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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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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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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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鄭(18)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於2022年9月9日在 #姚勳智法官 席前被判3年6個月監禁。 判刑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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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決定取消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彭寶琴提醒被告除非有十分特別理由,否則不可再就本案有任何上訴申請。然,因被告曾申請刑罰上訴,故法庭也有檢視過其案件,表示若被告堅持上訴,法庭也看不到任何原因上訴是會被許可,原審法官的量刑已十分輕判。

被告將繼續服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1/8]

上午進度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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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 開庭
控方讀出控罪後,3位被告不認罪。控方先更正開案陳詞內錯誤,但沒有讀出,只讀出承認事實為P1。姚官要求先看證物及證人列表。控方指剛收到辯方呈上進一步同意事實需時處理,指處理完畢後可再節省法庭時間,姚官批准。

休庭前,控方指大概需傳召15位證人,包括:
PW1-16993報案警員,PW2,PW4的士司機,PW6-D2僱主解釋工咭問題,PW9-ok店員,PW22-有份參與錄影會面的警員,PW41-43關於招認口供警員,另有幾位關於化驗報告的證人,PW34,PW32,另會以65b讀出專家證人報告,指如辯方有需要可要求傳召到庭作盤問。

辯方指將有以下抗辯方向:
D1:爭議錄影會面記錄包括案件重演錄影。會爭議PW10,PW22,PW41之證供。辯方將會要求傳召多一名控方證人作盤問。

D2:爭議身份。會爭議PW11-警員11659,PW20,PW21,PW2x之證供。亦會對專家證人有幾條問題發問。

D3:爭議身份及被告有否干犯控罪。亦爭議PW20關於檢驗內容,PW28-警員17630檢取物品情況。

姚官指辯方無爭議縱火事實,只爭議身份。
控方指重要證人為警員12761即PW44,是於早期調查,根據cctv認出各人,片段包括由犯案前聚集到警察遊樂會受襲過程等時段。證人分析中會解釋如何認出被告,控方亦提出要求法庭有更多比重喺此身份辯認人上。控方亦指承認事實中包括D1與D3被告的通話記錄當中截圖。

1037 休庭讓控方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

1154 再開庭
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呈上為P1a。
(sorry太快聽&抄唔切,內容大約為:警員16538於通洲街一大廈5樓至天台梯間檢獲tee,黑色頭盔,1頂黑色鴨咀帽為P30,P31,灰粉色濾心P32,青色背包為P33,背包內有1000ml生理鹽水為P34,敷料,P37,消毒藥水為P38,黑灰間袋為P40,打火機-P41,大圍購物收條P132,學生證,便利店重印收據P254。警員10731指由被告家樓層至地下需時25秒。P412為證物警員所拍的被告相。P408為截圖冊。)

控方指主要以65b存入證供,再傳召證人,但的士司機除外。
控方先呈上PW1口供,現傳召警員16993黃進達。控方讀出PW1證供,證人同意正確,成為P413。
控方指將會播放片段以顯示逃走路線。控方呈上2張地圖以顯示證人家及警察體育遊樂會地圖成為P410(1)及(2)。
辯方指從未收到控方相關地圖及相片,不清楚會有幾多資料未曾觀看。
1219 姚官休庭讓控辯雙方先處理。

1238再開庭。
相片由證人喺萬和大廈的家影向警察遊樂會。
P410(2)為政府地圖,證人指紅圈至綠圈約60-80米。
相片左上角大廈為西洋菜北街附近的碧翠樓,成為P411(2)。
睇P395警察遊樂會相片第18張,相中私家車隔離為協和幼稚園。
第17張相是證人屋企見到的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出入口。
口供內提到「警察體育遊樂會側有山邊小徑」「 該3人擲完汽油彈後走向…」
相中見到的小徑,是近左邊綠色欄桿,能通往西洋菜北街。
口供內提到影到案發片段,控方指有左右2個角度影到,是P408第102-104張截圖,現播放P379CCTV片段,右面角度為P379a鏡頭。
姚官指片段清晰見到擲汽油彈情況,但截圖顯示唔到,要求控方補充。
控方主問完成。

