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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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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2: 楊(20) 🔴已還押28日
🙎🏻‍♂️D4: 丘(16) 🔴已還押13日
🙎🏻‍♂️D9: 劉(22) 🔴已還押13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4&D9]
2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審訊後被定罪]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85號舖Pandora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 50970 劉偉峰。[訂下審期前認罪]

裁決理由按此
求情大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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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

🧷D2的體能不適合在勞教所服刑
感化官指D2楊仔在會面時有禮且態度合作,對自己的行為有深切反省,令家人失望深感後悔,並表示希望繼續學業。由於楊的體質不適合在勞教所服刑,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楊已經還押近1個月,可以判處他短期即時監禁,使他趕及在9月開學時重返校園,繼續學業。

🧷D4適合更生中心、不適合勞教所
首先澄清D4丘仔在感化報告所講的等朋友意思是等候其他示威人士,並非嘗試否認控罪或沒有悔意。丘即使學業成績不理想亦非有問題青年,希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判丘仔入更生中心。

🧷D9體能不適合在勞教所服刑
感化官指D9劉仔在還押期間表現良好沒有紀律問題,會面時有禮且態度合作,並非行為有問題的少年。劉背景正面,上司亦滿意其工作態度及表現,可在劉仔服刑後給予他工作機會。希望法庭考慮劉在案發時除在現場逗留參與外沒有過激行為或叫囂,判處劉短期即時監禁,讓他儘快服完刑後重回正軌。


--------------------------
📌襲警罪的判刑理由
屈官接納D2楊仔如感化報告及求情信所講,雖然成績不好但操行並不差、本質亦不壞。儘管D2楊仔干犯的襲警罪不涉及武器且警員傷勢並非最嚴重,但一時情急並不能合理化襲警行為,而且楊聯同其他人不斷襲擊警員頭部及左肩,行為可謂是目無法紀。

如片段所見,當時德福廣場有群眾聚集、情況混亂,在警方截停了本案的D9和D10之後特為尤甚,楊襲警的行為正是製造了進一步混亂,警員在如此混亂的情況下執勤更應受法律保障,因此楊即時監禁無可避免。除認罪外並無其他減刑理由,屈官決定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2個月即時監禁。


📌非法集結的判刑理由
屈官認為D4丘仔案發時年輕、有家人及師長求情通通不構成減刑理由,更批評其代表律師求情指「因年輕而不懂分辨和平遊行演變成非法集結才留在現場」的說法不負責任。因為自2019年起和平遊行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力事件屢見不鮮,既然丘有成熟思想,懂得自主參與遊行表達政治訴求,更應該知道遊行目的及作用。

D9劉仔遊行時在隊伍前方用大聲公帶領,雖然該遊行當時不屬於非法集結。不過劉在和平遊行演變為非法集結時依然參與其中,可見他對事件並非無知。

屈官認為即使辯方力陳D4&D9有悔意,但無論如何他們都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感化報告亦不見得他們有悔意。雖然今次非法集結沒有暴力事件、規模不大、歷時不長、只有10至20人參與,但本案發生在人來人往、店鋪有大量私人財產的商場,因此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各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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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2: 楊(20)【2個月即時監禁】
🙎🏻‍♂️D4: 丘(16)【判入更生中心】
🙎🏻‍♂️D9: 劉(22)【4個月即時監禁】


🟢屈官批准D9在等候定罪上訴時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宵禁 23:00至06:00
3. 不得離境
4.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7.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1次
8. 除轉乘交通工具外不得進入德福廣場

【最後更新 17:0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覆核聆訊

D1: 15歲手足
D3: 麥(16)
D5: 15 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D1,3,4,5,9,10 罪名成立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訊🔹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
9:30開庭,超過20人旁聽

📌D1陳詞
辯方律師呈交截圖證明非法集結時D1並非在D4身旁,而是正在離開。

3名被告當時只在觀察現場環境,法庭早前裁定的非法集結只歷時3分鐘,D1年幼,未必能在幾分鐘內判斷情況,現場叫囂時被告亦無參與。

D1 在觀察後更作出判斷,準備離開。法庭不能作出唯一合理推斷指D1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9:41 📌D3陳詞
法庭早前裁定非法集結的原因為當時群眾有挑釁警方行為,辯方律師強調集結在1-3分鐘內發生,而被告不能事先預計挑釁行為發生。

3名被告合法參與遊行,集結事情發生後雖有駐足觀看,但已向離開方向移動,沒有任何行動,不能確立被告有意圖參與。懇請法官宏觀看事件!

