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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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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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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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新案件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偷拍

🐶不是聲援🐶

吳世平(29,報稱無業)

控罪:
(1)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美孚地鐵站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X的裙底影片。
(2)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3)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4)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3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5)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3、4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案件押後至8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再訊,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至7月16日再訊,期間需要還押。

🐶不是聲援🐶

另附上今早一 停職男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不是聲援🐶

曾佩君 (49)

控罪: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詳情: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30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與你的公職有關,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你濫用職權、酌情權或因公共利益而授予你的職權,通過宣佈你的警察身份,從而進入九龍深水埗偉智街某單位,獲取了一郭姓女子的聯繫方式,及企圖盜取另一郭姓女子的身分證號碼和工作地址。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3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不是聲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林子勤裁判官
#提堂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偷拍

🐶不是聲援🐶

吳世平(29,報稱無業)

控罪:
(1)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美孚地鐵站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X的裙底影片。
(2)-(5)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女子的裙底影片。

今天由當值律師代表,沒有保釋覆核申請,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8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不是聲援🐶

另附上 停職男警
#非聲援 #非手足 #非即時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馮奕鈞(26) #盜竊 #監守自盜

裁判官先作特別事項裁決,認同被告與PW3通話的自願性,證供可以呈堂;另外不認同被告與PW6和PW7的通話的自願性,證供不能呈堂。

辯方作中段陳辭,主要兩點:(1) 控方文件屬於傳聞證供,流水簿有看似是被告做的紀錄,但其實有啲唔係佢做,既然有疑點,點可以盡信;(2) 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係當日接待第一證人(拾獲銀包的女士)。

就一般事項的陳辭,裁判官考慮完晒所有證供,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先建立被告的背景基礎,駐守機場警區多年,在報案室有多項職責,曾處理有關收到偽鈔的報警求助個案,講述警方系統如何處理偽鈔的繁複程序,和所需的文書工作。

機場報案室和機場警署是不同的地點,有定時車輛來回,如果超時工作會連累其他同事遲收工,或者要麻煩上司特別安排車輛,被告家住東涌,如果夜左收工就無普通機場巴士,要搭通宵班次,就算電召的士,亦都無人願意會接單,因為路程近。

以下證供,辯方又同意返控方文件內容,表示法庭可不理中段陳辭内容。

當日已經處理咗好多單報失案件,做到好攰,呢單銀碼大,紙幣數量多,處理程序多和繁複,估計起碼要做個半鐘頭,當時已近交更時間(還剩下約50分鐘),遲走會累到同事;翌日係2月14日情人節,想盡早返屋企同老婆慶祝,同埋幫老婆照顧兒子,因為個仔有病;仲有,報案人的BB喊,多次表示要走,好同情個小朋友,當時又夜,估佢哋搭完飛機會好攰,唔想阻住佢哋,因為處理過程要好耐,變相要佢哋等好耐,佢辛苦我又辛苦,在小朋友喊之後,有新諗法就係先接管咗佢啲財物,畀佢哋離開,事後再處理啲財物。

案件押後至明日下午(3/8) 14:30 續審

=============
直播員按:講住咁多先,被告已經講完案發詳情,辯方主問完成,控方盤問中;
是日重點:
目的唔係想偷錢,翌日會補做返,只係當時好攰,想返屋企陪太太,唔想將工作留俾下一更,又唔想連累同事遲放工,更唔想阻礙市民,你話幾好人呢。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第六日)

🐶馮奕鈞(26) #盜竊 #監守自盜

控方繼續盤問 (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主控話要對被告公平,警方睇過被告嘅行為簿有30封讚賞信,28封來自警方,一封來自衛生防護中心,一封來自機管局。

主控向被告詢問抗辯的方向是否:
(1) 當時無足夠嘅時間處理銀包事項
(2) 唔希望PW1等
(3) 因此作出以「不知名拾獲者」嘅方法去處理
(同意)

因此不在流水簿做記錄,不在電腦做紀錄,無和PW1清楚點算財物,(唔同意,因為點算時個BB喊,女士想走,於是出現先行讓佢哋離開呢個諗法)。

相信「不知名拾獲者」係恰當?(相信可行,見前輩做過)

有關與16820通電話
第一次通電話:無見過、冇處理、冇人攞銀包嚟;並不是反映真實情況(同意),指出唔跟程序做,無記錄、無點算、無發出Pol 68D(同意,擔心內部處分)。

