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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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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1/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傳召D7作供續主問
( 被告被開庭前不適嘔吐 - 休至10:30 )

🔸辯方主問
內容有關被告與家人和中學社工(其中一名辯方證人)於案發當日之whatsapp 對話內容,以及被告被捕前之經過  (詳情後補 )

主問未完 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1/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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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7作供續主問

🔸辯方主問[上下午內容]

▶️被告和家人Whatsapp 群組對話(大致內容):

18:19 姐:火車橋失守,示威者全數撤離, 警方有AR 15 槍,有指示警方何時及由誰用
大姐:暢運道天橋起火(被告指在poly也看到)
大姐:poly 附近受音波炮影響,耳鳴/受影響人士可去va110 救疹,有中醫
3 姐:where am i (tag 2姐)
2姐:(圖)
3姐:無野了
2姐 : 會係xx (地方)等
18:31 3姐:到,人呢
18:37 3姐:唔見你
19:22 3姐:紅磡橋有人放下防具行向防暴
1927 : 咩事
大姐:唔知但有相
19:28 大姐:有一個人行去向裝甲
2姐:佢放下裝備
3姐 : 好似拉左入防線
被告:why
19:28 3姐:唔知
19:29 3姐:u safe
19:29 3 姐:宜家已經無出口可以安全出入
(被告指當時有感到此情況)
19:29 :1921 尖東橋火勢猛烈被燒穿

(林官問被告打算入poly取材作寫實文章之用的想法有否告知家人。

被告答16th 整家晚飯時爸指聽日(17th)可能唔煮飯,2姐指有活動,被告指入poly 行一圈,家人指有警察喎,被告解釋是為了專頁內之報導,不會參與外圍衝突,爸有發牢騷,被告續指自己係學生應該無野。被告指三名姐姐理解其目的,但不排除爸媽會否理解含糊。16號晚,被告指無收過仼何消息指理大內有暴力。

林官問想入一個不平常既地方去睇d乜,答與平時的理大應該有分別。)

19:47 : 示威者無打算離開,無據點失守
19:52 3姐:poly 示威者指如不離開,警方會用致命武器(被告指當時驚想離開)
19:53 大姐:包哂點離開呀
20:18 大姐:理大內 呼籲離從b c core離開之人士已被包抄拘捕(50人?)(被告指當時已知此消息)
20:18 大姐:@被告(tag)
被告:警方消息指暴徒燒火車橋,仼何協助會視為參與暴動
大姐:擔心死朕了
3 姐:(喊emoji )
大姐:已有警察
2姐:邊到有警察
21:59 大姐 :紅磡火炭橋橋頂行出
22:06 : 有記者出y core 後有槍聲,橋有燈照向他們

SOrec 於11月17之訊息
22:12(案發/發送時間?)
內容為警察叫人可從y core 離開,但以閃光彈震撼彈進行伏擊。

(被告指出自己冇幾耐就在H座樓梯收到這消息,被告指他雖然不在Y座,但見到有片段顯示相關情況,位置應該為Y座平台出入口,被告當時不知所措,怕行出去會俾人拉)

大姐:得閒就出下聲
被告:係咪要講定我唔會自殺!(被告解釋自有消息指警察入理大,有人叫內裏的人禁講)
3姐:(喊emoji)
22:16 二姐:我地係xx(地方)
被告:ok
3姐:(訊息顯示紅磡有羽毛球比賽)
大姐:好似完左好耐
22:43 2姐:(地方名)到未?
22:52大姐:我被困將軍澳
被告:建議搭的士(解釋大家姐回家可以搭的士)
大姐:xx 路被封了
22:55 3姐:(訊息指有轉發訊息內容指出有人在尖沙咀油麻地等地方)
3姐:龍孑多啲講嘢
大姐:poly 入面點,有人在愛民邨被捕
3姐:幾多個?
大姐:(轉發記協緊急呼籲訊息,內容指記協與PPRB傾談,離開理大會被拘捕,除非有以下記者證明文件)(被告指出在電話也知道這消息)
大姐:的士可以返屋企
23:05 :(訊息內容顯示有議員想入poly但不成功)(被告指九點幾知道相關資訊,以他所知許智峯入唔到poly)
23:05 : (轉發訊息:防暴入左紅館, 大酒店(?)見有人從路軌出來,好易中伏睇彩數)
(被告指出自己有諗過偷走)
23:16 被告:safe
大姐:(訊息內容為收到之法律意見並作分享)
2姐:我哋喺xx (地方名),要唔要同爸爸媽媽講你有可能被捕
23:30 被告:如果態度又係又得我死就唔好理佢(被告解釋怪責語氣,因為當時緊張,續指媽媽九點有WhatsApp 錄音問細佬喺邊,電話幾個都冇人聽,被告回覆指在校園內出不到去,有可能要留一晚)

2姐:不會啦,你要相信我哋愛你,好嗎?
被告: ok
2姐:(信息內容指出自己和三家姐冇車返屋企)
大姐:ok
大姐:林卓廷提過,唔好用Wi-Fi
被告:冇
2姐:去了xx(地方)
—————————————
11月18日

00:00大姐:(轉發訊息,內容指校內的人可以到VA座7–11對面社工站(被告指當日冇見到有)
00:29 被告:safe,wont go
(被告解釋當日十一點半已經知道這個社工站,但當下認為是臨時庇護所,認為H座較安全,亦不想獨自出去,亦不想與其他人聚在一起。)
X姐:(一地方截圖)
大姐:龍子去嘅話話我知
被告: Safe won’t go
三姐 : ok
00:34 大姐:大家搵方法share條片- 片指速龍有AR15槍,只有實彈
2 姐:我同三家姐會keep住起身
大姐:條片唔share住
X姐:(叫被告食嘢先)
00:37 大姐:(信息內容指叫被告快啲去社工站尋求協助,之後可能搵唔返社工站)
三姐:警察捉晒記者急救,手持自動步槍入跟理大,冇記者報道冇急救員救人,請廣傳
大姐:真係唔去急救站?之後可能搵唔返。
(有一訊息顯示轉發訊息:a小隊有軍人,會以武力調停, 11月18日凌晨兩點前)
X姐:真咩
3姐:tag被告
(及後被告訊息指出不要發放假消息,意指捉晒fa嗰個訊息)
01:05 2姐:經過Y座先拉
大姐:可以去社工站問吓
被告:唔去
大姐:OK
被告:要肯定100%安全
3姐:好多家長車(被告指不知是否真確)
姐:漆咸道上塞左家長車,路上有人
01:28 2姐: 漆咸道科學館道泊咗一架警van
被告:safe
大姐:(轉載訊息)poly的人唔好亂,唔好做傻事,要毫無合理疑點下先可以告暴動
01:59 大姐:唔好無啦啦出去,好多警察,走唔到
3姐:(兩張截圖顯示蕪湖街的新聞)
02:00 2姐:我哋知你冇事OK
大姐:你安全就得
02:20被告: Safe
02:27 大姐:記者話警察以消耗戰對示威者
02:48 2姐:唔好自首唔好出去,匿埋,如果有三個人就係非法集結
02:48 : 唔好信廣傳訊息叫你喺入面拍片,呢個係其中一個檢控證據,自招嫌疑
02:50被告:唔使send㗎喇,我識睇(被告指發脾氣,解釋收到假資訊)
被告:safe
3姐:小心
03:50被告:仍然在校園內
04:37:報平安
3 姐:旺角黃埔發生衝突中
05:01 被告:safe
05:33 :(訊息顯示警方持續射催淚彈並進入A座)
05:49 姐:有示威者成功走到

