口便是上述所指的四個。
2)時間:
林官指出一開始警方沒有指明只有Y core出口,只是Y core較安全。而警方21:30的呼籲只提及Y core出入口。
控方最終更改為「留在理大的人必定有足夠時間進開理大,控方有充足證據顯示留守者可在19:00~21:30經各個主要出入口離開,21:30~22:00則指明Y core出入口離開,經警方截停搜查後便會放人。」
▶️與D2相關的陳詞
📌D2的黑色手套
林官指出D2供詞指出不知警員在背囊哪處找到手套。
D2代表回應指D2是不知背囊有手套。
控最終更改「不知警員在哪裏找到黑色手套」
📌辯方的Whatsapp 對話截圖
對於控方陳詞中指出辯方呈交與被告與田友人whatsapp截圖中的對話,也能在被告手機的whatsapp顯示(按:現為控方證物),批評辯方沒有向控方要求提取手機。林官詢問控方,指的是在警署還是法庭。
控方回應指是在法庭。D2或其代表律師從來沒有在庭上支持截圖信息的證據。 林官指出辯方說法是舉證責任有限,控方當時可即時反駁,例如要求D2提供手機密碼,如D2拒絕提供,再作出此批評便無不妥。
控方指出這是辯方責任,稱D7辯方呈交對話截圖時,也有交付證人手機予控方驗證。林官稱即是控方私底下都有與D2辯方溝通。控方指辯方稱「好似」遺失。
🌟D2辯方即時作出糾正,當時指的是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
林官指出如批評D2講大話,何不即場在庭上要求D2打開手機。 控方擔心如日後被定罪,辯方會在上訴庭批評控方手法太過火,以往上訴庭也曾用過此批評。指出D2出來作供,又不提供證據。
🌟林官指辯方有提供證據。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現在辯方提出證據,又要反駁對方證據問題,從而反證控方說法。 控方指出這是judgement call。 林官指控方這是「講唔通」,即控方自己不做,又要辯方批評沒有證物手機支持信息內容。
控方強調現在辯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削弱或反駁控方說法,而說明真相的關鍵,便是被告的手機。
林官指出這是個人選擇,不可以迫。控方指出如詢問完被告,被告不同意,才是迫。
林官稱明明咁重要的證據,「打開事真的鎖匙」便在眼前,叮嚀雙方要思考用甚麼形式呈上🌟。 明白辯方也可能有顧慮,擔心其與此議題無關的對話信息呈堂,引致其他影響。但始終whatsapp的對話才是真確的。
控方表示會尊重法庭。強調即使被告有在庭上打開手機,也只同意該些信息也出現在被告手機,不會代表是事實。反問即刻當刻被告與田友人有用whatsapp溝通又如何。
林官指出也要視乎對話自不自然,雙方是否跟劇本溝通,信息有否被破壞等因素🌟。也請控方在庭上指出whatsapp截圖中有沒有出現上述所指的情況。
控方指只看對話截圖,不會知對話有否經刪改,而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也不能證明。
▶️與D4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432)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 10:24~18:08。辯方確認。
▶️與D7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18:00~1850。
▶️與D8相關的陳詞
📌在場救援的義務急救員是否參與暴動
林官首先指出控方陳詞中:
1)指出在223段的段落抬頭指明「D8進入理大並非擔任義務急救員」
2)而另一段內有段則稱「D8不只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要求控方釐清立場,是否指D8扮急救員。
控方指出D8不只是做急救。若然是,為何逗留長時間也不離開,所以必然不只是做急救。 林官指出概念不清楚。
控方回答立場是指D8是扮急救員。 若D8目的真的是做急救員,看天當日情況,理大被破壞的暴動的情況出現,應該盡早離開,否則便是留在現場壯大現場聲勢,鼓勵暴動者,為暴動者提供協助。 林官提醒控方用字,被告是鼓勵還是協助。控方回應指留意上訴庭的判詞。
林官反問見到當日情況,急救員就一定要走?