第二次通電話:女子有嚟過,叫咗佢攞去報失處;呢個講法亦不反映事實(同意),咁講係唔希望受內部處分(同意),但無做紀錄亦違反規則(同意)。呢個講法亦有兩個指控:(1) 第一個電話無講真相;(2) 違反口頭命令「唔好叫人攞去失物處」;
(同意,當時諗唔到咁多,因為第一和第二個電話時間相隔好短,仲係換緊衫,完全無諗過)。

文件紀錄
指出就算被告在第二日做返文件和電腦記錄,都係虛假記錄,干犯虛假文件刑事紀錄(事後知道,當時無考慮過,只係一時情急)。

指出當時並不是情況緊急(唔同意,因為女士心急走,唔想小朋友辛苦,想佢哋快啲離開)。指出不惜做出虛假情況都比佢哋走?(同意)。

處理紙幣的方式
律師指出被告話唔夠時間處理,是否因為要逐張逐張記錄銀紙的號碼?(同意,估計處理該批紙幣,需要約30多分鐘),指出無需要每張紙幣都要記錄編號,可以節省時間(唔同意,呢個係個人做法,前輩教落,輸入電腦資料,多好過少),指出「學警基礎訓練課程」內容無規定如何記錄拾獲或報失的銀紙,指出唔記錄編號可以做快啲(當時無諗過),向上司交代?(無諗過),向下更交代?(無諗過)。

指出被告有七年工作經驗,有良好紀錄,唔係無諗過,作供並不真實(唔同意),當時PW1無要求、無暗示過話要走(唔同意),BB無喊(唔同意)。

指出被告覺得雪櫃底最安全(同意),報案室有好多警員出入(同意),茶水室亦有好多人出入(同意),會有清潔工人搵到銀包(當時無諗過),點解唔擺在自己locker,更加安全(唔同意,無諗過要帶走,唔係想偷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8日15: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口頭補充陳辭,辯方要在16日下午把書面陳辭送抵法院,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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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如果被告真係有日後補回處理呢個諗法,點解當時唔講,在警方內部處理時唔講,要兩年後上庭先講?主控又唔指出呢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非聲援 #非手足 #提堂

被告:🐶吳世平(29)

控罪:
(1)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2)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4)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5)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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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辯方無反對

沒有保釋申請,八天權利放棄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09時30分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非聲援

何(55)

控罪:
(1)-(3)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22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三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2021年4月24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一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被控於2021年4月28日,在新界大埔區大埔頭路18號太湖花園對出近燈柱EB2169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劉勇威的四幅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明白及承認上述控罪。

控方案情:
案發前控方第一證人將三幅橫額掛在第一案發現場,其後發現橫額被損毀。2021年3月31日,控方第一證人在第二案發現場掛上一幅橫額,其後亦發現橫額被損毀。在2021年4月26日,控方第一證人將四幅橫額掛在第三案發現場;同月27日大概晚上11時,警員進行打擊罪案巡邏時見到被告行近橫額後逃離現場。警員上前調查時發現在第三案發現場的四幅橫額均被撕爛,檢視閉路電視及向太湖花園保安查問後得悉被告身份,其後被告被上門拘捕。被告警誡下承認第三項指控並道「俾次機會啦,我知道扯爛劉勇威議員及陳蔚嘉議員嘅海報係唔啱。佢地嘅海報太多啦,嘥晒啲公帑。」警方再調查其餘海報被損毀的案件後發現,該區議員海報亦曾被撕毀。被告就首兩項指控在警誡下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罪成。

控方申請1600元賠償。辯方沒有求情。

法庭判被告賠償3100元。

- - - - -
劉勇威(舊墟及太湖)及陳蔚嘉(太和)為大埔區議員。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第七日)
#盜竊 #監守自盜

🐶馮奕鈞 (26)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左書面陳辭給法庭,控方補充了機場警區失物處理的修訂文件。

因為辯方陳辭比預計長,裁判官邀請辯方重複重點,直播員自行歸類如下:

(1) 邀請法庭考慮被告嘅證供,控方亦有資料支持被告嘅說法,請法庭分析被告當時在庭上的證供,被告當時處於一個狀態,見到銀包有好多錢,楊女士嘅BB喊緊,掛住自己嘅仔仔,時間近2月14日情人節,想早啲返屋企陪太太,在一個咁嘅心路歷程,去作出一個愚蠢嘅決定,被告有七年工作經驗,有30個嘉許,犯案機會低。

