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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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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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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2

📌片段(52)中A7眼罩
上週 指出 所謂A7及A11的衣着裝備,PW62所有辨認出的特徵已交代。當時沒有提及A7眼罩,因沒有看見所謂A7有戴眼罩,但現在再看截圖認為眼部位置呈黑色,更正其供詞。

📌片段(52)中A7頸巾和行山杖
頸巾和行山杖現在觀看截圖P37_52_PW62_D7_D11_001和片段(52)仍然看不見,但三番四次稱因看不見A7左邊,因此無法確定有否持行山杖。

📌片段(52)中A7手袖
主問時指A7身穿黑色上衣,但沒有提及長袖或短袖,亦沒有提及是長袖上衣或手袖。PW62現指上衣和衣袖皆為黑色,但不知是長袖上衣或手袖。

📌片段(52)中A7鞋子
PW62同意在截圖時揀選片段中最清晰畫面,不同意在截圖中無法辨認所謂A7的衣着裝備,又不同意指稱A7的黑色鞋難以辨認,堅持着地位置鞋子為黑色。

📌獨特性
PW62稱黑色頭盔、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為「特徵」,同意頭盔、防毒面具、眼罩等裝備並非獨一無二,但指外形、衣着、裝備一起為獨一無二。

🌟PW62現稱無法看見指稱的A7有沒有防毒面具,拒絕 #傅昶生大律師 邀請再次觀看影片,但 主問時 指「睇到佢部分戴防毒面具」,PW62又賴片段中可見,但截圖看不見。

📌被捕後沒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
PW62知道與A7相關的相片中沒有頭盔或防毒面具,因A7被捕時沒有被檢取頭盔和防毒面具,與片段中指稱的A7不同。至於剛才更正指稱的A7有戴眼罩,但A7相關的相片中同樣沒有眼罩。PW62又再次指沒有衝突,因在被捕前可添加或棄置裝備。

PW62指自己以外形、衣着、背囊認出所謂A7,但該人在片中佩戴如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等相片冊中沒有的裝備,在不同片段中裝備相同,因此指出相片冊沒有的裝備。

PW62同意從片段(52)認出所謂A7是要依賴早前觀看的新聞片段,但不同意單純觀看片段(52)無法認出A7。又講自己看過800小時對A7有認識及概念之類之類,不贅啦。

📌片段(52)中A7背囊
PW62聲稱截圖中左邊近腰間至近臂部藍色隆起的位置為背囊,可見背囊形狀,認出所謂A7孭背囊的「意識形態」,即「孭住一個背囊喺背脊見到佢係一個背囊」(按:哈哈哈哈)
PW62指自己可見其側面背部一半。

- 午休至1545 -

PW62承認無法看見背囊的牌子或拉鍊,款式為普通背囊款式,顏色為淺藍色,沒有任何特徵,但又再次話加起來可辨認為A7。

📌獨一無二
頭盔、防毒面具、眼罩、背囊皆沒有特別特徵以指認截圖中為A7。

🌟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問PW62被捕前後裝備不同,指對PW62不公,要教 #傅昶生大律師 如何「正確」問問題。#郭棟明大律師 投訴作為控方無法暫停辯方問題,要求 #陳仲衡法官 出手。 #陳仲衡法官 不明白用「認知」有何影響,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認知」一詞包含其800小時觀看影片,但可遷就 #郭棟明大律師 理解。

黑色上衣及黑色長褲亦沒有特別特徵以指認截圖中為A7,甚至無法說出是長袖上衣或手袖。PW62繼續狡辯稱雖然上述所有物品皆沒有特徵,但可從外形衣着組合指出該人獨一無二,必然是A7。並以電話號碼比喻數字本身沒有獨特性,但組合為獨一無二, #傅昶生大律師 直言其比喻不倫。
而即使相片中沒有頭盔、防毒面具、眼罩,但因有上述裝備而認出A7。

PW62不同意片段清晰度奇低,無法辨認A7及A11。

📌片段(52)中A7外型
PW62指從外型認出A7,但又指所謂A7非特別高大或細小或肥胖,與A7相同。「一個唔係特別高、特別矮、特別肥嘅人你知唔知全香港有幾多呀?」,PW62不知道,但稱從此「不特別」的外型指認A7。

📌片段(52)中A11外型
PW62指截圖中所謂A11以女子身材同樣非特別高大或細小或肥胖,PW62承認無法從片段中辨認所謂A11為女子,剛才聲稱「以女子身材」,PW62稱如「以男子身材」便不同意身材非特別。

📌片段(52)中A11襪
以白色手袖比較,可見該人露出小腿部分,不同意露出白色襪。

📌片段(52)中A11鞋子
PW62堅持鞋子為黑色而非深色,且是平底鞋。

📌片段(52)中A11頭盔
主問時形容「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前額有白色圖案,看見有透明面罩」,承認看不清圖案,至於「透明面罩」則有反光狀似面罩。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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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片段(52)中A11特徵
PW62同意主問時已詳述在截圖中A11所有可辨認的特徵,毋須補充。

📌片段(52)中A11頭盔
主問時形容「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前額有白色圖案,看見有透明面罩」,承認看不清牌子,亦非獨一無二。

