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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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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51開庭

D10代表鄧大律師向法庭滙報,D10日前快測陽性後獲衛生署發出隔離令(至1月6日),隔離令副本已呈交法庭。由於他昨天下午及今天清晨的快測結果仍是陽性(按法庭指示辯方稍後會呈交D10快測兩條線相片),預計他無法在本周內出席審訊,控方尚未能傳召與其案情相關的最後一名證人。

案件管理
控方案情餘下D10拘捕警員及其他被告相關片段,預計一天足夠完成。

📌各被告目前作供意向
D1傾向作供,有機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有機會傳召一位品格證人(中學校長)
D3傾向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4傾向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5傾向作供,有機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6傾向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7傾向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10傾向作供,不傳召證人

若然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預計6天可完成辯方案情部分。

🤗每天關注D10身體健康🤗
各方同意梁官提議方案(按:梁官每次講個版本都有啲唔同,直播員唔敢肯定以下是否最終版本🙇🏽),暫定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3日才處理更新承認事實及完成控方案情;不過,倘若D10於今明兩日1500之前快測陰性,本周五將會開庭續審。

1037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3/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控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

傳召PW16(表列23)警員23663 關志豪(音)
拘捕D10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三小隊,現為機場特警

🔹控方主問

PW16案發當日1030起當值,著防暴裝。約1730時他奉命到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位置設立防線;E大連4支小隊都在場。

PW16在近杜老誌道位置見到400-500名「暴徒」。PW16企軒尼詩道東行線第一橫排由右至左數起第三個位,與示威者相距約150米。示威者全部黑衫黑褲,有圍巾或防毒面具蒙面;地上有遮陣、磚頭堵路,亦有綠色雷射光線照向警方,場面混亂。即使警方多次發出警告,示威者都沒有理會,於是警方發出兩輪催淚彈作驅散。

1756時PW16所屬小隊的指揮官劉嘉聲高級督察指示快速衝刺拘捕。他們從1730時開始設防,期間慢慢推進至接近馬師道位置,之後在該位置開始衝刺。警員開始衝刺後,較前排示威者(即較接近警方位置)作出反抗 ,利用手持物件如雨傘、自製盾牌、長棍等攻擊警方。

PW16沿軒尼詩道高速衝刺過了馬師道後上到軒尼詩道行人路,見到D10在示威者較前排位置向東走,曾伸出左手從後拉住D10右邊膊頭想作出拘捕,但一直背向他的D10用右手㬹批其心口,於是他按照警隊使用武力守則用警棍打D10右手一下。D10繼續向東逃走,他就繼續追截,期間曾失去其蹤影,追了約100米後在紅磡冰室外再見到D10,當時D10已瞓在地上,PW16就馬上上前把其制服。D10激烈反抗想繼續逃走,PW16在一名便裝同事協助下成功制服他。

PW16在紅磡冰室外見到的D10著深藍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戴眼鏡、面巾及3M手套,大背囊有黑色防雨套,記憶中其衣著與最初追截目標一致,所以相信是同一個人。他於1801時為D10上膠手扣。

🌟控方此時欲向證人展示證物實物讓其確認,辯方就此作陳詞,證人避席。D10代表鄧大律師表示,不爭議這些證物為D10被捕時管有的物品,但證人庭上證供沒有提及腰包,亦沒有足夠描述去確立最初追截目標即是最終拘捕之D10的基礎。)

PW16確認,由第一眼見到追截目標直至用左手搭其膊頭只是幾秒內的事,而搭膊頭過程僅一秒,對方批㬹亦好快。目標人物繼續逃走,直至他在紅磡冰室外再見到對方,相隔約100米距離;他在追截過程的頭30-40米仲見到對方,但之後有約10-20秒時間見唔到。

(證人逐件確認控方呈堂證物,包括從D10腰包搜出的銀色扳手P353。)

🔸D10代表 鄧大律師盤問

PW16未過馬師道之前沒有示威者在其伸手可及距離,因示威者當時正後退。PW16的口供紙寫制服D10時有講「警察咪郁」,但最初從後追截時冇講。

🌟法庭批准辯方要求,讓D10走到PW16身旁,並排量度身高差距。垂直量度二人膊頭相差18厘米。)

