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高等法院第十七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非社運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3月29日,在街上管有危險藥物,即1.33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3月29日,在街上管有1支 #伸縮棍

*本案上訴人與 #0804將軍澳 被告同名,但在聆訊後得知兩人並不是同一人
=============
上訴人在是次聆訊並沒有法律代表。

上訴方的理據:

上訴人指他曾經把醫療報告傳真至法院,希望可以修改聆訊日期,但是法院後來並沒有向他回覆新的聆訊日期,令他不知道聆訊的日子使他不知道要上庭,卻被指「潛逃」了5個月。

因此上訴人認為他仍應可以享有1/3的刑罰扣減。

答辯方(律政司)的回應:

答辯方指他們沒有收到與上述有關的文件,而且上訴人未有在求情將上述情況告訴法庭。

上訴人在聆訊期間沒有依時歸押,直到因其他案件再被捕才被帶上庭,浪費法庭的時間。

因此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CACC418/2014案的判詞,不給予被告刑罰扣減。

結果:

法庭在考慮雙方理據後駁回上訴人的刑罰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原審裁判官就兩罪分別判處被22星期監禁和18星期監禁,分期執行。
=============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132&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提堂
#20210226葵涌 #非手足 #非社運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3)(新增控罪)盜竊

認罪,判監8個月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慧敏裁判官
#新案件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偷拍

🐶不是聲援🐶

吳世平(29,報稱無業)

控罪:
(1)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美孚地鐵站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X的裙底影片。
(2)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3)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4)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3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5)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與第2、3、4控罪所述的不同時間,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的裙底影片。

案件押後至8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再訊,被告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至7月16日再訊,期間需要還押。

🐶不是聲援🐶

另附上今早一 停職男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不是聲援🐶

曾佩君 (49)

控罪: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詳情: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30日,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與你的公職有關,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你濫用職權、酌情權或因公共利益而授予你的職權,通過宣佈你的警察身份,從而進入九龍深水埗偉智街某單位,獲取了一郭姓女子的聯繫方式,及企圖盜取另一郭姓女子的身分證號碼和工作地址。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3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不是聲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林子勤裁判官
#提堂 #非手足 #非社運 #非聲援 #偷拍

🐶不是聲援🐶

吳世平(29,報稱無業)

控罪:
(1)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美孚地鐵站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一名女子X的裙底影片。
(2)-(5)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用手提電話拍攝女子的裙底影片。

今天由當值律師代表,沒有保釋覆核申請,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8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法院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不是聲援🐶

另附上 停職男警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審訊 [3/2]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笫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1423 廣播
1435 書記通知羈留室往法庭電梯未能操作搶修中,長毛暫時未能出庭。
1443開庭
1532 小休
1540 再開庭
1736完結

雙方已呈交詳盡書面結案陳詞,今日作重點口頭補充(不過都好詳盡)

🔸辯方補充
明白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賦于議員行為豁免不包括立法會所有程序,只包括言論及辯論,但言論辯論不只講話/文字,還有行為如manner of speaking,而該些自由是絕對性。終審法院裁決指需證明行為致擾亂並引致程序中斷,才達到17C條例入罪元素。終院沒有審訊角色,沒有看過片段故需交由裁判法院作裁決。法律代表主要觀點認為:
1)搶去文件行為並未引起擾亂
2)行為沒有引致會議中止
3)搶文件是加強抗議,過程不是阻止會議,只是表達言論/辯論一部份。

嚴官提出會議曾中斷2分鐘,指本案重點應該集中那些行為是特權法豁免(保護傘)以外,17C條例本意是就會議提供平台讓議員討論,避免一些行為影響會議,言論討論本身是沒有問題,但言語附加行為去到甚麽程度不可豁免,超過保護傘,今午希望大家協助法庭討論。

辯方再指終審法院不接受上訴庭提及議員必須遵守所有議事規則才有特權法保護,需要就行為作test of necessity,就算違反規則也不需要法庭介入,言論及辯論自由是絕對性,亦不限制於文字或者說話。事發正在討論官員可否說保密原因不交出文件,被告上前作出本案象徵性表達行為時議會內眾人並不驚怕或場面混亂,並沒有達到擾亂(有錄影片段支持說法),會議中斷2分鐘不是相關行為時段,是較後發生。法庭只需就法律定義本案表達行為是否屬表達言論及辯論一部份,不在於行為程度是否在豁免內(終審法院判詞),因為行為程度是主觀性,很難作判斷。