📌片段(52)中A11防毒面具
防毒面具同樣非特別,不是PW62唯一見過的款式。

📌獨特性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及白色手袖亦是款式普通,甚至無法講出白色手袖是單獨一對手袖或白色長袖上衣的手袖,但不同意無法分辨闊腳7分褲是否裙褲(傅哥小注解:裙褲即是上衣和下身是相連)。

📌片段(52)中A11鞋
承認在片段中無法辨認黑色平底鞋的牌子和質料,不同意片段中只可見鞋子位置只可見深色物品,又堅持自己見到黑色,不可能為深藍或深灰。

📌五官及性別
PW62同意片中未曾見過所謂的A7及A11五官,甚至無法判斷他們性別,只能從外型推斷。

📌調查背景
在2019年7月28日後,PW62奉命搜尋及翻查本案相關新聞及網上公開片段,但不同意是所有片段。

🌟 #郭棟明大律師 又話 #傅昶生大律師 問題重覆,又要反對喇

同年8月初已搜尋到上述片段,包括長8:53:25的NOW新聞片段及長7:59:13的RTHK片段。PW62指由8月初搜尋到上述片段至2020年3月中「持斷反覆」觀看片段。

🌟 #郭棟明大律師 又要反對,唉煩唔煩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控方在庭上提供的片段(1)至(28)必然為PW62曾觀看並指認被告人,否則便是生安白造要求PW62觀看,但現時未有資料PW62在此部分的參與程度,因此以列表盤問PW62並非不當。

PW62在上庭作供前已曾觀看片段(1)至(28)的內容,但是為連續片段,並非斷續片段。PW62聲稱自己在庭上觀看片段沒有前設。

📌沒有紀錄
觀看長8:53:25的NOW新聞片段中,沒有紀錄何日何時首次看見所謂A11或任何指稱的被告人,RTHK情況亦然。
觀看片段多久才從NOW新聞片段中首次看見所謂A11在片中出現同樣沒有紀錄。

PW62稱首次觀看NOW新聞片段以跳播方式觀看,沒有紀錄以跳播觀看整段片段的需時,當時沒有認出任何被告人。跳播後發現當中只有兩至三小時與本案相關,早段及尾段片段無關,因而集中觀看該兩至三小時。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又要反對,我都費事詳細講

PW62稱持續觀看多次該兩至三小時片段後,同一畫面或重複觀看,才指認相關被告人,沒有紀錄觀看次數。

📌口供紙
PW62指自己指認出被告人會作截圖,顯示出畫面時間,在2020年3月16日1015時開始錄取口供,截圖及標示資料製成附件,如第一次截圖畫面不理想會重做,口供連附件在4月24日左右完成。

口供包括4頁紙、附表列表一至五、附件截圖。口供紙紀錄日期地點為2020年3月16日1015時在港島區刑事總部,PW62稱為開始時間,但沒有紀錄完成時間。

📌描述
列表一「NOW新聞」分6項:(1)附件、(2)被捕人、(3)片段播放時間、(4)片段顯示時間、(5)出現地點、(6)特徵。PW62同意(6)特徵中描述正確。

附件(29)女子A11;04:54:28;19:54:11;德輔道西近60號;黑色短T裇、白色手袖、黑色7分褲及黑色頭盔。PW62同意此為觀看800小時不同片段後的準確描述。

📌口供沒有片段(15)
口供紙中沒有紀錄在片段(15) NOW直播19:49:56至19:50:04曾認出任何被告人。PW62同意製作列表前反覆觀看NOW直播片段,但均沒有在片段(15)時段中指認任何人,包括A7及A11。

PW62不同意在片段(15)沒有指認A7及A11因認為片段中二人並非A7及A11,只是自己遺漏。PW62同意自己在800小時審視片段都沒有發現,在錄取口供時亦沒有發現。

📌片段(15)的A7
庭上指在片段(15)中指認A7的特徵「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上述特徵皆非獨特,亦沒有提及上衣為長袖或短袖。

📌片段(15)的A11
庭上指在片段(15)中指認A11的特徵「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攝衫、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戴着的頭盔被遮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上述特徵皆非獨特,亦沒有提及(透明)面罩。
PW62重看片段及截圖後,不同意所謂A11當時身穿白襪或白色貼腳長褲,指為肉色非白色。

PW62不同意鏡頭畫面細小且模糊,不能看見上衣攝在褲內,不同意無法見到身形,但同意無法辨認樣貌及性別。

- 早休至1200 -

辯方要求PW62放大截圖P57(NOW)_15_PW62_D7_D11_001A,指出手掌位置為肉色,腳部為白色,PW62不同意。

📌片段(16)
PW62不同意片段中大部分時間無法看見指稱的A7及A11,亦不同意指稱的A11身穿白襪或貼身白色長襪,指為其身體顏色。「佢身體白色㗎?」,PW62指為肉色。

📌片段(16)的A7及A11
庭上指在片段(16)中指認A7的特徵「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
庭上指在片段(16)中指認A11的特徵「戴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樣,有透明面罩;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兩條繩在胸前;戴;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PW62同意上述二人衣着裝備皆非獨有。

