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805將軍澳
譚(22)
修訂控罪(改字眼):
1.暴動
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刑事毀壞
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玻璃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年8月4日,港島西區及將軍澳有示威活動,入夜後有示威者包圍將軍澳警署。22歲男子被指在警署外集結及投擲硬物,當晚凌晨被捕後拒保候查。事隔一年多後,警方於2020年12月16日再拘捕及起訴男子暴動及刑毀罪。案件於2020年12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直播員補充:
當晚案發地點附近,有手足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亦有街坊被爆頭,請大家不要忘記狗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23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3813
控方呈上文件,正式移交區域法院處理
辯方保留不在場證據,會用中文審訊
保釋事宜:
被告今天不用報到
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此庭手足案已完,大家可到6樓第八庭聲援4個正面對莫子聰審訊的手足🟥)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805將軍澳
譚(22)
修訂控罪(改字眼):
1.暴動
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刑事毀壞
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玻璃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年8月4日,港島西區及將軍澳有示威活動,入夜後有示威者包圍將軍澳警署。22歲男子被指在警署外集結及投擲硬物,當晚凌晨被捕後拒保候查。事隔一年多後,警方於2020年12月16日再拘捕及起訴男子暴動及刑毀罪。案件於2020年12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直播員補充:
當晚案發地點附近,有手足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亦有街坊被爆頭,請大家不要忘記狗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23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3813
控方呈上文件,正式移交區域法院處理
辯方保留不在場證據,會用中文審訊
保釋事宜:
被告今天不用報到
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此庭手足案已完,大家可到6樓第八庭聲援4個正面對莫子聰審訊的手足🟥)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5將軍澳
譚(22)
控罪詳情:
1.暴動
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刑事毀壞
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玻璃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年8月4日,港島西區及將軍澳有示威活動,入夜後有示威者包圍將軍澳警署。22歲男子被指在警署外集結及投擲硬物,當晚凌晨被捕後拒保候查。事隔一年多後,警方於2020年12月16日再拘捕及起訴男子暴動及刑毀罪。案件於2020年12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法援正在處理中,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 14:30區域法院提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5將軍澳
譚(22)
控罪詳情:
1.暴動
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刑事毀壞
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玻璃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年8月4日,港島西區及將軍澳有示威活動,入夜後有示威者包圍將軍澳警署。22歲男子被指在警署外集結及投擲硬物,當晚凌晨被捕後拒保候查。事隔一年多後,警方於2020年12月16日再拘捕及起訴男子暴動及刑毀罪。案件於2020年12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法援正在處理中,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6日 14:30區域法院提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譚(22) #0805將軍澳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玻璃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表示剛從警方取得文件,需要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下次聆訊日期:2021年9月2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
保釋:原有條件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譚(22) #0805將軍澳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玻璃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表示剛從警方取得文件,需要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下次聆訊日期:2021年9月2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
保釋:原有條件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3]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續審 [3/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譚(22) #審訊 [1/7] (#0805將軍澳 暴動 刑事毀壞)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馬(18) #審訊前覆核 (#20200127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非法囚禁他人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何(19)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譚(21) #審訊 [1/3]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03]
[2022.12.04-1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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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林,劉,林(20-36) #續審 [3/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譚(22) #審訊 [1/7] (#0805將軍澳 暴動 刑事毀壞)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馬(18) #審訊前覆核 (#20200127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非法囚禁他人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何(19)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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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譚(21) #審訊 [1/3]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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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