9:44 📌D5陳詞
律師強調事件發生只是短短一分鐘時間,身高不高的D5站於後排,視線被阻擋,根本不能看見前方發生的事。D5雖有行近人流,但有人扮狗吠時、有人叫囂時、有人罵粗言穢語時,D5曾3次轉身離開,顯示D5並不想參與其中。

証物截圖可見其他途人都在附近圍觀,證明不是所有在場人士都參與集結,大家可能只係八卦睇熱鬧!証物片段見被告有離開行動!

📌控方回應:
控方強調片段旁述的危險性,片段拍攝到有人轉身,但沒有證據顯示轉身的原因。3名被告並不是偶然出現在現場(C出口),反而有實際證據顯示3名被告有參與早期遊行活動,期後更被指稱襲警,不認為3人有意圖離開。

3名被告絕非如辯方所指只是「睇一睇,準備走」,客觀事實上3名被告沒有離開,更有所作為(即混入人群中)。普通裝束亦不能斷定被告必然是旁觀者。考慮3名被告當日整體行為,控方肯定三人有意圖及共同目的參與非法集結。

📌D1回應:
正正因為遊行一直相安無事,店舖照常營業,和平示威後來演變成一個非法集結,以3名被告年紀考慮,需時作出反應,現場情況瞬息萬變,不能以被告沒有離開現場而斷定有參與集結。

📌D3回應:
早期遊行時氣氛較輕鬆(有唱歌),沒有特別衝突,故被告加入。後期一分鐘左右時間令該集結性質改變,而被告離開現場亦須經過C出口,在該處只停留數分鐘。

📌D5回應:
現場有旁觀者,被告被截停及襲警範圍均離現場較遠,顯示被告正在離開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作裁決,控方代表律師因另有長時間審訊,屆時將安排另一名法律代表出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人士💛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1228九龍灣

D1 *
D3 麥
D5 *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覆核聆訊詳情

本次覆核聆訊爭議:

1. 被告是否停留在C出口,繼而參與非法集結?

屈官並不接納發生非法集結時,一眾被告未到達C出口,從片段可見一眾被告一起參與遊行,經過C出口後,跟著人群折返C出口。當人群叫囂時,他們並非移開,而是一直停留在C出口。雖然辯方提出影片中被告離開現場的畫面,但屈官認為並不能斷章取義,法庭要考慮整體證供,片段可見被告是參與示威,緊貼該批叫囂人士,並非對叫囂全然不知。再者,一眾被告並非記者或路人,而是參加示威的一分子。

現場有大聲公呼籲有共他示威目的,證供顯示整個非法集結過程,一眾被告並不離開C出口,而是集結在一起,片段亦反駁被告只是單純旁觀或路過的說法。

2. 被告是否懷有共同目的?

上訴法庭在SJ v Tong Wai Hung & Ors一案指出現場一旦演變成非法集結,在場人士的合理反應是盡快離開現場。一眾被告並非記者或路人,事前已一直參與示威遊行,並非對於示威一無所知。

即使辯方提出被告曾經離開,法庭不禁要問被告去了哪裡,為何仍然在現場出現,法庭肯定的是一眾被告根本沒有離開,仍然緊貼人群,並非置身事外,明顯是參與其中。

一眾被告是否年少無知?

屈官認為一眾被告並非路過或旁觀,案發前一直參與示威遊行。片段可見當人群叫囂時,被告選擇走前並緊貼人群,如果被告目睹事件發展到不如預期,仍然選擇不離開,正如上訴法庭指出合理的反應是離開現場,法庭認為被告是經思考後而作出決定,不接納他們是年少無知。

法庭裁定一眾被告蓄意停留在現場,籍此鼓勵在場人士,被告懷有共同目的並參與非法集結。

🧷覆核結果:駁回覆核,維持定罪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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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
現場並不牽涉暴力行為,非法集結只是維持十分短的時間,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加叫囂,因此被告的角色較為次要。D1案發時只有14歲,只是一時的錯誤判斷而犯法,案情相對輕微。