庭上觀看約1分鐘(04:53:54至04:55:02)的片段後便描述以上所有觀察到的衣着特徵,片段(16)包含口供紙列表一(30)的04:54:52時段。

📌A7描述差別
觀看800小時的片段後,在列表一(30)對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相似」,此描述與庭上觀看片段(16)時有所不同。PW62辯稱因為錄取口供時只舉例列出部分可辨認的特徵,認為已經足夠,因此與庭上有所不同。

PW62稱口供紙列表一上特徵並非全部紀錄,不同意沒有指明為舉例,聲稱「如」字交代只列出部份特徵,而「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因為相片沒有所以沒有列出。

PW62又辯稱「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是指黑色短T裇與照片相似,並有黑色長袖。相片冊P29(D7)(1)-(16)沒有「長袖黑色襯衣」相片,亦根本沒有兩件黑色上衣;相片冊P28(D7)(1)-(5)中A5只穿着黑色短袖上衣。

PW62同意不論長袖或短袖A7的黑色上衣並沒有特別之處。辯方指出片中人的特徵為穿着兩件上衣,分別為長袖和短袖,PW62指為描述畫面影像,不同意由此可證明片中人不可能為A7,指與A7被捕時片段衣着相同。

PW62指「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中「如」字又是「好像」,因此「長袖黑色襯衣」其實是「好像長袖黑色襯衣的手袖」。

PW62同意列出附表及主問時知道A7相關相片沒有「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辯方指出PW62庭上證供描述為「黑色手袖」而非「長袖黑色襯衣」,沒有提及兩件襯衣,PW62現在賴兩個截圖畫面時間不相同。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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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A7描述差別(續)
PW62午飯前抵賴兩個截圖畫面時間不相同,附表中片段(30)為04:54:52、庭上觀看片段(16)為04:53:54至04:55:02,PW62同意時段重疊。

📌A11描述差別
在列表一(30)對A11描述為身穿「黑色短T裇、黑色7分褲、白色手袖、黑色頭盔」,PW62指只是部分特徵,因為認為已經足夠,迴避是否最重要的特徵,被 #陳仲衡法官 追問下指自己沒有區別是否重要。搜查片段時知道調查「暴動」有關案件,PW62不同意以案件的嚴重性,戴防毒面具比身穿黑色T裇更顯示到該人特徵。

📌片段(16)總結
PW62同意片段(16)所指稱的A11特徵皆非獨一無二,如頭盔(甚至不知道牌子)、防毒面罩、衣物鞋子,PW62指稱該人有透明面罩,但承認無法看見眼部,不知道面罩下有沒有戴眼罩。
重播片段,在04:54:29.416時,截圖為P57(NOW)_16_PW62_D11_001,圈出該人為001A。
PW62死口不認該人有穿着白色襪或白色貼身長褲

📌片段(17)的A7
附件(31)男子A7;04:55:22;19:55:06;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

庭上播放的片段(17) 04:55:20至04:55:30包含附件(31),庭上描述所謂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肩帶」,PW62同意與附件(31)描述不大相同,又話口供只紀錄部分特徵。

附件(31)衣服形容為長袖上衣在內,短袖上衣在外,PW62狡辯與上述完全相同,不贅。

PW62稱記錄附件(31)的特徵是觀看片段(31)中人,並非片段(30)。

PW62指自己寫口供時看見所謂A7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黑色短袖上衣,因而作此描述。在19:55:06(04:55:23.115)時截圖為P57(NOW)_17_PW62_D7_001,圈出為001A。PW62指其黑色短袖上衣右手位置較寬敞,手袖位置緊貼,黑色手袖亦比黑色上衣顏色較淺,所以描述為兩件上衣。

🌟 #郭棟明大律師 以PW62捏造的藉口作反對,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辯方大律師為維護當事人利益,理應可以書面口供盤問PW62, #陳仲衡法官 批准辯方問題, #郭棟明大律師 不忿狙擊,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辯方在盤問毋須「自我閹割」接受控方說法(笑)。

- 午休至1545 -

午休前的「PW62指自己寫口供時看見所謂A7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黑色短袖上衣,因而作此描述」,PW62辯解因看不見短袖上衣和手袖間露出手臂,因此形容為兩件上衣,但下一句又話看見短袖上衣內有「好似長袖衫嘅手袖」。

📌片段(17)的A11
庭上描述所謂A11「戴黑色頭盔;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雙手戴白色手袖、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但附件(31),即19:55:06(04:55:22)時,沒有完全沒有指稱A11。
PW62要求觀看19:55:05(04:55:22.598)時截圖P57(NOW)_17_PW62_D7_D11_001。
PW62辯駁因畫面時間不同,不同意所謂A11容貌、衣着、裝備模糊不清,不同意唯一可見為腳上白襪或白色緊身褲,PW62堅持是小腿身體顏色,迴避膚色是否與該人身體其他外露部分膚色相同,亦不同意所謂A11小腿位置顏色與畫面中其他人膚色相差甚遠。

📌片段(17)總結
PW62同意完全無法看到所謂A11的容貌,亦無法辨認性別,但堅稱可見到大部分身形。
PW62同意所謂A11衣着裝備非獨一無二。

📌片段(18)
PW62不同意47秒的片段(19:55:42至19:56:29)中看見A7及A11的距離遠、影像小,不同意樣貌、身形、衣着模糊。

主問時描述片段(18)中所謂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描述所謂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肩帶」。

