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2/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控方呈上最新證人及控方依賴的錄像片段列表予法庭及辯方參考。雖然證人列表有16位證人,但現在已知不必全部傳召。

📌讀出承認事實P151
📎控罪1至9
🔹A1至A8在灣仔截停/拘捕時身上穿著衣物,事後搜身所檢取物品。
📎控罪10
A3於2022年2月16日持逾十萬元單程機票在機場辨理登上Pet Holding私人包機航班(竉物及主人乘坐)往英國被入境處主任發現在監察名單上隨即通知警方,A3被押到機場警署被拘捕,當時身上有特區護照及一些文件,其在暴動案保釋條件包括不准離港。3位銀行職員對3個銀行戶口作了3份誓章。

🔹偵輯警員9768在灣仔現場拍攝相片
🔹地政總署地圖P141反映案發現場街道及大廈
🔹偵輯警員下載新聞媒體,燒錄至CD P138並製作精華片段及截圖
1)有線新聞 16:35-17:20 P133
2)Now新聞 16:47-17:47 PI34
3)TVB新聞 16:50-17:10 P135
4)立場新聞 16:44-17:14 P136
5)立場新聞17:14-17:44 P137
🔹警員拍攝2段片段(全長19及18分鐘)P121及132,並燒錄至記憶卡及製作截圖
🔹特區政府發出新聞公告P145
🔹A7對被帶到北角警署後身份不爭議
🔹A4及A8將爭議截停過程
🔹除A2外,各人並非居於莊士敦道一帶

📌𘤳定暴動範圍及時間
控方已在開案陳詞於地圖141a 上加上橙線劃出暴動範圍,另暴動時間為2019年11月2日16:30至17:10。

📌傅召PW1  DPC 9768 警員 陳逸俊(音)
🔹主問
現駐港島重案組,2019時為灣仔反黑隊成員案發日抽調到灣仔進行「踏浪者」行動,收指示23:00時到達北角警署處理本案8被告,包括接收證物,另外也處理本案網上新聞片段及截圖。

🫂播放USB精華片段P138,內有9段片段共約70多分鐘
有線新聞
-確認幹尼詩道及分城街,遠方循道衛理,路上有雜物堵道
-確認左面視窗分域街軒尼詩道交界,右面畫面是莊士敦道,聯發街,譚臣道。
-確認左面畫面軒尼詩道北海街。警方使用水炮車及催淚彈
-確認左面畫面軒尼詩道渣甸街。右面皇後大道東行車全被堵塞
-軒尼詩道,分域街黃格仔,消防車及警車響號經過,人羣由東向西走
-A4被制服地上
-主控指A1穿黑色Adidas衫出現,警察制服按在上。角落有一紙皮著火手推車
-警方發射催淚彈後,分域街一帶A7,A5,A4,A8被制服後被拍到
Now新聞
-00:07 左面為莊士敦道近石水渠街
-00:41 莊士敦道柯布連道
-01:32 警員在莊士敦道望向春園街
-00:03 右上拍到皇後大道東春園街,黑衣男子將物品燃點起火
-約17:0x 時,皇后大道東有人放火,大批黑衣人由皇后大道東行入春園街
-汕頭街、大王東街有戴黃色頭盔黑衣人放火,莊士敦道被堵路,路上主控指持雨傘男子為A1
-17:06 時大量黑衣人聚集馬路上,水炮車到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軒尼詩道分域街有黑衣女士地上爬起身並執起雨傘
- PW1指認出A6在片段中出現
-17:09 時A3坐分域街髪型屋外地上
-髮型屋附近有著火手推車
-A5坐分域街髪型屋外地上

1625 完庭

PW1作供未完,明天09: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3/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
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繼續傳召昨天證人

🔸A6辯方盤問
辯方要求播一早前未曾播之片段(畫面顯示時間為1705-28),證人同意莊士頓道修頓球場對開火堆於約1705時有火都係如片段呢個位置。辯方指出主問時證人同意控指火堆近汕頭街位置,但其實火堆相比下更近廈門街,證人同意,但當辯方再確認證人是否知悉火堆更近廈門街時,證人指現時不清楚距離,辯方質疑證人於主問多次附和主控,是否想迎合和不反駁主控,證人否認。

另一畫面顯示時間為1707,水炮車向西射水,及後泊於莊士敦道盧押道交界。畫面顯示1707西面有煙。由水炮車停泊至畫面1709,盧押道以西的莊士敦道都能影到。

續播見一起火手推車,即主問時提及近7-11的位置。就片段可見,盧押道至機利臣街的莊士敦道路段只有此處起火。

播放now片段,證人同意見有同一火堆和相當數量行人在莊士頓道馬路東行線向西行,及後人群加速。片段見一水炮車在莊士頓道由東向西行出。證人同意當有水炮車,修頓對出既莊士頓道跑向金鐘方向的人,如途中無右轉往盧押道/橫街離開,會到達分域街莊士頓道附近位置。