▶️Whatsapp對話紀錄 - 被告中學的社工
(其中一名辯方證人)

被告當晚19xx有告知多於一中學同學(群組/個人)自己情況不妙,估計對方告訴其中學社工,並聯絡自己。

11月17日
23:43 社工:are u safe now
被告:no,inside poly
23:44 社工:(訊息提及健議被告去7-11對開的社工站)

(被告19: xx見走不到,於21:xx 有告知媽走不到,幾分鐘後姐打給被告,看看另兩名姐能否幫手,叫被告先搵一個地方躲避,被告告知有防毒面具可出poly)

被人:yes i thought about that
23:45 社工:(錄音訊息指健議唔好用poly wifi,否則被視為暴動一分子)
被告:lte(解釋為自己網絡)

23:48 社工:(錄音訊息)
被告:係
23:50 社工:仲有咩人
00:01 社工:(叫被告往社工站)
被告:won‘t go

01:00 社工:安全嘛
被告:so far yes
社工:3個人一齊?
被告:係
(林官問,點知同2個姨一齊(守護孩子成員)被估計朋友/中同有同社工講)
05:26 社工:safe?(另於07xx也有問安全不)

▶️ 11月18凌晨出發a core +裝扮改變之原因

約0200-0500,被告留在h core樓梯位,向下行是教職員工作地點。期間睇直播和訊息,行過去廁所一次,瞓唔到好擔心,盤算6.7點天光有一線希望,認為星期一市民要返工會開路,清晨亦較小衝突。

凌晨四點幾留意到報道理大外的直播變小,甚至有正在觀看的直播中斷報道,被告諗是否衝突靜止,被告沒有去檢查出口情況,因為12點至四點的鏡頭不多,因此認為情況不了解,暢運道的甚至有些中斷或冷卻左

0501被告有向家人報平安,0520被告從H座出去,諗住去A座下面查看外面如何。於是被告離開H座,行去廁所朗口,看見H Cafe對面有黑衣人在石壆食杯麵,被告認為同前一日好大分別因為前一日仲見到普通人。同時見到兩名記者在該處。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2/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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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繼續傳D7作盤問

林官昨天要求控方檢視已呈堂影片當中有無片段可以顯示17日6點左右Y core嘅情況可以協助法庭。
今天控方表示並無Y core 相關影像,即使係影唔到被告嘅都無。

控方繼續盤問D7
D7於17日2-3pm出門時已知理大A座平台有射箭事件,知道是由A座平台射告暢運道,唔記得當時所睇嘅文字報導有無寫幾多人射箭,無睇過相關片段。

進入理大拍攝
控方問到D7有無帶備拍攝器材入理大,D7表示帶咗可作文字記錄及拍攝的手機入去。
控方再問到至5點幾被捕前有否拍攝,D7回答有於育才道、孫中山像、飯堂影相以便寫文之用,相關相片應該仲喺手機(P129)內。

控方指D7或其法律團隊從未要求提取手機內資料。D7同意,但就否認D7曾拒絕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因為警方從來無問過佢手機密碼。

控方之後本想去下一個議題但被林官打斷。林官認為控方似乎對D7說法有所批評,但又唔問D7打開手機,想知控方的立場,會否於陳詞階段就此問題批評被告。
主控回覆會,但認為被告有權不提供密碼,因此不會於庭上作出要求。
其間D7律師認為應由控方繼續下個議題。
林官强調唔係教控方點做,控方有自由點問。
最終控方認為有其他方法處理到(即已指出辯方從未要求拎電話內資料) ,無必要用可能引申法律爭拗嘅方式處理。主控亦表示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可向D7要求提供密碼,林官話這不是他的工作。

D7打算入去半小時,事前有諗過路線。
先由Y core 公眾隧道進入,再經育才道拍攝照片,再到VA大樓canteen 睇吓有乜咩食物、物資、喺嗰度食嘢嘅會係咩人等,之後順路到D core及P core平台觀察校外情況,最後由Y core離開。

D7不同意控方所指入去咁短時間加上無打算訪問示威者同睇新聞無分別。

控方問到為何見育才道有磚陣及沙,唔選擇離開,D7回覆指呢正正係想記錄嘅嘢。
D7同意無拍下cafe被塗鴉及貼上澄清告示的情況。
當被問為何無去A,B core ,D7指因為知道鄰近暢運道衝突位置,所以特意唔過去。因為記錄焦點非校外衝突,而是內部情況,例如飯堂。

D7主問稱離開時往Y core的樓梯有雜物阻塞行唔到,其後轉經S core 往Y core 。
D7稱當時一心想離開,因此無行埋去睇清楚阻塞情況,並認為經S core行去都好快。而為何其後有於另一出唔問看守者可否開閘,D7解釋因為其後較為焦急想離開,所以有向對方題問可否開閘。

📹播放Y coreCCTV(部分快播)

控方關注18:15開始有否見被告於片中
林官指要關注該位置有無阻塞/亂像致不能出入,提出觀察到有黑色衣着,部分有頭盔2-3人成群於片中出入,續指片段不見有阻塞/亂像。播到18:50

辯同意此觀察,續指控方係想知片中見被告與否,並提出不知片中人士前往邊到。

林指需要觀察y core樓梯有無堵塞,辯方重申被告早前所指係見有雜物堵塞所以折返。

被告同意於片段睇不到自己,指在片段未見之位署已折反s core,同意無野阻自己往前此探究

- D7盤問未完 -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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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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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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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繼續由控方盤問D7
🔹盤問內容

▶️有否就被困尋求協助

控方質疑被告 1820-1900沒有WhatsApp姐姐們三個出口都不能離開,並指出求救可以有更多人幫手。被告指他1830 -1900 不停睇消息,也不敢告知家人。亦沒有搵社工,但於七點幾有打電話/WhatsApp至少三名朋友指好像被困,問他們解決辦法,同意此案件沒有請他們作證,亦同意無問佢地拎相關WhatsApp記錄。

▶️ 急救員給予的防毒面具+濾嘴+生理鹽水

生理鹽水:被告前往孔子學院後有兩名急救員給予防毒面具濾嘴和生理鹽水,被告解釋因為剛用生理鹽水令眼睛有所舒緩,所以keep住。

防毒面罩:防毒面罩是由一名急救員幫被告戴上並放在其頸上位置,被告自己套上至口鼻位置。控方質疑被告宣稱知道示威者會用這些物品,為何此階段仍要戴上防毒面罩。被告解釋離開不到,A座有催淚彈氣味。