PW62稱描述非基於其他片段,同意各衣物裝備非獨一無二。

附件(33)為19:56:25(04:56:42),列出A7及A11特徵,PW62指為部份。對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對A11描述為身穿「黑色短T裇、黑色7分褲、白色手袖、黑色頭盔」。沒有描述A7有「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等特徵因覺得記錄部份特徵已足夠,截圖可見其他特徵,所以毋須提及。

在口供紙沒有指出詳情參考截圖,PW62聲稱口供已提及有截圖,認為沒有需要。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RTHK片段
PW62對RTHK片段處理相同,先快速跳播找出拍攝德輔道西相關片段,約長三小時,PW62聲稱其後反覆觀看。

📌首次指認A7及A11
首次指認A7及A11時段同樣沒有紀錄,亦不記得首次指認A7及A11前觀看過多少次。

PW62同意在RTHK中只在兩個時段指認A7及A11,即口供紙列表二附件(54)及(55)。

辯方指出附件(54)時段為05:00:02、附件(55)時段為05:07:11,PW62指仍無法記得觀看多久後才能首次指認A7及A11。

📌向主管匯報
PW62指無需每天向主管匯報自己觀看的片段,個人認為有需要時才作匯報,例如在片段中首次指認被告人,即使沒有匯報時主管都不會過問,以上處理對NOW片段及RTHK片段相同。

PW62在警署辦公室觀看片段前,主管「返工會有訓示」,會了解PW62當天工作,即每日睇片,期間雖有參與其他案件調查工作,但「一有時間就會睇片」,不了解「絕大部份」意思,但指當值約14至15小時中一半時間約7至8小時用以觀看片段。

📌OT
辯方舉例在2019年9月23日0815時開始當值;0830 follow up case work at base;1806 overtime duty due to case RA19000292 for video review and jist;0036時下班。PW62指除觀看影片外可能有其他工作,但沒有特別記錄。
辯方指出另一紀錄在2019年9月24日0815開始當值;0830 conduct (我唔知你寫啲乜嘢嘢) RA19000292 ;1806 overtime duty due to case RA19000292 for video review and gist;0036時下班。
以上紀錄沒有提及其他工作,PW62終同意「大部分」時間觀看片段,甚至同意「全職」,即百分百時間,觀看片段。「Overtime duty」不一定會補償,可能補錢或會補假,PW62不記得當時情況,但肯定非全部補錢。
辯方指出記事冊中「Overtime duty」多不勝數,總共加班時數不記得,應超過100小時但不知是否達200小時。

📌記事冊中紀錄
PW62同意記事冊中對指認A7或A11毫無紀錄,除記事冊和口供紙亦無其他文字紀錄,其他被告人情況相同。文字上亦沒有紀錄指認各被告人的日期時間或片段出現的時間。

📌主管沒有理會
觀看片段時知道PW62本案有24名被捕人,但不記得主管有否提及。在片段中只指認9位被告人,但其他被告人無法從影片中指認。未完成口供前只向主管報告被指認出的被告人,主管沒有問及無法指認的被告人。PW62呈交口供紙予主管後,不知道主管有否閱讀,主管亦完全沒有談及口供紙內容,包括PW62未能指認的被告人。

📌片段(26)
片段(26) RTHK時間為04:59:56至05:00:04,而列表二附件(54)時間為05:00:02,PW62同意附件(54)包含在片段(26)內。

附件(54)中對所謂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PW62又話只列出紀錄部分特徵,聲稱當時看見「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但認為部分特徵已足夠,所以沒有描述。
同樣附件(54)中對所謂A11描述為「白色手袖、有面罩、黑色頭盔、及白色圓形豬嘴」,但庭上描述包括「上衣攝在黑色褲內」沒有在口供紙提及,口供亦未提及面罩為透明。

📌片段(26)中A11雙眼
PW62同意片段及截圖P57(RTHK)_26_PW62_D7_D11_001A中完全無法看見所謂A11容貌,PW62指面罩為透明,但無法看見面罩內是否因有護目鏡而無法看見該人雙眼,「透明膠片唔係完全黑晒,但類似膠片反光咁睇唔到入面」。

📌片段(26)中A11左手
PW62無法看見所謂A11左手有略紅色的飾物,但突然稱該人手持電筒狀物。

📌獨特性
PW62同意片段(26)中所謂A7及A11的所有衣着裝備特徵並非獨一無二,在市面上容易購入。

📌手袖或長袖
PW62同意無法分清A7在黑色短袖T恤內穿「黑色手袖」或「黑色長袖上衣」,因效果相同所以無法分辨。

📌片段(27)
片段(27) RTHK中6秒片段,由05:07:08至05:07:17。PW62堅持不同意所謂A11腳上有白襪或白色貼身長褲。

無法看清A7及A11樣貌,但指可見他們的外型及身高,即如昨天所講「不肥、不瘦、不高、不矮,身材普通,不知全港有多少相似的人,但如果所謂A11非女子的話形容會有所不同」。

📌沒有認出A7
列表二附件(55)時間為05:07:11,PW62同意包含在片段(27)內。而附件(55)中完全沒有提及指認A7,PW62辯稱在附件(55)截圖中A7有遮擋因此沒有指認, #陳仲衡法官 追問是否因當時認不出所以沒有列出,PW62終同意。
PW62指觀看附件(55)的片段次數多不勝數無法計算。