片段見水炮車射水,人們從分域街入軒尼斯道,可見有三名白衫男,一橙衫女和一淺灰人士,證人同意不是所有人都是黑色打扮和有裝備。證人同意及後片段聽到槍聲,睇唔到地有煙,同意近莊士頓道分域街有火。

播放立場新聞片段。證人同意莊士頓道菲林明道交界,即大有商場附近, 見到很多日常裝束沒有裝備人士,辯方指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方向的馬路車輛仍可以行駛,證人同意但指出馬路仍有阻塞。

畫面顯示1706有大批人士跑走,片段見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辯指一兩秒後見有煙,證人同意見到火和少少煙。辯方指片段顯示由晏頓街到達交界可以看見莊士敦道環境

🔸D7辯方律師無盤問

🔸D8辯方律師盤問
於P132a 截圖當中,D8右手邊一名林姓男子和再右手邊的姓蔡女子 ,兩名人士都有被捕。證人同意知悉當日兩人帶了什麼,同意蔡女子帶了黑色口罩,黑白間條口罩和一把縮骨遮;林男子有灰色口罩。同意最終沒有檢控是因為基於法律意見。

於警方片段P132 0001 見被捕人士帶上警車過程。辯方指片段中一名女士為D8妻子,證人回答冇印象,辯問證人有無拘捕D8妻子,證人指他處理的案件無拘捕。

🔹控方覆問
就鍾律師於盤問提及立場新聞P136問及大有商場1642實時情況,證人盤問時同意路上有正常裝束人士。

控方指1644時莊士敦道西行線地上有障礙物,亦有黑色裝扮人士帶着防毒面罩,眼罩站立。證人同意。於實時1650,控方指見同段莊士頓道西行線上有黑色裝扮人士以鐵架物件在路堵塞,問證人還見到悠閑行走途人嘛,答無。證人指看到很多黑衣人在莊士敦道行去東邊,有一些則留在莊士敦道馬路望向西邊。

————————————

(懲教不容許被告在犯人欄內使用電話,辯方要求准許把文件讓被告拿進去閱讀 )

⏺️傳召高級督察 林景年

🔹控方主問
現任西區刑事調查隊, 當時原為中區牌照區主管,案發當日被調派到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三小隊作主管,此小隊有40人,案發當日有35人當值。證人和小隊當日約1647到達皇后大道東近萬茂里,並行往機利臣街方向即向東出發,推進期間有在橫街掃蕩。

證人小隊在機利臣街,交界處稍時休息,解釋因為有體力勞動和以跑步作為驅散嚇退人群, 需要休息。休息後證人指1705時從通訊機得知莊士敦道有很多暴徒聚集和縱火堵路,於是帶領其小隊由機利臣街前往莊士敦道方向。由皇后大道東往機利臣街時,證人指機利臣街不見有其他人。當由機利臣街前往莊士敦道一半路程行走時,證人指看見前方50米,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馬路上有300人聚集,主要黑色裝扮並有裝備,該群人有擲不同物件出馬路,如垃圾桶和垃圾。

證人指相信他們已經參與非法集結,便以揚聲器向他們作口頭警告,當時證人仍在機利臣街內,近路口位置。證人指他隨身有揚聲器,認為聲浪足夠讓人群聽見,但人群並沒有離開,證人帶隊伍快速推進。誦人指有多於一汽油彈曾由人群方向擲向證人方向,有見其擲地一刻並起火。證人當時穿着防暴裝束,小隊有人有盾和催淚煙槍。

證人指見到汽油彈時已出了路口,之後指示同事向人群使用催淚彈。小隊有8名隊員有佩備催淚煙槍,總共射了5發催淚彈。該人群主要在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馬路上和近右邊的福臨門譚臣道路口位置。證人指看到汽油彈時有聽見他們嗌口號包括「屌你老母死黑警」,發射催淚彈後人們往四周逃跑,證人下令小隊進行拘捕

主問未完,會進入拘捕議題,明天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4/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林景年