被告於案發後出現情緒問題,於2020年10月開始就診,對審訊感到壓力並出現自殘行為,需要定期到公立醫院覆診。

辯方引用 SJ v CMT & Ors,認為本案案情比該案輕微,該案接近100名示威者集結、試圖衝擊警方防線、設置路障及掟磚,上訴法庭亦指出該案的答辯人並非十分被動的角色,犯案情節較為嚴重。上訴法庭指出極度年輕是有力的求情因素,原因是他們思想並不成熟、缺乏自律及較衝動,容易受到社交媒體影響而犯案。另外,上訴法庭亦指出雖然被告的心理狀況未必與犯案有關,但嚴苛的判刑有可能影響到被告的病情亦是考慮因素之一。

D3
被告熱愛動物,為人文靜,並非崇尚暴力。辯方明白判處非法集結,必須考慮懲罰性、阻嚇性及公開譴責。但以本案的暴力程度、非法集結的持續時間,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並非預謀犯案,對便衣警員的挑釁性行為亦僅僅是言語暴力,而非實質暴力。被告選擇停留在現場是因為沒有足夠的經驗去處理。

辯方指出本案不適宜太嚴苛的刑罰,「和平遊行出咗亂子都係判咁重,令旁人覺得反正都係咁重,就唔好淨係嗌口號喇。」

D5
辯方採納上述兩名被告的求情內容。被告承認出現在現場,審訊僅僅是法律上的爭議,被告並非沒有悔意。被告面對的是較輕微的襲警罪,在控方加控非法集結前已決定認罪。

被告品學兼優,案件的發生有違本性,案件影響被告的學業成續,因而決定休學1年,辯方懇請法庭從輕發落,讓被告於緊接的9月能順利開學。

--------------
法庭認為本案不能直接與SJ v CMT & Ors比較,法庭不能忽略當時社會氣氛,公共秩序混亂的情況,現場集結規模龐大,對財產的威脅十分大,而D5面對的襲警罪並非輕微罪行,法庭不能姑息。

辯方指本案而言,嚴苛的刑罰會令旁觀者更加犯嚴重的罪行,屈官反駁這並非求情理由,只是違法的藉口。屈官認為非禁閉式的刑罰並不適合。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4日1430判刑,還押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就襲警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正服刑】
D3: (16)❗️
D4: 丘(16) 【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正服刑】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已脫罪】
D7: 14 歲手足 【🟢已脫罪】
D8: 李(16) 【🟢已脫罪】
D9: 劉(22) 【早前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正保釋上訴】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坐爆」獲釋放】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判刑❗️
就控罪一(非法集結罪):D1,3,5被判入更生中心
就控罪四(襲警罪):D5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引述報告指被告還押期間不了解自己過錯,她讀出被告還押時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已知道守法的重要性,明白其行為對他人造成影響,深感後悔。黃大律師又指被告的心理狀況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代表D3的鄧大律師則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建議法庭判其入更生中心。被告沒有紀律問題,對案發時行為亦感到後悔,昐能在服刑後回復正常生活。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成為一名臨床心理學家。

代表D5的 #黃纓淇大律師 同引述報告指被告因身體問題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望能判處更生中心。被告有良好背景及紀錄,在還押會面期間有禮合作,並展示其悔意,明白違法會帶來嚴重後果,其行為亦會令家人受龐大壓力。

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在還押期間,其母親幾乎每天探望他,又應被告要求送入多本書籍。被告在還押間閱讀了6本英文書及字典,又著母親給他送入中四教科書及與學校老師保持聯絡,希望自己能追趕學業。被告在還押時亦自撰求情信,指自己已有充足反思,承諾會守法及尊重不同人意見,並會盡一己所長報答家人及社會。

//
#裁判官屈麗雯 判刑理由:
D1的報告不算非常正面,顯示他未有深刻反省,但從師長求情中則見對被告的評價正面。對於被告患有情緒問題,屈官提醒被告「逆境中要靠自己,冇人可以幫到你」。

D3的報告未有特別正面或負面評價,但可見被告獲其家人及師長的正面評價。

至於D5,屈官指其之前的課外活動及成績不俗,而且樂見被告在還押期間積極上進,亦見其獲得師長的支持。

屈官認為三名被告均無加刑理由。她指本案的證據顯示,當時示威人士因便衣警察而觸發情緒,情況屬輕微的非法集結。不過三名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而且判刑需要阻嚇性。另外當時警員手持胡椒噴霧,代表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可一觸即發,反映其嚴重性不可輕視。

