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3/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繼續D11辯方案情-

傳召D11辯方證人 蔡小姐
全職鋼琴技師

🔸辯方主問

證人的鋼琴技師工作包括上門調音、維修、清潔。證人碩士畢業,主修Piano technology。她不認識D11本人,只知是同行。

鋼琴技師要為鋼琴調音,如鋼琴操作不正常就要維修。鋼琴會惹到昆蟲、老鼠生蛋所以需要清潔,要使用吸塵機和掃,亦有特別工具去清理堆積多時的塵埃。因應昆蟲、老鼠傳播病毒風險,清潔時需要戴面罩保護自己。

📌文件夾
證人確認文仔夾內有她進行清潔工作的相片。她工作時會戴有濾罐的過濾式面罩;戴手套除了衛生考慮,亦有情況是會接觸到鋼琴內的鉛,需要保護。通常她會穿深色、方便活動的衣服工作。

🔹控方盤問

工作衣服的顏色是個人選擇;文件夾相片裡證人著淺色短袖恤衫。證人工作完成後不會特別更換衣服,只是「掃一掃」,回家才洗衫。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11辯方證人 周先生
D11父親

🔸辯方主問

周先生職業為鋼琴技師、調音師和維修師,亦有涉足鋼琴製造。他好早已入行,2004年正式獲取專業資格。

📌文件夾
文件夾內有周先生的公司咭片。因疫情影響,葵涌店於2020年已停止營運,但觀塘仍有店鋪連琴倉。

兒子自15、16歲起入行;他自小已精通多種樂器,周先生會教導他進行鋼琴清潔、調音等工作,有時更會直接交由他自己處理。

清潔鋼琴需要戴面罩,因為吸入噴油會傷肺,鋼琴亦累積十多年沒有清潔的塵;戴手套、著深色衣服都是因為清潔時易污糟。周先生表示,平日會隨身帶工具,因隨時收到客人通知要上門工作。

案發當日上午店鋪入了一部高級鋼琴,於是周先生安排兒子下午到觀塘店處理鋼琴;約傍晚時分完成工作後兒子有通知他,亦有告知他自己會去和朋友玩。

當晚周先生收到消息兒子被捕,後來在將軍澳警署搵到他。

兒子當晚相約去玩的兩名友人他都認識,因二人經常上他家玩。

🔹控方盤問

周先生忘記當日處理完觀塘鋪鋼琴後有沒有再指示兒子去做其他工作,因經常臨時有客。他只知兒子去旺角與朋友聚會,會過夜,沒有管太多。

周先生自己平時都會隨身攜帶鋼琴工作工具,但今天要上庭就沒有帶;如臨時收到call就會搭的士返去攞工具。

🔸辯方覆問

澄清控方盤問時指D11當日去觀塘「上門」工作,他不是去客人的家,只是去琴倉。

👩🏻‍⚖️法官澄清問題
鋪頭有工具,琴倉未必有。


傳召D11辯方證人 黃/王先生
訂房慶祝生日朋友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23歲,2021年Mechanical engineering學士畢業,現時自己開公司做生意。證人與D11是小學同學,但畢業後仍會聯絡、敍舊,維持好朋友關係。

證人11月17日生日;2019年11月17日他與D11及另一朋友相約18日晚上去酒店staycation慶祝,打算一起玩boardgame、打機、吹水和去酒店泳池玩。

📌文件夾
文件夾內有證人當日預訂酒店房的確認電郵及收據

3人相約案發當日晚上大概7點在朗豪坊等,證人最早到,稍等一陣D11就到,另一朋友未到,他和D11兩人就先上酒店房等。人齊後大家都肚餓,所以去登打士街食譚仔,邊食邊傾,直到譚仔阿姐執拾才埋單離開,打算返酒店慶祝。

他們行到去朗豪坊附近一間7-11便利店,證人和另一朋友買零食,D11就負責去買酒。二人在便利店等好耐,想問D11幾時買完酒返來,但打幾次電話都打唔通,所以就返酒店房玩住先。玩了半小時後他們再打電話仍找不到D11,到早上還是聯絡不到他;稍後時間他們才收到消息D11被捕。

🔹控方盤問

證人生日正日和女友慶祝,所以翌日才與朋友慶祝。案發當日是星期一,星期二他不需要上堂。案發前一日他們相約聚會,至案發當日才訂房。證人生日,所以自己一手籌辦聚會,包括訂房,錢亦是自己出(之前大家有夾返錢)。