🔹控方主問
📎拘捕過程
證人只指示同事發射催淚彈,事後才知用了5枚催淚彈,自己在隊伍前方,證人小隊衝前進行拘捕制服了一些人㩒在地下,目測約十人,位置在分域街一髪型屋。至於各人在哪位置被制服看不到。相信這十人是在昨天提及300人當中,這些人原在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因拘散後混亂,自己繼續擴大封鎖線以便同事處理拘捕工作,去咗分域街莊士敦道拉起橙帶。之後回頭到髪型屋吩咐同事安排被捕者坐到髪型屋外石壆上,最後確認自己隊伍拉了8人,各人穿深色或黑色衫,有人有裝備如口罩、索帶及豬咀等,相信各人已經干犯非法集結於是在1720時宣佈拘捕,其後各人上警車帶到北角警署。
📎發射催淚彈/現場環境
🫂播放P133b (5)有線新聞精華片段,警車及水炮車出動後黑衣人沿莊士敦道電車路逃跑,1705拍到一個黑衣人被捕。證人表示此刻不在此位置,但當時知道同事有行動,不知水炮車曾出動。17:07時譚臣道近機利臣街路上佈滿催淚煙,同意是作供指因見到有汽油彈後叫同事發射催淚煙,補充一發催淚彈會分裂出5個彈頭,鏡頭可以見到一枚落地後四五處冒煙。自己指示是向分域街莊士敦道,譚臣道莊敦道交界人羣前方發射,證人沒留意隊員發射方向。主控指文件冊133a第13及14號相片拍到福臨門外情況。 PW2自己見到黑衣人接近手推車後便著火。
🫂播放P133b (6)有線新聞精華片
右邊畫面是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17:05時很多黑衣人由機利臣街沿分域街跑向軒尼詩道,片中地上有火光亦見警察由機利臣街跑出,PW2指火光是汽油彈著地,印象多過一個但不肯定實際有多少。同意片段末1707時見到大量催淚煙。
🫂播放P135b
皇后大道束機利臣街位置,1659時見到有一隊警員在,根據昨天作供相信是自己小隊,第二梯隊另外3小隊也在附近。自己小隊在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街角時,其他三隊也到達。自己隊是第一隊沿機利臣街向莊士敦道出發
🫂播放P135d(8)
1709時螢幕左面有防暴隊在分域街髪型屋,右手面見到一著火手推車,是之前所見那架
🫂播放P136b(6)
鏡頭為莊士敦道朝分域街方向,同意1706時分域街地上有火光,同另一段片分域街上之火光位置不一樣
🫂播放P132b
確認1725時見到PW2在分域街向被制服人士宣佈拘捕及警誡,自己當時頭盔上有綠色燈。
🫂播放P137
法官留意片中警員頭盔有「3-3」字, PW2指是代表自己第三小隊第3 column人員
🫂播放P137b(12)
片段中被制服人士被帶上警車,見到D1,同意他不在髪型屋外被控制,是由其他隊帶到此處上車。
🫂播放P137b(11)
片段中被制服人士被帶上警車見到D2,同意她不是在髪型屋外被控制,也是由其他隊帶到此處上車。

1107 小休至1140

小休後D2代表指D2早上因看片段畫面搖動感不適,休庭時嘔吐,現可繼續但申請再有不適可即去厠所。

🫂播放P132
警方控制一些人士在髮型外,D2企在髪型外,是上一段片帶上車之其中一人,主控更正D2是在髪型屋外被控制,由其他隊制服

🔸盤問
D1代表
確認警長34447是自己第三小隊成員,行動是經通訊機通知,有個咪可作雙邊對話溝通,沙展及督察級以上必配有通訊機,警長34447也有。隊員裝備有頭盔配藍色燈、防毒面具(不清楚34447有冇戴)、手扣等,確認第三小隊有5位警長。同意機利臣街有排檔但當時冇開,自己小隊1649至1701時到機利臣街口時冇走入機利臣街觀察,也沒派員入內,亦看不見有其他警員入內。作供指由萬茂里到機利臣街時會留意有冇人在橫街偷襲,同意排檔會令觀察有盲點,冇走入機利臣街因收上級指示到達便停。1701到1705在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候命,1705才帶隊經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不同意莊士敦道冇人聚集,用了廿多秒行到機利臣街一半,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因當時見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有三百人聚集,不排除有行人,路過者。警告後人羣冇散去小隊繼續前行至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其後見到有人扔出第一個汽油彈後便命隊員發射催淚煙,之後叫隊員"go go go",即衝前作拘散。確認自己在19年11月3日及20年5月9日分別作了2份口供,內容沒有提及譚臣道情况。在場其他3小隊由各自指揮官命令,各人可用通訊器發放命令,所有4隊人共用同一頻道,理論上所有人聽到各方匯報或命令。不清楚其他了小隊有冇收指示進入機利臣街。