而D5另被定罪的襲警罪則屬嚴重罪行,法庭判刑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

D1, D3及D5早前覆核聆訊及求情,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52

D2, D4及D9早前各被判入更生中心及2-4個月即時監禁,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D2曾經因另案還押至少兩個月)
(D7早前因 #1228九龍灣 被判監四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7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一交替控罪)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三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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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評估:

PW1德福廣場經理
不可信不可靠,多次忘記案發當日發生何事。

PW2警長51369
在德福廣場軍裝工作,忘記舉藍旗時,德福廣場內發生的事,夠坦白。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3警員33654(關於D1,2)
在德福廣場軍裝工作,在D1身上找到紫色面巾,D1指與D2逛街,見到有人遊行就感到好奇。D1不爭議準確性、自願性、可呈堂性,但爭議真確性。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4警員12373(關於D1,2)
在德福廣場軍裝工作,不知D2有沒有看到藍旗。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5警員50321(關於D3,4)
在德福廣場擔當便衣,一起追截示威者,截停D3,4。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6女警員11997(關於D5)
在德福廣場追截示威者。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7警員9760(關於D6)
在德福廣場拍攝示威者,會對情緒激動人士拍攝特寫(大頭),但沒拍攝D6特寫,因行為不足以令他拍攝特寫。
是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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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證供:
CCTV以360度長方形畫面播放,可使用滑鼠拍攝角度。

D1,2是片段中的人,衣著特徵與被捕時一致,例如太陽眼境、口罩顏色、外套帽套頭、黑長褲有白色圖案、頸巾。

D3,4經常在一起,2人是片段中的人,衣著特徵與被捕時一致,例如短裙顏色長度、黑色連帽衛衣套頭、黑色緊身褲、身高相若、背包、紅短褲黑鞋、黑口罩。

D5,6經常在一起,2人是片段中的人,衣著特徵與被捕時一致,例如淺藍工人褲、黑長袖衛衣有帽繩、黑口罩、淺藍外科口罩、黑白格仔外套、深色圓櫃眼鏡、齊陰髮型、背包、有圓型圖案的小編袋。

關於D7,警方依賴CCTV。控方要求以姿態辨認,被告當日有被抄下資料,爭議片段中的人是否被告。辯方反對,指舉證責任在控方,要求法庭剔除辨認的論點。
法庭接納片段的確對D7有不利,因當日拍攝到的不是被告平日的姿態和舉止。
不過接納警員23262和警員19720的證供,當日23262負責截查被告。19720負責搜查家居,證物處理沒受到干擾,記事冊關於居所的錯漏,純粹一時失誤,有足夠證供相信他所撿獲的物品是屬於被告。2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當時持有手掌般大小的物品,有放進褲袋,當有需要向在場人士說話時,就會拿出,與搜獲的揚聲器吻合。
片中可見有拿着黑色小圓球的物體說話,固定在口罩,不過未必可看到是小圓球,因口罩也是黑色,不過與搜獲的麥克風是吻合。
其餘物品例如背包、白色布印有黑色英文字、黑運動鞋、黑長袖上衣、黑鴨舌帽,與19720搜出的物品一致。

因此,控方所指的7人就是D1-7。

—————————————————
事實裁決:
關於控罪一、三,本案的口號是損害人權、極具侮辱性(如黑警OT警嫂3P)的口號,「因為警方不在場而不算侮辱性」是不合理。是否侮辱性要視乎內容,而不是對象在不在場,而且示威者無考慮在場會否有相關對象。
「黑警死全家 死完男家死女家 死晒全家笑哈哈」是D7所說,極之惡毒。
🤔法庭相信沒警員會因為「香港警察 吞槍自殺」而真的自殺,但這是煽動仇警情緒。
「食元氣 無骨氣」「元氣有蟲」是誣陷元氣、美心和顧客,損害商店的商業權利,亦騷擾到顧客。
這些舉動會令人合理地害怕,無視在場支持警察、支持元氣美心、警嫂等。
示威者的聲浪會影響店舖正常運作。
關於元氣落閘是強詞奪理,因正常餐廳不會因食客政見不同拒之門外,因會影響生計。因此落閘是與閘前示威人士的誣衊、粗言穢語是有關係。落閘該刻,與示威人士是否已到場是沒有關係。
D7是扮演領導角色,在事發前已有準備。
D1-6是全黑/以黑為主的上衣或外套,與其他示威人士衣著相似,戴口罩遮蓋面容,除D6是外科口罩,其他是黑色或深色口罩,也有人用衛衣帽套頭。當時沒有肺炎,不需戴口罩。就算為表態,都不需遮遮掩掩。
被告在大多數時間與其他遊行人士一起,有共同目的。
雖片段看不到有一起叫口號,有戴口罩看不到口部動作,大多數口號是由一把聲帶領上部份,之後由不同聲音呼應下部份,因此無法辨認是否被告的聲音。
被告與其他遊行人士一起,走到哪裏跟到哪裏,有停下唱歌。
本案各被告的時間點,與其他遊行人士行動一致,如圍圈唱歌、向同一個方向走,因此無理由不是跟着遊行人士叫口號。
本案的口號上下部份如「黑警,死全家」「食元氣,無骨氣」明顯領頭的人知道其他人會接下去,因在片段中看不到有提醒其他人如何叫。
根據終審法院上訴案,控方無需證明各被告行為會令其他人害怕。

