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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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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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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13觀塘 #提堂

許(18)‼️ 已還押102天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企圖謀殺
(涉嫌在觀塘站A1出口天橋鎅警梁兆祥頸)

控辯雙方審視 HKSAR v Au Yeung Lai Hung Doris 一案後,同意匿名命令訟費申請押後至審訊完結後由主審法官處理

提訊日:2020年3月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1013觀塘

許(18)‼️已還押逾165天
企圖謀殺、有意圖而傷人(鎅警頸)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2019年10月15日原為首次提訊,惟因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10月18日出院上庭,被控「有意圖而傷人」,保釋申請被拒絕;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無證據顯示匿名命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判處控方當天控方亦修訂及新增控罪,控告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及新增一項「有意圖傷人」作交替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25日以準備交付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審判程序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3觀塘

梁(1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或損壞財產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保釋條件如下:
。$3000現金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每週到警署報到2次

案件押後至6月5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有待進一步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13觀塘 #提訊日

許(18)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企圖謀殺、有意圖而傷人(鎅警頸)

案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2019年10月15日原為首次提訊,惟因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10月18日出院上庭,被控「有意圖而傷人」,保釋申請被拒絕;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無證據顯示匿名命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控方亦修訂及新增控罪,控告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及新增一項「有意圖傷人」作交替控罪

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相關: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8月3日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觀塘 #提堂

梁(16)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企圖誤導警員

案情: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管有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5把雕刻刀,以圖損壞他人財產。另外2罪則指,他於同日在觀塘道荷蘭宿舍外,未能出示身分證,及訛稱電話並不屬於自己,以誤導警員麥季東。 - (星島日報2020.04.11)

案件押後至7月23下午14:30 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觀塘 #提堂

梁(16)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未能出示身份證、企圖誤導警員

案情: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管有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5把雕刻刀,以圖損壞他人財產。另外2罪則指,他於同日在觀塘道荷蘭宿舍外,未能出示身分證,及訛稱電話並不屬於自己,以誤導警員麥季東。 - (星島日報2020.04.11)
———————————————
辯方已去信律政司以商討用其他方式處理七條控罪,得悉律政司需時考慮。如商討不成功,被告準備好於下一次提訊進行答辯。

案件押後至9月2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企圖謀殺 (鎅警頸)
交替控罪:
(2)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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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保釋申請被拒絕

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
--------------------------

控方交付文件並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期間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觀塘

梁(16)

控罪1、5修訂,6、7照舊,2、3、4撤銷

1)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圖損壞他人財產。

❗️❗️認罪❗️❗️

5)刑事毀壞

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與其他人士一起,損壞警察車輛AM6786

❗️❗️認罪❗️❗️

6)非法集結

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與其他人士非法集結
❗️❗️認罪❗️❗️

7)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一個黑色口罩

❗️❗️認罪❗️❗️

同意案情:
2019年10月13日全城示威,有人於觀塘道路設障,破壞餐廳。警員和警車於觀塘巡邏,三警車觀塘道月和街對面,警員在車內。第二證人司機和第一證人在另一車上,見到觀塘道舊美沙酮診所,距離警車20-30米,四五十黑衣人聚集。行人路上有一堆磚頭,十多示威者向警車扔物品。被告深灰衣物包頭,黑色口罩,是其中一個向警車扔物品的人。警車後面被示威者用物品打中,很大聲砰一聲。第一證人落車沿觀塘道追截,PW1和2留意到5塊磚頭分散在車道。在觀塘行車道迴旋處100米外截停被告,背囊內有眼罩、手套、護膝、剪刀、五把陶瓷刀、一支雷射筆,警誡下保持緘默。

檢視雷射筆屬3B界別,30米內直接接觸可以造成視力受損。第二證人檢查車身,有0.5寸 x 2寸凹陷,維修費用為4300元。

🛑四項控罪罪名成立🛑經控辯雙方商討後控罪2、3、4撤回。

🛑押後至9月23日1500,聽取感化官、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等6項報告🛑

🛑期間需要還押🛑

4,5,15證物充公
1-3 6-14 16-18證物歸還被告
復還令:4300元(就破壞警車)賠償給香港警務處,經法庭出納處處理,下午四點前交。

———庭上細節如下———

求情:控罪詳情補充
現階段被告同意認罪的第一控罪,雷射筆不曾使用,在背囊找到;警車方面,同意賠償,還原對物件造成的損害;非法集結與刑事毀壞已經承認,被告與其他人一起做挑撥性行為。