1259 是日完,D1盤問近尾聲但下午法官有其他案件處理下星期一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D1代表指同控方商討上星期作供提及福臨門位置確認是在利文樓。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林景年(音)
🔸盤問
D1代表
進入機利臣街有排檔可能阻擋視線,同意進入後看不到譚臣道方向,在差不到走到機利臣街路口才見到右手邊福臨門即譚臣道,而此時有汽油彈扔向機利臣街路口,於是吩咐隊員發射催淚煙。 PW2在灣仔地圖P141上確認位置,催淚爆開後煙霧瀰漫,前後幾秒,注意力集中汽油彈,不同意會影響觀察。回應走出機利臣街如徹底看右望會首先見到莊士敦道譚臣道交界,不同意只得兩三人企定,也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沒有三百人聚集。同意2份口供上沒提及譚臣道福臨門有人。
D2
小隊是第一隊從機利臣街走出莊士敦道,其他3隊有冇走出不清楚。同意17:05收到指示要第三小隊衝出莊士敦道作驅散及拘捕,去到莊士敦道分域街時沒留意其他3小隊有冇衝出機利臣街。 自己發出指示包括「Go Go Go」及「發射催淚煙」,Go Go Go是拘散及拘捕意思。主問提及最初見約十人,後確認拉了8人,同意不包括D2,主問時主控曾糾正D2唔係原被安置在髮型屋外,而是某一個階段被帶到髮型屋外,自己在看片段後才知道,理解是D2不是自己隊員所拉8人之一,不知D2是在髮型屋外截停定被帶到上址。自己有向住D2面前宣佈拘捕,同意不包括D2。
D3及D5
19年11月3日及20年5月9日分別作了2份口供,第2份是因收到主管通知要作補充。
D4
首天作供1705收到上司指示莊土敦道有大量暴徒聚集,有縱火及堵路行為,於是帶領隊員由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中途沒停下。同意指示拘散時屬前階段未去到分域街。同意見到約300人是分佈莊士敦道、分域街,譚臣道。P133b影片水炮車出現時自己不在附近。不同意小隊行動是配合水炮車夾擊盧押道人士去分域街拘捕。不同意誇大在機利臣街一半時及出街口時見到街口300人聚集。
D6
在機利臣街一半及出到街口時見到300人聚集,人羣是沒有越過中線。同意只見到前排人士。要求PW2在P133b地圖劃出在機利臣街見到聚集人士扔物如垃雜桶位置,證人指不能確定位置但清楚記得路上有一著火手推車。不同意走到一半時其實沒見到有人扔物,指垃圾桶是橙色圓形,只是影片沒拍到。PW2同意汽油彈著地位置可標示在地圖P141。所見300人在拘散下只有本案被告被拉,其他人多數走向分域街軒尼詩道,莊士敦道上亦有人向銅鑼灣或金鐘走但講不到多少人。

1129小休至1201

D7
不記得誰負責搜出身上物品警員,不不記得D7有冇戴帽
D8
汽油彈落在莊敦道時,小隊仍未去到莊士敦道。目睹手推車起火時小隊也未去踏入莊士敦道。不同意著火物品落地3秒前已有警察走出莊士敦道。不同意小隊走出莊士敦道時其實手推車仍未著火。
🫂P136立場新聞 片段22:10約十秒, PW2看不到小隊防暴隊員片段在22:15由機利臣街衝出莊士敦道,只肯定有黑色人影出現,慢播數次同意似警員,同意片段22:18莊士敦道路上有燃燒物。同意自己是第一個衝出機利臣街。片段22:41中手推車未著火。片段中23:45時莊士敦道七十一附近手推車正著火,沒有警察接近,PW2指是死灰復燃,但解釋不到隔離原先火光不見了,PW2指此團火光是汽油彈。不同意自己在機利臣街沒發口頭警告。不同意進入莊士敦道前沒有人扔物、漫罵警員、路上少過300人,也不同意路上人是受水炮車軀趕而逃跑而非聚集。改留意發射催淚煙後有人跌在分域街地上。
🔹覆問
-D8 代表盤問片段22:41時同意畫面上手推車未燃燒,23:45時同一架車燃燒確認死灰復燃,同意其實 22:41前有著過火,自己意思只是2241沒有火,小隊未走出機利臣街已見到手推車著火
-17:05實時收指示作驅散及拘捕,理解是一係軀散一係拘捕。

-證人 PW2所有作供完畢-

1254 午休 下午1430 傳召下位證人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傳召PW3 警長34447 趙梓輝(音) 拘捕D1 人員
🔹主問
現駐西區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二小隊,案發時為港島總區第二小隊第三梯隊,主管為PW2。當日下午五點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萬茂里穿防暴裝備執勤,3,4分鐘後通訊器收到通知去莊士敦道推進,於是在皇后大道東沿機利臣街前行,自己在較前位置。在場有其他3小隊,但不知有冇推進,行到一半時發現三四十米前莊士敦道口有多黑衣人聚集,有人在莊士敦道分域街相信向警方叫囂但內容聽不清楚,主管PW2有向人羣發警告但沒人理會。PW3見到莊士敦道有一著火手推車,另在莊士敦道譚臣道有一枚汽油彈扔出。上司 PW2命令發射催淚煙,出路口後小隊向人羣發射,事後知悉射了5枚催淚彈。