🛑🛑控罪一、三成立🛑🛑

至於控罪二、四,控方沒證供指被告參與的遊行屬未經批准的集結。

—————————————————

D1求情:
今年30歲,在學。
參與程度最低,雖有戴口罩但拍不到高聲呼叫口號,或其他動作,當晚相對和平,沒造成人命傷亡或財物破壞。
雖年少不生性,有不類同案底,但有改善,朋友也指他生性做人。
呈上朋友求情信、課程證書。
辯方邀請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非監禁形式處理。

D2求情:
24歲,有案底,年幼時家庭背景有波折,有家人患重病,家庭經濟有困難。
被告是唯一經濟支柱,有負擔家用。有上一些課程,以便謀生。
片段中拍不到被告叫囂行為,無明顯情況,沒明顯證據有刺激他人的情況,沒挑釁角色。
呈上家人、自己的求情信、課程證明。
被告每天上班時間超過12小時。
辯方邀請法庭索取一些報告。

D5求情:
案發17歲,現在19歲。
無威脅使用暴力、破壞財物的情況。
呈上黃之鋒案例,大概指在案情輕微的非法集結案,社會服務令可以是判刑選項。
呈上鍾手足 #1031中環 案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9
大概指出在非暴力的非法集結下,可採用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報告,例如在本案,商場內還有其他不是集結的人士一貫如常在做其他活動。

D6求情:
採納其他代表律師的陳詞,本案無暴力情況發生,在同類案件算輕微。

D7求情:
24歲,本來有正職,但因審訊沒法遷就時間而被解僱。現在有兼職,家庭在被告年幼時有波折🥺經濟狀況不好,與其中一位家人相依為命。
辯方希望法庭不要放太大比重在 #1228九龍灣 的案件中,因被告案發時是沒案底。
家人求情信:被告會照顧家人,十分孝順生性。
前僱主求情信:雖因時間關係而解僱被告,但其實十分支持被告,願意在案件完結後再聘用被告,現在解僱只是暫時性。對被告評價正面,工作態度正面。
案件於2019年發生,現在是2021年,並不是要批評任何一方,而是想指出被告經歷一年多的司法程序,被告遵守宵禁、禁足令,對人身自由有影響。
被告希望盡快重新做人,找好工作,因現在的兼職收入十分有限。
在本案的嚴重性低,沒實質傷害和肢體暴力成份,沒證據指商戶損失多少。
本案事發時間短,行人可繼續行街,商戶可繼續營運。雖法庭指被告是領導角色,但法庭沒證據指被告早前是組織者或有預謀。
莫子聰指被告形態上,像拿着電話通話🙄辯方指沒充實的證據基礎,去證明電話的內容。
辯方知被告年齡可入勞教中心,但年齡邊緣,亦呈上 #1228九龍灣 的勞教中心報告(六月)指出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合去勞教中心,現在是八月,體能不會突然變適合。因此邀請法庭不用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辯方指兩項控罪純粹是控方的切割問題,以免控罪重複,但日期地點是一樣,希望以同一件事情處理。
辯方邀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背景報告,希望期間讓被告保釋外出,也可考慮以緩刑形式處理。

莫子聰指其他被告年齡大機會索取院所報告,所以想辯方留待下次再求情。

🛑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判刑,全部被告還押‼️‼️‼️
還押索取以下報告:
D1背景、社會服務令報告
D2背景、社會服務令報告
D3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4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5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6勞教、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7背景報告
—————————————————
⚠️小心庭內學堂狗(保安一早預留座位供牠們🌚
1122幾隻學堂狗已離開,庭內有幾個空位
😡手足站立近2小時24分鐘都無得坐,辯方亦沒有爭取
(1225完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D2曾經因另案還押至少兩個月)
(D7早前因 #1228九龍灣 被判監四個月 詳情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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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
已於上庭進行求情,今天補充求情信指出被告獲家人支持,為人上進。在是次案件不是積極參與,影片中只顯示他在人群中走動,無動作亦無呼叫口號,希望法庭以社服務令作刑罰。