PW62不同意片段(27)中所謂A7並非A7、所謂A11並非A11。

📌獨特性
PW62同意片段(27)中所謂A7及A11的所有衣着裝備特徵並非獨一無二,在市面上容易購入。

📌知悉A7及A11認識
PW62在觀看任何影片前,已從相片冊中得知A7被捕時被搜獲的個人財物中包括A11個人財物,但否認在片段中看見二人便指稱為A7及A11。

📌觀看及研究影片
觀看影片工作PW62獨自完成,在各影片中指認出11位被捕人。PW62知道政府化驗師 陶志恒 曾就本案片段作比對及專業研究,但不知道主管將哪些片段交予 陶志恒 研究。

📌沒有專業知識
PW62指比對影片為搜證調查知識,但承認對衣物用料及款式、頭盔或涉案其他裝備沒有專業學問或研究。

- 休庭至1145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盤問時使用的15944證人口供呈堂為MFI_PW62_D24_004。

覆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

📝控方覆問PW62逐字稿

📌撮要
盤問時指800小時觀看影片期間所製作的撮要(gist),即貼在8至9個Word檔案上指認被告人畫面的截圖,只有截圖沒有任何文字。Word檔案以片段命名。撮要中5個Word檔案中的截圖製作成口供附件,其餘3至4個檔案為被捕時的截圖,在製作口供附件時沒有使用。口供附件沒有使用的撮要交予9637。

🌟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要重問PW62在盤問時已詳細描述過的證供,但完全沒有被阻止

📌15944口供
確認控方展示15944的口供附件為15944口供第3段相關截圖。15944的口供附件呈堂為MFI_PW62_D24_005。

📌記事冊
1015時有關記事冊上前本案及赴湯杜火案的相關紀錄「follow up assist HKIRN19000292 for (赴湯杜火案) and (本案) video gist and review video and prepare additional evidence at base with team」。由於已抄寫,毋須呈堂。

PW62作供完畢

🌟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不作供期間在PW62面前有紙張抄寫筆記,希望留下讓控辯雙方參考。

- 午休及睇紙仔 -

傳召PW63警署警長51296 丘健良
案發當日為警署警長

📌值日官
當日被指派到葵涌警署臨時羈留中心任值日官,在7月29日0001時由偵緝警署警長49605 陳國深 (PW13)接過值日官職責。值日官職責包括接見被捕人,並作簡單登記,包括被捕人個人資料、傷勢、投訴、被捕的時間、日期、地點、拘捕警員、證物,而且要處理被捕人飲食和上廁所等。

📌證物
負責拘捕的警員會展示證物,PW63稱相關被捕人會在旁觀看。

📌接見A10
接見過程需在流水簿Occurrence Book作即時記錄。PW63看過OB後確認在2019年7月29日0120至0125時接見過A10,拘捕警員為14537,當時14537展示2包黑色索帶,PW63指A10當時沒有作任何投訴。

📌接見A11
其後在0130至0138時接見A11,拘捕警員為5869,當時5869展示證物包括1束白色索帶、3隻手套、1支黑色噴漆,PW63指A11當時沒有作任何投訴。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63

📝A10A12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索帶
0120接見的A10時紀錄上的2包索帶,PW63不知道當時有沒有開封或索帶數目,亦沒有相關紀錄。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3

📝A11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展示證物
主問時指5869展示物品時A11沒有作任何投訴,PW63同意當時共展示9樣物品,除上述3樣物品外,亦有黑色頭盔、黑色面巾、白色手提電話、一對白色手袖、3M口罩、藍色背囊。上述9樣物品是5869從一個大膠袋內取出。

📌俾人打傷隻腳
在一張大檯上展示上述9樣物品後,A11表示被捕時「俾人打傷隻腳」,PW63指沒有,但OB上有記錄其傷勢「左腳擦傷」,PW63稱A11只是指左腳受傷。PW63聲稱問A11為何受傷時A11不太合作,沒有回覆,所以沒有紀錄。PW63指沒有紀錄A11拒絕回答。
PW63聲稱由2019年7月29日至今記得每一個被捕人反應相同,全部被捕人若有受傷都有展示傷勢,全部沒有回答,對所有問題都沒有回答,包括A11。
PW63指作為警員不認為有必要應寫在OB上。
A11指被捕時被打,但PW63故意不寫在OB上,PW63不同意。
PW63指印象上A11被帶到自己面前是雙手已被解開,但不肯定。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63

📝A21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依稀印象
OB第44頁2019年7月29日0543時有關A21的紀錄包括其傷勢,PW63指自己有檢查其相關傷勢,包括「雙手、頸、背痛、右膝擦損(已睇醫生)」。
PW63同意剛才指每個被捕人都不合作是依稀印象,對每一位被捕人沒有獨立記憶,稱絕大部份但不是每一個,無法肯定是哪人。

PW63作供完畢

🌟本案原訂在本週五處理A17,但由於本案需延期數天,控辯雙方同意留待審訊完結後再處理

☹️控方仍會傳召共4個證人☹️

🌟其後會處理有關PW63交替程序的特別事項及紋身

案件押後至週四0930同庭續審
💛佛誕平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0939 開庭
第七及十二被告生病了🥺會補醫生紙到法庭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出開案陳詞有修訂。沒有詳細講修訂內容
=========
重召PW12 偵輯警員15010 何溢紳
有關A10的證物處理 - 2包黑色索帶包裝有否被開封