控方質疑把濾嘴和鹽水放在袋中不怕被誤以為參與暴動嗎,被告解釋其目的無辜,冇諗過被誤會

▶️為何沒有除下防毒面罩

被告指他到H座樓梯後便把防毒面罩由口鼻位置拉落頸,及後從H座出去沒有遮蓋口鼻因為認為該位置冇催淚氣體味道。

控方質疑H座冇催淚氣體為何不除下,被告指冇除過,因為唔識解開個扣控要求被告在庭上從證物中指出邊個扣。林官指就禁扣上咋喎,並即場示範。

控方指九點幾有消息指需從Y座離開否則暴動罪拘捕,質疑被告會否因為此裝備而害怕被誤解嗎,被告指嗰陣冇咁諗。

▶️守護孩子給予的衣物

由J座前往Y座約需五至10分鐘,被告途中聽到有人話Y座要人便決定不再前往,同意j-y冇事發生,但沒有前往確認y core情況

被告及後階段看見守護孩子,當時防毒面罩掛在頸其他東西仍然在背囊,沒有就守護孩子給予的一團衣物作查看,因為先食了給予的食物並彼此溝通,自己冇特別睇。

除了衣物外,被告沒有要求要面巾/冰就。控方質疑如何得知他們只給予自己衣物,被告解釋沒有睇就咁劈埋一邊。

▶️為何出發A座出口及身上物品情況

控指早前被告提及1200-0100有訊息叫去社工站,被告解釋冇去,因為要肯定100%安全,當晚有很多消息提及以奇怪方法離開。自己沒有前往社工站,靠其姐姐告知更多相關消息,亦冇問證人社工。

控方指出被告曾經提及姐姐會有假消息,會不會因此害怕其資訊。被告表示害怕因為有啲一一睇就知假,但自己出去查證都危險。

被告表示0400時留意到情況緩和, 0500決定出發0520起行前往A座查看,當時目的不是要當下離開。

前往A座而不是其他出口是因為只有直播顯示A出口, 10點後其他出口沒有消息,所以不去查看。控方質疑沒有直播,便代表沒有事發生。被告不認同並指出應視為未知狀況。

控方指出被告原本打算由Y座進入並離開,在H座階段時可以前往Y座看看能否離開。被告回答路程遠亦不知道有冇被封鎖。

被告解釋離開H座前往A座穿上黑色衫和手就是因為希望遮蓋綠色衣服,並指出害怕如查看A座情況完畢後返回H座經過同一班黑衣人會搵自己麻煩。

被告指出自己於H座出發A座時才查看守護孩子給予的一團黑色衣物,該下才看見頸套和冰就並把頸套放入背囊,離開H座沒有除下防毒面具因為不懂得除下。控方質疑此階段出去背囊有生理鹽水,濾嘴,和頸套會害怕被誤以為示威者嗎,被告回答冇咁諗。

被告指自己在A座樓梯頂把防毒面具帶上口鼻。控方問在樓梯頂是想着要離開嗎,被告回答沒有只是想查看外圍情況,控方問咁點解要戴上。被告回應估計出面有催淚氣體。控方質疑被告早前指有催淚氣體才前往H座,被告指出該階段是因為A座有催淚氣體沒有出去,自己是不能離開才前往H座。控方質疑點解而家會出A,被告解釋已經過咗10個鐘應該有分別。

控方問從A座樓梯落去咁黑要用電筒好危險,會否同意去其他出口。被告回答只是黑,落去可能有Tg 味道,並指自己只是去查看並不打算出去,查看原因是因為估計六七點會開路,因此想先行查看是否如自己所想,並為六七點的計劃作準備和告訴家人。

控方質疑如果只是查看可以把裝備放下,被告回答自己仍會經過示威者視線, a座亦會有味,但如果當下情況許可有可能會直接離開。

控方問被告在盲人磚位置是心態如何,被告回答睇吓情況但被水炮車吸引眼球。法官問是否落完樓梯到達近盲人磚位置仍未決定要離開,被告同意並指需要看情況

控方質疑看到水炮車為什麼還不卸下裝備。被告回答緊接有槍聲,冇時間思考。法官指被告昨天所說有十幾秒,被告指十幾秒係好短 。控方質疑被告有這些裝備並跑很易令人有誤解,被告回答電光火石冇時間諗。控方質疑被告有冇諗過停低同警察講不是參與者,被告回答當下太慌亂。

被告在樓梯被截停後帶往大學醫療中心,期間被告的眼鏡吊在耳上兒移了位置,冇任何階段有帶護目鏡。同意警察帶自己往醫療中心洗眼,並指出就係因為冇護目鏡隻眼先會咁。

控方向被告指出係護目鏡,被告回答不可能。同意眼鏡在視光通道時已移位,於其他被告辯方律師盤問時指此處昏暗,同意係感覺上昏暗。同意係估計25-27清場,自己無親身睇。

被告不同意有參與暴動,不同意11月17日有很多機會離開,但仍然在校內是參與暴動。

法官問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人pW7 a2證供稱在暢運道拘捕,辯方指出證人提及第一眼見被告在行人路後來改口為馬路。控方指被告所指警員在樓梯拉自己落嚟是假的,其實是在樓梯底被拘捕,被告不同意。

就住該名證人證供指出第一眼看見被告是在行人路,後又解釋當時唔知係行人路定馬路,並於地圖上記錄第一次看見被告的地方不是在盲人磚位置。控方指出被告是在再前的位置意圖離開理大,被告不同意。

——————-

🔸辯方覆問:
被告指出控方播放的CCTV見不到自己出現的地方,自己前方位置也有其他人。續指自己在該位置望出外觀察約3秒便離開,和Y座樓梯雜物位置有距離。

片段顯示人們從鏡頭左邊右邊出入,辯方問6:30前是否知道他們來自哪裏。被告回答CCTV右手邊是大空地,左邊入鏡的人則不能判斷來自哪裏

被告解釋沒有在J座繼續前往Y座是因為自己前往Y座 本身已經猶豫,在H座更是有消息提及Y座的事情,然後出發Y座途中聽到有人叫要人,便不想參與。

辯方問為什麼沒有叫兩名急救幫自己除下防毒面罩,被告指出有諗過但傾偈時忘記了。辯方指掛在頸相長時間致冇為意,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出發社工站因為希望獲得更多相關資料才決定但最終未能得悉相關事宜。案發前於11月3/4有去過理大食嘢。

已得知10點後出去會被捕,被告確認10點前所走的出口均不能離開,沒有如控方所指很多機會離開,自己沒有嘗試從渠道離開。被告重申往A座除了想查看現場環境,還會以情況作出判斷。

被告指出自己沒有穿過雨衣,亦沒有被水炮車藍色水整濕。亦冇證據顯示被告俾水炮車整濕

—————————————————————-

📌傳召D7第2證人
- 被告中學社工(帶同電話上庭)

🔸辯方主問

▶️語音訊息
被告自2019已換2-3次手機,相同號碼,仍可顯示當晚訊息,唯當中語音訊息未能播出。被告解釋轉電話時有back up,無刻意只保留文字訊息,及至2023年初被告問及才知不能播出,不清楚原因。續指在被告搵自己後,自己於今年截圖予法庭。(林官在庭檢視電話)

▶️Whatsapp對話記錄:

- 11月17 -
23:43 社工:are u safe now
(證人解釋知poly有突。自己有習慣問學生有否在衝突現場附近流連。有一舊生告知自己被告有機會在附近)
被告:no, inside poly
證人:(語音訊息)
(證人指記得大概內容為: 知被告在校內並告知不安全後,健議被告到社工站,因在網上得知該處有自發社工可予照顧)
23:44 : 7-11對面
被告:yes i thought about that
證人:(語音訊息 - 不確內容)
證人:仲有咩人(證人估計當時想知被告情況)
23:45 和23:48
證人:(語音訊息 - 不確內容)