辯方向PW16指出,他主問所供稱最初搭膊頭被D10批㬹的事沒有發生過,因為兩人身高差距D10提起手㬹也不可能批到PW16的心口;PW16對此表示不同意。PW16同意,最初追截時見唔到目標人物的樣貌,但不
同意自己不能排除最後見到瞓在地上的D10不是最初的追截目標,因為他搭對方膊頭時見到其身形同埋有戴眼鏡,而該人的身形與衣著特徵同最後於紅磡冰室外見到的D10一致。盤問下PW16同意,自己有可能混淆最初搭膊頭的人與最後見到的D10。

-證人作供完畢-

🎥播放片段
控方指稱D1與D3分別在相關時段在現場出現及作為 (辯方爭議身分)

-控方案情完結-

除D7以外其他辯方法律代表沒有中段陳詞。D7就無犯罪能力議題(案發時未滿14歲)有中段陳詞,今天下午將書面陳詞呈交法庭及傳給控方,明天開庭控辯雙方再作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115開庭]
控辯雙方完成口頭陳詞補充,以及回應就D7案發時未夠14歲有沒有犯罪能力議題。

❗️法官裁定八位被告全部控罪表證成立❗️
⏺️各被告作供意向及辯方證人
D1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不作供,會傳召一位品格證人(中學校長)
D3 D4未決定,其中一位有意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5選擇作供,辯方有一位事實證人
D6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7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0現階段保留權利,傾向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第一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完成
🔹控方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1630完庭]
案件押後到2023年1月4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辛苦今日作供嘅D1🫂 控方節奏又快又多細節同無厘頭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6/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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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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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D3醫療報告
以65B方式呈堂,英文原版列為辯方證物D3-1,中譯本為D3-1A,撮要如下:D3案發當日2218時在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急症室求診,投訴其頭部在1800時被警員襲擊,曾失去知覺數秒,頭部暈眩,右前額有5厘米裂傷。她亦投訴有心悸和胸口不適。D3留院至10月10日出院,獲病假至14日。

📌天文台紀錄
(以控辯雙方第四份承認事實P918處理)
香港天文台銅鑼灣加路連山道監測站於2019年10月6日所錄得降雨量(沒有讀出);當日1330-1700時曾發出雷暴警告信號。

📌D7個人資料
辯方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4條呈遞D7一些資料,文件列為辯方證物D7-1,沒有讀出內容。

案件管理
D3、D4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D5案情下星期一展開,屆時將會親自作供,亦有一位辯方證人。

1037退庭

案件押後至1月9日(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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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4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傳召D5 周小姐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主問

周小姐從事平面設計,相識多年的男友則在文藝機構工作,地點在灣仔富德樓。案發前一晚她在男友元朗八鄉家中過夜,案發當日中午二人食完飯打算出港島,周去參加反蒙面法遊行,男友則回富德樓工作。她在小巴車程中才得知遊行未經批准,但決定繼續前去,因之前已錯過了兩次集會,這次不想再錯過。二人在元朗市中心巧遇一友人,坐友人順風車大約下午3時到達天后電氣道,友人離開後二人步行至Sogo後分道揚鑣,周在該處加入遊行隊伍。

周仍在元朗時冇落雨,但出到港島落過微雨,有拎縮骨遮出嚟用過一陣。當時她身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瑜珈褲,戴冰袖及圍巾,因她患有慢性蕁痲疹,圍巾與冰袖都是為了防UV;她當時沒有戴頭盔和豬嘴。

她大約四點九經過修頓球場,到循道衛理位置時見不到辯方圖冊中相信為催淚煙的白煙;去到太古廣場外她就見到天空白朦朦。見到現場有催淚煙後,她從背囊取出豬嘴和泳鏡,因為眼睛與皮膚已受催淚煙刺激,而且她本身亦有氣管敏感--為此她一直有睇一位劉姓醫生,但劉醫生拒絕出庭做辯方證人,只提供病歷給辯方(控方拒絕同意讓辯方呈堂為證物)。