代表A10的 #黎建華大律師 完成盤問

代表A11的 #傅昶生大律師 完成盤問

沒有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028完成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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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 傳召PW65偵輯警員11937 陳有財(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第3a隊)

代表A10的 #黎建華大律師 完成盤問

代表A11的 #傅昶生大律師 完成盤問

沒有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118 完成盤問

早休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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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 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證人 偵輯警員14502 洪梓煬
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第3b隊

控方沒有主問, #關文渭大律師 開始盤問

辯:有否於2019年8月2日與隔離3a隊的偵輯警員4905到德輔道西與朝光街及永樂街一帶搵cctv紀錄

證:我唔同意。喺當日2019年8月2日接近中午時,我獲上級指示會聯同偵輯警員4905到西環一帶找尋與本案有關的cctv。而當我同偵輯警員4905正前往西環途中,我接獲我上級嘅通知,我喺同日下晝2點鐘,被安排需要喺警察總部上一個數碼搜證嘅課程。所以當我同偵輯警員4905到西環後,大約一段時間,我就折返堅偉樓,即我嘅辦公室。

#陳仲衡法官 :有冇去到朝光街及永樂街?
證:冇

辯:你完全冇參與活動?
證:我冇做過呢個動作

辯:不需要繼續盤問。
辯:為紀錄起見,偵輯警員4905為證人列表的第93個
========
控方沒有證人須傳召,辯方一樣。
故控方會讀出再新的同意案情。

#傅昶生大律師 要求修改承認事實,礙於程序問題,#陳仲衡法官 要求要有書面申請方考慮。

該修改承認事實關於證物P11-5,辯方認為是深藍色,而非黑色。

休庭至有手寫申請,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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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再再開庭
#傅昶生大律師 提交書面申請撤回承認事實。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不反對
#陳仲衡法官 批准

經修訂的承認事實呈堂為P66a
=========
#陳仲衡法官 下晝未能就3個議題作出任何裁決

1. 陳超勁 證供交替程序
2. 紋身
3. 剔除證人證供的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官第八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0940 開庭

#傅昶生大律師 就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詞,亦不會傳召證人。

先處理另外2個特別事項
=========
#陳仲衡法官 裁決如下:

有關D5及D22的紋身相片呈堂性

辯方反對「香港加油」紋身照片呈堂。
雙方已有詳細書面陳詞,現不詳述。
考慮雙方陳詞及相關證據

控方清楚表明提出此證據非證明以下事項

1. D5及D22的干犯暴動傾向性
2. D5及D22具有政治及某意音形態的歸屬

控方提出證據的目的是用以排除被告恰巧路過或偶爾在現場的可能性。

#陳仲衡法官 不認為紋身照片能用以證明

1. D5及D22的干犯暴動傾向性
2. D5及D22具有政治及某意識形態的歸屬

控方可以使用紋身照片作證據來協助法庭考慮其是否恰巧路過或偶爾出現在現場。

然而,是否能成功證明,則須視乎案件其他的證據,而非單以照片作考慮。

有關偏見性

法庭於控方釐清後, #陳仲衡法官 聲稱 不認為使用該些照片為證據會影響單獨處理案件的專業法官的判斷

❗️法庭裁定紋身照片可呈堂❗️
=========
有關剔除PW32,39,58的辨認證供

辯方申請剔除PW32,39,58從呈堂影片中為D13,16,24作身份辨認。

由於審訊仍在進行,法庭不會就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作裁決。

#陳仲衡法官 裁定該些證供符合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 2 of 2002的要求。

❗️法庭無須剔除該些證供❗️

暫時休庭以考慮 #傅昶生大律師 的特別事項申請。
========
1029 再開庭

有關PW62 警員17534對D11的辨認證供

法庭就此事項以交替程序處理爭議。
辯方選擇不作供及傳召證人。

法庭考慮過雙方提出的案例。法庭必須顧及現在的機器及影片質素與1981年的有很大的躍進。

另外, #陳仲衡法官 指出PW62並非以五官及性別來辨認D11。

法庭就相關片段的質素,PW62的觀看影片時間,是對D11的外型,衣著及裝備作辨認。

法庭裁定PW62已具備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 2 of 2002一案中對特別知識的要求。

由於案件仍在審訊中,法庭現階段不會考慮其證供在證據價值的比重。

❗️法庭認為不存在理據剔除PW62辨認證供❗️
=========
1127再再開庭

控方呈上再經修訂承認事實,修改部分以藍色表示,呈堂為P66b

控方表示已沒有其他證據要處理。

唯在很早的時間控方已向法庭表示會修訂開案陳詞,主要關於D1,D19在被捕前被拍攝到的影像。

辯方已知悉。控方為盡早向法庭表示立場,控方已預備列表分開D1及D19。
D1主要以P57及58(Now, i-Cable, TVB, Apple的片段)影到D1在場,並有截圖以紅色圈作表示。

該些片段在早前審訊過程中,已被播放。

而D19同樣情況,但只有TVB的片段有影到。惟沒有在庭上播放。

雖然控方沒有證人作辨認證供,但控方邀請法官以陪審團角色接納控方說法。

(現觀看聲稱與D19有關的片段)

上述片段及截圖呈堂為MFI P57_P58(D1)(D19)(001)

========
控方已完成案情。

所有辯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押後至12點半以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
1239 再再再開庭

法庭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

D1不傳召證人亦不會出庭作供,呈上一份天文台紀錄。呈遞基礎為證據條例22a及23條。呈遞文件主要希望法庭留意於2019年7月28日當天曾有2次雷暴警告。
D1案情完結

D2不傳召證人亦不會出庭作供。
D2案情完結

D3會出庭作供

現在到證人枱宣誓.......