- 11月18日 -
00:01 證人:去左社工站?
被告:wont go
證人: ok小心safe?
被告:so far yes
證人:三個在一起(證人指被告有段時間無回復,放是聯絡其他舊生問,獲告知有叔叔姨姨類似守護孩子的人在一起,應安全)
被告:yes
07:14證人:safe?(不知被告已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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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對被告背景認知

證人指有同畢業後之舊生包括被告以電話/whatsapp聯絡。對知否被告去旅行,證人指記得有一次畢業後的活動看過被告有大back pack。不知被告有成立專頁。控問證人被告有否對自己談及對社會事件感興趣,證人回答冇傾呢方面嘅嘢

▶️控方即場查閱電話以往記錄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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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D7 第2名辯方證人
- D7 2姐(帶同電話上庭供檢閱)
(內容後補)

📌傳召D8作供 (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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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D8作供 (D8無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33,案發29,家住慈雲山。被告曾考獲環境保育副學士,建築系高級文憑及學士學位(2018畢業)

工作及旅遊: 從事室內設計助理至2019年初轉工為繪圖員,同年6月裸辭,因欲往台灣單車環島遊一個月,並於6月23/24出發,但因旅途中有意外受腳傷,被迫中斷旅程,於7月初回港。

▶️急救證書:
回港後有搵工但無即時番工,因此便重新考st john 急救證書(2008考獲但已過期),當中需上30小時課程。被告於2019 年09月20被發予証書。(2019至今已續新証)

報考急救目的:
- 享受出錢出力幫助別人,中學學內活動曾負責急救,有捐血做義工賣旗等。2013曾年前往泰國參與非牟利組織之義工活動,活動由義工們出錢出機票到當地幫當人起屋

- 被告欲投考消防救護,考急救證書認為可以同時訓練臨場反應。被告於2016年7月至2019 1 月考左消防救護6次皆失敗,曾經當中有兩次體能試pass,但一次在aptitude test 失敗,另一次則是因為消防部門處理上失誤,令被告失去機會。

而被告在六月的單車台灣遊亦是希望對此作操練。現時仍有考救護的夢想,但因為案件影響,指睇不到將來,便冇心再報考。

▶️於社會事件當FA之心態

- 急救對象:在活動中受傷的任何人士
- 預計社會事件上會遇到:示威者/無辜路人/記者/反示威者人士。
- 預計情況:不同燒傷爆炸場面,胡椒噴劑催淚彈,並指其課程包括創傷後心理支援,協助引導受傷之無辜途人跟從治療者指示離開並進行治療 。被告認為急救課程內之知識能應用於社會事件上,

被告至2019年6月已經知道有示威活動,獲得急救證書後曾經在社會事件中擔任fa,圴是自發並沒有隸屬任何團體。

▶️現場急救經驗+ 曾治療不同政見人士

被告於案發前有三次在社會事件中當急救員的經驗,並指出公開場合幫過好多擦傷的人包紮/受催淚彈影響人士

2019年9月26日:
當日是被告第一次在社會事件中擔任急救員角色。當時未有工作,至10月初才有新工 - 建築助理,並常有OT。該天林鄭在伊館有一場公開社區對話。被告認為此次活動是政府釋出善意,可能較少衝突,適合讓首次嘗試擔任急救角色的自己慢慢學習。

2019年11月11日:
當天被告在旺角匯豐銀行十字路口,曾協助一名被示威者打的反示威人士,並指當時有傳媒影到其協助過程

📹播出youtube片段:
(NOW tv 於11月11日 1836-0137 之直播)

見地上有人流血,在場人指是藍絲被圍毆,有fa 前往協助並叫停圍毆人士。及後見警方趕到場增援並行向fa位置。警察圍圈並拉一fa 入圈幫手處理病人傷勢,見1名警員撘住1 名fa , 被告估計警方在了解情況中。

被告續指片中帶白色頭盔(有紅色十字)係自己,並見前往傷者身邊。被告解釋早前已在附近,後來過去,當下知傷者有不同傷勢和骨折,不能移動,叫白車

被告同意片段中影不到面容,但指片段中該白色頭盔屬自己的,上面的紅色十字係自己痴上去。於11月17日案件中自己亦帶着同一個頭盔,但被捕該刻被扯走。

▶️評 是次警方對急救員之處理態度

此次是被告第三次出去以急救員身份幫手,認為警方對急救員處理態度是只要唔好阻住警方工作,就會容許在現場。並指出從上述片段中可以見到警察和急救員有相互溝通,當時亦冇現場警察制止或叫自己離開,亦沒有指控急救員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 出發理大原因

11月17當日被告放假。下午兩點幾三點幾才起床,食嘢途中睇電話新聞見到朋友在Facebook分享鄺俊宇議員的直播,內容提及只有兩名醫生在校園,希望有更多醫務人員進入校園。被告嘗試尋回此片段不果,最終有朋友在Telegram搵到該直播截圖。

當時被告認為poly禁大得2名醫務人士難以應付,又看到直播呼籲,並認為自己有能力,於是前往幫手,16:xx 被告離開慈雲山住所。

▶️出門衣着 VS 被捕後警察所拍之相片:
被告指出門有之物品和被捕時相片同樣見到的物品如下:

黑色長袖有star of life 臂章,認知為救護標記
穿著反光衣上有EMS字樣
衫褲鞋和腰帶之3個腰包

不同之處:
- 被告指出門有手拎住白紅頭盔和full face面罩,(被告指因此不需護目鏡),但於相片欲不見。
- 被告指出被捕相片中的背包不屬於自己,本身沒有帶背囊。林官問無背包如何袋野,被告指EMS返光衣有好多袋加腰包x3 ,絕對放到好多野。

▶️出發理大經過 + 從Y座進入poly

被告樓下直接的士,司機指理大有封路,被告後於17:Xx在蕪湖街落車,並跟google map 指示由core y 行入理大。當時被告不清楚理大大樓內的位置和名稱。

行去理大期間,看見沿途有零碎的人也前往理大,當中有記者和穿着有10字標記和E M S字樣的急救員,亦看見不同顏色衣着人士。

沒有看到Y座有警方防線/任何人士/事件阻止自己進入。被告由Y座進入理大時並沒有結伴,看不到有衝突,當行經育才道車路,看見地上有沙,雜物和塗鴉,會形容情況平靜 。

被告從y座地下,經育才道,看到可以轉彎往平台,即vs core。被告在vs周圍行,發現vs有一個臨時急救站,有很多醫療物資,亦有急救員留守。看到此急救站時大概18:00。

▶️vs core遇上兩名急救員

被告在vs座的急救站遇上之前在街頭認識的一男一女急救員情侶,下稱男FA 和女FA,他們同樣穿着反光衣。當時三人在急救站內休息並了解情況,指出當時校園內平靜。

男FA提出離開急救站往校園其他平台查看有冇人受傷,並打算叫單丁和年紀小的人離開poly。於是三人跟隨計劃出發,被告不能完整講出去過邊度因為以往不清楚大樓的名稱。

被告指出曾在m core 下之草地看到兩名目測10幾歲的女仔唔知喺度做乜,便由女f A前往詢問,了解到係貪玩便告知他們校園危險應該離開,被告建議他們從Y座離開,因為自己是從y座進來,兩名女子於是前往Y座方向