警方勸喻遊行人士離開,周有聽從,打算去富德樓與男友會合。她一直沿灣仔道行,行到集成中心旁的籃球場位置時望了軒尼詩道一眼,見到軒尼詩好多人聚集。當時她的裝束仍然是黑衫黑褲、豬嘴、泳鏡;她在德仁街7-11買嘢飲,泳鏡拓高上額頭,豬嘴掛頸,之後繼續沿灣仔道行去天樂里。行到天樂里街口時間差唔多搭九、搭十,當時軒尼詩道馬路上多人。

她在路上遇到一男一女急救員,其中一人頭戴貼有十字的頭盔,另一人著紅色反光衣;男急救員從手上交給她一個頭盔,告訴她警方已開槍,隨後叫她和女急救員「你兩個行先」,先往銅鑼灣方向離開。當時周戴上了頭盔、豬嘴、泳鏡和圍巾。

警員18137 (PW8)供稱周曾回頭望他後跑,周表示此事沒有發生;她在Titoni店舖被截停前亦冇見過18137。相反,她當時見到的是一名防暴警員衝向女急救員(後知18137),親眼目擊警員用右手揮棍打女急救員頭部--其左手沒有持盾牌;周下意識立即上前抱住女急救員頭部至上半身位置,隨即自己亦感受到被硬物觸碰,即是被警長4232(PW9)打。她自己從來沒有在任何時間與18137或4232糾纏過;即使被警員打到落地,她仍然是攬住女急救員。她確認截圖冊中紅間黑褲女子為前述女急救員。

周從來沒有計劃參與杜老誌道發生的事情,當天亦沒有到過杜老誌道,最接近只是經過籃球場和到天樂里路口。被捕後她在東區醫院留院一日半,出院後被直接帶上法庭。

本案之前她曾多次參加遊行,沒有參與過暴力事件。她詳細講解影片截圖中顯示她背囊被搜出的物件,包括Gym會員證、做完運動供替換的額外長裙等。

🔸D6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由她三點幾到銅鑼灣至六點幾被捕,現場斷斷續續有落過雨。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

周應控方要求在地圖上標示主問證供提及的4個位置:在7-11買水的位置、見到杜老誌道情況的位置、見到一男一女急救員的位置、被警員截停的位置。

她主問時提過被拒上庭做證人的劉醫生,由2010年開始睇--傷風感冒久咳、皮膚敏感復發都會睇劉醫生,但冇印象第一次因咩事開始睇,亦講唔到一年大約睇劉醫生幾多次。除了劉醫生,她為了皮膚敏感仲有睇兩個中醫和另外兩個西醫,但因各種原因都無法取得醫療紀錄呈堂。就支氣管炎,她之前有睇開一個家庭醫生,但之後只睇劉醫生一個。2019年10月10日是她在2019年內第一次睇劉醫生,印象中18年冇睇過;根據文件紀錄,她19年之前最後一次睇劉醫生係2017年2月14日。

張主控指出,劉醫生的手寫紀錄不符65B規格,因此控方不接受呈堂(最終列為MFI10)。控方進一步指出,周對證供有保留,因為她不想道出事實;她不同意。

劉醫生手寫紀錄上最早為2014年,周唔知點解文件冇列10-14年的紀錄;之前她聯絡醫務所想攞醫療報告,對方開價千二蚊,她已接受,收到文件後見到沒有14年之前的紀錄,以為拎再舊的紀錄要加錢所以冇問。根據紀錄,由17-19年間她大約有一年八個月冇睇過劉醫生--當時她的呼吸道都有問題,但因為有鍛練身體同搵藥劑師開藥,所以冇睇醫生。她的支氣管炎每逢秋冬就翻發,而且敏感體質冇得醫,聞到煙會夜咳;她已接受與支氣管敏感共存,唔覺係生理上負擔。

