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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審訊 [3/3]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今日下午審訊內容如下🔻
https://telegra.ph/WKCC827-2020-DAY3-10-29

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2日星期二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審訊 [5/3]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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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723荃灣 #審訊 [1/1]

👦🏻劉(17)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23日在梨木樹邨管有一把摺刀及一把咭片刀

————————————
🔹PW1 警員21501 作供
(主問及部分盤問從缺,歡迎報料)

證人當日軍裝當值,巡邏至梨木樹邨時見到被告,被告雙手按著身上的黑色斜揹袋,證人思疑斜揹袋內可能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於是上前截停搜查,從斜揹袋內的銀包中搜出一把摺刀及一把咭片刀,現場查問及宣布拘捕後將被告帶到荃灣警署。

🔸盤問
證人不知道被告住梨木樹邨。他見到被告雙手按著身上的黑色斜揹袋,即當時手冇伸入袋。截停現場範圍平靜,無任何示威或非法集結。著軍裝的他截停被告時有講「我係警察」,沒有展示委任證。1134時證人對被告說 「我而家思疑你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我而家截停搜查你。」證人同日錄口供,但書面口供與記事冊都冇記錄上述說話。他同意,被告被截查時沒有抗拒、合作。

證人確認,斜揹袋有拉鏈,當時他要拉開拉鏈才見到袋內情況。袋內有黑色銀包,銀包有魔術貼貼實,搜查期間他要摵開魔術貼才見到銀包內情況。證人在黑色銀包先找到摺埋、冇打開的摺刀,隨後找到有一個黑色膠套裝住的咭片刀,膠套內還有說明書。證人確認證物P5是上述說明書,印有multi-purpose pocket survival tool、數字1-11連can opener等,亦有圖片。

證人於1135時搜查斜揹袋,找出涉案物品後施行口頭警誡。證人同意,口供紙與記事冊都只寫有施行口頭警誡,沒有記錄確實警誡詞。證人不同意,一般警誡完會問對方是否明白。警員8697當時也在場,但他只負責看守,沒有與被告對話。證人睇被告身份證知道他17歲。證人唔知道被告被截停前係咪返屋企途中,確認被告當時是行緊向XX樓(被告居住的那棟)方向,唔同意被告並非突然轉向第6座,唔同意被告冇周圍望,唔同意被告冇雙手按袋。

律師指出,咭片刀並非由證人搜出,而是稍後時間由一名便裝搜出,證人唔同意。證人唔同意,記事冊內容不在截查現場記,亦唔同意記事冊45-53頁都係在荃灣警署裡寫。證人唔同意1135時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唔同意記事冊內記錄被告就查問的回應並不是準確答案,唔同意第一至七條問題的問答俱在未警誡情況進行,唔同意被告從沒用過「手足」、「答辯」、「反修例」字眼,唔同意係證人自己問係咪同「手足」、「社運」有關。證人唔記得被告錄口供前曾要求打電話給媽媽。在荃灣警署9號接見室時,警員8697在場,證人唔同意8697拒絕被告打電話的要求。

🔺覆問
斜揹袋的拉鏈唔難開,銀包亦唔難開。證人在現場有試開摺刀,摺刀易開。截停搜查期間被告從未離開過其視線。

🔹PW2 警員8697 作供

證人於案發當日1042時與警員25101一起巡邏,二人同樣著軍裝。1134時在梨木樹邨松樹樓截查被告,並由25101作出拘捕,帶回荃灣警署作進一步調查。被告沒有提出過任何要求。

🔸盤問
1134時證人冇觀察過被告,只是25101告知自己他的發現。2021年11月12日證人就本案錄口供,口供記錄案發當日1135時在證人看守下由25101向被告作出盤問與搜查。

證人唔清楚當時25101向被告施行警誡未,因為是拍檔處理,自己只負責看守。他對具體盤問內容亦冇印象,當時距離二人大概2米內。他同意有聽到25101問被告問題,內容具體唔係太清楚,但大約知問咩問題,即是問有關檢獲的摺刀與咭片刀來源。他聽唔到25101有冇警誡。證人知道拍檔有警誡,但聽唔到「嗰36個字」。上述「盤問」意思即是調查。證人聽唔到被告有冇講嘢。1135時在截停位置搜查,當時25101未宣布拘捕,已開始查問,證人聽唔清楚問咩。在警署接見室,證人冇印象被告提出過要求。他有記錄21501拘捕被告時有警誡。

律師向證人指出:
-咭片刀不是由25101搜出【不同意】
-咭片刀是由另一便衣警搜出【不同意】
-被告未被警誡前與25101有對話,宣布拘捕前冇警誡【不同意。證人冇具體聽到「36個字」但相信拍檔有警誡】
-被告在警署接見室要求打電話 【冇印象】
-證人拒絕被告要求【不同意】
-證人拒絕被告要求因本案不是普通案件【不同意】