大約19:xx三人返回vs急救站休息,聽到急救站F A指紅火橋起火,於是三人跟隨其他急救員前往幫手。由於幫手前知道涉及火,於是從急救站拿取了蒸餾水。

▶️紅火橋 尖東橋 之急救行動
約1930到達紅火橋,被告離遠便看到火勢,於是保持距離並查看有無人受傷。被告指出有兩名黑衣人搵佢哋,並知悉他們手腳燒傷(兩名黑衣人不是在橋上位置,而是在校內位置),於是被告用水替之清潔並包紮,又叫他們唔好玩火快啲走,但不獲理會並離開自己視線範圍走回校內。被告指出他們決定繼續觀察橋上火勢直至消防員來到並救熄才離開。

及後知道尖東橋有爆炸於是前往,到達時看到有黑色濃煙並且知道有爆炸,所以行到橋一半知道橋尾起火便不敢再接近。 當時冇見到任何人需要幫忙,但看到有黑衣人在橋上向着火的方向埞嘢,認為有潛在危險便與男f A喝止他們,但不獲理會。此階段大約20:30

及後看見紅火橋的消防車正在過來,便決定離開前往理大其他出口,男F A指A座最近於是被告和男fa 女fa 便一同前往。

▶️前往A core

在百步梯頂平台看見其他室內急救站,便把剛才在vs急救站拿並用剩的蒸餾水放在該處,當時看到很多急救員在急救站內,於是便決定出去平台位置休息。

出去後見到有很多不同類型人士聚集 ,包括記者,黑衣/普通裝人士,急救員和幾個守護孩子成員(被告解釋對其認知是在運動中做調停角色)。三人休息期間,得知下面噴水池需要幫助便趕忙下去幫手,此階段為21:xx

當時看見暢運道很多人朝着自己的方向,部份受傷部份看似避難。其他急救員叫被告和同行的二人(男女f A)幫手,被告指當時處理很多手腳受傷和被催淚煙影響人士,包括黑色/非黑色衣着人士,記者,年長便裝人士。當中一人頭部受傷。此階段連同被告當時約有八至九位急救員。

其中近噴水池之頭部受傷人士用了很多時間治療,及後帶往樓梯底的急救站,因為不想傷者行太長樓梯上去,並且有叫傷者休息完後需要前往醫院檢查。及後被告和男女f A上番平台之急救站補充醫療物資,此階段大約22:30。並同意出返急救站在樓梯頂平台位置休息。

▶️對警方發佈消息之認知 及感詫異

被告指出休息時看到新聞並從一名急救員中得知警方2130呼籲10點仍在校內的人包括記者會有機會干犯暴動罪。此次是被告首次聽到這消息,時間為約22:30 。

被告表示難以置信,並指冇諗過暴動定義會涵蓋記者和急救員。並以自己當初曾經在旺角進行急救的經驗,認為該次警員對自己的態度良好,表示此次扭曲了自己的認知。

被告表示他開頭不相信並以電話查證。搵咗大概15至20分鐘仍未確認到此消息,在自己電話中冇看到相關消息。

▶️再有人需要急救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黎(29)🛑服刑中
*案發時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為案件D3的黎經審訊後被 #林偉權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2022年5月7日被判處35個月監禁。

———————————

沒有法律代表的申請人,向法庭表示放棄上訴。他解釋,數月前法援申請遭拒,簽署相關確認文件時已告知懲教人員,法援不獲批就不再上訴,但之後一直沒有再從懲教人員收到任何文件需要簽署,故此今天仍被帶到法庭。彭偉昌法官表示:「下次如果可以就抓緊啲辦啦。」

申請人再次向法庭確認取消上訴後,法庭宣布正式駁回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4/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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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繼續傳召D8續主問

🔸辯方主問

▶️急救員討論離開poly 之計劃
昨日講到約0100 同其他急救員處理完化學水劑傷者後討論應離開poly與否(另提到被告在poly撞到2名街頭認識的1男1女 FA ,下稱男FA 女FA)),續:

急救員們討論斷斷續續維持了2小時,其中一名不認識的FA指從討論區中見有人建議 :
聯合一眾被困之FA ,搵議員協助以團體身份離開poly,而不是個人身份出去。並指搵議員能提高與論關注度,令其應有的權利保障更受關注。

▶️執行計劃
大家同意並有共識,執行分2部分:
- 1部分人聯絡議員(女fa負責 )
- 另一部分人以聯絡校內最多fa為目標,被告和男fa前往poly不同地方搵fa問

男FA 和被告曾往紅火橋和尖東橋之校園交接出入口位置,亦有在其他平台位置遊走,確實路線忘記。遇上20-30 位FA,部分指唔想走/更本唔諗住走,部分休息訓覺中。所以實際只有6-7 位留下聯絡方法,並寫在紙上由男FA保管。該些人士無跟隨自己,因還在建議階段

尋找過程約2小時,後約0430返回百步梯頂並想搵回女FA。男FA 便致電 女FA,得知女FA 約03xx 落左百步梯幫手搬野,並留了在A core 下面保健室,即大學醫療保健室。被告於是和男FA 落百步梯搵佢。見面後彼此回報進度,女fa指有搵到議員但未有回覆。

▶️執行方法受到阻滯 + 出現案件檢取之背包

因應未聯繫到議員+搵唔夠fa共同執行的情況下,決定先作休息待天光再算,3人便留保健室,被告指眼所能及見內有其他FA和傷者。但心情太擔心訓唔到,有keep 住睇直播新聞睇警方會否有新安排。

約0500 男FA 話肚餓想去canteen搵野食, 並健議3人一同前往,但被告指攰,叫他們幫自己買。男fa 叫被告幫佢睇住個袋,因太重不想揹,即案中檢取之背急。

▶️被捕過程
被告指等左半個鐘二人還未回。突然聽到門口有人大嗌,行出去門口位置睇下乜事,未出到門外通道位置,見出面好亂,大量深色衫人士由暢運道跑向校內,環境好暗+煙霧彌漫,有槍聲,有催淚氣體,便立即帶上頭盔和防毒面罩。

當時估計附近有衝突,但見外面混亂便無立即離開,觀察了 4-5 分鐘後見稍有平靜下來便入番保健室放袋位置,揹上諗住入番canteen 搵男女FA。被告急步行出保健室,至走廊位置被速龍pw8 a3 拘捕警員叫停, 並被他扯走防毒面罩和頭盔。

因當時煙霧彌漫令被告講+睇唔到野,該警拉自己入保健室替其洗面洗眼,終被帶離poly 控暴動罪

▶️証物:
- 反光衣(同意袋有外科膠手套,st john 急救證書, 有香港加油字牌 - 被告解釋是於一次有不反之遊行有人派,覺得好靚,發現係台灣設計師以雙向設計,表達事物有不同睇法,自己讀設計表示欣賞,亦認為香港很撕烈,無論咩陣營都要加油)
- 3個腰包 內有:
個人物品 和急救用品如三角巾,人工呼吸用之透明面罩,止汗濟,99條索帶 - 解釋為扶助工具,因3角巾帶得小,綠細索帶可博長協助傷枝固定,並指急救有教此方法,所以在百步梯平台醫療室看到時便拎,有用過一條
藍色頭燈(解釋後備用,本身頭盔可上頭燈)
黃色電線膠布(自帶用作分流傷者,會貼在手臂,讓接手急救員易於區分)
紅色電筒(照明,射程遠)
哮喘藥(自用,怕復發)
血氧計(自備)
黑色腰包有xx標記(內有學生證,捐血card, 保險卡,人工呼吸用之面罩,門key)
黑色幼繩(作用和綠索帶差不多)
橙色膠紙(反光貼,增加自己易於看到)
紅色marker (分流用)
衛生巾(唔知點解係袋,平台整理物資時可能放左女fa 之衛生巾,續指用作止血係坊間用途,此片吸血量亦不多)
- 另有大量急救用品