周確認如張主控所指,今天她上庭衣著裡頸部和手掌不需要額外衣物保護。早在未有疫情前,她傷風感冒出街或在家都會戴口罩,其他時候就唔會戴;案發當日她有幾聲咳,未唔舒服到出唔到街、冇流鼻水,當日她冇戴口罩,而圍巾圍住頸部保暖,又可以向上拉保護臉和喉嚨。她當日沒有刻意要與暴力示威者作不同打扮。2019年的遊行初期她沒有帶豬嘴,泳鏡則睇情況,圍巾就經常有帶,手套睇情況--她因本案被捕時有戴手套,惟早前主問證供從來沒有提到戴手套。她解釋,手套本身有放在背囊帶出去,到金鐘道見到有催淚彈時就開始戴手套;律師之前冇問所以她就冇講,自己只是答問題。

-午休-

她不同意自己在現場畏罪逃跑,亦不同意拘捕警員因為她反抗才使用武力。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覆問

當日她沒有在任何時刻想過要參與暴動。

-D5作供完畢-

傳召D5辯方證人 楊先生(D5男友)

🔸D5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主問

證人在一間文藝機構工作,地址在灣仔富德樓。該機構於2019年10月5-7日在深水埗舉辦了一項活動,證人有份策劃、參與。

證人與D5小學就認識,2003年起成為戀人,現已訂婚,惟婚事因本案而擱置。證人十分清楚D5呼吸道與皮膚敏感的情況。二人平日的休閒活動包括睇戲、行山(會「爆林」),二人都有行山裝備。案發前夕D5在證人元朗的家過夜,已討論翌日D5會去參加遊行,證人則回富德樓工作,視乎情況稍後二人再一起去做gym。因為擔心D5身體過敏狀況,證人有特別叮囑她要帶豬嘴、冰袖、手套等保護性裝備。

證人在富德樓辦公室完全聽不到軒尼詩道現場情況,窗戶關上亦聞不到催淚煙味。當時他只專心想盡快完成工作後與D5會合,直至傍晚六點三左右打電話給D5未能接通,稍後收到消息她被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

二人在電氣道、油街位置落車,行到去Sogo大約三點半。

-D5辯方證人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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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5辯方證人 楊先生(D5男友)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工作的文藝機構既不是政府機構亦不是政府津貼的機構。他返工有出勤紀錄,案發當日OT都有紀錄,但只是事後與上司簡單溝通而沒有可呈堂文件紀錄。當日他本身沒有預算工作多久,最終實際工作了兩個多小時。

昨天辯方呈堂文件顯示證人工作的機構於2019年10月5-7日舉辦了一項公開活動,證人負責活動的策劃與所有行政事務,所以他在10月6日有需要返富德樓辦公室工作;除了該活動相關,他當日亦有處理其他公務。

當日所見路上遊行秩序井然,所以他沒有特別擔心現場安全問題,反而更擔心D5敏感的身體狀況,亦沒有擔心會影響自己工作。

證人庭上證供並不是為D5開脫罪名而捏造出來,他亦從來沒有和D5討論過案情。

-D5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6、D7及D10了解自己權利後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D1時曾使用逾30張截圖,將會與辯方透過承認事實處理。結案陳詞日子明天落實,暫時各方屬意3月的星期六開庭作口述。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案件管理
1月16日1300前控方需要遞交補充文件予法庭
1171600控辯及被告需要到庭處理所有文件
2月17日1300前控方需要遞交書面陳詞
3月10日1300前辯方需要遞交書面陳詞
3月14日1300前控方需要遞交最後書面回應
3月17日1300前辯方需要遞交最後書面回應
41日星期六0930做結案陳詞,已認罪的D9及其法律代表亦需要出席。

法庭完庭前提醒被告們需要遵守保釋條件。
[11:00完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1610開庭

📌控方處理文件完畢

📌D3申請PW12(D3拘捕警員)庭上作供的錄音

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期維持不變。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日(星期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
[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的數目。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線亦曾離開過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D1
回應控方關於逃跑的證據,重申PW4證供只提及見十多名人士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證人同意欠缺針對個別被告的描述及沒有留意各人的行為。