🔺覆問
唔知個主控問乜

🔹PW3 警員19467 作供

證人為本案的調查警員

🔸盤問
證人曾告知被告要搜屋,被告同意
。搜屋時警方沒有檢取任何物品。證人為被告錄取會面紀錄,被告拒絕回答問題。證人有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錄取會面紀錄後有向被告提供會面紀錄及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

調查本案期間,證人曾去鴨寮街搵過與本案類似的摺刀,但唔一樣,「唔係好覺」有咭片刀。

🔺覆問
(都係唔知個主控問乜)Pol 153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必須寫在副本驗收書。

-控方案情完結-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723荃灣 #續審 [2/1]

劉(17)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23日在梨木樹邨管有一把摺刀及一把咭片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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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17歲,當時在爆谷店做兼職,2020年12月開始返,平均一個月返一兩次,同爆谷店經理傾更表,負責包裝及貼貼紙,在工作時需要用刀,因為需要𠝹開紙皮箱;事發當日,被告不需上班,但已經與經理傾好7月28、29、30日上班。呈上與爆谷店經理whatsapp對話記錄,呈堂為證物D2。顯示兩人之間對話記錄了7月28、29、30日會上班。

被告表示刀於6月在深水埗買,打算於兼職時、於野餐用及於日常打開物品的包裝,並放在黑色銀包裏。案發後靠印象揾返係邊間,辯方呈上相片,展示出鴨寮街211號飛龍特賣場,被告確定在此處購買。黑色膠套裝着的是咭片刀,另一個是摺刀,相片中顯示包裝寫上露營器及價錢為$10。

於7月頭參加教會活動,在迪欣湖利用摺刀開了食物包裝。呈上與教會的朋友的合相,呈堂為證物D3。

於事發當日11:34正在回家,在控方證人作供時,有證人表示被告突然走到第六座、按着斜孭袋,被告否認當時有此情況。PW2 PC8697截停被告,由PW1 PC25101進行搜身,搜出黑色摺刀後問被告為何有刀,被告當時回應打開物品包裝,PW1問為何不叫店員幫忙開,被告則忘記之後對話內容。

去到另一個地方,坐在石壆等待,其後有一便衣警員,表示「啲嘢踢哂未啊,啲嘢要踢乾淨啊!」並找出咭片刀。被告當時表示可以當尺用,上面還有刻度。

其後,PW1給予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被告在看文件後表示要聯絡媽媽,但遭PW2拒絕,表示「因為呢個唔係普通偷嘢嗰啲,你係特別啲嘅,如果俾你通知屋企人,係咪想叫佢地幫你掉哂啲嘢?」

呈上證物P9
被告表示P9上的內容均在警署接見室記錄,但時間則不確定。問題和答案均相似當時情況,但當時沒有警誡,當時不知道警誡兩字的意思。
在第51頁第四行寫了「講」,記錄了警告說了的事情。52頁倒後數第五行,記錄了「我唔係是必要你講…」被告表示聽到後明白可以保持緘默。
第45至47頁,記錄了問1至7及答1至7,即在現場的問答,被告表示當時沒有人跟他說過「我唔係是必要你講…」並表示如果當時聽到,不會回答。

控方盤問
被告在爆谷店工作前,在2019年12月起在餐廳做樓面,當時已有拆開包裝的經驗。2021年6月才買摺刀和小刀,在購買前是使用公司所提供的工具。被告表示公司的工具,即𠝹刀,的數量不足,需要與同事爭住用,有時會唔夠用。
控方問拆開包裝沒有逼切性,哪為何要購買𠝹刀?被告表示還會𠝹開零食包裝,如薯片。控方表示薯片包裝容易打開,並指出被告未曾利用摺刀打開食物包裝,被告不同意。
控方表示被告在野餐亦是一次的情況,問及使用的頻密程度,被告表示每星期用2至3次,雖然物品非急於使用,但自己想開。
被告不同意打算用摺刀用於非正當使用。

被告同意曾向警方表示當天早上去了法院旁聽,但不同意用過手足字眼。

被告就本案起初沒有被批出擔保,在8月申請才能成功擔保。被告曾向律師及媽媽指出警方的不正當對待,如打電話給媽媽。被告表示認為投訴至投訴警察科都唔一定有用,因為聽過有新聞話自己人查自己人,所以影響對投訴警察科的看法。

在52頁尾2行,表達出「我冇嘢講。」
在53頁的聲明後亦簽了名,亦明白可以修改證供,控方問為何不修改?以及為何不反映不可以打電話給媽媽?被告表示當時不知道可以在那刻提出。
控方問為何當時不問警方警誡的意思,被告表示因當時沒有留意。控方指出當時警方已有說出警誡的內容,被告不同意。被告亦不同意要求打電話給媽媽。