在酒店check in時沒有登記D11資料,因為沒有需要;登記完兩人就一齊搭𘋢上房。酒店房卡有2-3張,D11有拎一張。

證人唔記得,兩人在酒店房內有沒有開電視或上網接收資訊。他知道該段時期理大有事件發生,但不知道牽涉到旺角咁遠,只知周末會在旺區發生零星事件。

兩人等朋友到的期間沒有先去游水,因為人多要排隊等候,預計實際可以游水的時間不多。

食米線不需要一個多小時,但他們在譚仔逗留了個多小時,因為他們不常見面,吹水不知不覺就過了一個多小時。

他們沒有事先買蛋糕或其他準備,因他們聚會一貫是隨興在便利店買零食和飲品,這次亦是打算在便利店買零食和酒就夠,冇諗過會買唔到。但D11當時話想買靚酒,所以由他自己去買;分工合作會較快,所以不是3人一起去買酒。

離開譚仔時證人望到彌敦道路上有雜物、沒有車行過,有零星黑衣人。他們經隧道穿過彌敦道而沒有行路面,因唔知會發生咩事,所以盡量避開。
他對check in前街上情況沒有特別記憶,無法與晚上食完譚仔後的情況比較,只能說食完譚仔後沒有車行過。

證人確認,他不能肯定D11是不是真的去買酒。

與D11失聯後他和另一朋友照常繼續玩,因為當時已用盡辦法都聯絡不到D11;雖然擔心都只能等待他自己出現。證人知悉外面有示威活動發生,可能有危險。

證人的泳褲和泳鏡都放在背囊,唔記得有冇帶去譚仔。

案發4-5日後D11出現返,告知證人要他就本案為自己作證。證人確認,今天是出於幫朋友心態而出庭作供。當晚11點前他已知道彌敦道有示威事件發生;返酒店後沒有再出去找尋D11,原因不是早已知道他是去參與示威。

-證人作供完畢-
-D11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接下來輪到D12作供,惟他今天身體不適,申請下午去睇醫生,今天不繼續進行審訊。其餘被告傳召證供意向如下:D14傾向作供但不傳證人,D16傾向不作供亦不傳證人,D17傾向不作供但傳證人,D18傾向作供但不傳證人。若然D12明天仍然不適,會跳過其部分,先處理14案情。

現階段控方可能有Rebuttal evidence,但需時處理。

111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D1身體不適,法庭批准她今天缺席審訊。

-D12辯方案情-

D12證供

-D12辯方案情完結-

-D14辯方案情-

傳召D14

-主問完成,明天開始盤問-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D14主問完成後,連日來多番表明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的嚴官表示:「兜咗個圈,都係咁上下啦。」與早前其他作供被告情況一樣,控方亦需時考慮今天D14的證供,明天再答覆法庭。

案件管理
D16預計不會傳召任何證供,故此D14辯方案情完結後將到D17,惟D17代表伍大律師明天下午要到其他法庭處理其他案件,而D17的辯方證人亦已安排周四早上才到庭。視乎D14案情進展,明天可能跳過D17部分,先處理D18的案情。

160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D1仍然不適,繼續缺席審訊。D10遲到,正趕來法庭,同意審訊在他未到之前繼續進行。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法庭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4的情況,控方沒有特別陳詞。法庭批准D14傳召不在場證供。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

D14已有證供詳細內容

🌟盤問至尾聲時控方申請小休,其後提出反證,欲新增一段反映相關時間後巷與碧街A2出口情況的影片為臨時證物,向D14播放並就片段內容作出盤問。

辯:10分鐘前才有機會睇片,需要時間研究,可能會對證物鏈有爭議,反對控方現在用片段盤問完被告之後才傳召警員就片段作供。辯方本身以為所有被告完成證供後控方才會提出反證。

官:控方想盤問時睇被告回應,若被告唔同意片段內容才需要傳召警員。

辯:如果現在以片段盤問而被告作答,稍後片段被裁定不能呈堂的話,如何處理被告證供?

官:辯方對控方傳反證的立場?對不在場證供立場?

辯:所謂不在場證供取決於控方指稱的涉案時間和地段;辯方立場認為辯方案情不牽涉不在場證供。

官:如果係咁就唔涉及反證啦。昨天我已經就住我認為有不在場證供出現畀控方押後諗一諗,當時冇人反對;今朝控方不作陳詞,我批准接納不在場證供。既然係咁,要先處理有冇涉及不在場證供先。

辯:控方案情附表截圖顯示地點包括彌敦道以外的位置,而形容為彌敦道一帶,位置廣泛。

控:控方的rebuttal evidence權利不限於反駁不在場證供,只要是出現了控方不能預計的內容就可以。相關片段是反駁D14當時身處[地圖標記第4點、即後巷未出到碧街]的說法,亦適用於其他證供涉及該位置的被告。片段沒有顯示時間,但控方指是232x時現場情況。

辯:現階段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過的臨時證物為盤問基礎並不恰當;片段最後可能不被接納為呈堂證物,證人就片段的作答應如何處理?