D2
指出控方呈交的上訴案例中,兩位上訴人是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反對有關D2潛逃的證據,D2被截停時表現合作,舉高雙手。當時只是打橫行,並沒有跑步動作。
重申對暴動範圍的立場,應限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範圍,不應放大至300米外,截查D2的地點。
引用兩宗區院案例,兩宗都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後被律政司提出上訴呈請,唯高等法院仍未作出決定。
其中一宗與本案屬同一時間地點,同一證據,控罪性質相似。 對此亦不解控方為何要分拆兩案。
(*註:該宗同為 #1006灣仔,五位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則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監禁10星期。於2022年2月10日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延至今天仍未見提訊日期。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D3
指出控方證人提及見到D3時已經見她頭破見血。對於因何事受傷或是否參與暴動,存在好大疑問。

D4
針對控方指控被告反抗,重申只是被大盾牌壓住而出現的反射動作。

D5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向D5確認是否不會爭議暴動範圍及時間。D5辯方確認,表示只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

D6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詢問D6對使用蒙面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D6辯方提及書面陳詞已有相關陳述,指出當時街道充斥催淚氣體,市民在日常生活都會戴口罩保護自已。

D7
強調控方欠缺獨立及正面的證據去證明被告逃跑。重申被告可因搗蛋而逃跑,而非意識到行為嚴重不當。
本案涉及反蒙面法遊行,被告被截停時,並沒有戴口罩,加上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應考慮被告是否清楚遊行的主題,純粹落去趁熱鬧,以被告年紀而言,根本不知該行為屬嚴重不當或意識到構成刑事罪行。
由此,因D7未成年,控方除了要用正案的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更需推翻被告「無犯罪能力」。 提出兩案例,指出對住未成年被告,控方需額外提供獨立於控罪的證據。

D10
針對指控D10逃跑的證據,指出PW16在盤問時同意不肯定D10是否在逃跑的人群當中。證人證言亦指出跑至D10時,已見他在地下。法庭不應接納有關D10逃跑的證據。
回應控方呈交的上訴案,指出法庭有權依賴連連相扣的環境證供。但本案在拘捕的時間及地理上,均有別於上訴案例。 其中由警方落地展開追捕至拘捕兩名上訴人相隔3至5分鐘。本案則相對短。
另上訴案例中的地理上具局限性。有別於本案四通八達,可由不同路徑進入被告被拘捕的地點。控方證人在盤問時亦承認可由天樂里、馬師道或軒尼詩道到達相關位置。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9:曾(16)/ D10:蘇(16)
🌟D9曾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D9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9),(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答辯時認罪
D1早前已承認控罪(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D9早前已承認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裁決
D2, D3, D4, D5, D7, D10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D7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10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3, D4, D5, D10控罪(6),(7),(8),(12)蒙面罪名成立🔴

D6控罪(1)暴動、控罪(9)蒙面罪名不成立🟢

⏺️求情
D9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希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
D2同樣案發時16歲,現年20歲,希望法庭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作求情,8月26日作判刑,期間還押,並為D2, D7, D9, D10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求情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7: *(13)
D9:曾(16)/ D10:蘇(16)
🛑各人已還押17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71

除D1的控罪(13) 和 D9的控罪(1) 於答辯階段認罪外,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求情:
各辯方律師均採納陳詞,庭上另呈上師長的求情信。

D9
D9的教導所報告不建議判其到教導所,辯方解釋指原因與被告患有焦慮症,需藥物治療,服藥後會攰及眼瞓,因此在醫學角度並不合適。
辯方指「只係技術性問題」不建議,望法庭仍然考慮判處D9教導所。
D9律師呈上區院案例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dc/2020/881
案例中被告同樣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最終判處教導所。


但法官留意到該案例原來的建議就是合適判處教導所,因此與本案性質不同。
其後法庭用上好一段時間討論法庭在教導所報告不建議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有權利
作出判處教導所的權利。

最終法庭要求雙方就上述議題提交書面陳詞,另接納辯方建議為D9再索取一次教導所報告。
由於D9的報告最快要到30日才有,未能趕及原訂的8月26日判刑,因此D9的判刑會分拆處理。

D9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 再求情,期間再次為D9索取教導所報告,判刑則於9月18日1630 進行。
其餘被告的判刑將於 8月26日 1000 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