控方指出案發當日是星期五,並不是星期六、日,即不用上班,被告同意。被告亦同意當時放暑假及正在回家。

被告不同意當時調頭走、東張西望及按着斜孭袋。不同意沒有需要使用兩把刀,亦不同意沒有需要拆解包裝。不同意利用刀傷害他人。

辯方覆問
辯方問被告證物P9中的問6問7及答6答7,當時的確實字眼是甚麼?被告表示當時警員問他是否到法庭聽反修例案及睇手足,被告回應係,但沒有從口中說出「反修例」及「手足」的字眼。

被告表示刀亦有開玻璃樽蓋功能。屈官表示在主問期間沒有問過刀的其他功能。

辯方陳詞
P2摺刀及P3小刀並不是法例中的攻擊性武器,而是控方有責任舉證,需證明被告當日管有並有意圖傷人,亦無做過招認,需要法庭利用環境證供作出不可抗拒的推斷。

P5說明卡亦有顯示為露營神器及列明其功能。

被告在作供期間亦非常坦白,表示當時看過記事冊。對17歲的被告,警誡二字或口頭警誡,未必會知道是甚麼意思,被告亦有說過「唔係是必要你講…」之後就保持緘默,被告亦表示如果當時聽到的話,就會保持緘默。

考慮以下數點
當時時間為上午11:34、地點為屋村範圍,被告正在回家、被告亦沒有拎過P2或P3出嚟。在盤問時,PW1承認被告步速沒有變,亦要在斜孭袋揾出銀包再打開銀包,在內格才能找出P2及P3,刀片亦沒有開展過。
PW3作供亦表示在鴨寮街找到與P2類似的物品。在搜屋時亦沒有搜出任何物品。

若法庭接受PW1的話證供,即被告當時東張西望、按着斜孭袋等,被告亦只屬可疑,並不能證實被告管有物品有意圖傷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31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裁決,擔保條件不變,期間繼續因另案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723荃灣 #裁決

劉(17)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1年7月23日在梨木樹邨管有一把摺刀及一把咭片刀

—————

📌裁決理由
此案為一宗截停搜查案件。
被告指所攜有的小刀及摺刀的用途為解開食物包裝。

控辯雙方同意小刀及摺刀本質上並不是攻擊性武器。辯方質疑的是被告沒有意圖使用該兩把小刀,只是供上班(爆谷店)時鎅開紙皮箱用。

法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確有進行第一次警誡及其證供,說法清楚、可靠,及其相關證物可呈堂。

本席認為在非上班日仍攜帶兩把刀十分可疑,但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摺刀當時呈摺合狀態,使用以傷人用途不是唯一合理推論。案發地點附近亦不是容易發生衝突的場面,如:示威現場。控方舉證案未能做到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手足離開時祝各位新年快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周 (57)

控罪:
(1) ~ (3)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 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
辯方指太遲收到文件,要求押後,控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20220429東涌 #續審 [2/1]

李(68)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背景: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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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單案超出預期時間 )

11:17開庭
今天是辯方案情,被告選擇作供,被告68歲無業。

被告向談官要求:雖然今天有翻譯,但希望翻譯傳遞的訊息不會有錯誤,被告要求紙張同一支筆。

談官:本年4月29日約5點鐘你在那?
被告:你都知我今年68歲,咁我點記得清楚那天我在那。如果警方有視頻,段視頻又唔係假,咁我就在東涌。

談官:不過視頻今天不再係證據,你當無看過。
被告:係什麼原因將我拉到法庭呢!又有什麼證據告我犯罪呢?傳票控告我無牌奏玩樂器,又話有人投訴我當天拉二胡做成嘈音,所以告我。警員當天到場有訴我,他們接到嘈音投訴。

作為一位街頭藝術表演者,我曾經到過泰國、馬來西亞作街頭藝術表演都未曾被票控。在香港亦有很多外國人在街頭表演藝術,他們有無拿到許可證?