官:而家係盤問時間,畀唔畀得佢睇?原因係?點解你認為會有跟進問題?而家問佢認唔認得,如果答唔認得,控方再問辯方就可以反對。

辯:被告係entitled在控方開案之前就知道所有證供;現階段要他睇片段係對被告好唔公平。而且片段沒有顯示時間,只有控方說法。

控:片段有警員出現,沒有D14。控方之前亦不知悉D14辯方案情,只能在知道之後尋找反證。

辯:現在辯方沒有任何機會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反證應在完成所有辯方案情後才提出,不能在現階段盤問時提出。片段連貫性與真確性存疑,而即使辯方不爭議片段真確性,辯方立場也是不應在此階段提出反證。

1147午休至1408再開庭

控:就盤問被告時可否或如何使用反證,暫時找不到法律典籍可提供一錘定音的答案。

辯:因現在無法向被告索取指示,只能夠爭議片段真實性。

官:所有嘅嘢你哋唔能夠同意得到就由我做決定。我啲觀察係咁樣⋯⋯想了解辯方案情,我一路都唔知,直至選擇作供嘅被告上證人台我先知⋯⋯[控方想在盤問期間提出反證]認為公道;而家喺證人台都唔畀機會佢回應,離開證人台佢更加冇機會回應。

D4D12D18代表:如果確立到片段真確性⋯⋯控方暫時未講到對D4、D12、D18取態,但片段指稱牽涉所有在該位置的人,即是與已經作供完的D4和D12都相關,不只是關於D14一人。

控:昨晚才得悉此片段存在,現正處理下載片段的警員供詞,亦有探員在片中出現。

D4D12D18代表:D4和D12已作供完畢,如果這項反證涉及他們,辯方可能需要作出陳詞;現在需要時間考慮。

官:咁所以係咪更加要畀我睇咗條片先呢?

D1代表:爭議唔關D1事。控方昨晚才有片而辯方今早才睇到片及收到少少相關資訊;今天餘下時間再審視片段,明天才處理,對於審訊公正性會較為穩妥。辯方亦可利用時間向今天缺席的D1解釋情況。

D2代表:爭議唔關D2事,所以較為中立。暫時搵到與控方傳召反證法律原則相關的案例只有一宗由布思義資深大律師以暫委法官身分處理的案件⋯⋯今天花多些時間翻查案例會有更清楚睇法。同意法庭有權睇晒證據再作出裁決。

官:我只可以話呢單案件嘅審前覆核完全起唔到作用。

今天提早休庭,明天處理片段爭議及辯方提出其他需要法庭處理的爭議議題(如有),未知能否繼續聽取證供。

142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前文提要:控方昨天在盤問D14期間欲引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的新證據以反駁其不在場證供(*法庭認為辯方案情是不在場證供,辯方對此有爭議),辯方爭議做法,指片段真確性未被確立,而且不應在盤問階段提出反證。

1021開庭

📌法律爭議

🔹控方陳詞
控方稍後將正式傳召反證證供,昨天只是提早帶出議題;控方堅持申請處理及傳召相關證據。(控方已呈上簡短書面陳詞,庭上沒有讀出。)就控方能否在盤問階段引用稍後才提出的反證,已向律政署索取指示;盤問者需對對方證人清楚而重點地指出反駁,給予證人機會就相關證據作陳述(相關法律原則參見Browne v Dunn)。對於D14聲稱當時身處的位置及被捕位置,控方有片段證明為不實說法。但既然辯方反對,控方亦不堅持必須在盤問D14的階段引入片段。

🔸D14代表陳詞
不反對控方現在做法。根據上訴庭一宗運毒案例[CACC232/2018]第54段,反證申請應該在被告完成作供之後處理;若然法庭裁定接納反證證供,辯方會保留權利讓D14選擇就反證作回應。

🔸D4D12代表陳詞
控方的反證也牽涉D4和D12。辯方現階段沒有書面陳詞,但先申明立場:不爭議片段真確性,亦不反對控方引入片段;辯方反而更會倚賴片段。(嚴官:辯方想倚賴可選擇將片段呈堂。)技術上如何引入證據,容後再處理。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續)

