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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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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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中間啲拗撬討論恕未能詳述

案件現分拆為三組
①D10, 12, 13, 14, 19, 23
- 不爭議現場發生暴動
- 爭議拘捕過程等
②D1, 2, 3, 5, 6, 8, 15, 20, 21, 22, 24, 25
- 爭議現場發生暴動
③D4, 7, 9, 11, 16, 17, 18
- 爭議現場發生暴動

第①組 (共6人)
審前覆核:2023年1月17日1430時
正審:2023年4月3日至5月1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第②組(共12人)
審前覆核:2023年8月23日1430時
正審: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27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第③組(共7人)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日1430時
正審:2023年1月3日至2月16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另外D17將於2021年6月10日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據悉控方證人列表現列87名證人,或會傳召其中43至65名不等。而辯方較早前已收到277GB證據,當中有逾百小時片段。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 D17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
🟢(獲批) D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 D19申請括免今天警署報到
⚪️D17已修訂保釋條件,故今天無需警署報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D2:陳(20)
D3:陳(20)/ D4:鄭(19)
D5:張(31)/ D6:張(19)
D7:趙(19)/ D8:周(20)
D9:周(27)/ D10:朱(20)
D11:鍾(19)/ D12:古(21)
D13:何(17)/ D14:黃(18)
D15:洪(24)/ D16:黎(23)
D17:林(21)/ D18:林(21)
D19:李(18)/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3)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8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3)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

控方代表:Ms Ng

案件現分拆為兩組
①D1, 2, 3, 8, 9, 10, 13, 15, 16, 18, 19
②D4, 5, 6, 7, 11, 12, 14, 17, 20

第①組 (共11人)
審前覆核:2023年1月20日0930時
正審:2023年2月20日至3月24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第②組(共9人)
審前覆核:2023年11月27日0930時
正審: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2月16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另外D5將於2021年6月29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D8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地日
🟢(獲批)D18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7申請括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9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1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6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至01-08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羅(19)
D5:李(17)/ D6:梁(24)
D7:吳(24)/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手足(34)
D12:譚(24)/ D13:謝(23)
D14:王(23)/ D15:王(22)
D16:黃(23)/ D17:黃(23)
D18:王(27)/ D19:黃(18)

控罪:
D1-20 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Ms Ng

案件現分拆為兩組
①D4, 7, 8, 9, 10, 11, 16, 18
②D1, 2, 3, 5, 6, 12, 13, 14, 15, 17, 19

第①組 (共8人)
審前覆核:2023年5月15日1430時
正審:2023年6月12日至7月10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另外D9, 11將於2021年7月22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第②組(共11人)
審前覆核:2023年7月21日1430時
正審:2023年8月21日至9月29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 D6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至每週一次
🟢(獲批) D8申請縮短宵禁令至01-06
🟢(獲批) 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地日
🟢(獲批) D18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 D14申請更改某期間內報稱地址
🟢(獲批) D14申請更改某期間內警署報到時地日
🔴(被拒)D3申請某期間內豁免於不得離港令
🔴(被拒)D14申請某期間內豁免禁足令(可再另作書面申請)
🔴(被拒)D14代表全體申請解除禁足令
🟢(獲批)D2/13另代表全體作出一個概括建議,
即:D1-19只會在法律代表陪同下,一同前往禁足令範圍內(或/及案發地點)實地考察,而無需通知警方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D2:鄭(20)
D3:鄧(16)
D4:賴(28)
D5:吳(19)
D6:趙(22)
D7:葉(24)
D8:羅(21)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人全部不認罪,正式排期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8月4日1430時
正審:2023年9月4日開始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1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相關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D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D8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報到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吳(19)/ D2:何(23)/ D3:陳(22)
D4:高(18)/ D5:曾(20)/ D6:陳(37)
D7:王(21)/ D8:許(22)/ D9:洪(24)

控罪:
D1-9非法集結

詳情: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除D3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認罪,D3剛收到法援批核文件,需時審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

控方表示另案有一位陳(43)被告曾在逃,本年4月9日被捕帶上庭,其案件將於5月下旬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屆時將會與本案合併處理。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D1申請豁免宵禁令至5月14日
🟢(獲批)D5申請縮短宵禁令
🟢(獲批)D5申請豁免是日報到
🟢(獲批)D6申請豁免是日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4日 15: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2:孔(21)
A3:高(17) / A4:桂(19)
A5:黎(21) / A6:林(16)
A7:林(30) / A8:劉(18)
A9:李(25) / A10:李(22)
A11:馬(19) / A12:魏(17)
A13:彭(25) / A14:宋(20)
A15:譚(20) / A16:譚(21)
A17:譚(24) / A18:鄧(22)
A19:田(20) / A20:董(23)