案件背景:
案發當日:
在2019年8月4日晚上,有示威者在將軍澳警署外聚集,事件演變成衝突,並延續至翌日,即2019年8月5日的凌晨。
在2019年8月5日的00:15時起,有約100名示威者開初先在現場用磚頭和雨傘指向警署、叫罵警察「黑社會」、「屌你老母毅進仔」和「好仔唔當差」等、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等。後來,200至300名示威者佔據警署外的行人路和馬路,他們用在傘陣掩護下用鐵支和剪刀等硬物破壞警署鐵閘、用磚頭堵路、用彈叉和投擲磚頭和硬物破壞警署、破壞警署水馬使其漏水、和叫罵警察等。在整件事的過程中,示威者無視警方的「不要衝擊」警告。
被告的作為:
被告譚(22)被媒體拍攝到配戴口罩、身穿白衣和黑短褲的他身處暴動當中。首先,他手持雨傘靠近警署外的示威者。其後,他在警署外的5至7米投擲磚頭,後來亦有拿著磚頭周圍望。當有示威者在現場大喊「有狗」、「有防暴警察」和「Be water」後,被告將其手上的磚頭和手套丟在一旁。最後,被告在其居住的大廈大堂內被警員截停。
涉案警署和其他財物的損失:
事件使涉案警署有約100扇玻璃窗被破壞,其外牆亦被破壞,即噴上漆油,如「黑社會」等。此外,警署外的交通燈、讀卡器和閉路電視均有被破壞。最後,涉案警署的維修費用為約港幣13萬。
被告被起訴:
在2020年12月23日,被告被控告以下兩項控罪 #0805將軍澳: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扇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經歷數次提訊後,被告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1。
案例參考:
控方特別呈上CACC320/2011案,協助法庭處理有關身體狀況的求情時要考慮的原則。
辯方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時服刑會使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有家人的支持、被告家人對被告犯案感難過、被告自身的身體缺陷和使其獄中生活更辛苦、若被告服刑多於2年,其學業進度會前功盡棄、雖然被告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只得25%扣減,但斗膽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更多扣減,讓被告一家還感受到有希望、被告有悔意,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和被告願意給予$3000作賠償。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就本案而言:是次集會是因群眾聚集而升級為暴動;暴動規模大,有200至300名示威者參與,而他們的目標為警署;暴動時間長,歷時約2小時;示威者的暴力程度高,他們用鐵枝、磚頭、剪刀、和硬物等破壞警署,而且他們亦無視警告;是次事件使公共關係受影響。此外,警署要用約13萬維修,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雖然被告不是主動角色,但有作出暴力行為。
以此背景而言,隨時可予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辯方的求情,以及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後,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3年9個月,進一步扣除排定審期後認罪所得之刑期扣減後,監禁2年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亦需賠償$3000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311&currpage=T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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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案發當日:
在2019年8月4日晚上,有示威者在將軍澳警署外聚集,事件演變成衝突,並延續至翌日,即2019年8月5日的凌晨。
在2019年8月5日的00:15時起,有約100名示威者開初先在現場用磚頭和雨傘指向警署、叫罵警察「黑社會」、「屌你老母毅進仔」和「好仔唔當差」等、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等。後來,200至300名示威者佔據警署外的行人路和馬路,他們用在傘陣掩護下用鐵支和剪刀等硬物破壞警署鐵閘、用磚頭堵路、用彈叉和投擲磚頭和硬物破壞警署、破壞警署水馬使其漏水、和叫罵警察等。在整件事的過程中,示威者無視警方的「不要衝擊」警告。
被告的作為:
被告譚(22)被媒體拍攝到配戴口罩、身穿白衣和黑短褲的他身處暴動當中。首先,他手持雨傘靠近警署外的示威者。其後,他在警署外的5至7米投擲磚頭,後來亦有拿著磚頭周圍望。當有示威者在現場大喊「有狗」、「有防暴警察」和「Be water」後,被告將其手上的磚頭和手套丟在一旁。最後,被告在其居住的大廈大堂內被警員截停。
涉案警署和其他財物的損失:
事件使涉案警署有約100扇玻璃窗被破壞,其外牆亦被破壞,即噴上漆油,如「黑社會」等。此外,警署外的交通燈、讀卡器和閉路電視均有被破壞。最後,涉案警署的維修費用為約港幣13萬。
被告被起訴:
在2020年12月23日,被告被控告以下兩項控罪 #0805將軍澳: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扇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經歷數次提訊後,被告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1。
案例參考:
控方特別呈上CACC320/2011案,協助法庭處理有關身體狀況的求情時要考慮的原則。
辯方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時服刑會使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有家人的支持、被告家人對被告犯案感難過、被告自身的身體缺陷和使其獄中生活更辛苦、若被告服刑多於2年,其學業進度會前功盡棄、雖然被告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只得25%扣減,但斗膽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更多扣減,讓被告一家還感受到有希望、被告有悔意,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和被告願意給予$3000作賠償。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就本案而言:是次集會是因群眾聚集而升級為暴動;暴動規模大,有200至300名示威者參與,而他們的目標為警署;暴動時間長,歷時約2小時;示威者的暴力程度高,他們用鐵枝、磚頭、剪刀、和硬物等破壞警署,而且他們亦無視警告;是次事件使公共關係受影響。此外,警署要用約13萬維修,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雖然被告不是主動角色,但有作出暴力行為。
以此背景而言,隨時可予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辯方的求情,以及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後,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3年9個月,進一步扣除排定審期後認罪所得之刑期扣減後,監禁2年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亦需賠償$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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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311&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