2019年17-18日他身在香港,但對當時社會情況、油麻地旺角交通情況一無所知;控方指出這不尋常。

就他供稱同事車在窩打老道逆線U-turn後放低他,而他對落車位一帶情況一無所知、不聞不問;控方指出他當時已知現場暴動情況。

就他對於自己進入後巷到碧街以東位置的辯解,控方指出,他當時並非身處聲稱的位置,亦不是在該點被截停和拘捕。

控方指出,他當時的衣著、管有的物品都是當時普遍示威者物品,而他背囊內有另一件黑色上衣、防霧噴劑、護手,目的都是在暴力示威集結中使用。

🔸辯方覆問

對於控方指他在油麻地站搭車要轉車 ,行去旺角東站搭會更快捷,當時在廣華醫院落車是揸車同事的決定,不是他自己選擇。

控方盤問時提及Pokémon Go裡的冒險筆記,那個只是短暫儲存的紀錄;他由2016年開始玩遊戲,可能會睇一下筆記內容,但沒有刻意儲存紀錄 --筆記不是玩家自己選擇儲存,而是遊戲設定自動記錄。

-D14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D16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辯方案情-
D17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D17 辯方證人 李先生
D17叔叔

🔸辯方主問

證人由2016年起任職保安,上班時間為1900-0700。他住在油麻地上海街某大廈,步行至碧街的地鐵站不需1分鐘時間。

📌文件夾
土地註冊署登記紀錄顯示證人住址,兩位登記人為證人的父母,父親已離世,母親健在,與證人同住;D17出世紙及D17父親出世紙確認各人關係。

D17小學到中學都讀名校,成績名列前茅,亦獲得獎項、獎學金,並成功入讀大學,為全家之光;她亦有在國際大企業實習。

證人在2019年17-19日休假,不需上班,案發當晚在家,D17有上去,與他和嫲嫲一起食飯。平常他們食飯流程如下:食完飯食生果、聊天,嫲嫲11點瞓覺D17才離開;案發當晚也跟平常差不多。

D17住秀茂坪,離開證人家會搭213D巴士回家;當晚她應該係搭巴士,但實際上證人並不知道。案發幾日後他得知D17被捕,覺得奇怪和無辜,所以對這個日子記憶特別深。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押後至下午才開始盤問。

1118午休至1402再開庭

🔹控方盤問

2019年與平常時間一樣,D17大約一個月一次上證人家食飯,有時約朋友出旺角、要去廁所也會上來,與嫲嫲聊天。

該段時期證人每日在家裡都會聽到外面示威的聲音,但由於其地理位置,他早已對街道上的各種雜音習以為常,案發當晚沒有覺得特別。

證人從來未行過居住大廈的後門,只會在正門出入,一出就係碧街。D17正常就搭213D回家,當晚有沒有他就不知道。

證人確認,全家都十分愛護D17;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今天庭上供稱與D17食飯其實不是在11月18日發生,只是證人基於對D17的愛護和覺得她無辜而上庭作供。

-證人作供完畢,D17辯方案情完結-

D18了解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管理
控方與D1正就進一步承認事實商討中,惟田大律師現時不在席,程序上要處理完承認事實才能進入反證階段。

📌法庭對影片關注
(1) 控方指稱P065片段裡的紅衣人為D17;法庭睇完咁多片都冇見過第二個如此衣著與外型的人;
(2) 片段拍攝者有轉過鏡頭,進入了窩打老道一些時間後有人開始走,相信是警方動令Gogogo;可否以此去推算片段的時間?

控方傳召反證可能有街外證人。

141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7/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第六份承認事實P122(6) (與D1相關)
2019年11月19日0241-0249時偵緝警員14589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臨時羈留區所拍攝片段呈堂為辯方證物D1(12)。

🎥播放D1(12)相關時段
片段顯示早前D1辯方案情中提及過從A1出口上方出現的藍衫男子(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被警員快速搜身過程。

📌現場片段實時議題

P065分為a、b兩段片;P065a時間由2240時開始,片長30分鐘,接續的P065b即是由2310時開始。

P065b拍攝者當時身處窩打老道黃格以西位置;播放器時間11:55可見示威者在移動,但不是因為警方已推進,畫面見到汽油彈火光,雙方仍在對峙、衝突中。播放器時間12:31示威者開始跑,稍後見到警員入鏡,印證是警方開始推進。2310時加12分31秒計算即是警方在2321時開始推進(與警方的錶不對時)。

📌指稱D17去向議題

控辯雙方皆確認,P065片段中控方指稱為D17的紅衣人並沒有在其他已有片段出現。辯方建議播放THA片段P042相關時段,指出一名女被捕人背囊與P065裡的紅衣人背囊相同。睇片後法庭表示係要搵完全吻合所有特徵的人。

-辯方案情正式完結-
控方申請引入反證

🔹控方陳詞
根據上訴庭Tsang Kai On案例[CACC177/2015],出現預計不到的案情或程序上有遺漏的情況下,控方可以引入反證證供;法庭亦有酌情權批准申請。書面陳詞提出的4個事項是早前無法預見。(😧控方選擇不在公平公正的公開法庭讀出,關注本案審訊發展的公眾人士無法了解如此關鍵的事項是什麼。)