控罪:
(1)A1-20暴動
(2)A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現分拆為兩組
①A1,3,6,7,9,11,13,14,18,20
②A2,4,5,8,10,12,15,16,17,19

第①組 (共10人)
審前覆核:2022年7月13日1430時
正審:2022年8月8日至9月2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一月內存檔新控罪書。

第②組(共10人)
審前覆核:2022年9月1日1430時
正審: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一月內存檔新控罪書。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A2,7? ,13? ,16 申請縮短宵禁令時間獲批
A16 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控罪:
1) 參與暴動
2) 參與暴動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 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告13位被告)

2) 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告梁24,鍾30,郭24,許20,李19,馬27,嚴28)

3) 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告鍾30,郭24)

4) 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控告梁24)

*由於案件尚未合拼,上述控罪實際上仍是獨立控告各被告。

👤梁(24)
👤陳(21)🛑已還押2個半月
👤陳(17)
👤鍾(30)
👤郭(24)
👤郭(20)🛑已還押2個半月
👤許(20)
👤羅(16)🛑已還押2個半月
👤李(19)🛑已還押2個半月
👤李(21)🛑已還押2個半月
👤馬(27)
👤嚴(28)
👤袁(21)🛑已還押2個半月

控方代表:徐倩姿

由於部分被告剛轉了法援律師,需時檢視片段,今天未能答辯。辯方申請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提訊,到時再處理案件合併。

📌更改保釋條件:
鍾(30)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
申請更改報告日子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郭(24)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
申請更改報告日子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馬(27)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申請更改報告日子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保釋申請:
陳(21)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 100000
每天到警署報到
遵守宵禁令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

羅(16)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 100000
每天到警署報到
遵守宵禁令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李(19) 保釋申請被拒

李(21) 保釋申請
保釋金 100000 + 30000(父親)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遵守宵禁令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

袁(21) 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 1000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遵守宵禁令
不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翁 (19)/ D2:周 (22)/ D3:鍾 (4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7:蘇 (25)/ D8:孫 (22)/ D9:鄧 (27)
D10:曾 (21)/ D11:黃 (22)/ D12:黃子悅(22) 🛑因另案已還押逾3個月
D13:王 (28)/ D14:甄 (16)/ D15:李 (25)

控罪:
(1)D1-15暴動
(2)D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上次提堂為2021年2月19日,按此
_________________
1150 據悉D1仍在飛的士到法庭中,尚未開庭,庭內雖有大量旁聽人士,但仍未滿座

- 據悉D1以為今日聆訊1430時才開始,預計1215時到達法庭。D1約在1220時到達後獲法官原諒,法官表示不希望有下一次。

- 控方指三名被告尚未回覆問卷,其中D7仍需時間諮詢法律意見。控方希望本案以同一案方式處理,預計32-40天審訊,控方在18-22/6/21向辯方提交額外證據,包括警員辯認被告和證物鏈等供詞。

- 辯方指控方共提交1200多頁新文件,需時閱讀整理,申請押後至28/06/2021 14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並對是否下次提訊時答辯有所保留。

- 辯方亦申請分割本案,理由是32-40天審訊時間很長,若在同一案處理所有辯護律師起碼要2024年3月才夾到期。對於案件眾多證物亦有可能易混亂或造成程序公義問題,加上若在同一案處理會有大量人同時上庭和到場,造成衛生問題,希望法庭批准下次才處理分割問題。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回應指感謝D1辯護律師統籌各辯護律師答案,節省法庭時間,法庭明白辯方擔憂,不反對押後。但指是否分割案件不是隨意決定,要考慮證人同時涉及哪些被告、是否有被告在本案情節類似、各被告和律師日誌等因素。需事先溝通不能空談,希望辯方在下次提訊能提出初步方案並說明道理所在。

- 法官又指填寫問卷不是「門面程序」(法官與律師多次用一英文名稱稱呼此系統,但直播員聽了許多次都不清楚是甚麼意思),是案件「臨門一腳」的重要文件,希望辯方各律師認真就逐個議題程序研究抗辯方向,「唔係都唔知你打乜」。法官最後因應控方提交的新證據指示控方再次寄出問卷文件給各辯方律師填寫。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
🟢(獲批)D3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9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0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26/08/2021 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次提訊,各辯方律師要在12/08/2021前再次提交問卷,否則會視作採納之前的答覆,控方亦需在24/08/2021前向法庭報告。🛑期間隨D12外各被告維持保釋。

(按:在散庭之際,相信為 D12黃子悅 的丈夫呼喚黃子悅,黃子悅以雙手放在頭上做出心型手勢回應😭😭
【09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2/7]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3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3/30]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轉介文件

🕤14: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前覆核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宣讀判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提訊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