▶️背囊內物品(被告指袋屬男 Fa )
被告指男fa 叫自己看住個袋時知內有急救用品,因早在醫療室內彼此整理物資時看到,並見其袋有空位,也有把自己多餘的物品給他放袋。女FA則無揹背包。自己不知其背包內有黑色防水袋。見男fa 整理物資時打開了最大個格。

—————————
林官關注由入poly 至醫療室聽到人大嗌階段,有否觀察到混亂。被告指起初平靜,入poly 時在育材道見有graffiti 和沙在地,未見有即時衝突。進入理大後見到不同類型人士。至到達尖東,紅火橋階段才開始見有暴力情況發生,

林官續問校園內有否「進行中」的使用暴力/威嚇 /縱火情況。答無,但見有已破壞情況,約1800 -1900尋找受傷人士階段,見李嘉成 大樓玻璃已爛。
—————————-

▶️ 醫學界 陳佩然議員記者會

被告指無見有醫療團隊 如:紅十字/消防/無國界醫生。就早前和其他fa 相討所提及之離開計劃,被告指及後有睇到相關新聞:

醫學界陳佩然議員有一記者會提及11.19夜晚宣布正式徹離理大

▶️被告心態

被告指內容指吻合自己早前於理大所提及的行動。被告重申自己係本住救援及疏散工作,指校園4通8達入面有各種人,擔心情況惡化落去,救援其間都會作勸走及付導,強調睇唔到自己有咩助長。

被告終0530 被捕,指本身自己無諗住禁遲走,原打算00:00走因第日要番工,指以往做FA經驗亦無試過被圍封走唔到。

🔹盤問未完 1430續
D12 不適,下午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4/33]

🖇非即時,補回8月31日紀錄🖇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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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午D8盤問內容:

📌繼續傳召D8盤問

🔹控方盤問

▶️對社會事件的參與+認知
被告同意自六月開始有和平/暴力示威,曾參與1,000,000人大遊行,不同意基於社會事件才考急救(被告於2019年9月20日獲發急救證書)。同年七月初從台灣環島遊受腳傷回港後,有參與一兩次有不反的普通集會,當時仍有腳傷,不知該些集會有否轉為暴力。因為早走,此階段被告已經有讀急救。

控方問被告讀急救時,有無諗過去做示威現場的fa。被告回答去到一半先咁諗,因為一路讀見到香港增加暴力情況,整個課程30小時橫跨7-8月。同意八月的暴力情況比六月份多,除了王楠衝突,警察和示威者。同意示威者多數黑色裝扮帶有頭盔。

▶️首次擔任F A
被告於2019年9月26日首次擔任急救員。解釋動機是因為當天是林鄭月娥社區對談,認為政府釋出善意,較少轉變成衝突,是一個好的契機讓自己初嘗試+學習。當天沒有認識其他急救員。

當日天氣熱,穿了短衫短褲冰袖,帶冰手袖因為有濕疹,天氣熱和防催淚氣體,地盤款普通反光衣,自己用紅膠紙痴十字的頭盔,防毒面罩(不是full face),腰包,此案件檢取的其中一個袋,內有衣物,大量醫療繃物品都有帶,因為初時唔清楚要帶乜。醫療物資都是自己購買的,花費約幾百當時無工返。

控方問當日有無變暴力,被告指林鄭當日很遲走,無嚴重衝突,自己約七至八時到達,大概0030走,離開時沒有衝突,同意當日沒有做任何急救工作。

控方質疑會被警方誤以為示威者嗎。被告回答自己有急救證書,身上沒有違規物品,冰就自己亦有合理解釋,而頭盔和面罩不過是基本裝備,而且頭盔上有十字。

▶️第二次擔任F A
被告忘記確實日子,但記得當日係藍色水炮車射中清真寺當天。下午一至兩點到達,約2200(?)走,目的地尖沙咀。記得當天為假日。

同意10月衝突變得更強,當日有不同示威者和警方的衝突,並出動水炮車。被告指他有處理被水炮車射中的路人。出門裝備大致和第一次出動一樣,但有進化。

被告當天有背囊,自資了醫療物資,由於上一次無點用,所以帶的和上次差不多。控方質疑為什麼要自備醫療物資,被告解釋自己有能力買不需要協助。

控方問當日急救工作,有否幫助黑衣人。被告指當日為假日,亦是公眾地方,有協助洗眼和疏散,大部份為路人和記者。控方追問,咁又無幫助疑似示威者有裝備的黑衣人,被告回答有幫助黑色衣服人士,並視之可為普通便服人士。

🗣林官問,會不會先睇對方有無參與暴動才進行急救,有無諗過佢哋會繼續參與暴動。
被告回答自己絕對唔係睇立場,係睇有無即時急切需要,因為受傷可以惡化。

▶️第三次擔任F A
2019年11月11日,被告當日要返工所以晚上八時多才到達旺角。被告指知道當日為大三罷首日,但因為當日要返工, 怕OT唔知去唔去到。

控方問會否認同此次已經升級。被告回答如果以10月該次和11月今次,很難作比較,因為10月該次有水炮車,難以下評論。

被告當日帶有頭盔,fullface面罩,冰袖,自己加上十字樣的反光衣(不是案檢取的那一件),被告到達旺角才更衣 。

📹播放被告早前搵到的旺角直播片段,指當中看見自己進行救援工作

被告同意控方指片中要等待人群散開在2140才看見被告所指稱係自己的白色頭盔F A,帶有背囊和腰包,另有一名人士在地上。被告指該腰包為此案件被檢取為證物的其中一個腰包,邊一個就唔記得。

續解釋片段中未見自己時,自己已在附近,聽到有騷亂指有人打藍絲和見fa前往該位置,被告指自己也有前往但太多人,及後警察來到,人群散去,被告才去到。

控問如何治療。被告指先觀察,但當時有人正負責急救,自己便作輔助角色,例如當不夠光時,被告便用自己頭燈協助照明,和傳遞護墊俾急救中的人員。

▶️本案件被告遇上的兩名急救員
本案中被告在理大內撞到早前在街頭認識的一男一女f A(下稱男F A女F A)。男f A是於第二次擔任F A時(清真寺)認識的,該次無交換聯絡資料,彼此沒有照片。

控問被告知道要作供有無諗住搵佢做證人。被告答無因為無聯絡資料,認同無得同男女F A分享該次旺角救援的經驗。被告在第三次擔任F A時無識到其他fa。控方指被告沒有方法聯絡其他急救員前往理大,被告答無諗過禁做,同意係獨自行動。被告知悉中大衝突。