由於未能驅散暴徒,上司下命「Go go go」,於是自己衝向莊士敦道譚臣道,估計莊士敦道譚臣道有二百人。期間發現一男子穿黑色短袖衫2邊有3間,穿黑色長褲,在莊士敦道譚臣道路邊徘徊,第一眼見到此人是在馬路上。汽油彈在兩三百米外落地有爆開。主控要求下PW3在地圖畫下汽油彈位及第一眼見到男子位置(x及x1)其後自己在譚臣道路邊行人路上從後截停該男子,該人反應平靜。自己撘住膊頭控制,由於PW3及男子沒有防毒面具,於是2人橫過莊士敦道去聯發街路口。D1代表不反對男子是D1但將爭議截停位置,同意P133a(15)截圖可見男子即D1,旁邊控制警員為自己,正帶往聯發街,當時左手拿該男子背囊及自己盾牌。Now新聞截圖左邊P134a(18),同上圖差唔多位置,D1被命跪地上,由於發現附近十米左右有四五名黑衣戴豬咀人士,一分鐘後將D1帶到機利臣街較安全再命D1第二次跪下,播放精華片段見到PW3拘捕D1後情况,但拍不到上面提及黑衣人。P135 a(12、13)截圖,見到PW3及D1相中2人在天地圖書館外。之後PW3呼吸困難不舒服在莊士敦道18號將D1及其背袋交第一小隊 PC14921處理。
🔸盤問
D1代表
同意只在2023年7月13日做了一份口供,另自己記事冊也有文字紀錄。口供寫下7月12日接到灣仔反三合會隊員通知要為本案協助調查錄口供,不知為何原因要求。調查警員當時有播放12段片段自已看,自己亦翻查個人記事冊紀錄才填寫口供。同意口供是只根據12段片段及自己記事冊而寫。確認本案紀錄在記事冊由44頁至48頁,「補錄灣仔及中環掃蕩詳情,於1701時於大道東機利臣街form check line

📌案件管理
就PW3,D1代表指仍需一段時間盤問,另2位被告律師也有問題,今日不會完成PW3證供
主控回應法官原先估計今星期完成控方案情應該不可能,但目前仍未掌握延後到少,需再觀察未來一兩天進度
D3及D5之代表指明天將要往高等法院,要11點才回來,期間由D6代表協助hold paper。

1612 今日完 PW3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傳召PW3 警長34447 趙梓輝(音) 拘捕D1 人員

袋交第一小隊 PC14921處理。

🔸盤問
D1代表
確認記事冊上11月2日1945時補錄灣仔及中環掃蕩詳情,包括1705時機利臣街推進,之後上司PW1 林sir向6女2男宣佈拘捕,但不包括第一被告,同意自己記事冊對D1截停完全沒作任何紀錄
不同意記事冊對D1供詞沒有幫助因有紀錄大環境如一些截停行動,再配合收看網上下載片段可整理返事件。也不同意如冇看片對D1案情也不記得,在今年7月12日錄口供雖然事隔3年8個月對截停及拘捕仍有記憶,但細節未必記起。同意如何截停D1詳情因冇片段未能說出,自已也沒處理上述拘捕之8人。當日自己配備正常及膠手扣、警棍、盾牌、對講機。通訊機沒聽到其他3小隊會增援。 PW3當日冇催淚煙保護裝備,正常情況下施放催淚彈及作驅散要上司命令,指又不可一概而論,如冇上司可以自行決定。P135a(3)截圖,相中打橫是皇后大道東,直行是機利臣街(約90至100米長)可到莊士敦道。
機利臣街推進不可一字排開,但自己同林sir企前排(但昨天說較前)。同意差唔多出到街口才可觀察到分域街、譚臣道情況。PW1林sir出路口前見有汽油彈只警告過一次便發催淚煙。不同意其實沒有汽油彈由譚臣道扔來。上前截停D1時在3米前有另一個汽油彈落地爆開,跟據證供D1想離開現場於是上前截停。不同意2人中間有其他人跑緊,D1代表🫂P133b(5)片段,17:07:23時莊士敦道上剛有催淚彈落地,好多白煙。D1代表要求截圖上圈出自己及D1,片中D1似對PW3說話,大意「我路過唔關我事」,PW3指當時自己吸入濃煙不適不太清楚。同意因不知D1做過甚麽而且合作所以冇上手扣,之後將D1帶到莊土敦道18號(惠康)交 PC 14921,沒有交代自己身份及問對方身份,交接同事只說是第一小隊,自己沒交代截停D1 情況。
D2
同意第3小隊是首隊入機利臣街出莊士敦道,由於有排檔通道企到多少便多少橫行,認為足夠七八人並排前進。出到機利臣街時不肯定其他3小隊在那裡。確認機利臣街時PW2有用揚聲器發警告
D6
同意作供指在機利臣街一半時見到莊士敦道有人聚集至1707時聯發街截停D1時確認沒有車在莊士敦道經過。
出路口見有300人聚集,右手面譚臣道有200人,分域街100人。驅散時該200人向部份人冇走,很少人向分域街走,幾十人向修頓走
🫂P133b(5) 有線電視17:06:47開始,水炮車修頓外駛向西邊,同時亦有一架私家車在莊士敦道行。片段17:07:17 路上有煙及火光,之後幾秒火光消失。同意知道同日5點在中區愛丁堡廣場有集會,不知是否合法,處理灣仔事件後自己隊有前往。
D8
去到莊士敦道路口時冇停下。作供指出路口前已有一汽油彈扔向自己方向。出路口後有另一個3米前落地。同意記事冊沒提到第一個汽油彈,書面供飼也沒有提及。PW3有留意莊士敦道上有著火手推車。片段P136 2230時七十一對出手推車冇著火,但不同意走出路口時手推車冇著火。
🔹覆問
-記事冊有即時紀錄,但未即時錄書面口供因唔知D1被捕,直到2023年7月被要求才作書面口供。
-同意記事冊及口供對2個汽油彈紀錄有分別。