🔸D11代表陳詞
除了影到後巷與A2出口情況的片段外,控方反證還包括康得思酒店資料,即是與D11有關。辯方不反對控方傳反證,但保留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的機會。

🔹控方陳詞
就有辯方代表擔心片段內容可能與其當事人有關,反證證供故名思義具針對性,不能以後門方式引入早前沒有引入的證據;片段主要針對案情與後巷、碧街東範圍相關被告。為免有誤解不會剪接片段。

🔸只要片段不影響他們,D1、D2、D6、D8、D9、D10沒有反對

🔸D4D12D18代表陳詞
就D4和D12情況,辯方不反對控方引入,反而會利用片段;D18與其他控方指稱不針對的被告一樣,不希望片段會導致對其不利推論。

🔸D9代表陳詞
本案已是當晚被捕213人當中的第11組審訊,為何控方突然在此時有這項新證據?

🔸D14代表陳詞
回應控方指出有不可預見的理由:本案暴動範圍的面積不算好大,只牽涉幾條街和後巷,關鍵時間亦只是2323-2330時。要到現在才搵到片段?

📌裁定
法庭已睇各方書面陳詞和今天再聽口頭補充,決定接納控方申請理據,批准引入反證❗️

案件管理
針對D11的反證證供關於康得思酒店泳池關閉時間,街外證人要下周一早上才能到庭作供。新增片段牽涉3名警員(2名牽涉證物處理、1名為速龍);商討後辯方不反對片段呈堂(列為證物P0147),控方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可減省傳召證人。

🎥播放P0147 (片長5分27秒)
片段拍攝者由後巷行到碧街東A2出口附近,拍攝周圍情況。有示威者由後巷跑出碧街,碧街有速龍跑過,A2出口外有數名消防員。

就此片段內容辯方不需要重開辯方案情。

📌結案陳詞
暫訂4月13-14日為本案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法庭希望最遲11日可收齊各方書面陳詞。

10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第七份承認事實P122(7) (關於D4、D12、D14)
控方反證片段P0147於2023年3月7日從金水Goldwaterhk Facebook專頁下載,片長5分27秒,由擷取、儲存到呈堂都沒有修改或非法干擾內容,過程中使用的電腦系統運作正常,片段反映當時真實收錄影像與聲音。

-控方傳召反證-

就D11第三位辯方證人關於當晚在康得思酒店泳池游水的證供,控方現傳召一名反證證人。

傳召PW42 曾先生
康得思酒店職員

🔹控方主問

證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擔任康得思酒店保安經理,之前職位為當值經理,由2017年開始。

酒店42樓(頂樓)有泳池開放予住客使用,要在41樓水療中心接待處登記後才可經通道及玻璃門上去泳池,沒有其他途徑。

2019年11月份泳池開放時間為0630-2300,沒有更改過(如遇上颱風或突發事故則不會開放)。泳池2300時就會清場,關閉後不會讓住客逗留,玻璃門亦會用專用鎖匙鎖上。

🔸D11代表盤問

2019年11月18日晚上不是由證人親自鎖上通往泳池的玻璃門。當天證人需要當值,但現在已無法記起當值時間,而公司已銷毀當時當值紀錄,只有救生員的手寫紀錄。

-PW42作供完畢-

辯方確認不需要就控方反證申請重開辯方案情。

📌片段實時推算
由於新引入的P0147片段沒有顯示時間,控方將片段與P045的相關時段並列同步播放,利用消防員、白衫人出現和移動位置,對照兩段影片所拍攝為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不同角度)的情況。雙畫面同步播放片段列為MFI-16。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維持早前安排,於4月13、14日開庭處理,暫時預留5月20日宣布裁決。

案件押後至413日續審,期間所有被告禁足令撤銷、每周需到警署報到一次(D10一周報到兩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今明兩日開庭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律政司外聘主控葉大律師敬業地帶傷上陣。開庭後嚴官首先提出幾項關注,讓各方索取指示、考慮後再作回應。

📌控方書面陳詞

控方陳詞裡指稱D1不爭議的事項(管有35條索帶、警員在現場沒有搜過其背囊),辯方其實都爭議;D14庭上證供提及過與其案情相關人士的關係寫錯。

📌被告身穿衣物

➡️D2
由於沒有證供提及D2上衣破爛的原因,嚴官親自檢示實物後,認為上衣的破口是被鉸剪剪爛。

➡️D10
D10供稱曾戴口罩,但口罩最終不知所蹤;其證供有講戴帽和口罩,而他進入THA的片段見到他有帽但沒有口罩。嚴官分析可能性有三:跌咗、喺褲袋、喺背囊;她親自檢示D10被檢取的褲,見到有4個褲袋。

➡️D11
D11證供指習慣帶背囊,但背囊已遺失;其酒店房卡則放在銀包內。嚴官觀察到D11被檢取的褲有兩個較深的褲袋,應足夠擺銀包。

📌呈堂片段相關

➡️窄巷人疊人時間
P007G裡2322-2325時見到窄巷有人走出,初時速度較快、沒有斷續,2323時後較慢,2324時後再沒有人走出。幾時開始發生人疊人?