🔹控方補充
-強調17C 條例是指擾亂行為相當可能導致會議中斷,不一定已經導致,控方立場是被告行為超越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法庭可就此作事實裁決。控方沒有進一步論述
-被告搶走文件再交另一議員閲讀,法庭需一併考慮此等行為是否也算表達言論自由。
-特權法第3、4條是讓議員自由發言,然而條例17C也是保障各人在安全及有尊嚴下進行會議,兩者需互相平衡,並沒互相凌駕,特權法需作test of necessity使用
-被告沒有必要當刻搶文件,因主席當時指官員可在事後補交,而且控方認為勒令官員交出文件權力並不在個別議員手上而在議會

辯方回應:
-控方指行為相當可能導致議會中斷,但離開座位搶文件時,官員沒有受驚,氣氛平靜,希望法庭考慮。嚴官指理解控方指控行為是一連串直到文件交回證人時。
-終審庭test of necessity 並非指一定要遵守規則才享有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之豁免。
-主席指事後可補充文件,證人主席作供説忘記有冇補交,辯方查證政府官員事後沒有作補充。
-權力及特權法第3、4條沒有凌駕第17C條,但亦同時不應受制於17C條。

最後因時間關係沒有在庭上再播放片段,辯方希望法庭參考呈堂已經播放片段其中4個時間了解辯方立場:
1:35:57 留意被告座位位置
1:3x:xx 取走文件時PW1表情
1:41:26 PW2警告執行議事規則時語調輕鬆
1:41:36 被告返回原座位

案件押後於3月2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出裁決,如需再補充陳詞雙方需在3月21日去信法庭安排。

📍直播員按:吳靄儀大律師今日作出非常詳細補充法律觀點,引用很多案例如方國珊議員案,直播員不材未能一一盡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其他案件 #裁決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疑似紅媒記者到庭坐於公眾席,旁聽人士請慎言慎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1611月立法會 #藐視
#非社運 #其他案件 #裁決
#判刑

👤梁國雄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藐視罪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

背景: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馬已重回商界到新創建出任首席營運總監及行政總裁】的文件,被控藐視罪。案件於2018年被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其後律政司不服上訴並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在2021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被裁定敗訴。

2022年1月20日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於審訊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梁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

辯方代表:
#吳靄儀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4日

簡短裁決理由:
案件爭議主要有4項包括:
1 )2名證人之可信可靠性
2)行為是否令會議中斷
3)主席要求退回文件是否合理權力
4)被告行為是否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及第四條保護

事隔多年,證供有偏差不出奇。搶文件行為擾亂秩序行為無疑令會議中斷,就算被逐也可從會議紀錄知道內容。被告行為有否令他人受驚及文件是否機密法庭認為不是關鍵。終審法院判詞指權力及特權法第三及四條要作全面考慮如特權及權力條例其他條文相互影響。而法庭對被告行為之主觀及客觀測試即被告自己知道沒合法權限取去文件及行為侵犯其他人權利皆得出結論是其行為超出權利及特權法第3及4條,終致會議需要中斷,主席有合理權力要求交回文件令會議繼續舉行,因此裁定控方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方指被告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類似但最近一宗已經是20年前。

1524 休庭

1615 律師代表表示有求情書面文件及醫療報告呈上,但被告選擇自行求情

求情
梁表示不會為減刑作陳述,只想表達當日行為之因由,官員局長就橫洲發展出席立法會但推搪機密文件拒絕提供,行為是想揭露官商勾結作抗議,無意擾亂會議,當刻以議員身份表達意見爭取公義,一直相信行為屬於豁免。

其後解釋之前類似定罪是反對小圈子選舉,同2016行為如出一轍,嚴官打斷指涉及97前太長遠,休庭予梁組織求情及同團隊討論,梁再開庭後繼續陳述當年反對小圈子選舉帶來之害處。嚴官指已看過團隊呈上求情信,內容已經可協助法庭,不希望被告不停環繞不相關議題陳述。梁最後說希望香港人在艱難環境下繼續奮鬥!

