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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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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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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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5/3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續審[3/6]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2/2]

🕚11:00
(已有)#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2/21]

(截至15:0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起底 #提堂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_____

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等待受害人之心理報告和創傷後遺報告。法庭下令不得報導本案受害人的資訊或影像。

讀出修訂控罪1、3,撤回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5日上午09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侮辱國旗 #提堂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1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1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3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_____

被告不認罪

控方依賴的證供包括4名控方證人、CCTV片段和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將會有一名辯方證人(被告媽媽)。辯方指被告患有自閉症,其意圖不是侮辱國旗,而損毀部分是旗杆,不包括旗面。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理,預計審訊1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2/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法庭指示
📍#區域法院第六庭 #提訊

(截至084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答辯

關(20)

控罪: 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街道牌,兩枝燈柱,4枝交通燈柱及7個交通標誌,屬於他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摘自獨媒)
=============

📌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

📌案件管理
控方有14個證人、一段閉路電視、錄影會面及手指模報告呈堂。辯方只需要PW1出庭接受盤問。預計一天審期。

辯方強調控方有責任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爭議被告人行為是否有引致該財産損壞。不爭議被告身份及貼紙行為。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7日進行審前覆核及2023年3月21日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葉(34)
🛑已還押逾6個月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馮,曾,王,*(13-21)
🛑四人已還押逾6個月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們於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 - - - - - - - - - - - - - -
控方將兩案控罪修訂、合併及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 2月21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03月04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裁決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90

速報:罪名成立

羅官表示打算押後處理求情,D2 大律師即時提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希望即日處理求情,羅官知道鄒幸彤有書面求情,希望鄒在3月9日寫好,呈交法庭,一同處理各被告;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作求情和判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CS.doc

附件: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1.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2.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3.pdf
【03月11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判刑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1006開庭]

⏺️求情陳詞

🔸D1

支聯會不曾參與任何外國勢力,國安法只是恐嚇民眾自由的武器。支聯會的立場是眾所週知。

(發言不到約三分鐘,已被羅官第一次打斷)

需要到出賣自己、出賣朋友而獲得平安無事?我絕不!絕不!絕不妥協!
絕不因政府話我哋有罪?我哋就當自己犯罪。

(裁判官第二次阻撓鄒發言,只容許她集中講與法律程序有關之重點。惟鄒指上述全是與案有關。主控同樣指鄒發言與案無關,裁判官指示鄒「唔好講政治,集中講法律程序」。
鄒強調「單案要勒令佢哋交出文件,本身就係一件政治事件,不能不用政治角度陳述。如果你唔想我提政治,我就冇嘢好講!法庭係唔係唔想聽我講我認為有關嘅嘢?(向住法官)咁我繼唔繼續讀呢?」
裁判官指鄒本人為大律師,應可分辨何為相關。)

更諷刺嘅係北京正有確立一個行使極權嘅人嘅權位,而喺呢度嘅人正面對緊連個人、社群、甚至全人類的自由受到威脅。正為此,我們堅持。以作為一個人這樣堅持落去。

(羅官三度打斷鄒幸彤的陳詞並威脅如果你再講冇關法律程序嘅嘢就會勒令你即時停止陳詞。)

🔸D2,D5辯方大律師
二人個人及家庭背景

[1030休庭半小時後宣判]
[11:00開庭]

⏺️判刑
三人判處監禁4個半月🔴

⏺️D2,D5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控方提出在被告保釋期間增加條件阻止三人接受公開訪問,但羅官認為毋須再增加保釋條件,因原有保釋條件已限制被告發表任何與案相關言論。二人爭議良久後,終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惟鄒表示因不接受任何言論自由之限制,拒絕保釋條件。

[115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1/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6/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5/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9/1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代表律師上午需先往區域法院處理案件,辯方申請押後至下午3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1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2/4] 已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6/1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判刑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案情:

被告被控連同周鋒鎖及其他人企圖激起或藐視中央。案情指一名丹麥人高志活雕塑柱狀雕塑、柱上有疑似人狀的雕塑作品,被稱為國殤之柱,並呼籲在2023年6月4日進行印有該柱的高幡顯示運動,旨在反對警方檢取該柱的行動。

該運動印製了大量直幡,並呼籲不同人在世界各地展示直幡。

被告企圖在2023年6月4日在銅鑼灣以「快閃」形式舉起直幡。

羅官表示案情中被告與周鋒鎖、高志活等人的往來只屬背景資料。


📍判刑理由:

被告早前已承認罪。

羅官表示在案件中得出以下觀察:此活動屬於國際性行動,以達互相呼應之效,是一項集體行動,故影響力是集體性的;相關人物高志活是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他是國際上有影響力的人物,其網站作出宣傳,要求參與者在社交媒體發佈活動相關資訊;相關人物周鋒瑣在社交媒體上顯示直幡內容,亦有關注被告動向和被告被捕事宜;被告計劃在敏感日子展示直幡,比在平常日子更為嚴重;留意該活動的人屬於容易被激起情緒的人;該活動有周詳計劃,直幡上有序號;直幡內容有挑釁性,會挑起他人情緒;被告本人影響力不大,雖只在香港展示直幡,但因為活動是國際性的,故屬於不受地域界限的集體成果,而被告屬分擔出貢獻的一員;被告是有部署的,包括曾作實地視察、準備工具、租住附近的酒店、假扮成遊客作掩飾、通知新聞媒體,並計劃事敗後的行動;被告計劃在鬧市中顯示大型直幡;所有行動已經準備就緒;被告在控罪(1)保釋期間作出控罪(2)的行為;活動涉及重要的響應。

羅官表示雖辯方指活動屬「快閃 」形式,但是有規模、具織性,亦有影響力的,遠超個人形式、一唱一和形式的煽動帖文。

羅官認為直幡的內容涉及三十多年前的六四事件,沒多加其他內容,突然激起他人情緒的機會不會太大。

案情屬嚴重,直幡內容尖銳,故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6個月為被告的最終刑期。

羅官表示辯方指行動沒成事只是因為被告在事前被捕了,故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

控方同意撒回控罪(1),即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法庭正式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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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投訴信 🔥#判刑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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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求情:
D1
補充背景被告是在囚人士,所作是認真投訴,之前有經驗投訴信寄出予律師收不到。.呈上同類案件帶入物品以罸款處理,今呈上被告親筆求情信,提及自己令D2可能面對失去律師牌過意不去。
D2
涉及監獄條例是關於攜入/帶出物品,相對帶出物品量刑應該較輕。帶出物品可分三類,第一是一定不批(如危險品)、第二是需要考慮可批可不批,第三是案中投訴信經查閱正常必然批准帶出。被告案發時只做了七個月事務律師,初出茅廬,可能因本案會吊銷律師牌照,律師公會聆訊定必參考本案判刑,希望考慮判以有條件釋放,即罸款處理。審訊中D2沒有有爭議控方證據,對監獄條例全不知情。呈上2宗案例(包括D1代表所交)均是由懲教職員引入物品,知法犯法,都比本案嚴重也是罸款。

📌判刑:
D1: 即時監禁3天
D2: 罰款$1800

無論帶入或帶出物品同是觸犯同一條例,一般處以一級罰款,同意帶出物品案情較輕,也理解D1 有權利向申訴專員投訴,自己看過表格相信如懲教署看完必然批准。同時知道D1 因過去經驗擔心寄出信件去不到專員而犯案,考慮所有因素後,D1 服刑時犯案判以即時監禁是合適,刑期同現時服刑分開執行。D2是共同犯法罪責理應相同,主要協助被告繞過懲教署送出信件,但非始作俑者,投訴信件也完全沒有涉及不當,法庭認為D2判以罰款可反映刑責。

D1 代表申請以現金$1000保釋以作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