➡️控方反證片段實時
控方傳召反證片段P0147以顯示相關時段小巷至碧街東情況,但辯方指片段只反映D4、D12、D14離開之後的時間。

➡️D17搭車路線
D17的辯方證人指她平常會搭213D巴士,巴士站位應該在花園街,會經彌敦道。

➡️動令推進時間
警員證供指稱下動令的時間與片段所見有出入;嚴官根據片段對應不同時段,分析較貼近實時為梁仲文高級警司的說法(2323時動令),因他供稱2321時收到通知速龍已到。

💡D2指稱招認

D2代表嚴大律師向法庭提出關注:控方已確認不倚賴指稱D2向警員作出的招認,但控方陳詞中有提及其他陳述。控方證人供稱現場有搜袋,醫院開背囊再搜到物品,對此辯方有自己的說法。當觸及警員記事冊內容,需要以案中案處理,但現階段已經太遲,因為但凡控方提及與記事冊相關部分都不應予以考慮。辯方援引Thongjai案例。

嚴官表示,以其認知控方不倚賴招認,陳詞內容只是用來支持證人有按警察守則進行程序;證人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辯方不爭議當時背囊被搜出物品,因辯方案情指該指稱屬於D2的背囊根本不屬於他,因此不爭議背囊內的物品。

___

🔹控方補充陳詞

🔎適用於所有被告

整體環境證供已可壓倒性作出唯一合理推論。(D18沒有作供,但他管有生理鹽水、圍巾,是為環境證供。)

🔎回應D1

辯方陳詞提到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惟控方認為其情況有獨特之處,不能作準。

就辯方指D1進入THA前有4小時真空期,實際上並沒有4小時那麼長,而且D1自己的證供也指她一直在找換店外,即是等候區,而機動部隊D3小隊很快已到場進行看守,因此不存在所謂真空期。多於一名D3小隊隊員有出庭作供,確認他們在場看管,沒有人可干擾物品;即使D1一度失去意識,但她也是在警方看守範圍之內。(辯方田大律師回應指,在場警員沒有任何識別,而以D1當時精神狀況只能講出著防暴裝,但控方沒有傳召所有相關警員,沒有證明到完整的證物鏈。)

嚴官:控方盤問D1時沒有向她指出,現場搜背囊一事沒有發生。索帶從D1背囊被搜出的可能性有三:索帶由頭到尾都喺度、有人栽贓、有人錯誤將索帶放入去。

控方在審訊中只傳召已知與被告口供相關證人;嚴格來說D1有一段時間暈倒,不知發生什麼事,醒來後有警員搜過,她望了一兩眼但沒有更多細節以讓控方去找相關警員。D1否認管有索帶,但事實上索帶是從其背囊搜出。D1庭上供稱自己鍾意著黑色衫、戴灰色口罩——索帶都係黑色,顏色吻合;如果是被栽贓為何不是白色索帶?

🔎回應D2

PW38收指令到找換店處理擔架床上的D2,當時D2用手勾住背囊。(辯方澄清並獲嚴官確認,證人庭上作領是說D2攬住背囊,不是勾住。)除了雷射筆外,D2背囊還被搜出泳鏡、防毒面具等。


🔎回應D9

辯方陳詞指封鎖線在15分鐘後形成,但證供顯示其實警方推進後1-2分鐘內已有警員到達各點,只是未正式確立封鎖線。

有關「圍魏救趙」內容,控方不是後門方式引入,而是曾親身在理大的梁仲文高級警司所作證供。

🔎回應D10

D10庭上供稱自己最終去到A1出口過程中的路線,但沒有閉路電視鏡頭影到他。D10承認自己曾身處碧街窄巷,控方認為唯一原因只是他由彌敦道進入,而他是參與了暴動。

🔎回應D11

對於辯方指稱D11手肘擦損,證據見到他的手有紅印,但辯方沒有呈遞任何醫療報告,亦冇人知傷勢是如何造成。

控方同意D11的褲袋足夠放入普通大小的銀包。

🔎回應D14

D14聲稱他當時在玩Pokémon Go;控方不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問及遊戲紀錄只是質疑其證供可信及可靠性。他當時管有護手、防霧噴劑,即使聲稱有其他原因,但物品確實可以在現場使用、配合暴動環境。