D2
已於上庭進行求情,被告明白會以監禁作刑罰,考慮到他的參與程度相對低,是次集結情況較輕微,希望法庭能寬大處理,讓他能盡快投入社會。

D3
被告沒有案底。
此案並無同類案嚴重,當中不涉及暴力或財物損失;被告不是領導角色,而控方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策劃。同意法庭以「共同犯罪」裁定罪名成立,但補充沒有證據指被告本人有叫喊口號等。

現年19歲,就讀護理系,近年受武肺影響實習,如果被判監會令她較困難繼續學業。呈上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及大學講師),均指出她孝順、乖巧及學習認真等。澄清3C報告內容有誤會,她並非不承認有錯,只是以為問題是有關不認罪的答辯方向;她於信中及報告內有指出她非常清楚違法行為的嚴重後果,顯示她有真誠悔意。

希望以非監禁刑罰讓她可以繼續學業,而社會服務令與本案嚴重性亦較合乎比例。

D4
被告沒有案底。
此案並無同類案嚴重,當中不涉及暴力或財物損失;被告不是領導角色,而控方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策劃。同意法庭以「共同犯罪」裁定罪名成立,但補充沒有證據指被告本人有叫喊口號等。

現年19歲,已獲大學取錄,而該課程亦非每年開班。呈上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及大學講師),顯示她品性良好、是一名好學生。澄清3C報告內容有誤會,她並非不承認有錯,只是以為問題是有關不認罪的答辯方向;她在還押期間自我反省,願意承擔後果。希望以非監禁刑罰讓她可以繼續學業,而社會服務令與本案嚴重性亦較合乎比例。

D5
現年19歲,有工作以幫補家計,已獲某公司受聘,是一個上進的人。呈上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及學校社工),她已獲得教訓,其父母也願意繼續支持。

律師指案件中沒有暴力、沒有威脅使用暴力,亦沒與警方對峙,與破壞社會安寧有一段距離。澄明更生中心報告中有誤會,她並非指她沒有參與,她有於社服報告指覺得自己曾參與是愚蠢的行為。她不同意有參與網上討論群組,是次並無預謀,只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而參與。她已還押三星期,律師指儘管是次為反修例案件,社會服務令亦是合適刑罰。

D6
現年19歲,在學中。呈上四封求情信(父親、姑媽、僱主及自己),信件均指他孝順、慬事、自律、有責任感及可信。是次受社會環境影響,他亦有反省對身邊人影響,認為辜負了他們。被告有悔意、反省,今次因好奇而犯錯,案件亦是為同類型案件較輕微,律師認為社會服務令亦是合適刑罰。

D7
律師指被告有另一個已判刑的案件,案發日期只有幾天之差,希望兩案的判刑可以部分同期執行。

莫官指影片中被告步姿、手持電話、咪高峰及擴音器、有稿、帶領叫口號,顯示出被告是次有領導的角色。辯方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手提電話內容,不應該考慮「睇電話」這一動作。律師同意被告企較前方,手持咪高峰mic,但不同意有策劃、或號召人參與及沒事前散播消息。


📌判刑

莫官指出他於上一庭被說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重申報告需顯示出被告有真誠悔意才會考慮判處社服。儘管是次案件並不是肢體上,但「言語係侮辱嘅,咀咒係十分之強,係會造成影響社會安寧」。


D1
被告稱他只是剛好在現場出現,其悔意並不真誠,不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處四星期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D2
報告中沒顯示出他有真誠悔意,不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處四星期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D3、D4、D5、D6
在其報告、求情信及律師求情中均有顯示出真誠悔意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D7
案情顯示他在案件中有領導角色,手持咪高峰呼叫口號。
🔴判處四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其中一個月與另一案件 #1228九龍灣 的判刑同期執行🔴