簡單判刑理由
身為議員應該明白搶文件行為擾亂議會後果,控罪可判3級罰款及12個月監禁。量刑以21日起點,考慮公職貢獻及患冠心病等因素扣減7日,但同其他服刑中刑期分期執行。

🔹按:自3月28日起(本星期一),進入香港各級法庭時保安會主動掃描針卡或豁免紙QR code,另外近日法庭內間中出現💙疑似愛國愛黨傳媒記者棄記者席而坐於公衆席收集民意,大家聽審幾時都要慎言慎行😷
⚪️#非社運⚪️
#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
#陳安婷暫委裁判官
#提堂 #1027旺角

👤遲(39)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27日旺角彌敦道601道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王楚源。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旺角彌敦道601道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陳家晉。

控罪(1)認罪‼️
律政司撤回控罪(2)


控罪詳情
2019年10月27日,梳士巴利公園外有反警暴遊行,大約1000人參與;警方多次警告在場人士離開。下午3時30分,有人走出彌敦道及梳士巴利道交界,於附近堵路,破壞公共財產;警察拘捕幾名示威者,其他人在警察到場時散去。

同日,警方在九龍西設置幾條檢查線。PW1督察王楚源乘坐警車巡邏,在彌敦道601號外下車。此時,原本與他隔一段距離的被告突然轉向,用右邊拳頭打向他胸口;警員4606亦目擊此事。

PW3偵緝警員12381將被告拘捕。PW4偵緝警長58919看守被告時,被告抓住他右邊上衣,激烈反抗,亦不理會其警告;期間踢到他左邊大腿。

被告錄口供時保持緘默。兩名警員事後沒有接受治療,PW1胸口紅腫,但無明顯傷口。


求情
*已隱去個人私隱
被告今年40歲,現職保安員,是家中唯一女兒,需給家用。被告由中國北京來港,學歷至大學。

辯方指本案無關社會事件,在案發區域發生的遊行只是背景,無證據指出被告是示威者或曾參與堵路。本案情節不重,警員也無受到明顯傷害。

被告人對無好好控制情緒十分後悔。審訊之後,被告很大機會失去工作,對被告來說是很大的教訓;今日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減省法庭時間,辯方懇求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決定。

=======

本案押後至4月27日,於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二庭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被告需還押。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非社運 #非聲援
#1106九龍灣 #私怨追債打鬥

王(34)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煥明。

(2)搶劫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搶劫陳煥明一部iPhone連一個電話套。

————————————

速報: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事情緣由:
被告向常去的餐廳與其他相熟食客介紹往瑞士的平價機票,即涉事陳女及一對母女。陳女將自己護照資料拍照傳給被告,希望被告能代為預訂機票,被告聲稱沒打算代辦故隨即把照片刪除。其後四人同時/一同旅遊,旅遊期間陳女在名店買袋時因信用卡額度不足須以現金補差額,陳女表示自墊了差額,而被告表示借了1000瑞士法郎予陳女。

返港後,被告稱曾向陳女追討上述1000瑞士法郎欠款,當時陳女表示自己投資微信大玩家而無法償還,並著被告一同投資。被告指參與大玩家後投資損失了41萬。庭上透露大玩家是只能存錢不可提款。陳女曾在微信朋友圈點讚撐警貼文,被告聲稱沒留意微信朋友圈。

旅遊返港後約5個月,有人指稱見到被告在九龍灣行人通道張貼單張,陳女到場後二人有肢體衝突。陳女指被被告的𠝹刀割傷,導致額上有3cm傷口需要縫針,呈堂照片除見傷口裹上紗布可見臉上和上衣亦有大量血跡。陳女報警求助,警員撿取單張為證物,上印有陳女護照資料頁。後來警員連同陳女到被告住所樓下認出並攔截被告,被告被捕。庭上透露警方因曾接獲騙財報案記錄而有被告住址。

押後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