🔎反證片段P0147 (針對D4、D12、D14)

P0147反證片段可反駁3位被告的說法。(辯方指片段只反映被告離開之後的時間。)

D4&D12
D4供稱搵小食,D12案情則是與客戶見完面搭車。片段P007G約23:23:05起人群已停止從窄巷進入碧街,相信是開始人疊人;如被告在P0147拍攝時已離開就會有充裕時間離開現場,不會被困在窄巷。

D14
就他供稱在後巷口位約1分鐘時間,片段不可能拍不到。

嚴官:即使給予辯方所有時間利益,仍看不到P0147顯示的情況如何能與辯方證供磨合。

(明天再繼續處理此片段相關議題)


🔸辯方陳詞

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陳詞未完,D14代表張大律師未開始陳詞,其餘被告法律代表已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今天繼續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內容主要圍繞控方反證片段P0147。(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昨天與嚴官討論的部分連同今天內容一併刊出。)

🔸D4D12D18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陳詞

控方基本上沒有就D4衣著作出盤問。

D4證供與P0147完全吻合:他講得出碧街東的OK便利店營業中、地上磚頭分布、有消防員⋯⋯🌟嚴官多番強調:「我唔會去猜度佢係點知道。」葉大律師表示,D4有上庭作供,而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可信性較高;主控則指,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曾使用圖片,顯示便利店營業中和地上有磚。

👩🏻‍⚖️嚴官指出片段內容與相關被告證供不能磨合之處:D4供稱見到油麻地站A2出口有消防員、聽到人嗌「快啲走」,但視線範圍見唔到警察;P0147見到一排速龍已在路口,同時對面人群仍走緊,窄巷未塞。D14供稱制服他的警員帶他過馬路,但當時連消防員都過唔到,警員又有何急切理由要帶D14過馬路?

窄巷環境可從MFI資料睇到,兩邊都有被捕人坐低;根據高級消防隊長黃琪證供,窄巷長約10米,本人推論闊度可坐4-5人,而完全人疊人的情況不會是一刻即發生。D4供稱自己差不多是最早一批跌低,而黃隊長見到人疊人大概去到其身高即1.7米高,有約三十多人,另有警員甚至稱有約一百人。

黃隊長供稱一行5位消防員先到A2出口,後來指派兩名隊員去A1出口;P007G會先見到兩位消防員嘗試在A1出口開門,但見到旁邊有火,所以先撲火,而黃隊長證供指收到隊員通知有火,後來就由A2出口行去A1出口。先到A1的兩位消防員滅火不果之際見到窄巷塞了人。片段見到消防員時仍未有人群於50秒內衝出;50秒後消防員走去窄巷。

👩🏻‍⚖️嚴官:要滿足D4證供情況有以下關鍵條件:1.到碧街時見到消防員;2.過彌敦道時見唔到警員;3.入到窄巷但出唔到去。黃隊長證供時間係2320時(應該與片段不一致);如果用個別證人描述的時間,睇唔到發生咩事。客觀片段見到兩位消防員約2321時,要預他們行過去要大約1分鐘。黃隊長話過到去時速龍已經到。P0147片段只見到3位消防員;如果沒有此片段,法庭會給予被告2320-2324時的寬容時間,但片段已見到速龍,如果D4在較早時已走過這位置,好難會塞喺窄巷。

有兩位消防員首先到A1出口——根據黃隊員證供早過警察到。P0147見到3位消防員嘗試橫過彌敦道,即是當時有兩位已過去A1出口。

👩🏻‍⚖️嚴官:最後兩位消防員過彌敦道中途被人群淹沒,唔知幾耐;只知最終到A1出口時間為23:25:10。

這個時間與窄巷塞人的時間相差2分鐘至2分10秒。估算兩位消防員由南北行分隔線中間過到A1出口要5-10秒。

👩🏻‍⚖️嚴官:假設黃隊長係最後一個由A2去A1的消防員,23:25:10去到已見窄巷完全堵塞。

P007G片段見到由23:23:10起已沒有人從窄巷走出,即與黃隊長到達相差2分鐘;當中時間點發生咩事?P0147片段見唔到D4和D12,可能係影像太模糊,亦可能係他們已塞在窄巷。

👩🏻‍⚖️嚴官:如果2325時先去,根本入唔到巷;要2323時去到先會矺喺底。

P0147的00:10時間即是P007G畫面時間23:23:10左右,當時窄巷已塞,實時可能是2322-2324時;唔知黃隊長需要幾多時間行到過去,最短攞10秒。

👩🏻‍⚖️嚴官:無論片段幾時開始都唔影響窄巷發生嘅事。署任警長A5在天仁茗茶望過去時可以望通窄巷,制服一人後再望就見到人疊人;D4證供指他過去時唔見警員,即是早過A5的觀察。一個人不顧一切咁跑要幾多時間?