📌傳召PW4 PC14921 黃梓興(音)
拘捕D1
🔹主問
19年11月為港島總區應變隊第二梯隊第一小隊。19年11月2日下年5時有處理本案人士。確認D1不是由自己截停,是由第三小隊一警長交來,警長因催淚煙淚流滿面不適將D1交自己,原本自己在機利臣街莊士敦道負責線,除D1亦接收D1 綠色Gregory背囊,由於仍有催淚煙,於是將D1帶到莊士敦道18號,作查問及初步搜身沒發現武器。跟佳搜背囊找到:
五個藍白色口罩、白色上衣、
黑色風褸、黑色縮骨遮。
D1拒絕回答物品用途及為何出現等問題。再要求解鎖證明電話是D1也被拒。由於沒有回答懐疑為早前福臨門集結人士一夥人,於是宣佈拘捕,D1只點頭沒說話,1732帶同D1去北角警署。 PI37a截圖見到D1,自己在其左後方。有查問D1 是否識福臨門外人士因小隊由機利臣街推進走出莊士敦道時見到D1曾在福臨門行來行去,知道第三小隊較比自己早走出機利臣街。見到D1後自己走到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見到福臨門外人羣叫「光復香港」及扔雜物到路上,期間自己一直有留意被告D1。自己估算1718從PW3接收D1。
🔸盤問
D1代表
行動前沒有對時間,第一小隊約30人。書面口供1708時奉命從皇后大道車出莊士敦道,1715到莊士敦道,出路口時知有其他小隊已到。出到莊士敦道仍向前沒企定,向分域街行,觀察到莊士敦道分域街人羣是行走,其他小隊己在莊士敦道掃蕩,但有人仍停留,到自己小隊到人羣才四散。自己隊入機利臣街時,第三小隊已在前面。

1300午休 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傳召PW4 PC14921 黃梓興(音)
拘捕D1

🔸盤問
D1代表
-上午主問答行動冇對錶,同意11月2日口供上提及時間是個人估計,不同意有可能誤導。
-進入機利臣街後有聽到警方發出警告,有印象有「Go go go」指令及已發射催淚煙,莊士敦道分域街方向有煙。設立封鎖線目的防止其他人進入阻礙工作。同意譚臣道有其他警員在工作。
- 同意D1當日穿黑色運動,但衫上有間條。觀察時D1只是行來行去沒做什麼,不同意觀察只是短暫、不準確
-確認沒有協助截停D1。同意D1代表指口供上寫「D1走向譚臣道,自己上前追截,後發現在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另有警員已經將D1截停,於是自己上前接手」,唔同意以上描述是協助
- PI33a, 1703時莊士敦道第14及15張截圖,聯發街截停D1警員不是自己,是交D1比自己警員。
-不同意口供寫於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從 PW3接手D1其實是在莊士敦道18號
-同意截停D1前有汽油彈著地
-不同意D1截停前沒有在譚臣道跑,並非企定定
-交收D1時,另一位警員沒有講過已搜查或介紹身份
-沒印象搜查D1物品有將物件放地上。不記得上警車時是否孭背囊
-證物檢取由調查隊決定,冇印象其個人物品有冇一包糖果。不同意背囊內沒檢取T恤主要是黑色不是白色
🔹沒覆問

