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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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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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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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16),梁(16) - 管有合適作非法用途工具 #1118觀塘 1樽酒精、1樽稀釋食用醋

控方申請押後至19/2,辯方申請豁免31/12 宵禁,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9/2 2:30,批准31/12豁免宵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1118觀塘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控方申請押後至23/6,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均按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觀塘

👤 溫 (18)

辯方申請押後三星期,以寫信與律政司商討,以及收集法律文件及意見

控罪 : 管有任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毁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觀塘同仁街小巴站外,管有兩個扳手,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500(原有)
宵禁令2300至1300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觀塘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8日在觀塘小巴站外保管2個板手

控方撤回控罪

簽保守行為:
-1,000
-12個月不得作出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
-支付堂費1,00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梁(16) #提堂#1118觀塘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控方透露需要化驗專家提供物品情況的進一步意見。控方是日申請押後至4/8。

辯方指控方早前已預備一份化驗報告,希望法庭記錄在案。

裁判官指希望本次為最後一次押後。

D1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時間提前至 0500完結 ⭕️
D2 更改保釋條件:
1. 宵禁時間:提前至0500完結 ⭕️
2. 申請離港,自行撤回

(裁判官曾指出或有隔離令影響)

案件押後至 4/8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 (#1118觀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7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修訂案情,辯方不反對

修訂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19年11月18日 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 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傷害警務人員

(直播員化學小氣教室:
異丙醇=isopropanol=消毒酒精
乙醇=ethanol=酒精(可飲用)
乙酸=食用醋)

裁判官指需要「適度」加重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0→$30000 (D1)、$20000 (D2)
‼️需先交妥才可離開‼️
不得離港(新增)
交出旅遊證件(新增)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2100-0800
每星期報到4日

案件押後至 1/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我唔希望喺呢個問題糾纏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118觀塘 #更改保釋條件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有害物品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使警員受傷。

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更改獲批
⁃ 警署報到次數減少:每星期一次(原本四次)
⁃ 宵禁令:22:00-05:00(原本21:00-8:00)

🟢原有條件
⁃ 保釋金 $20000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 (#1118觀塘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答辯,控方呈上修訂控罪書。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被控於 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案情:2019年11月18日 早上1052時警員PW1-4於觀塘警署外觀察到兩名身穿黑衣的人士形跡可疑。PW1走向兩人希望截查,但兩人轉身向翠屏邨方向逃走。PW1及PW4追截至350米以外制服兩人,D1隨即由背囊取出一支玻璃瓶擲向地下並再逃走,但隨即再被截停。搜查下D1身上搜出一個黑色口罩及一部手提電話,D2身上搜出11個口罩。

1135時兩人正式被拘捕,警誡下D1承認「睇網上教學,溝出嚟攞畀啲手足對付警察」。D1電話內telegram通訊軟件中發現D2對話,包括詢問是否有漂白水,並有一張與本案證物類似的含液體玻璃樽,更有對話詢問「唔知去poly好定kt狗屋好」

證物化驗下得出以下成份報告:
D2發現異丙醇,為一「易燃液體」
D3發現37%異丙醇、1%乙酸及痕量乙酸異丙酯「有乙酸異丙酯痕跡,係一隻易燃液體」
D12發現5%乙醇
證物D3-12送至警方化驗所作DNA化驗,沒有發現。

D1 認罪‼️,D2 不認罪。

D1 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現時剛剛中六開學,半年後會應考文憑試。

主要求情理由在於坦白承認控罪,加上包括控方專家化驗報告亦指出液體份量少 (insignificant)、混合物的反應亦只能於特定條件下發生、於正常情況下反應可忽略 (neglectable),況且據控方19年12月30日的化驗報告亦指出所有化學品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雖然為易燃物品但份量少而常見,不能直接指為「特登」才購入管有的。

D1 呈上家人、老師、傳道等求情信。

D1 判刑押後至 16/9 1430 觀塘法院一庭,以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報告、勞教所、更生中心、戒毒所報告,期間需交由懲教看管‼️

D2 審訊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將呈堂24分鐘錄影會面片段及6分鐘CCTV片段。雙方同意需兩日審訊。

D2 審期定為 9-10/11 觀塘法院第八庭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8觀塘 #判刑

陳(16)🛑已還押17日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詳細案情、上次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929

‼️‼️‼️‼️更生中心‼️‼️‼️‼️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2]
👤梁(16) #1118觀塘

控罪:
(1)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本案D1已認罪,於9月18日被判入更生中心,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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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庭時,突然提出新增的補充證據,亦有3位新增的控方證人就證物的完整/連貫性舉證,要求法庭重新排期……控方指,由於被告面對的控罪是「串謀」性質,而且指控她與D1串謀犯罪,所以在舉證時需要證明D1在本案的角色及兩人的聯繫。

控方指,在D1被捕時身上撿的手提電話提取的whatsapp信息中相信D1與D2在案發前一天曾經用whatsapp交談。內容牽涉到如何用酒精加醋產生有毒物質,施加到警務人員身上。

但是,控方至今仍未能成功破解D2的手提電話及擷取whatsapp通訊記錄,而辯方亦不承認D2就是與D1 進行whatsapp對話的帳戶管有人。因此控方需要電訊商協助,查驗sim card以確認D2手機的電話號碼、索取通訊紀錄,從而證明D2就是該帳號的管有人。否則難以提供完整的控方案情。

🎗辯方會爭議被告的現場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反對上述證供呈堂

總結,控方認為公平起見應該將本案押後4星期,讓辯方檢視新證據(如有)後再考慮答辯意向

屈麗雯裁判官質疑,控方應該一早就知D2電話無法被破解,為何現在才考慮向電訊營運商尋求協助。案發至今已一年,因控方的人為疏忽而重新排期做法不理想,浪費法庭時間。控方回應指,其實一早已經指示警方IT狗破解被告手提電話,但一直未有進展,承認是疏忽並向法庭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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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0年 12月7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明天原定的審訊取消。法庭指示控辯雙方在下次提堂3天前向法庭存檔一份雙方簽署好的控方證人、證物列表及承認事實,並交代未解決的議題(如有)、調查進度、擬定審訊日子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