控方指會有正式的急救員協助救援,稱如以巴衝突中,也有紅十字會機構派員當地。林官則稱,用俄烏戰爭作例,如救援機構派員入去,應該幫哪一方,還是雙方都要幫? 控方指要視乎上訴庭判詞。
🌟林官隨即時截停控方,解釋先要有個人想法,搞清基本概念,再配合上訴庭判證。如醫生走入暴動範圍且逗留在該處進行救援,便是成為暴動的一分子。控方稱有鼓勵意圖。
林官不解,即救完一個人,對該人講「快d好番,出去打警察」
控方再次重申上於庭案例指出基於常職,一般人見到暴動情況便要離開。留在現場繼續為暴動者治理,協助暴動者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以銀行劫匪搶劫銀行,遭成多人受傷,附近診所醫生留在現場作為例子,如醫生見人就救,是否協助?
控方斷言如用這邏輯,將來會有很多自稱急救員或記者進入暴動範圍。林官稱判案不是為了方便控方日後好辦事,稱有人假扮記者,急救員,更有人假扮警察。
📌上訴庭有關義務急救員的案例*
(案件為#1001黃大仙 CACC50/2022,今年8月4日被高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17
)
控方指出若急救員出現令暴動者放心和警方對抗,即使該人不是存心參與暴動,見到暴動環境仍沒離開,便是參與暴動。如上訴庭案例。
林官稱這是客觀考慮,而是鼓勵,是很主觀。 控方強調強而有力的控方證據證明警方作出多次呼籲。林官引述D8供詞指被告不知有呼籲。再引用銀行劫匪,該救人的醫生沒有進行鼓勵,沒有犯罪意圖,只留在現場。
控方稱本案是暴動的核心範圍,周圍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自己主要服務對象便是參與暴動者。林官指不是全部人都是參與暴動。控重申只要在呼籲過後,仍留底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反駁救護員可能即使知現場立立亂,在暴動現場不理是否暴動未,受傷的閒人都會治理。提出上訴庭提過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救援者並暴動參與者。再質問控方人道主義的救護者會否被定罪。
控方確認上訴庭的判詞指出人道主義救援者不會被定罪。
林官從而指出即上訴庭也非入去現場便是暴動,主要視乎被告的犯罪造意。
控方指本案的暴動範圍舉目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道主要服務對象必然係暴動參與者。重申足夠人暴動參與者放心與警察對抗的人,便是參與暴動。
🔸辯方陳詞
▶️D2
📌裝備證物
辯方指出D2被PW4制服時,現場環境昏暗,藉此挑戰PW4當時對被告衣著的觀察。
確認D2當時沒有戴任何手套,事前不知有手袖或手套。承認D2有查看過背囊,但無詳細查看。
重申防毒面罩只是掛在頸上,非控方所言是戴上面部。
林官向控辯雙方了解從背囊搜獲的長者八達通有否證據的重要性。控方指出庭上沒有提及即唔重要。 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對此不知情。
📌蒙面議題
林官指出蒙面最大的爭議是被告有沒有戴面罩。若最後裁定被告當刻有戴面罩,詢問辯方對此有沒有其他爭議。辯方表示沒有其他爭議。
林官再了解會否爭議被告當刻知不知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假設被告非參與,只是見大煙就戴面罩的人,需不需要視乎被告的造意。辯方回應指控罪七是針對參與中的人,D2當時係想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裁決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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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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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暴動罪
D4,7,12,13 罪名成立
D2,8 罪名不成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12 罪名成立
D8 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罪名不成立
1130 暫時休庭10分鐘,D2暫時獲准保釋與辯方律師示商討求情事宜。
D4,7,12,13還押至 12月23日 0930 連同其餘8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D2 蒙面罪 判罰$5000
1219完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3C_2020.docx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裁決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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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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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暴動罪
D4,7,12,13 罪名成立
D2,8 罪名不成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12 罪名成立
D8 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罪名不成立
1130 暫時休庭10分鐘,D2暫時獲准保釋與辯方律師示商討求情事宜。
D4,7,12,13還押至 12月23日 0930 連同其餘8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D2 蒙面罪 判罰$5000
1219完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3C_2020.docx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宣讀判詞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高等法院其後批准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
-----------------------
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速報:
1)駁回定罪上訴❌
2)判刑上訴得值✅,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詳細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宣讀判詞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高等法院其後批准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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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速報:
1)駁回定罪上訴❌
2)判刑上訴得值✅,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詳細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