🔸辯1沒有盤問。

🔸辯2:證人指聽到玻璃碎聲開始望。睇到1個有背囊,其餘2位冇留意,所以唔記得。望左3個人約2-3分鐘。由小徑開始見到孭背囊。只記得攞住背囊,但是點拎就唔深刻,只知有背囊,指係背囊形狀,但唔肯定點拎。只知是深色。就住411的2張相,證人唔記得幾時影,只記得是遊樂會裝修後影。
辯3:證人同意當時是夜深,唯一照明是街燈。片段見近馬路有棵樹,而相片有樹遮住,但證人指當時冇影響視線,證人指因自己拍攝手法差。證人指3人中其中2人擲野,冇助跑的。證人指聽到玻璃聲就望,見到佢地不停掉。當中2人企在欄桿前掉。

控方沒覆問,休庭至2:30再續,將會由PW2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6/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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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特別事項
爭議D1 錄影會面及口供自願性

📌D1 主問、盤問及覆問 完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月16日上午1000處理D1特別事項陳詞,另定下10月20日1430作D1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程序。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7/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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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通知今日改在第29庭處理本案

📎D1特別事項陳詞
爭議D1 錄影會面及口供等自願性,反對招認呈堂,雙方採納書面陳詞,今日只作口頭重點補充。較關注是:
1)膳食投訴
D1只在晚上進食過,而警員將飯放地上猶如餵狗,辯方不是指因此身體健康受損,而是警方不尊重、不給予應有權利
2)歐打
警署內被警員批踭打心口,由懲醫官檢查後指稱有痛但冇表面傷痕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 星期五1430 作D1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程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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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蕭志韻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701銅鑼灣 #其他案件

原告人:雷俊傑
被告人:黃(案發時24歲)

背景:雷於案發日追捕疑犯時,被黃以摺刀插向左上臂近肩膊位置而受傷,因此雷入稟要求黃賠償。黃因該次事件被刑事檢控,在 #姚勳智法官 席前承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於2022年10月13日被判處5年監禁,現正服刑中。

被告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
——————

被告人今天沒有上庭,但法庭早前有收到其回應。法庭下令,今後聆訊將改以中文進行。

由於被告人缺席,法庭留待下次聆訊才就原告人申請引入醫學專家證人報告一事作出指示。

原告人代表律師向法庭確認,被告人早前提及過有意調解,但雙方目前尚未有實質討論。

下次聆訊訂於2024年3月21日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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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先呈上已修改的證人及證物列表。指依賴先前所呈遞之陳詞。

被告1代表指依賴陳詞,重申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明D1有份參與。

被告2代表指依賴陳詞,並指對於身份辨認有質疑。

被告3代表採納呈上之陳詞,並指控方所提出的片段當中,至少有5處有不能填補的空白位,例如P43-50關於旺角東站的截圖,當中1張所顯示的人物相當細小,很難證明是當事人;另的士司機證供指於馬鞍山新港城1期的士站放下該3名乘客,但於截圖顯示卻是新港城4期停車場出入口。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裁決,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裁決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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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三人罪名均成立‼️

控方指D1有2項定罪紀錄,其他兩人沒有。

D3現年19歲,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法官指控罪嚴重會為各人取背景報告才處理求情,D3因勞教中心刑罸與控罪不相稱,表示就算取報告也不會考慮。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 1130 處理求情及判刑,求情文件須在12月8日前交法庭。🛑三人須還押,法庭將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另D3會額外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判刑 🔥

D1: 徐(23) /D2: 馬(22) /D3: 羅(16)
🛑3人已還押14日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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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及D2:  4年監禁
D3: 教導所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續審 [2/15]

D2 梁, D3 蘇,D5 李, D8胡(20-41)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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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 18137 洪旋顯(音) 作供
(拘捕D2 警員)
🔹主問
為PTU E1小隊成員,19年10月1日5 pm 開始在灣仔掃蕩,
1571 掃蕩至近機利臣街,自己在小隊前排位置面向皇后大道東東面, 見10米前有數十個身穿黑衣,戴眼罩蒙面人士非法集結於行人路上, 他們叫囂、投雜物
小隊隊長發出數次警告但無效,
繼而展開驅散和拘捕行動。小隊從西到東沿住大道東追趕黑衣人,在
近皇后大道東83寫號,見有一黑衣裝扮男子,戴上頭盔, 眼罩和呼吸器, 警員決定上前驅捕。此黑衣男子躲在另一白色上衣深色短褲男子身後,白衣男子距離pw1 半米距離不斷打橫伸出雙手阻擋pw1 追捕黑衣男子,後來證實白衣人是D2。
D2亦有不時舉高相機,Pw1 警告D2 兩次離開,最後以阻差辦公拘捕D2。D2情緒激動其他警員幫忙制服D2,Video 顯示制服白衣D2