D4係講「冇留意到」有警察,不是睇完整個環境沒有警察;他跑時見到黑色裝束人士,亦有非黑色裝束人士,而有人比他跑得快,跑過了他。

👩🏻‍⚖️嚴官:片段見到大量人跑出窄巷,當時大隊似乎未開始推進,點解突然咁多人跑?可以考慮埋A5證供,當時速龍小隊到達。

唔知A5話見到窄巷通的時候觀察了多長時間,還是只望一眼,亦唔知他與D4之間的距離。

👩🏻‍⚖️嚴官:有客觀證據碧街有警員出現——疑點利益畀被告留意唔到——A5證供與片段吻合,當係巷尾跑出就係見到A5或其他速龍隊員。

唔得。

就A5講在天仁位置見到窄巷情況,假設A5當時在D4後方,二人同步望向窄巷見到窄巷暢通,不是不能磨合的分歧。

👩🏻‍⚖️嚴官:A5見到窄巷通,而人群是見到速龍到才開始轉入窄巷;不接納A5的證供才可抹走那50秒。

不應假設所有轉入窄巷的人都是因為警方大隊開始推進或者是速龍到達;可能有人見到警察小巴或收到消息有警察小巴就開始走。

👩🏻‍⚖️嚴官:A5證供有先後次序——他先見到窄巷暢通,人群之後才轉入去。理解辯方立場是指證人證供不準確。

以上關於D4案情與控方影片如何配合同樣適用於D12案情。就D18辯方沒有任何補充。
_

🔸D14代表 #張志雄大律師 陳詞

同意控方指P0147由2322時開始拍攝。

D14接受控方盤問時供稱,自己由x4點[登打士街通往碧街東的後巷巷口]被帶到彌敦道的整個過程少於一分鐘 ,時間短,而他的頭一直向地,所以不清楚是如何被帶到彌敦道。片段拍攝約10秒出到碧街,見到有速龍正跑向彌敦道,可推論速龍隊員早於2322時已到,與被告執耳機時被截停然後被帶到彌敦道的說法吻合。

P0147片段時間1:17見到彌敦道群眾由窩打老道跑向咸美頓街之時才是一大班人跑;片段已有一分幾鐘,有可能當時被告已被帶到彌敦道。片段開始拍攝了50秒才開始警方大隊推進。

👩🏻‍⚖️嚴官指辯方意即警方未開始推進D14就已被速龍帶去彌敦道——大隊未推進就有警員截停人並穿過彌敦道,如此不配合大隊行動是否合情理?

張大律師澄清,辯方立場是大隊開始推進但未到碧街交界時,被告被速龍帶過去。

關於被告沒有保留Pokémon Go路線紀錄,控方盤問時他已解釋過當時沒有法律知識考慮要留紀錄,此回答沒有任何不合理。此外,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在後巷被截停之說,控方仍有舉證責任至毫無合理疑點。
_

案件押後至5200930裁決,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132 完庭]

控罪(1)各被告暴動罪 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罪名成立🔴
控罪(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將分三天押後至6月2日、5日及8日,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並會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2日 1400時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5日 1400時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8日 11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五人已還押16日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其餘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94

______
[14:16] 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各辯方大律師沒有口頭補充。

嚴官簡單講述案情(重複上次),各被告個人背境,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有大專或大學教育程度,已睇過求情信。
例牌引用上訴法庭CACC164/2018案例,指出12項相關考慮因素,和近期相關案件DCCC 747/2020 & DCCC 766/2020,同為 #1118油麻地,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6個月。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5名被告不論在幾時加入,都應知道係暴動。暴動罪最高刑罰判監十年。

量刑起點和扣減:
D12, D14, D18 有隨身裝備,案情相約,以5年為起點;D4, D9 無裝備,甚至無手套,以4年9個月為起點。
個人和良好家庭背景不是減刑因素,D9 案發時20歲,酌情扣減兩個月;D4, D9, D12, D14, D18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工作,酌情扣減一個月;D9對案情無爭議,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三個月;D18無傳召證人,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四個月;被告母親在案發時已有病,老人病唔係減刑理由,但近期再患病,再酌情扣減一個月。

刑期:

D4 監禁4年9個月,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D9 監禁4年9個月,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3個月

D12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4 監禁5年,扣減一個月,即判監4年11個月

D18 監禁5年,扣減六個月,即判監4年6個月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

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

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