(2) 辯方接納被告在兩次電話係講大話,但點解說謊,有無無辜嘅理由,辯方指佢係驚干犯內部指引,並非驚干犯盜竊罪,面對謊言,法庭如果排除唔到佢係驚違反內部指引,就唔可以作出有罪推論。

(3) 被告當時頭腦混亂、慌張,佢係諗住第二日處理,擺咗在雪櫃底,並非羅佔財物,銀包當時係失物,有人交俾警方處理,不是警員執到個銀包,只係警員處理失當,並非羅佔行為。

案件押後到2021年10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盜竊 #監守自盜 #裁決
STCC1101/2020

🐶馮奕鈞(26)

控罪:盜竊
背景:男警被指於2019年2月13日在機場監守自盜,私自袋起市民拾獲後交予警方處理的銀包,涉及財物共值逾$63,000,物主同日到報案中心擬領回失物時,有其他警員發現沒有立案紀錄而揭發事件。

———————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監禁係唯一選擇,被告需要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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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被控於在2019年2月13日在機場報案中心,收藏或挪佔一個銀包,控方傳召PW1拾獲銀包的楊小姐,PW2物主陳先生,PW3發現事件的警員,PW4在機場報案中心茶水間搵返銀包的女警,PW5~PW7 三名警長,兩名與特別事項有關,另一名警長指示PW3查問被告,PW5~PW7 證供同審訊無太大關係。

被告當日以軍裝當值,係唯一駐守報案中心的警員,編排在23:30下班,22:05 PW1 楊小姐交銀包到報案中心,她剛從澳洲返港,在行李手推車執到銀包,曾經打開過,有好大量港幣現鈔、證件和陳先生的咭片,楊小姐推着在載有女兒的BB車入報案中心,當時只有一名警員,關於警員的身份,辯方曾經有爭議,在裁定表面證供後,辯方承認是處理銀包的唯一警員。

楊小姐指被告無將一疊銀紙逐將點算,只係用手指比畫10張紙幣的大約厚度,當成點算,覺得奇怪,逗留5分鐘後離開,在22:35用WhatsApp聯絡陳先生,話銀包交咗比警察,23:00 PW3 接更,被告離開,之後陳先生到報案中心,話收到通知嚟攞返銀包,PW3發現無記錄亦無銀包,PW3兩次致電被告,就呢個特別事項裁定陳述可以呈堂。

被告在頭兩次電話,都話無接收過銀包,到沙展介入,被告講述銀包收藏嘅位置,PW4去雪櫃底搵到銀包,起回銀包呢方面陳述裁定不可呈堂。

內文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非社運 #非聲援
#1106九龍灣 #私怨追債打鬥

王(34)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煥明。

(2)搶劫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搶劫陳煥明一部iPhone連一個電話套。

————————————

速報: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事情緣由:
被告向常去的餐廳與其他相熟食客介紹往瑞士的平價機票,即涉事陳女及一對母女。陳女將自己護照資料拍照傳給被告,希望被告能代為預訂機票,被告聲稱沒打算代辦故隨即把照片刪除。其後四人同時/一同旅遊,旅遊期間陳女在名店買袋時因信用卡額度不足須以現金補差額,陳女表示自墊了差額,而被告表示借了1000瑞士法郎予陳女。

返港後,被告稱曾向陳女追討上述1000瑞士法郎欠款,當時陳女表示自己投資微信大玩家而無法償還,並著被告一同投資。被告指參與大玩家後投資損失了41萬。庭上透露大玩家是只能存錢不可提款。陳女曾在微信朋友圈點讚撐警貼文,被告聲稱沒留意微信朋友圈。

旅遊返港後約5個月,有人指稱見到被告在九龍灣行人通道張貼單張,陳女到場後二人有肢體衝突。陳女指被被告的𠝹刀割傷,導致額上有3cm傷口需要縫針,呈堂照片除見傷口裹上紗布可見臉上和上衣亦有大量血跡。陳女報警求助,警員撿取單張為證物,上印有陳女護照資料頁。後來警員連同陳女到被告住所樓下認出並攔截被告,被告被捕。庭上透露警方因曾接獲騙財報案記錄而有被告住址。

押後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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