▶️對11月17日前狀況的認知
控問被告是否知道11月17前已有暴動,被告答只知道17號朝早新聞片段,控追問11月17號前是否有睇新聞。被告解釋工作忙碌,返到屋企先睇,所以案發當日起身睇嘅新聞係嗰日朝早嘅嘢。被告指知道不同院校都有事,唔係完全唔知。

控方問決定入理大之前有無睇返11月11日開始嘅新聞,答無。控問入poly的決定是否因為11月17日很多新聞提及衝突,被告回答主要是因為鄺俊宇的直播提及只有兩名醫生在內,覺得自己有時間和能力便前往。控方質疑叫得人幫手係因為有暴力事件。被告回答入面仲有其他不同的人。

控方指出被告11月17日入理大之前係校內的人與警方之衝突。🗣官指外圍地段所見或能有內裏或外的人,不能作出概括。控方續問被告聽到鄺俊宇呼籲繼而進入校內的心態是什麼。被告解釋poly係公眾地段,可以有好多人進入,不一定只限於外圍嘅人,認為內裏只有兩名醫生不足以應付。

控方問17號見到的衝突是什麼。被告回答是當日早上的衝突,有人射箭掟磚和見有火。🗣林官問有否從新聞中看到他們在校內。被告回答主要在暢運道外,亦同意控方所指17號的新聞比11月11日旺角社會事件嚴重。控方問未入校園前有無問其他聖約翰朋友或導師應否進校園,答無。

▶️本案被檢之背囊
控方指出本案中被告自稱自己沒有背囊,但在頭三次急救行動中卻有 。被告解釋初頭經驗少,把購買的醫療物資都放進袋中,而於11月11日旺角該次,則是因為當天需要工作所以需要帶背囊帶衫到旺角換。被告續指於本案中,所穿的反光衣款式有很多袋,亦有腰包,並指當晚打算凌晨12點離開。

控問知唔知校內可以拎物資。被告回答當時估計有。控方質疑如果唔肯定係咪可以拎,點解唔計劃帶晒所有野去現場。被告答已有相對經驗那些會用得上,重申係諗住12點走,(聽唔清第日要返工?),自己也知道唔會完全夠用,指如果用晒咪走。被告指答唔到就自己的醫療物資能治療多少人。

▶️索帶
被告指三角巾買完之後一直無用過,所以只帶了2-3條三角巾。由於帶得較少,但當時在校內進行急救工作後,害怕不夠用,於是在急救站看到索帶後便拿來用。

被告解釋知道被檢取的索帶包裝原本有100條,是因為看到控方文件被檢取了99條,記得自己當時用了一條,所以知道包裝總共100條。

控方問其用途。被告指解釋當時看到索帶後有想法,可先在手腕扣一圈,再用另一條穿上套圈扣在衫上之鈕扣,於是拿便了作備用。控方質疑此做法不能在急救手冊看到,被告回答活學活用,同意可以用其他布固定傷肢,同意當時自己也有繃帶,但續指繃帶係用嚟磅傷口,但唔會攞嚟作固定傷肢,好浪費,當然如果無晒梗係可以咁用。

▶️黑色幼繩
被告解釋係同索帶差唔多時候約2230後拎的,同意此項物品較容易吊起傷肢,不需要博長,但不同意控方所指因此索帶便不是作醫療用途,亦不同意指有其他醫療物品幫助。
控方質疑索帶和黑色幼繩係參與暴動,綁起水馬之用。

▶️哮喘藥
被告指自己小時候有哮喘但無點復發,帶哮喘藥是以防催淚氣體引發。控方問是否知道警方經常使用催淚氣體,有否擔心影響自己安全,被告同意。控方質疑有無諗過去理大會有此危險,被告回答因此自己戴有full face 防毒面罩和藥物,並指有能力保護自己,急救亦係自己之後想做嘅工作,何樂而不為。

▶️被告形容急救員角色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傷病者人數不能確認,但認為自己能處理傷口,並認為自己有用得着的地方,如果遇上嚴重情況會叫白車,希望別人不要認為自己所做的微不足道。被告繼而指出不要輕視微小傷口,因為可以惡化得好嚴重。

▶️ 急救工作 = 參與暴動?
🗣林官問控方立場是否指自身安全大於拯救工作。控方指出此情況會向被告指出他在參與暴動,即使真正的急救員都不應前往,警方有呼籲不要前往,內裏的人如需協助可以尋求正統方法。

🗣林官續問係咪指如果情況嚴重,急救員不應前往。控方同意,並指有不同案例檢控急救員暴動。林官指明白控方有廣泛經驗,但質疑這樣案例引入是否合適。

控方解釋即使係急救員都不應該前往,警察有講要離開校園,並指出相關急救工作應交俾有關當局處理。

被告認為控方所指不安全之定義太廣泛,如控方所說,世界便不需要有醫生。續指出自己聽完呼籲後知道理大內可以有很多非示威者人士,認為自己能夠協助救援並勸喻離開,指出不應完全顧及自己安全,既然有能力便扶危濟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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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午內容 ]
📌傳D12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和嫲嫲同住。每星期會和家人親戚聚一次食飯,通常在周日。被告2019中六畢業,2021運動教練高級文憑畢業,2022年初做健身教練。

2019 畢業後在長沙灣一餐廳番工,至8-9月轉工至石離一間餐廳(至11月?) - 其工作時間為1700-2100。被告2019 年11 月要番學,同月11日停課

被告2019.6月頭曾參與一次有不反之反修例和平集會,之後無再參與,因暑假要在長沙灣餐廳番工,而9月開學之後亦無時間。

▶️中學同學相約被告 入理大靜坐

11月17日 09:xx 起身,有一中學同學(下稱中同 - 中4認識平時一齊玩)早上從telegram 傳一消息俾自己,指希望入poly靜坐,約1-2小時(被告指當時中同有提及地點但當時自己不確定)以和平手法表達意見,令警方不會封鎖校園。續指中大衝突中很多傷亡,不希望今次同中大一樣。被告指自己也是大專生,不希望有暴力情況令學校圍封。彼此預計靜坐,呼籲暴力示威者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

被告當時認為對方意見幾好,但需睇清況和成效,續指晚上9點有約家人食飯(每星期一次聚會),所以當日預17-18 :00離開,有告知對方,對方指也會同時間和自己一齊走。

▶️出發理大 + Y core 進入

二人彼此相約於10:30 葵涌光輝圍公園等, 因是彼此中間位。10:30 2人到光輝圍公園 ,喺附近一餐廳食早餐。約11:30 二人答的士到poly 附近,在何文由落車位置見殯儀館。

中同帶自己先行一條樓梯再經一條隧道入poly。此階段約12:00。被告以往無入過poly, 當時不知入口,後知從y core入,當時見只有1-2人,行來行去,好靜。中同帶自己由育材道行至va,約行了15分鐘,當時周圍環境無咩人。

▶️準備靜坐 及其衣着

之後入va行上樓梯,見有1x人似從袋中執嘢,約幾十袋,無見有人靜坐,但認為該些人似預備靜坐,中同有問他們,對方確認係靜坐。

被告同中同一齊幫手預備靜坐,該些人叫被告2人幫手整理地下,並俾報紙幫手鋪地。被告當時有睇該些人的袋中係乜,見有文宣紙類物,文具,急救用品,大聲公,漲蓬,零食,衣物。續指靜坐d人淨係從袋中拎所需之物出來,不知物品屬於何人。