D7 其後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外出,申請獲批
條件包括一萬元保釋金、居住報稱地址、一星期一次報到、宵禁、不得離開香港及交出旅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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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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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2022.06.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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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伍健偉(26)🛑已還押逾15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劉,林(19-22) #不服定罪上訴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劉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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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李慶年法官
🕦11:30
👥劉,*(14-16)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損壞 縱火)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鄭,李(17-18)🛑二人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3/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1/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9/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11:3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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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蔡,羅,馮,梁,崔,麥(18-35) #答辯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2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3個月 #審訊 [1/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5
👥30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因另案服刑中;除黃子悅外,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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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0
👤潘(27)🛑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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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區域法院第十八庭 👤彭(19) #傳票(剔除傳訊令狀) #同意傳票 #傳票(寛延期限) 入稟向律政司索償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D9 劉(22)
D10林(19) 社運案已服刑完畢,因其他案還押中🔴

2人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因已經還押118天坐爆即時獲釋),劉則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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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D10代表:姚及管大律師

1000 開庭

第一上訴人D9代表求播放P177 RTHK新聞04:30-08:03分鐘,指為原審裁定德福廣場內非法集結時間。片段內C出口附近數名全黑衣褲便衣監視,示威人對其呼morning sir 叫囂及辱駡,裁判官指行為令人合理害怕破壞社會安寧,代表指3分鐘左右片段集結人士沒打算使用暴打,混亂場面是在拘捕後才發生。另第二被告代表播放P174 及175 NOW TV為實時19:39較早商場內示威人士遊走商場包括經過美心元氣等程况,有叫光時口號、831打死人,狂犬病,好仔唔當差、黑警死全家等,香港人報仇等。法官問控方這是否認為侮辱性及具激怒及宣揚暴力,法官亦提出示威人士包括兩上訴人戴口罩會否令其他人產生恐懼。片段顯示19:58防暴警察進入商場,D9及D10被截停拘捕。

🔸D9代表回應
「831打死人」有何影響視乎聽者,是當時社會經常聽到口號,只係口頭宣洩不滿。李官指警員法律上假設聽到什麼也沒反應,但在場其他人可能有機會動武。「香港人報仇」也不代表暴力,可以是一些合法行動。黑色衣物及蒙面是示威者宣洩不滿表達方式。商店當天落閘可能因三天前同一商場受相似示威而作出,沒有基礎集結令人害怕店舖財物受損,總結指從片段見示威人士沒暴力行為,爭議裁判官指D9是片段內人羣較前位置叫咪人士。

🔸D10代表爭議片段內灰色有帽衞衣是D10及事發時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不爭議D10是最後被警方截停之灰色衫人士,惟裁判官因同案D3指D10有份參與遊行而作身份辨認有錯誤,因沒有證據兩人相識雖然D10沒有作供。單憑「831打死人」句子只算係冒犯,並沒有迫切性暴力行為威脅。呈上多單案例如梁國雄等希望法庭考慮有否限制自由表達意見權利。法官留意到幾單呈堂外國案例是示威者在途中被警察截停拘捕,示威仍未真正發生,但法官指裁判官判詞是認為集結會使人合理地相信情況將惡化,而害怕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即將發生。

1307 D10最新指示放棄上訴第五點指裁判官依賴D3作身份辨認D10參與非法集結有錯誤。現主要爭議D10有到場參與集結,但沒有參與所指為時2分鐘近C出口之非法集結。

🔹採取書面陳詞。在場口號絕對具侮辱性,挑釁性。至於示威者經過店舖叫落閘也可以是令店員擔心不跟從會受破壞。

1347後需等候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 1100宣布上訴結果,期間D9以原有條件保釋,D10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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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4
2022.07.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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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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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羅(24) #宣讀判詞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侯(18)🛑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10:30
👤符,陳,李,劉(17-28) #宣讀判詞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劉,林(19-22)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劉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7樓14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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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求情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2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3/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0/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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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裁決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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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25)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拒捕;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已還押17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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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葉(35) #提堂 (#安心出行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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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蕭(18) #提堂 (#安心出行 企圖誤導警員)
👤吳(21) 🔥#判刑 (#0902旺角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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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裁決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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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 曾健成(66) #新案件 (#民間電台 無牌維持電訊設備)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D9 劉(22)
D10林(19) 社運案已服刑完畢,因其他案還押中🔴

2人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因已經還押118天坐爆即時獲釋),劉則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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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劉 今早另一案 #1225九龍灣 高等法院定罪上訴已被駁回,需即時服刑
D10 林 因染疫缺席

📌速報:兩人上訴被駁回‼️

詳細理由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4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