官: 不能忽視現場有人堵路破壞商店,對警車進行破壞,法庭要看其他環境氣氛而一併考慮,每一個在場的人都有機會影響案情。

一系列求情信:

案發時15歲,現在16歲。
本人求情信:為自己衝動魯莽行為感到後悔,對自己和身邊的人很大影響,行事前要考慮。

母親、姐姐和九名老師校長到庭支持並交求情信,指被告品學兼優,希望法庭給予機會。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感化令和社會服務報告,亦尊重法庭考慮其他判刑選擇而索取其他報告。初犯的年輕人,來自相對破碎的家庭,本性不壞,需要閣下的體恤。


官:
就四項控罪坦白認罪,我謹記犯案當時不足16歲,過去無任何刑事紀錄。面對四項控罪,非法集結非常嚴重,上級法院就非法集結已經給予指引,包括有無預謀、暴力程度、參與人數等。上訴庭案件強調,即使初犯,如涉及暴力,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因控罪嚴重,即使年紀輕,法庭亦要給多一些比重作阻嚇。證據顯示你有破壞警車,現場有人堵路破壞商鋪等等。但校長老師來法庭支持,呈上證書和成績表,很多年操行拿A,相信求學時是個可以給校長教師正面印象的學生,以及媽媽姊姊求情信,會索取一系列報告,看哪個判刑適合你。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 #1013觀塘
梁(16)🛑已還押逾20日

1438約20人
1441約30人
1450派飛入庭,滿座
⚠️請做有品的香港人勿打尖)
1500播錄音
1508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 #1013觀塘
梁(16)🛑已還押逾20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5)刑事損壞
(6)參與非法集結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次認罪詳情(有案情)&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982

🔑今次求情:
。多一封求情信(媽媽寫的第二封),主要講被告家人狀況、由小在家及學校的表現,家境不佳,被告成長環境艱難,幸好遇到很多幫助他的人,今天老師、媽媽都有到場,一致表示被告是很好的年輕人。被告媽媽因為本次事件,曾轉了工作。

🔑感化報告:
希望判被告12個月感化令,當中有正面評價,學校成績尚好,有描述家庭狀況,與家人狀況,生活沒不良習慣,本性良好,被告有相當大悔意,過去三星期還押已受教訓

🔑懲教署報告:
建議判勞教所,主要描述被告家庭。值得一提是被告有強烈悔意,雖然被捕後對家,及小時候經歷的事,有少少影響,但成長時是個守規的良好小朋友。

🔑青少年犯罪委員會報告:
建議要強烈輔導性質工作,考慮到年紀輕及本性不壞,建議判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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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認為拘留式刑罰,更生中心會較適合。
另外,索取感化官報告後,明白被告需強烈輔導,此時協青舍有宿位,感化主任指被告背景「乾淨」及乖,考慮建議後指未需住院或住宿舍。

辯方有兩個建議

建議一:給被告1-2星期時間與感化官見面,亦與協青舍會見,可能是9-12個月感化。
建議二:住宿感化,與感化官再會面找感化宿舍。

辯方指可以再次押後,再索取更多感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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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徐官指被告的行為對警車內警員安全受威脅,亦會帶到在場示威者情緒,有可能令場面進一步惡化,本案有暴力非法集結行為,考慮到上訴庭黃之鋒案例非法集結的要點。

即使感化官報告建議接受12個月感化,或辯方建議的住院式感化令,但本案案情嚴重,需判羈留式刑罰,要有阻嚇性。

徐官指懲教報告顯示更生、勞教、教導所都適合被告,但徐官認為勞教會較適合被告。

從青少年犯罪委員會報告可得知,被告是衝動的人,委員會認為被告悔意不足,需較大衝激才能令被告重回正軌。認為勞教較適合,但考慮到年紀及沒案底,小心評估個人狀況,認為更生中心是對罪犯分階段重新融入社會的監察,對被告較適合。

考慮到被告案發只有15歲,雖然悔意不足,但徐官指被告認罪,無需經審訊程序,顯示被告願意承擔法律後果。

🛑🛑🛑判更生中心🛑🛑🛑
(按:手足精神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