(直播員祈禱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A4:何(17) 🛑在首天審訊時認罪,已還押逾2個月
*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早前已呈遞書面求情陳詞,在庭上沒有復述相關內容-

#練錦鴻法官 表示欲一同處理本案全部被告的判刑/裁決。辯方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表示A4亦有相關意願,惟傅大律師表示自己作為律師則偏向不等候。

若法庭最後接納辯方邀請判處A4入教導所,則不能扣減還押日數,或會對A4有不利。誠然,傅大律師指出自己只是一名outsider,上述陳詞亦只是個人意見而已。

🌟至此,#練錦鴻法官 詢問辯方會否申請保釋,傅大律師則表示「咁樣太大膽啦」,練官笑稱「試下說服我」。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000,父/母人士擔保$2000
不准離開香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更改前需通知警方
每日報到一次
2200-0600宵禁

*練官多番強調此決定並不代表判刑取向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判刑,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以下為A1-14的求情陳詞🌟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9:譚(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20名被告🛑已還押23日
A17🛑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A18、A20、A21於2021年11月13日在陳仲衡法官席前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決日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8日1000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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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示各辯方代表於陳詞時同時呈遞書面陳詞-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陳詞
不會詳細講述被告的個人背景。辯方指出本案的牽涉暴力最嚴重的地點是西區警署外的第一個電車站,即使被告是事後參與,法律上也要為之前的事件負責。但刑責上,法庭可以酌情予以較輕的刑罰。

本案除了兩名被告法庭認為其有作出實際的暴力外,並沒有裁定其他被告有做出實際的暴力行為。

陳詞第六段開始援引了本港不同年代(包括六七暴動)的暴動案例,法庭質疑既然近年亦有相關案例,援引早年案例的必要性何在。辯方回應指該些案例作予以法庭一個考慮刑期的標準。法庭直接表示不會考慮古老案例(六七暴動)的判刑理由。

辯方援引魚革案例(DCCC581/2017),指該案之案情指被告有掟磚(實際的暴力行為),而事實上亦有傷及他人,其案情比本案嚴重。辯方指出參考該案的五年量刑起點,本案採用四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已經適合。

法庭反駁指辯方沒有考慮本案之嚴重性,並指出本案涉及的範圍及時長並沒有案例可作類比。法庭直指該些案例之嚴重性與本案不能相比。

辯方指出2020年中起,本港法律出現了重大改變。近年,公眾集會已經寥寥可數,非法集會跟暴動幾乎絕跡。辯方認同法庭需要阻嚇被定罪的被告,但法庭需要考慮本港法律近年的改變已經足夠阻嚇社會上的其他人士。

2019年的社會事件中,直至某個階段開始,有很多很危險的工具被使用,例如汽油彈。本案中並沒有這些「危險物品」被使用,亦沒有縱火的情況出現。

A1節錄三封求情信,並指出本案除了被告年輕之外,基本上並沒有其他個人因素需要被考慮。

法庭針對辯方指出本案被告有個別不同的行為一點,援引CACC164/2018第78段及DCCC581/2017第24段,指當時法庭考慮不是有沒有罪的問題,而是刑責輕重的問題,指被告有必要為事件的整體負上刑責。

辯方回應指法庭可以就各被告去酌情有Individual life sentence,法庭有空間因應不同被告的情況去考慮判刑。

📌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陳詞
書面陳詞中已詳細列出A2的個人背景及十八封求情信重點,今日沒有補充。

📌A3法律代表 蘇律師 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經將書面陳詞呈遞法庭,惟A3母親其後再補上一封求情信,現向法庭補交求情信。

法庭指留意到辯方陳詞中指A3本身有醫療狀況,惟本因素不能構成減刑理據。

📌A4、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陳詞

已經將書面陳詞及A12經修正的求情信概要呈遞法庭。

辯方指基於A4的家庭因素,並不會邀請法庭以罰款形式處理控罪三,申請以監禁形式處理,並予以其刑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辯方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的通訊設備曾被使用、亦只是一些市面上常見的設備,相信兩星期的監禁已經足夠。

案例中指出暴動多嚴重也好,不能否認的是2019年的一連串暴力事件是基於香港的一個特殊背景而衍生,並非因為眾被告本身是壞人、想「搞事」而發生。相信任何一個關乎社會事件嘅判刑,法庭都不曾用被告是壞人嘅出發點考慮判刑。