我有2次去辦證,但沒有成功辦理證件,令我很失望,既然係 ( 偽法律)上次判我無罪,如果今天又判我無罪,我要求賠賞我的精神損失。

當日我無阻到任何人,就算最緊忙時間都無阻到行人、我不清楚有無人停下來聽我拉二胡。

作為一位有良知嘅市民,我拉的曲可能會令到有些市民不高興,但我是搞藝術的,藝術是為人民帶來歡喜而不是鬥爭。

我不知道巴士總站是否有很多巴士和私人屋苑巴士,乘載市民去不同的地方。

星期五有法律規定不可街頭表演嗎?我當天無見到排隊的人龍打蛇餅,哪個地方是很闊落的,視頻都可以看到,但今天視頻不能呈堂。

我是隨意、無刻意揀選那個地點作為表演。有開擴音機,但無把聲浪開到最大聲,那個擴音機只得8寸喇叭,開到最大都無巴士聲大,巴士聲會蓋過二胡聲。

在這裡我再說多次,指控我這段時間我無拉緊二胡。

13:15被告作供完畢

下午(14 :30)繼續審訊(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20220429東涌 #續審[2/1]

李(68)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背景: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 - - - - - - - - - - - -
14:45開庭

控方無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謝謝法官大人,今天是第幾天開庭我都唔記得啦!我對資源同時間浪費感遺憾,今次是指控我無許可證在街頭表演。在2015至2018年有幾多人申請許可證?2018年到現在一宗申請都沒有,咁係唔係我就不能做一個型式表演?

我現在想收回上午說的一句「偽法律」,法律是存在的,只係將我的表演抹殺。

至於控罪指的那段時間,控方是沒有證據證明我有罪,而我則全部否認。

備註:我非常遺憾我少少的案件都要咁長時間考慮裁決。

15:07今日審訊完畢
押後至10月3日(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5: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新案件 #其他案件

D2:顏(33)
D3:張(33)🔴因另案還押中
D4:何(39)🔴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陳詞。

保釋
D2保釋申請獲批准🟢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0元
不准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早上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14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7/20]

🕙10:0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答辯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申請撤銷保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答辯

區(57)🛑已還押接近2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4月19日至10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2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影片,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1008 開庭

📌答辯:認罪

同意讀出修訂案情:
大意指在5個不同社交帳戶(3個Facebook 及2個 X)持續發佈具煽動意圖共二百八十則貼文,這些帳戶有朋友及追隨者可以看到。警方於網上巡查見到貼文及如《願榮光歸香港》音樂錄象並加上煽動文字,如天滅共產黨,打倒邪惡軸心共產黨,亦有其他錄象及貼文呼籲制裁政府官員及黑警,宣傳革命、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斬首獨裁者習近平、斬首李家超及其家人。警方調查後今年10月在其住所附近埋伏拘捕被告並進行搜屋,檢取了3部手提電話、3部手提電腦及2部桌面電腦,檢查後發現上述部份器材登入了提及之5個社交媒體帳戶,警誡下承認自己用手提電話之軟件filmmaker製作影片並發放,也同意所有貼文由自己一人於上述帳戶發放,知道自己行為已經觸犯國安法。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已呈交書面求情,同意發佈頗多訊息,但多是重覆性表達自己政見,大概只有14個內容,而帳戶朋友不多由四個至二百多,所發貼也不算多回應,被告知道犯法但不清楚其嚴重性,同意行為犯下國安法,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短期監禁。

1033 休至1058 作判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行為抹黑政府,領導人及政府官員,也煽動他人使用暴力,6個月內發出二百多個訊息,每天至少一個算是頻密,然而法官同意回應及轉載不多,其貼文感染力低,但內容全是個人製作並非單純轉發,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及求情後量刑以9個月作起點,只有認罪可扣減三份一。

1104 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提堂

👤古思堯(77) 🛑已還押8日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事情:擬抬棺前往選舉事務處辦公室,抗議民主派不能參與區選,唯未出發已遭警方國安處拘捕,案件在12月11日提堂,安排在2024年1月10日再訊,今日申請保釋覆核。

==========
[10:05] 開庭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蘇官裁定環境無重大改變,拒絕保釋申請,可以向高院申請。古保留八日申請,蘇官安排在12月27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申請保釋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3/15]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10:3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判刑 

🕚11:00(不早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80]

(截至10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提堂

👤古思堯(77) 🛑已還押30日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事情:擬抬棺前往選舉事務處辦公室,抗議民主派不能參與區選,唯未出發已遭警方國安處拘捕。

==========
古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月5日,作兩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求情 #判刑

諸(26)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10:27開庭
裁判官讀出控罪1-2,並讀出詳細案情,被告到台灣的目的及過程。

求情內容
沒有政治背境,感染力不高,物品量少,時間也短,不同於在互聯網上發佈的影響深遠。

但裁判官認為該八個字已被判為有煽動性,並詳述革命二字的含意,稱被告對已平靜的社會再引起混亂。

判刑‼️
第一控罪判刑三個月
第二控罪判刑兩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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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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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曾(35)🛑已還押逾1個月

[09:40] 開庭

控方表示已經完成搜證,控罪沒有修改,文件已經交予辯方。辯方確認已收到文件,並申請押後四星期。本日沒有保釋申請。

法官批准押後四星期,案件將於2024年3月22日,早上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再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