📌傳召PW5 PC 21940黃永雄(音)
拘捕D2
🔹主問
案發為第二梯隊第四小隊成員,下午5點在皇后大道東近機利臣街。上司指莊士敦道分域街有人羣聚集,隨即進入機利臣街,前面有其他小隊,準備去驅散莊士敦道分域街黑衣人。去到莊士敦道交界位3、4米前上空有一枚汽油彈墜地起火,目光望向分域街見到髮型屋對出D2掉頭想向軒尼詩道分域街逃走,於是急步追前見D2跑了兩步踎下,於是上前將其制服,1710時觀察其特徵,見到戴深藍色cap帽,穿黑色長袖衫及長褲,深藍色鞋,孭黑色背囊,紥馬尾,面上包有黑色面巾蓋過眼睛以下去到頸,頸上掛有眼罩及白色豬咀。之後檢查背囊內物品發現有一個未用黑色口罩,電話、銀包、充電器等,其後等同事來同被捕者拍照,期間吩咐D2坐在髮型屋外石𡒊上。確認2張現埸及警署分別見到D2頸上掛豬咀,同身上物品如面巾、眼罩及豬咀等放置地上拍照
🔸盤問
D1代表
-自己小隊是第二隊入機利臣街,前面是第三小隊,冇留意後邊有冇其他隊
-在街內聽到有人用揚聲器叫人離開
-機利臣街聽到同事發射催淚煙聲
-同意在分域街不多人
D2
-同意見到D2時她不適,氣喘,鼻水及眼淚長流,因此讓她坐下休息。有叫D2如不適可戴返豬咀
🫂播放P133 有線新聞,片段00:35:04-00:35:26,同意有叫D2戴返豬咀但她沒即時戴上。片段中D2有說話,同意是「紙巾,紙巾」
-同意D2被捕後合作,有回答住址是住在軒尼詩道
-確認只在19年11月2日20:50錄取了一份書面口供

1618 今日完 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7/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傳召PW5 PC 21940黃永雄(音)
拘捕D2

🔸盤問
D2
-不同意由機利臣街衝出莊士敦道因前面有其他小隊會阻礙視線,同意戴住豬咀會影響視線
-到達莊士敦道分域街髮型屋行人路時,初回答第三小隊已制服黑衣人,後改為自己是同步制服黑衣人
- D2第一眼觀察到是企定面向警方,跟住警員衝前時原地轉身跑
-見到D2時是距20至30米,不同意自己在機利臣街,是在分域街,中間冇人阻擋視線
-追D2時她已經掉頭向軒尼詩道,不過距十米時D2不適踎下,沒留意有冇警員比自己更接近D2或跑過自己
-同意髮型屋外「D2掉頭」及「企定」說法從沒在口供及記事冊出現,自己記得但沒紀錄因覺得唔重要,庭上作供因回憶後將記得嘅講番出黎嚟。
-分域街髮型屋外拘捕D2時等候同事來拍照約等了3至5分鐘。同意D2踎低位置距髪型屋3至4米及等候時將D2移去石壆也冇在書面口供出現。
-冇要求D2跪低,截停時D2在行人路邊踎低,之後移去牆邊按在牆上,不同意是虛構
-不同意警方未衝出莊士敦道時,其實D2不適己半蹲在石𑒊傍面向軒尼詩道。不記得是走向 D2禁左她半身埋牆及D2當時用面巾索面上鼻水。
🔹沒有覆問

📌PW6 DPC 8122 李詠虹(音)
北角處理D2及其證物
🔹主問
不用傳召,3份口供以65b 呈堂P152-154並讀出
主要提及會面紀錄D2沒有嘢講,D2更換衣物後檢取了一件黑色外套、一件白色T恤、一條黑色緊身褲、一對藍色波鞋