石大律師續指,回顧今年社運案件的判刑,法庭沒有考慮這些案件為何會引伸一連串暴力事件出現,每個案例都只是著眼於該案的案情,並無考慮案發時本港社會出現巨大震撼。此外,亦無考慮當時民眾曾嘗試使用許多和平的形式解決問題卻不果,希望法庭會認同要考慮有上述的成分。無論如何,上級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判刑都有清晰指引,但辯方亦希望法庭除了著眼本案案情外,也考慮案件背後的因由。辯方指出,法庭應該考慮為何這些本不該出現在法庭、面對以年計刑期的被告會牽涉在本案之中,續指這些在監獄、法庭出出入入的人有阻嚇刑罰,相信被告過了這次之後都不會在法庭、監獄出現。

自去年開始,本港法律有一些改變,就需要阻嚇公眾而言,這個法律上的改變已經足夠了。

雖然A4、22不是法律定義上的少年犯,但他們也是年輕人。石大律師指,若法庭在刑期方面可以有一個彈性的處理,可以「阻嚇佢地之餘、阻嚇社會之餘,佢地仍然需要有一個機會可以翻過呢一頁,完成咗佢地嘅刑期之後,繼續佢地嘅生活、繼續實踐佢地對自己同埋社會嘅抱負」。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將包含A5背景、五封求情信的陳詞呈遞法庭,沒有其他補充。

📌A6、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兩名被告的求情信及減刑陳詞。求情信指出兩名被告「唔單止唔係壞人,仲要係好好人」,更是好學生、好員工、好家人。辯方指出本案是個別事件,形容與被告的為人並不相符,希望法庭予以較輕刑罰。採納A1法律代表的陳詞。

此外,辯方懇求法庭能將A15所面對兩項罪名的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因兩件事件是同出一徹。

法庭指出案例CACC164/2018的第七十九段第十二項指出,法庭於考慮暴動罪判刑時亦需要考慮被告有否同時干犯其他罪行。辯方回應指方才的只是一個懇切的請求,希望法庭酌情處理。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書面求情陳詞,包括被告個人及家庭背景、六封求情信。陳詞的第十一至第十六段節錄關於求情信的撮要。此外,書面陳詞的最尾亦有提及本案法庭裁定被告的角色,辯方對此沒有爭議。

辯方指出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的家人、老師、大學教授/講師及教會的傳道人,求情信內容都不作狀、非常正面。

📌A8、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A9、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各種包括各封求情信內容撮要;沒有其他補充。

📌A10、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各種包括各封求情信內容撮要及醫生報告。採納其書面陳詞、關大律師及石大律師陳詞。

辯方引述求情信中反映A10是個好家人、好學生,幾位老師為其撰寫的求情信都足以證明其人格。至於A12的僱主撰寫的求情信都證明了其為人不錯。

陳官回應指「呢類社會暴動事件會喺法庭出現嘅被告人嘅背景,絕對唔係啲黑社會毆鬥嗰類案件會見到嘅被告人嘅背景。」

此外,法庭質疑A12陳詞中指其有醫療狀況的必要性,指此情況不能成為減刑因素。(辯方指該本案涉及時間長,對A12造成困擾,而A12自身的醫療狀況對其已是附加懲罰。對此,陳官卻表示「所以我時間控制得好好」,惟本案審訊時長達60+3日。註:相信陳官欠 #練錦鴻法官 一個交代,不知練官對此有何回應。)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陳詞
辯方簡短覆述書面求情陳詞,大致指被告過往背景良好、獲上司賞識。辯方指A11少不更事,在過往等候本案完結的兩年多間亦承受了不少壓力,希望法庭能予以較輕刑罰。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陳詞
上次索取勞教及教導所中心報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兩份報告與早前呈遞的書面陳詞吻合,兩者指出被告過往在學校表現良好,是個健康、正常的青少年。懲教署考慮各項因素後,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辯方邀請法庭回顧辯方呈上案例CAAR1/2020,該案在原審法官席前獲判感化令,惟律政司其後不服刑罰上訴,最終上訴庭判處該案被告入勞教中心。辯方續指,縱火罪的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上訴庭提及一般刑期為4-5年。CAAR1/2020一案中,被告曾投擲汽油彈,案例中已有該案涉及的嚴重性。辯方指出暴動是嚴重罪行,但相比起縱火,暴動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希望法庭考慮CAAR1/2020中涉及的控罪、案情比本案嚴重,予以A14酌情的判刑。

辯方引用CAAR1/2020的第73及75段,上訴庭指「這當然不是說法庭一定要嚴苛,法庭要做的是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云云。陳官回應指,CAAR1/2020與本案不同,A14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質疑曾大律師所指判刑的相稱性是否適合應用於本案。

最後,辯方指希望法庭可以念及A14的年紀及本案的特殊背景去予以酌情權,予以輕判。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A3: 黃(16) 🔴已還押29日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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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廣播

A3法律代表:#傅昶生大律師

A3代表:已收到報告,但不打算今天求情,留待下次提訊處理,但今天只申請保釋,保釋條件如同上次條件

①$5000現金擔保
②$5000人事擔保
③不得離開香港
④報稱居住地址
⑤宵禁由晚上10:00至早上6:00
⑥每星期三天去警署報到
⑦不得騷擾證人

練官有可能判監或其他方式處理,因為繼續還押有不公平,要留待本案案情及證人完畢,才聽求情。
由於本案嚴重,今天批准保釋並不代表本席有判決的決定,不排除會以監禁形式處理。

保釋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 於區域法院進行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