後來預備好便開始,有人以大聲公講唔好出去同警察打過,會好似中大。(被告/大聲工人士?)續指無人會希望有一日不能進出校園。

被告指靜坐人數約1x人。有路過黑色衫人士,反光衣/其他正常打扮人士注足聽,記憶無人有反應。被告靜坐之衣着:深色tee,黑短褲,背囊 - 內有一枝水,鎖匙和銀包

約13:15靜坐人士叫被告和中同幫手把袋搬入房,約有多2人一起搬,估係想多d地方坐整齊d,搬左5分鐘,及後再叫被告和中同把袋中物品分類,執左大半個鐘,二入彼此感累便在體育館休息,此階段約1430,館內有分散約30人。

▶️體育館-> canteen -> 靜坐處聽到靜坐人士和黑衫人爭執

二人有拎地蓆坐在上休息,期間有睇手機和一齊打皇者榮耀(線上遊戲),休息45min 後二人便去了對面canteen諗住買野食,叫完野食先發現不用付款,當時飯堂約1x-20 人,什麼衣着人士也有。

食飯時有睇到canteen 電視,直播住a core 外圍衝突。食左45分鐘,約1630,後想返回靜坐處,行到附近聽到好嘈,見靜坐處有4黑色衫裝備人士和靜坐區人士嘈,指靜坐人士坐喺度幾耐都無用,應該要出去打過。靜坐人士指要打到幾時,會搞到中大禁,何不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

1x分鐘後,無共識,有裝嘅人走咗。被告認為應用和平手法,覺得佢地激進,唔聽人諗法。

▶️被告遺失電話+ 尋覓失敗+打算回家

當時 17:xx ,2人打算都走,被告諗住拎電話出嚟但發現唔見左,認為是在飯堂遺失,中同陪自己去canteen 搵,有用中同電話打俾被告電話,通但無聽到電話響,估震機。

二人在canteen搵左10分鐘,後在體育館搵左5-10分鐘,後再在靜坐位置搵左5分鐘,終不死心再去canteen  搵,當時見canteen 電視直播時間約1730,內容都係影住a core外圍,見有對峙。被告有打算繼續搵,但中同話認為應該搵唔到不如離開先,叫去尖沙咀地鐵站番屋企。中同帶自己到平台位置行至a core樓梯前。

- 此階段至被捕,曾嘗試離開POLY 4次 -

▶️首次嘗試離開Poly - A core -

二人到達a core 樓梯頂時間約17:50。當時兩邊有水馬,只有2-3身位出口,出口處有人,望落梯之視野受阻,聽到周圍好嘈,有磚地落地聲,嗅到剌鼻味(事後知tg 味),周圍好多人。

二人成功出去,行樓梯落去見有雜物,行至外面行人路位置,旁邊有巴士站,當時見兩條車路有50人以上和警方對峙中,水炮車射水中。

中同想從科學館道離開行往尖沙咀地鐵站,但被告表示害怕,解釋指無親身見此場面,而科學館道也有示威者在。便叫中同往其他出口,亦唔想穿過暢運道示威者。

約18:30,中同想試照行但知自己驚,就行番上樓梯搵弟2d 出口。中同有睇電話搵出口,打算去火車橋。

▶️第二次嘗試離開理大 - 紅火橋

約1845到紅火橋距離6-7米(?)見近理大之出口被枱,木板,壁報板堵塞。二人無嘗試穿過,無其他人跟二人前往此出口,見有人經過出口位置但無停留,亦無見有人嘗試從此出口出。二人有問路人,獲告知不清楚邊到可以走到。二人逗留了少於5分鐘,中同指去返進來之入口,即y core

▶️第三次嘗試離開理大 - Y core

二人返回va 經育材道往y core 出入口,到y core近19:00。見一班約2x多人黑衫為主人士,有見戴頭盔,在隧道外,似搬跟野去隧道方向,當時被告和他們距離約(2-5米/25米?),亦見隧道口有堵塞。

見狀無打算要迫出去,有聽到該批人指想守住y core, 被告指自己乜都無(衣着和上指一樣,另指袋有掛黑鴨嘴帽),對方有裝備,續指彼此理念不同怕有爭執,自己認為要和平表達,認為對方係想以暴力手法。二人和該批人士彼此無溝通。此階段站了3-x分鐘

中同指行科學館係可行,想再試,離開隧道口約19:05-10

▶️第四次嘗試離開理大 - A core (此階段戴上頭套+中同失散)

二人返va 往平台再行去a core約19:20-25到百步梯前,被告知a core有剌鼻味,在前往a core 途中在canteen 物資站想拎口罩,但搵唔到,便於衣物物資中尋獲到一似是圍巾的東西,諗住頂住先,去到平台先知係頭套。

被告在近core f(認為此處5分鐘內就到core a )便戴上頭套,只蓋上嘴鼻。被告和中同前往時無人跟隨。此階段約19:30

見a core水馬位置有tg 味,有2x黑衫人士,部分有裝備包括頭盔,有反光衣,分佈在附近。中同知自己驚,提議自己先試科學館道走是否可行,如可行會返回,叫自己在水馬位置等。被告由見中同出了水馬至自己被捕無再見到中同。此階段約1945

▶️等中同期間於a core受傷

被告等了10分鐘,突然很多人由外湧入百步梯水馬出入口,估從樓梯下上來的,被告當時面向他們,記得有一穿雨衣人士撞到自己,自己繼而被kick 到向後跌,左膊落地,撞到頭左邊耳仔位,感痛楚不能集中,當時無留意有無出血。及後一反光衣人士扶起自己到一(紅磚牆?)位置,不認識對方,估計為急救員。

當時被告坐喺度,對方問有無唔舒服並告知自己頭左近耳有留血,續替自己治療,拿了紗布㯲住傷口。被告當時戴住的頭套被急救員除下,但依然套在頸。被告同該人講想等朋友,該人指有需要可去急救站,說罷便離開,被告當時不知急救站位置,無諗住問因想等中同。

該人離開了後約10 分鐘,被告還感頭痛難集中。有1普通人士問被告要否去急救站,被告指不想去因為想等中同,自己無記中同電話號碼,怕中同搵唔到自己。

▶️體育館遇上三人

被告續表示想去體育館,因早前和中同去過體育館 ,估如果中同搵唔到自己都會去體育館 搵。該人扶自己到va,到體育館約20:05-10。有借該人電話打俾姐姐2次,不通。當時體育館內有2x人分散坐着休息,有睇電話,見他們有講出面情況並指走唔到啦,好似好亂等內容 。

被告有問他們邊到可以走,對方答宜家都唔知,續指見到出面禁,最好留一晚,認為可能警察示威者會散。

被告當時打算先休息,因不敢出去。休息時約2100。訓左半夜有醒,出去canteen 見電視直播顯示時間為22:30,睇左約10分鐘,畫面顯示a core 有對峙。被告忙記此階當時canteen  還有否運作。

除電視外,有問飯堂陌生人外界情況和有無得走,獲告知宜家更加無得走,指警方封鎖左校園,宜家出會被視為暴動,建議留在校內。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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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內容 ]

📌傳D12作供
D12盤問完,詳情: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3633-10-27

- 無覆問 -

明日開始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