1735 將D2交PC10269

D2 被捕時穿白色短衫,頭戴白頭盔 深色短褲及手袖 地上灰色防毒面罩,pw1首次見是戴住, 地上相機

🔸D2代表盤問
第一眼見到D2是望正面在半米外,位置在皇后大道東上行人路中,D2小隊由曾俊鋯督察帶領,同意由他命令作前衝拘捕。
D2打橫伸開雙手,同時移動阻住自己前行,有舉高雙手及舉高相機。不記得動作先後次序.也沒留意D2身邊有無人,確認向他作2次警告,由望見到制服D2約1分鐘左右。

不同意有警員揮棍打D2之後再控制地上。

🫂播放D2(1)社會紀錄頻道SocRec 片段
00:21 見皇后大道上警員一字排開
00:26 遠方皇后大道上有防線,發射多次催淚煙後多名警員衝前追捕。
01:22 不清楚片段中同被告衣著一様男子用手舉起相機是否D2,慢播後仍指不肯定,同意片段位置是截停及制服D2。不同意片中代表稱是D2人士的行為沒有伸開手阻撓拘捕黑衣人同自己作供南轅北轍

🫂再播放P89片段
21:01 被告D2被制服地上,同意地點同D2(1)相同,警長4232 替D2上手扣。同意D2之相機放地上並非掛頸,雖然片中有男警抱住白衫男子(D2)同自己作供一樣,PW1仍指不肯定自己就是片段內警員。

不同意D2在任何階段也沒阻撓拘捕黑衣男子

🔹覆問
主問講第一眼是見到黑衣男子,之後逃至D2背後。D2(1)片段拍到是警員走上行人路後情況。

📌PW2 警長 4232 曾xx作供
🔹主問
PTU E1 小隊,下午5時開始在灣仔進行掃蕩
🔸盤問
同意自己約172x 替D2上手扣及檢取身上雜物,
不記得D2說過「我只喺影相」,也不記得自己回覆「知唔知道呢度幾混亂,影相」
🫂播放P89片段,2236 時確認聽到上述對話,同意D2代表指出上述內容。

1244午休,1430 繼續, 將開展D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續審 [2/15] 

D2 梁, D3 蘇,D5 李, D8胡(20-41)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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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4 開庭

📌PW3 警員21147 林健(音) 作供
(拘捕D3警員)
🔹主問
案發為PTU E4小隊,下午在菲林明道開始掃蕩,1723到莊士敦道聯發街並組成防線,在隊中間右位置,沿聯發街向皇後大道東推進,見在聯發街後巷一灰色橫間、穿黑色短褲男子孭灰底白灰背囊先望左後走出去皇后大道東,上司指示向前掃蕩,隨即尾隨在皇後大道東180號界乎馬路行人路中間截停該人,命令跪低。
調查下問疑人去咗邊他答剛去完灣仔示威,問其面上為何有紅印獲答因之前戴上面罩造成。1727拘捕該人,即D3
🫂播放警方拍片段 約19分鐘
19年10月1日下午由菲林明道起推進掃蕩路線包括軒尼詩道,分域街、莊士敦道等情況。證人在截圖圈出D3後巷走出位置。確認片段19分鐘左右見到D3被自己制服地上。
控方代表要求下在地圖上劃出D3逃走路線
🔸D3代表盤問
當日非首次社會事件中作出行動
同意片段中,D3身傍有一黃色反光衣人士。拘捕D3因面上紅印,身上物件等懐疑同早前非法集會有關。不同意指作供提及淺色衫男子不是D3,只是另一反光衣人在D3前走過誤認,不同意截停D3及搜袋後說過「我捉到一件」,拉箸被告橫過聯發街去711外位置。此時將D3背袋物品倒出,將檢取物品放回袋內。
截查時有問過D3為向在此出現,同意與作供指問D3剛才去咗邊有分別。背囊內物品雙方基本同意,但代表指有個小樽裝洗眼水可能非被告,證人不同意。也不同意D3後巷不是跑出來或急步行出橫過聯發街。不同意被告查間時答經過聯發街去七十一買水,自己有問「咁橋」。
🫂播放P86 當天17:24 起片段,PW3同意辯方形容畫面D3及其他人不是跑,但畫面外是見到急速腳步。
🔹覆問
P86片段見不到D3沿聯發街跑出,作供指急速跑出是自己追截時所見。

D3 控方案情完結,控方指希望明天才開始D5案情

1544 今日完,明早1000 再續將傳召拘捕D5警員19747。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