📌傳召PW7 WPC11988 馮麗文(音)  灣仔拘捕D3
🔹主問
案發任港島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下午在皇后大道東掃蕩,1705收指令沿機利臣街去莊士敦道推進,街中有排擋見到莊士敦道有250名黑色衫褲人士,大部分戴面巾、口罩及豬咀。機利臣街中段見到有裝雜物手推車著火,之後同事傳口頭訊息有人扔汽油彈。指揮官用揚聲器發出警告後黑衣人沒走,其後警方在機利臣街發射催淚煙,自己冇見發射只從同事口中知已經發射,小隊推進至交界有二三十人正燒垃圾雜物,指揮官命Go go go作拘捕,見到一人用手拿住白色環保袋分域街想往北向軒尼詩道逃走,自己上前截停捉住AP帶到分域街髪型屋外坐低,她衣着為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及拿住白色環保袋,該人為D3。
髮型屋外D3將黑色面巾及黑色口罩拉低後放置地下,要求拾回被拒絕。作搜身後再要求將物品拾回冇回應,Pw7自己拾回地下面巾及口罩放白色環保袋。搜查後發現D3背囊內有一個眼罩、一個泳鏡、2個豬咀,4個過濾器,一對講機,一隻手套及手機。白色環保袋有8套豬咀每套連2過濾器及2個眼罩。
🫂P131 警方片段00:00至00:16,PW7正搜查D3物品 片段01:40-02:00 D3一個人坐地上,PW7指見到要求拾回面巾口罩被拒
🔸盤問
D1代表
P135a截圖3,2019年11月2日皇后大道東及機利臣街有警員集結,同意機利臣街上兩邊有排檔,不同意望出街外莊士敦道視線有限,只望到機利臣街莊士敦道交界。PW7前面有十多名警員包括指揮官,不同意視線會受阻。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不多人,但同意人有移動。
D3及D5
帶D3到髪型屋外,先搜背囊,之後環保袋。D3是截停時已拉下及丟低面巾及口罩,之後才在石壆坐低。PW7是撘住D3膊頭帶去髪型屋,不記得左定右膊,也不記得 D3是用左定右手或雙手拿住環保袋,自己注意D3但冇留意她動作,拉下口罩一𓊬間非常短時間所以未及阻止,自己仍未行到去石壆。不同意只叫過D3一次拾回面巾口罩,她坐低後再叫一次拾回。堅持D3拾回因現場很多鏡頭想她自己拾回被拍到,不同意D3從冇除下及扔口罩面巾在地。PW7同意自己有戴防毒面具連眼罩,不清楚當時現場是否仍有催淚煙影響。不除面具不是驚附近有催淚煙,因專注留意D3。
同意D3有要求去醫院但沒即時安排。同意記事冊紀錄應盡快寫下確保準確,代表律師留意到PW7 小休時有看記事冊但不打算投訴,法官要求證人之後有批准才可看。確認同日2100時PW7返回中區警署,2105-2245時在記事冊寫紀錄,約2245時填寫書面口供Pol 154內容有見到黑衣人士數目約為250人,衣著及裝備,記事冊同意沒提及D3戴上面巾及口罩及除下,也沒記下PW7地下拾回面巾及口罩。同意Pol 154同樣沒提及D3戴上面巾及口罩及除下,也沒記下PW7地上拾回。PW7解釋沒記下因太多嘢要記下,當時未能全部逐一寫出。不同意地上拾起面巾及口罩是檢取證物,是警署內才算正式檢取。不同意D3有戴面巾口罩並除下放地上是揑造所以沒紀錄。

1254 午休 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7/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傳召PW7 WPC11988 馮麗文(音)  灣仔拘捕D3
D3
🔸盤問
-同意記事冊指制服後先上手扣再帶到髮型屋外,為何D3可用手除下口罩面巾? PW7指制服後D3趁未上手扣除下面巾口罩,不同意講大話。
- 2019年11月及2020年5月分別填寫2份口供,同意後者受指示只補充一項「制服D3當時面上戴著口罩」,確認第一份口供完全冇提及D3面上有遮蓋物,而補充口供半年後寫也沒提過面巾、D3除下面巾口罩掉地上、PW7 拾起2物件放入白色環保袋事項,證人指第二次回口供時記得上述事項但漏寫,澄清不是專登不寫。
-確認檢取D3證物共15件。2023年3月20日作了第三份口供MFI 3也是受指示補充11月2日下午05:09-05:12時D3搜身檢到證物,檢取/發現位置,沒有參考記事冊,全憑記憶及睇返第一份口供。第一件證物是一個黑色背包,第二至十五號是袋內物件,笫十是環保袋,十四及十五號為黑色口罩及面巾。PW7同意紀錄但更正第十一至十三號證物是在第十號保袋內物品,口罩及面巾也非在背袋內找到,錯誤是自己打得不清楚。D3律師質疑第一份口供似乎較正確?PW7部份同意指第三份口供為補充第一份口供欠了口罩及面巾物品,只是項目混亂。
-第四份口供今年7月24日又再補充口供,內容由11月2日事件開始,捉住D3後制服將其放在髮型屋,之後接受搜查及調查,再記下背袋及環保袋內物品。另外補寫D3除下面巾口罩放地上,發生在被搜查及調查前。實際是帶D3去髮型屋前她已除下,另外加了PW7拾回及放入白色環保袋內,承認是自己紀錄寫得唔好引致有出入。代表律師質疑D3口罩面巾除下,掉地,證人拾起面巾口罩'等均是證人虛構。法官此刻請證人離庭
📍法官向D3代表指片段拍到證人確實有拾起口罩面巾,澄清當時口罩及面巾是否D3管有及戴上?留意到同意事實有提到D3身上搜出面巾。D3代表指不反對D3身上搜出黑色面巾,同意證人有拾起放環保袋。

小休索取指示後,D3代表向證人指出D3案發任何時間均沒有戴口罩面巾,追截時D3曾跌在地上,白色環保袋內有物品跌出, PW7 叫被告拾回地上物品入環保袋包括地上面巾口罩,D3話不肯定物品是自己故拒絕放入,PW7唯有自己拾起放入,上述案情PW7全部不同意。

1633今日完 盤問未完明天09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